广西师范学院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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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高等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学院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第三条平台是学院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平台。

科研平台的任务是围绕国家和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学院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培养创新型人才。

第四条平台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基本原则,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运作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负责平台的规划、组织评估与考核,学院(或校级科研机构)负责平台建设与管理,平台负责人负责平台的建设实施与日常运行。

第六条科技处主要职责:(一)编制学院平台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组织审定与实施;(二)遴选校级平台,推荐申报省(部)级及以上平台;(三)指导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四)组织或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平台进行立项论证、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七条学院(或校级科研机构)主要职责:(一)组织平台申报;(二)推荐平台负责人,支持组建学术团队;(三)保障平台运行,协助平台负责人做好平台建设与管理;(四)配合做好平台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平台负责人主要职责:(一)制定平台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建设计划;(二)负责平台日常运行与管理,包括团队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开放交流、经费管理和建设成效等;(三)负责平台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准备工作。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九条平台申报与立项应符合学院重点学科、重点平台发展规划。

第十条平台立项基本条件:(一)学科建设基础扎实。

科研平台,数据,知识产权,服务对象管理制定制度

科研平台,数据,知识产权,服务对象管理制定制度

科研平台,数据,知识产权,服务对象管理制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研平台是我院建设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培养人才的基地,是对外科技合作交流的载体,也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提升我院科技创新能力和科研平台建设水平,规范和加强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平台包括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中心等。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三条科研平台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动态管理、独立运行、主任负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科研平台要把人才培养,特别是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建设和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努力形成人员稳定、结构合理、学科专业布局均衡的高水平专、兼职队伍。

第五条科研平台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产学研的联系与合作。

第六条科研平台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

科研平台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共享。

第七条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在实验室完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科研平台名称。

第八条科研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

平台负责人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和了解区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九条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研平台采取自由申报、集中策划和择优推荐的方式,遵循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申报和考核。

第十条院级科研平台采取申报-评审制的方式,各部门推荐具有稳定研究方向、同国家、地方经济结合紧密、人员梯队完整、软硬件设施初具规模的平台进行科技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公示、立项。

大学重点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重点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重点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大学重点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点科研平台建设运行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研事业发展,支撑一流学科建设,根据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国科发基〔2017〕322 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 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 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科研平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成果转化以及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科研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重质油国家重点实验室、海洋物探及勘探设备国家工程实验室、非常规油气开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深层油气重点实验室等高层次科研创新平台。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对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实行宏观管理。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组织平台的建设、运行、考核和评估等工作。

(一)整合资源,为平台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指导并协助院(部)、平台解决建设发展中所遇困难与重大问题;(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遴选、推荐、聘任平台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三)在科研用房、人才引进、岗位设置、研究生招生与培养等方面提供政策倾斜;(四)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平台验收、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所在院(部)是平台的具体依托单位,主要职责:(一)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做好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管理;(二)为平台提供建设、运行必要条件;(三)组织平台建设升级,培育和申报更高层次科研平台;(四)负责平台建设和运行的安全风险评估、政治把关工作;(五)协助解决平台日常运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等。

第六条平台主要职责:(一)制定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二)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制定健全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保障平台正常运行;(三)组织实施各类科研工作的开展,承担与国家、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研任务,积极组织申报高级别科技成果奖励;(四)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具有创新意识和集体精神、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五)实现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供分析测试服务;(六)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七)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估和考核等;(八)平台负责人是平台建设和运行的直接责任人,并负责平台的安全风险控制、意识形态政治审查等工作。

学校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办法

学校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办法

学校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科技创新战略,加快科技创新步伐,不断提升学校科研水平和内涵建设,支持和加强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科研平台在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中的支撑作用,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实现我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工作的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平台是指由政府部门批准,依托我校建设运行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研发基地等。

第三条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必须有依托的科研团队,较重要的科研平台可以有多个科研团队支撑,依托团队的科研人员的数量要达到主管部门的要求规模,应以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为主,具有丰富的科研经验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鼓励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或研究团队联合申报高水平科研平台。

第四条科研平台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学校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对科研1平台实行定期评估、择优支持、“奖优罚劣”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运行管理及经费保障第五条科研处为各类科研平台校级主管职能部门,科研团队是科研平台的管理主体,人事处、财务处、设备处、总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协同管理,配合并保障科研平台条件建设、日常运行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审议科研平台发展战略、目标及研究方向定位,以及重大科研任务及重要学术活动方案、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科研平台也可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和发展需求设置本平台学术委员会作为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

第七条科研平台主任是平台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平台的运行和管理。

平台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名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聘任。

主任应是本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宏观决策能力。

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主任如担有校级领导职务或主要行政部门职务,学校视情况可任命常务副主任。

XXXX大学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XXXX大学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XXXX大学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激发科研创新活力,充分发挥科研平台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组织力和领导力等重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批准建设主体不同,学校科研平台划分为以下类型:1.批建科研平台:经国家相关部委、省市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等批准,依托学校建设的科研平台。

学校根据批复单位不同,将其划分为国家级科研平台、省部级科研平台和市级科研平台。

2.自建科研平台:经学校批准建设的科研平台。

(1)校级科研平台:依托校内二级单位申请组建的科研平台。

(2)对外合作科研平台: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联合共建科研平台。

(3)直属科研机构:面向国家经济社会重大需求,结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学校自行跨学科组建,且实体化运行的校内科研机构或异地科研机构。

3.参建科研平台:学校作为参建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建设的科研平台。

第三条学校成立科研平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组织、规划、科研、研究生、财务、总务、学科、人事、人才、设备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

主要职责:统筹规划学校科研平台总体发展;宏观指导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落实科研平台发展所需的支撑条件;研究决定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是科研平台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指导、监督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负责校级科研平台的立项、调整和撤销等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科研平台开展申报、认定和评估等组织工作。

- 1 -第五条校内相关二级单位是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职责:为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提供条件保障;建立健全科研平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科研平台日常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建立程序与条件第六条科研平台建立程序:1.批建科研平台由二级单位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主管部门的申报要求提出申请,并组织编制申报材料,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推荐,最终以主管部门批文为准。

科研平台管理制度

科研平台管理制度

科研平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平台管理,提高科研成果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保障科研成果的安全和合法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科研平台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科研平台是指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为支持和促进科研工作而建设的研究设施和技术资源。

第四条科研平台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权益。

第五条科研平台应当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科研平台的建设第六条科研平台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具备科研需要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

第七条科研平台的建设应当根据科研需求和经费预算进行规划和设计,确保科研设施和技术资源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八条科研平台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科研人员的需求,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使用条件。

第九条科研平台的建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十条科研平台的建设由单位按照科研规划和预算安排经费,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科研平台的使用第十一条科研平台的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科研人员和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十二条科研平台的使用应当按照科研计划和科研方案进行,不得超出或违反科研目的和要求。

第十三条科研平台的使用应当根据科研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需求进行安排,确保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科研平台的使用应当依据管理制度和规定,进行预约和登记,确保科研设施和技术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共享。

第十五条科研平台的使用由科研负责人或者指定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安排,由科研人员自觉遵守规定。

第四章科研平台的管理第十六条科研平台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科研设施和技术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保护。

第十七条科研平台的管理应当制定科研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明确相关责任人和管理程序,规范管理行为和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科研平台的管理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对科研设施和技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制度

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制度

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科研平台建设管理,提高科研平台的建设质量和效率,加强科研平台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科研平台建设管理机构科研平台建设管理机构设立在科研机构,负责科研平台的建设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估工作。

科研平台建设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 制定科研平台建设规划和计划,明确科研平台建设目标和任务;2. 组织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3. 监督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4. 开展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的评估和验收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成果进行评价;5. 组织科研平台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科研平台的正常运行;6. 制定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工作。

三、科研平台建设管理程序1.科研平台建设立项科研机构根据科研方向和需求,编制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给科研平台建设管理机构审批。

科研平台建设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项目立项。

2.科研平台建设规划科研平台建设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科研平台建设规划,明确科研平台建设的目标、范围、内容、进度和经费等要求。

科研平台建设规划应根据科研方向和需求,合理确定科研平台的建设目标和重点,并制定科研平台的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3.科研平台建设立项申报科研机构在编制完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科研平台建设规划后,向科研平台建设管理机构申报科研平台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立项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科研平台建设规划和其他相关资料。

4.科研平台建设项目评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机构组织对科研平台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审核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确定项目的建设条件和要求。

评审结果应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工期和经费等要求。

5.科研平台建设实施科研平台建设管理机构组织科研机构实施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监督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质量,确保科研平台的建设按照规划和要求进行。

广西师范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广西师范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广西师范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师政科技〔2016〕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研人才成长,彰显科研优势与特色,确保校级科学研究计划目标的实现,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师范大学校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校级科研项目”),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研究处组织申报的科研项目。

项目经费来源主要是每年学校财政预算下拨的科研业务费。

第三条广西师范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的宗旨是:通过项目实施,凝聚各学科研究力量,围绕重点学科和重点研究平台建设、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求开展科学研究,为申报高级别的科研项目做好前期培育。

鼓励青年研究人员围绕地方经济社会需求,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前期应用研究。

第四条校级科研项目重点支持以下方面的研究工作:(一)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重大应用前景的创新性基础研究;(二)有利于学科交叉,促进新兴学科、新兴技术与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的应用基础研究;(三)促进科技创新人才和研究团队培养,推动我校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的基础研究。

第五条校级科研项目类别设: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青年科研基金、重点科研项目及专项项目。

第六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研究处是校级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指导我校科研人员申请校级科研项目,负责校级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条件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学风端正,工作勤奋;(二)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三)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相应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时间有保障。

第八条青年科研基金用以资助我校从事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优秀青年教师和青年科学工作者。

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二)申请者必须是35岁(含)以下、具有硕士学位、中级职称以下(含)在校在岗的教师及其他科研人员,外出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职员工原则上不能申报;(三)申请者没有在研科研项目,未获得过校级科研项目资助;课题组成员应以青年教工为主;(四)资助额度:自然科学类10000元/项,人文社科类5000元/项。

高校科研平台管理制度范文

高校科研平台管理制度范文

高校科研平台管理制度范文高校科研平台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科研平台的管理,规范科研平台的运行,提高科研平台的效益和水平,进一步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科研平台的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科研平台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学术交流。

第四条科研平台管理委员会是科研平台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二章科研平台组织结构及职责第五条科研平台组织结构包括:科研平台管理委员会、科研平台主任、科研平台办公室和科研团队。

第六条科研平台管理委员会是科研平台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由校领导、相关学院院长、科研平台主任、科研人员代表等组成,负责科研平台的制定和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科研平台主任由学校聘任或选聘,负责科研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第八条科研平台办公室由科研平台主任管理,负责科研平台的事务性工作,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申报和审批、合同管理等。

第九条科研团队是科研平台的核心力量,由科研平台主任负责组建和管理。

科研团队成员应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并积极参与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第三章科研平台的运行与管理第十条科研平台应依托学科优势和研究方向,确定自己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第十一条科研平台应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建立与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高校的合作关系,推动学术交流和合作项目的开展。

第十二条科研平台应加强实验室和设备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制度,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并合理配置和管理实验设备。

第十三条科研平台应加强对科研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建立科研人员的工作档案和绩效考核制度,激励科研人员的创新和发展。

第十四条科研平台应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建立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制度,确保科研项目的质量和进展。

第四章科研平台的经费管理第十五条科研平台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学校财政拨款、科研项目和企事业单位资助等。

第十六条科研平台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合理使用经费,确保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学院重点学科与科研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学院重点学科与科研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学院重点学科与科研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为了全面推进学校内涵建设,贯彻落实学校“XX”事业发展规划和“XX”学科发展规划,按照“总体规划、分类建设、重点突破、目标管理”的思路,坚持学科建设龙头地位不动摇的理念,充分认识学科与科研平台建设的战略意义,发挥其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引领性作用,统筹推进学科与科研平台建设,坚持久久为功,努力建设一批在省内同类院校中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一流学科和科研平台,全面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加快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建设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按照“强优、促特、扶需”的学科与科研平台建设思路,坚持发挥优势,突出特色,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加快建成一批在省内同类院校中水平一流、国内有影响的应用型学科与科研平台,全面提升学校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二、建设目标全面推动学科与科研平台建设,进一步优化重点学科与科研平台布局,坚持内涵发展,紧密结合全省经济建设以及区域发展的重大科技、经济和社会问题,不断优化学科结构,实现协调发展。

在现有学科门类基础上,根据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趋势以及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积极调整学科与科研平台的结构和布局。

进一步提升工科水平,促进经、管、艺等学科与科研平台的繁荣与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新兴交叉学科,形成各学科与科研平台相得益彰、互相支持、协调发展的学科与科研平台体系。

分层规划重点学科与科研平台的建设,努力提升优势特色学科和科研平台水平,使其达到省内领先且具有国内影响力。

逐年推进建设8-10个重点学科、18-20个校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4-6个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以及3-5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其中1-2个学科和科研平台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统筹规划学位点建设,力争获得专业硕士授权单位突破。

积极推广建设成果,发挥示范和带动效应,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三、基本原则1.优势发展。

注重学科与科研平台的积累及实力;注重学科与科研平台发展的优势和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前景。

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的意见》和XX省《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精神,更好地规范学校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打造我校科研体系,提高科研服务社会的水平,依据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科研平台指学校根据需要批准建立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托我校建设的各级各类研究机构(中心、实验室、院、所、基地)等,包括级、教育部、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科研平台。

级科研平台包括2011协同创新中心、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科研平台包括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部级科研平台包括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工程实验室、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级软科学研究基地等;市厅级科研平台包括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等;校级科研平台包括学校内设独立性科研平台和非独立性科研平台等。

第三条科研平台是学校科研聚集和培育创新团队、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和目标是以开展科学研究、彰显我校科研和地方优先发展领域相结合,以服务地方建设为己任,注重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化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学校科研平台实行突出创新导向、统筹规划布、鼓励协同创新、强化共享服务、择优重点扶持、实施优胜劣汰的管理方式,其建设与管理原则是:(一)科研与教学资源共享、相互促进的原则;(二)分步实施,逐级设置的原则;(三)动态管理和层级管理的原则;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五条申报与立项条件(一)校级科研平台申报与立项要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需要、研究方向明确,且不与已有的同级别科研平台及其主要研究方向重复,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省内外领先或者在服务地方政治文化经济建设方面具有一定的科研;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团结协作、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敢于创新的核心研究XX,平台团队成员中固定科研骨干不少于3人,且要求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博士学位。

师范学院科研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科研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科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研工作,更好地为全校师生服务,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科学研究活动。

科研管理办法所称的科学研究包括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活动。

第三条学校为规范科研管理,加强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在我校科研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科研成果必须在科研管理云平台上登记,否则学校将不予认定。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项目实行学校、院(部)、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模式。

科研处按照相应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各学院(部)负责组织和管理项目计划的实施,为项目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条项目申请人须根据科研处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由各学院(部)科研院长(主任)审查签字,在规定时间报送科研处。

经审查合格,科研处签字后加盖公章,在规定期限内上报主管部门。

第六条对上级管理部门有限额申报要求的项目,科研处负责组织校学术委员会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确定我校报出项目。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只能主持在研1项同一项目来源的省级科研项目,对于未结项或鉴定的项目,不得申请新的省级项目。

第八条项目申请人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应按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持立项通知书及时到科研处登记,对于没有在科研处登记和科研处没有参与管理的项目不予认定。

第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各学院(部)项目承担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按年度报送科研处备案。

第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以及人员等重要变动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书面报告科研处,征得科研处同意并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正文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撰写,编制经费决算,按时履行相应的结项手续并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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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科研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规范管理、优化结构、凸显特色,推进我校科研平台持续稳定发展,进一步增强科研平台在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提升我校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科研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瞄准学科发展前沿,通过集中整合特色和优势科研资源,凝炼研究方向,汇聚创新团队,促进学科交叉,开展学术交流,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进行创新性科学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研成果,支撑学科建设,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科研平台既是我校承担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的研究平台,也是本科生研究生创新实践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工程中心、研究基地、协同创新中心等。

第四条科研平台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具体划分如下:1.国家级科研平台:国家科技部依托我校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如实验室、研究所、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研究院、科研服务平台等。

2.省、部级科研平台:国家各部、委(科技部之外)和自治区科技厅依托我校直接设立的科研平台。

自治区区党委宣传部依托我校设立的人文社科研究基地。

3.厅级科研平台自治区各区直厅、局(科技厅之外)依托我校直接设立的科研平台。

4.校级科研平台:经学校批准依托我校相关单位或由我校相关单位与其它企事业单位联合设立的科技平台。

经学校批准设立的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工程中心、研究基地、协同创新中心等。

第五条科研管理处是我校科研平台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科研平台的组织申报、立项建设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六条申报与立项条件1.国家和省部级、厅级科研平台:符合国家或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在国家或省内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学科优势和科研特色,制定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能够形成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研究队伍。

2.校级科研平台:具有特色明显的研究方向,平台负责人在自治区内有一定学术影响,有相对稳定的科研任务和经费来源。

3.与校外企事业单位产学研相结合共建的科研平台,应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原则,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共建各方权、责、利。

第七条申报与立项程序1.国家、省部级和厅级科研平台:由依托二级学院(鼓励多个二级学院联合)或低一级别的科研平台提出、经推荐,按照学校科研管理处要求,提交符合主管部门格式要求的申报书(或可行性报告)。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书(或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经学校审批通过后,向主管部门推荐申请立项。

如有必要,科研管理处可牵头对所提交的申请书进行跨二级学院的整合。

2.校级科研平台:由依托单位或科研团队提出,经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向学校科研管理处提交《广西师范学院科研平台建设申请书》。

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可行性论证,报学校审批后行文建设。

第三章平台管理与运行机制第八条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由学校向校内外公开招聘,择优向立项主管部门推荐,立项主管部门聘任;主任由校外专家或校领导担任的,须由一名校内专家担任常务副主任。

基于管理需要,学校可设立专门管理或研究机构,负责对校内多个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平台进行联合管理,管理或研究机构的负责人原则上由校领导兼任,并设1名常务负责人。

厅级和校级科研平台实行二级学院与平台合一的体制。

平台主任可由依托二级学院院长兼任,或由依托二级学院推荐,报学校批准。

主任在与学校签署任期目标责任书后,全面负责科研平台建设和日常运行。

第九条科研平台和二级学院相互支撑,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科研平台是二级学院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二级学院是科研平台科研场所、仪器设备、团队建设的重要依托。

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平台均应确立1个以上的主要依托二级学院,科研平台和二级学院要互为依托,协调好相互关系,平台要为二级学院学科学位点建设、科研项目实施和研究生培养等方面提供充分的支撑;二级学院要在学科建设经费投入、人员和场地配备等方面给予科研平台大力支持。

厅级和校级科研平台在学校科研管理处监管下,由所依托的二级学院管理,跨二级学院设立的科研平台,由所依托的二级学院联合管理。

二级学院要在经费、人员、场地、设备等方面给予创新平台重点投入。

二级学院科研人员在科研平台研究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获奖、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须署科研平台名称。

在科研平台期间获得的课题立项、科研成果、获奖和获专利以及转化的社会经济效益等绩效,同时计入所在二级学院的科研成果,用于绩效考核。

第十条科研平台须组建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

除重点学科外,其他科研平台须组建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

厅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按相关管理办法办理,报科研管理处备案;校级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和调整须报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

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审议科研平台建设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

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已遴选出学科带头人的重点学科,由学科带头人负责该学科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等事宜;未遴选出学科带头人的重点学科,由所依托的二级学院院长负责该学科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等事宜。

第十一条科研平台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短期聘用和长期聘用相结合”的人才机制;聘用人员须与主任签署聘用合同后上岗。

第十二条科研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经费来我校科研平台开展研究工作和科研合作。

科研平台的开放基金或开放课题设置,必须依据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以解决科研平台急需解决的科学问题为目的设置,禁止设立自由探索性的开放基金或开放课题。

开放基金或开放课题设置须经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审议,采用向校内外招标的方式进行。

开放基金或开放课题立项前要组织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应对每个项目的资助价值和拟资助额度合理性作出书面评价。

开放基金或开放课题可鼓励科研人员从不同角度展开研究、并促进学科交叉。

开放基金或开放课题应该设定明确的研究成果目标,并实行合同管理,对不能按约定期限完成或研究成果不达标的项目,实施研究经费退还制度。

科研平台可设置主任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校内青年教师从事符合科研平台研究方向、有较大研究价值课题的前期研究。

主任基金应采取小额资助、且每年资助总额固定,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得超过开放基金一般项目的50%,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开放基金总额的20%,常年接受申请,在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实验室主任决定是否资助。

第十三条科研平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独立的数据库和网站,作为深化研究、成果展示的窗口和学术交流的载体,制作符合自身特色的宣传材料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政府部门依托我校建设的创新平台,主管部门对其管理、运行已有具体要求的,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政策与保障机制第十五条学校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在岗位编制、建设资金、运行经费、仪器设备、研究场地和政策环境等方面对科研平台给予重点支持,努力为其营造良好的建设和运行环境。

第十六条经人事部门批准,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平台可占编设置专职综合秘书、实验技术人员或资料员,人员列入编制管理,经费由学校支付;也可根据需要聘用兼职综合秘书、实验技术人员或资料员,聘用经费从平台运行或管理经费中支出;综合秘书和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或资料员主要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以及科研平台仪器设备、科研资料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平台的持续正常运行。

厅级和校级科研平台不可占编设置专职人员,一般由所依托的二级学院人员兼任;确有需要的,报科研管理处、人事处和财务处批准,厅级科研平台可聘用兼职综合秘书、实验技术人员或资料员,聘用经费从平台运行或管理经费中支出。

第十七条国家或省部级科研平台可以根据类型、级别和具体需要,分别设立不同数量的科研岗,数量由科研管理部门、人事部门、教务部门和科研平台联合核算确定。

进入科研平台的科研人员可申请科研岗;科研岗实行单聘制,在平台研究期间,由平台评定和聘任;科研岗每两年申报、评定一次;科研岗在年度考核和职称评聘时可全部或部分减免教学工作量。

科研岗的设置须由科研平台提出并出台具体管理办法,经科研管理处、人事处和教务处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设置。

厅级或校级科研平台不得设置专职科研岗。

第十八条科研平台要根据项目具体需求,合理配备科研场地和设备。

对于进入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平台的项目,科研平台可出台管理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提取一定的管理费作为科研平台的管理和运行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科研平台日常运行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学校分级分类分别予以资助。

日常运行经费主要用于科研平台的日常管理、设立主任基金、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等。

第二十条科研平台建设应广辟渠道,加强国内外合作研究与交流,通过成立理事会、校企共建联合研发机构等形式,积极争取社会资金投入平台建设与运行发展;企业投入到账的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可按科技开发项目经费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章考核评估第二十一条科研平台主任与学校所签署的任期目标责任书,应制定有详细的任期考核目标。

第二十二条科研管理处每年组织对科研平台的基地、团队、项目、成果等建设成效进行分类分级考核,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形成考核意见,报学校审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考核合格者学校继续予以各类支持;考核优秀者学校给予一定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平台;考核不合格者须向科研管理处提交整改计划,经审核同意后,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仍不合格者,科研管理处提请学校解聘科研平台主任或对科研平台予以撤并。

考核结果同时作为科研平台主任和依托院系负责人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学校把评估成绩突出、运行和发展前景良好、符合学科建设需要的科研平台列入学校发展规划,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五条学校科研管理处根据考核情况或具体需要,可提请学校研究对校级科研平台实施合并或撤销。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的文件或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文件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未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研机构,不得冠用“广西师范学院”校名。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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