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贸易法中“301条款”
美国301条款对中国
美国301条款对中国美国301条款对中国:影响与应对措施引言:美国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案中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解决与其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争端。
自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政府在多个贸易伙伴国家施加了301条款,其中对中国的影响最为显著。
本文将探讨美国301条款对中国的影响,并提出中国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美国301条款对中国的主要影响1. 关税上涨:301条款授权美国政府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以应对其认为损害其利益的贸易做法。
作为全球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中国自然成为美国301条款的目标。
随着301贸易争端的升级,美国已经对中国进口商品加征了大量关税,对中国的出口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2. 技术转让:美国指责中国通过强制要求外国企业转让技术来进入中国市场,这也是美国301条款对中国的另一个主要影响。
美国对中国的技术转让进行调查并采取行动,限制中国公司进一步获取美国技术。
3. 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表现一直备受争议,这也成为美国301条款对中国的一个关键方面。
美国在对中国展开301调查时,经常将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的指控对象,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促使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二、应对措施面对美国301条款对中国的影响,中国可以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来缓解负面影响。
1. 多边合作:中国可以主动加强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合作,推动建立多边贸易体系。
与其他国家密切合作可以帮助中国减少对美国市场的依赖,同时扩大市场份额,减少对美国301条款的影响。
2. 内部改革:对中国来说,加强内部改革是解决美国301条款对中国影响的关键。
中国可以通过深化改革开放,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完善,以减少美国对中国的指责和调查。
3. 外交斡旋:中国可以通过外交渠道与美国进行对话和磋商,以寻求贸易和经济方面的合作。
通过外交努力,可以减少贸易摩擦和不必要的贸易争端,为解决双方的分歧创造良好的合作氛围。
4. 多元化市场:中国可以通过多元化市场的策略来缓解美国301条款的影响。
美国特别301条款
“重点国家”的标准
• 2、该国的上述法律、政策和做法对美国相 关产品造成了最不利的现实或潜在的影响 • 3、该国尚未就上述问题与美国举行谈判, 或者在双边和多边谈判中未取得重大进展
美国特别301条款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特殊301条款
• 美国“特别301条款”是广义的“301条款” 的一种 , 特殊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 贸易与竞争法》经修改补充后,美国在原 301条款的基础上新增加的第1303节,其标 题为“确定拒绝为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 效保护的国家”。美国《1984年贸易与关 税法》第一次把301条款所辖的不公平贸易 做法扩展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而《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则系统地将产权保 护问题纳入301条款体系之中。因此,该节 通称为特殊301条款。
特别301条款的职能机构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
•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每年发布 “特别301评估报告”,全面评价与美国有 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 视其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列入“重点国 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 家”,以及“301条款监督国家”。
特别301评估报告
• 特殊301条款是一项长期、永久性的法律规 定,所起的作用也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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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301条款的基本内容
• 根据特殊301条款的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应 确定哪些国家拒绝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 “充分和有效的”保护;或者剥夺依赖知 识产权保护的美国公民“公平与平等地进 入其市场的机会”,并将其列入重点国家 名单。 • 特殊301条款确定了“重点国家”的3个标 准
美国“特别301条款”法律分析
条款概述
“特别301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旨在应对一些国家对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和不公平贸易做法的问题。该条款授权美国总统在认定 某国存在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涉及不公平贸易做法时,采取一系列制 裁措施,包括暂停贸易关系、进行贸易制裁等。
条款解析
“特别301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在企业方面,“特别301条款”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保护。企业需要加强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管 理制度,以符合“特别301条款”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2、贸易风险防范。“特别301条款”的制裁措施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 失和贸易风险,企业需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1、确定不公平贸易做法。美国“特别301条款”列举了多种不公平贸易做法, 如:对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造成不利影响、限制美国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的保 护等。
2、制定制裁措施。制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贸易关系、限制贸易往来、罚 款等。
3、建立争端解决机制。“特别301条款”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协商、斡 旋、调解、仲裁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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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特别301条款”时,企业需要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 管理制度建设,以降低侵权风险和应对“特别301条款”的挑战。
2、合法合规经营。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确保经营行为的合 法性和合规性,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引发“特别301条款”的制裁措施。
1、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特别301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美 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保障了美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利益。
2、对贸易关系产生负面影响。“特别301条款”的制裁措施可能导致其他国家 与美国的贸易关系受到损害,引发贸易摩擦和争端。
301条款基本内容.
初裁做出后,ITC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要求对初裁进行复审,并 初裁做出后90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审。ITC的复审决定将成为最终裁定。 一旦ITC的最终裁定和救济措施(如有)被做出并登载于《联邦纪事》上, 则终裁和救济措施均已生效。终裁发布后,被判侵权的外国产品可以保证 金方式进口,直至总统审议期结束。
301条款基本内容 301条款与337条款区别
337条款调查程序
301条款基本内容
• “301条款”原指美国1974年修订《贸易法》制定的第301条。具体内 容是一种非贸易壁垒报复措施或者说是一种威胁措施,即当其他国家 有美国认为的“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 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 “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目前的“301条款”是以《年 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为基础制定的。该法授权美国单方面向其他违反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公平地限制美国的商品、劳务或坚持不合 理的或歧视性的政策及行为的国家征收报复性关税。其内容包括:“ 一般301”、“特别301”、“超级301”和配套措施。而“特别301” 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
确定“重点国家”的标准有三个方面: 一是该国采取的法律、政策与做法拒绝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有效 的”保护,拒绝对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商号或个人给予“公平的市场 准入”; 二是该国的上述法律、政策和做法对美国有关知识产权产品造成了最不利的 现实或潜在的影响; 三是该国尚未就上述问题与美国进行谈判,或者在双边、多边谈判中未取得 重大进展。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历史演变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历史演变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是一项“报复性”的法律。
从贸易法的报复性看,早在1794年,美国国会就授权总统,当外国不公平地歧视美国的时候,可以对该国实行贸易禁运或限制从该国的进口。
后来的法律也赋予了总统这种报复的权力。
《1930年关税法》规定,当外国的进口限制不适当地给美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负担时,总统有权宣布修改现行的进口税或实施其他的进口限制。
自从《1930年关税法》以后,美国就开始强烈地主张自由主义的自由贸易体制。
美国那时候的贸易政策可以说是支持多边主义及创立一套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的。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美国就鼓励消除贸易障碍,摒弃“使邻居沦为乞丐”beggar2thy2neighbor的贸易做法。
当然,在这种政策的背后,是经济上的私利及对地理政治的考虑。
一、《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52节在美国人看来,美国当时的自由贸易观是建立在互惠基础上的。
美国的公众和国会普遍认为,单方面的自由化会对美国的公司有害。
谈判者作出大体相等的减让和获得大体相同的贸易利益,是美国支持贸易自由化的前提。
〔1〕因此,实现减让的对等,是美国在关贸总协定gatt谈判中的基本目标。
不仅如此,国会支持gatt体制的关键性原因也正是从外国的贸易承诺中实现互惠。
然而,到了60年代,国会逐渐开始怀疑,其他gatt缔约方并没有遵守他们的义务,而善于讨好卖乖的行政当局也没有使用美国的法律权利去打击违法者。
这就导致了一个普遍的想法:总统和行政部门没有重视美国的经济利益。
由于在贸易问题上美国国会对gatt体制和美国行政部门的不充分信任,所以国会就制定了美国第一个报复法,即《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52节。
从外部看,第252节的出台,与欧洲经济一体化有着直接的关系。
1958年,欧洲共同市场开始形成。
美国担心,美国货物将因此而被排斥在欧共体市场之外。
而随后由英国和斯堪的那维亚国家组成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更加剧了美国的这种担心,因为这一组织也有可能造成对美国货物的歧视。
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301条款”
美国的“301条款”“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俗称,一般而言,“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
它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尤其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而成。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301条款”仅指1974年修订的贸易法第301条,可称之为“一般301条款。
广义的“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内容,包含“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关于知识产权)、“超级301条款”(关于贸易自由化)和具体配套措施,以及“306条款监督制度”。
在这个意义上,美国“301条款”又称其为301条款制度。
一般301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而“超级301条款”、“特别301条款”、配套条款等是针对贸易具体领域做出的具体规定,构成了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适用体系。
具体说就是:“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种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而且其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
“一般301条款”是其他“301条款”的基础,其他“301条款”是“一般301条款”的细化。
即使没有其他“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一样可以适用“一般301条款”的规定解决贸易争端。
美国狭义和广义的“301条款”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构成一个完全的体现美国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系,为美国的利益发挥着作用。
“301条款”是美国政府针对损害美国贸易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外国政府的行为、政策和做法进行调查、报复和制裁的手段,其本质是美国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做法在外贸领域的体现,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即通过强化美国对外贸易协定的实施,扩大美国海外市场,迫使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维护美国的利益。
《美国“301”条款的合法性研究》
《美国“301”条款的合法性研究》美国“301”条款是指《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其规定了美国政府对外国贸易行为进行调查和制裁的手段和措施。
该条款赋予了总统广泛的权力,以采取各种贸易报复措施以保护美国的贸易利益。
然而,美国“301”条款的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
有人认为该条款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原则和规则,是一种单边主义行为,不符合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而其他人则认为该条款为美国政府确保公平贸易和消除不公平贸易行为提供了必要的工具。
首先,美国“301”条款的反对者认为该条款违反了WTO的规则。
根据WTO的原则,成员国应当通过谈判和协商的方式解决贸易争端,而不是采取单方面的行动。
然而,美国“301”条款使美国政府可以直接采取贸易报复措施,这一做法被认为严重违反了WTO的规则,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
然而,支持者认为,美国“301”条款为美国政府保护本国利益提供了必要的手段。
根据该条款,美国政府可以对外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行动,例如征收关税、限制进口、制裁等。
这些举措可以促使其他国家遵守贸易规则,消除贸易壁垒,并维护美国的利益和竞争力。
此外,也有人认为美国“301”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定。
根据国际法,国家有权采取必要和合理的措施来保护本国的经济和贸易利益。
美国“301”条款赋予了总统采取贸易报复措施的权力,但同时也要求总统在采取行动前进行详尽的调查和公平的程序,并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透明披露。
综上所述,美国“301”条款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反对者指出该条款违反了WTO的规则,是一种单边主义行为。
然而,支持者认为该条款为美国政府保护本国利益提供了必要的手段,并符合国际法的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背景下,对于“301”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的研究和探讨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经济法的301条款和201条款
国际经济法的301条款和201条款201条款案美国“201条款”是指如果美国确认从外国进口的某项物品,首先其数量增长到足以对美国国内生产同类物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使其面临严重的威胁,其次这种进口必须是突然的、急迫的、大量的,最后这种行为和损害结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则美国总统有权采取一切适当可行的措施,包括在一定时期内对该有关进口物品加征额外关税或限制进口数量,借以帮助和促进美国国内产业针对进口产品,开展竞争。
原告是指包括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被告是指美国第三方是指加拿大、中国台北、古巴、墨西哥、泰国、土耳其、委内瑞拉7个WTO成员案情:2001年6月下旬,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1974年美国《贸易法》的“201条款”就外国进口钢铁对美国钢铁行业的影响和损害进行调查,总统于2002年3月5日正式宣布:自3月20日起,对于由某些外国进口到美国的10类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分别加征从8%至30%的额外关税,为期3年。
此举直接违背了美国在国际条约中承担的多边主义义务,特别是背弃了它在WTO/GATT“关税减让表”中作出的庄严承诺,激起了包括欧共体(15国)、日本、中国、韩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巴西在内的22个受害国家的强烈反对,并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申诉,要求对美国违反WTO规则、破坏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行为加以处断和纠正。
最后结果:原告胜诉,被告败诉,专家组认为美国的“保障措施”违背了WTO《保障措施协定》和《GATT1994》的有关规定并且要求美国更改上述“保障措施”。
实质:这是多边与单边的较量,虽然原告胜诉,但是违法者美国获得了利益,为本国的钢铁产业赢得了3年的发展机会,所以这既是单边主义的胜利又不是单边主义的胜利。
301条款案美国“301条款”是指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被美国单方认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便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以及国际条约作何规定,径自依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凭借美国经济实力上的强势,采取各种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取消上述立法或政策措施,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官方和有关经济部门感到满意的赔偿。
国际经济法的301条款和201条款
201条款案美国“201条款”是指如果美国确认从外国进口的某项物品,首先其数量增长到足以对美国国内生产同类物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使其面临严重的威胁,其次这种进口必须是突然的、急迫的、大量的,最后这种行为和损害结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则美国总统有权采取一切适当可行的措施,包括在一定时期内对该有关进口物品加征额外关税或限制进口数量,借以帮助和促进美国国内产业针对进口产品,开展竞争。
原告是指包括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被告是指美国第三方是指加拿大、中国台北、古巴、墨西哥、泰国、土耳其、委内瑞拉7个WTO成员案情:2001年6月下旬,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1974年美国《贸易法》的“201条款”就外国进口钢铁对美国钢铁行业的影响和损害进行调查,总统于2002年3月5日正式宣布:自3月20日起,对于由某些外国进口到美国的10类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分别加征从8%至30%的额外关税,为期3年。
此举直接违背了美国在国际条约中承担的多边主义义务,特别是背弃了它在WTO/GATT“关税减让表”中作出的庄严承诺,激起了包括欧共体(15国)、日本、中国、韩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巴西在内的22个受害国家的强烈反对,并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申诉,要求对美国违反WTO规则、破坏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行为加以处断和纠正。
最后结果:原告胜诉,被告败诉,专家组认为美国的“保障措施”违背了WTO《保障措施协定》和《GATT1994》的有关规定并且要求美国更改上述“保障措施”。
实质:这是多边与单边的较量,虽然原告胜诉,但是违法者美国获得了利益,为本国的钢铁产业赢得了3年的发展机会,所以这既是单边主义的胜利又不是单边主义的胜利。
301条款案美国“301条款”是指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被美国单方认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便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以及国际条约作何规定,径自依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凭借美国经济实力上的强势,采取各种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取消上述立法或政策措施,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官方和有关经济部门感到满意的赔偿。
美对华重启“301条款”的原因及其影响
美对华重后“301条款”的原因及其影响杨美荣摘要:2017年8月1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备忘录,授权美国贸易代表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在技 术转让、知识产权、创新领域对中国的贸易行为展开调查。
本文从“301条款”的特点来分析此次“301调查”的原因以及中国的 应对之策。
关键词:301条款;中美贸易;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96文献标识码:A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商学院_、“301条款”的主要内容(一) “301条款”的简介“301条款”是对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规定的 简称,它最早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1962年贸易扩展法》, 由于关贸总协定存在不足,认为其不能保护美国依据贸易协 定所享有的权利而产生的,后经《1974年贸易法》修订,形成 了“一般301条款”。
“301条款”是在当利害关系人申诉损害 了美国在贸易协定下的利益或其他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视性 行为给美国经济造成负担或障碍时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 权条款。
之后又经过《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 税法》对“301条款”进行完善,最终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 争法》中增设了“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
“超级301 条款”是贸易代表在对构成障碍或扭曲的贸易伙伴的做法进 行确认的基础上,对其实施报复或反制,简单来说,就是确定 黑名单。
“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准入等 方面。
此后“301条款”成为了具有进攻性的贸易保护政策。
(二) “301条款”调查的程序由利害关系人或美国贸易代表提出调查申请,贸易代表 接受申请后的45天内决定是否发起调查,自调查之日起90 天内向他国提出磋商,在调查之后一般经过12个月做出决 定,决定之后的30天内实施制裁措施,一般经过4年制裁措 施终止。
2017年10月10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召开对华 “301调查”启动后的首次听证会,目前处于磋商阶段。
301条款基本内容.
337条款调查程序
301条款基本内容
• “301条款”原指美国1974年修订《贸易法》制定的第301条。具体内 容是一种非贸易壁垒报复措施或者说是一种威胁措施,即当其他国家 有美国认为的“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 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 “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目前的“301条款”是以《1988年 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为基础制定的。该法授权美国单方面向其他违反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公平地限制美国的商品、劳务或坚持不合 理的或歧视性的政策及行为的国家征收报复性关税。其内容包括:“ 一般301”、“特别301”、“超级301”和配套措施。而“特别301” 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
“特别301条款”的核心是以美国市场和经济制裁为武器,迫使其他国 家接受美国认可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并以该标准保护进入其国内市场 的美国的知识产权。如果美国认为某一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贸易做 法对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对其知识产权的市场准入设置了障碍, 并且造成了美国公司和个人的损失,就会以征收高额关税和限制进口相 威胁,迫使有关贸易伙伴改变其法律、法规和贸易做法。
337调查的主要程序
提交申请 委员会发起调查
行政法官设定调查结案的目标日期 行政法官主管案件的进展,对出现的实体或程序性问题作出裁决,
并组织庭审 行政法官就是否违反337条款作出初步裁决,包括事实和法律的结论
委员会决定是否复审初裁
委员会就是否违反337条款作出裁决
委员会有关救济的命令成为终裁
337案件可以由原告提起或由ITC自行发起,但多数都是由原告提起的。原告 提交调查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至ITC秘书处(Office of the Secretary)。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涉案知识产权的描述;对涉嫌侵权的进口产品的 描述;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相关信息;涉案知识产权正 在进行的其他法院诉讼或知识产权程序;国内产业情况及原告在该产业中的利 益;诉讼请求。
“301条款”
“特别301条款”针对知识产权,从全球战略高度强化
和促进美国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充分有效保护,授权美
国贸易代表在每年一次的调查中,确认哪些国家的有关知识 产权法律、政策、行为最为恶劣,同时未能对美国知识产权 加以充分有效的保护,从而妨碍了受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产 品进入该国市场;或确认哪些国家在与美国的有关知识产权
“一般301条款”主要针对市场准入问题,在商品贸 易和服务贸易中,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在确信外国的贸易
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是不合理的、歧视性
的,同时给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的情况下,即可对
此进行调查,每半年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提出的
申请、做出的决定、调查的进展状态,以及依“301条款” 采取的行动等事宜,并酌情进行制裁和报复,以实现美 国依贸易协定“应”享有的权利,或者达到消除外国有 关立法、政策或做法的目的。
办公室通过威胁报复的形式,消除国外所谓
“不公平”、“合理”以及“歧视性”的贸
易行为。
按照美国贸易法的定义,所谓“不公平”
指国外政府否定美国公司享有的国际法权利,
比如否定其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机构设置
权或不对美国公司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等行为、 政策或做法。
所谓“不合理”指虽不一定是违反或
与美国公司享有的国际法权利不一致,但
进行不公平或不合理贸易,致使美国经济受到严重损害
的国家,实施调查以至制裁性的报复。它规定这些国家
在美国贸易代表发起调查后3年内消除这些“重点做法”
或对此做出赔偿,并且在3年后美国对该国的出口每年要
有实质性的增加。针对“重点国家”,贸易代表每年提
交一份评估报告,为美国采取相应的贸易行动提供依据。
“301条款”总的精神是要求美国贸易代表
301条款:美国贸易保护的“大杀器”
301条款:美国贸易保护的“大杀器”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8年第11期美国时间2018年4月3日,美国政府依据“301调查”单方认定结果,宣布将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涉及约500亿美元中国对美出口。
4月5日,美国总统特朗普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依据“301调查”,考虑对从中国进口的额外10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
除了对中国实施“301调查”,美国其他贸易伙伴如俄罗斯、伊朗、欧盟也未能幸免。
那么,“301条款”究竟是什么?为什么说“301条款”是美国人专为自己定制的“法外神器”?“301条款”到底是什么“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简称。
这一条款规定,当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确认某贸易伙伴的某项政策违反贸易协定,或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时,即可启动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
一般而言,“301条款” 是一个超越世贸协定和任何第三方规则,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
当美国启用“301条款”时,一般的流程要经过发起调查、双方谈判、施加惩罚措施等环节,报复手段包括中止贸易协定、关税等进口限制、取消免税待遇和强迫签订协议等,直到被调查方消除对美国有害的行为。
由于其威力巨大,“301条款”被认为是美国贸易保护的大杀器。
20世纪60年代末,西欧、日本经济实力高速增长,特别是在贸易方面,至1969年欧共体的出口量已经是美国的2倍。
日本的电子产品也在迅速吞噬着美国的国际市场。
这一时期,美国的进口增长速度超过出口增长速度。
在这个大背景下,《1974年贸易法》横空出世。
该法律要求在白宫设立总统下属的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直接负责美国的国际贸易政策,处理与他国的谈判与协议。
随着近年来美国对《1974年贸易法》的不断修订,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权力越来越大。
资料显示,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88年综合贸易法》,对“301条款”修改后,增加了“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
美国特别301条款
浅析美国特别301条款【摘要】wto完善了dsu乃至trips体制后,美国仍旧故我根据其特别301采取行动,仍旧完全以其本国利益为中心及出发点,而罔顾wto多边体制乃至国际社会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特别301条款;trips;wto一、对特别301的简介1962年,美国国会对政府处理民众抱怨的方式很不满,民众则抱怨外国政府的行为影响国际贸易,因此美国国会于1962年制定了《1962年贸易扩展法》(the 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其中一个条款明确授权总统,允许总统批准采取贸易措施来报复特定的外国政府的行为。
而这便是著名的301条款的前身。
至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1974年贸易法》(the trade act of 1974),该法的“section 301”便是原始的301条款。
《1974年贸易法》的301条款后陆续经《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以及此后的多次修订。
同时《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还衍生出另外两个与301条款相关的条款,即特别301(special 301)和超级301(super 301)。
特别301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该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以“国家贸易评估报告”为基础来认定“重点国家”;所谓“重点国家”通常是指那些拒绝向美国国民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且没有在消除这些问题上有任何进步的国家。
该条款是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其威力不在于条款本身,而在于它带来的制裁性后果和制裁的可能。
①二、特别301与trips 根据特别301的规定,一旦一国被美国贸易代表认定其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贸易作法对美国在其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即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并因此造成美国相关权利人的损失,那么美国则会发出有可能采取征收高额关税、限制进口等威胁,以此迫使他国接受美国所要求的保护标准和水平wto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第65条“过渡性安排”第2款规定了一般发展中国家的有自《wto协定》生效后5年的过渡期;第3款和第4款规定了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和自由企业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任何其他成员的过渡期。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与中美贸易争端
平”或“不合理”,USTR即可建议总统实施制裁[1]。毋庸 置疑,USTR进行调查时的标准掌握在美国手中,并没有 其他统一的国际标准。美国适用“301条款”的流程一般 是发起调查、双方谈判、施加惩罚措施等,直到被调查方 消除对美 国 有 害 的 行 为 为 止。谈 判 过 程 通 常 伴 随 着 制 裁,例如中止贸易协定,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取消免税或 优惠关税待遇等,以实现谈判目的。
【国际经贸】
2019年第 8期·总第 302期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与中美贸易争端
梁若楠
(华侨大学法8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nitedStatesTradeRepresentative,简称 USTR)宣布对中 国展开“301调查”至今,中美贸易争端历经缓和又走向极端,反反复复,摩擦持续升温。此次调查成为 2010 年之后美国依据“301条款”对中国展开的第六次调查,势必会对中美贸易产生重大影响。虽然“301条款”被 国际社会诟病,但美国依然热衷于此,是“美国优先”以及逐渐凸显的单边主义思想所致。因此,为了保护我 国国民利益,同时维护现有的良好国际经济秩序,对美国“301调查”制裁措施我国不能妥协也不能让步。中 美贸易冲突不断升级,中国在采取反制措施的同时更要密切关注国内的人民币汇率等金融领域,企业更要有 所准备,做好全面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301条款;中美贸易争端;单边主义 [中图分类号] F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9)08-0012-05
[作者简介]梁若楠(1994-),汉族,甘肃张掖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基金项目]华侨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701303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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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析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析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就是当别国有“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
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是美国贸易代表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
美国常常使用这个法律,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措施进行调查,继而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并且威胁谈判不成就进行报复。
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例如,欧共体和日本,都深受其苦,对这个法律有切肤之痛。
一、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历史演变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形成和东亚经济的迅速崛起,美国的贸易收支恶化,因此美国的贸易政策出现了巨大的转变,由积极的贸易自由政策转向贸易保护政策。
美国贸易保护法律体系成为美国保护其国内利益的有利武器,对世界贸易和法律产生重要影响。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作为法律上的规定,最早可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
在该法中,总统被授权对外国歧视美国的出口的做法进行报复。
七十年代早期,给予总统更大的自由以打击外国不公平的贸易做法。
在1974年贸易法案中,第301节授权美国总统采取广泛的报复措施,以对付那些“不合理的”或“不公正”进口限制的国家,或者对付那些导致美国商品在国外销售减少的出口补贴措施。
这扩大了不公平交易做法的定义,也扩大了可以实施报复措施的种类。
美国逐渐感到关贸总协定不能有效的维护美国利益,尤其是通过互惠协定,各成员国做出让步,以换得相等的贸易利益,更让美国难以接受。
1985年由于出于对美国极大贸易赤字和逐渐增加的保护主义压力的关注,国会开始着手制定新的贸易法,1986年开始起草这个法案。
尤其是重写第301节,来寻求补救措施。
很多人主张,应该把该法变成一个令人恐惧的武器,以便用他来削减贸易障碍。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超级301”终于在1988年变成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一部分。
最近的一次是《2000年美国贸易与发展法》407节对《1974年贸易法》306节的修正。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析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析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就是当别国有“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
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是美国贸易代表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
美国常常使用这个法律,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措施进行调查,继而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并且威胁谈判不成就进行报复。
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例如,欧共体和日本,都深受其苦,对这个法律有切肤之痛。
一、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历史演变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形成和东亚经济的迅速崛起,美国的贸易收支恶化,因此美国的贸易政策出现了巨大的转变,由积极的贸易自由政策转向贸易保护政策。
美国贸易保护法律体系成为美国保护其国内利益的有利武器,对世界贸易和法律产生重要影响。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作为法律上的规定,最早可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
在该法中,总统被授权对外国歧视美国的出口的做法进行报复。
七十年代早期,给予总统更大的自由以打击外国不公平的贸易做法。
在1974年贸易法案中,第301节授权美国总统采取广泛的报复措施,以对付那些“不合理的”或“不公正”进口限制的国家,或者对付那些导致美国商品在国外销售减少的出口补贴措施。
这扩大了不公平交易做法的定义,也扩大了可以实施报复措施的种类。
美国逐渐感到关贸总协定不能有效的维护美国利益,尤其是通过互惠协定,各成员国做出让步,以换得相等的贸易利益,更让美国难以接受。
1985年由于出于对美国极大贸易赤字和逐渐增加的保护主义压力的关注,国会开始着手制定新的贸易法,1986年开始起草这个法案。
尤其是重写第301节,来寻求补救措施。
很多人主张,应该把该法变成一个令人恐惧的武器,以便用他来削减贸易障碍。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超级301”终于在1988年变成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一部分。
最近的一次是《2000年美国贸易与发展法》407节对《1974年贸易法》306节的修正。
美国301条款的实施步骤
美国301条款的实施步骤1. 简介美国301条款是指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该法案将美国政府对外贸易关系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根据该条款,美国政府可以对其他国家的贸易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护美国企业和利益。
2. 确定贸易差距和潜在威胁在实施美国301条款之前,美国政府首先需要确定贸易差距和潜在威胁。
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施:•对外贸易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以了解贸易逆差和潜在威胁;•对相关行业和市场进行调查,了解潜在贸易不平衡的原因和影响;•听取美国企业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获取第一手信息。
3. 开展贸易调查如果确定了贸易差距和潜在威胁,美国政府可以选择对相关国家的贸易行为进行调查。
具体步骤如下:•发布关于调查对象、调查范围和时间表的通知,并要求相关国家提供相关数据和材料;•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材料,评估对美国利益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包括美国企业和利益相关方;•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是否存在贸易不公平行为和潜在威胁。
4. 谈判和谅解备忘录在调查结束后,美国政府可以选择与相关国家进行谈判,以解决贸易争端和不公平贸易问题。
具体步骤如下:•提出对话请求,并明确争端和不公平贸易问题;•开展谈判,并就问题的解决达成共识;•在达成共识后,签署谅解备忘录或类似协议,规定具体的贸易行为改革和限制。
5. 实施贸易限制和制裁措施如果谈判失败或达成的协议无法得到有效实施,美国政府可以采取一些贸易限制和制裁措施,以保护美国利益。
具体步骤如下:•发布关于贸易限制和制裁措施的公告,并明确执行的范围和时间表;•实施关税、配额、非关税壁垒等限制措施,对进口商品进行限制;•对相关国家的特定产品、行业或企业实施制裁措施,如制裁名单、禁运等;•监测贸易行为和效果,评估并调整限制和制裁措施的执行效果。
6. 评估和调整政策在贸易限制和制裁措施实施后,美国政府需要定期评估和调整相关政策。
具体步骤如下:•监测贸易行为和效果,了解贸易限制和制裁措施的执行效果;•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包括美国企业和利益相关方;•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贸易政策和措施;•在必要时,与相关国家进行再次谈判,以解决贸易争端和不公平贸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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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
摘要: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是一种典型的单边主义贸易政策。
在欧盟香蕉案中,欧盟将”301条款”诉诸于wto,dsb专家组得出了”301条款”不违反wto的结论。
据此美国将可继续使用该条款维护其”国家利益”。
最后为中国应对该条款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301条款”;单边主义;对策
美国”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
其内容最早可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
此后,《1974年贸易法》将第252节扩大、修订而成为著名的”301条款”。
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1994年wto协定正式生效前国会修正案及2000年《美国贸易与发展法》对”301条款”做了广泛的修订。
通常所说
的”301条款”就指修改后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第一章的全部内容(1301~1310节)。
301条款的核心内容是,美国依据任何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遭到否定;或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它与美国签定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却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合理、不公正,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径直依照贸易法第301条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各种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取消上述立法、政策或做法,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官方和有关经济部门感到满意的赔偿。
(一)从”欧盟香蕉案”分析”301条款”的法律本质
欧盟每年在进口香蕉时对原殖民地国家的进口采取优惠政策,对此美国和中南美的香蕉生产国向wto提出了申诉并且胜诉,要求欧盟调整进口制度。
但美国认为调整力度不够,并执行了301条款,对从欧盟进口的17项商品加收100%制裁关税。
对此,欧盟根据gatt1994第22条第1款和dsu(《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4条,向美国提出要求,就美国301条款进行磋商。
在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欧盟请求设立专家组。
dsb(争端解决机构)同意了该请求。
专家组争议的焦点在于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是否违反wto的有关规则,削弱了其承担的多边协定义务。
专家组经过九个月漫长的审理,终于2000年1月27日通过专家组报告,得出结论:美国贸易法 301条款与美国据dsu的义务并非不一致。
有学者称:301条款在该案中受到了限制。
表面上看专家组作出了有利于美国的裁决,但实际上以退为进,明确了美国301条款必须服从wto的承诺,限制其采取单方面报复措施的空间。
如果”301条款”受到投诉,而dsb有可能作出不利于美国的裁定,则美国必须执行。
否则,美国将面临wto授权的报复。
笔者认为301条款并没有受到真正的约束。
在本案中,以欧共体诉请被驳回,本质还是委婉的保护了美国的单边主义。
专家组的裁断给人们留下了”左右逢源”的印象。
在审结报告中,专家们首先煞有介事的论述了301条款在其法律条文的措辞用语上,确实违反了wto明确规定的多边体制,美国确实违反了它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但是紧接着”笔锋一转”,硬说法律条文只是”初步证据”,仍不能凭以最后认定该霸权立法确实违反了wto的国际法制和国际义务。
反而把实际上只是一纸空文、毫无法律强制约束力的《美国政府行政声明》,美化为美国的”承诺和保证”,并鼓吹”可予以信赖”。
这种结果实际上也是由于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本身就是各方妥协的产物,其本身不够强大,不是一个真正的世界贸易法院,它不具备国内法院的那样的强制力,也无权实施制裁;美国也不愿意用自己的”主权”去换取一个真正的世界贸易法院。
正是这种妥协性和让步,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美国使用301条款的决心。
通过分析”欧盟香蕉案”始末,再次印证美国向来奉行”实用主义”、”双重标准”原则,以其本国利益为核心。
一方面美国极力促成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目的也是借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之名,以图继续保护其世界经济霸主的地位。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当这种机制违背美国的”国家利益”时,美国就有权不遵守其义务,转而求诸301条款这样的自力救济。
凭借该条款巴西、韩国甚至日本、欧盟都迫于美国单方制裁下而作出较大让步,301条款展示了其强大的威力。
可见美国的贸易政策实质是”攻击性的单边主义”,301条款给贸易对手国家以及有关商家和商品,造成重大的歧视待遇,破坏和践踏了wto\gatt国际贸易体制中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而在程序上破坏了wto\dsu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即争端解
决的多边性审理裁定原则。
(二)中国应对”301条款”对策
中国加入wto后,虽然摆脱了美国在最惠国待遇审查上的刁难,但美国仍然会针对中国的市场准入、贸易壁垒等问题提起调查,依然有可能依据301条款作出贸易制裁。
因此,加强对美国贸易法301条款、wto及其相关规则的研究,找到切实可行的适合中国实际的应对策略,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有现实意义。
1、坚持维护本国经济主权
在wto,近些年的”经济主权防攻战”,国际社会中的强者一方面力图保住自己既得的经济霸权,另一方面不惜践踏弱者来之不易的经济主权。
国际霸权主义者在经济主权问题上一贯奉行”双重标准”,视自己的经济主权为神物,视其他弱国的经济主权为草芥。
任何时候,本国的经济主权都保持独立,不应该受到强国的干涉。
只有坚持经济主权这一有力武器,反击大国的经济霸权,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才是wto成员应对301霸权立法的出路。
2、完善国内立法,并使之与wto规则相协调
完善国内立法是应对301条款标本兼治的方法。
中国必须尽快完善相关外贸立法应查查国内现有立法和规定有哪些与wto规则冲突或不够协调的地方,并结合国情予以修改;同时适当、适时地加强贸易公平立法,比如在反倾销、反补贴等领域;尽快修改和完善相关外贸立法,使之尽早与wto规则衔接,切实减少给美国动用301条款的机会。
3、中国企业积极应诉
当美国贸易代表对我国动用301条款及其程序时,我国企业要沉着应对,并积极应诉,特别注意要对磋商迅速做出反应,变被动为主动,争取以最小的代价来解决争端。
301条款要求,调查一经发起,美国贸易代表就应立即发出磋商的请求;在涉及违反贸易协议的情况下,应该在5个月内通过磋商程序以解决争议。
因此我国企业一旦接到磋商的请求,就应迅速做出反应,否则就有可能错过通过比较非正式的双边谈判解决争议的机会。
4、全面关注”301条款”
对301条款的研究不能局限于301条款本身,更应关注美国301条款及相关联贸易政策法规的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全面了解和分析美国最惠国待遇所列举的外国政府的做法及主要贸易障碍的做法,而不局限于对301条款调查对象的研究;保持信息高度敏感,建立一套有效的预警机制,做好准备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
此外根据美国贸易法关于贸易壁垒的实践,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还有可能出现类似301条款的其他条款,必须予以重视和研究。
参考文献:
[1]陈安.国际经济法学刍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社,2005:135-149.
[2]吴伟.世界贸易组织”301条款”案评析--1998年欧共体与美国关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的争端案[j].对外经贸实务.2008(1):34.
[3]刘巍.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研究[d].黑龙江大
学,2005:28-32.
[4]徐泉.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与其经济霸权论[j].西北大学学报2007(3):137-141.
作者简介:王媛媛(1987- )新疆大学,2009级国际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