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贸易法中“301条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
摘要: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是一种典型的单边主义贸易政策。在欧盟香蕉案中,欧盟将”301条款”诉诸于wto,dsb专家组得出了”301条款”不违反wto的结论。据此美国将可继续使用该条款维护其”国家利益”。最后为中国应对该条款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301条款”;单边主义;对策
美国”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其内容最早可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此后,《1974年贸易法》将第252节扩大、修订而成为著名的”301条款”。 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1994年wto协定正式生效前国会修正案及2000年《美国贸易与发展法》对”301条款”做了广泛的修订。通常所说
的”301条款”就指修改后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第一章的全部内容(1301~1310节)。
301条款的核心内容是,美国依据任何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遭到否定;或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它与美国签定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却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合理、不公正,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径直依照贸易法第301条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各种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取消上述立法、政策或做法,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官方和有关经济部门感到满意的赔偿。
(一)从”欧盟香蕉案”分析”301条款”的法律本质
欧盟每年在进口香蕉时对原殖民地国家的进口采取优惠政策,对此美国和中南美的香蕉生产国向wto提出了申诉并且胜诉,要求欧盟调整进口制度。但美国认为调整力度不够,并执行了301条款,对从欧盟进口的17项商品加收100%制裁关税。对此,欧盟根据gatt1994第22条第1款和dsu(《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4条,向美国提出要求,就美国301条款进行磋商。在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欧盟请求设立专家组。dsb(争端解决机构)同意了该请求。专家组争议的焦点在于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是否违反wto的有关规则,削弱了其承担的多边协定义务。专家组经过九个月漫长的审理,终于2000年1月27日通过专家组报告,得出结论:美国贸易法 301条款与美国据dsu的义务并非不一致。
有学者称:301条款在该案中受到了限制。表面上看专家组作出了有利于美国的裁决,但实际上以退为进,明确了美国301条款必须服从wto的承诺,限制其采取单方面报复措施的空间。如果”301条款”受到投诉,而dsb有可能作出不利于美国的裁定,则美国必须执行。否则,美国将面临wto授权的报复。
笔者认为301条款并没有受到真正的约束。在本案中,以欧共体诉请被驳回,本质还是委婉的保护了美国的单边主义。专家组的裁断给人们留下了”左右逢源”的印象。在审结报告中,专家们首先煞有介事的论述了301条款在其法律条文的措辞用语上,确实违反了wto明确规定的多边体制,美国确实违反了它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但是紧接着”笔锋一转”,硬说法律条文只是”初步证据”,仍不能凭以最后认定该霸权立法确实违反了wto的国际法制和国际义务。反而把实际上只是一纸空文、毫无法律强制约束力的《美国政府行政声明》,美化为美国的”承诺和保证”,并鼓吹”可予以信赖”。
这种结果实际上也是由于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本身就是各方妥协的产物,其本身不够强大,不是一个真正的世界贸易法院,它不具备国内法院的那样的强制力,也无权实施制裁;美国也不愿意用自己的”主权”去换取一个真正的世界贸易法院。正是这种妥协性和让步,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美国使用301条款的决心。
通过分析”欧盟香蕉案”始末,再次印证美国向来奉行”实用主义”、”双重标准”原则,以其本国利益为核心。一方面美国极力促成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目的也是借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之名,以图继续保护其世界经济霸主的地位。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当这种机制违背美国的”国家利益”时,美国就有权不遵守其义务,转而求诸301条款这样的自力救济。凭借该条款巴西、韩国甚至日本、欧盟都迫于美国单方制裁下而作出较大让步,301条款展示了其强大的威力。
可见美国的贸易政策实质是”攻击性的单边主义”,301条款给贸易对手国家以及有关商家和商品,造成重大的歧视待遇,破坏和践踏了wto\gatt国际贸易体制中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而在程序上破坏了wto\dsu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即争端解
决的多边性审理裁定原则。
(二)中国应对”301条款”对策
中国加入wto后,虽然摆脱了美国在最惠国待遇审查上的刁难,但美国仍然会针对中国的市场准入、贸易壁垒等问题提起调查,依然有可能依据301条款作出贸易制裁。因此,加强对美国贸易法301条款、wto及其相关规则的研究,找到切实可行的适合中国实际的应对策略,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有现实意义。
1、坚持维护本国经济主权
在wto,近些年的”经济主权防攻战”,国际社会中的强者一方面力图保住自己既得的经济霸权,另一方面不惜践踏弱者来之不易的经济主权。国际霸权主义者在经济主权问题上一贯奉行”双重标准”,视自己的经济主权为神物,视其他弱国的经济主权为草芥。任何时候,本国的经济主权都保持独立,不应该受到强国的干涉。只有坚持经济主权这一有力武器,反击大国的经济霸权,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才是wto成员应对301霸权立法的出路。
2、完善国内立法,并使之与wto规则相协调
完善国内立法是应对301条款标本兼治的方法。中国必须尽快完善相关外贸立法应查查国内现有立法和规定有哪些与wto规则冲突或不够协调的地方,并结合国情予以修改;同时适当、适时地加强贸易公平立法,比如在反倾销、反补贴等领域;尽快修改和完善相关外贸立法,使之尽早与wto规则衔接,切实减少给美国动用301条款的机会。
3、中国企业积极应诉
当美国贸易代表对我国动用301条款及其程序时,我国企业要沉着应对,并积极应诉,特别注意要对磋商迅速做出反应,变被动为主动,争取以最小的代价来解决争端。301条款要求,调查一经发起,美国贸易代表就应立即发出磋商的请求;在涉及违反贸易协议的情况下,应该在5个月内通过磋商程序以解决争议。因此我国企业一旦接到磋商的请求,就应迅速做出反应,否则就有可能错过通过比较非正式的双边谈判解决争议的机会。
4、全面关注”301条款”
对301条款的研究不能局限于301条款本身,更应关注美国301条款及相关联贸易政策法规的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全面了解和分析美国最惠国待遇所列举的外国政府的做法及主要贸易障碍的做法,而不局限于对301条款调查对象的研究;保持信息高度敏感,建立一套有效的预警机制,做好准备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此外根据美国贸易法关于贸易壁垒的实践,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还有可能出现类似301条款的其他条款,必须予以重视和研究。
参考文献:
[1]陈安.国际经济法学刍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社,2005:135-149.
[2]吴伟.世界贸易组织”301条款”案评析--1998年欧共体与美国关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的争端案[j].对外经贸实务.2008(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