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23修正)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07年6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9号公布根据2013年11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六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一)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一元五角至三十元;(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三)县级市市区,九角至十八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六角至十二元。
土地增值税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土地增值税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和缴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取得的土地增值额缴纳的一种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应遵循依法征收、合理税率、公开透明、便利纳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局是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纳税人和税率第五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六条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税率为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税率为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税率为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扣除项目金额35%。
第三章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第七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
第八条土地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增值额 = 转让收入 - 扣除项目金额。
第九条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的成本、费用;(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四)其他扣除项目。
第十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是:(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 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 40% - 扣除项目金额× 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 50% - 扣除项目金额× 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 60% - 扣除项目金额× 35%。
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是什么?相关规定有哪些
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是什么?相关规定有哪些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对于任何的缴税都是有一定的管理办法和相关的规定,这样才可以更好的管理,当然土地增值税也是有的,但是不少的人对于这个问题比较陌生,自己交税的时候,也不太懂。
那么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是什么?相关规定有哪些?我们来看看小编的相关介绍吧。
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是什么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在“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认定上,税法规定过于简单。
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有哪些1、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1)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对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对预售商品房的纳税人,在签订预售合同7日内,也须到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3)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核定应纳税额并规定纳税期限。
对有些需要进行评估的,要求纳税人先进行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结果确认评估价格。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2002年修订)
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4•【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施行日期】1990.07.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0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改革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本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均可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河北省境内设区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期间,其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用地单位或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地下的各类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范围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负责权属管理;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负责权属管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中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出让),是指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以指定的地块、用途、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提供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开发经营使用,并由受让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3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34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符合清算条件后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附表1),同时提供本规程第十二条(二)、(三)、(四)项所列资料。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10日内予以受理,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资料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报。
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10日内予以受理。
二、对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附表2)。
纳税人自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据实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同时提供本规程第十二条(二)、(三)、(四)项所列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清算资料及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清算方式(查账征收、核定征收)。
对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明细表(附表3至13);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据实填写《转让房地产收入明细表》(附表4)、《土地增值税核定纳税鉴证表》(附表15),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四、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自纳税人提出清算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
石家庄土增税清算地价款分摊
石家庄土增税清算地价款分摊根据石家庄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土增税清算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土地增值税进行计算、核定和清算的一项工作。
在土增税清算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地价款的分摊。
本文将介绍石家庄市土增税清算地价款分摊的相关内容,并探讨其对土地市场和经济运行的影响。
首先,石家庄市土增税清算地价款分摊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支付情况进行的。
土地增值税是我国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征收的一项税款,由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或承受方负责缴纳。
土增税清算是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核算、计算和清算的过程,其中地价款分摊是核定及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重要环节之一。
在石家庄市的土增税清算中,地价款分摊是根据土地增值的比例进行分配的。
土地增值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土地的市场价值与原取得价值之间的差额。
地价款分摊的目的是将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双方实际承担的土地增值比例进行合理的分配,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结果。
具体来说,石家庄市土增税清算地价款分摊的程序如下:首先,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确定土地增值的比例。
这个比例是由土地转让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通常是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土地产权享有者的改造、开发和管理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的。
其次,根据土地增值比例,计算出土地增值税的金额。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率。
最后,按照土地增值税的金额,确定地价款的分摊比例。
分摊比例是根据土地增值税金额与双方实际承担土地增值比例的乘积进行计算得出的。
分摊比例具体表明了每个转让方和承受方应承担的地价款的占比。
石家庄市土增税清算地价款分摊的具体操作和实施,需要转让双方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后进行。
这些资料包括土地转让合同或协议、土地增值的认定依据、当地土地市场证明等。
同时,土地管理部门也会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和计算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结果公平、合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几个具体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冀地税函﹝1995﹞53号【发文日期】1995-04-12【实施时间】1995-04-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土地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正式规定之前,暂按此规定执行。
附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登记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关于土地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对于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以,对于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房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这种情况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待项目全部竣工以后收取一定的代建收入。
这种收入属于一种劳务收入,所建房地产的权属关系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不构成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对房地产交换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这里所说的房地产交换是指建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换行为。
就行为双方来讲,既发生了房地产权属的变更,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符合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对于房地产的抵押和典当行为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于房地产在低押和典当期间产权没有发生转移,出典人虽然取得了一定收入、但这种收入是需要偿还的,因而,对于抵押、出典的房地产在抵押、出典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期满后,视房地产的权属关系是否变更决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产权没有变更的不予征税。
对于将抵押或典当的房地产进行拍卖抵债的,则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五、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办企业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投资、联营办企业,投资、联营的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中的,因其形式多样、情况复杂,待今后进一步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为纳税人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房又有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清算。
第二章清算条件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并能够准确核算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发现利润异常或存在问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五)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审批表》,同时报送有关资料(见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10日内做出是否清算的决定.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不予清算的理由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审批表》中注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退回纳税人。
第七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清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为纳税人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房又有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清算。
第二章清算条件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并能够准确核算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发现利润异常或存在问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五)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审批表》,同时报送有关资料(见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10日内做出是否清算的决定。
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不予清算的理由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审批表》中注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退回纳税人。
第七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清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第一篇: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发布单位】河北省【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发布日期】2002-09-10 【生效日期】2002-10-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号)《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9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荒废土地开发利用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第20号)同时废止。
省长:季允石二○○二年九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开发,是指通过一定的工程或者生物措施,将未利用地变为耕地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整理,是指通过对农村的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适度进行土地开发,鼓励开展土地整理;(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第五条省、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七条第七条本省实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制度。
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
文号:发文单位:发文日期: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2. 普通标准住房审核表二○○六年六月十四日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纳税申报第三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审核批准后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一)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或批准文件;(二)立项报告;(三)项目规划建设技术指标;(四)项目的预、概算;(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于每个月份终了后10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对房地产转让次数少且金额较小的纳税人,也可按季申报,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按季或按月进行申报,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分期取得转让收入的,应在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7日内进行纳税申报。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财务会计报表;(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纳税人转让单宗或能够清算的房地产,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提供第六条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凭证(包括地价款、出让金、房产开发成本、费用等);(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和费用凭证;(四)房地产评估报告;(五)土地出让、转让、划拨、房产买卖合同;(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作者:李延勇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对清算单位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根据《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第十九条:纳税清算以纳税人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核算中最基本的核算项目进行纳税清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自2006年3月2日起施行)(1)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2)……(3)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2006年12月28日。
)(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2)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3)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解答》(发布时间:2014年6月27日)(1)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一条中“国家有关部门”具体指哪个部门?依据哪个部门规定确定分期?一般应以发改部门发放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所载内容为依据,如证书中标注不详细或备注中明确“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条件为准”的,则应结合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确定清算单位和项目分期。
(2)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多种产品类型,依据什么原则来分别计算增值额?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住宅、商铺、车库等不同类型产品的,应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商铺、车库等)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正文:----------------------------------------------------------------------------------------------------------------------------------------------------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三章国家建设用地第四章矿山用地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六章补偿和安置第七章土地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节约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维护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第四条在土地管理、开发、利用、保护以及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的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土地。
第二章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进行土地调查统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粮、棉、油、菜基地保护区,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占用。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耕地上建果园、挖鱼塘。
第七条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第八条按照规划开发国有荒地、荒山、河滩、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查上报。
五百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五百亩至一千亩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一千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
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一、总则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和房地产开发活动中,对土地增值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税款的计算和征收1.税款的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主要基于土地的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土地转让价格减去取得土地时的价格。
税款的计算公式为:税款 = 增值额× 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有不同的取值范围。
2.税款的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主要采用预缴和结算的方式。
预缴是指在土地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购房人应当预先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款;结算是指在土地转让完成后,购房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剩余的税款。
税务机关将依法对征收的税款进行核对和监督。
三、纳税义务人和申报义务1.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土地转让方、购房人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转让方在土地转让交易完成后,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交易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房地产时需要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2.申报义务纳税义务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相关信息。
申报的内容包括土地转让的基本情况、价款的支付方式、税款的计算和缴纳情况等。
税务机关将对申报的信息进行核实和审核,确保税款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税款的监督和处罚税款的监督和处罚是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务机关将依法对纳税义务人的申报情况进行监督和核实,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未按时申报或欺骗性减少应纳税额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同时,税务机关还将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土地增值税的逃税行为。
五、纳税人的权益保护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也规定了纳税人的权益保护机制。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转让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申报的信息进行保密,并在合法范围内享受优惠政策。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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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
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标 签】核定征收率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0-08-27
【实施时间】2010-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就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5%。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
发﹝2006﹞37号)第十条中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补充通知》(冀地税发﹝2006﹞51号)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34号)第五条关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联知识:
1.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冀政[2001]5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冀政〔2001〕55号2001年9月2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对于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资源、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管好国有土地资产就是管好“家底”的意识,把土地资产管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把土地利用引导在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充分实现国有土地资产价值。
各市、县要摸清需要调整和改造的存量建设用地底数,制定存量土地利用规划。
各地在报年度用地计划时,要将利用存量土地的内容列入计划。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除选址有特殊要求外,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
凡有闲置土地可以利用的,一律不再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各市、县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在2001年10月底前,要对1998年以来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批而未用、批多用少和半拉子工程(因各种原因停工2年以上)要逐项登记,逐级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新办法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应用
新办法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应用摘要:随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6月30日下达的文件《2014河北省关于明确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出台,对开发项目属于河北省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的变革开始展开。
关键词:新办法清算应用随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6月30日下达的文件《2014河北省关于明确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文件1")的出台,对开发项目属于河北省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的变革开始展开。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新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房地产项目产品类型的划分.文件1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住宅、商铺、车库等不同类型产品的,应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商铺、车库等)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
笔者认为:非赠送的储藏室和车库、车位应计算可售面积。
(二)进步明确了开发成本的分摊方法。
文件1第四条规定:对于同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土地成本应采用占地面积法,其他开发成本应采用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2014年11月5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下发了《关于对土地增值税土地成本分摊方法进行明确的通知》(冀地税征便函(2014)3号,以下简称“文件2”),明确占地面积的定义以及占地面积法如何计算。
文件2规定:占地面积是指地上建筑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为便于计算,统一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一层施工平面图标注的地上面积计算。
对于独立占地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土地成本首先按可转让建筑物占地面积占可转让建筑物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同建筑物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再按照各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计算分摊。
对于裙楼土地成本的分摊,裙楼与主楼为同一基础(即基础对裙楼和主楼均有承重作用)的,则裙楼和主楼应作为同建筑物计算分摊;裙楼与主楼各有独立基础的应作为独立占地的建筑物计算分摊.笔者认为:在建筑工程设计中不计算容积率的地下储藏室、车库、车位和地上层高低于2.2米的架空层等部分不再分摊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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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2.普通标准住房审核表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
(一)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 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凭证(包括地价款、出让
金、房产开发成本、费用等);
(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和费用凭证;
- 3 - (四) 房地产评估报告;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
下列资料:
(一) 财务会计报表;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纳税人转让单宗或能够清算的房地产,在办理纳税
申报时除提供第六条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九条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
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预售房收入),按规定预征率预
征土地增值税,并按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承建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经济适用住房
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竣工决算后,按规定征、免土地增值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
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按下列方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
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
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 纳税申报
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
局公告 2015 年第 4 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第三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审核批准
后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填报《土地
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
(一) 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或批准文件;
(二) 立项报告;
(三) 项目规划建设技术指标;
- 2 - (四) 项目的预、概算。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于每个月份终了后10
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对房地产转让次数少且金额较小的纳税人,也可按季申报,
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按季或按月进行申报,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
确定。
第五条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
签订之日起7日内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分期取得转让收入的,应在取得
房地产转让收入7日内进行纳税申报。
(一)住房(别墅除外)预征率幅度为0.3%至2%;
(二)各类别墅、写字楼、商用房等预征率幅度为2%至3%。
纳税人既开发住宅又开发其他房地产的,应按上述预征率分
- 4 - 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依率从高预征。
第十一条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6〕37 号
注释:失效条款,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参见:《河北省
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转让收入-购房发票金额-综合费用-销售税金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
其中,转让收入可按契税的征收依据确定,购房发票金额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
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 (五)土来自出让、转让、划拨、房产买卖合同;
(六)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
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经批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
缴纳的税款或者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预缴土地增值税。
期限,于月末或季末终了后10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
起,加收滞纳金。
第十条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幅度为0.3%至3%。各设区市地方
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按下列标准确定具体预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