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上海
(d) 速度场系数的校准要求参比方法(比托管法)与流速连续监测系统同时检测,并组成数据对,三天内至少获取15个数据对,按HJ/T 76—2001第8.4.1条和8.4.2 条计算速度场系数和速度场系数精密度。
8.1.1.2 调试完成。调试要求见HJ/T 76—2001中第8.2~8.4条。
8.1.1.3 提供各类污染物检测仪器的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等测试数据调试报告。
8.1.1.4 提供对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己进行的浓度相关系数校准、气体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己进行的相对准确度的校准、流速连续监测系统已进行的速度场系数的精密度校准等主要技术指标的检测技术报告。报告格式见HJ/T76-2001附表。
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位置要求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安装在能准确可靠地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状况的有代表性的位置上。其功能应符合:
(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浓度监测;
(2)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
(3)环保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监控。
5.1一般要求
5.1.1位于固定污染源排放控制设备的下游;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
前言
为规范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要求,依据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和HJ/T75-2001《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数据审核和处理规定(试行)》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通信规范(试行)》一并作为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实施的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2019年8月目录1 项目背景 (3)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5)3 国内外VOCs 监测标准及在线监测技术应用状况研究 (7)4 标准制订的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6)5 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 (18)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18)7 性能指标验证 (29)1 项目背景1.1 项目来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省级环保科研课题项的通知》(苏环办[2018]25号),下达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制订任务,项目统一编号:2017016。
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本课题的制定任务,合作单位为苏州工业园环境执法大队。
之后,2019年2月《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列入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三年建设规划(2018-2020年)。
1.2 工作过程2017年12月,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成立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项目研究组,完成了项目任务书和合同的填报签订。
研究组初步拟定了标准编制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讨论了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标准编制计划与任务分工。
2018年1月,根据《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承担的“江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编号:2017016)听取了课题组的汇报,经质询和认真讨论,通过开题论证,建议尽快启动实施。
2018年2月-2018年5月,收集省内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等政策文件,掌握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要求及安装情况。
收集在线监测系统测试原理、系统性能指标、安装要求、验收标准、数据审核、联网报送、运行管理模式以及日常管理考核等情况以及在江苏省的适用性。
赴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科院、苏州监测中心等相关科研院所、环保组织开展专家座谈,深入研讨在线监测先进技术、标准内容以及实施情况,广泛吸取了国内先进地区的标准编制与实施先进经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5.23•【字号】沪环保总〔2016〕200号•【施行日期】201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规则(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200号各区县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工作,经研究,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规则(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5月23日附件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规则(试行)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申请及核定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一般规定现有固定污染源以达标前提下的上年度实际排放量为基础,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年度减排目标,核定首年度和分年度许可排放量。
废水重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及一类污染物)和大气重点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按照环境统计的方法执行,挥发性有机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化等5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36号)执行。
排放量核算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62号)执行。
固定污染源原则上应当核定每个废水和废气排放口的年度许可排放量;如无实测数据,同一生产线的多个排口可以合并核定。
对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一般不予许可,但应通过物料衡算等方法核算其排放量,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一同报告;因不具备收集或者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件的无组织排放(造船等),在采取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后按上年度实际排放量予以许可。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发布目次前言 (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3.1参比方法 (1)3.2校准 (1)3.3校验 (1)3.4技术验收 (2)3.5比对监测 (2)3.6响应时间 (2)3.7零点漂移 (2)3.8量程漂移 (2)3.9相对准确度 (2)4安全要求 (2)5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3)6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调试检测 (4)6.1一般要求 (4)6.2非甲烷总烃CEMS示值误差的调试检测 (4)6.3非甲烷总烃CEMS响应时间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4)6.4非甲烷总烃CEMS零点漂移、量程漂移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4)6.5非甲烷总烃CEMS准确度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4)6.6流速CMS速度场系数精密度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5)6.7温度CMS准确度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5)6.8湿度CMS准确度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5)7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技术验收 (5)7.1技术验收条件 (6)7.2现场验收内容 (6)7.3现场验收报告格式 (7)7.4联网验收内容和报告 (8)7.5验收结果 (8)8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8)9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日常运行质量保证 (8)9.1定期校准 (8)9.2定期维护 (9)9.3定期校验 (9)9.4比对监测 (9)10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数据审核和处理 (9)10.1数据审核流程 (9)10.2数据审核处理 (10)11数据记录与报表 (10)11.1记录 (10)11.2报表 (10)附录A (规范性附录) (11)附录B(规范性附录) (12)前言为了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贯彻《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范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调试、验收、运行维护、数据审核等,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10.01•【字号】沪环规〔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为继续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经研究,市生态环境局对《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10月日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一、目的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本规定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设施运行及其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
重金属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和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数据暂不纳入适用范围,各区可根据监管需求,自行制定本辖区的执法应用规定。
四、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执法(一)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确需拆除或闲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拆除或闲置三十日前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故障发生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使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PPT分享】上海市固定污染源NMHC监测分析要求
【PPT分享】上海市固定污染源NMHC监测分析要求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
NMHC监测分析要求
非甲烷总烃(NMHC)在线监测设备建设安装后,设备联网、验收、比对工作成为一个难题。
目前国内在线监测设备商众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环境第三方运维机构的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为加强技术扶持,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8月22日下午,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处组织的“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联网、验收、比对相关工作要求宣贯会”在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顺利召开。
宣贯会上,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潘妙婷老师针对固定污染源NMHC监测分析要求展开深入浅出的解读。
解读课件主要包括:NMHC监测分析方法,采样容器选择、采样装置演变及手工比对步骤,分析仪器和设备选择、分析步骤及质控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经会议组织方授权,授课专家许可,现将演讲稿原文转载。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上海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有关排气参数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维护管理要求、验收方法和校验方法。
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应具有安全管理功能,操作人员登录工号和密码后,才能进入控制界面,系统对所有的控制操作均自动记录并入库保存。对运行参数的修改,须设置二级密码后进入,并自动记录修改过程,这些记录可随时供调用。系统应具有二级操作管理权限:
a、 系统管理员:可以进行所有的系统设置工作,如设定操作人员密码、操作级别、设定系统设备配置等。
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参比方法
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3.2颗粒物
本规范中所指颗粒物包括烟尘、粉尘,是指燃料和其他物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液体和烟气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
b、一般操作人员:只进行日常例行维护和操作,不能更改系统的设置。
6.7.1.3异常情况自动恢复功能
实现系统时钟同步,具备自检及完善的断点自保护和死机自动恢复功能,故障前数据能存储并可方便地读取。受外界强干扰、偶然意外或断电后又送电等情况发生时,造成程序中断,系统应能实现自动启动,自动恢复运行状态并记录出现故障时的时间和恢复运行时的时间。
6.7.3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速率计算
系统应具有计算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的功能,换算和计算方法见HJ/T 76—2001中第5.8条。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2《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任务来源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的总体部署,2018年8月3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要求重点排污单位中的VOCs排放重点源自2019年起应将VOCs项目纳入自动监控。
为规范指导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进一步提高VOCs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作用,我部委托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牵头承担《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起草编制工作,参与单位有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淄博市环境监控中心。
2工作过程任务下达后,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与相关协作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技术指南编制组。
按照任务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技术指南编制计划与任务分工。
编制组在查询和整理国内相关标准和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提炼了现有标准规范中的技术指标和检测方法,收集了国内主要厂商仪器的技术指标、运行和维护方式,并对应用相对成熟的山东、上海等地开展了实地调研。
考虑到VOCs 种类和分析方法繁多,结合调研发现,目前全国已安装的自动监控系统主要针对非甲烷总烃,且已出台《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
为保持一致,将本技术指南范围确定为《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
经多次专家研讨、内部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3编制的必要性3.1完善污染源监测指标,建立全面覆盖的实时在线监测网络的要求作为大气中VOCs的重要来源,对工业排放源VOCs排放浓度、总量的监测势在必行,自动监测作为对有组织排放的一种有效监测方式,技术已经比较成熟,可以实现对工业排放源VOCs的综合污染物指标非甲烷总烃的连续监测。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发布目次前言 (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3.1非甲烷总烃 (1)3.2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 (1)3.3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 (2)3.4有效数据 (2)3.5有效小时均值 (2)3.6有效日均值 (2)3.7有效月均值 (2)4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 (2)4.1非甲烷总烃监测子系统 (2)4.2烟气排放参数监测子系统 (3)4.3数据采集、传输与处理子系统 (3)5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监测站房要求 (3)6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安装要求 (4)6.1仪器要求 (4)6.2安装位置要求 (4)6.3安装施工要求 (4)6.4安装管理要求 (6)7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联网要求 (6)附录A(规范性附录) (7)附录B(规范性附录) (12)附录C(规范性附录) (13)前言为了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贯彻《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范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联网,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1适用范围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中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非甲烷总烃CEMS)的系统组成、站房要求、安装要求和联网要求等内容。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安装的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测量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CEMS。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3术语和定义3.1非甲烷总烃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其中主要是C2~C8)的总称,这里指在本技术要求规定的条件下,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所测得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量,以碳计。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一、实施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要求,同时结合“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实施范围包括:(一)国家、市级、区级重点排污单位;(二)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实施简化管理的除外);(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实施在线监测的排污单位。
二、总体要求(一)排污口整治。
排污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产排污环节、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过程等,查清所有污染源及排污口,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排放口和采样平台。
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等要求,废气排放口应符合《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3 —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等要求。
(二)数据传输。
现场端和监控平台的数据传输需执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212),自动监控设施数据采集传输仪需满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不得添加其他可能干扰监测数据存储、处理、传输的软件或设备。
(三)建设进度。
涉及一类水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核发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其他排污单位应当于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实施范围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
(四)数据应用。
排污单位承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的主体责任,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发布目次前言 (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3.1参比方法 (1)3.2校准 (1)3.3校验 (1)3.4技术验收 (2)3.5比对监测 (2)3.6响应时间 (2)3.7零点漂移 (2)3.8量程漂移 (2)3.9相对准确度 (2)4安全要求 (2)5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3)6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调试检测 (4)6.1一般要求 (4)6.2非甲烷总烃CEMS示值误差的调试检测 (4)6.3非甲烷总烃CEMS响应时间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4)6.4非甲烷总烃CEMS零点漂移、量程漂移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4)6.5非甲烷总烃CEMS准确度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4)6.6流速CMS速度场系数精密度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5)6.7温度CMS准确度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5)6.8湿度CMS准确度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5)7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技术验收 (5)7.1技术验收条件 (6)7.2现场验收内容 (6)7.3现场验收报告格式 (7)7.4联网验收内容和报告 (8)7.5验收结果 (8)8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8)9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日常运行质量保证 (8)9.1定期校准 (8)9.2定期维护 (9)9.3定期校验 (9)9.4比对监测 (9)10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数据审核和处理 (9)10.1数据审核流程 (9)10.2数据审核处理 (10)11数据记录与报表 (10)11.1记录 (10)11.2报表 (10)附录A (规范性附录) (11)附录B(规范性附录) (12)前言为了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贯彻《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范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调试、验收、运行维护、数据审核等,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
9.4 比对监测 ................................................................................................................................... 9 10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 CEMS 数据审核和处理 ......................................................................... 9 10.1 数据审核流程.......................................................................................................................... 9 10.2 数据审核处理........................................................................................................................ 10 11 数据记录与报表 ............................................................................................................................ 10 11.1 记录........................................................................................................................................ 10 11.2 报表........................................................................................................................................ 10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 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 12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
前
言
为了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贯彻《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范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联网,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I
1 适用范围
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中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非甲烷总烃
CEMS)的系统组成、站房要求、安装要求和联网要求等内容。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安装的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测量固定污 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 CEMS。
3 术语和定义
3.1 非甲烷总烃 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其中主要是 C2~C8)的总称,这里指在本技术要求规定 的条件下,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所测得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量, 以碳计。 3.2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 有机物在氢火焰中燃烧时生成的离子,在电场的作用下产生电信号的器件。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3.1 3.2 3.3 3.4 3.5 3.6 3.7 非甲烷总烃 ............................................................................................................................ 1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 1 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 ............................................................................................................ 2 有效数据 ................................................................................................................................ 2 有效小时均值 ........................................................................................................................ 2 有效日均值 ............................................................................................................................ 2 有效月均值 ............................................................................................................................ 2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5)
1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和有关废气参数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的有关要求。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3.1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在HJ 38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除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
3.2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 monitoring system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参数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CMS。
3.3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nonmethane hydrocarbons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NMHC-CE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设备,简称NMHC-CEMS。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沪环保总[2018]16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8.05.16
【实施日期】2018.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试
行)》的通知
(沪环保总〔2018〕160号)
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流程,加强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质量保证及控制,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试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6日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试行)
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流程,加强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质量保证及控制,明确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以下简称移动端)的使用步骤和流程,特制订本技术要求。
2.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活动。
3.编制依据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4.工作流程及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监测人员在固定污染源现场采样及分析时,应遵循相应技术规范、排放标准以及监。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发布目次前言 (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3.1参比方法 (1)3.2校准 (1)3.3校验 (1)3.4技术验收 (2)3.5比对监测 (2)3.6响应时间 (2)3.7零点漂移 (2)3.8量程漂移 (2)3.9相对准确度 (2)4安全要求 (2)5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3)6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调试检测 (4)6.1一般要求 (4)6.2非甲烷总烃CEMS示值误差的调试检测 (4)6.3非甲烷总烃CEMS响应时间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4)6.4非甲烷总烃CEMS零点漂移、量程漂移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4)6.5非甲烷总烃CEMS准确度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4)6.6流速CMS速度场系数精密度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5)6.7温度CMS准确度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5)6.8湿度CMS准确度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5)7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技术验收 (5)7.1技术验收条件 (6)7.2现场验收内容 (6)7.3现场验收报告格式 (7)7.4联网验收内容和报告 (8)7.5验收结果 (8)8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8)9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日常运行质量保证 (8)9.1定期校准 (8)9.2定期维护 (9)9.3定期校验 (9)9.4比对监测 (9)10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数据审核和处理 (9)10.1数据审核流程 (9)10.2数据审核处理 (10)11数据记录与报表 (10)11.1记录 (10)11.2报表 (10)附录A (规范性附录) (11)附录B(规范性附录) (12)前言为了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贯彻《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范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调试、验收、运行维护、数据审核等,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安装、验收、运行和现场监测要求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安装、验收、运行和现场监测要求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2019年8月目录CONTENTS1相关政策、规范3非甲烷总烃CEMS安装、验收、运行要求2非甲烷总烃CEMS介绍4非甲烷总烃CEMS现场检查情况01相关政策、规范相关地方文件2015年7月17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和《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
●到2016年底,本市现役工业VOCs排放源,共2000家,基本完成VOCs的治理项目——其中256家“重点企业”;1744家“一般企业”。
●处理规模达到10000立方米/小时(含)以上的末端处理装置应同时配置VOCs在线监测系统,且采用氢火焰离子检测器(FID)。
2018年7月市环保局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方案》(沪环保总【2018】231号)●采取燃烧方式治理VOCs的,除安装非甲烷总烃、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湿量等监控项目还需在排口同时加装氮氧化物在线监测设备。
2017年9月市环保局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沪环规【2017】9号)●排污单位应在设备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017年12月市环保局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办事指南》(沪环保总【2017】4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治污设施在排污单位的平面分布图;-排污口规范化及点位示意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现场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信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如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零漂、量漂、重复性检测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调试和试运行报告;-排污单位与第三方运营签订的委托运行合同(如有);-比对验收报告;-联网验收报告;-验收情况说明。
上海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一、实施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要求,同时结合“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实施范围包括:(一)国家、市级、区级重点排污单位;(二)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实施简化管理的除外);(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实施在线监测的排污单位。
二、总体要求(一)排污口整治。
排污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产排污环节、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过程等,查清所有污染源及排污口,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排放口和采样平台。
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等要求,废气排放口应符合《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等要求。
(二)数据传输。
现场端和监控平台的数据传输需执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212),自动监控设施数据采集传输仪需满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不得添加其他可能干扰监测数据存储、处理、传输的软件或设备。
(三)建设进度。
涉及一类水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核发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其他排污单位应当于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实施范围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
(四)数据应用。
排污单位承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的主体责任,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沪环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为提高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7月20日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一、实施范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包括用于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设备和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自动监控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实施范围包括:(一)纳入水、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二)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
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职责分工,经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核实,上述排污单位确不具备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技术条件的,应当针对相应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2《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任务来源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的总体部署,2018年8月3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要求重点排污单位中的VOCs排放重点源自2019年起应将VOCs项目纳入自动监控。
为规范指导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进一步提高VOCs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作用,我部委托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牵头承担《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起草编制工作,参与单位有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淄博市环境监控中心。
2工作过程任务下达后,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与相关协作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技术指南编制组。
按照任务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技术指南编制计划与任务分工。
编制组在查询和整理国内相关标准和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提炼了现有标准规范中的技术指标和检测方法,收集了国内主要厂商仪器的技术指标、运行和维护方式,并对应用相对成熟的山东、上海等地开展了实地调研。
考虑到VOCs 种类和分析方法繁多,结合调研发现,目前全国已安装的自动监控系统主要针对非甲烷总烃,且已出台《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
为保持一致,将本技术指南范围确定为《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
经多次专家研讨、内部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3编制的必要性3.1完善污染源监测指标,建立全面覆盖的实时在线监测网络的要求作为大气中VOCs的重要来源,对工业排放源VOCs排放浓度、总量的监测势在必行,自动监测作为对有组织排放的一种有效监测方式,技术已经比较成熟,可以实现对工业排放源VOCs的综合污染物指标非甲烷总烃的连续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