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无价值论VS结果无价值论

合集下载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若干问题研究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若干问题研究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若干问题研究发布时间:2021-01-26T14:35:18.197Z 来源:《创新人才教育》2021年3月作者:丁强[导读] 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是在刑法学中,分析行为的违法性即社会危害性的两个不同理念和研究方法。

结果无价值论是从保护社会生活利益为出发,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违法,只能从行为造成的侵害或者威胁结果为基础,从理性的客观的立场进行判断,禁止加入其主观因素。

而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从主观事前的角度出发,以社会规范伦理进行制约,法律处罚偏离“社会相当性”的侵害,综合行为人自身情况,从一般人的立场加以判断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丁强 330022 摘要: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是在刑法学中,分析行为的违法性即社会危害性的两个不同理念和研究方法。

结果无价值论是从保护社会生活利益为出发,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违法,只能从行为造成的侵害或者威胁结果为基础,从理性的客观的立场进行判断,禁止加入其主观因素。

而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从主观事前的角度出发,以社会规范伦理进行制约,法律处罚偏离“社会相当性”的侵害,综合行为人自身情况,从一般人的立场加以判断。

现如今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因自身存在严重的缺陷,基本上已经没有人主张,取而代之的则是将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结合起来,即行为无价值“二元论”。

这种理论也正是德日刑法论的主流观点。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社会危害性必然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这从某种程度上接近于行为无价值论“二元论”的立场。

对于决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要考虑侵害的客体,手段,后果,行为人自身情况及主观要素等,这些因素很多时候是与“二元性”有其相重合的部分,以至于很多学者借鉴德日刑法的“二元性”来从新建构我国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笔者认为德日行为无价值理论,无论是自身的逻辑还是理论根据上,都存在严重缺陷,社会危害性理论应当坚持以法益侵害为原则的结果无价值论。

从结果无价值论展开,分析我国与德日刑事立法的差别,说明我国刑事立法蕴含结果无价值的立场。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案例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案例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案例
那我给你讲个小案例来解释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吧。

一、案例。

假设有个调皮捣蛋的小明,他在公园里拿着弹弓,对着一棵大树上的鸟窝射石子。

1. 从行为无价值论的角度看。

小明拿着弹弓射鸟窝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不好的。

哪怕他运气特别差(或者说从保护小鸟的角度来说是运气好),石子还没射到鸟窝就掉地上了,根本没有造成任何实际的损害结果,比如没有把鸟窝打坏,也没有惊到小鸟。

但是,行为无价值论会认为小明的这个行为是值得被谴责的。

因为他拿着弹弓射向鸟窝这个动作,是违反了我们保护小动物、爱护公共环境里的生物这种规范的行为。

就好像一个人在图书馆里大声喧哗,即使没有真的打扰到任何人(比如说图书馆里当时根本就没人),但他大声喧哗这个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图书馆保持安静的规则,是不被允许的,是有“行为的恶”在里面的。

2. 从结果无价值论的角度看。

如果小明射出去的石子没有射中鸟窝,鸟窝完好无损,小鸟也没受到惊吓,那结果无价值论就会觉得小明这个事儿没什么大不了的。

因为没有产生任何实际的坏结果呀。

只有当小明的石子真的把鸟窝打坏了,小鸟受伤了或者飞走再也不回来了这种实际的损害结果出现的时候,结果无价值论才会认为小明做了一件坏事,才会去考虑对他进行谴责或者要求他承担责任。

就好比有人在马路上不小心踩了一脚油门,但是没有撞到任何人或者任何东西,按照结果无价值论,这个行为就不算有太大问题,因为没有产生“结果的恶”。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中国选择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中国选择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中国选择冯志伟【摘要】存在于违法论层面的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学界存在的一个主要争议,现状是,谁都没有极为有力的理论以及证据来说服对方,即两种理论都存在各自的合理性.在这种状况之下,如何抉择,就需要同我国的实践相结合来判断.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充斥着唯结果论的思想;而主观主义的刑罚观,至今还广泛地存在于我国社会的法律意识中;在当下的整体背景之下,中国社会整体缺乏规范意识.基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历史原因以及社会整体状况,存在于客观主义框架之内的、注重行为本身、倡导规范意识的行为无价值二元论,能更好地解决我国当下社会刑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期刊名称】《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46)002【总页数】5页(P39-43)【关键词】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唯结果论;主观主义;规范意识【作者】冯志伟【作者单位】秦安县人民法院,甘肃秦安74169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0关于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我国的学者已经在理论层面展开了充分的讨论,笔者对此予以梳理、总结,在理论层面上,目前双方处于势均力敌的状况,但任何一种理论的选择,必须考虑理论所要适用的现实环境,学界对这一问题还缺乏专门的实践层面上的讨论,笔者在此,结合中国的社会现状对二者进行分析。

案情:被告人张某、黄某系夫妻关系,是四川人,二人会修建钢构房,经常在外打工,以此为生,2012年3月,二人到甘肃某县打工,租房屋居住,在该县从事小型钢构房建设工程,工程需要钢材,二人于是同钢材销售商签定了钢材采购合同,总价14万元,按照约定,二人事先支付销售商4万元,拿到全部钢材,等到工程结束之后,房主会结算钢构房的钱款,结算之后,二人再与钢材销售商结算剩余钢材款,2014年8月,钢构房修建结束,二人在结算了5万钢材价款之后,就以没钱为由,拖欠剩余5万元价款,销售商多次联系,二人均表示没钱支付,说等到明年再说,后销售商发现二人电话号码变更,电话联系不通,于是在2014年年底去二人居住房屋找该夫妻,从房东出处得知二人已经搬走去往外地,电话再也联系不上,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销售商以诈骗为由报警,当地公安以合同诈骗为案由立案,并在全国通缉,最后在四川一火车站,当地警方将二人抓获,抓获之后押解回甘肃,当地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为由对二人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二人擅自与销售商失去联系,用更换号码的行为来逃避债务,客观上逃避债务的行为,该行为足以表征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和诈骗的故意,二人的行为造成了销售商受损失的结果,因此认定二人构成合同诈骗,对二人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以及有期徒刑七个月。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目的行为论 ” 提 出之前 ,德 国刑法 理论深 受客 观主 义影响 ,主张不法是客观 的,不法性的实质是客观存在的对法 秩序 的侵 害。李斯特提 出了法益 的概念 ,将该理论发展为 “ 不法是对法 益的客观 侵害 ,包含实 际发生 的法益 侵害 侵害结果 和对 法益造 成侵 害的危 险 ” 。 该理论最初不接受 对不法 的主 观价值 判断 ,认 为这 种侵 害是 纯粹 客观 的,甚至将 自 然灾害 、动物侵袭导致的结果也包含在不法的范畴里 。
大 陆法 系刑 法 理 论 中的行 为 无 价值 论 与 结 果 无 价 值 论
褚 欣
摘 要 :行 为 无 价 值 论 与 结 果 无 价值 论 两种 理 论 是 大 陆法 系刑 法 理 论 针 对 不 法 性 的 实质 的探 讨 ,萌 发 于德 国 而 兴 盛 于 日本 , 影 响 了 包 括 我 国在 内的 多个 国 家 。本 文 试 图对 两种 理 论 的 产 生和 发 展 进 程 进 行 梳 理 ,揭 示 犯 罪体 系 中不 法 的 实质 ,探 究 对 我 国 理 论 发展 的 启 示 。
( 一 ) 行 为 无 价 值 论 在 日本 的 盛 行
行为无价值论 自2 0 世纪 4 0年代 被 引进 日 本 开始 ,一 直到在 6 o年 代 中期都处 于优势地位 ,属于有力说 。究其原因 ,要从 日本近代 刑法理 论 的发展进程说起 。 日本 自明治维 新时期 开始 向德 国学 习刑 法思想 制 度, 百年来倾举 国之力提高 国家经济和军事实力 ,普遍认 同个人 权益要 绝对服从 于国家利益 的理念 。威尔采提 出 “ 人 的不 法论” 于 2 0世纪 3 0 年代 , 正值 日 本法西斯对外侵略扩张 的历史时期 。再加上 日 本社 会受传 统封建文化 的浸染 ,君权至上 、道德至上 ,故而对重视秩序 保障、强调 犯罪预 防的新派刑法思想青睐有加 。 日本引进新派思想后 ,进一 步将其 发展 成为主观主义刑法理论 ,将认定犯罪 的重点放在对行 为人主观恶性 的考察 ,认 为犯罪犯罪是犯罪人 内在危 险性 的外化 。这都 与行为无价值 强调不法 的根源是行 为本 身的思想高度契合 。故而 ,在行 为无价值和结 果无价值这对概念被 引进 日本之初 ,从政府 到学者更多地表 现出对行为 无价值 的喜爱 ,行 为无价值论先 于结果无价值论形成体 系 。并在 日 本盛 行开来。 当然 ,即使 是推崇行为无 价值论 的学者 ,对理论 的理解和侧重 也有 所 不同 ,一些学者对行 为无价值 论以及作为理 论依据 的 “ 目的行为论 ” 和 “ 道德 主义”都保持 了可贵 的克制和怀疑 。与此 同时 。还有一些对国 家权 力的扩张持谨 慎态度的学者学习 、引进德 国旧派刑法思想 ,形成 并 宣扬结果无价值论 。在学者们的共同坚持下 ,结果 无价值论在学 界仍 占 据了一席之地 ,行为无价值被限定在引起了客观侵害结果 的前提 中 ,对

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之我见

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之我见

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之我见作者:杨雪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3期摘要在刑法理论当中,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还是行为规范违反,实质违法性的根据是行为无价值还是结果无价值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各路学者各显“神通”撰文论证,既有对结果无价值的积极倡导,也有对行为无价值的大力弘扬,你来我往,好不热闹。

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两者有各自的合理性,也存在各自的缺陷。

笔者不敢卷入这种“残忍”厮杀中,就是对这两种理论的一些观点进行梳理,并浅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违法性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09-02一、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众所周知,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层次,违法性的实质根据存在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的不同立场。

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结果无价值(Erfolgsunwert),结果无价值中的“结果”,不仅指现实的法益侵害,还包括法益侵害的危险;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行为无价值(Handlungsunwert),行为无价值中的“行为”,不仅指人的客观行为(外部态度),还包括人的内心意思(内部态度)。

一般来说,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本身的样态(反伦理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即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结果无价值论则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

豍实际上,采取结果无价值还是行为无价值,取决于对违法性实质的理解。

(1)规范违反说。

该说认为,违法就是否定法,即违反客观法本身,也就是违反刑法规范背后的社会伦理、文化规范。

宾丁认为,规范表现为国家为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命令其国民及其国家机关为实现目的而进行必要的行为,禁止实行被认为有害的行为,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豎因此,犯罪的本质在于蔑视法规范的要求,即违反规范性。

结果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1、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刑法是提供一种规范,刑法就是为了建立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对规范的忠诚;这就意味着,刑法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护和构建社会秩序,所以基于对这一种对社会秩序维护和构建的追求,就要求国民树立起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按照法律规范去做事,不能破坏法律规范和社会秩序。

按照前述的刑法的定位,就意味着一个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其本质的要求是破坏了社会秩序,背离了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规范违反说,在此前提下,要求行为人在故意的或者过失的心理的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才可证明行为人违反了规范、破坏了社会秩序,才是一个违法行为;因为有了故意或过时的罪过心理,然后去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才表明行为人具有强烈的破坏社会秩序、违反法律规范的强烈意识,表明其在伦理道德、内心世界里的邪恶;所以这种观点认为,一定是在故意、过失的罪过心理支配下,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才表明行为人具有破坏规范、秩序的强烈的意识和意志态度,才是一个违法的行为,所以必须要惩罚。

(这种观点下,刑法处罚的是违反法律规范、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但故意、过失、目的、动机是违法判断的考虑要素,违法判断的标准是: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下,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是否造成客观的严重的违法的后果在所不问)。

在上面的例子中:甲有强奸的故意,然后选择去实施强奸的这个行为,表明了甲有破坏法律规范、社会秩序中“不得强奸”的强烈的意识和意志态度。

虽然客观上不可能强奸妇女,但只是一个偶然的原因(妇女乙当晚不在家)没有成功,法律处罚不能根据偶然原因来判断,且,为了防止将来的人去效仿这个行为,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树立起对法律规范的忠诚和信仰,必须把这个人的行为认定为是违法的,甲构成强奸未遂。

2、结果无价值论:刑法打击犯罪是基于对自由人权保障的需要,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防止我们每个人的利益受到他人的侵犯,保护每个人的利益防止被他人的利益所侵犯。

基于这样一钟定位,那就意味着,要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要求侵犯了他人的法益,即法益侵犯说,在此前提下,构成犯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且在实施该行为的当时,该行为对特定的法益,至少是具有侵犯的可能性,这样的行为才是值得刑法处罚的行为,如果这一行为根本就没有侵犯法益的可能,这样的行为没有必要纳入到刑法的世界里面去规制、约束。

行为无价值论VS结果无价值论

行为无价值论VS结果无价值论

行为无价值论VS结果无价值论一、概念的产生1、四要件理论:在传统的通说当中,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用的是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两位老爷子的《刑法学》教科书)。

在四要件体系中,是没有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概念的。

(我国刑法学界长期发展总结形成的四要件构成理论,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2、阶层理论:最近几年,由于留日(绝大多数)、留德学者的归来,所以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开始逐步推向全国,也就是所谓的“阶层理论”,主要包括三阶层和两阶层。

再加上司法考试的命题人是张明楷教授和周光权教授(二者均有留日背景),大多数学者和学生就慢慢开始知晓并且了解阶层体系。

阶层体系就涉及了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概念。

(三阶层递进式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二、国内外立场在德国,经过一百多年的争论,二元论或者叫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已经占据了通说的地位。

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都日渐式微。

在日本,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也是十分有力的。

但是,由于平野龙一教授是结果无价值论者,其和其学生在日本刑法学界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所以结果无价值论的支持者也挺多。

可以说,二者目前尚在争论,但是难分高下。

在国内,清华大学的张明楷教授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老前辈们都是彻底的结果无价值论者,还有张明楷教授的学生,人民大学的李立众教授也是结果无价值论者。

北京大学的陈兴良教授、人民大学的付立庆教授等也都是结果无价值论者。

清华大学的周光权教授则提倡新行为无价值论,即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

由于目前学术影响力较强的几位学者都是结果无价值论者,所以让人感觉好像结果无价值论是主流学说。

综合来看,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争论在我国才刚刚开始,没有哪个理论占据了压倒性的优势。

三、补充说明(一)阶层理论相对于四要件的区别无论是三阶层还是二阶层,相对于四要件的区别是有共性的,那就是阶层式理论的犯罪构成是一个立体式层层递进的体系,而四要件是平面化的耦合式理论。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这本书的目录按照章节划分,共分为五章。每一章主题明确,内容相对独立, 这使得读者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或者需求选择性地阅读。例如,对于行为无价值 论和结果无价值论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直接阅读第二章和第三章,而对其余章节可 以略过。
目录中每一章的内容都围绕主题展开,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连贯性。第一章 “行为无价值论概述”首先介绍了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和主要观 点,为后续的讨论打下了基础。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中,作者分别详细探讨了行为 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核心理论,使读者可以全面理解这两种理论的内涵与 外延。第四章“二者的比较与选择”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这本书让我认识到道德和法律的本质是复 杂多变的,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做出判断。在未来的生活和学习中,我将继 续深入思考这些问题,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知识。
目录分析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是一本深入探讨刑法理论中重要课题的书 籍,它的目录经过精心设计,将复杂的刑法理念以清晰、有条理的方式呈现出来。 以下是对这本书目录的分析。
作者简介
这是《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读书笔记,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感谢观看
而结果无价值论则强调了结果的善恶对行为的价值的影响,这种观念有助于 引导人们行为结果的善恶,但也可能导致人们为了追求结果而忽视道德原则和行 为本身的正当性。
在我看来,这两种观念并不是水火不容的,而是可以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的。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考虑行为和结果的双重因素,以做 出更为公正、合理的判断。例如,在医疗领域,医生在救治病人的过程中,既要 考虑医疗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又要考虑病人的病情和治疗效果;在法律领域, 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既要考虑法律条文的适用性和公正性,又要考虑案件 结果对社会的影响和公正性。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中国展开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中国展开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中国展开一、概述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是刑法学界长期存在的理论争议。

这两种理论对于犯罪的本质和价值的判断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诠释。

结果无价值论主张,犯罪的本质在于其对法益造成的侵害或危险,即结果的无价值而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本身的反伦理性、反社会性或不法性,即行为的无价值。

这两种理论在犯罪论体系、犯罪成立条件、违法性判断标准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近年来,随着中国刑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在中国也逐渐展开。

中国学者在借鉴和吸收国外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刑法实践,对这两种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梳理和总结中国学者在这一问题上的主要观点和争议,以期为推动中国刑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在下一部分,我们将详细分析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观点和理论基础,探讨它们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

随后,我们将对中国学者在这两种理论上的主要观点进行梳理和评价,分析它们在中国刑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和问题。

我们将对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探讨中国刑法学理论在这一问题上可能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1. 介绍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概念。

在法学理论界,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一直是刑法领域中备受瞩目的两大理论。

这两种理论对于犯罪行为的评价标准和处罚依据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少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这两种理论在中国的发展及其争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我们需要了解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概念。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犯罪行为的本质在于其对法益造成的侵害或危险,即犯罪的结果。

根据这一理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因此只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或危险的行为才应被视为犯罪。

而行为无价值论则强调犯罪行为的反伦理性或反社会性,即犯罪的行为本身。

这一理论认为,即使某些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法益侵害或危险,但由于其违反了社会伦理或道德准则,也应被视为犯罪。

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在法益概念运用上的具体差异

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在法益概念运用上的具体差异

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在法益概念运用上的具体差异作者:马洁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2期摘要: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的法益概念运用,必须要结合特定的具体的构成要件才能来谈,否则将无从谈起。

关键词: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法益;构成要件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228-01作者简介:马洁(1989-),女,彝族,四川西昌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结果无价值论从行为产生的结果出发对法益是否被侵害进行判断,在其在危险犯和未遂犯的问题上有主要体现。

例如,行为人A用枪对B进行射击,按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而言,只要被害人B在A射杀他前就已经死亡了的,A的客观行为就绝对不是侵害B生命权法益的行为。

因为此时A的不具备侵害B生命权法益的客观条件,所以按此进行评价,行为人A对被害人B的射杀行为就没有办法评价为是一种侵害法益的行为。

因为判断一个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属于该行为人当时的行为,应该从该行为正在进行时加以判断。

此外,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是否与特定构成要件、犯罪形态有关问题上也存在着差异。

前者所阐述的是法益侵害与行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但是又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所以该理论就可以将法益和构成要件、犯罪形态这三者进行有机而合理的串联成为一个整体。

但后者对于构成要件的价值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只是较为粗劣地得出因为存在着法益被侵害点结果发生,因而会得出后者的结论。

因为其在法益侵害结果上都是被害人的生命权法益被侵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法益侵害结果。

例如,当行为人A误认为自己在遭遇不法侵害时,其错误的认为警察B的正当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对自己进行的抢劫行为,进而对警察B进行所谓的防卫行为,但该行为导致了警察B的受伤或死亡的后果,那么行为人A就将成为一种假想防卫。

此时,因为有警察B被行为人杀死了,那么A对B生命权法益的侵害结果就是无价值的,此时如果从结果无价值论角度出发,对行为人A进行违法性判断,那么行为人A就一定具有违法性。

日本刑法学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日本刑法学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日本刑法学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一、本文概述日本刑法学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是两种重要的刑法理论,它们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这两种理论在日本刑法学中的发展、内涵及其争议,以期对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本文将对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和阐述,明确它们在刑法理论中的定位和作用。

通过梳理和分析日本刑法学界的相关文献和案例,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两种理论在日本刑法学中的历史演变和现状,以及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重点分析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间的争议和分歧,包括它们对犯罪行为的评价标准、定罪量刑的依据等方面的不同看法。

本文还将对这两种理论的优缺点进行客观评价,指出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局限性和挑战。

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对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进行反思和借鉴。

通过对这两种理论的深入研究和探讨,本文旨在为我国刑法学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提供一定的启示和参考。

二、行为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是日本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它主要关注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反社会的性质,而不仅仅是行为所造成的结果。

这一理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相对立,后者主要关注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结果。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的反社会性是决定其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

即使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或结果,只要它本身具有反社会的性质,就可能构成犯罪。

这一理论强调行为的道德和伦理评价,认为法律应当维护社会的道德秩序,对违反这一秩序的行为进行制裁。

在实践中,行为无价值论对于某些犯罪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涉及未遂、共谋等犯罪形态时,行为无价值论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理论依据。

即使犯罪行为未得逞或仅处于预备阶段,只要行为人表现出反社会的意图和行为,就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与结果无价值论相比,行为无价值论更加注重行为的内在性质。

结果无价值论主要关注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结果,而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行为的反社会性是决定其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

德国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关联统计

德国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关联统计

德国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关联统计德国的犯罪构成体系由三部分组成: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这三个部分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逐步递进式的考察。

其中的许多理论值得我国刑法学界学习借鉴。

一、德国刑法理论中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争论原本在德国,并不存在“结果无价值论”这一名称的违法性论。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最初来源于维尔泽尔的“人的不法论”的观点。

两者之间的对立始于维尔泽尔的目的行为论和社会相当性理论的提出。

1维尔泽尔以其目的行为论为背景,认为不法是与“行为人有关系的‘人的’行为不法”,结果无价值仅在“人的违法行为的内部具有意义”。

2德国的违法性本质论争呈现三个鲜明的阶段。

1、客观不法论、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

以麦茨格和Lange 等学者为代表的一元结果无价值论曾在20实际出的德国风光一时。

其基本观点是:⑴法规范在不法当中只体现为客观的评价规范;⑴及时法定构成要件在木屑情况下乙主观要素为必要,但该主观要素也大都能够被还原为法益侵害,只要那些无法诶法益侵害所吸收、但为不法类型所必需的主观要素才应例外地承认其味主观的不法要素;⑴估计并非不法要素,而是纯粹的责任要素。

但是,这一观点遭受了下列的批判:⑴法规范在不法中不仅是评价规范也是决定规范;⑴类型化不法的成立不能缺少故意等主观要素。

刑法意义上的不法是经过具体构成要件类型化了的违法性,故它本质上来说必然是主客观两方面的结合统一体。

除了一元结果无价值论例外予以承认的主观不法要素外,故意也属于不法要素。

319世纪末20世纪初,Merkel在1867提出了主观违法性论的主张。

刑法中的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

刑法中的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

刑法中的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这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也是刑事领域的学习者、从业者无法回避的问题。

两大学说的讨论,短期来看,似乎看不出对司法实践有任何立竿见影的功利价值。

但是,这种讨论本身,有点像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工作,意义重大。

目前以周光权教授为首的行为无价值论者颇多,不同于以往以张明楷、陈兴良教授为首的结果无价值论者占据上风的时代。

首先表明立场,笔者是结果无价值论的拥趸,虽然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有不同的见解。

一、从根子上说起主流观点认为,刑法的目的有3个:一是规范行为维护秩序(公共秩序),二是保护合法利益(针对绝大多数好人),三是保障人权(针对极少数涉嫌犯罪的人员)。

有学者认为,上面第三个目的和第二个目同根同源。

据此认为,刑法的目的只有2个:一是规范行为维护秩序,二是保护全部人的合法利益。

请见以下示意图:大致,由此产生了两个针锋相对的理论:一种理论认为,刑法的目的主要是维护秩序,称为“规范违反论”。

以这个理论为基础,慢慢生长出来的是行为无价值学说(是否违法主要看行为的学说)。

另一种理论认为,刑法的目的主要是保护法益,称为“法益保护论”。

以这个理论为基础,生长出来的是结果无价值学说(是否违法不仅要看行为、更要看结果的学说)。

二、行为无价值学说、结果无价值学说在喋喋不休地争论什么?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争论点是“某行为是否不法” 的定义权。

行为无价值学说认为,判断某行为是否不法,主要看两点,一是客观上是否违反了法律规范的表述,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的故意或过失。

满足这两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不法。

可以看出,判断不法的重心,放在了靠近行为人这边。

结果无价值学说认为,判断某行为是否不法,关键看一点:是否对法益构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或侵害。

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恶的故意或过失。

可以看出,该学说把判断不法的重心,放在了法益这边。

在大部分情况下,两种学说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

因为正常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坏的行为往往会导致坏的结果。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关系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关系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关系周光权【内容提要】按照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立场,违法性的本质是违反行为规范;同时,侵害法益性也是违法性判断的根据之一。

在造成法益侵害或危险,但没有行为的规范违反性时不能确定处罚;在违反规范但并未造成法益侵害时,被告人也无罪。

无论从违法性论发展史的角度,还是结合刑法立法和司法实务都可以看出,就违法性判断而言,仅有结果无价值是不够的。

如果把仅有法益侵害但没有规范违反的行为也评价为不法,势必会扩大处罚范围。

结合侵害犯和危险犯的结果或危险与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分析,就可以发现结果无价值能够融入到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中,从而取得自己的地位,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内部没有内在矛盾。

行为无价值论在日本是少数说,但在德国,行为无价值二元论成为通说,行为规范违反和法益侵害同时对违法性加以说明,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包括国家治理理念的不同,目的行为论对德日刑法学的影响不同,以及德国和日本在工业化和社会进程方面有差异。

中国刑法学基本立场的定位注定绕不开国家治理的理念和社会转型态势问题。

【关键词】违法性论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二元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是中外刑法理论界普遍存在的基本立场之争,现在已渗透到犯罪论、刑罚论与许多具体犯罪的各个方面。

在我国转型期的社会背景与犯罪论体系重构之争的理论背景下,研究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问题可以更好地回应社会发展与司法实务的现实需求,推动刑法学各个具体理论的深入发展。

本刊组织的此次主题研讨,内容涉及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关系、结果无价值逻辑的实务透视以及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理论的哲学基础。

一、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点结果无价值论以法益侵害或危险作为违法评价的基准,从行为所引起的结果中去寻找违法评价的对象。

结果无价值论的主要特色在于以下两方面。

其一,重视结果。

其主张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或者制造危险。

其二,违法是客观的,违法判断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区别与分析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区别与分析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区别与分析南宁胡律师1、结果无价值论:以法益侵害说为基础: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观念,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理论。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然后由此出发,追溯该结果是由谁的、什么样的行为所引起的,由此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就好像是将一部记录片倒过来看,从结尾来回忆所发生的事件的全过程。

所谓“无价值”,就是“从刑法的立场来看,没有价值”,“违反刑法所意图保护的价值”。

所谓结果无价值论,就是说“该行为引起了结果(侵害法益的事实),所以,被评价为没有价值”。

它是从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2、行为无价值论:以规范违反说为基础: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反法秩序的观念,以“行为”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见解。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意图、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然后再考虑该行为引起了什么样的结果,也就是按照时间的发展顺序来考察行为的进程。

仍以上述看记录片的情形打比方的话,就是按照片子的正常顺序,从头开始观看事件发生、发展以及最终结果的全过程。

因此,行为无价值,就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即伦理规范,因而被评价为无价值”,即它是从加害人即行为人(而不是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总结结论:但是,完全抛开结果无价值不管的行为无价值论,和认为行为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外在表现,只要有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危害行为,就能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观主义刑法并无二致,而且,就刑法中所规定的、因为造成了某种具体结果,所以构成犯罪的结果犯而言,行为无价值的考虑,显然是不妥当的,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因此,不论是在德国还是在日本,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极为罕见,取而代之的,主要是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同时也考虑行为无价值的所谓“二元论”。

按照这种观点认为,刑法上的实质违法性,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刑法学》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一、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理论前提行为的违法性的原因是源自于行为本身的“恶”,还是行为结果的“恶”?这个问题代表的就是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之争。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主要涉及不法论的主客观之争,在不法论的延长线上,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的争论问题就是决定刑事不法之成立与否的程度深浅的,究竟是是客观所致的法益侵害还是行为的本身样态。

因为,只有在区分不法与罪责的阶层式系统中,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才有其存在意义。

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故意(特别是既遂犯的故意)作为违法要素的纳人构成要件,是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间的分水岭,在中国四要件体系下,很难就此展开争论;而在中国,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间的争论,则应与犯罪制度的重构联系起来。

”二、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历史来源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的争论起源于20世纪上半叶,主导了20世纪中后期德日刑法学的发展。

在这期间他们渐渐意识到从既定的理论假设出发展开抽象的推理,容易忽略具体案例的妥当性,最终德国法理学倒向了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而日本刑法学最终选择了结果无价值论。

山口厚教授对此评论道:“如果说受德国刑法学巨大影响的日本式刑法学有其自身特点的话,我想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结果无价值论在日本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

”而在我国,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代表性引入者是张明楷教授和周光权教授。

张明楷教授算得上是最早表明其基本立场的学者早在二十年前的相关论作中,他就大力倡法益侵害说和以此为基础的结果无价值论。

而周光权教授的论作则对德日刑法学中的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有所论及,并对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明确表示支持,而这也是笔者所支持的。

三、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的基础内涵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围绕的正是与行为人因素相割裂的行为本身,着眼于法秩序的客观评价。

浅析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

浅析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

浅析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摘要:围绕着违法性的本质,存在着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争论,而且逐渐成为了违法论的主题。

关键词: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结果无价值论,是以法益侵害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观念为基础,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理论。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然后由此出发,追溯该结果是由谁的、什么样的行为所引起的,由此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就好像是将一部记录片倒过来看,从结尾来回忆所发生的事件的全过程。

所谓“无价值”,就是“从刑法的立场来看,没有价值”,“违反刑法所意图保护的价值”。

所谓结果无价值论,就是说“该行为引起了结果(侵害法益),所以,被评价为没有价值”。

它是从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相反地,行为无价值论,是以规范违反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反法秩序的观念为基础,以“行为”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见解。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意图、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然后再考虑该行为引起了什么样的结果,也就是按照时间的发展顺序来考察行为的进程。

仍以上述看记录片的情形打比方的话,就是按照片子的正常顺序,从头开始观看事件发生、发展以及最终结果的全过程。

因此,行为无价值,就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即伦理规范,因而被评价为无价值”,即它是从加害人即行为人(而不是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但是,完全抛开结果无价值不管的行为无价值论,和认为行为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外在表现,只要有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危害行为,就能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观主义刑法并无二致,而且,就刑法中所规定的、因为造成了某种具体结果,所以构成犯罪的结果犯而言,行为无价值的考虑,显然是不妥当的,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因此,不论是在德国还是在日本,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极为罕见,取而代之的,主要是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同时也考虑行为无价值的所谓“二元论”。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评析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评析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评析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是中外刑法理论界普遍存在的基本立场之争,现在已经渗透到犯罪论、刑罚论与许多具体犯罪的各个方面,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社会背景与犯罪论体系重构之争的背景下,研究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问题可以更好地推动刑法学各个具体理论的深入发展,促进社会的前进。

在阅读了张明楷教授的《刑法的基本立场》和周光权教授的《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等一系列著作后,本文将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概述、两者的对立点、各自的优势和劣势这三个方面来剖析,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基本概述首先,在介绍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前,我认为应先介绍另外两种学说: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

李斯特对法益的研究中将违法性定义为两重含义:一是形式违法:违反国家的规范即法秩序的命令、禁止的行为;二是实质违法: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反社会的或非社会的行为(所谓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指对法规范所保护的个人或者全体的生活利益的侵害或威胁)。

由此,引出了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争论。

两个学说在很多方面存在分歧,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在违法性理解上:法益侵害说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

规范违反说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违反法规范或者违反法秩序。

(二)在基本价值观、国家观与刑法观上:法益侵害说立足于个人主义及自由主义的观点,认为世界以人为基础而存在,应尽可能少的限制个人的自由,尽可能多的限制国家权力。

规范违反说虽没表明反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但因其偏重义务概念、社会伦理概念,故实质上有倾向于全体主义与社会连带思想之嫌。

(三)在刑罚处罚的界限与实质标准上:法益侵害说将国民利益受侵害视为违法性的原点,只有行为侵害了法益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规范违反说的基础在于刑法是伦理道德的最低限度,即刑法处罚的只是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

(四)在刑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法益侵害说认为刑法与伦理道德必须分离。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关系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关系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关系周光权【容提要】按照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立场,性的本质是违反行为规;同时,侵害法益性也是性判断的根据之一。

在造成法益侵害或危险,但没有行为的规违反性时不能确定处罚;在违反规但并未造成法益侵害时,被告人也无罪。

无论从性论开展史的角度,还是结合刑法立法和司法实务都可以看出,就性判断而言,仅有结果无价值是不够的。

如果把仅有法益侵害但没有规违反的行为也评价为不法,势必会扩大处罚围。

结合侵害犯和危险犯的结果或危险与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进展分析,就可以发现结果无价值能够融入到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中,从而取得自己的地位,行为无价值二元论部没有在矛盾。

行为无价值论在日本是少数说,但在德国,行为无价值二元论成为通说,行为规违反和法益侵害同时对性加以说明,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包括国家治理理念的不同,目的行为论对德日刑法学的影响不同,以与德国和日本在工业化和社会进程方面有差异。

中国刑法学根本立场的定位注定绕不开国家治理的理念和社会转型态势问题。

【关键词】性论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二元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是中外刑法理论界普遍存在的根本立场之争,现在已渗透到犯罪论、刑罚论与许多具体犯罪的各个方面。

在我国转型期的社会背景与犯罪论体系重构之争的理论背景下,研究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根本问题可以更好地回应社会开展与司法实务的现实需求,推动刑法学各个具体理论的深入开展。

本刊组织的此次主题研讨,容涉与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关系、结果无价值逻辑的实务透视以与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理论的哲学根底。

一、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点结果无价值论以法益侵害或危险作为评价的基准,从行为所引起的结果中去寻找评价的对象。

结果无价值论的主要特色在于以下两方面。

其一,重视结果。

其主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或者制造危险。

其二,是客观的,判断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

对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学者们一般进展如下概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为无价值论VS结果无价值论
一、概念的产生
1、四要件理论:在传统的通说当中,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用的是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两位老爷子的《刑法学》教科书)。

在四要件体系中,是没有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概念的。

(我国刑法学界长期发展总结形成的四要件构成理论,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2、阶层理论:最近几年,由于留日(绝大多数)、留德学者的归来,所以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开始逐步推向全国,也就是所谓的“阶层理论”,主要包括三阶层和两阶层。

再加上司法考试的命题人是张明楷教授和周光权教授(二者均有留日背景),大多数学者和学生就慢慢开始知晓并且了解阶层体系。

阶层体系就涉及了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概念。

(三阶层递进式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
二、国内外立场
在德国,经过一百多年的争论,二元论或者叫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已经占据了通说的地位。

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都日渐式微。

在日本,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也是十分有力的。

但是,由于平野龙一教授是结果无价值论者,其和其学生在日本刑法学界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所以结果无价值论的支持者也挺多。

可以说,二者目前尚在争论,但是难分高下。

在国内,清华大学的张明楷教授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老前辈们都是彻底的结果无价值论者,还有张明楷教授的学生,人民大学的李立众教授也是结果无价值论者。

北京大学的陈兴良教授、人民大学的付立庆教授等也都是结果无价值论者。

清华大学的周光权教授则提倡新行为无价值论,即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

由于目前学术影响力较强的几位学者都是结果无价值论者,所以让人感觉好像结果无价值论是主流学说。

综合来看,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争论在我国才刚刚开始,没有哪个理论占据了压倒性的优势。

三、补充说明
(一)阶层理论相对于四要件的区别
无论是三阶层还是二阶层,相对于四要件的区别是有共性的,那就是阶层式理论的犯罪构成是一个立体式层层递进的体系,而四要件是平面化的耦合式理论。

这一点很明显,就主张四要件的学者对于四个要件的排列顺序五花八门来看,传统四要件之间是没有逻辑顺序的,定
罪是一个类似于拼图的过程,一旦符合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四个条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正当化事由怎么办: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往哪里搁?责任问题怎么办:一个14岁行为人盗窃,让一个16岁的行为人望风怎么圆成共同犯罪?(说16岁的不构成共犯这个明显不合适,一刀切地否认14岁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估计会在微博上被喷死——当然这是玩笑)
可以说在正当化事由问题、责任主义问题、共同犯罪问题、未遂与不能犯问题、因果关系问题还有认识错误等问题上,四要件的选择只能是但书、但书、但书。

这样四要件就在试图不断适应新问题需要的征途上侵蚀自身,最后完全被瓦解。

阶层论的特色就在于:
【1】秉持客观主义立场,坚持区分违法和责任,主张定罪是一个从客观不法到责任上可以非难的过程,任何一个阶段不符合要求就会终止评价不认定为犯罪;
【2】禁止回溯性评价,责任阶段的评价不能回到客观违法的头上去,这样就体现了定罪过程的立体性;
【3】减法式的定罪方式有利于保障人权,将任何一个风险行为的评价限缩在符合规范要求、侵害法益的范围内,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
【4】构成要件的开放性,可以吸纳新型犯罪,而不像四要件那样本身就是一个闭合的体系,导致其很难做到包容新的犯罪类型。

那么二阶层除了违法和责任的区分以外还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实行行为为核心的违法构成要件体系,排斥或者部分排斥主观违法要素;
【2】以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排斥或者部分排斥客观归责理论;【3】严格地区分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
【4】责任要件除了故意和过失的区分以外还包括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内容;【5】共同犯罪多认同行为共同说。

(二)、二阶层相对于三阶层区别
古典学派的三阶层理论以犯罪构成严格遵循客观判断优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优于实质判断以及事实判断优于法律判断的原则,将犯罪认定路径归纳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

这里的构成要件(Tatbestand)不是规范性的判断,而是形式上的判断——即从一个行为从外表上看到底能不能纳入刑法的评价范围。

但是这种判断标准只能停留在应然层面,实然层面难以实现。

而且这种将构成要件从评价规范中剥离的做法还有一个问题——在责任的
非难性层面上也难以说可以脱离构成要件。

这样一来构成要件既对于违法判断有必要,也为责任判断所必须(规范责任论),所以应当在不同层次上被吸收,纳入到规范评价中去,于是就有了二阶层理论(那种认为二阶层是合并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观点是片面的)。

所以诞生了如下形式:
五、理论简评
首先,在理论上,行为无价值理论和结果无价值理论的涉及的是违法性的实质,即我们认为某种行为是违法犯罪到底是因为行为本身恶还是因为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恶?如果认为行为之所以违法,是因为行为“恶”(行为违反社会伦理、违反规范等),那么就是行为无价值理论;如果认为行为之所以违法,是因为结果“恶”(结果侵害了法益),那么就是结果无价值理论。

通过上述的简要说明,我们会发现,由于这一概念是舶来品,所以翻译成“无价值”是有些问题的。

现在,有学者翻译为“行为反价值、结果反价值”或者“行为非价、结果非价”。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这两个理论绝大多数时候都会得出相同的结论。

教科书和论文中出现二者对垒的例子,几乎都是偶然防卫。

(1)一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在偶然防卫的场合,行为人无罪。

(2)另一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对己的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对第三人的偶然防卫无罪。

(3)二元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人成立犯罪未遂。

(4)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人成立犯罪既遂。

但是,近来,这两派的理论已经不断趋近,最终近乎折中成“犯罪未遂”的结论。

最后,对于司考和考研而言。

(1)对于司法考试而言,我认为这个问题有些超纲,不会考。

但是,现在的司考老师有点故弄玄虚,故意把这个知识点讲得好像特别难,让考生觉得头晕脑胀。

实际上,就算考了,也不会考得像他们说的那么难,最多考个“简化版”的偶然防卫(后述)。

(2)对于考研而言,这个问题就不超纲了,则必须掌握上述所有基础理论。

六、司法考试中的偶然防卫
第一,司考的老师虽然讲了很多年这个理论,但是至今司法考试都没有考过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区分。

所以,我认为,在未来几年,还是不会考。

第二,由于张、周二人观点冲突,因此,这道题不太可能给出一个标准答案。

因此,考察方法要么是多选或者不定项选择,要么放在卷四。

1、简化版:甲开枪杀死了乙,后发现,乙当时正在杀丙。

答案:
(1)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3)结果无价值论:甲无罪。

2、升级版:甲开枪杀死了乙,后发现,乙当时也要杀甲。

(1)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3)结果无价值论又分为两种观点:
①一种认为对己的偶然防卫构成犯罪未遂,对第三人的偶然防卫无罪。

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②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对己还是对第三人,偶然防卫都无罪,因此,甲无罪。

推荐书目:《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