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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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若干问题研究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若干问题研究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若干问题研究发布时间:2021-01-26T14:35:18.197Z 来源:《创新人才教育》2021年3月作者:丁强[导读] 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是在刑法学中,分析行为的违法性即社会危害性的两个不同理念和研究方法。

结果无价值论是从保护社会生活利益为出发,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违法,只能从行为造成的侵害或者威胁结果为基础,从理性的客观的立场进行判断,禁止加入其主观因素。

而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从主观事前的角度出发,以社会规范伦理进行制约,法律处罚偏离“社会相当性”的侵害,综合行为人自身情况,从一般人的立场加以判断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丁强 330022 摘要: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是在刑法学中,分析行为的违法性即社会危害性的两个不同理念和研究方法。

结果无价值论是从保护社会生活利益为出发,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违法,只能从行为造成的侵害或者威胁结果为基础,从理性的客观的立场进行判断,禁止加入其主观因素。

而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从主观事前的角度出发,以社会规范伦理进行制约,法律处罚偏离“社会相当性”的侵害,综合行为人自身情况,从一般人的立场加以判断。

现如今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因自身存在严重的缺陷,基本上已经没有人主张,取而代之的则是将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结合起来,即行为无价值“二元论”。

这种理论也正是德日刑法论的主流观点。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社会危害性必然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这从某种程度上接近于行为无价值论“二元论”的立场。

对于决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要考虑侵害的客体,手段,后果,行为人自身情况及主观要素等,这些因素很多时候是与“二元性”有其相重合的部分,以至于很多学者借鉴德日刑法的“二元性”来从新建构我国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笔者认为德日行为无价值理论,无论是自身的逻辑还是理论根据上,都存在严重缺陷,社会危害性理论应当坚持以法益侵害为原则的结果无价值论。

从结果无价值论展开,分析我国与德日刑事立法的差别,说明我国刑事立法蕴含结果无价值的立场。

论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_以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理论为基度

论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_以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理论为基度

一、问题的缘起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见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内容摘要:关于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学的通说认为只能是过失犯罪,其罪过形式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文将结合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理论,原因自由行为等学说论证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还应当包括间接故意。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罪过;原因自由行为;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410(2008)06-0043-05论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以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理论为基度○杜江(中国政法大学北京海淀100088)◆法学论坛收稿日期:2008-02-23作者简介:杜江,(1983-),男,四川泸州人,中国政法大学2006级硕士生。

On the subject of the crime of traffic accident———From the basic aspect of the theory of valuelessness of act and valuelessness of consequenceDU JiangAbstract:As for the crime of traffic accident,the dominant opinion of criminal law circle in China is that it just can be a kind of negligent crime,the subject of which includes negligence of over-self-confidence and negligence of bined the theory of valuelessness of act and valuelessness of consequence with the theory of free act of cause,this paper will demonstrate that the subject of the crime of traffic accident shall include indirect-intention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Keyword:the Crime of Traffic Accident;the Subject of Crime;Free act of Cause;Valueless -ness of Act;Valuelessness of Consequence2008年12月第20卷第6期Dec .,2008Vol.20No.6四川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ofSichuanPoliceCollege离事故现场的。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案例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案例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案例
那我给你讲个小案例来解释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吧。

一、案例。

假设有个调皮捣蛋的小明,他在公园里拿着弹弓,对着一棵大树上的鸟窝射石子。

1. 从行为无价值论的角度看。

小明拿着弹弓射鸟窝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不好的。

哪怕他运气特别差(或者说从保护小鸟的角度来说是运气好),石子还没射到鸟窝就掉地上了,根本没有造成任何实际的损害结果,比如没有把鸟窝打坏,也没有惊到小鸟。

但是,行为无价值论会认为小明的这个行为是值得被谴责的。

因为他拿着弹弓射向鸟窝这个动作,是违反了我们保护小动物、爱护公共环境里的生物这种规范的行为。

就好像一个人在图书馆里大声喧哗,即使没有真的打扰到任何人(比如说图书馆里当时根本就没人),但他大声喧哗这个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图书馆保持安静的规则,是不被允许的,是有“行为的恶”在里面的。

2. 从结果无价值论的角度看。

如果小明射出去的石子没有射中鸟窝,鸟窝完好无损,小鸟也没受到惊吓,那结果无价值论就会觉得小明这个事儿没什么大不了的。

因为没有产生任何实际的坏结果呀。

只有当小明的石子真的把鸟窝打坏了,小鸟受伤了或者飞走再也不回来了这种实际的损害结果出现的时候,结果无价值论才会认为小明做了一件坏事,才会去考虑对他进行谴责或者要求他承担责任。

就好比有人在马路上不小心踩了一脚油门,但是没有撞到任何人或者任何东西,按照结果无价值论,这个行为就不算有太大问题,因为没有产生“结果的恶”。

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之我见

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之我见
却适 用 民商事 法律 来解 决, 而对 于 定后 , 认为, 犯罪是对存在于法律之前的文化规范的违反。正因 同违 约造 成 了几千万 的损失 ,
盗窃 、 占、 侵 抢夺所 造成 的损 失约几 千元 却要 上升 到刑 罚处 罚 , 对 这些 特定 危害 形式 的处 罚 ,正说 明 了法 律对 行 为 的否定 评价 。 0 此 时考虑 的显 然是 行 为的规 范违 反与 行 为本 身 。 第三 , 意杀人 与过 失致 人 死亡 , 故 所侵 犯 的法 益的 性质 都相 同, 但是 刑法 对他 们 的处 罚差别 很大 。 如果 按照 结 果无 价值 的观
第 一 , 果 无价值 说基 于法 益侵 害说 。 说 中的法 益概 念 强 结 此
其他 利益 是 由个人 生活 利 益所 派生 的 , 么 法 那 为 ( 部态 度) 还 包括 人 的内心 意思 ( 外 , 内部态 度 ) 。一般 来 说, 行 调 个人 生活 利益 , 为无 价值 论认 为 , 违法 性 的根据 在于行 为本 身 的样 态 ( 伦理性 ) 益 应该 是 具体而 明确 的。但 把对 社 会利 益 的抽 象危 险 也看 作 与 反 。 以及 行 为人 的主观 恶 性 , 即行 为本 身恶是 违法 性 的根据 ; 果 无 个人 利 益 的关联 ,会使 得法 益本 身变 得抽 象 和模 糊 。 而行 为 无 结
往 , 不热 闹 。 果无价 值 与行 为无价 值 两者有 各 自的合 理性 , 好 结 也存 在各 自的缺 陷。笔者 不敢 卷入 这种 “ 忍” 杀 中 , 是 残 厮 就 对 这 两种理 论 的一 些观 点进行 梳 理 , 并浅谈 自己的一 点看 法 。
关键 词 行 为 无价值 结果 无价值 违法性
2 9.1 ( ) 0 0 下 1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目的行为论 ” 提 出之前 ,德 国刑法 理论深 受客 观主 义影响 ,主张不法是客观 的,不法性的实质是客观存在的对法 秩序 的侵 害。李斯特提 出了法益 的概念 ,将该理论发展为 “ 不法是对法 益的客观 侵害 ,包含实 际发生 的法益 侵害 侵害结果 和对 法益造 成侵 害的危 险 ” 。 该理论最初不接受 对不法 的主 观价值 判断 ,认 为这 种侵 害是 纯粹 客观 的,甚至将 自 然灾害 、动物侵袭导致的结果也包含在不法的范畴里 。
大 陆法 系刑 法 理 论 中的行 为 无 价值 论 与 结 果 无 价 值 论
褚 欣
摘 要 :行 为 无 价 值 论 与 结 果 无 价值 论 两种 理 论 是 大 陆法 系刑 法 理 论 针 对 不 法 性 的 实质 的探 讨 ,萌 发 于德 国 而 兴 盛 于 日本 , 影 响 了 包 括 我 国在 内的 多个 国 家 。本 文 试 图对 两种 理 论 的 产 生和 发 展 进 程 进 行 梳 理 ,揭 示 犯 罪体 系 中不 法 的 实质 ,探 究 对 我 国 理 论 发展 的 启 示 。
( 一 ) 行 为 无 价 值 论 在 日本 的 盛 行
行为无价值论 自2 0 世纪 4 0年代 被 引进 日 本 开始 ,一 直到在 6 o年 代 中期都处 于优势地位 ,属于有力说 。究其原因 ,要从 日本近代 刑法理 论 的发展进程说起 。 日本 自明治维 新时期 开始 向德 国学 习刑 法思想 制 度, 百年来倾举 国之力提高 国家经济和军事实力 ,普遍认 同个人 权益要 绝对服从 于国家利益 的理念 。威尔采提 出 “ 人 的不 法论” 于 2 0世纪 3 0 年代 , 正值 日 本法西斯对外侵略扩张 的历史时期 。再加上 日 本社 会受传 统封建文化 的浸染 ,君权至上 、道德至上 ,故而对重视秩序 保障、强调 犯罪预 防的新派刑法思想青睐有加 。 日本引进新派思想后 ,进一 步将其 发展 成为主观主义刑法理论 ,将认定犯罪 的重点放在对行 为人主观恶性 的考察 ,认 为犯罪犯罪是犯罪人 内在危 险性 的外化 。这都 与行为无价值 强调不法 的根源是行 为本 身的思想高度契合 。故而 ,在行 为无价值和结 果无价值这对概念被 引进 日本之初 ,从政府 到学者更多地表 现出对行为 无价值 的喜爱 ,行 为无价值论先 于结果无价值论形成体 系 。并在 日 本盛 行开来。 当然 ,即使 是推崇行为无 价值论 的学者 ,对理论 的理解和侧重 也有 所 不同 ,一些学者对行 为无价值 论以及作为理 论依据 的 “ 目的行为论 ” 和 “ 道德 主义”都保持 了可贵 的克制和怀疑 。与此 同时 。还有一些对国 家权 力的扩张持谨 慎态度的学者学习 、引进德 国旧派刑法思想 ,形成 并 宣扬结果无价值论 。在学者们的共同坚持下 ,结果 无价值论在学 界仍 占 据了一席之地 ,行为无价值被限定在引起了客观侵害结果 的前提 中 ,对

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之我见

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之我见

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之我见作者:杨雪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3期摘要在刑法理论当中,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还是行为规范违反,实质违法性的根据是行为无价值还是结果无价值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各路学者各显“神通”撰文论证,既有对结果无价值的积极倡导,也有对行为无价值的大力弘扬,你来我往,好不热闹。

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两者有各自的合理性,也存在各自的缺陷。

笔者不敢卷入这种“残忍”厮杀中,就是对这两种理论的一些观点进行梳理,并浅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违法性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09-02一、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众所周知,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层次,违法性的实质根据存在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的不同立场。

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结果无价值(Erfolgsunwert),结果无价值中的“结果”,不仅指现实的法益侵害,还包括法益侵害的危险;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行为无价值(Handlungsunwert),行为无价值中的“行为”,不仅指人的客观行为(外部态度),还包括人的内心意思(内部态度)。

一般来说,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本身的样态(反伦理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即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结果无价值论则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

豍实际上,采取结果无价值还是行为无价值,取决于对违法性实质的理解。

(1)规范违反说。

该说认为,违法就是否定法,即违反客观法本身,也就是违反刑法规范背后的社会伦理、文化规范。

宾丁认为,规范表现为国家为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命令其国民及其国家机关为实现目的而进行必要的行为,禁止实行被认为有害的行为,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豎因此,犯罪的本质在于蔑视法规范的要求,即违反规范性。

行为无价值论VS结果无价值论

行为无价值论VS结果无价值论

行为无价值论VS结果无价值论一、概念的产生1、四要件理论:在传统的通说当中,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用的是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两位老爷子的《刑法学》教科书)。

在四要件体系中,是没有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概念的。

(我国刑法学界长期发展总结形成的四要件构成理论,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2、阶层理论:最近几年,由于留日(绝大多数)、留德学者的归来,所以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开始逐步推向全国,也就是所谓的“阶层理论”,主要包括三阶层和两阶层。

再加上司法考试的命题人是张明楷教授和周光权教授(二者均有留日背景),大多数学者和学生就慢慢开始知晓并且了解阶层体系。

阶层体系就涉及了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概念。

(三阶层递进式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二、国内外立场在德国,经过一百多年的争论,二元论或者叫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已经占据了通说的地位。

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都日渐式微。

在日本,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也是十分有力的。

但是,由于平野龙一教授是结果无价值论者,其和其学生在日本刑法学界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所以结果无价值论的支持者也挺多。

可以说,二者目前尚在争论,但是难分高下。

在国内,清华大学的张明楷教授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老前辈们都是彻底的结果无价值论者,还有张明楷教授的学生,人民大学的李立众教授也是结果无价值论者。

北京大学的陈兴良教授、人民大学的付立庆教授等也都是结果无价值论者。

清华大学的周光权教授则提倡新行为无价值论,即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

由于目前学术影响力较强的几位学者都是结果无价值论者,所以让人感觉好像结果无价值论是主流学说。

综合来看,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争论在我国才刚刚开始,没有哪个理论占据了压倒性的优势。

三、补充说明(一)阶层理论相对于四要件的区别无论是三阶层还是二阶层,相对于四要件的区别是有共性的,那就是阶层式理论的犯罪构成是一个立体式层层递进的体系,而四要件是平面化的耦合式理论。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这本书的目录按照章节划分,共分为五章。每一章主题明确,内容相对独立, 这使得读者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或者需求选择性地阅读。例如,对于行为无价值 论和结果无价值论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直接阅读第二章和第三章,而对其余章节可 以略过。
目录中每一章的内容都围绕主题展开,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连贯性。第一章 “行为无价值论概述”首先介绍了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和主要观 点,为后续的讨论打下了基础。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中,作者分别详细探讨了行为 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核心理论,使读者可以全面理解这两种理论的内涵与 外延。第四章“二者的比较与选择”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这本书让我认识到道德和法律的本质是复 杂多变的,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做出判断。在未来的生活和学习中,我将继 续深入思考这些问题,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知识。
目录分析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是一本深入探讨刑法理论中重要课题的书 籍,它的目录经过精心设计,将复杂的刑法理念以清晰、有条理的方式呈现出来。 以下是对这本书目录的分析。
作者简介
这是《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读书笔记,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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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结果无价值论则强调了结果的善恶对行为的价值的影响,这种观念有助于 引导人们行为结果的善恶,但也可能导致人们为了追求结果而忽视道德原则和行 为本身的正当性。
在我看来,这两种观念并不是水火不容的,而是可以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的。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考虑行为和结果的双重因素,以做 出更为公正、合理的判断。例如,在医疗领域,医生在救治病人的过程中,既要 考虑医疗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又要考虑病人的病情和治疗效果;在法律领域, 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既要考虑法律条文的适用性和公正性,又要考虑案件 结果对社会的影响和公正性。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中国展开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中国展开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中国展开一、概述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是刑法学界长期存在的理论争议。

这两种理论对于犯罪的本质和价值的判断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诠释。

结果无价值论主张,犯罪的本质在于其对法益造成的侵害或危险,即结果的无价值而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本身的反伦理性、反社会性或不法性,即行为的无价值。

这两种理论在犯罪论体系、犯罪成立条件、违法性判断标准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近年来,随着中国刑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在中国也逐渐展开。

中国学者在借鉴和吸收国外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刑法实践,对这两种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梳理和总结中国学者在这一问题上的主要观点和争议,以期为推动中国刑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在下一部分,我们将详细分析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观点和理论基础,探讨它们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

随后,我们将对中国学者在这两种理论上的主要观点进行梳理和评价,分析它们在中国刑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和问题。

我们将对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探讨中国刑法学理论在这一问题上可能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1. 介绍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概念。

在法学理论界,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一直是刑法领域中备受瞩目的两大理论。

这两种理论对于犯罪行为的评价标准和处罚依据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少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这两种理论在中国的发展及其争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我们需要了解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概念。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犯罪行为的本质在于其对法益造成的侵害或危险,即犯罪的结果。

根据这一理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因此只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或危险的行为才应被视为犯罪。

而行为无价值论则强调犯罪行为的反伦理性或反社会性,即犯罪的行为本身。

这一理论认为,即使某些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法益侵害或危险,但由于其违反了社会伦理或道德准则,也应被视为犯罪。

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论,是以规范违反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反法秩序的观念为基础,以“行为”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见解。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意图、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然后再考虑该行为引起了什么样的结果,也就是按照时间的发展顺序来考察行为的进程。

仍以上述看记录片的情形打比方的话,就是按照片子的正常顺序,从头开始观看事件发生、发展以及最终结果的全过程。

因此,行为无价值,就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即伦理规范,因而被评价为无价值”,即它是从加害人即行为人(而不是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但是,完全抛开结果无价值不管的行为无价值论,和认为行为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外在表现,只要有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危害行为,就能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观主义刑法并无二致,而且,就刑法中所规定的、因为造成了某种具体结果,所以构成犯罪的结果犯而言,行为无价值的考虑,显然是不妥当的,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因此,不论是在德国还是在日本,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极为罕见,取而代之的,主要是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同时也考虑行为无价值的所谓“二元论”。

按照这种观点,刑法上的实质违法性,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

结果无价值论,是以法益侵害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观念为基础,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理论。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然后由此出发,追溯该结果是由谁的、什么样的行为所引起的,由此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就好像是将一部记录片倒过来看,从结尾来回忆所发生的事件的全过程。

所谓“无价值”,就是“从刑法的立场来看,没有价值”,“违反刑法所意图保护的价值”所谓结果无价值论,。

就是说“该行为引起了结果(侵害法益),所以,被评价为没有价值”。

它是从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日本刑法学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日本刑法学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日本刑法学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一、本文概述日本刑法学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是两种重要的刑法理论,它们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这两种理论在日本刑法学中的发展、内涵及其争议,以期对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本文将对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和阐述,明确它们在刑法理论中的定位和作用。

通过梳理和分析日本刑法学界的相关文献和案例,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两种理论在日本刑法学中的历史演变和现状,以及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重点分析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间的争议和分歧,包括它们对犯罪行为的评价标准、定罪量刑的依据等方面的不同看法。

本文还将对这两种理论的优缺点进行客观评价,指出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局限性和挑战。

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对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进行反思和借鉴。

通过对这两种理论的深入研究和探讨,本文旨在为我国刑法学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提供一定的启示和参考。

二、行为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是日本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它主要关注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反社会的性质,而不仅仅是行为所造成的结果。

这一理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相对立,后者主要关注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结果。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的反社会性是决定其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

即使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或结果,只要它本身具有反社会的性质,就可能构成犯罪。

这一理论强调行为的道德和伦理评价,认为法律应当维护社会的道德秩序,对违反这一秩序的行为进行制裁。

在实践中,行为无价值论对于某些犯罪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涉及未遂、共谋等犯罪形态时,行为无价值论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理论依据。

即使犯罪行为未得逞或仅处于预备阶段,只要行为人表现出反社会的意图和行为,就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与结果无价值论相比,行为无价值论更加注重行为的内在性质。

结果无价值论主要关注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结果,而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行为的反社会性是决定其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

德国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关联统计

德国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关联统计

德国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关联统计德国的犯罪构成体系由三部分组成: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这三个部分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逐步递进式的考察。

其中的许多理论值得我国刑法学界学习借鉴。

一、德国刑法理论中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争论原本在德国,并不存在“结果无价值论”这一名称的违法性论。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最初来源于维尔泽尔的“人的不法论”的观点。

两者之间的对立始于维尔泽尔的目的行为论和社会相当性理论的提出。

1维尔泽尔以其目的行为论为背景,认为不法是与“行为人有关系的‘人的’行为不法”,结果无价值仅在“人的违法行为的内部具有意义”。

2德国的违法性本质论争呈现三个鲜明的阶段。

1、客观不法论、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

以麦茨格和Lange 等学者为代表的一元结果无价值论曾在20实际出的德国风光一时。

其基本观点是:⑴法规范在不法当中只体现为客观的评价规范;⑴及时法定构成要件在木屑情况下乙主观要素为必要,但该主观要素也大都能够被还原为法益侵害,只要那些无法诶法益侵害所吸收、但为不法类型所必需的主观要素才应例外地承认其味主观的不法要素;⑴估计并非不法要素,而是纯粹的责任要素。

但是,这一观点遭受了下列的批判:⑴法规范在不法中不仅是评价规范也是决定规范;⑴类型化不法的成立不能缺少故意等主观要素。

刑法意义上的不法是经过具体构成要件类型化了的违法性,故它本质上来说必然是主客观两方面的结合统一体。

除了一元结果无价值论例外予以承认的主观不法要素外,故意也属于不法要素。

319世纪末20世纪初,Merkel在1867提出了主观违法性论的主张。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山口厚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山口厚
将行为无价值作为限定处罚范围的要素加以重视的行为无价值论,在日本得到支持的另一个原因是,在过失犯的领域出现了新的见解。按照以往的过失犯理论,过失犯的成立只要具备法益侵害的结果,即引起结果无价值以及对该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即可。但是进入五十年代以后,随着汽车的普及以及交通事故的增加,在造成死伤事故的场合,如何限定处罚范围成为刑法理论的一大课题。在这种背景之下,有的学者指出结果和预见可能性对于责任要件来说过于模糊,容易导致处罚范围过宽。为了限定处罚范围,需要通过其他的客观要件来加以限定。这些学者们主张,首先应该确定在具体场合行为人应该从事的标准行为,如果遵守了该标准,过失犯就不成立。换言之,这一观点主张,对过失犯应该要求违反标准这一客观要件。极力提倡这一观点的是藤木英雄博士,按照这一见解,从标准行为的脱离就是行为无价值。以行为无价值作为限定结果无价值的要件是必不可缺的,这种过失犯的理论将自己的立场称为新过失论,将传统的以预见可能性为标准来判断过失的立场称为旧过失论,并对其进行了激烈的抨击。这种以行为无价值来判断过失的立场,可以说从另一个侧面将行为无价值论推向了优势地位。但应该指出的是,藤木博士其后又提出了比行为无价值论色彩更浓厚的新新过失论。在此之前,不论是新过失论还是旧过失论,其共同的前提都是肯定过失犯必须具备预见可能性这一责任要件。但后来,藤木博士认为连这一要件也不需要,他主张行为人即使不可能预见到结果,仍应该对未知的结果抱有“不安感”(日文汉字为“危惧感”)。如果有了这种不安感,行为人就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消除这种不安。如果采取了这一措施就可以避免结果发生的话,对未采取该措施的行为人就可以肯定过失犯的成立,这一见解被称为“不安感说”。因为这一过失论是比新过失论更新的过失论,所以也被称为“新新过失论”。引发藤木博士提倡该理论的直接契机是当时非常著名的所谓“奶粉案件”,即被告人所属工厂生产的婴儿奶粉中,因为掺加了砒霜,故造成了许多婴儿中毒死伤的结果。按照传统过失论,因为行为人对砒霜的掺入以及对结果缺乏预见可能性,是不能处罚的,但是“不安感说”则认为这种情况可以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提倡行为无价值论的过失论,将其原来主张限定处罚范围的立场进行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开始主张扩大处罚范围。然而这种“不安感说”受到了学界的强烈的批判,被认为轻视法益侵害、淡化责任要件,即使在支持行为无价值论的学者之中,这一观点也未能被广泛接受。从这一事实也可以看出,日本的行为无价值论具有重视结果无价值的折中主义色彩。

刑法中的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

刑法中的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

刑法中的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这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也是刑事领域的学习者、从业者无法回避的问题。

两大学说的讨论,短期来看,似乎看不出对司法实践有任何立竿见影的功利价值。

但是,这种讨论本身,有点像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工作,意义重大。

目前以周光权教授为首的行为无价值论者颇多,不同于以往以张明楷、陈兴良教授为首的结果无价值论者占据上风的时代。

首先表明立场,笔者是结果无价值论的拥趸,虽然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有不同的见解。

一、从根子上说起主流观点认为,刑法的目的有3个:一是规范行为维护秩序(公共秩序),二是保护合法利益(针对绝大多数好人),三是保障人权(针对极少数涉嫌犯罪的人员)。

有学者认为,上面第三个目的和第二个目同根同源。

据此认为,刑法的目的只有2个:一是规范行为维护秩序,二是保护全部人的合法利益。

请见以下示意图:大致,由此产生了两个针锋相对的理论:一种理论认为,刑法的目的主要是维护秩序,称为“规范违反论”。

以这个理论为基础,慢慢生长出来的是行为无价值学说(是否违法主要看行为的学说)。

另一种理论认为,刑法的目的主要是保护法益,称为“法益保护论”。

以这个理论为基础,生长出来的是结果无价值学说(是否违法不仅要看行为、更要看结果的学说)。

二、行为无价值学说、结果无价值学说在喋喋不休地争论什么?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争论点是“某行为是否不法” 的定义权。

行为无价值学说认为,判断某行为是否不法,主要看两点,一是客观上是否违反了法律规范的表述,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的故意或过失。

满足这两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不法。

可以看出,判断不法的重心,放在了靠近行为人这边。

结果无价值学说认为,判断某行为是否不法,关键看一点:是否对法益构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或侵害。

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恶的故意或过失。

可以看出,该学说把判断不法的重心,放在了法益这边。

在大部分情况下,两种学说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

因为正常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坏的行为往往会导致坏的结果。

结果、行为无价值及法益

结果、行为无价值及法益

结果无价值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对于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的来源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是指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的原因在于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是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所作的否定评价。

从此意义上说,结果无价值理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的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而行为无价值则是主张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

近代刑法理论原本只有客观主义学说,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即只承认结果无价值。

但自德国学者威尔采尔开始,许多学者开始提倡行为无价值。

所以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争论,实质上就是刑法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争论。

极端的结果无价值学说主张对犯罪中止严厉追究责任而不得从轻处罚,因为即便是中止犯也是有一定危害结果出现的;相反却对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不予处罚,因为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

行为无价值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行为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中的“行为”,不仅指人的客观行为(外部态度),还包括人的内心意思(内部态度)。

一般来说,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本身的样态(反伦理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即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

法益法益是刑法学上的用词,指的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这种利益的本质上是生活利益。

由于生活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上升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即法益。

正如李斯特所言:“所有的法益无论是个人利益,或者共同社会的利益,都是生活利益。

这些利益的存在不是法秩序的产物,而是社会生活本身。

但是,法律的保护把生活利益上升为法益。

”关于犯罪的本质的学说中,有法益侵害说。

因此,法益仅仅是刑法学上的用词。

按照对法益的界定,犯罪的本质就是侵害为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

它与权利侵害说、义务侵害说、规范违反说、折中说相对,成为关于犯罪本质的五大重要理论学说。

法益保护原则对法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法益泛指一切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权利也包含于法益之内;而狭义的法益仅指权利之外而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一个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刑法学》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一、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理论前提行为的违法性的原因是源自于行为本身的“恶”,还是行为结果的“恶”?这个问题代表的就是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之争。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主要涉及不法论的主客观之争,在不法论的延长线上,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的争论问题就是决定刑事不法之成立与否的程度深浅的,究竟是是客观所致的法益侵害还是行为的本身样态。

因为,只有在区分不法与罪责的阶层式系统中,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才有其存在意义。

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故意(特别是既遂犯的故意)作为违法要素的纳人构成要件,是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间的分水岭,在中国四要件体系下,很难就此展开争论;而在中国,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间的争论,则应与犯罪制度的重构联系起来。

”二、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历史来源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的争论起源于20世纪上半叶,主导了20世纪中后期德日刑法学的发展。

在这期间他们渐渐意识到从既定的理论假设出发展开抽象的推理,容易忽略具体案例的妥当性,最终德国法理学倒向了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而日本刑法学最终选择了结果无价值论。

山口厚教授对此评论道:“如果说受德国刑法学巨大影响的日本式刑法学有其自身特点的话,我想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结果无价值论在日本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

”而在我国,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代表性引入者是张明楷教授和周光权教授。

张明楷教授算得上是最早表明其基本立场的学者早在二十年前的相关论作中,他就大力倡法益侵害说和以此为基础的结果无价值论。

而周光权教授的论作则对德日刑法学中的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有所论及,并对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明确表示支持,而这也是笔者所支持的。

三、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的基础内涵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围绕的正是与行为人因素相割裂的行为本身,着眼于法秩序的客观评价。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关系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关系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关系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关系周光权【内容提要】按照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立场,违法性的本质是违反行为规范;同时,侵害法益性也是违法性判断的根据之一。

在造成法益侵害或危险,但没有行为的规范违反性时不能确定处罚;在违反规范但并未造成法益侵害时,被告人也无罪。

无论从违法性论发展史的角度,还是结合刑法立法和司法实务都可以看出,就违法性判断而言,仅有结果无价值是不够的。

如果把仅有法益侵害但没有规范违反的行为也评价为不法,势必会扩大处罚范围。

结合侵害犯和危险犯的结果或危险与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分析,就可以发现结果无价值能够融入到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中,从而取得自己的地位,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内部没有内在矛盾。

行为无价值论在日本是少数说,但在德国,行为无价值二元论成为通说,行为规范违反和法益侵害同时对违法性加以说明,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包括国家治理理念的不同,目的行为论对德日刑法学的影响不同,以及德国和日本在工业化和社会进程方面有差为中心,后者以结果为中心;前者主张违法评价的时点应是行为时,后者限于结果发生时;前者认为刑罚法规发挥的是行为规范的机能,后者认为是裁判规范的机能。

[3]应该说,平野龙一教授、前田雅英教授对行为无价值论的讨论都是以旧行为无价值论(伦理规范违反说)为素材的。

但是,如果将规范定位于行为规范而非伦理规范,对行为无价值就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认为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侵害法益的行为,因此,要从包含意思在内的行为中探求违法评价的目标,而不能仅仅盯住事后出现的结果。

行为无价值论意在强调刑法要以积极的姿态参与社会治理,重视对行为的禁止、制裁来突显规范的重要性,进而实现一般预防目的。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在以下四个方面呈现对立。

其一,违法性的本质是什么?究竟是法益侵害还是对行为规范、命令规范的违反?在行为并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时,能否仅根据行为的规范违反性进行处罚?例如,甲驾车正常行驶,致横穿马路的丙重伤,乙教唆甲驾车逃离现场,让其不救助被害人丙,后者最终死亡,因为规范对甲并无救人的期待,所以,即便存在丙后来死亡的后果,按照共犯从属性的法理,没有违反行为规范的教唆者乙也无罪。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评析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评析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评析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是中外刑法理论界普遍存在的基本立场之争,现在已经渗透到犯罪论、刑罚论与许多具体犯罪的各个方面,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社会背景与犯罪论体系重构之争的背景下,研究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问题可以更好地推动刑法学各个具体理论的深入发展,促进社会的前进。

在阅读了张明楷教授的《刑法的基本立场》和周光权教授的《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等一系列著作后,本文将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概述、两者的对立点、各自的优势和劣势这三个方面来剖析,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基本概述首先,在介绍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前,我认为应先介绍另外两种学说: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

李斯特对法益的研究中将违法性定义为两重含义:一是形式违法:违反国家的规范即法秩序的命令、禁止的行为;二是实质违法: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反社会的或非社会的行为(所谓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指对法规范所保护的个人或者全体的生活利益的侵害或威胁)。

由此,引出了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争论。

两个学说在很多方面存在分歧,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在违法性理解上:法益侵害说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

规范违反说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违反法规范或者违反法秩序。

(二)在基本价值观、国家观与刑法观上:法益侵害说立足于个人主义及自由主义的观点,认为世界以人为基础而存在,应尽可能少的限制个人的自由,尽可能多的限制国家权力。

规范违反说虽没表明反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但因其偏重义务概念、社会伦理概念,故实质上有倾向于全体主义与社会连带思想之嫌。

(三)在刑罚处罚的界限与实质标准上:法益侵害说将国民利益受侵害视为违法性的原点,只有行为侵害了法益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规范违反说的基础在于刑法是伦理道德的最低限度,即刑法处罚的只是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

(四)在刑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法益侵害说认为刑法与伦理道德必须分离。

论行为与结果的关系

论行为与结果的关系

论行为与结果的关系作者:李瑞杰来源:《社会科学动态》2017年第05期摘要:行为与结果密不可分。

无结果的行为是不存在的;无行为的结果是难以想象的。

行为的性质取决于其造成了什么样的结果。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根本争论是“行为发生了侵害法益的结果”中“侵害法益的结果”的范围大小。

只要坚持“犯罪是行为”(行为本身具备主客观要素),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是对于行为性质的判断(判断标准),就应当认为判断对象永远都是由主客观要素所组成的行为本身。

与此相关,晚近中国有力的行为无价值论,一方面“全力批判”主观主义,一方面提倡积极刑事立法观,这值得警惕。

关键词:行为;结果;状态;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7)05-0056-10关于无价值论,还有什么没有说而需要再说的话吗?依大多數人的见解(在德国、日本也是如此),在这一问题上只能“选边站”,没有“第三条道路”。

但是,从逻辑学上讲,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是建立在行为与结果不相关联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承认这一区分论,那么就存在“第三条道路”——也即是本文的观点。

一、行为刑法观的源起与精义任何一个刑法学理论,如果大家久议不决,恐怕就要去发掘它根源的问题,不然很难谈清楚。

(一)行为刑法观简述德国学者福利许对于行为刑法观确立的过程有过精彩的描述:从自由民的平等开始,国家对于公民来说是一种联合体,这个联合体应该保护个体公民符合共同意志的权益和权利,并且应该使得他享有其自由成为可能。

因此,存在于神权国家的超验论推论和任务设置就应予以废弃。

这样,国家就获得了世俗的合法性并只能局限于世俗的任务。

①“无行为即无犯罪”,现代刑法是行为刑法,其只以行为作为刑法的判断对象。

“法律的评价对象不包括人的思想。

思想只有演变为行为之后,才可能对社会发挥影响,也才可能成为法律调控的对象。

”②“行为刑法原则是刑法作为适用对象的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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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关系周光权【容提要】按照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立场,性的本质是违反行为规;同时,侵害法益性也是性判断的根据之一。

在造成法益侵害或危险,但没有行为的规违反性时不能确定处罚;在违反规但并未造成法益侵害时,被告人也无罪。

无论从性论发展史的角度,还是结合刑法立法和司法实务都可以看出,就性判断而言,仅有结果无价值是不够的。

如果把仅有法益侵害但没有规违反的行为也评价为不法,势必会扩大处罚围。

结合侵害犯和危险犯的结果或危险与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分析,就可以发现结果无价值能够融入到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中,从而取得自己的地位,行为无价值二元论部没有在矛盾。

行为无价值论在日本是少数说,但在德国,行为无价值二元论成为通说,行为规违反和法益侵害同时对性加以说明,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包括国家治理理念的不同,目的行为论对德日刑法学的影响不同,以及德国和日本在工业化和社会进程方面有差异。

中国刑法学基本立场的定位注定绕不开国家治理的理念和社会转型态势问题。

【关键词】性论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二元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是中外刑法理论界普遍存在的基本立场之争,现在已渗透到犯罪论、刑罚论与许多具体犯罪的各个方面。

在我国转型期的社会背景与犯罪论体系重构之争的理论背景下,研究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问题可以更好地回应社会发展与司法实务的现实需求,推动刑法学各个具体理论的深入发展。

本刊组织的此次主题研讨,容涉及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关系、结果无价值逻辑的实务透视以及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理论的哲学基础。

一、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点结果无价值论以法益侵害或危险作为评价的基准,从行为所引起的结果中去寻找评价的对象。

结果无价值论的主要特色在于以下两方面。

其一,重视结果。

其主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或者制造危险。

其二,是客观的,判断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

对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学者们一般进行如下概括。

平野龙一教授认为,如果肯定“国民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基准实施行动,而刑法是对违反该价值基准的行为实施处罚,因此,刑法的任务是维持社会伦理”,便是“行为反价值论”。

反之,如果以“存在价值基准各异的形形色色的人们为前提,认为刑法有必要保护人们的共同生活所必需的必要基本价值”,并且认为“刑法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价值基准各异的人们的共存,保护作为个人生存基础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则是“结果反价值论”。

[2]前田雅英教授强调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区别在于:前者主保护的对象是道德、伦理,后者保护的是生活利益;前者认为评价的“静的对象”包括主观面,后者限于客观面;前者坚持评价的“动的对象”以行为为中心,后者以结果为中心;前者主评价的时点应是行为时,后者限于结果发生时;前者认为刑罚法规发挥的是行为规的机能,后者认为是裁判规的机能。

[3]应该说,平野龙一教授、前田雅英教授对行为无价值论的讨论都是以旧行为无价值论(伦理规违反说)为素材的。

但是,如果将规定位于行为规而非伦理规,对行为无价值就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认为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进而侵害法益的行为,因此,要从包含意思在的行为中探求评价的目标,而不能仅仅盯住事后出现的结果。

行为无价值论意在强调刑法要以积极的姿态参与社会治理,重视对行为的禁止、制裁来突显规的重要性,进而实现一般预防目的。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在以下四个方面呈现对立。

其一,性的本质是什么?究竟是法益侵害还是对行为规、命令规的违反?在行为并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时,能否仅根据行为的规违反性进行处罚?例如,甲驾车正常行驶,致横穿马路的丙重伤,乙甲驾车逃离现场,让其不救助被害人丙,后者最终死亡,因为规对甲并无救人的期待,所以,即便存在丙后来死亡的后果,按照共犯从属性的法理,没有违反行为规的者乙也无罪。

其二,主观要素是否对性有影响?在成立犯罪之际,是否应将重点放在行为的故意、动机与目的等主观要素之上。

换言之,判断的“静的对象”是主观的因素还是客观的因素?或者说,是否应承认主观的要素?例如,按照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租赁汽车然后转手卖掉的,必须结合租车行为时的意思,才能确定行为具有诈骗还是侵占的性。

其三,判断性的基准点、重点究竟在哪里?是行为还是结果?换言之,判断的“动的对象”是以行为为中心,还是以结果为中心?其四,性判断的逻辑是什么?是事前的还是事后的判断?判断的顺序是什么,是沿着行为——结果的顺序思考问题,还是根据结果进行反向判断?在这一点上,行为无价值论重视行为时,强调从行为到结果的“顺向”思维逻辑。

例如,在区别故意杀人罪和遗弃罪时,先考虑行为手段、案件发生场所的特殊性,再考虑法益侵害。

结果无价值论则选择“逆向”思考。

[4]笔者赞成立足于行为规违反说的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因此,就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分歧而言,笔者的基本观点如下。

其一,性的本质是行为规的违反。

同时,侵害法益也是性判断的根据之一,在没有法益侵害或危险时,不能仅根据行为的规违反性进行处罚。

其二,应当承认主观的要素。

其三,判断性的基准点、重点是行为,在既遂犯、结果(加重)犯的场合,判断对象以行为为中心同时考虑结果。

其四,性判断是事实判断。

对行为危险性的判断应从行为出发。

对客观的结果归属的判断,应根据结果进行反向判断。

二、为什么仅有结果无价值是不够的(一)从性论的发展史看,仅有结果无价值是不够的在刑法理论史上,先有结果无价值论,后有行为无价值论。

行为无价值论的兴起与对客观不法论的反思有关。

今天,多数日本学者所坚持的结果无价值论,主要是早期的客观不法论。

这种理论的特色是主不法是对行为造成的客观“事态”变动进行评价。

既然不法是行为对客观事件的干扰,其与个人的意思以及是否可以被归责无关。

详言之,按照早期客观不法论的逻辑,其结果表现为如下方面。

(1)刑法规是评价规,的永远是行为而非行为人,因为只有外在的行为才能造成生活秩序的困扰,这种结局和行为人的年龄、精神状态、心理状态缺乏在联系,不法概念在这个意义上与责任能力无关。

不法是行为人违反评价规。

法规必须在对个人行为的对错进行评价之后,才能引导个人的行为,发挥其决定规的作用。

因此,刑法规不可能首先是决定规,其评价规的特质和优先性必须得到充分重视。

(2)不法的评价重点是外在的客观损害事实,而不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害法益的行为。

因此,行为人的故意、过失与无关,对主观不法要素在性判断阶段完全不应考虑。

(3)不法是行为人基于因果关系实现法益侵害。

只要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就能够认定行为具有性。

故意、过失只是责任要素。

针对上述观点,通常的批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某些犯罪(例如取得型侵犯财产罪)的不法性,明显需要结合非法占有目的等主观要素来加以说明。

因此,结果无价值论(早期客观性论)所主的是绝对客观的说法,不可能贯彻到底。

(2)早期客观不法论赞成因果关系的条件说,过于机械,且无从区分刑法并不关心的自然现象和刑法所要惩罚的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使得洪水将甲冲走,和乙将丙推到江河中淹死在不法评价上相同——如果不考虑死亡是由人基于不法意思所引起,那么,甲死亡就可以根据上述两种情况,分别解释为“洪水凶猛——甲落水——被淹死”,以及“乙推倒丙——丙落水——被淹死”,不法评价就都是针对被害人被水淹死的物理性、机械性因果历程的“回顾”。

但是,这样的立场明显和现代刑法学价值评价程度不断提高的现实相悖。

[5]仅仅考虑结果就确定行为,实际上贯彻了法上的“自陷禁区理论”(versari in re illicita)理论。

该理论认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被允许,则必须对一切结果负责。

行为人如果实施了不被允许的行为,犹如踏入禁区一般,必须对禁区围所发生的一切结果负责。

这个理论一开始被用来决定神职人员是否不合教规,而应否被解职,后来意大利刑法继受了该规定,从而使之成为刑法上归责原则。

[6]纯粹结果无价值论的逻辑和自陷禁区理论具有一致性:只要造成结果,该后果又和行为有因果关联的,就是不法,至于行为是否违反规才造成结果,在所不问。

但这明显是不合适的结论。

(3)完全不考虑行为的无价值,与刑法规定不相一致。

“大多数的犯罪,我们既否定其行为方式,也否定此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换言之,行为非价与结果非价同时呈现。

少部分的犯罪,我们的抑制重点是行为方式本身,即行为非价,例如:抽象危险犯、未遂犯。

”[7]不可否认,刑法分则的规定,重点展示了行为无价值的思路,主要表现在其规定了类型化的、可能侵害法益的行为模式来提示人类行为。

对于这种类型化的法益侵害行为,在认定犯罪时必须加以审查。

任何人类举止必须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类型化行为模式相一致,才是刑罚处罚的对象,否则就应该排除行为的无价值。

这是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题中之义,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

为避免结果无价值论的上述弊端,主观性论正式登场。

该说认为,法规发出命令或者禁止,对个人行为予以规制。

但是,违反规的行为并不都是行为,因为法规只是对能够理解规的人产生效力,对于不能理解规含义的人或者动物,规毫无影响力。

这样,个人的责任能力就是的前提。

[8]换言之,只有在个人能够理解规的意义并且能够按照规行事时,其违反规的行为才能够被评价为。

不法因此就是“归责”意义上的不法。

[9]应该说,主观性论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不法判断是一种立足于客观事实以及法规的判断,其必须是本于客观标准的价值判断,而不能是纯个人标准的判断;另一方面,和责任必须明确分开,而主观性论使得行为无价值论与人格责任论之间的关系纠缠不清。

[10]面对主观不法论的缺陷,Welzel立足于目的行为论,倡导“人的不法论”(Personal Unrechtsauffassung),即对无责任能力者的行为可以进行性判断,使性和责任的区分得以实现。

但是,对于动物、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则不能像客观性论那样作性评价。

Welzel 明确提出,对不法的判断,必须从人愿意支配、能够支配世界的意思出发。

这样,故意就从责任判断阶段提前到性判断中——行为人侵害法益的目的意志对于性有决定性影响。

行为无价值论就需要讨论两个层面的问题:客观上有逾越规界限的行为;主观上在行为时具有故意。

[11]Welzel理论的出发点是为了区别自然现象所引起的法益损害事实和刑法所关注的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

为此,他特别对早期客观性论的因果关系理论加以批评:对于某一行为在刑法上是否有意义,不应该仅仅从物理性、机械性因果历程的角度考虑,而要看人是否能够基于其意思支配外在世界。

如果能够实现这种支配,刑法就需要对这种行为给予否定性价值评价。

例如,洪水会淹死人,一个人将另外一个人推到大海中,也会淹死人。

但是,刑法所要关心的,不是人落水,然后引起一系列生理反映(例如,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然后发生死亡后果),而是要关心一个人想要杀害他人,并基于其意思引起死亡后果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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