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_吴少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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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吴少斐 山西大学
【摘 要】读张明楷第二版刑法学中第一次遇到了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概念。根据结果无价值的观点,传统上“误把白糖当砒霜给对方吃下”的故意杀人未遂可以认定为无罪,引起了进一步了解其内容的兴趣。
【关键词】行为无价值论 结果无价值论
一、经过对以下专家学者的论文、专著的阅读,对此两种观点有了初步的了解
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第三版;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周光权犯罪构成理论:关系混淆及其克服;张军犯罪行为评价的立场选择———为行为无价值理论辩护;韩永初犯罪本质论———一种重新解说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周光权当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两个基本向度,行为无价值论之提倡;郑军男不能未遂犯争论;判断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王充日本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黎宏论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刘孝敏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
二、各种观点的综述
1.行为无价值论。其指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一般来说,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本身的样态(反伦理性)以及实施行为时的心情,即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刑法的机能是维持社会基本的伦理秩序;犯罪的本质就是对这样的伦理规范的违反。在行为无价值论下,行为违法性的判断基准是:行为自身是否反价值,即是否违反国家社会的伦理规范体系,是否不具有一般的社会相当性。
威尔采尔指出:并不是与行为人的内容相分离的法益侵害就可以说明违反,行为只有作为一定行为人的行为时才是违法的。其出于目的行为论,认为行为是目的的实现,目的行为论强调人的主观目的对于行为的支配性,由于此目的支配下的行为而导致法益的侵害,因此,行为不仅是因果关系的过程,也是整个目的活动的过程,这样便可以用刑罚方法来禁止或命令人的目的活动———即行为无价值,应受惩罚,即承认行为本身在社会伦理上不纯洁而值得非难。
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试图将违法评价与道德谴责区别开来,但是由于评价标准———社会相当性的内容不清晰,道德谴责的内容仍然与违法评价纠结在一起,非难感情混进客观化的违法性评价中。
2.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为了调和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便出现了折中说,即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其是指将法益侵害视为违法判断的一个重要要素,但是,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必须限定在社会相当性的范围内,即历史形成的、法律给予保护的伦理秩序范围,行为人的行为从中脱逸的,就具有违法性。简言之,侵害法益的行为与社会相当性的脱离乃是犯罪的本质。
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在判断违法性时,将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结合起来考虑,主张对违法性不能仅从结果无价值的观点出发进行考察,必须综合考虑行为者的行为样态、主观的要素等。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是违法性判断的两个基石性范畴,但是行为无价值具有优先地位,法益保护的实现包含于对社会伦理秩序的保护之中。
由于行为的反伦理,违反国家社会的伦理规范体系,从而导致法益的侵害,或者对法益有侵害,而应受到惩罚。
坚持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学者认为,不法永远是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统一,不法的意义并不仅限于行为给法益造成了某种实际损害即结果的无价值,而同时也决定与具备构成要件行为的目的性、行为的其他特征与主观意图等,也就是行为本身的无价值。实害犯中如果没有实现结果的无价值,而具备了行为无价值,就构成未遂;如果具备了结果无价值,而无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无价值,就不具备不法本身,而不出现可罚的问题。当然,如果故意犯缺乏行为无价值,该行为可能由于它引起的不允许的危险而具备了过失的行为无价值。
法治有两方面的向度:一是国家向度。由国家制定规范且规范被信赖,通过规范发出命令,以此来实现法治,法治就是规则之治。在这个意义上的刑法是行为规范(行为无价值论);二是市民向度。法治意味着用规范限制公权力,凡是法律没有特别限制的,公民都可以实施,并不受违法评价,对市民行为的评价,必须以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为准。刑法规范在此意义上是裁判规范(结果无价值论)。
中国,刑法中法治立场的建构面临双重使命:行为规范表面上并不缺乏,但是,公民没有将其作为行为准则,普遍的规范伦理感觉没有确立,其实质是法律是行为规范这一命题不存在。此外,裁判规范的约束力不强,司法任意化现象比较严重。这样,中国刑法就不能简单地选择行为无价值论或者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而应当兼顾这两种立场的长处,所以,按照行为无价值论立场来建构中国刑法学体系就是合理的。
3.结果无价值论。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结果无价值。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违法行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
结果无价值论将刑法的目的首先理解为保护法益,结果无价值论认为,没有侵害或者威胁法益时,不管行为如何具有反伦理性、反义务性,也不能以犯罪处罚。其判断行为是否违法指根据客观面,行为人的主观能力、意识内容不管。在事后以结果为中心进行判断。
结果无价值论立足于个人主义及自由主义的观点。其认为对于发挥刑法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的机能、同时保护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合理对待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合理区分刑法与伦理、合理处理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等都有益处。
三、个人观点
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只从行为无价值的角度看,主张极端的义务违反说,完全否定法益是违法性的实体。这种观点有较大缺陷,现在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相对峙。
我国刑法具有谦抑性,即发动刑罚只有在国家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时才可以,结果无价值可以让发动刑罚更明确,按照行为无价值,如果行为违反伦理规范秩序,即使没有侵害任何法益也要受到处罚,这样会违背这一原则。例如以杀人的故意误把白糖当砒霜给对方吃下,结果无价值认为其没有不法结果,不具有违法性,不成立犯罪,而行为无价值会由于行为的反伦理性导致成立犯罪未遂。在二元行为无价值的场合,虽然结果上不具法益侵害,但行为的反伦理性导致不发生违法阻却事由,从而得出违法的结论。这样看来只有结果无价值才能贯彻好谦抑性。
发生犯罪事实后,通常是司法人员逆向推理,一步步得出结论,如果依照行为无价值论从行为下手,再看结果,便站在犯罪人的角度,而刑法是司法人员的裁判规则,站在司法人员的角度,最准确快捷的方法是直接看到此事实侵犯了何种法益,或给其造成威胁,再看行为人,接着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这就符合了结果无价值论,即法益有没有受到侵害是违法判断的标准,至于是否应受惩罚还要看责任判断等等,此时考虑的是行为人行为。
这里的法益是实定法中所确立的法益,而行为的反伦理性是前实定法的,伦理也是相对的,什么样的行为是违反伦理,伦理又是什么?这样考察行为的话,便会陷入不确定的泥潭中,导致司法擅断等出现。而结果无价值就能弥补这一点,其所确立的法益是实定法中的法益,随着自由主义的兴盛,以人为本发展观的贯彻,强调保护人权,解决具体问题的结果无价值论会比较简明容易操作,最后使得司法公正、高效。
而历来我国在观念之争中所走的折中路线,我认为没有结果无价值论清晰,反而处处采取折中的中庸主义会限制我们快速前进的脚步,因此用更为清晰更为正确的理论来指导我们的司法实践,会使得我国的法制发展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103页.
[2]周光权行为无价值论之提倡《比较法研究》(京)2003年05期.
[3]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
[4]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4-3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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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