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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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若干问题研究发布时间:2021-01-26T14:35:18.197Z 来源:《创新人才教育》2021年3月作者:丁强[导读] 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是在刑法学中,分析行为的违法性即社会危害性的两个不同理念和研究方法。
结果无价值论是从保护社会生活利益为出发,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违法,只能从行为造成的侵害或者威胁结果为基础,从理性的客观的立场进行判断,禁止加入其主观因素。
而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从主观事前的角度出发,以社会规范伦理进行制约,法律处罚偏离“社会相当性”的侵害,综合行为人自身情况,从一般人的立场加以判断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丁强 330022 摘要: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是在刑法学中,分析行为的违法性即社会危害性的两个不同理念和研究方法。
结果无价值论是从保护社会生活利益为出发,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违法,只能从行为造成的侵害或者威胁结果为基础,从理性的客观的立场进行判断,禁止加入其主观因素。
而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从主观事前的角度出发,以社会规范伦理进行制约,法律处罚偏离“社会相当性”的侵害,综合行为人自身情况,从一般人的立场加以判断。
现如今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因自身存在严重的缺陷,基本上已经没有人主张,取而代之的则是将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结合起来,即行为无价值“二元论”。
这种理论也正是德日刑法论的主流观点。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社会危害性必然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这从某种程度上接近于行为无价值论“二元论”的立场。
对于决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要考虑侵害的客体,手段,后果,行为人自身情况及主观要素等,这些因素很多时候是与“二元性”有其相重合的部分,以至于很多学者借鉴德日刑法的“二元性”来从新建构我国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笔者认为德日行为无价值理论,无论是自身的逻辑还是理论根据上,都存在严重缺陷,社会危害性理论应当坚持以法益侵害为原则的结果无价值论。
从结果无价值论展开,分析我国与德日刑事立法的差别,说明我国刑事立法蕴含结果无价值的立场。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案例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8c1b0853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0c70857.png)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案例
那我给你讲个小案例来解释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吧。
一、案例。
假设有个调皮捣蛋的小明,他在公园里拿着弹弓,对着一棵大树上的鸟窝射石子。
1. 从行为无价值论的角度看。
小明拿着弹弓射鸟窝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不好的。
哪怕他运气特别差(或者说从保护小鸟的角度来说是运气好),石子还没射到鸟窝就掉地上了,根本没有造成任何实际的损害结果,比如没有把鸟窝打坏,也没有惊到小鸟。
但是,行为无价值论会认为小明的这个行为是值得被谴责的。
因为他拿着弹弓射向鸟窝这个动作,是违反了我们保护小动物、爱护公共环境里的生物这种规范的行为。
就好像一个人在图书馆里大声喧哗,即使没有真的打扰到任何人(比如说图书馆里当时根本就没人),但他大声喧哗这个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图书馆保持安静的规则,是不被允许的,是有“行为的恶”在里面的。
2. 从结果无价值论的角度看。
如果小明射出去的石子没有射中鸟窝,鸟窝完好无损,小鸟也没受到惊吓,那结果无价值论就会觉得小明这个事儿没什么大不了的。
因为没有产生任何实际的坏结果呀。
只有当小明的石子真的把鸟窝打坏了,小鸟受伤了或者飞走再也不回来了这种实际的损害结果出现的时候,结果无价值论才会认为小明做了一件坏事,才会去考虑对他进行谴责或者要求他承担责任。
就好比有人在马路上不小心踩了一脚油门,但是没有撞到任何人或者任何东西,按照结果无价值论,这个行为就不算有太大问题,因为没有产生“结果的恶”。
2023年司法考试主观题总结-刑法
![2023年司法考试主观题总结-刑法](https://img.taocdn.com/s3/m/b40c2636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91ba275.png)
【总则】绪论:结果无价值论:只有客观事实才可能侵害法益,才能说明违法性的有无及程度;故意、过失不属于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
【不与主观挂钩】行为无价值论:只有犯罪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刑法禁止的行为才具有违法性,故意、过失属于违法要素。
【与主观挂钩】意外:行为无价值论,不违法行为;结果无价值论,可能属于违法行为。
偶然范围:行为无价值论,违法行为,故意犯罪未遂;结果无价值论,不属于违法行为,正当防卫。
不能犯与未遂犯:行为无价值论,不能犯可能未遂,结果无价值论,不能犯无罪。
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优秀成果,历经数百年人类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洗礼与锤炼,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推动、验证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不可撼动的思想基础和帝王标准。
在今天,普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什么是刑罚,刑罚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全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1979年颁布施行的刑法基本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条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且在我国的刑法立法与刑法适用中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多种学说一、事前故意●相当因果关系说(通说)●区分说[例]甲杀害乙后将乙扔入湖中,乙后溺毙。
按照通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按照区分说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拓展1] 假想防卫中的事前故意甲以为李四攻击自己,误将李四杀“死”,李四昏迷,甲非常害怕,将"尸体"扔入河中,李四溺毙。
浅析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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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摘要:围绕着违法性的本质,存在着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争论,而且逐渐成为了违法论的主题。
关键词: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结果无价值论,是以法益侵害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观念为基础,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理论。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然后由此出发,追溯该结果是由谁的、什么样的行为所引起的,由此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就好像是将一部记录片倒过来看,从结尾来回忆所发生的事件的全过程。
所谓“无价值”,就是“从刑法的立场来看,没有价值”,“违反刑法所意图保护的价值”。
所谓结果无价值论,就是说“该行为引起了结果(侵害法益),所以,被评价为没有价值”。
它是从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相反地,行为无价值论,是以规范违反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反法秩序的观念为基础,以“行为”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见解。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意图、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然后再考虑该行为引起了什么样的结果,也就是按照时间的发展顺序来考察行为的进程。
仍以上述看记录片的情形打比方的话,就是按照片子的正常顺序,从头开始观看事件发生、发展以及最终结果的全过程。
因此,行为无价值,就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即伦理规范,因而被评价为无价值”,即它是从加害人即行为人(而不是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但是,完全抛开结果无价值不管的行为无价值论,和认为行为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外在表现,只要有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危害行为,就能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观主义刑法并无二致,而且,就刑法中所规定的、因为造成了某种具体结果,所以构成犯罪的结果犯而言,行为无价值的考虑,显然是不妥当的,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因此,不论是在德国还是在日本,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极为罕见,取而代之的,主要是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同时也考虑行为无价值的所谓“二元论”。
偶然防卫下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分析
![偶然防卫下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58fd24e34b35eefdc8d333f7.png)
偶然防卫下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分析摘要:在偶然防卫中,防卫意思是否必要的争论背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
法益观及对违法性认识的不同是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争论的重点。
对比两者的刑法目的认识及所持的价值观,行为无价值论更符合我国的刑法实践,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行为不价值;结果无价值;偶然防卫;违法性一、防卫意思必要说和防卫意思不要说所谓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的行为,但在主观上并没有防卫的意识。
在教学案例中我们对于偶然防卫这一问题进行讨论时,通常是以如下案例作为标准来进行讨论:“甲故意杀害了丙,但事实上丙当时正在故意杀害乙,甲的行为保护了乙的生命,但甲对于丙正在杀害乙的情况并不知晓。
”基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甲虽然在客观上作出了保护乙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防卫的意图。
也就是甲不具备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中的意志因素。
针对以上案例,是否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的争论点就在于是仅仅存在客观上属于防卫的行为即可,还是必须存在防卫的意图和动机。
由此也就出现了当前的两种观点,即防卫意思必要说和防卫意思不要说。
(一)防卫意思必要说防卫意识必要说强调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相统一。
在发生不法行为时,行为人应当对行为及可能造成的客观结果有所认识。
即违法性判断要同时判断行为(包括主观违法要素)和结果。
故意和过失是主观违法要素。
与之相对应,阻却违法事由,同样需要主观阻却违法要素。
因此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有防卫意识。
(二)防卫意思不要说防卫意识不要说认为,违法性实质是法益的侵害。
没有侵害或者危险的行为,即使内心为恶,不具违法性,刑法也不处罚。
防卫者无需具备防卫意识,只需要观察是否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即可。
以上可以看出,防卫意思说强调规则的重要性,而防卫意思不要说更注重对于法益的保护。
从两者的区别我们可以看出,是出于对违法性和刑法的目的的不同。
事实上,对于防卫意思必要说和防卫意思不必说的争论,背后更是行为无价值于结果无价值的争论。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中国选择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中国选择](https://img.taocdn.com/s3/m/9dec9c6e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e1a7645.png)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中国选择冯志伟【摘要】存在于违法论层面的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学界存在的一个主要争议,现状是,谁都没有极为有力的理论以及证据来说服对方,即两种理论都存在各自的合理性.在这种状况之下,如何抉择,就需要同我国的实践相结合来判断.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充斥着唯结果论的思想;而主观主义的刑罚观,至今还广泛地存在于我国社会的法律意识中;在当下的整体背景之下,中国社会整体缺乏规范意识.基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历史原因以及社会整体状况,存在于客观主义框架之内的、注重行为本身、倡导规范意识的行为无价值二元论,能更好地解决我国当下社会刑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期刊名称】《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46)002【总页数】5页(P39-43)【关键词】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唯结果论;主观主义;规范意识【作者】冯志伟【作者单位】秦安县人民法院,甘肃秦安74169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0关于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我国的学者已经在理论层面展开了充分的讨论,笔者对此予以梳理、总结,在理论层面上,目前双方处于势均力敌的状况,但任何一种理论的选择,必须考虑理论所要适用的现实环境,学界对这一问题还缺乏专门的实践层面上的讨论,笔者在此,结合中国的社会现状对二者进行分析。
案情:被告人张某、黄某系夫妻关系,是四川人,二人会修建钢构房,经常在外打工,以此为生,2012年3月,二人到甘肃某县打工,租房屋居住,在该县从事小型钢构房建设工程,工程需要钢材,二人于是同钢材销售商签定了钢材采购合同,总价14万元,按照约定,二人事先支付销售商4万元,拿到全部钢材,等到工程结束之后,房主会结算钢构房的钱款,结算之后,二人再与钢材销售商结算剩余钢材款,2014年8月,钢构房修建结束,二人在结算了5万钢材价款之后,就以没钱为由,拖欠剩余5万元价款,销售商多次联系,二人均表示没钱支付,说等到明年再说,后销售商发现二人电话号码变更,电话联系不通,于是在2014年年底去二人居住房屋找该夫妻,从房东出处得知二人已经搬走去往外地,电话再也联系不上,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销售商以诈骗为由报警,当地公安以合同诈骗为案由立案,并在全国通缉,最后在四川一火车站,当地警方将二人抓获,抓获之后押解回甘肃,当地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为由对二人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二人擅自与销售商失去联系,用更换号码的行为来逃避债务,客观上逃避债务的行为,该行为足以表征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和诈骗的故意,二人的行为造成了销售商受损失的结果,因此认定二人构成合同诈骗,对二人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以及有期徒刑七个月。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https://img.taocdn.com/s3/m/21e5e90ffc4ffe473368ab9b.png)
大 陆法 系刑 法 理 论 中的行 为 无 价值 论 与 结 果 无 价 值 论
褚 欣
摘 要 :行 为 无 价 值 论 与 结 果 无 价值 论 两种 理 论 是 大 陆法 系刑 法 理 论 针 对 不 法 性 的 实质 的探 讨 ,萌 发 于德 国 而 兴 盛 于 日本 , 影 响 了 包 括 我 国在 内的 多个 国 家 。本 文 试 图对 两种 理 论 的 产 生和 发 展 进 程 进 行 梳 理 ,揭 示 犯 罪体 系 中不 法 的 实质 ,探 究 对 我 国 理 论 发展 的 启 示 。
( 一 ) 行 为 无 价 值 论 在 日本 的 盛 行
行为无价值论 自2 0 世纪 4 0年代 被 引进 日 本 开始 ,一 直到在 6 o年 代 中期都处 于优势地位 ,属于有力说 。究其原因 ,要从 日本近代 刑法理 论 的发展进程说起 。 日本 自明治维 新时期 开始 向德 国学 习刑 法思想 制 度, 百年来倾举 国之力提高 国家经济和军事实力 ,普遍认 同个人 权益要 绝对服从 于国家利益 的理念 。威尔采提 出 “ 人 的不 法论” 于 2 0世纪 3 0 年代 , 正值 日 本法西斯对外侵略扩张 的历史时期 。再加上 日 本社 会受传 统封建文化 的浸染 ,君权至上 、道德至上 ,故而对重视秩序 保障、强调 犯罪预 防的新派刑法思想青睐有加 。 日本引进新派思想后 ,进一 步将其 发展 成为主观主义刑法理论 ,将认定犯罪 的重点放在对行 为人主观恶性 的考察 ,认 为犯罪犯罪是犯罪人 内在危 险性 的外化 。这都 与行为无价值 强调不法 的根源是行 为本 身的思想高度契合 。故而 ,在行 为无价值和结 果无价值这对概念被 引进 日本之初 ,从政府 到学者更多地表 现出对行为 无价值 的喜爱 ,行 为无价值论先 于结果无价值论形成体 系 。并在 日 本盛 行开来。 当然 ,即使 是推崇行为无 价值论 的学者 ,对理论 的理解和侧重 也有 所 不同 ,一些学者对行 为无价值 论以及作为理 论依据 的 “ 目的行为论 ” 和 “ 道德 主义”都保持 了可贵 的克制和怀疑 。与此 同时 。还有一些对国 家权 力的扩张持谨 慎态度的学者学习 、引进德 国旧派刑法思想 ,形成 并 宣扬结果无价值论 。在学者们的共同坚持下 ,结果 无价值论在学 界仍 占 据了一席之地 ,行为无价值被限定在引起了客观侵害结果 的前提 中 ,对
结果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https://img.taocdn.com/s3/m/aa9b4c4d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9e.png)
结果无价值1、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刑法是提供一种规范,刑法就是为了建立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对规范的忠诚;这就意味着,刑法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护和构建社会秩序,所以基于对这一种对社会秩序维护和构建的追求,就要求国民树立起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按照法律规范去做事,不能破坏法律规范和社会秩序。
按照前述的刑法的定位,就意味着一个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其本质的要求是破坏了社会秩序,背离了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规范违反说,在此前提下,要求行为人在故意的或者过失的心理的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才可证明行为人违反了规范、破坏了社会秩序,才是一个违法行为;因为有了故意或过时的罪过心理,然后去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才表明行为人具有强烈的破坏社会秩序、违反法律规范的强烈意识,表明其在伦理道德、内心世界里的邪恶;所以这种观点认为,一定是在故意、过失的罪过心理支配下,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才表明行为人具有破坏规范、秩序的强烈的意识和意志态度,才是一个违法的行为,所以必须要惩罚。
(这种观点下,刑法处罚的是违反法律规范、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但故意、过失、目的、动机是违法判断的考虑要素,违法判断的标准是: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下,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是否造成客观的严重的违法的后果在所不问)。
在上面的例子中:甲有强奸的故意,然后选择去实施强奸的这个行为,表明了甲有破坏法律规范、社会秩序中“不得强奸”的强烈的意识和意志态度。
虽然客观上不可能强奸妇女,但只是一个偶然的原因(妇女乙当晚不在家)没有成功,法律处罚不能根据偶然原因来判断,且,为了防止将来的人去效仿这个行为,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树立起对法律规范的忠诚和信仰,必须把这个人的行为认定为是违法的,甲构成强奸未遂。
2、结果无价值论:刑法打击犯罪是基于对自由人权保障的需要,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防止我们每个人的利益受到他人的侵犯,保护每个人的利益防止被他人的利益所侵犯。
基于这样一钟定位,那就意味着,要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要求侵犯了他人的法益,即法益侵犯说,在此前提下,构成犯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且在实施该行为的当时,该行为对特定的法益,至少是具有侵犯的可能性,这样的行为才是值得刑法处罚的行为,如果这一行为根本就没有侵犯法益的可能,这样的行为没有必要纳入到刑法的世界里面去规制、约束。
行为无价值论VS结果无价值论
![行为无价值论VS结果无价值论](https://img.taocdn.com/s3/m/24b6b4fb1ed9ad51f11df21b.png)
行为无价值论VS结果无价值论一、概念的产生1、四要件理论:在传统的通说当中,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用的是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两位老爷子的《刑法学》教科书)。
在四要件体系中,是没有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概念的。
(我国刑法学界长期发展总结形成的四要件构成理论,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2、阶层理论:最近几年,由于留日(绝大多数)、留德学者的归来,所以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开始逐步推向全国,也就是所谓的“阶层理论”,主要包括三阶层和两阶层。
再加上司法考试的命题人是张明楷教授和周光权教授(二者均有留日背景),大多数学者和学生就慢慢开始知晓并且了解阶层体系。
阶层体系就涉及了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概念。
(三阶层递进式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二、国内外立场在德国,经过一百多年的争论,二元论或者叫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已经占据了通说的地位。
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都日渐式微。
在日本,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也是十分有力的。
但是,由于平野龙一教授是结果无价值论者,其和其学生在日本刑法学界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所以结果无价值论的支持者也挺多。
可以说,二者目前尚在争论,但是难分高下。
在国内,清华大学的张明楷教授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老前辈们都是彻底的结果无价值论者,还有张明楷教授的学生,人民大学的李立众教授也是结果无价值论者。
北京大学的陈兴良教授、人民大学的付立庆教授等也都是结果无价值论者。
清华大学的周光权教授则提倡新行为无价值论,即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
由于目前学术影响力较强的几位学者都是结果无价值论者,所以让人感觉好像结果无价值论是主流学说。
综合来看,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争论在我国才刚刚开始,没有哪个理论占据了压倒性的优势。
三、补充说明(一)阶层理论相对于四要件的区别无论是三阶层还是二阶层,相对于四要件的区别是有共性的,那就是阶层式理论的犯罪构成是一个立体式层层递进的体系,而四要件是平面化的耦合式理论。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https://img.taocdn.com/s3/m/941ca365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e0e1e52.png)
这本书的目录按照章节划分,共分为五章。每一章主题明确,内容相对独立, 这使得读者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或者需求选择性地阅读。例如,对于行为无价值 论和结果无价值论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直接阅读第二章和第三章,而对其余章节可 以略过。
目录中每一章的内容都围绕主题展开,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连贯性。第一章 “行为无价值论概述”首先介绍了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和主要观 点,为后续的讨论打下了基础。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中,作者分别详细探讨了行为 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核心理论,使读者可以全面理解这两种理论的内涵与 外延。第四章“二者的比较与选择”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这本书让我认识到道德和法律的本质是复 杂多变的,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做出判断。在未来的生活和学习中,我将继 续深入思考这些问题,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知识。
目录分析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是一本深入探讨刑法理论中重要课题的书 籍,它的目录经过精心设计,将复杂的刑法理念以清晰、有条理的方式呈现出来。 以下是对这本书目录的分析。
作者简介
这是《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读书笔记,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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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结果无价值论则强调了结果的善恶对行为的价值的影响,这种观念有助于 引导人们行为结果的善恶,但也可能导致人们为了追求结果而忽视道德原则和行 为本身的正当性。
在我看来,这两种观念并不是水火不容的,而是可以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的。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考虑行为和结果的双重因素,以做 出更为公正、合理的判断。例如,在医疗领域,医生在救治病人的过程中,既要 考虑医疗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又要考虑病人的病情和治疗效果;在法律领域, 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既要考虑法律条文的适用性和公正性,又要考虑案件 结果对社会的影响和公正性。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中国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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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中国展开一、概述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是刑法学界长期存在的理论争议。
这两种理论对于犯罪的本质和价值的判断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诠释。
结果无价值论主张,犯罪的本质在于其对法益造成的侵害或危险,即结果的无价值而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本身的反伦理性、反社会性或不法性,即行为的无价值。
这两种理论在犯罪论体系、犯罪成立条件、违法性判断标准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近年来,随着中国刑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在中国也逐渐展开。
中国学者在借鉴和吸收国外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刑法实践,对这两种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梳理和总结中国学者在这一问题上的主要观点和争议,以期为推动中国刑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在下一部分,我们将详细分析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观点和理论基础,探讨它们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
随后,我们将对中国学者在这两种理论上的主要观点进行梳理和评价,分析它们在中国刑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和问题。
我们将对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探讨中国刑法学理论在这一问题上可能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1. 介绍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概念。
在法学理论界,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一直是刑法领域中备受瞩目的两大理论。
这两种理论对于犯罪行为的评价标准和处罚依据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少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这两种理论在中国的发展及其争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我们需要了解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概念。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犯罪行为的本质在于其对法益造成的侵害或危险,即犯罪的结果。
根据这一理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因此只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或危险的行为才应被视为犯罪。
而行为无价值论则强调犯罪行为的反伦理性或反社会性,即犯罪的行为本身。
这一理论认为,即使某些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法益侵害或危险,但由于其违反了社会伦理或道德准则,也应被视为犯罪。
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在法益概念运用上的具体差异
![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在法益概念运用上的具体差异](https://img.taocdn.com/s3/m/eb7d0e7a453610661ed9f4b1.png)
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在法益概念运用上的具体差异作者:马洁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2期摘要: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的法益概念运用,必须要结合特定的具体的构成要件才能来谈,否则将无从谈起。
关键词: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法益;构成要件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228-01作者简介:马洁(1989-),女,彝族,四川西昌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结果无价值论从行为产生的结果出发对法益是否被侵害进行判断,在其在危险犯和未遂犯的问题上有主要体现。
例如,行为人A用枪对B进行射击,按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而言,只要被害人B在A射杀他前就已经死亡了的,A的客观行为就绝对不是侵害B生命权法益的行为。
因为此时A的不具备侵害B生命权法益的客观条件,所以按此进行评价,行为人A对被害人B的射杀行为就没有办法评价为是一种侵害法益的行为。
因为判断一个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属于该行为人当时的行为,应该从该行为正在进行时加以判断。
此外,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是否与特定构成要件、犯罪形态有关问题上也存在着差异。
前者所阐述的是法益侵害与行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但是又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所以该理论就可以将法益和构成要件、犯罪形态这三者进行有机而合理的串联成为一个整体。
但后者对于构成要件的价值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只是较为粗劣地得出因为存在着法益被侵害点结果发生,因而会得出后者的结论。
因为其在法益侵害结果上都是被害人的生命权法益被侵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法益侵害结果。
例如,当行为人A误认为自己在遭遇不法侵害时,其错误的认为警察B的正当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对自己进行的抢劫行为,进而对警察B进行所谓的防卫行为,但该行为导致了警察B的受伤或死亡的后果,那么行为人A就将成为一种假想防卫。
此时,因为有警察B被行为人杀死了,那么A对B生命权法益的侵害结果就是无价值的,此时如果从结果无价值论角度出发,对行为人A进行违法性判断,那么行为人A就一定具有违法性。
日本刑法学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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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学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一、本文概述日本刑法学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是两种重要的刑法理论,它们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这两种理论在日本刑法学中的发展、内涵及其争议,以期对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本文将对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和阐述,明确它们在刑法理论中的定位和作用。
通过梳理和分析日本刑法学界的相关文献和案例,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两种理论在日本刑法学中的历史演变和现状,以及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重点分析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间的争议和分歧,包括它们对犯罪行为的评价标准、定罪量刑的依据等方面的不同看法。
本文还将对这两种理论的优缺点进行客观评价,指出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局限性和挑战。
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对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进行反思和借鉴。
通过对这两种理论的深入研究和探讨,本文旨在为我国刑法学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提供一定的启示和参考。
二、行为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是日本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它主要关注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反社会的性质,而不仅仅是行为所造成的结果。
这一理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相对立,后者主要关注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结果。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的反社会性是决定其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
即使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或结果,只要它本身具有反社会的性质,就可能构成犯罪。
这一理论强调行为的道德和伦理评价,认为法律应当维护社会的道德秩序,对违反这一秩序的行为进行制裁。
在实践中,行为无价值论对于某些犯罪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涉及未遂、共谋等犯罪形态时,行为无价值论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理论依据。
即使犯罪行为未得逞或仅处于预备阶段,只要行为人表现出反社会的意图和行为,就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与结果无价值论相比,行为无价值论更加注重行为的内在性质。
结果无价值论主要关注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结果,而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行为的反社会性是决定其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
德国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关联统计
![德国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关联统计](https://img.taocdn.com/s3/m/812964f3b0717fd5370cdc2f.png)
德国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关联统计德国的犯罪构成体系由三部分组成: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这三个部分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逐步递进式的考察。
其中的许多理论值得我国刑法学界学习借鉴。
一、德国刑法理论中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争论原本在德国,并不存在“结果无价值论”这一名称的违法性论。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最初来源于维尔泽尔的“人的不法论”的观点。
两者之间的对立始于维尔泽尔的目的行为论和社会相当性理论的提出。
1维尔泽尔以其目的行为论为背景,认为不法是与“行为人有关系的‘人的’行为不法”,结果无价值仅在“人的违法行为的内部具有意义”。
2德国的违法性本质论争呈现三个鲜明的阶段。
1、客观不法论、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
以麦茨格和Lange 等学者为代表的一元结果无价值论曾在20实际出的德国风光一时。
其基本观点是:⑴法规范在不法当中只体现为客观的评价规范;⑴及时法定构成要件在木屑情况下乙主观要素为必要,但该主观要素也大都能够被还原为法益侵害,只要那些无法诶法益侵害所吸收、但为不法类型所必需的主观要素才应例外地承认其味主观的不法要素;⑴估计并非不法要素,而是纯粹的责任要素。
但是,这一观点遭受了下列的批判:⑴法规范在不法中不仅是评价规范也是决定规范;⑴类型化不法的成立不能缺少故意等主观要素。
刑法意义上的不法是经过具体构成要件类型化了的违法性,故它本质上来说必然是主客观两方面的结合统一体。
除了一元结果无价值论例外予以承认的主观不法要素外,故意也属于不法要素。
319世纪末20世纪初,Merkel在1867提出了主观违法性论的主张。
刑法中的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
![刑法中的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https://img.taocdn.com/s3/m/dab554c4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ef.png)
刑法中的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这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也是刑事领域的学习者、从业者无法回避的问题。
两大学说的讨论,短期来看,似乎看不出对司法实践有任何立竿见影的功利价值。
但是,这种讨论本身,有点像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工作,意义重大。
目前以周光权教授为首的行为无价值论者颇多,不同于以往以张明楷、陈兴良教授为首的结果无价值论者占据上风的时代。
首先表明立场,笔者是结果无价值论的拥趸,虽然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有不同的见解。
一、从根子上说起主流观点认为,刑法的目的有3个:一是规范行为维护秩序(公共秩序),二是保护合法利益(针对绝大多数好人),三是保障人权(针对极少数涉嫌犯罪的人员)。
有学者认为,上面第三个目的和第二个目同根同源。
据此认为,刑法的目的只有2个:一是规范行为维护秩序,二是保护全部人的合法利益。
请见以下示意图:大致,由此产生了两个针锋相对的理论:一种理论认为,刑法的目的主要是维护秩序,称为“规范违反论”。
以这个理论为基础,慢慢生长出来的是行为无价值学说(是否违法主要看行为的学说)。
另一种理论认为,刑法的目的主要是保护法益,称为“法益保护论”。
以这个理论为基础,生长出来的是结果无价值学说(是否违法不仅要看行为、更要看结果的学说)。
二、行为无价值学说、结果无价值学说在喋喋不休地争论什么?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争论点是“某行为是否不法” 的定义权。
行为无价值学说认为,判断某行为是否不法,主要看两点,一是客观上是否违反了法律规范的表述,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的故意或过失。
满足这两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不法。
可以看出,判断不法的重心,放在了靠近行为人这边。
结果无价值学说认为,判断某行为是否不法,关键看一点:是否对法益构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或侵害。
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恶的故意或过失。
可以看出,该学说把判断不法的重心,放在了法益这边。
在大部分情况下,两种学说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
因为正常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坏的行为往往会导致坏的结果。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https://img.taocdn.com/s3/m/1ce179820066f5335a8121e3.png)
《刑法学》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一、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理论前提行为的违法性的原因是源自于行为本身的“恶”,还是行为结果的“恶”?这个问题代表的就是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之争。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主要涉及不法论的主客观之争,在不法论的延长线上,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的争论问题就是决定刑事不法之成立与否的程度深浅的,究竟是是客观所致的法益侵害还是行为的本身样态。
因为,只有在区分不法与罪责的阶层式系统中,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才有其存在意义。
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故意(特别是既遂犯的故意)作为违法要素的纳人构成要件,是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间的分水岭,在中国四要件体系下,很难就此展开争论;而在中国,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间的争论,则应与犯罪制度的重构联系起来。
”二、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历史来源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的争论起源于20世纪上半叶,主导了20世纪中后期德日刑法学的发展。
在这期间他们渐渐意识到从既定的理论假设出发展开抽象的推理,容易忽略具体案例的妥当性,最终德国法理学倒向了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而日本刑法学最终选择了结果无价值论。
山口厚教授对此评论道:“如果说受德国刑法学巨大影响的日本式刑法学有其自身特点的话,我想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结果无价值论在日本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
”而在我国,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代表性引入者是张明楷教授和周光权教授。
张明楷教授算得上是最早表明其基本立场的学者早在二十年前的相关论作中,他就大力倡法益侵害说和以此为基础的结果无价值论。
而周光权教授的论作则对德日刑法学中的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有所论及,并对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明确表示支持,而这也是笔者所支持的。
三、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的基础内涵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围绕的正是与行为人因素相割裂的行为本身,着眼于法秩序的客观评价。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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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关系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关系周光权【内容提要】按照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立场,违法性的本质是违反行为规范;同时,侵害法益性也是违法性判断的根据之一。
在造成法益侵害或危险,但没有行为的规范违反性时不能确定处罚;在违反规范但并未造成法益侵害时,被告人也无罪。
无论从违法性论发展史的角度,还是结合刑法立法和司法实务都可以看出,就违法性判断而言,仅有结果无价值是不够的。
如果把仅有法益侵害但没有规范违反的行为也评价为不法,势必会扩大处罚范围。
结合侵害犯和危险犯的结果或危险与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分析,就可以发现结果无价值能够融入到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中,从而取得自己的地位,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内部没有内在矛盾。
行为无价值论在日本是少数说,但在德国,行为无价值二元论成为通说,行为规范违反和法益侵害同时对违法性加以说明,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包括国家治理理念的不同,目的行为论对德日刑法学的影响不同,以及德国和日本在工业化和社会进程方面有差为中心,后者以结果为中心;前者主张违法评价的时点应是行为时,后者限于结果发生时;前者认为刑罚法规发挥的是行为规范的机能,后者认为是裁判规范的机能。
[3]应该说,平野龙一教授、前田雅英教授对行为无价值论的讨论都是以旧行为无价值论(伦理规范违反说)为素材的。
但是,如果将规范定位于行为规范而非伦理规范,对行为无价值就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认为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侵害法益的行为,因此,要从包含意思在内的行为中探求违法评价的目标,而不能仅仅盯住事后出现的结果。
行为无价值论意在强调刑法要以积极的姿态参与社会治理,重视对行为的禁止、制裁来突显规范的重要性,进而实现一般预防目的。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在以下四个方面呈现对立。
其一,违法性的本质是什么?究竟是法益侵害还是对行为规范、命令规范的违反?在行为并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时,能否仅根据行为的规范违反性进行处罚?例如,甲驾车正常行驶,致横穿马路的丙重伤,乙教唆甲驾车逃离现场,让其不救助被害人丙,后者最终死亡,因为规范对甲并无救人的期待,所以,即便存在丙后来死亡的后果,按照共犯从属性的法理,没有违反行为规范的教唆者乙也无罪。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评析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739c14e6ba1aa8114531d936.png)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评析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是中外刑法理论界普遍存在的基本立场之争,现在已经渗透到犯罪论、刑罚论与许多具体犯罪的各个方面,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社会背景与犯罪论体系重构之争的背景下,研究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问题可以更好地推动刑法学各个具体理论的深入发展,促进社会的前进。
在阅读了张明楷教授的《刑法的基本立场》和周光权教授的《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等一系列著作后,本文将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概述、两者的对立点、各自的优势和劣势这三个方面来剖析,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基本概述首先,在介绍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前,我认为应先介绍另外两种学说: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
李斯特对法益的研究中将违法性定义为两重含义:一是形式违法:违反国家的规范即法秩序的命令、禁止的行为;二是实质违法: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反社会的或非社会的行为(所谓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指对法规范所保护的个人或者全体的生活利益的侵害或威胁)。
由此,引出了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争论。
两个学说在很多方面存在分歧,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在违法性理解上:法益侵害说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
规范违反说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违反法规范或者违反法秩序。
(二)在基本价值观、国家观与刑法观上:法益侵害说立足于个人主义及自由主义的观点,认为世界以人为基础而存在,应尽可能少的限制个人的自由,尽可能多的限制国家权力。
规范违反说虽没表明反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但因其偏重义务概念、社会伦理概念,故实质上有倾向于全体主义与社会连带思想之嫌。
(三)在刑罚处罚的界限与实质标准上:法益侵害说将国民利益受侵害视为违法性的原点,只有行为侵害了法益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规范违反说的基础在于刑法是伦理道德的最低限度,即刑法处罚的只是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
(四)在刑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法益侵害说认为刑法与伦理道德必须分离。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法经济学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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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法经济学阐释
陈文昊
【期刊名称】《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7(037)001
【摘要】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对立的背后是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的对立.行为功利主义强调个体中利益的最大化原则,而规则功利主义强调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规则功利主义为了防止个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攫夺整体的利益,从而制定规则,将整体损害转嫁给个人.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在衡量上应当考察具体行为可被效仿程度的高低,如果行为容易被效仿,就应当遵循规则功利主义的标准,限制个体利益,保障整体利益;相反,在类似于偶然防卫的案件中,发生偶然性大,可被效仿性低,就可以遵循行为功利主义,保障个案中的利益最大化.
【总页数】6页(P62-67)
【作者】陈文昊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212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
【相关文献】
1.德国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及其启示 [J], 欧阳乾庆
2.防卫限度的讨论应当脱逸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之争 [J], 陈文昊
3.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与违法性实质之争 [J], 吕晓凤
4.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与违法性实质之争 [J], 吕晓凤;
5.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法经济学阐释 [J], 陈文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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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
摘要:围绕着违法性的本质,存在着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争论,而且逐渐成为了违法论的主题。
关键词: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二元论
结果无价值论,是以法益侵害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观念为基础,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理论。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然后由此出发,追溯该结果是由谁的、什么样的行为所引起的,由此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就好像是将一部记录片倒过来看,从结尾来回忆所发生的事件的全过程。
所谓“无价值”,就是“从刑法的立场来看,没有价值”,“违反刑法所意图保护的价值”。
所谓结果无价值论,就是说“该行为引起了结果(侵害法益),所以,被评价为没有价值”。
它是从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相反地,行为无价值论,是以规范违反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反法秩序的观念为基础,以“行为”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见解。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意图、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然后再考虑该行为引起了什么样的结果,也就是按照时间
的发展顺序来考察行为的进程。
仍以上述看记录片的情形打比方的话,就是按照片子的正常顺序,从头开始观看事件发生、发展以及最终结果的全过程。
因此,行为无价值,就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即伦理规范,因而被评价为无价值”,即它是从加害人即行为人(而不是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但是,完全抛开结果无价值不管的行为无价值论,和认为行为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外在表现,只要有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危害行为,就能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观主义刑法并无二致,而且,就刑法中所规定的、因为造成了某种具体结果,所以构成犯罪的结果犯而言,行为无价值的考虑,显然是不妥当的,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因此,不论是在德国还是在日本,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极为罕见,取而代之的,主要是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同时也考虑行为无价值的所谓“二元论”。
按照这种观点,刑法上的实质违法性,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
“一元论”和“二元论”的对立,具体而言,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点上:一是在违法性的判断对象上,是不是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二是在违法性的判断标准上,是以科学的一般人为标准还是以社会一般人为标准?三是在违法性的判断时间上,是坚持事前判断还是在事后判
断?
首先,在违法性的判断对象上,“二元论”认为,行为只有和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联系起来考虑,才具有作为人的行为的意义,因此,在对行为进行违法评价的时候,应当将人的主观意思列入判断资料之内,行为人的主观意思既对结果无价值(法益侵害性)也对行为无价值(规范违反性)具有影响。
具体而言,一方面,正如没有“使用目的”的伪造货币行为,无论如何不构成伪造货币罪一样,内心的倾向如主观目的、主观动机、心理过程等,对行为的侵害、威胁法益的结果具有一定影响;另一方面,在既遂犯中,行为即便引起了侵害法益的结果,但如果该行为不违反社会伦理规范,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话,该行为仍不违法即没有社会危害性,而故意、过失以及无过失是对行为的社会相当性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因此,不能说主观要素对违法性的判断没有影响。
相反地,“一元论”认为,违法的本质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因此,行为是否违法,关键是看该种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威胁,这只能根据和行为人的主观无关的实际结果来加以判断。
其次,关于违法性的判断标准,“二元论”将社会相当性也作为违法判断的基准,认为行为只有在既侵害了法益,同时又违反了社会伦理秩序的时候,才能说违法。
即在违法性的问题上,不仅要考虑行为是否侵害了法益(结
果无价值),而且还应当考虑其是否偏离了社会相当性的要求(行为无价值),只有“偏离社会相当性的侵害法益行为才是违法的”。
理由是,“法只禁止超过保持社会生活有秩序、充满活力地运转所必要程度的法益侵害,并且将其作为违法行为予以禁止”。
相反地,“一元论”则完全是从和行为隔断的结果的角度来判断行为是否违法,因此,即便某一行为样态违反伦理规范的要求,不具有社会相当性,但只要该行为没有侵害或者威胁法益,或者即使侵害了法益,但所侵害的法益没有超过所要保护的法益,就不能说该行为违法。
最后,关于违法性的判断时间,“二元论”认为,既然以故意、过失为主的主观要素对判断行为是否违法具有影响,那么,在判断违法性的时候,就应当以行为时为基准,在违法性的判断上,也应当是事前判断或者说是行为时判断。
相反地,“一元论”认为,危险性是否存在,应当客观地加以判断,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要素并不影响法益侵害性;另外,对于有无违法性的判断来说,重要的是,该行为所实际引起或者可能引起的法益侵害是什么,这应当根据法官经过审理之后所判明的结果来加以决定,所以,事后判断或者说结果判断是妥当的。
综上所述,“一元论”由于以侵害法益的客观的事实求违法性的本质,堵塞了通向心情刑法的道路,虽然以侵害法
益限定刑罚权的行使,符合刑法谦抑性的正确方向,但是在忽略违法性中的违反社会伦理规范方面,不能给予全面的支持。
因为违法性也应当是主客观要素的统一,所以,违法性的要素,不仅有客观的违法要素,而且也应有主观的违法要素。
以法益侵害说为基础,人的违法观有助于违法性判断的个别化,因而应当予以肯定。
关于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争论,当以一方面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同时引入人的违法观的“二元论”为可取。
参考文献:
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版
[日]大谷实著:《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