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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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

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6]4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14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

《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建筑企业资质在晋承揽施工的企业、省外注册在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等)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内,具有本省或外省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申报手续,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全部报酬确定,其中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

对于使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矿山、建筑等企业,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试行定额缴费、吨矿产品提取费用、建筑施工总造价提取费用等方式缴费。

不论采取何种缴费方式,必须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照统筹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外省注册在本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要及时(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应在签订建筑承包或分包合同之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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