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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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

事判决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渝0107民初17684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理人:余某,女,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原告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甘竹萍,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李大兴,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兵,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余某及委托代理人甘竹萍、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洪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余某之子,被告系为余某提供产检及生产服务的医疗机构。2016年10月10日,余某下腹出现不规律阵痛到被告处就诊,当日14:56分被告以“妊娠38+5周G2POLO位先兆临产”收入院。入院后,被告为余某做彩超检查,诊断出羊水内不均

质回声,考虑血凝块可能。由于值班护士没有及时通知手术主治医生及手术主治医生正在为另一产妇行剖宫产手术,导致余某手术时间拖延两个小时之久,进而出现产前大出血。由于被告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原告出生后立即被送往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以下简称西南医院)进行11天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17581.82元,经进一步检查治疗,出院时被诊断患有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肺炎、新生儿凝血功能障碍、新生儿缺氧缺血性心肌损害、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低钙血症七种新生儿疾病,被评估为境界儿(处于正常儿和异常儿之间)。原告出院后不久,因出生患疾病急性肺炎再次到西南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去医疗费用3408.76元,由于抗药性影响,在西南医院治疗效果不佳,又前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进行8天门诊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000元。由于原告的母亲产后大出血身体虚弱,加上原告不在身边吸奶和被原告的病情所扰,导致原告出院后无母乳可吃,只能用奶粉替代母乳,每月吃奶粉用去1210元。此外,出院时原告所患新生儿缺氧缺血性心肌损害仍未治愈,只是好转,原告的父母多次带原告前往重医儿童医院进行儿保治疗,截止目前仍未治愈,产生医疗费用587.52元。综上所述,被告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原告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2005.1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290.8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生长发育评估费6000元、出院后的护理费518400元、鉴定费用11650元,共计605005.97×25%=151251.5元;2、本案诉

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手术指针明确、手术及时,原告在2016年10月10日19时25分胎心胎动好,且被告及时进行新生儿复苏;患者损害后果系自身疾病因素造成,手术当天原告的主治医师在进行另外一台手术,手术完成的时间已是当天19时05分以后,因此造成手术时机选择滞后,属于被告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俊冬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谢波系谢俊冬的父亲,余某系谢俊冬的母亲。2016年10月10日14时56分,余某因“停经38﹢5周,见红6小时”入被告处诊断为“妊娠38﹢5周G2P0L0位先兆临产”,17点37分彩超检查提示羊水内不均质回声,考虑凝块可能。2016年10月10日19时51分剖腹产娩出一男活婴,Apgar 评分:1分钟1分、5分钟2分、10分钟5分。出生后予清理呼吸道、气管插管正压通气等救治,并急转至西南医院新生儿科ICU病房治疗共计11天,2016年10月21日出院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肺炎;新生儿凝血功能障碍;新生儿缺氧缺血性心肌损害;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低钙血症。2016年11月21日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儿科INFANIB评估报告示:五大功能区分值总值64分,属于境界儿状态。

2016年11月16日至2016年11月24日,原告谢某某因“呛奶10天余,发现肛周皮肤发红2天”入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共计8天,出院诊断为:1、急性肺炎;2、肛周脓肿。

2016年11月27日至2017年12月3日,原告谢某某因肺炎在重庆医科大学儿童

医院门诊挂号治疗,共计7日。

2017年12月25日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神经心理测试结果:异常。

2017年11月1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委托重庆市明正司法鉴定所对医疗过错、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评估、营养费、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以及人数进行鉴定,关于医疗过错分析1.孕妇因见红6小时入院,存在胎盘早剥可能,且时间较长,存在明显的自身因素,导致新生儿缺血缺氧窒息。2.医方存在如下过错或不足:①观察不仔细。入院后胎心监护发现异常,诊断为二类胎监,院方应密切观察监护,送检资料中未见观察及监护记录。②剖宫产时机选择滞后,对病情造成延误。17时37分彩超检查发现羊水内不均质回声,考虑血凝块可能,且血常规检查中血红蛋白下降,说明孕妇已经存在胎盘早剥或宫内胎儿缺氧的异常情况,或尽早采取手术等方式终止妊娠,医方19时47分,才行急诊剖宫产终止妊娠,剖宫产时机选择滞后,对新生儿缺血缺氧窒息起到了促进作用。3.患儿出生后即出现新生儿窒息(apgar评分很差),院方立即予心肺复苏及气管插管并建立静脉通道等抢救措施,经积极抢救,患儿恢复自主呼吸,并急转西南医院儿科治疗。医方对患儿出生后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4.综上所述,医方在孕妇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观察不细致、手术时机选择滞后之过错,对新生儿缺血缺氧起到了促进作用,与患儿目前神经心理测试异常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情形,符合《重庆市医疗损害赔偿司法鉴定指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损失后果由患者自身因素造成,医疗行为仅起诱发、轻微或促进作用”之规定,并参考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法医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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