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公司制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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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分公司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塔里木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分公司)制度体系建设,规范某某分公司的制度管理工作,形成完备、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完善某某分公司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某某分公司各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制度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制度是指某某分公司及其授权的各单位制定的各类规范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的具有长期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包括标准、其他应用公文和某某分公司各级党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某某分公司制度实行统一管理,授权制定,分级分类负责体制。
第五条某某分公司制度体系建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制度体系在深度和广度上应能有效支持公司运营管理,不存在制度真空现象。
(二)操作性。制度体系内容的原则性与可操作性应相结合,确保制度体系能有效落实,不存在流于形式现象。
(三)系统性。制度之间应相互配套,相互关联,不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
(四)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建立和废止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不能朝令夕改。
第二章制度管理机构
第六条企管与法规处是某某分公司制度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
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某某分公司具体制度立项,组织拟定某某分公司年度制度制定工作计划。
(二)对各单位申报列入某某分公司领导层审议的制度进行审核。
(三)对各部门制定的部门级制度进行备案管理。
(四)组织建立并维护某某分公司制度数据库。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制度文件冲突进行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七)组织对某某分公司制度进行定期审视,清理评价现有制度,提出建议及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某某分公司办公室负责制度的专项管理工作,其职责是:负责制度计划和项目的审议会议安排;负责制度颁布的公文处理;负责制度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负责涉及本单位职责制度的立项申报、起草、送审、实施宣贯和下级单位执行制度的监督工作,并定期报送本单位制度管理工作的全面信息。
第九条审计、监察部门是制度实施的监督部门,负责按照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制度分类及命名规范
第十条某某分公司制度体系分为两类,即公司级制度和部门级制度:
(一)公司级制度:某某分公司下发的用于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对公司各职能管理系统工作的职能、管理原则、工作流程、方法等方面做出的工作要求。
(二)部门级制度:某某分公司各单位在公司级制度的框架下,制定
的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单行规定或实施细则,以及用于保证本单位内部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做出的具体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级制度在效力上高于部门级制度,部门级制度不得与公司级制度内容相抵触。
第十二条凡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制定的规章制度为无效制度。
第十三条管理制度类文件的命名规范
某某分公司管理制度类文件的命名依据其功能作用、影响范围等的不同而有不同含义。具体规范如下:
(一)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系统的基本框架,是企业为了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的根本性(不可缺少的、影响全局的)的管理制度,对企业全体成员皆须遵循的和企业的专业性职能管理系统工作的职能、管理原则、工作流程、方法等所做出的原则性的要求;是企业与国家、行业性法规相结合的、企业内部可以自成一体的(如档案、保密、防火)专业性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系统的必备组成部分。
(二)管理规定:对某一个专项的涉及到全公司人员的事情(不是企业管理系统的必备组成要素)或某一个专业系统内的职能性工作所作出的具体要求,或职能部门对其所管辖的、企业全体人员皆会涉及到的环境、资产、工作等所作出的具体要求,如严禁吸烟的规定。
(三)管理办法:对于一项非企业全体人员皆会介入的、具体工作的控制环节、操作步骤或对于企业一个具体的项目、事物的管理所作出的要求。管理办法可以是管理制度、规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从管理制度、规定中分离、延伸出来的独成一项规范性文件。
(四)实施细则:对于企业管理系统内某一个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步骤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五)工作条例:对于企业内部局部性的、或阶段性的、不属于一个系统的相关方面的工作所作出的系列化规定。
第四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四条部门级制度由某某分公司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起草,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实施,报企管与法规处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级制度制定应按照立项、论证、起草、审查、审议、颁布、解释和修改程序进行。
第一节立项与计划制定
第十六条企管与法规处根据制度建设的阶段性需要,牵头组织研究拟定某某分公司制度建设规划,报某某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签认、总经理办公室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某某分公司各单位应根据某某分公司制度建设规划要求及其职责、管理实际和发展的需要,在初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制度项目,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企管与法规处。
第十八条申报制度立项时,应提交书面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度制定计划项目名称及完成时间;
(二)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初步方案;
(三)与现行相关规章制度的关系。
第十九条企管与法规处对各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后,编制某某分公司年度制度制定工作计划草案,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提交某某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按照审议通过的某某分公司年度制度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制度的论证、起草和报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年度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拟增加的制度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并向企管与法规处提交立项的书面材料。如需减少规章计划项目,项目提出单位应及时将拟调整的项目和原因书面送交企管与法规处。
企管与法规处根据调整的具体情况,报某某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