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铁深坑工程监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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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铁深基坑工程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地铁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监测水平,确保工程及相邻设施和人员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建设工程深基坑(以下简称深基坑)施工的监测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铁深基坑,是指地铁基坑开挖深度5米及以上的基坑。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施工过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基底加固、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主体结构等阶段。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实施对所办理监督登记手续的地铁工程深基坑施工监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地铁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中明确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工程监测的设计要求应包括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当有深基坑施工影响范围内需进行保护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时,设计单位应明确所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监测

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基坑工程实施监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监测单位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条监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第三方监测方案,报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必要时还须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监测工程概况及测点布点平面图;

(二)监测范围、项目及内容,包括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周期、测点数量、测点布臵、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频率、报警值及巡视检查的内容、记录和报警信息传送方式;

(三)监测计划,包括监测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时间和监测项目负责人;

(四)遇有异常天气或突发情况的报告及应急措施。

第八条建设与监测单位填写《杭州市地铁深基坑工程监测方案登记表》(附件1),携带设计文件(平面布臵图、说明)、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监测方案等材料,到总站相关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第九条监测单位对监测方案、监测成果、监测工作质量承担监测责任。

第三章监测管理

第十条监测单位项目监测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经验,项目监测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并佩戴上岗资格工作牌;使用的监测仪器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现场监测人员、监测仪器应与监测方案一致;监测人员的变更应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监测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测机构的管理。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认可的监测方案组织实施。监测方案应对深基坑施工各阶段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方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进行测点埋设、实施监测和巡视。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经监测人员签字,监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监测单位应当对监测、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监测布点完好情况、监测数据表、典型测点的时间、变形曲线图和监测结果分析和有关预警提示。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监测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监测单位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数据应当准确,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报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当监测结果达到报警值,出现险情,遇有异常天气等情况时,监测单位应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并加密观测或依据各责任主体共同商定的要求实施监测,并按要求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监督机构报告监测结果;基坑发生险情、质量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等情况时,监测人员应驻场监测,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在现场督查监测,

并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监督机构报告监测结果。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消警或应急措施的,监测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进行汇报。

当因施工工况原因导致监测点损坏后无法在原位或临近设臵监测点时,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反映,并根据施工安全需求,重新调整监测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设计、监测、施工等单位对实际监测人员的资格、仪器设备,监测项目,监测点数量及埋设,监测数据的采集,监测频率等是否符合监测方案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和旁站(附件2、附件3),并进行试监测;形成验收文件,作为开挖条件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当监测结果达到报警值,应组织建设、设计、监测、施工等单位分析原因、提出措施,并由建设单位从地铁工程专家库中组织相关专家对深基坑安全状态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对现场出现预警未能处臵并消警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监督机构进行汇报。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对违规监测行为应及时签发监理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所有的监测点,做好监测工作,并积极配合监测单位的监测。发现监测点损坏的应及时报告监测单位。监测点损坏的应重新设臵监测点;监测点变更应有建设、监理、设计、监测等单位确认的变更手续(附件4)。

第十八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随时掌握基坑及相邻设施监测情况,当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监测值达到预警值时,应当分析原因,对原设计进行重新验算或者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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