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铁深坑工程监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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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基坑施工地铁保护监测方案研究

杭州某基坑施工地铁保护监测方案研究
收稿日期:2021-03-03 作者简介:吴敏慧(1980_),女 ,学士,高级工程师,从事 地铁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图 1 基坑现场情况之实景 的 信 息 化 施 工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及 可 靠 依 据 " - 31。因 此 ,其 监 测 方 案 研 究 ,主 要 针 对 该 项 目 施 工 期 间 ,对 地 铁 保 护 区 范 围 内 的 隧 道 、车 站 等 进 行 监 测 设 计 ,以 通 过 严 密 的 监 测 ,为 地 铁 的 安 全 运 营 提 供 可 靠 的 保 障 。
点 ,采 取 自 动 化 监 测 ;其 余 测 段 埋 设 小 棱 镜 与 沉 降 钉 ,
采取人工测量的方式分别监测其水平位移与沉降。
(3)
地 铁 A 号 线 右 线 、B 号 线 人 段 线 隧 道 :隧 道
边 线 与 基 坑 边 线 最 近 距 离 约 16 m ,拟 按 5 环 间 距 布
能 出 现 的 种 种 问 题 ,可 能 对 地 铁 结 构 造 成 不 利 变 形 , 设 沉 降 、位 移 、收 敛 监 测 断 面 ;采 用 钻 孔 的 方 式 ,将 监
安全运营提供了保障。
关键词:基坑施工;地 铁 保 护 ;监测方案
中图分类号:TU75 3 、U231
文献标志码: B
文章编号:1009-7716(2021 )06-0217-04
1 工程概况
杭 州 市 城 东 某 地 块 项 目 基 坑 平 面 尺 寸 为 265 m X 1 30 m ,项 目 地 下 3 层 ,地 上 7 层 ,局 部 1 1 层 ,建 筑 高 度 5 0 m 。基 坑 开 挖 深 度 约 12 ~ 15 m ,采 用 8 0 0 m m 厚 地下连续墙加混凝土支撑的围护形式。为了保护盾 构 隧 道 的 安 全 ,基 坑 北 侧 围 护 全 部 采 用 地 连 墙 结 构 。 并 在 东 北 角 ,于 连 续 墙 施 工 前 打 设 三 轴 水 泥 搅 拌 桩 槽壁加固。

(完整版)地铁监测管理制度(DOC).doc

(完整版)地铁监测管理制度(DOC).doc

杭州地铁 5 号线一期工程土建SG5-9 标施工监测杭州地铁监测管理制度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SG5-9 标施工监测项目部2016 年 12 月 1 日目录1总则 (3)2准备工作 (3)3测量复核 (4)4协调施工与监测工作 (4)5数据采集点的保护及监测对象的查看 (4)6监测数据的采集和整理 (4)7建立监测专业组 (5)8沉降监测的基本要求 (6)9监测的质量控制 (6)10 监测资料管理 (8)11 奖罚制度 (8)监测管理制度1.总则为加强工程测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施工安全系数,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测量规范化,制度化,防止测量事故发生,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监测工作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是工程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又为施工和运营安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技术依据,搞好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成果统计分析水平,是防止突发事故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单位在保持测量队伍相对稳定的同时,必须加强测量人员的知识更新,不断提高测量人员的技术素质。

尽可能采用先进的仪器设备,使工程监测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

监测工作是一项需要集体协作完成的工作,是一项可探讨分析的工作,更是一门学科,一个领域,是工程施工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项目测量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制度,为打造精品工程尽职尽责。

2.准备工作① 仪器校验,对进场的监测仪器进行校验,并形成清晰的记录,保证仪器工作状态良好,保持仪器的自检频率,形成仪器自检台帐。

② 交桩复测高程点,在设计院交桩完成后,由测量组长组织高程控制点的复测,严格按照二等水准的测量技术指标进行施测。

③ 加密水准基点,在完成交桩复测后根据施工环境实际情况布设水准基点,水准基点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布设确定其高程数据,并定期复测水准基点高程。

地铁轨道工程监测管理办法

地铁轨道工程监测管理办法

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监测管理办法(暂行)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二0X X年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与要求 (2)第三章监测项目、频率与时限 (11)第四章监测数分析、传输与预警 (15)第五章监测方案与人员及设备配置 (20)第六章惩则 (23)第七章附则 (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平稳推进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更好地规范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在工程监测中的工作准则和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所有参与XX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名词解释业主:指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取得相应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指在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理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业主委托的承担本工程监理服务任务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施工监测单位: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等级、承担各标段承包商施工监测任务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指业主委托的独立于承包商和周边环境业主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本工程监测任务并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外,还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如下(不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围主席令第9 l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伞生产法(巾华人民共和圈主带令第70号);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围困务院令第393号);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吲国务院令第279号);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l0】5号);6、《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8、《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版);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儿20一99;10、《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11、《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1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13、其它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等;14、建设单位及其他产权单位发布的企业标准、管理文件;15、其它与土建、设备安装、装修等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杭州地铁1号、4号线工程XX路站基坑施工监测方案

杭州地铁1号、4号线工程XX路站基坑施工监测方案

杭州地铁1号、4号线工程富春路站基坑施工监测方案1. 编制依据杭州地铁1号、4号线工程富春路设计图纸杭州地铁1号、4号线工程富春路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杭州地铁1号、4号线工程富春路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地铁设计规范》GB 50107-2003《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1999《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T8-97《工程测量规范》GB50036-93国家、部委和杭州市有关的标准及法规文件2.工程概况2.1. 工程地质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车站拟建场地处于杭州市南面,钱塘江北岸,距离钱塘江约480m,属钱塘江冲海积平原地貌单元。

属钱塘江冲海积平原地貌单元。

自上而下如下:①2层杂填土:层厚0.8~6.0m。

①2层素填土:灰黄,松散,以粉质粘土和砂质粉土为主,含少量碎石、碎瓦。

大部分分布,层厚1.0~4.5。

③全新统上中段冲海相沉积层(a1~mQ42+3),本场区分五个亚层:③3层砂质粉土:灰色,中密,湿,局部夹粉砂,中等压缩性。

全场分布,层厚0.90~6.30m。

③5层砂质粉土夹粉砂:灰色,稍密,很湿,局部夹粘性土,干强度低,韧性低,中等压缩性。

全场分布,层厚2.20-9.40m。

③6层粉砂夹砂质粉土:灰色,中密,饱和,中等压缩性。

全场分布,层厚1.30~9.30m。

③7层砂质粉土:灰色,稍密,很湿,夹粉砂,局部夹粘质粉土,中等压缩性。

全场分布,层厚0.90~5.70m。

③8层砂质粉土夹粉细砂:灰色,中密,很湿~饱和,中等压缩性。

场区部分分布,层厚1.00~6.30m。

⑥全新统下段浅海、溺谷相沉积层(mQ41),本场地分两个亚层:⑥1层淤泥质粉质粘土:灰色,流塑为主、局部软塑,夹薄层砂质粉土、粉砂,干强度中等,韧性中等,全场分布,层厚2.00~5.30m。

⑥2层粉质粘土:灰、灰褐色,底部夹浅灰绿色,软塑,干强度中等,韧性中等,中等偏高压缩性。

杭州地铁1号线工程滨江站(6号线)监测方案

杭州地铁1号线工程滨江站(6号线)监测方案

目录一、编制依据 (2)二、工程概况及监测内容 (2)2.1工程概况 (2)2.2周边环境概况 (4)2.3基坑地质概况 (4)2.4场内地下水情况 (5)2.5针对本工程的监测侧重点分析 (6)2.6监测内容 (7)三、监测结构、仪器、人员安排 (10)3.1监测结构图 (10)3.2监测仪器 (10)3.3监测人员 (11)四、监测目的和要求 (11)4.1监测目的 (11)4.2监测要求 (11)五、墙体或深层土体位移监测 (12)5.1仪器设备 (12)5.2监测工作原理 (12)5.3测斜管安装方法 (13)5.4测斜测量步骤 (14)六、水平位移监测 (14)七、沉降位移监测 (16)7.1仪器参数 (16)7.2监测点的布设 (17)7.3测量方法 (17)八、支撑轴力监测 (18)九、地下水位监测 (19)十、基坑隆起监测 (20)十一、监测时间及频率 (20)十二、监测的报警值 (21)十三、监测质量保证措施 (22)十四、监控量测组织管理 (24)十五、监测信息反馈体系 (26)十六、附件——监测报表、监测点平面布置图 (30)一、编制依据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杭州市地铁1号线I标滨江站详细勘察阶段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地铁1号线工程滨江站(6号线)围护结构设计图》;《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200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T 8-2007);《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地铁工程监控量测技术规程》(DB11/490-2007);《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其它现行国家、当地、行业有关监测规范与规程。

地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上传稿).tmp

地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上传稿).tmp

地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铁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充分发挥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管理的作用,并使各项质量检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编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及杭州地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

第三条本工程质量检测包括施工单位的见证取样检测、监理单位的独立平行检测、专项检测以及建设单位的第三方质量检测。

施工单位的见证取样检测(简称见证检测):按照相关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确定的项目和频率要求,对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的承包方取样、监理方见证的委托检测,属于施工单位自检范畴。

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简称平行检测):按照相关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确定的项目和频率要求,对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单位的独立委外抽检,抽检频率根据有关规范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

建设单位的第三方质量检测(简称第三方检测):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相关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确定的项目和频率要求,对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的独立委外抽检,抽检频率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确定,采用飞行检测的抽检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

专项检测:指地铁工程中涉及环境、消防、人防及机电特种设备、通信等,需要特种资质的专项检测。

第四条从事本工程建设的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测质量。

第五条凡在本工程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机构及其他参建单位,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检测管理职责第六条工程管理部门职责1.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及第三方检测机构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试验检测管理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地铁建设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

地铁建设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

地铁建设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第三章监控量测管理职责第十条施工单位职责(一)按照合同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施工监测工作。

(二)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三)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提出消警申请。

(四)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风险进行巡视检查。

(五)出现预警时,及时响应、处置,具备消警条件后实施消警。

第四章监测工作的一般性要求第十一条监测方案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周边环境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工程实际情况编制。

第十二条第三方监测方案和施工监测方案应按本办法第十章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当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施工、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调整监测方案,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从地连墙施工开始,第三方监测和施工单位就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监测方案、有关技术标准及监测管理要求开展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连续、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第三方监测须与施工监测同点位、同时段监测。

为便于管理,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的监测项目编号应按照周边环境监测点号编制原则(附件一)、明(盖)挖法车站基坑监测点号编制原则(附件二)、盾构法区间隧道监测点号编制原则(附件三)统一。

第十六条监测过程中发现工程安全状况异常时应当按《1地铁建设工程安全风险预警、响应、消警管理办法》和《1地铁集团安全风险应急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发布预警信息、上报险情。

第十七条当出现工程事故、险情、预警或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第三方监测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加密监测点、加大监测频率等措施。

当险情解除或变形趋于稳定时,经监理单位和监控分中心同意后可以停止加密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第三方监测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析施工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作出分析评价,编制监测报告,反馈建设、设计、监理、第三方监测及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监测成果不得涂改和撕毁,严禁伪造。

第二十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经监理单位和监控分中心同意可以停止监测工作。

地铁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制度

地铁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制度

地铁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地铁工程的监控量测管理工作,保障地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特编制本制度。

二、监控量测管理机构1.地铁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地铁工程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员、施工单位代表等组成。

委员会负责地铁工程监控量测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2.监控量测管理部门由监理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监控量测管理工作,包括监控点设置、数据采集与分析、报告编制等。

三、监控点设置1.监控点应根据地铁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设置,包括地表沉降监测点、隧道收敛监测点、结构变位监测点等。

2.监控点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监控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监控点的间距应根据地铁工程的规模和特点进行合理设置,确保监测覆盖全面。

四、数据采集与分析1.监控数据的采集应定期进行,采用专业的监测设备和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2.监控数据的分析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数据异常情况。

3.监控数据的分析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五、报告编制1.监控量测管理部门应定期编制监控报告,包括监测点设置情况、数据采集与分析结果、监测变化趋势等内容。

2.监控报告应由相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发布,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监控报告应及时与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员等部门交流,共同商讨解决措施。

六、监测数据的利用1.监控数据是评判地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应充分利用监控数据对工程进行评估。

2.监控数据的利用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评价模型和指标体系,为工程质量和安全提供参考依据。

3.监测数据的利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地铁工程的建设进展。

七、监控量测管理制度的落实1.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落实监控量测管理工作。

2.定期开展监控量测管理工作的培训和交流,加强监控量测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

3.定期对监控量测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提升工作水平。

地铁监测监理细则

地铁监测监理细则

地铁监测监理细则一、监测监理目的和原则地铁工程是城市建设中重要的公共交通项目,其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监测监理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本细则的目的是完善地铁监测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保障地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监测和监理。

二、监测监理职责和权限1.监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要求对地铁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土壤、建筑物、地下水位等进行监测。

2.监测监理单位应当对监测结果进行及时记录和汇报,并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3.监测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安全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建议。

4.监测监理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三、监测监理工作内容1.对地铁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土壤进行监测,包括地表沉降、地下水位和土壤应力等参数的测量和分析。

2.对地铁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建筑物进行监测,包括建筑物沉降、结构变形和裂缝等参数的测量和分析。

3.对地铁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地下水位进行监测,包括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分析。

4.对地铁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进行监测,包括隧道的质量、地铁线路的平直度和垂直度等参数的测量和分析。

5.对地铁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包括噪声、振动和空气质量等参数的测量和分析。

四、监测监理报告和评估1.监测监理单位应当将监测结果整理成监测报告,包括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和评估意见等内容。

2.监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测报告,并根据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和分析。

3.监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估,如果发现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五、监测监理的违规和处罚1.监测监理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如果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相关部门。

2.监测监理单位如果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建设单位汇报。

3.监测监理单位如果因监测不力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杭州市地铁深坑工程监测管理规定

杭州市地铁深坑工程监测管理规定

杭州市地铁深坑工程监测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保障杭州地铁深坑工程的安全与质量,提高地铁工程的可靠性和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和《浙江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2. 监测对象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内地铁深坑工程的监测管理,包括地下结构、地下管线、地下水、地下环境等方面的监测。

3. 监测责任地铁深坑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安排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监测,同时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并及时在规定范围内公开监测数据,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4. 监测内容地铁深坑工程监测对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1 地下结构监测应对地铁深坑工程的主体结构进行监测,包括支护结构、墙壁、地下室、隧道等等,对地下结构的位移、变形、应力、裂缝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传输、存储和分析。

4.2 地下管线监测应对地铁深坑工程周围的地下管线进行监测,包括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等管线,对管线位置、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确保在施工过程中不会损害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行。

4.3 地下水监测应对地铁深坑工程周围的地下水进行监测,包括地下水位、地下水流情况等方面的监测,及时发现地下水涌流、渗透等情况,保障地下水环境的安全。

4.4 地下环境监测应对地铁深坑工程周围的环境进行监测,包括土壤、空气、噪音等方面的监测,保障地铁施工过程中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5. 监测方法地铁深坑工程监测应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综合监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5.1 地形测量以精度较高的仪器对地下结构进行三维水平测量,对地下结构的变形情况进行实时监测测量。

5.2 精细测量利用挖掘机、装载机等施工设备,进行微小振动位移的控制,对地下结构的微小位移进行实时监测,保证结构的稳定性。

5.3 遥感监测利用高清相机等遥感技术,对地下结构进行全方位的监测,以获取更加全面的监测信息。

6. 监测报告地铁深坑工程施工单位应按时提交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数据、监测方法、监测结果等方面的内容,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反映监测情况。

地铁监测工作安全管理条例

地铁监测工作安全管理条例

地铁监测工作安全管理条例
总则
1.1 为了规范变形监测人员安全操作程序,消除和控制劳动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预防伤亡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1.2 本条例依据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并结合本部门安全生产经验及监测工作的特点编写而成。

一般规定
1、各项工作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业主、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规定,并服从安全监督管理;若我院接到业主、监理单位有关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规定的投诉,一经查实,我院将责令监测单位进行对现场作业人员及当事人进行批评,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对监测单位处以经济处罚。

3、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作业岗位,不准嘻戏打闹。

4、严禁现场作业人员上岗前饮酒等影响正常工作的不安全行为。

5、作业组长应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对本小组的安全负责;每日上班前进行班前安全提示,对当天作业环境安全情况、注意事项、安全防护用品等进行必要的提醒和检查。

6、进入施工现场应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着装要整齐,正确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颏带;严禁赤脚、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7、发生工伤事故时要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立即上报,同时组织本组人员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杭州地铁深基坑工程监测管理规定-杭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杭州地铁深基坑工程监测管理规定-杭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杭州地铁深基坑工程监测管理规定前言为了保证杭州地铁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杭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定了《杭州地铁深基坑工程监测管理规定》。

此规定适用于杭州地铁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旨在规范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监测职责1. 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单位需要负责组织监测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编制监测方案,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坑开挖计划、基坑支护方案、监测方案等。

2.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需要监督工程建设单位将审核意见整合为监测方案,并审核监测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承担监测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3. 监测单位监测单位需要依照监测方案的要求,按时按点组织实施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上报给监理单位、工程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

监测单位要制定监测计划及数据处理方案,并定期向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上报监测数据处理结果。

监测内容1. 表面沉降基坑周边范围内表面沉降监测是基坑工程监测中重要的内容之一,不仅能够了解基坑工程的影响范围,还能够及时发现任何沉降变形,为采取应急措施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2. 建筑物变形在基坑施工期间,围墙、标志、建筑物等的变形情况需要进行监测记录,以便及时发现变形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基坑施工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降至最低。

3. 能见度当基坑开挖到一定深度时,基坑内会产生大量粉尘,严重影响施工作业效率和人员的健康。

此时需要对基坑内的能见度进行监测,及时采取防尘措施。

4. 支护结构变形基坑开挖过程中,支护结构的变形需要进行监测记录,以确保支护结构合理安装,并及时发现支护结构变形情况。

监测频次1. 表面沉降表面沉降监测需要根据基坑的大小和位置等因素来决定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数量,同时要根据开挖及支护的情况,及时调整监测频次和点位。

2. 建筑物变形建筑物变形监测需要在工程开工前、开挖期、开挖结束后及施工期结束后分别进行,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物,监测时需要选择适当的测量方式。

3. 能见度能见度监测需要在基坑深度达到一定标准时给予监测,并按照实际情况定期进行监测。

地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上传稿.tmp.doc

地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上传稿.tmp.doc

地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铁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充分发挥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管理的作用,并使各项质量检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编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及杭州地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

第三条本工程质量检测包括施工单位的见证取样检测、监理单位的独立平行检测、专项检测以及建设单位的第三方质量检测。

施工单位的见证取样检测(简称见证检测):按照相关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确定的项目和频率要求,对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的承包方取样、监理方见证的委托检测,属于施工单位自检范畴。

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简称平行检测):按照相关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确定的项目和频率要求,对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单位的独立委外抽检,抽检频率根据有关规范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

建设单位的第三方质量检测(简称第三方检测):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相关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确定的项目和频率要求,对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的独立委外抽检,抽检频率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确定,采用飞行检测的抽检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

专项检测:指地铁工程中涉及环境、消防、人防及机电特种设备、通信等,需要特种资质的专项检测。

第四条从事本工程建设的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测质量。

第五条凡在本工程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机构及其他参建单位,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检测管理职责第六条工程管理部门职责1.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及第三方检测机构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试验检测管理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杭地铁质安〔2017〕34号关于印发杭州地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部室,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为加强杭州地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进一步保障杭州地铁工程质量,经公司研究决定,制定杭州地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2月27日杭州地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地铁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充分发挥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管理的作用,并使各项质量检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编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及杭州地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第三条本工程质量检测包括施工单位的见证取样检测、监理单位的独立平行检测、专项检测以及建设单位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施工单位的见证取样检测简称见证检测:按照相关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确定的项目和频率要求,对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的承包方取样、监理方见证的委托检测,属于施工单位自检范畴;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简称平行检测:按照相关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确定的项目和频率要求,对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单位的独立委外抽检,抽检频率根据有关规范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的第三方质量检测简称第三方检测: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相关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确定的项目和频率要求,对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的独立委外抽检,抽检频率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确定,采用飞行检测的抽检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专项检测:指地铁工程中涉及环境、消防、人防及机电特种设备、通信等,需要特种资质的专项检测;第四条从事本工程建设的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测质量;第五条凡在本工程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机构及其他参建单位,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检测管理职责第六条工程管理部门职责1.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及第三方检测机构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试验检测管理要求进行监督检查;2.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照规范检测频率及合同约定,做好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结构实体检测等工程见证检测和平行检测工作;3.负责环保、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专项检测工作的委托与实施;第七条质量安全管理部门1.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及第三方检测机构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要求进行监督检查;2.制定相应的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明确检测管理流程,根据工程进展和质量控制需要,及时确定和修正检测内容和频率,完善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3.强化参建各方工程质量检测职责,做好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4.强化参建各方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对检测过程发现的问题组织分析和处理;第三章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测管理职责第八条施工单位为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制度并上报见证取样检测计划,对工程的材料和实体质量负直接和最终责任;第九条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有完整准确的检测台账和记录,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抽检工作,并做好检测结果的分类、整理工作;第十条根据工程需要,每个项目须配备1名专职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负责项目的质量检测管理,且检测人员配备应满足现场需要;第十一条须设立工地标准养护室和混凝土试件成型室;标准养护室须具备恒温、恒湿养护条件,所配备的相关设备应经检定并合格;第十二条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报建设单位备案;第十三条指定专人对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等按规定频率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并建立检测台账,完整、准确地记录相关检测项目、数量和结果;第十四条建立不合格项目检测台账,对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的材料或构件会同相关部门按不合格处理程序进行处置;第十五条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抽检工作;第四章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测管理职责第十六条严格履行合同监理职责,按规范及合同约定要求做好施工全过程的各项见证检测与独立平行抽检工作;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进行全过程的见证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有完整准确的检测台账和记录,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抽检工作,并做好检测结果的分类、整理工作;第十八条配备专职试验监理工程师,并配备足够数量的见证监理人员,见证检测人员应由具有建设施工检测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十九条审核施工单位选择的委外检测单位,并报建设单位备案;第二十条对检测和检查中需旁站的过程必须全程旁站检查和见证检测;对施工用混凝土配合比进行审查和批准,确保配合比的各项指标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第二十一条对施工单位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按照合同约定的抽检频率进行独立的平行检测;第二十二条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及实体质量的检查;第五章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职责第二十三条根据合同约定和建设单位要求,设置完善的第三方检测组织架构,并配备专业检测人员;要求按照检测任务合同分别设置室内检测试验组和现场检测组;第二十四条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地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熟悉施工合同文件及各标段的质量检测内容,分别编制各地铁项目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方案,完善杭州地铁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及频率;第二十五条根据合同约定和确定的抽检项目和频率,对合同内的工程材料、设备、地基基础、结构成品半成品及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并承担取样、送样、检测等全过程管理职责;第二十六条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供质量检测服务,及时、准确地提交检测报告,并保证检测报告的客观、公正性,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七条配合建设单位对商品混凝土和盾构管片的质量管理,对供应商的原材料定期进行抽检,对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构件的混凝土配合比进行配比验证,确保混凝土配合比的合理性;第二十八条对所有抽样检测的成果、技术档案等资料进行分类管理,并按年度整理成册存档;资料管理应有专人负责,以便查阅和使用;第二十九条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不允许承揽项目监理、施工等从业单位委托的试验检测任务;第六章质量检测主要工作流程第三十条进场物资质量检测控制及流程1.进场物资包括地铁工程采用的原材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2.进场物资检验包括对物料的生产厂家、规格、数量、尺寸、外观以及质量保证资料的检验和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进场物资进行1OO%的检验,并建立检验台帐,不合格物资不得进场,不得用于工程施工;3.施工单位应制定检测方案,确定检测、试验的项目、方式、频率,接收的准则、责任人以及检测记录;并按批准的质量检测方案对进场物料进行抽检和复试;4.进场物质检验包括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及建设单位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的抽样检验,有关检测控制流程见图1;1.商品混凝土、盾构管片等质量检测包括原材料、配合比设计、拌合生产及浇筑制作过程的质量检测;2.商品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要派专人驻商品混凝土厂监督生产厂商质量控制情况;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应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全面抽查;3.盾构管片生产过程中,施工单位、驻厂管片监理单位应派专人驻厂监督生产厂商质量控制情况;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应每年不少于两次,对盾构管片质量进行全面抽查;4.商品混凝土和盾构管片生产厂商应根据混凝土等级、工作性能等要求选择原材料,进行配合比设计和优化;每个检验过程都必须经施工单位、临理单位进行验证和审核;5.商品混凝土及盾构管片检测质量控制及流程见图2、图3;不批准不合格合格1.施工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检测方案开展工程实体检测工作;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通知委外检测单位进场自检,检测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派专人旁站检测;2.监理单位实体质量平行检测应严格按照监理平行检验方案实施,监理平行检验结果与施工单位自检结果不相符时,监理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进行第三方质量抽检,检测结果以建设单位第三方质量检测为准;3.监理单位对实体质量存在疑问时,应进行独立的平行抽检或报建设单位进行第三方质量抽检;日常质量检测中发现不合格的,应上报建设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流程见图4;第七章质量检测计划、报表及有关要求第三十三条质量检测计划1.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开工前须分别编制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抽检质量检测计划或方案;施工单位质量检测计划应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并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和监督实施;2.质量检测计划或方案编制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施工质量控制的需要,并符合以下规定:①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测计划应依据预算量、材料进场计划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抽检频率确定抽检频次;②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计划应依据施工流水段划分、工程量、施工环境及质量控制的需要确定抽检频次;③工程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测计划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确定检测频次;④检测计划抽检时间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确定;3.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施工工艺改变、进度调整、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或数量变化等影响施工质量检测试验计划实施时,应及时调整施工质量检测计划;第三十四条质量检测台账月报制度1.为及时掌握施工、监理及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自检、平行检验及抽检工作情况,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建立质量检测台账月报制度;2.施工单位质量检测台账月报表格包括自检、送检月报汇总表,并附主要进场材料数量汇总表;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月报包括抽检月报汇总表;3.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测台账应按月报送监理单位审核,出现质量问题的检测报告应报送工程管理部门按不合格程序处理,并报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检测管理制度,质量检测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岗位职责;现场试样制取及养护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现场检测试验检测管理制度;检测试验报告管理制度等;第三十六条材料或商品构件进场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建筑材料进场报验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自检报告及进场材料商品构件的数量按规定频率进行平行检验;质量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本项目,并限时要求清理出施工现场;第三十七条进场材料的检测试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制取;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必须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工程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测应依据相关标准抽取检测试样或确定检测部位;第三十八条试样应有唯一性标识,试样标识应字迹清晰、附着牢固;试样的存放、搬运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应按照项目标段分别建立质量检测台账,包括水泥、钢材、粗细集料、防水卷材等原材料;砂浆、砼试件;成品、半成品及需要建立的其他试样台账等;第四十条现场试验人员制取试样并做出标识后,应按试样编号顺序登记试样台账;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在试样台账中注明处置情况;第四十一条现场试验人员应及时获取检测试验报告,核查报告内容;当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报告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相关人员;第四十二条质量检测试验报告的编号和检测试验结果应在试样台账上登记;对质量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第四十三条检测试验报告中的送检信息需要修改时,应由现场试验人员提出申请,写明原因,并经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涉及见证检测报告送检信息修改时,尚应经见证人员同意并签字;第四十四条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工程实体等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依据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监理单位应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八章监督与处罚第四十五条对监理平行检验及建设单位第三方质量抽检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出现工程质量事故,依照地铁集团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第四十六条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5000~50000元经济处罚;相关人员或检测机构的违规处理,报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一不能自觉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缺乏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二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试验检测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者;三无资质或超越业务范围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四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地铁集团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抄送:市建委,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杭州市地铁集团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印发。

杭州地铁工程深基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规定

杭州地铁工程深基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规定

地铁工程深基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规定地铁工程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包括:支护结构(地下连续墙、咬合桩围护工程、SWM工法桩、喷锚、桩锚、土钉墙等),支撑体系(钢结构支撑、钢筋砼支撑等),地下水处理(深井降水、侧壁帷幕、水平封底等)。

深基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须符合以下监督规定:一、地铁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须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做好施工图审查工作;施工专项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并做好审查、专家论证、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的各项准备工作。

当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为非原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其设计文件应由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单位核验、确认。

二、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必要时应当提出进行补充勘察或修改设计的要求。

三、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深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施工方法、施工程序、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对相邻设施应当有周密的保护措施;(二)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当有详细的控制措施;(三)对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应当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

深基坑工程的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四、监理单位要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认真编写、完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旁站、见证监理方案,并落实各项监理措施,严格按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施工和监测,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分析意见。

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问题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的,应当及时下达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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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铁深基坑工程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地铁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监测水平,确保工程及相邻设施和人员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建设工程深基坑(以下简称深基坑)施工的监测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铁深基坑,是指地铁基坑开挖深度5米及以上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施工过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基底加固、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主体结构等阶段。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实施对所办理监督登记手续的地铁工程深基坑施工监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地铁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中明确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

工程监测的设计要求应包括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当有深基坑施工影响范围内需进行保护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时,设计单位应明确所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监测
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基坑工程实施监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监测单位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条监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第三方监测方案,报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必要时还须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监测工程概况及测点布点平面图;
(二)监测范围、项目及内容,包括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周期、测点数量、测点布臵、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频率、报警值及巡视检查的内容、记录和报警信息传送方式;
(三)监测计划,包括监测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时间和监测项目负责人;
(四)遇有异常天气或突发情况的报告及应急措施。

第八条建设与监测单位填写《杭州市地铁深基坑工程监测方案登记表》(附件1),携带设计文件(平面布臵图、说明)、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监测方案等材料,到总站相关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第九条监测单位对监测方案、监测成果、监测工作质量承担监测责任。

第三章监测管理
第十条监测单位项目监测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经验,项目监测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并佩戴上岗资格工作牌;使用的监测仪器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

现场监测人员、监测仪器应与监测方案一致;监测人员的变更应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监测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测机构的管理。

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认可的监测方案组织实施。

监测方案应对深基坑施工各阶段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方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进行测点埋设、实施监测和巡视。

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经监测人员签字,监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监测单位应当对监测、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监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监测布点完好情况、监测数据表、典型测点的时间、变形曲线图和监测结果分析和有关预警提示。

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监测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监测单位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数据应当准确,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报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当监测结果达到报警值,出现险情,遇有异常天气等情况时,监测单位应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并加密观测或依据各责任主体共同商定的要求实施监测,并按要求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监督机构报告监测结果;基坑发生险情、质量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等情况时,监测人员应驻场监测,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在现场督查监测,
并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监督机构报告监测结果。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消警或应急措施的,监测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进行汇报。

当因施工工况原因导致监测点损坏后无法在原位或临近设臵监测点时,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反映,并根据施工安全需求,重新调整监测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设计、监测、施工等单位对实际监测人员的资格、仪器设备,监测项目,监测点数量及埋设,监测数据的采集,监测频率等是否符合监测方案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和旁站(附件2、附件3),并进行试监测;形成验收文件,作为开挖条件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

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

当监测结果达到报警值,应组织建设、设计、监测、施工等单位分析原因、提出措施,并由建设单位从地铁工程专家库中组织相关专家对深基坑安全状态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对现场出现预警未能处臵并消警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监督机构进行汇报。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对违规监测行为应及时签发监理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所有的监测点,做好监测工作,并积极配合监测单位的监测。

发现监测点损坏的应及时报告监测单位。

监测点损坏的应重新设臵监测点;监测点变更应有建设、监理、设计、监测等单位确认的变更手续(附件4)。

第十八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随时掌握基坑及相邻设施监测情况,当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监测值达到预警值时,应当分析原因,对原设计进行重新验算或者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积极推广信息化监控系统,运用远程监控及报警系统,进行自动监测、动态分析、分级报警,提高预警预控能力。

第二十条总站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地铁工程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监测单位的监测能力及执行监测方案的情况随机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监测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超能力监测的。

(三)未按监测方案监测的。

(四)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监测数据随意更改的。

(五)出现报警及险情未按规定上报的。

第二十二条对于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总站将依法依规实施预警、通报、约谈,或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杭州市地铁深基坑工程监测方案登记表
附件2:基坑监测点隐蔽验收记录
附件3:监测项目及监测点验收记录
附件4:监测点变更审批一览表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3年8月28日
附件1:监督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杭州市地铁深基坑工程监测方案登记表
2、本监测方案应与建设单位和监测单位签定的合同所要求的监测方案一致。

3 、监测方案变更应重新进行备案。

4、监测方案应附专家论证意见。

5、遇有强降雨、报警、周边异常等情况,发生基坑坍塌、漏水、管涌及流砂等突发事件时,应采取负责人值班、加大监测频率等应急措施。

附件2:
地铁深基坑监测点隐蔽验收记录
注:1、隐蔽验收是指监测单位对监测元器件埋设过程进行的验收。

验收内容:是否采用成品的监测元器件,数量是否与监测方案一致,标识是否清晰规范,保护措施是否可行等。

2、自查人员是指监测单位监测人员及技术负责人;
3、检查人员是指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

附件3:
监测项目及监测点验收记录
注:本表是基坑开挖验收前责任主体各方对监测点的总体检查验收,是开挖条件验收的基本资料。

附件4 监测点变更审批一览表
注:变更原因是指测点损毁、出现异常、需要增加监测点、基坑支护设计变更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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