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培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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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培训1
合同概述
第一、什么叫合同?
合同就是协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古代社会常有卖身契一说,且能够得到政府和公众的认可,但这不能等同于我们今日所说的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其实每一个人离《合同法》都很近,包括了衣、食、住、行、工作等方方面面:就餐时丢失提包向酒店索赔纠纷---服务合同;小区停放自行车、小车被盗赔偿纠纷—保管合同;商品房迟延交付赔偿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欠钱不还—借款合同;旅游出现人身、财产损害—旅游服务合同;出版书籍、作品纠纷—知识产权合同;买卖家电、商品质量纠纷—买卖合同;用电、用水纠纷—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财产纠纷--赠与合同。
这里应当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性质须保持一致。现实中有的合同名称非常简单,如“协议书”或“合同书”,如属于可以在名称中确定性质的,最好在合同的标题“名称”直接体现合同的性质。有必要甚至可在合同中专门说明合同的性质。
合同订立具体操作
一、做好合同起草审核的准备
1、合同调研
(一)审查合同对方的签约资格及履约能力
平时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很容易忽略对方身份。往往到发生纠纷后时,只知道对方叫“XXX”,XXX是不是签约单位的人不清楚,也没有证明文件、甚至于连住哪里都不知道,或者知道但没相应的证明文件。不要说履行合同了,就是起诉都不知道、在哪个法院起诉也不知道。根据《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我们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审查对方的签约资格及履约能力。
订立合同的主体主要有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同的主体资格在签订合同时,审查的方向应有所不同。
(1)合同主体为自然人:
法律依据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能力的不同,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十三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自己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其他民事行为如不征得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认可,就可能会成为无效行为,并最终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实现。
实践中,在房屋购销合同签订中,常会出现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买房屋而以子女名义签订合同的事。在类似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要求合同相对方出示身份证明,认定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无,则必须要求限制行为能力人提供其法定代理人的书面同意书。
(2)合同主体为法人内部职能机构或分支机构:
法人内部职能部门,不具有主体资格,所签合同是无效合同。但若具有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时,可依授权签订合同。
法人分支机构的签约能力主要看其是否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企业的分支机构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可以在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内以分公司的名义签合同,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先以该分支机构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由法人承担。因此,与法人分支机构签合同时注意一并审查法人。
(3)合同主体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是主体双方的合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表意行为只能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来实施和完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依照法律或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具有对外签订合同的能力,而无须另行授权。因此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依法认定有效,并最终由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实践中,有些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能及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考虑,会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如限制签订合同的标的额或签订合同的事项。但是,依据《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规定,除非证明合同相对人恶意签订合同,否则该内部限制并不能阻碍合同的生效及法人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为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多与(2)、(3)类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故在具体操作时,应当注意:
第一、要让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便查看经营范围,特别是特许经营种类如:烟、酒、盐、化工原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同时也规定: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为此,审查经营范围时注意:如合同的内容涉及限制经营、特许经营项目,则需要对方具备相应的资格。如不具备则不能签订合同。
第二、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目的在于:一是可审查相对方是否真实存在。二是通过注册资本,可大致了解合同相对方的资本实力;三是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被注销或撤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审查时,应对以下事项着重审查:
★谨防伪造。须要求合同相对方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要求相对方提供原件核对,必要时,可亲自前往合同相对方注册登记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查询。
★谨防履约能力。须认真审查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以及企业的经营范围,以便于核对合同相对方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或从事有关经营行为。
★谨防合同相对方已被注销或吊销。看年检(看年检主要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检验情况”,每年3月至6月属对企业前一年度经营的年检时间,并于此处加盖企业注册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章),如:2009年6月以后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在“年检检验情况”处须盖有企业注册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年检章。
★谨防虚假,证证一致。即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书证的资料是否一致。
★谨防效力,注意限制用章(语)。部分合同相对方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加盖了如:“只限于用于……”、“仅用于… ”、“本复印件须…方生效”等限制用章(语),为此,须严格审查限制用章(语)与所行行为的一致性,否则,超出限制用章(语)限制的范围则可能导致无效。
第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须加盖合同相对方的公章)的目的在于界定行为效力和授权,是否须合同签字主体提交《授权委托书》。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