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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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法课件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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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购置税法

本节基本内容框架:

车辆购置税是以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于2000年10月22日由国务院颁布,并于2001年1月1日实施。

本节是税法考试非重点章,题型多为选择,题量1-2小题,分值1-2分。

本节的主要内容:

(一)征税范围与纳税人

(二)税率与计税依据

1.税率:比例税率,税率为10%

2.计税依据:计税价格

(三)税收优惠

(四)纳税申报与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

本节重点与难点问题主要有:纳税人、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

▲车辆购置税特点:

(1)征收范围单一;

(2)征收环节单一;

(3)税率单一;

(4)征收方法单一;

(5)征税具有特定目的;

(6)价外征收,税负不发生转移。

(一)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1.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

▲对于动力装置和拖斗连接成整体、且以该整体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各种变形拖拉机等农用车辆,按照“农用运输车”征收车购税;动力装置和拖斗不是连接成整体、且动力装置和拖斗是分别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只对拖斗部分按“挂车”征收车购税,动力部分不征税。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2.纳税义务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2009)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税率与计税依据(2009)

1.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2.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购买的应税自用车辆包括购买自用的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自用的进口应税车辆,如从国内汽车市场、汽车贸易公司购买自用的进口应税车辆。

▲所称“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①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作为购车价款的一部分,并入计税依据中征收车辆购置税。

②支付的车辆装饰费用作为价外费用并计入计税依据中计税。

③代收款项: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购买者支付的价费款,应并入计税依据中一并征税;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应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

④销售单位开给购买者的各种发票金额中包含增值税税款的,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计税价格。

⑤购买者支付的控购费,是政府部门的行政性收费,不属于销售者的价外费用范围,不应并入计税价格计税。

⑥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应属于经营性收入。企业在代理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企业已作经营性支出列支核算,其收取的各项费用并在一张发票上难以划分的,应作为价外收入计算征税。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非贸易渠道进口的旧车,车购税计税价格按下列公式确定: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的相关资料,可以凭海关相关的完税证明取得。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以下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①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②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关于最低计税价格

①国产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暂按交通部规定的最低征费额换算确定。换算公式为:

最低计税价格=最低征费额÷10%

②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暂按《进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目录》执行。

③对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和底盘发生更换的,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④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以下办法确定: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购税。

另外一个矛盾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⑤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代征机构可比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先行征税,并按照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相关规定的程序,由省级车购费征管部门将有关信息报交通部车购办。交通部车购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后发布执行。

⑥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三)税收优惠

1.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

①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代征机构按以下原则办理免税手续:

Ⅰ.纳税人申报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及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代征机构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印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征图册)的范围,审核办理车购税免税手续。

Ⅱ.纳税人申报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其中:进口车由纳税人向代征机构申请并按规定填报《车辆购置税免税审批表》;未上免征图册的国产车,由车辆生产厂家向其所在地的征收机构申请列入免征图册,代征机构按规定将车辆的有关资料逐级上报至交通部车购办,由其转报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后,列入免征图册,代征机构据此办理免税手续。

④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

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⑤自2005年2月1日起,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入境携带的进口自用车辆(以下简称馆员进口自用车辆),免征关税。

▲馆员进口自用车辆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如下:

Ⅰ.馆员进口自用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海关《专用缴款书》核定的车辆完税价格,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

Ⅱ.馆员是指我驻外使领馆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不包括驻港澳地区内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我驻境外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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