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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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摘要]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决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8%,单位缴纳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20%。

参保人员未领足139个月即死亡,家属可继承余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部申字3-4-1表)

《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部申字3-4-1表)

《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部申字3-4-1表)主要填写指标说明1、本表用于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由机关单位申报填写。

2、“养老金享受起始时间”:单位至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月。

3、“退休时间”: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时间。

4、“首次参加工作时间”: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确认的首次参加工作时间。

5、“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参保缴费年限与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及92年底前连续工龄之和。

6、“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与级别档次(技术等级与岗位)确定。

7、“申办业务类型”:申领基本养老金的选择“养老金”。

8、退休时人员情况:(1)“□职级公务员按领导职务确定工资”:属于此类情形的,则在方框内打“√”;非此类情形的,不必勾选。

按规定退休时保留原任领导职务工资的人员填报。

(2)“□军转干部”:属于军转干部身份的,则在方框内打“√”;非军转干部身份的,不必勾选。

9、“退休时职务职级”:退休时所任职务职级,对于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所任领导职务与职级就高填写;“退休时级别档次”:退休时的级别档次。

10、“退休前最后一次职务职级升降时间”:对于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下同)退休且期间本人职务职级发生升降的人员,需填写退休前最后一次职务职级升降变动时间。

如未发生升降变动的,则用“—”表示。

11、“养老金补贴”:根据《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6]43号)规定,符合改革前原可提高退休待遇的,应根据相应栏目填报;无对应情形的,不必填写。

其中:(1)“职务工资(对应2014年9月工资标准)”、“级别工资(对应2014年9月工资标准)”: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4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填写。

(2)“西藏地区工作”:改革前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符合原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的人员申报。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2016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5〕28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区、市)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

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21•【文号】人社部发〔2015〕112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2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现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5年12月21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规定,结合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标准解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标准解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标准解答2017年开始,全国各省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制度陆续实施。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搜集、整理、解读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的各种具体标准、表格(有内容的表格,不是空表),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及人事、劳资、工会等人员参考、解惑。

目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 (2)附件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 (8)附件2表一机关退休退职人员海关补贴标准表 (10)附件2表二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表 (11)附件2表三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12)附件2表四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标准表 (13)附件2表五退休人员海关津贴标准表 (14)附件2表六七八退休人员津贴标准表 (15)附件3表一公务员视同缴费指数表 (16)附件3表二三机关工人视同缴费指数表 (17)附件3表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 (18)附件3表五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 (19)附件3表六事业单位工人视同缴费指数表 (20)附件4个人账务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21)附件5表一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标准表 (22)附件5表二、三机关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23)附件5表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24)附件5表五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25)附件5 表六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表 (26)附件6 各类人员工作年限对应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 (27)附件7 各类人员退休时增加的退续费标准 (28)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6〕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人员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后初次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确定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核定。

已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部队文职人员暂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渠道列支。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应当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绩效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应该怎样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应该怎样做

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转移接续应该怎样做养⽼保险这⼀政策是对⼈民⾮常有⽤的。

养⽼保险的缴纳有⼀部分是由单位进⾏缴纳,有⼀部分由⾃⼰进⾏缴纳。

养⽼保险的缴纳期限⾄少为⼗五年以上,并且不能中途停。

下⾯就由店铺⼩编以深圳为例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机关事业单位那些⼈需要办理基本养⽼保险关系和职业年⾦转移接续?⼀、参保⼈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1、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2、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商户和灵活就业⼈员)之间流动的;3、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续应该怎么办?参保⼈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参保⼈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按以下流程办理:(⼀)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员到基本养⽼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转移接续申请参保⼈员新就业单位或本⼈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如参保⼈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三)发联系函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起15个⼯作⽇内⽣成《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

(四)转出基本养⽼保险信息表和基⾦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保险联系函》之⽇起15个⼯作⽇内完成以下⼿续:1、核对有关信息并⽣成《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资基数、相应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等记录在《基本养⽼保险信息表附表》;2、办理基本养⽼保险基⾦划转⼿续。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
月基本养老金小计(1)=(2)+(3)+(4)
基础养老金
(2)
过渡性养老金
(3)
个人账户养老金(4)
按月计发职业年金金额
(5)
新办法月养老待遇合计(6)=(1)+(5)
按原办法计算月退休金
(7)
新办法高于原办法金额
发给比例
发给金额
其他
实发月养老金合计
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计发月养老金为人民币元,从 年 月起执行。
附件10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
单位名称: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单位:年、元/月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个人编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性别
出生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退休时间
退休时职务(职称)
退休类别
首次缴费时间
建立个人账户时间
视同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
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平均缴费指数
按新办法计算月基本养老金
经办人:复核人:社保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表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核。
单位经办人员签章:年月日
本表一式三份,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社保经办机构各存一份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36号2015-10-14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及中央驻滇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比例和基数(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二)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三)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规范后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改革性补贴。

3.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纳入退休待遇项目):警衔津贴、海关津贴、艰边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

4.年终一次性奖金。

(四)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政策内奖励性绩效工资、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

3.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纳入退休待遇项目):特教津贴、艰边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

(五)实行“300%封顶、60%托底”本人工资高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其他(一)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工资基数一致。

单位缴费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每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除以12作为月缴费工资基数。

(二)2014年第四季度3个月的缴费基数,按2013年个人缴费工资总额/12作为月缴费基数;2015年的缴费基数,按2014年个人缴费工资总额/12作为月缴费基数。

人社部发[2020]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人社部发[2020]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市、区)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

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各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办法、各部门的工作方案,连同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见附表),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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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 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 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 金。
• 职业年金管理。 职业年金基金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
款单位,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 作人员退休前,记账储存额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 款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 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 当前,以市(州)、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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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 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 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 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 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一、改革的背景 二、改革的总体思路 三、改革的政策要点 四、几点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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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
(一)为什么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改革了20年,机关事 业的才刚刚出台?
•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性质不一样,风险不一样。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稳定,没有遇到养老金发放困难的危机。 • 没有一致的看法

上海市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部申字3-4-1表)

上海市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部申字3-4-1表)

部申字3-4-1表 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部申字3-4-1表)主要填写指标说明1、“养老金享受起始时间”:单位至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月。

2、“退休时间”: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时间。

3、“参加工作时间”: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确认的首次参加工作时间。

4、“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与级别档次(技术等级与岗位)确定。

5、“全部工作年限”: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确定的工作年限。

6、“退休时职务”:退休时的职务;“退休时级别”:退休时的级别。

7、“职务工资(对应2014年9月标准)”、“级别工资(对应2014年9月标准)”: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4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填写;8、“领导职务□”: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则在方框内打“√”;非担任行政领导的,不必勾选。

9、“军转干部□”:属于军转干部身份的,则在方框内打“√”;非军转干部身份的,不必勾选。

10、“非领导职务按领导职务确定工资□”,属于此类情形的,则在方框内打“√”;非此类情形的,不必勾选。

按规定退休时保留原任领导职级的人员填报。

11、“职务与职级并行□”,属于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则在方框内打“√”;不属于此类情形的,不必勾选。

“退休时职级:”职务与职级并行人员需填写退休时的职级,如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

按沪公局发[2015]51号文规定的执行职务职级并行制度的人员填报。

12、“养老金补贴”:根据《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6]43号)规定,符合改革前原可提高退休待遇的,应根据相应栏目填报;无对应情形的,不必填写。

其中:(1)“西藏地区工作”:改革前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符合原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的人员申报。

其中,“原提高计发比例”按原规定填报;“补贴金额”以“职务工资(对应2014年9月标准)”、“级别工资(对应2014年9月标准)”之和为基数乘以提高比例确定(计算结果见分进角)。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6.30•【文号】财社〔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6月30日)财社〔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总体要求(一)本通知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四)经办机构为每个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基金收入管理(一)基金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补助政策及弥补基金收支缺口的需要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背景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成为了社会的焦点。

为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问题,中国政府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该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旨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障。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根据不同的参保人员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按照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具体的缴费比例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行业有所不同。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待遇主要包括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等方面。

在养老金方面,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计算出养老金的数额。

对于离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意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施,对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制度的实施也有利于推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为一项重要的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作为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进展备受。

本文将探讨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改革方向。

一、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现状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仍实行双轨制,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采取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则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

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设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缴纳方式、待遇水平和参保率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鄂人社函〔2017〕16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16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3月21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单位参保登记第三章申报核定第四章参保人员管理第五章应收计划及月结办理第六章基金征缴第七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八章转移接续第九章定期待遇申领第十章待遇管理第十一章待遇发放第十二章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第十三章基金管理第十四章统计分析第十五章稽核和内控第十六章档案管理第十七章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第十八章信息管理第十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和我省系列配套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按照“统一政策、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系统”原则,实行两个险种“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核定、统一征收、统一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人社部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的规定,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相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数据采集指标说明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数据采集指标说明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数据采集指标说明一、系统注册1.填写身份信息栏时,单位名称应与上级主管部门或编制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上的单位名称相一致(单位全称),不得填写简称,注册后单位名称不能修改。

2.如果单位有组织机构代码,就填写;如果没有组织机构代码,选择“我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系统会自动给单位生成一个组织机构代码。

3.填写注册信息栏时,联系人电话应填写为11位有效手机号码(号码错误,将无法接收验证码,就不能注册)。

二、信息录入(一)人员范围界定此次数据采集,采集对象为本单位纳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的所有人员,按当前的人员状态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两个模块录入。

区分在职还是退休的时间节点为2014年9月30日。

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10月1日后的退休人员要按在职人员采集。

(二)在职人员参保信息1.姓名、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时间:按照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上的相关信息填写,在职人员证件号码必须为18位(二代身份证号)2.参保时间:不能早于“20141001”(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3.最后一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时间:是指参保个人最近一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对多数人来讲,最后一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就是本人参加工作时间,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按调入时间填报。

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按本人到地方机关事业单位起薪时间填报。

A 机关事业单位B 企业单位A B A →AB A A →A4.经费形式: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经费自理三类(在下拉菜单勾选);5.人员类别:填写数据采集当前个人身份类别,分为公务员、机关工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和见习期人员六类;6.人员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公务员的职务、级别、级别档次,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技术等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岗位、薪级,均按照数据采集系统相关项目下拉菜单格式填写(公务员职务加括号的,按任免机关确认的职级填报,比如,副处长(正处级),职务填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标识,选是或否;不能填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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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
单位名称(盖章):社会保险登记编号:
填写说明
1.本表用于参保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填写。

2.单位名称:按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中的单位名称填写。

3.社会保险登记编号:根据机关社保QQ群上公布的各单位编号填写。

4.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等个人信息应与有效身份证件内容一致。

5.制表日期:指申报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日期(一般是参保人员批准退休当月)。

6.退休年月:按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的退休时间填写。

7.工龄起算年月:按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的工龄起算时间填写。

8.入编年月: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起始年月。

9.退休前工资职级薪档:指基本养老金申领人在退休审批前的职务、职称所对应的工资档次。

10.2014年9月工资职级薪档:指基本养老金申领人在规定的改革时点时的职务或职称所对应的工资档次。

11. 职务晋升的人员201410的工资档次:根据闽人社文[2017]48号文件规定,2014年10月1日之后职务发生升降人员,按变动后的职务职级退回2014年9月的工资档次。

12. 国家规定的其他津补贴项目:指除基本工资外的特殊津补贴,符合闽人社文[2017]48号文件规定的津补贴,包括海关津贴、警衔津贴、特区津贴、教护龄津贴、特区津贴等,按2014年9月的标准填报。

13.是否领导职务:指基本养老金申领人的职务是否同级实职(即行政职务必须是副科及以上)。

14.个人工作简历中的身份:按人员不同阶段身份填写,知青,军人,学生,民办,代课,乡村医生,亦工亦农,临时工,合同制工人,集体工,混岗工,全民工,聘用制干部,国家干部等。

15.参保社保机构和缴费区间:从外地(福清以外)或企业(含福清)调入原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填写。

16.常住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指养老金申领人相对固定的长期居住地址,可与身份证登记住址不一致,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相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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