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执行工作中重视并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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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执行工作中重视并切实维护好社会
稳定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近期,我省一些法院在加强执行清案,尤其是处理强制搬迁、强制退出土地案件中,因工作不周、处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群体性对抗执行事件,给法院工作、当地社会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应当引起各级法院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引以为鉴。最近,全国、全省政法工作和法院工作视频会议,分别围绕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部署,法院执行工作在其中承担的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决不可掉以轻心,有负职责,自损形象。为此,在加强执行工作,努力破解“执行难”的同时,要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强维护稳定的政治敏锐性。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要充分认识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教育广大干警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确保社会稳定的大局意识。对于重大复杂和有影响的群体性执行案件,各级法院应当高度重视,主动及时地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领导和支持依法妥善处理案件。对于案件中反映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有可能引发群体性案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便于党委、政府采取措施,从源头上将群体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增强和谐执行、案结事了意识。各级法院要坚决克服机械执行,就案办案思想。高度重视执行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要多措并举,做足调解工作,尽量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或者双方当事人和解。尤其是对下列六类案件,都必须先做双方的执行和解工作:一是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当前履行暂时困难,强制执行可能导致生产经营停产、破产或其他障碍的案件;三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变现困难的案件;四是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当地群众强烈要求执行和解的案件;五是执行程序中遇到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案件;六是有其他特殊情况,和解执行效果较好的案件。各级法院要着力提升广大执行干警的和谐执行能力,找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焦点,着重化解双方的怨气和误解,以说服教育、挖掘执行资源为主,以强制执行为辅,采取以物抵债、执行股权及第三人到期债权、分期付款、抵贷返租、削债支付等和解措施,化解干戈,把执行和解的过程,转化成为增进双方当事人理解沟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三.异地执行应增强社情意识,履行报告制度。对于到异地执行的案件,必须深入了解当时当地的社情民情,要注重了解其当地基层政权、基层组织的领导管理情况,公安派出所的协助执行能力及民众的法律意识,被执行人的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性格特征、精神状态及其家族势力等,并有针对性地确定执行方案。凡经调查分析认为有激化矛盾可能的,都应当事先与当地党委政法委、基层政府、公安机关协调,并在当地法院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方可执行。异地强制执行中,凡涉及拘留妨害执行行为人的,必须有当地法院派员同行协助,拘留人员送当地拘留所看管。凡涉及异地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组织10名以上执行人员行动的,必须在执行前将执行方案报告上一级法院;组织20名以上执行人员参与执行清场活动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人数但须商请地级以上市政法公安机关协助支持的,必须报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四.重视和遵循程序公正。执行工作必须坚持程序正义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图“便捷”而舍弃法定程序。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必须一丝不苟地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切实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化,保持良好的执行秩序。对于容易引发群体对抗的被执行人,应当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改变当面送达即予执行的做法;如果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促成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不可不经工作即以拘留、拘传等方式“追债”;被执行人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行为有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应当当场停止执行,并在事后认真审查,依法处理;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虽没有当场提供证据证明,但以异议理由当场对抗执行的,也应当为防激化矛盾而停止执行,事后依法妥处;凡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当众有暴力抗拒执行的言行,或以自焚、自缢、自溺等自杀手段或自残方式相要挟的,
应当即调整执行策略,尽量防止自杀、自残事件的发生。事后按法定程序予以司法拘留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审慎周密地部署并做好应变工作。执行工作直接面对执行当事人,处在当事人利益争夺、利益冲突、矛盾对立的漩涡中,置身于反腐败斗争的“风口浪尖”上。各级法院要教育广大执行干警,加强执行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坚决克服麻痹大意,盲目自信。重大执行行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并对一切可以预见到的暴力抗拒执行的因素作出防范预案,把握工作的主动权。执行中出现群体围观、参与时,要以社会效果为重,力避激化矛盾。对于可能引发群体冲突事件,已经面临严重暴力抗法危及执行人员生命健康安全的,现场组织指挥人员应果断停止执行活动,择日另行继续执行。
六.强化报告意识。对于执行中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群体性冲突事件、有关人员伤亡事件,各级法院要立即报告上一级法院。发生3人以上伤亡事件的,应在4小时内向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书面报告。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来源: /fg/detail3884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