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履行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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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一)诉讼时效概述概述: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特征:1、诉讼时效是一项制度。

它包括了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问题,诉讼时效普遍适用于各种请求权。

2、诉讼时效是关于权力行使期限的规定,诉讼时效直接表现为一定期间,是期限的一种类型。

3、诉讼时效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诉讼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4、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不受保护,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就是权利人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性质:诉讼时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1、诉讼时效主要用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原则上说,债权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主要有基于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发生的不作为请求权;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力的法定期间。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继承法》、《海商法》、《票据法》等3、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赔偿的;延付或拒绝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法律是如何规定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的

法律是如何规定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的

法律是如何规定分期履⾏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关于分期履⾏债务的的诉讼时效问题,最⾼法院发布过数个批⽰,并最终在08时效解释作出⼀个阶段性的统⼀,但时效解释第五条的并⾮适⽤于全部分期履⾏的时效问题。

简单⽽论,这⼀规定的适⽤要求债务必须为同⼀债务,债务的内容在合同订⽴时就已确定,如借款合同的分期偿还、买卖合同的分期付款、分期交货。

并不适⽤于不同笔(但可能同⼀性质)在合同履⾏过程中不断产⽣的债务的分期履⾏。

以下为各相关的批⽰、解释:针对⼭东省⾼级⼈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题的请⽰》,最⾼⼈民法院作出法经[2000〕244号答复。

该答复载明:在借款、买卖等合同中,当事⼈约定分期履⾏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最后⼀笔债务履⾏期届满之次⽇起开始计算。

针对辽宁省⾼级⼈民法院关于珠海粤运交通发展公司与⼤连新镇企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请⽰。

最⾼⼈民法院民⼆庭作出[2003]民⼆他字第14号答复。

该答复载明:尽管基于同⼀合同所约定的债务是⼀个整体,但是,在合同约定分期履⾏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债务分割为数额、履⾏期限及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的数个个别债务,债务⼈应当在约定的各个个别债务的履⾏期限内履⾏义务,否则即构成对债权⼈该部分相对独⽴的合同权利的侵害,权利⼈亦由此取得就相应的个别债权要求债务⼈履⾏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的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精神,在⽬前对该问题尚⽆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对上述分期履⾏的合同的诉讼时效,可以按每笔相对独⽴的债权到期之时分别起算。

针对云南省⾼级⼈民法院《关于继续性租⾦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最⾼⼈民法院作出法函〔2004〕22号答复。

该答复载明:对分期履⾏合同的每⼀期债务发⽣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该期债务履⾏期限届满之次⽇起算。

针对河南省⾼级⼈民法院《关于分期履⾏的合同中诉讼时效起算及保证期间应如何计算的请⽰》,最⾼⼈民法院作出法函[2004)23号答复。

《民法通则》第13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缺陷?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缺陷?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缺陷?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案情简介  1994年5⽉14⽇,未满16周岁的梁*梅在江西省遂川县云岭林场单⽚⼀⼚的卷⽚机旁⼲活,其头发被⾼速转的卷⽚机卷住,巨⼤的旋转⼒将梁*梅腾空甩起,然后再重重地摔在机床上,梁的头部、颈部⽪肤被撕裂,颈椎⾻折、脱位,导致⾼位截瘫,⼤⼩便失禁。

事发后梁的家⼈多次向⼯⼚的承包⼈胡某、谢某、云某索赔,遭拒绝。

由于没钱治疗,梁的病情⼀直得不到控制,梁⼀家也因此处于⽔深⽕热之中。

1998年9⽉24⽇,梁在遂川县两位律师的援助下,请法医验伤并作伤残鉴定,于9⽉26⽇被鉴定为⼀级伤残,并向遂川县⼈民法院起诉。

三被告抗辩的理由之⼀是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对此,遂川法院认为梁*梅虽然在1994年5⽉14⽇受伤住院,但伤情未见好转,其受损害的结果仍在延续,需继续治疗,故未超过诉讼时效,⼀审判决三被告赔偿53100余元给梁。

三被告不服⼀审判决,向吉安市中级⼈民法院上诉。

2001年5⽉9⽇,⼆审以梁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撤销⼀审判决,驳回梁的诉讼请求。

⼆审判决⼀出,舆论哗然,《法制⽇报》⼏位作者斥之为“天理难容”。

(中国新闻⽹2001年8⽉2⽇有转载)。

  ⼆、判决被斥“天理难容”引发的思考  类似的受伤事故在全国各地并不少见,为什么会出现“天理难容”的判决?这其实是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制度尤其是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规定惹的祸。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请求司法救济的有效期间,超过此期间,权利⼈即失去法律的保护。

因此,如何确定期间的起算,对权利⼈⾄关重要。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起超过20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该条⽂是我国法律对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基本规定。

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简略,对其应作如何理解,如“权利被侵害”所指的权利包括哪些?如何认定权利⼈“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侵害⾏为还是以侵害结果来认定“权利被侵害”?在未知侵害⼈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应否起算?⽆效合同是否适⽤诉讼时效?对这些问题,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下称《民法通则》意见)仅在第168条提到⼈⾝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但对其他情况并未作出相应解释。

诉讼时效规定19条

诉讼时效规定19条

诉讼时效规定19条诉讼时效是司法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原则,它规定了诉讼的时限和期限。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诉讼时效规定了11种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总计19条。

以下将就这19条规定展开介绍。

第一条:公民对侵害人身、财产、人格权益的民事权利的诉讼,应当依照法定期限提起。

公民对侵害人身、财产、人格权益提出的诉讼,一般缺乏明确的法定时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院裁量进行审理。

第二条:四十五日起算。

自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一般为45天,若超过时限则无法提起诉讼。

第三条:一年起算。

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或者自金钱债务逾期之日起算,一般诉讼时效为一年。

第四条:一年半起算。

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一般诉讼时效为一年半,逾期则无法提起诉讼。

第五条:二年起算。

自离婚之日起算,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第六条:二年半起算。

自国有财产依法交付的日期、坟墓拆迁之日起算,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半。

第七条:三年起算。

自离婚之日起算,没有指明或者规定诉讼时效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第八条:五年起算。

自离婚之日起算,没有指明或者规定诉讼时效的,且与不动产有关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五年。

第九条:五年半起算。

自丧失或者保护权利发生之日起算,一般诉讼时效为五年半。

第十条:十年起算。

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时效的,一般诉讼时效为十年。

第十一条:劳动报酬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者请求权益时效期间被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开始时算起,但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权益时效期间被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开始时算起,但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医疗事故的请求权益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诊疗结束或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第十四条:铁路、公路、航道、航空运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请求权益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第十五条:环境污染损害的请求权益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

第十六条:与不动产有关的请求权益,人民法院将认定为显失公平的,可以自诉讼时效开始时算起的时间发现之日起算的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有哪些?民法总则里对于民事诉讼是有时效规定的,新民法总则出来以前,民事诉讼时效为一年,如今新民法总则取消一年诉讼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

对于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利处是给大家提供了充裕的时间考虑。

下面读者朋友们随我一起去了解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里对于民事诉讼是有时效规定的,新民法总则出来以前,民事诉讼时效为一年,如今新民法总则取消一年诉讼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

对于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利处是给大家提供了充裕的时间考虑。

下面读者朋友们随我一起去了解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一、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时效改为3年民事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改为3年。

特别是对于债权债务纠纷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

让更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

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实务中,还要注意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止中止,就是停止了继续计算。

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实效期间,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就是断了重新计算。

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统无效,等到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重新计算。

二、民法总则过了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条文新增条款1、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2、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3、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长沙律师李青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长沙律师李青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长沙律师李青云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解读:1、能提出时效抗辩的只能是债权请求权。

2、有些债务请求权仍不适用时效抗辩,如存款、债券、出资请求权等。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解读:1、诉讼时间制度法定原则,即不可事先约定延长、缩短或放弃。

2、如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方放弃时效抗辩的,是可以的。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解读:诉讼时效抗辩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院只能在当事人主动提出的基础上再审查是否存在时效抗辩事由。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1、时效抗辩一审未提出,二审、再审提出不受支持;2、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是基于新的证据,可受支持,但如果是再审时依新证据提出,是否受支持?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解读:1、同一债务分期偿还的,时效从最后一期届满时计算。

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的秩序。

2008年8月31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苦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解释》),对以前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修订、整合和完善,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缩解释,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定、对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进行了合法的扩张解释。

现将其中对银行经营关系密切的相关内容整理如下。

一、支付存款本息及利息等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涉及到哪些权利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不会得到法院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

因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同时,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司法解释对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等做出了除外规定。

《诉讼时效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约定诉讼时效期间应符合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6条和第137条还做出了诉讼时效分别为一年、二十年的规定;在《产品质量法》和《环境保护法》及《海商法》等单项法律中也规定了特殊诉讼时效。

银行贷款合同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诉讼时效二年的规定。

因此,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准确起算准确起算诉讼时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的应用

准确起算准确起算诉讼时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的应用

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准确起算诉讼时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吴庆宝当前司法实践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起算问题的争议,主要源自于对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定的不同认识。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起算问题的立法实际采用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的混合标准。

申言之,“知道或应当知道”为权利人的主观认知,属于主观标准,以该标准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可以充分发挥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作用。

而“权利被侵害”为客观事实,属于客观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考虑权利人主观上是否知悉其权利受到侵害,但规定了20年诉讼时效期间,在给予权利人的权利足够长的保护期限的同时,也使债务人免受陈年旧债的困扰。

两种标准的结合使用较好地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更具合理性。

应当说,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期间的起算总体上是明确的,但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多变,对于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和做法仍多有分歧。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5条——第9条,对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5条和第6条规定在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且将有关争议化解。

现结合相关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论证,希望对于各类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

一、诉讼时效起算的确定依据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学界和各国各地区立法并不相同,主要有四种做法和观点。

一是行使论,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请求权可以行使之时(即请求权行使的法律障碍消灭之时)开始起算。

论诉讼时效之起算——构成要件及类型化

论诉讼时效之起算——构成要件及类型化

论诉讼时效之起算——构成要件及类型化[摘要]法谚有云,凡为权利,兼有限制。

19世纪,德国民法大儒温德夏特发现请求权之概念,而于德国民法典中创设消灭时效制度加以限制之。

其后,消灭时效制度成为民法理论中极具争议的问题,或采主观说,或采客观说,未有定论。

而我国之时效制度粗制简陋,于现代社会纷繁复杂之市民生活存在很大脱节。

笔者在我国立法例检讨之基础上,试图辨明诉讼时效之构成要件,并具体对其进行类型化,以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之完善提出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诉讼时效;立法检讨;构成要件;类型化一、诉讼时效之构成要件我国目前诉讼时效制度还不完善,还存在粗制简陋之处,那么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规定?诉讼时效的核心要件在于权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而怠于行使即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并且诉讼时效约束的只是债权请求权而不包括物上请求权{1},因此,自逻辑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只能从权利人能够行使给付请求权时开始计算,亦即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之一般标准及构成要件。

(一)债权请求权的成立权利人能够行使债权请求权的前提就是给付请求权的成立,请求权尚不存在,行使无从谈起。

而所谓债权请求权的成立,就是具备债权请求权发生的主客观要件。

例如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通常要求具备行为违法性、侵权人的过错、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在不满足这四个要件时,给付请求权无从发生,行使无从谈起。

值得一提的是,该已经成立的给付请求权必须在诉讼时效的具体适用范围之内,否则无诉讼时效适用的余地,当无时效起算问题。

(二)给付请求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一般而言,给付请求权从债权成立之时而生发,但是给付请求权的行使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而无法从债权成立时起就能够行使。

因此,只有当法律上之障碍消失时,才得主张其请求权,故而诉讼时效只有在此时才得开始起算,否则十分不利债权人利益之保护。

(三)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请求权的存在当给付请求权已经成立并且其行使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时,权利人在客观上就能够行使请求权,但是如果权利人主观上并没有意识到请求权的存在,权利人在事实上是不可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中的时效问题如何计算

诉讼中的时效问题如何计算

诉讼中的时效问题如何计算在法律的世界里,时效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不仅影响着当事人的权利主张,也关系到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那么,诉讼中的时效问题究竟该如何计算呢?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诉讼时效。

简单来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法律关系不稳定等问题。

诉讼时效的计算通常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

但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非是一种主观的随意判断,而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标准来衡量。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通常应当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

但如果违约行为比较隐蔽,需要经过一定的调查或者专业的鉴定才能发现,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可能就要相应推迟。

不同类型的案件,诉讼时效的期间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普通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但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此外,还有一些法律规定了更长的诉讼时效期间,比如,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在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时,还需要考虑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例如,在一场自然灾害中,当事人被困无法主张权利,那么这段时间就可以中止诉讼时效。

时效的中断则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常见的时效中断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

诉讼时效与期限

诉讼时效与期限

法定事由 区别
• 中断事由
• 1,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 (1)向法院起诉; (2)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3)向有关机构提出调解; (4)权利人提出请求。可向义务人提出、
也可向债务人的担保人、代理人、财产管理人提出
•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六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联系与区别
• (一)除斥期间的定义:预定期间,是指法律 规定的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 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 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1)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 德、台湾:请求权,(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适用),而债权、物权并不消没。
2,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且不得终止、中断、延长。
法4,最、长俄诉、讼(英时美效:2:诉)2权0年。确立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尚未确定监护人; (5)其他一些事由留给法官自由裁量。
诉讼时效与期限
一 时效的定义
(一)定义: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 期间后,产生权利的取得或权利效力减损 的法律事实。
• 取得时效:是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 的事实,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 得权利的制度。
消没时效或诉讼时效:当事 人不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时间 发生权利效力减损的制度。
(二) 时效的特点
3,甲侵占乙的房子十年,甲一直未主张权利。 4,甲乙离异,甲抚养小孩10年,在此期间一直
未主张抚养请求权。
五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 (一)定义不同 1,法定性:时效的种类,法律后果,时间,条件等都有法律规定。
2, 1945年在 广岛、长崎两原子弹,现在还影响着那里人的健康。
• (2)法定事由不同 1,法定性:时效的种类,法律后果,时间,条件等都有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1年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1年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1年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我国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其实是为了提醒我国每位公民,在遇到民事纠纷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因为自己的原因拖拖拉拉,导致超出了诉讼的时间的话,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根本得不到维护的!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1年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一、诉讼时效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2017最新《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新增内容(1)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三、民法总则1年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Opportunity has a special affinity for prepared mind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是什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一律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

一般来说,任何民事案件都有诉讼时效,过了时效则无法追诉,这也是法庭上案件中的辩论焦点,那么诉讼时效分为哪几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又是什么呢?在这里,法律365将为您一一介绍,希望能让您对这个问题有初步的认识。

一、诉讼时效的分类依据我国的民法规定,诉讼时效可分为三种: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法律对一些特别的民事权利,有必要适用更长或更短一些的诉讼时效期间。

如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情形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期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坏的。

另外,法律规定涉外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这是指权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在此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侵害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一)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开始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一律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

但如何界定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呢?司法实务中多采用被学说概括的如下几种确认之法:1、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人请求时起算;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

2、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因为条件成就前,其权利尚属不可行使的期待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1)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9-61辑指导性案例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9-61辑指导性案例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9辑指导性案例1、当事人仅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依据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件简介】2012年方水莲以楚茗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出离婚,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朱某的妹妹作为方水莲的证人。

楚茗辩称方水莲与朱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的关系,朱某的妹妹是方的同学,其证言不可信,不同意离婚。

鉴于在诉讼中楚茗情绪激动,法院做出了人身保护裁定,但是对于方水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6个月后方水莲再次提出离婚,并且以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为依据,要求赔偿。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同时以一审期间的人身保护裁定为依据,判决楚茗赔偿5000元。

楚茗提出上上诉,二审认为方水莲未提供证据证明楚茗实施家庭保留,仅有的一次所谓处突是楚茗到朱某家寻找方水莲发生,第一次审理法院发出人身保护裁定基于楚茗在诉讼中情绪激动。

二审撤销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部分。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当事人仅仅以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裁定为依据,主张其配偶实施家庭暴力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支付抚养费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案情简介】马某与田某是夫妻关系,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曹某婚外生育一女田某某。

田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给曹某转入2475196元。

马某认为田某擅自处分夫妻财产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诉讼,要求确认田某支付曹某的2475196元无效,曹某予以返还。

曹某辩称田某支付的并非赠与,而是女儿的购房费用,部分已经用于支付日常生活及女儿抚养。

同时认为,即使认定赠与,田某个人份额内的部分应当有效。

【法院处理】一审判决田某赠与行为无效,曹某返还2475196元,曹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但支付抚养费与夫妻乙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权利人可以另案主张子女抚养费。

3、违法驾驶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对象、追偿范围及其程序【案情情况】案例一:崔甲与崔乙、向甲、向乙共同乘坐魏某驾驶的小客车与王某(持C1驾驶证)驾驶的中性装卸车相撞,造成崔甲死亡、魏某、向乙受伤。

民法典民事诉讼时效不得超过多久

民法典民事诉讼时效不得超过多久

民法典民事诉讼时效不得超过多久诉讼时效是主张民事权利的⼀个时间限制,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时,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的,义务⼈有不履⾏义务的抗辩权,权利⼈可能会⾯临败诉,那么民法典民事诉讼时效不得超过多长时间?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民事诉讼时效不得超过多久民事诉讼的时效⼀般不超过3年,从当事⼈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如果⾃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法1、有约定履⾏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的第⼆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给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的第⼆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5、请求他⼈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义务⼈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为⽽发⽣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时起计算,损害事实发⽣时,受害⼈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后,受害⼈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起算。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依据规定处理。

如果⾃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

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

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担保期限是保证合同里面约定的时间,也就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不过很多的担保人在担保时对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没有法律上的常识,不清楚其中的具体内容。

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他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对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规定,但在第二十六条中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条件和起算日期却只字未提。

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这是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着同样的责任和义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承担义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义务,又可以同时要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义务。

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合同纠纷已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义务后,才承担不能执行的部分的义务。

“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诠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无须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无须等待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而只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并且从提出要求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2020年12月11日)1.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价款支付期限,出卖人以送货单或结算单等证据(也均未明确付款期限)起诉,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答:买卖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可以通过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履行期限仍不能确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分以下三种情形分别予以确定:(1)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向债务人明确履行义务的宽限期,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2)债务人在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3)债务人在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时既不同意履行义务也不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的,适用前述第(1)项的规定。

2.被告(买方)在原告(卖方)起诉要求支付货款的案件中提出卖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但既不举证也不申请鉴定,表示自己要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答: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如被告认为货物存在质量瑕疵,并主张原告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被告表示要另诉解决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产品质量问题在本案中不予审查。

3.在具体案件中如何确定究竟是定作合同还是买卖合同?答:需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具体履行过程确定合同性质。

定作合同应结合以下因素进行认定:(1)合同对于标的物的生产过程有明确约定;(2)合同约定标的物原材料的具体提供方;(3)标的物的提供方系根据另一方的特定要求生产特定标的物;(4)合同约定标的物接收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5)在合同履行中,标的物接收方对于标的物提供方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验的。

4.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结算凭证上被告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的,由哪方申请鉴定?答:此种情形下,是否应当鉴定以及由谁申请鉴定,应当分以下情形处理:(1)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提供了表明买卖关系成立的初步证据,如买卖合同、送货单、结算凭证等,被告对结算凭证上的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应当由被告申请鉴定。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2015-05-29 法务之家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法务之家微信公众号,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依托法务之家网站,我们传递向上的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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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之家编辑整理导读:本文将分两个部分阅读学习,第一部分是《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进行详解。

第二部分是《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供朋友们收藏参考使用。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回复“延长债务诉讼时效”自动推送《实用干货:延长债务诉讼时效的十种办法》】1、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

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2、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

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3、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5、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

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6、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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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履行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一、案情和处理意见
1996年8月,王某借给陈某50万元。

陈某出具借条如下:“今从王某处借到人民币50万元。

陈某,1996年8月10日立。

”2000年3月5日,王某向陈某催还借款,陈某以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不返还。

王某于2000年5月8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对于此案的处理,法院在审理中有不同意见。

其中多数意见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王某是在2000年3月5日请求债务人履行未果时,方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本案诉讼时效应从该时启动。

王某于同年5月8日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债权应予保护。

少数意见则认为,就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来说,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故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本案即从1996年8月10日起算。

王某截止到2000年3月5日,从未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其债权不应再受保护。

二、笔者意见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未定履行期限之债,其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这一问题关涉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诉讼时效是债权请求权因可归责事由而持续地不行使,从而限制其行使的法定期间,其要义在于权利能够行使却不行使,使之承担不利后果,其法律根据即在此。

准此以解,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是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时。

权利能够行使却不行使,此一状
态持续地达到法定期间届满,权利人就丧失公力救济权。

可见,诉讼时效所针对之点,始终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所关注之点则是权利行使而不是义务违反。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本文就未定履行期限之债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作一探讨。

履行期限是指债权人能够行使其权利所必须经过的时间区段,至于其单位则无限制,分秒也好,年月日也好,皆无不可。

本质上,履行期限是权利能够行使的障碍期间,在该期限之内,权利的行使遭到阻碍,直到期限届满,权利方可行使。

例如约定“10日之内返还借款”,假使债权人在该期限之内请求债务人返还,后者便可以以期限尚未届至的理由相抗辩。

一项债权定有履行期限,是指在事实层面上存在债务的履行期限。

至于该期限究竟源于约定、法定还是其他条件,在所不问。

问题的本质在于,权利何时能够行使,其期限在客观上是存在的。

至于期限何时届至或者届满,则无关紧要。

例如约定“从我考上大学起到大学毕业止”,这里的始期和终期虽然都不确定,却不等于不存在期限,而是属于定有履行期限的情形。

该期限一旦届满,权利人即可行使权利,这时,诉讼时效即应开始起算。

一项债权未定履行期限,则指在事实层面上不存在履行期限,无论依约定、法定还是其他条件,都无法确定其存在。

其本质在于履行期限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

于是,逻辑便成为:没有履行期限,权利行使的障碍不存在,权利自成立时起便能行使,诉讼时效期间相应地就从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这一点,也为德国等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所证实。

本案便属未定履行期限的情形。

1996年8月10日,债权成立;从此日起,债权即处于可行使状态,诉讼时效期间相应地也从此日(实际操作上往往是从次日)起算。

到2000
年3月5日,债权人王某方对债务人陈某主张权利,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对债权人的权利不应再予保护。

如此一来,法律为保护债务人利益而规定的必要的履行准备时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合理期间又作何解释呢?本质上,合理期限就是履行期限,在该期限之内,权利受到抑制,处于不能行使的状态,惟待期限届满,方能行使。

因此,依上文的讨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理期限届满之时起算。

这与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成立之时起算,两者并不矛盾。

合理期限是不确定的,之所以不确定,原因之一在于该项期限不是从权利成立之时就存在的,相反,惟有权利实际上行使了,合理期限才会产生,才给债务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须知,债务人做履行准备,须以债权人的给付请求为条件。

如果权利根本不曾行使,则合理期限从何谈起?可见,合理期限隐含着一项不可或缺的前提,这就是:此前权利人必定主张过权利。

对于这一点,不妨作如下表述:①权利成立→②权利行使→③确定合理期限→④权利能够行使。

诉讼时效期间从①时起算。

在①→②期间,如果权利人实际行使了权利,则使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点是③届满、④开始。

如果①→②期间便已罹于诉讼时效,则其后各阶段也就无从出现。

从上示各阶段不难看出,所谓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矛盾,实际上并不存在,只是所指的阶段不同而已。

①→②,是未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③→④,则是定有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

这与上文的结论正相吻合。

同时,在不同阶段,均贯彻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权利能够行使之时”的标准。

三、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评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有论者认为,依照该条规定,认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先须确定权利被侵害的时间,次再确定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

如果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即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

换言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标准,归结为“权利被侵害”。

其逻辑推演结果,就是所谓“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违约行为成立之时”。

法院处理意见中的多数意见就是这种推理的结果。

上述理解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如果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是权利被侵害之时,那么,判断标准就是义务人何时违反义务。

因为权利被侵害,终究表现为义务违反。

换言之,诉讼时效期间便不是从权利能够行使之时起算,而是被偷换为义务违反之时了,从而与诉讼时效的本质不合。

上文说过,诉讼时效的本质特征在于所针对的对象始终是权利而非义务,所关注的焦点是权利行使而非义务违反。

即使讨论义务违反,也是作为判断权利能否行使的标准而已。

其次,只有权利能够行使,才是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抽象和普适标准。

至于具体到每一种具体权利时,不过是这一标准的贯彻和体现,而不是这一标准的否定。

权利被侵害的标准,在有些权利类型中,比如侵权行为之债中,当然有其适用余地。

但是,这一具体标准,却不能反过来取代“权利能够行使”的抽象和普适标准,因为它只是后者的具体化。

总之,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具体标准代替抽象标准,造成了主次混淆、位阶颠倒的后果,最终走向了诉讼时效本质的反面。

具体到本案,便会得出荒谬的结论:如果债权人永不行使权利,债务人也永不主动履行,即使权利人在20年之后才第一次行使权利,仍不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四、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前文已就未定履行期限之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作了理论上的澄清,得出了本案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精神的结论。

其实,关于未定履行期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
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已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其解释道,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款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书写欠款条的次日开始计算。

该解释,本案可直接援用。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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