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能否视为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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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行政类法律知识】

担保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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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诉讼时效的计算主要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而在保证债务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也有很大的差别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

但是,此时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不开始计算。

一、担保诉讼时效怎么计算?担保诉讼时效的计算主要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而在保证债务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也有很大的差别,我们分别来看:1、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法院上述“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起算的时间是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计算。

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

但是,此时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不开始计算,只有等待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主债务的诉讼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决生效之日,才开始计算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这样,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就大大延长。

反之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因除斥期间已过,则很快就丧失了对一般保证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权,亦即保证债权消灭,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法规之所以这样规定,意在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尽早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2、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对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规定,但在第二十六条中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条件和起算日期却只字未提。

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这是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着同样的责任和义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承担义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义务,又可以同时要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义务。

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

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

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是指保证人在保证书中承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限制。

在法律上,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

一、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

保证期间可以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协商确定,但不得少于6个月。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能偿还债务,保证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届满后的一定时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受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未能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保证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已经偿还了债务,或者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受中断和中断事由的影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的中断与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同。

这意味着,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了中断事由,保证期间将重新计算。

中断事由消除后,保证期间继续计算。

但是,如果中断事由持续存在,保证期间将暂停计算。

四、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的延长在实际操作中,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延长。

例如,如果保证人在保证书中约定,在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至债务全部偿还之日。

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总之,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签订保证书时,各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以免丧失诉讼时效,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担保物权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为规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我院于2013年7月3日制定了《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浙高法〔2013〕152号)。

根据民法典施行后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现予以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贯彻执行。

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二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0日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现就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1.被申请人能否提起管辖异议?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非讼案件,不适用管辖异议制度。

立案庭在立案审查阶段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向申请人释明,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裁定驳回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2.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主债务人是否应列为被申请人?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被申请人包括担保人,申请人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情形下的担保物权人,以及担保财产的实际占有人。

在主债务人未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主债务人不是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中的直接义务人或直接权利人,故不列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被申请人。

但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对主债务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等事实存有疑问,或认为可能存在争议的,可就有关事实询问主债务人。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解读(最高法2008)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解读(最高法2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仍应为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因为诉讼时效中断是暂时中断诉讼时效的起算,而非改变诉讼时效期间的性质。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我们采纳了理论界通行观点,认为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权。

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以下几种情形例外。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注:(一)和(二)两种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注: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证担保债权的实现

保证担保债权的实现

保证担保债权的实现作为《民法典》所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保证担保是唯一的人的担保,债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担保权利,积极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实现保证债权利益,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1、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当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发生法律效力时,应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来说,应当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2、保证债务的承担(1)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2)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3)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考试题库

《担保法》考试题库

《担保法》考试题库1、单选(江南博哥)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

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未约定担保范围。

请回答: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

丙、丁应否承担保证责任?()A.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B.丙、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C.如甲、乙通知了丙、丁,则丙、丁应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D.丙、丁仍应对布匹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负保证责任答案:D2、单选正在建造的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未经登记的效力()A、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无效C、登记后即有效D、批准后即有效答案:A3、填空题《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保护。

答案: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不予4、多选目前我国存在的特殊抵押有哪些()A、共同抵押B、最高额抵押C、财团抵押D、浮动抵押答案:A,B5、单选甲向银行贷款200万,约定一年后还本付息。

为了确保还款的安全性,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

于是朋友丙将一辆宝时捷跑车出质给银行,约定如果到期不还款则以此车变卖款归还银行。

本案中甲乙丙分别是:()A、甲是出质人,乙是债务人,丙是第三人B、甲是债务人,乙是债权人,丙是第三人C、甲是债务人,乙是债权人,丙是出质人D、甲是债务人,乙是质权人,丙是第三人答案:C6、问答?张某欲开办一个酒店,但资金不足,于1999年以自己房屋4间作抵押向农业银行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张某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租给了李某,在经营酒店的过程中,张某又向工商银行贷款4万元并以上面的四间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手续,又用同一办法在建设银行贷款2万元,也办理了登记手续。

2000年5月归还了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张某将4间房屋中靠东的2间卖给了孙某,孙某知道房屋上设有抵押权,但又在靠东面的侧墙新建了一个大厨房。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所谓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

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1】换句话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在此期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的请求是在此期间外,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通常,在世界各国民法有关保证的立法中,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为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其对保证人的权利,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般都对保证效力问题规定了一定的存续期间,即约定期间;未约定的,则适用法定的时间限制,即法定期间。

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期限内未行使其对保证人的请求权,时间届满后,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

此种时间限制,《担保法》称之为“保证期间”。

《规定》中没有使用“保证期间”这一概念,而是称为“保证责任期限”。

《规定》第10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规定》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担保法中的“保证期间”与《规定》中的“保证责任期限”没有实质区别。

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

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3】它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民事财产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诉讼时效如何认定在商业交易中,经常会有一些保证人承诺保证债务人遵守合同条款。

保证人就是在债务人无力履行义务时,向债权人承担主体责任。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以追讨其所欠款项。

那么,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应该采取什么方式?并且在诉讼时效方面,如何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1. 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合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承诺保证的履行。

保证人承诺要在需要时向债权人支付欠款,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合同。

债权人要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发出正式要求,并要求保证人在一定期限内回复并履行保证合同。

如果保证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以采取司法行动,起诉保证人履行义务。

2. 获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助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了解保证人的信息,从而找到保证人的居所地、联系方式和其他必要信息。

债权人也可以让债务人协助联系保证人,并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保证人确实承担了保证和支付义务。

3. 提交书面告知保证人债权人可以为了让保证人知道他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向保证人发送书面告知。

告知书应明确债权人的身份和所主张的权利,并要求保证人履行其保证和支付义务。

4. 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应该准备好相关证据,证明保证人确实承担了保证和支付义务,并要求法院判决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和支付责任。

在起诉之前,债权人应该确定保证人的居住或办公地,并依法选择合适的诉讼地和诉讼管辖权。

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认定在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问题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因素:1. 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

债权人应该在3年内向保证人提起诉讼,否则将会受到时效的限制而无法主张权利。

2. 诉讼时效期限的起始时间诉讼时效期限的起始时间是从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开始计算的。

《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其效力不再当然及于其他保证人

《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其效力不再当然及于其他保证人

《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其效力不再当然及于其他保证人司法实践中,可以相互追偿的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系连带债务关系,连带共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系不正真连带债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又创设了一种不能相互追偿的连带共同保证,不能相互追偿的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不是正真连带债务关系。

齐精智律师提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一、《民法典》实施前,债权人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效力及于其他保证人。

1、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仅向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 效力及于其他连带保证人、其他连带保证人不能免责。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云高法[2002]160号《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2)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福建三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064号]认为: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其效力自然及于其他保证人。

因此,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仅向部分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其他连带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而免责。

2、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中,对部分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保证人。

案例分析 主债务涉及刑事是否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分析 主债务涉及刑事是否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分析主债务涉及刑事是否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案例分析]主债务涉及刑事是否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2002年4月至9月期间,农行某分行、某羽绒厂、某特变公司三方分别签订两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某羽绒厂向农行某分行借款共计300万元,借期一年,全部借款由特变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

合同签订后,农行某分行依约向某羽绒厂足额发放了贷款。

贷款到期后,某羽绒厂无力偿还。

农行某分行于2021年11月向法院起诉某羽绒厂、某特变公司,要求其对欠款承担偿还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

2021年6月24日公安局经侦以宁某、何某(系该羽绒厂的股东)涉嫌贷款诈骗罪立案侦查。

随后,长城公司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2021年3月8日,长城公司将其对某羽绒厂、某特变公司的债权在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

2021年10月12日,长城公司将上述债权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厚望公司,并将该债权转让在报纸上公告。

2021年3月15日,公安局以宁某、何某贷款诈骗犯罪事实不存在为由,决定撤销案件。

长城公司即向特变公司发出通知,告知其债权转让事宜,特变公司在该通知上签字盖章收到。

2021年3月31日,厚望公司向特变公司发出债权催收通知,要求特变公司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特变公司于2021年4月4日签章确认收到该通知。

根据某法院的生效裁定书认定,某羽绒厂名为集体,实为宁某、何某的私人企业。

厚望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以宁某、何某、某特变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某特变公司辩称本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已过,其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的保证债务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公安机关在对宁某、何某涉嫌犯罪的侦查期间是否构成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不构成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理由是:《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当然中断。

民事诉讼法241条

民事诉讼法241条

民事诉讼法241条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该条文,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
之日起计算。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是指一定期限内,权利人未行使权利,法律便不再保护其权
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设立,旨在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
律关系的稳定和效率。

第241条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特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情形。

例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
出权利主张,或者义务人承认债务,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从中
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延长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诉讼时效期限进
行延长。

例如,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诉讼时效期
间内提起诉讼,法院可以酌情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此外,第241条还明确了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旦诉讼时效期满,义务
人可以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将不再保护权利人的请求权。

但是,诉讼
时效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权利本身的消灭,只是权利人失去了通过诉讼
程序强制实现其权利的途径。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法第241条为民事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时效性的规定,旨在平衡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利益,促进法律关系的及时解决和稳定。

担保中的担保期间如何确定

担保中的担保期间如何确定

担保中的担保期间如何确定在经济活动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

然而,对于担保期间的确定,却是一个容易引发争议和误解的问题。

担保期间的准确界定对于担保人和债权人的权益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担保期间。

简单来说,担保期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特定时间段。

在这个期间内,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期间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法定担保期间在法律上,对于一些常见的担保类型,规定了法定的担保期间。

例如,对于一般保证,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这意味着,如果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免除。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如果在这六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将免除。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担保期间是法律为了平衡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最低期限。

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延长或者缩短法定担保期间,但约定的担保期间不得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二、约定担保期间当事人可以在担保合同中自行约定担保期间。

这种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并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如果约定的担保期间不明确,例如约定“担保期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表述,法律将视其为约定不明。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在约定担保期间时,当事人应当充分考虑到债务履行的可能性和风险,合理确定担保期间的长短。

过长的担保期间可能会对担保人造成过重的负担,过短的担保期间则可能无法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三、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期间的影响在担保期间内,如果主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可能会对担保期间产生影响。

民事诉讼法206条

民事诉讼法206条

民事诉讼法206条
民事诉讼法第206条主要规定了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某些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中断,待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该条文,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当债权人向债务人明确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时,诉讼时效中断。

2. 债务人承认债务。

债务人对债务的存在和履行表示承认,诉讼时效同样中断。

3. 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一旦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诉讼时效立即中断。

4.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行为。

这包括但不限于向有关机关投诉、向债务人发出催款函等行为。

诉讼时效中断后,中断事由消除,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这意味着,一旦中断事由消除,债权人可以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此外,第206条还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没有限制,只要中断事由出现,时效就可以中断并重新计算。

但需要注意的是,中断事由必须是债权人主动采取的行为,如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而不能是债务人的单方面行为。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法第206条为债权人提供了在特定情况下延长诉讼时效的可能性,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保证合同期限是如何的

保证合同期限是如何的

保证合同期限是如何的保证是⼀种担保⽅式,权利都是有期限的,如果债权⼈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是需要注意相关的保证期间的。

超过保证期间,债权⼈的担保权利不会得到⽀持。

那么,保证合同期限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保证合同期限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三条规定,⼀般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担保期限是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担保⼈在债务期满后的两年内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是⼀般保证,债权⼈向借款⼈催收,既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也引起担保债务诉讼时效产⽣并中断,担保责任期间将延长两年如同诉讼时效⼀样。

⽽如果担保⼈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即连带担保期间产⽣诉讼时效且中断,必须由债权⼈向担保⼈直接追索,否则,担保责任期间届满,担保⼈责任免除,不再会产⽣诉讼时效,也就不会获得⼆年的时效保护期间。

对于六个⽉的规定,是指没有约定担保责任期间的,给予债权⼈在主债务期满后六个⽉内及张担保责任的权利期间,这个期间是不变期间,如未主张,则担保⼈同样免责;如果债权⼈主张的,担保期间终⽌,重新计算⼆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担保的范围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的费⽤。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保证合同期限相关内容,如果双⽅当事⼈对保证合同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合同期限在⼀般情况下是六个⽉。

必看企业联保贷款中保证人如何合法逃避担保责任

必看企业联保贷款中保证人如何合法逃避担保责任

必看!企业联保贷款中保证人如何合法逃避担保责任?据不完全统计,自2011年起,钢贸行业因债务问题有超过10人自杀、300多人入狱、700多人被通缉,导致的坏账规模近100亿美元。

曾经风光一时的互保联保钢贸融资模式正走向崩溃,参与其中的银行和钢贸商都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联保贷款就是罪魁祸首,企业如何在联保中合法逃避担保责任?本文将粗浅分析如下,以飨读者:一、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在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重新确认债务,保证人可主张主债权的时效抗辩后就不用承担责任。

二、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根据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能视为担保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保证债务重新确认,也并不能证明保证人放弃对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权。

齐精智律师特别解读:债权人向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向债务人发送“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属于新要约,而债务人的签字盖章属于承诺,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但该“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并非债权人向保证人发出的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要约,故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要约上,单纯签字盖章行为不能产生承诺的法律效力,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借款人实际改变借款用途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的保证合同中约定,只在约定的借款用途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将监督约束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借款的义务由债权人承担,最大限度的保证借款人将借款用于约定的用途,保证资金的合法合理用途,从而有效降低自己的保证责任。

四、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五、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能否视为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能否视为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能否视为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权过诉讼时效后,附属其的担保如何处理,我国《担保法》未明确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二款对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物的担保的处理,仅有间接规定。

该条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该规定作反面理解,如担保权人在二年后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对保证担保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作何处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5条仅规定:“保证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对主债权人在其债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能否依第35条规定提出抗辩,未明确规定。

基本案情如下:甲公司在乙银行贷款2000万元,丙公司对甲公司偿还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丁公司对甲公司偿还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两年,从贷款到期之次日起计算。

2001年10月8日贷款到期时,甲公司只偿还了500万元,剩余贷款未还。

2001年10月9日、2001年12月17日、2002年3月9日、2002年12月3日、2003年3月4日、2003年9月20日,乙银行先后六次向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进行了贷款催收,三公司签收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未偿还贷款。

后乙银行于2004年5月19日、2005年7月29日只向丙公司和丁公司进行贷款催收。

2005年12月12日,乙银行以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甲公司偿还贷款,丙公司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公司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主债权与担保权的关系一般而言,主债权基于主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担保权基于担保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

前者被称为主合同,后者被称为从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而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自己存在前提的合同[1]。

【最新】调解书生效后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还可以再起诉担保人吗-范文word版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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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调解书生效后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还可以再起诉担保人吗篇一:借款合同有二个保证人起诉其中一个保证人后能否再起诉其他保证人篇一:银行先后起诉借款人与保证人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银行先后起诉借款人与保证人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贷款业务是银行业的主营业务,在实践中,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案件时有发生。

鉴于此,笔者作了如下研究: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的方式不同,保证责任承担也相差甚多,因此本文将分类探讨银行先后起诉借款人与保证人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连带责任保证(一)概念: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执行抗辩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就有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成立的方式:1、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借款合同.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主债务人作为第三人

借款合同.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主债务人作为第三人

借款合同.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主债务人作为第三人篇一:借款合同.,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主债务人作为第三人篇一:债权人不主张权利----保证人能否直接起诉债务人1债权人不主张权利----保证人能否直接起诉债务人唐汇锦、许东发布时间:20XX-01-22 16:28:25保证人基于保证合同,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务到期后,债权人不主张权利,保证人能否直接起诉债务人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证人权益如何保护成为争议。

审判实务界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人在没有承担保证责任前不能直接起诉债务人;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人只能以债权人名义起诉债务人;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保证人有权直接起诉债务人。

郑冰同志曾在20XX 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报》上刊登文章,支持第三种意见,认为:保证人与债务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有权提起诉讼,享有诉权。

第一种观点混淆了诉权与胜诉权的关系。

由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故保证人不能以债权人名义起诉。

第二种意见也无法律依据。

另外,虽然正常情况下,保证人是在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才会行使追偿权,但若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财产不履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若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履行,则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侵害。

因此应当赋予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实务中应当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具体处理案件的时候,如查明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的,应判决债务人向第三人(债权人)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债权的,此时保证人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保证人)的诉讼请求,以终结诉讼。

第三种意见和理由,笔者认为有值得商榷之处。

债务到期后,保证人不必然承担保证责任,在债务人有抗辩事由和债权人放弃保证人保证责任以及出现其它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保证人均有可能不承担保证责任。

还款保证书诉讼时效

还款保证书诉讼时效

还款保证书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书面保证文件。

在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

那么,关于还款保证书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还款保证书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还款保证书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者保证人承认债务人的债务,或者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之间就债务的履行达成协议,诉讼时效将会中断。

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那么,在实践中,如何中断还款保证书的诉讼时效呢?首先,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这包括债权人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或者在保证人住所地、工作地点等场合当面催讨债务等。

其次,保证人承认债务人的债务,也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人的承认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但应当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

最后,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之间就债务的履行达成协议,也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例如,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协商一致,同意延长还款期限,或者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接受履行等。

总之,还款保证书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者与债务人、保证人协商解决债务问题,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为了避免诉讼时效过期,导致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债权人还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债务的存在,从而中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5)

诉讼时效—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5)

诉讼时效—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5)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A.甲借⼄5万元,向⼄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

⼄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起计算B.甲对⼄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C.甲向银⾏借款100万元,⼄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实现对⼄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甲为⼄⽋银⾏的50万元债务提供⼀般保证。

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追偿【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民法通则》第⼀百三⼗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那么对于定有清偿期的债权,⾃期限届满时起算。

选项B错误。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三⼗六条第⼀款规定,⼀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据此可知,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具有独⽴性,债权⼈要求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并不会导致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选项C正确。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权利⼈对同⼀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明确表⽰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选项D错误。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享有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使追偿权的,⼈民法院不予⽀持,但主债务⼈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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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过诉讼时效后,附属其的担保如何处理,我国《担保法》未明确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二款对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物的担保的处理,仅有间接规定。

该条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该规定作反面理解,如担保权人在二年后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对保证担保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作何处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5条仅规定:“保证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对主债权人在其债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能否依第35条规定提出抗辩,未明确规定。

基本案情如下:甲公司在乙银行贷款2000万元,由丙公司对甲公司偿还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由丁公司对甲公司偿还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两年,从贷款到期之次日起计算。

2001年10月8日贷款到期时,甲公司只偿还了500万元,剩余贷款未还。

2001年10月9日、2001年12月17日、2002年3月9日、2002年12月3日、2003年3月4日、2003年9月20日,乙银行先后六次向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进行了贷款催收,三公司签收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未偿还贷款。

后乙银行于2004年5月19日、2005年7月29日只向丙公司和丁公司进行贷款催收。

2005年12月12日,乙银行以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甲公司偿还贷款,由丙公司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丁公司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主债权与担保权的关系一般而言,主债权基于主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担保权基于担保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

前者被称为主合同,后者被称为从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而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自己存在前提的合同[1]。

如在引言案例中,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从合同的主要特点为附属性,即不能独立存在,而是附属于主合同。

通说认为,附属性体现在成立、处分、存续和消灭等四个方面。

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为物权合同,无诉讼时效的约束;保证合同为债权合同,要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保证合同分一般保证合同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开始计算日期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并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它并不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

因此,债权人依法获得生效裁(判)决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归为消灭,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然而,诉讼时效的作用在于强化债权人的“时间观念”,督促其及时行使权利,确保债权的清晰和确定,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如诉讼时效已过的,债权(务)并不消灭,只是不再受法律保护,亦即成为学者所说的“自然债权(务)”,债务人自愿已履行的,受法律保护,换言之,债务人也有权拒绝履行。

从这个意义上说,诉讼时效已过的,不影响债权(务)的存续,更谈不上消灭,但债务人由此却享有了不履行债务的抗辩权。

三、过诉讼时效主债权之保证的处理如果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依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未发生中断,保证债权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前述情形无需再讨论。

此处要讨论的保证债权,应是未过诉讼时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依该规定,一般保证的主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既使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并使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诉(申请)的,由于无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因而也不适用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之规定。

在有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后,主债权依法开始计算申请执行期限或者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同时,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也开始计算。

如果裁决需要执行但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通说认为债权人不能就已诉事实再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其实质为法律不再保护债权人之债权。

这与主债权过诉讼时效的后果是相同的,但该种情况下,不发生债务人重新确认债务之情形。

因此,只有对主债权(务)的裁决生效后,才有可能出现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超过需要探讨附属其的一般保证之处理问题。

对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其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债权人要求(主张)的方式无特别规定。

与一般保证不同,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已超过之情形,可出现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

不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超过诉讼时效,则表明债权人已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保证人已同意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从表述上分析,该规定中的“权利”,应为主债权。

由此可知,主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主债权诉讼时效也应发生中断。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主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引起保证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是否会引起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未作规定。

因此,对该问题的处理应适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73条第二款之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保证债权诉讼时效未超过的,主债权诉讼时效也应未超过,不存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而附属其的保证债权诉讼时效未超过之情形。

对因主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而使主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主债权人“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即主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对未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但对要求的方式,或者对“六个月”的定性,未明确规定。

最高法院参与起草《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某法官在一次学术讲座上曾主张:该“六个月”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

依此理解,在“六个月”时间内,主债权人的“要求”得到保证人的实际履行,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保证人可不再履行义务。

笔者认为,该法官的理解有合理性。

因为随着主债务人的破产终结,主债务在法律上已不再存在,如果仍让保证债权长期存续下去,容易使人淡化保证的“从属性”,也易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加重,对保证人是公平的。

对未在主债务生效裁(判)决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的,主债权人的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主债务人可对抗主债权人对主债权的任何要求(主张),主债务人自愿履行的除外。

根据《担保法》第20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之规定,保证人也享有前述主债务人的“期限抗辩权”,可不履行义务;法院在庭审中也应支持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前述抗辩权。

四、过诉讼时效主债权之抵押/质押的处理抵押和质押同属物的担保范畴。

在物的担保中的权利被称为担保物权。

关于担保物权与其担保的主债权之间的关系,我国《担保法》有明确规定。

该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74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依该两条规定,担保物权与其担保的主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而依前文,主债权过诉讼时效的,其并不消灭,只是不再受法律保护。

因此,附属于主债权的抵押权和质权也应不消灭。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主债权过诉讼时效后,主债权人可在任何时候行使担保物权?对此问题,在《担保法司法解释》出台前,未明确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二款已明确:“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如对该条规定作反面理解,则担保权人(即主债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后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该条规定也意味着法律对担保物权赋予了存续期间,即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再加上两年。

该期间在性质应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在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时,如主债务人已破产终结的,主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是否受时间限制,我国法律未作规定。

笔者认为,对此应该有个明确的时间限制。

因为随着主债务人的破产终结,主债权在法律上已不再存在,依《担保法》第52条和第74条之规定,其所附属的担保物权也应不再存在。

如果仍让担保物权长期存续下去,与前述两条规定相悖,也容易使人淡化担保的“从属性”。

对未在主债务生效裁(判)决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的,主债权人可否行使未诉的担保物权。

我国法律也未作规定。

笔者认为,因申请执行期限届满,主债权(务)不再受法律保护,这与主债权过诉讼时效的后果是相同的。

因此,可比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二款之规定,允许主债权人(担保权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但主债权人已将抵押人或质押人一并起诉的除外。

如果担保权人依法不能再行使担保物权的,对已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的,抵押人或质押人如何办理登记的注销手续,我国法律未作规定。

笔者认为,对此作出规定,有利于抵押物或质押物(权利)的流通转让。

但在目前社会信用程度较低的情况下,抵押人或质押人通过诉讼通径解决此问题,应是较为可行的办法。

五、引言案例评析在引言案例中,乙银行在2003年9月20日至2005年12月12日间虽未向甲公司主张过贷款权利,但其于2004年5月19日、2005年7月29日向保证人丁公司进行了贷款催收,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第二款之规定,贷款债权诉讼时效也发生中断情形。

甲公司在庭审中的“贷款诉讼时效已超过”之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乙银行行使抵押权也无法律障碍。

如果乙银行在2003年9月20日至2005年9月20日间未向丁公司主张权利(催收贷款)的,丁公司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已超过,那么保证人丁公司有权拒绝乙银行的权利主张。

此种情形下,才可认定本案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甲公司和丁公司有权拒绝乙银行的清偿贷款要求(主张),但乙银行可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二款之规定,行使对丙公司的抵押权。

银行在贷款发放后,要严格执行有关贷后管理规定。

如因某种原因无法对贷款进行催收的,要注意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债权过诉讼时效。

在催收已出现瑕疵时,更要依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引言案例中,乙银行对甲公司贷款催收出现瑕疵,如果乙银行只知道《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掌握的,则可能使甲公司的“贷款诉讼时效已过”之抗辩理由被认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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