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权的诉讼时效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处理规定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处理规定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处理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
”根据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现已修改至3年)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
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具体到你的情况,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自己曾向朋友主张过权利,则两年的诉讼时效从你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如果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诉讼时效期,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直接起诉。
浅谈农村金融机构在维护债权中对诉讼时效的规避
1 向借 款 人 送 达催 收通 知 书 。对 于 自然 人 贷 款 , 收 人 可 以 是其 、 签
本人 、 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 同 因此 由 同住 的 亲属 签 收 时 应 注 意查 验 签 收 人 的身 份 证 件 及 与 借 款 人 的 关 系 . 收人 签 签 收 时 应 当 注 明其 与 借 款 人 的 亲 属 关 系 和 同 住 关 系 . 有 两个 以上 的 并
债 权 , 致诉 讼 时 效 丧 失 。 导
、
形成 诉 讼 时效 丧 失 的原 因
总 的说 来 . 农村 金 融 机 构 丧 失 诉 讼 时 效 贷 款 问 题 的 形 成 主 要 由 以
下几个方面造成。
二 、 诉讼 时效 的 有 效 维 护措 施 对
( ) 时 中 断 诉 讼 时 效 的 方 式 一 及 对 未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的贷 款 . 借 款 人 违 约 未 按 时还 款 并 无 主 动 还 若 款 意愿 。 应 立 即诉 讼 , 实不 宜立 即诉 讼 的 。 采 取 有 效 方 式 主 张 权 就 确 应
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 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当前, 村金融机构在 农
贷 款 管 理 工 作 中 存 在 着 大 量 的 丧 失诉 讼 时效 的 问题 , 同 程 度 影 响 着 不 银 行 贷 款质 量 的提 高 和 法人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进程 。 就此 问题 作 如 下 探 现
讨 , 飨读 者 。 以
利 中断 诉 讼 时 效 , 下列 举 了几 种 常 用 方 式 . 参 考 选 择 : 以 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最早实⾏是2008年,⽬前最新的是2020年12⽉修正的版本。
以下是全⽂。
为正确适⽤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 当事⼈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付存款本⾦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条 当事⼈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释明。
第三条 当事⼈在⼀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审期间提出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当事⼈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四条 未约定履⾏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五百⼀⼗⼀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不能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要求债务⼈履⾏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但债务⼈在债权⼈第⼀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不履⾏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明确表⽰不履⾏义务之⽇起计算。
第五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当事⼈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起计算。
第六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当事⼈之⽇起计算。
第七条 管理⼈因⽆因管理⾏为产⽣的给付必要管理费⽤、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因管理⾏为结束并且管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之⽇起计算。
长沙律师李青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长沙律师李青云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解读:1、能提出时效抗辩的只能是债权请求权。
2、有些债务请求权仍不适用时效抗辩,如存款、债券、出资请求权等。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解读:1、诉讼时间制度法定原则,即不可事先约定延长、缩短或放弃。
2、如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方放弃时效抗辩的,是可以的。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解读:诉讼时效抗辩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院只能在当事人主动提出的基础上再审查是否存在时效抗辩事由。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1、时效抗辩一审未提出,二审、再审提出不受支持;2、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是基于新的证据,可受支持,但如果是再审时依新证据提出,是否受支持?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解读:1、同一债务分期偿还的,时效从最后一期届满时计算。
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的秩序。
2008年8月31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苦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解释》),对以前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修订、整合和完善,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缩解释,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定、对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进行了合法的扩张解释。
现将其中对银行经营关系密切的相关内容整理如下。
一、支付存款本息及利息等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涉及到哪些权利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不会得到法院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
因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同时,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司法解释对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等做出了除外规定。
《诉讼时效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约定诉讼时效期间应符合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6条和第137条还做出了诉讼时效分别为一年、二十年的规定;在《产品质量法》和《环境保护法》及《海商法》等单项法律中也规定了特殊诉讼时效。
银行贷款合同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诉讼时效二年的规定。
因此,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中债权债务追诉期时效是多久
民法典中债权债务追诉期时效是多久司法实践中,为了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当事⼈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式来维护⾃⼰的权利,但此种权利并不是⽆限期存在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使,那么,民法典中债权债务追诉期时效是多久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中债权债务追诉期时效是多久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债务追诉期时效为3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开始计算。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中债权债务追诉期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债务追诉期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权利⼈向义务⼈提出履⾏请求;义务⼈同意履⾏义务;权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将会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进⾏计算。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九⼗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向义务⼈提出履⾏请求;(⼆)义务⼈同意履⾏义务;(三)权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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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一、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二百零六条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不良金融债权处置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不良金融债权处置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不良金融债权处置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依法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统一全省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纠纷的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实际,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国有银行根据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分配的额度,将其账面不良金融债权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国有银行支付对价,由此引起的纠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起诉国有银行的,暂不受理;已经受理除能够调解结案的外,应当驳回起诉。
但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二条国有银行根据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分配的额度,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金融债权属于国家财政部规定的呆账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将该呆账贷款转让,受让人以的呆账贷款属虚假债权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因“整体打包”转让的不良金融债权部分或全部虚假,受让人请求出让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按该虚假资产所占整包资产的比例,依据受让人对整包资产已支付的价款计算该虚假资产的价款及其利息损失,支持受让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受让人请求出让人按照该虚假资产的全部数额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整体打包”转让的不良金融债权部分或全部虚假引起的纠纷,受让人请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国有银行将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后继续向债务人收贷,取得该不良金融资产的受让人请求银行返还已收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国有银行将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前已同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消了部分或全部债务,或者已经清收了部分甚至全部债权,然后又将其作为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受让人据此请求银行返还已实现的部分或全部债权的,按本意见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融不良资产的处置,往往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的合法权益,依法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重⼤。
现在,店铺⼩编就为您讲解⾦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等有关知识。
⾦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审理⾦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应当在《民法典》的基础上,严格依据《⾦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范,合法处置。
笔者认为,除对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审查之外,下⾯三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亦需重点审查:⼀、严格审查《债权转让协议》中转让的债权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的转让指的是债权⼈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
就⾦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件,⼈民法院应当要求受让⼈向法庭披露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以证明其权利合法性和权利范围。
那么,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债权转让的范围是否包括对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不能眉⽑胡⼦⼀把抓,先⼊为主地认为应当包括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从⽽损害债务⼈(借款⼈)的权利或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利息的计算标准和依据。
⾦融不良债权受让⼈向国有企业债务⼈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为基准;受让⼈国有企业债务⼈主张不良债权受让⽇之后发⽣的利息的,⼈民法院不予⽀持。
此类案件的处理中,对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定要严格审查,涉及国有企业债务⼈时,对受让⼈请求不良债权受让⽇之后发⽣的利息,依法应予驳回。
三、对诉讼时效的审查。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即适⽤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对此类案件诉讼时效的审查主要涉及两个⽅⾯。
⼀是银⾏在贷款到期后请求借款⼈还款的诉讼时效;⼆是债权从银⾏转出后⾦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请求借款⼈还款的诉讼时效。
金融借款纠纷怎么样处理
一、金融借款纠纷怎么样处理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解决。
合同法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金融借款纠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如果有中断是由可以中断。
法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二、金融借款合同内容有哪些依《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有:1、借款方、贷款方、保证人的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保证人是否需要要据借款方的情况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由借款方提出)。
2、贷款的种类。
3、贷款的用途。
国家政策规定,贷款不准用于弥补亏损、垫交被挪用的税收、利润,不准用于行政开支和职工福利,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建行的基建贷款除外),只能用于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再生产。
4、借款币种。
借款的币种是指人民币还是其他外币。
5、借款的数额。
是指经批准的数额,超规定借款要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
6、借款的期限。
借款的期限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它是指借款人还款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期履行,超过期限要承担民事责任。
在借款合同中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补充协议确定或者按交易习惯解决,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按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贷款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
7、借款利率。
利率是国家严格规定的,双方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之间确定借款利率。
8、还款方式。
是指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还款结算方式归还借款,如不能按期还款,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归还,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9、保证条款。
是指借款人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方向、还款期限所作的承诺。
天同码03:特殊债权的诉讼时效法律适用12项裁判规则
天同码03:特殊债权的诉讼时效法律适用12项裁判规则1.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应自知晓该事实之日起算——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当事人知道或应知道相对人占有其财产无合法根据即不当得利事实时起算。
2.未明确经营主体的国有资金借贷合同诉讼时效起算——以未明确授权主体进行经营的国有资产为标的签订的借款合同,虽规定借款期限,但不能以此确定诉讼时效期限。
3.黄金开发基金的诉讼时效应从授权经营之日起确定——关于黄金开发基金和黄金地质勘探基金的借款合同中,即使规定有还款期限内容,亦不能以此确定诉讼时效期间。
4.资产收购方主张退还多支付款项不应超过诉讼时效——资产收购方以多支付收购款诉请返还,诉讼时效自其最后一次转款之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多支付款项之日起计算。
5.因存款关系产生的取款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存款人基于存款关系享有的要求给付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存在不同于一般请求权的特殊性,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6.请求银行支付迟延放贷的违约金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贷款人向金融机构主张迟延发放贷款违约金视为普通债权,其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7.股权被冒名转让后的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当事人以股权转让协议签名系冒用诉请确认协议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据此主张返还或损害赔偿请求权除外。
8.购房合同纠纷中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点——对逾期办证、逾期交房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请求权诉讼时效,可从购房人起诉之日倒计两年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计算。
9.股东对被吊销执照的公司进行清算无诉讼时效问题——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可诉请清算。
因清算责任依附于公司股东身份,故该法定义务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10.债券本息兑付请求权与一般金融债权纠纷区分意义——债券本息兑付权虽属于金融债权范畴,但前者基于债券发行和认购的基础法律关系产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11.基于公开发行产生债券兑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基于债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认购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企业债券兑付请求权,依法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制度。
诉讼时效.法释〔2008〕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金融不良债权诉讼实务与执行技巧
金融不良债权诉讼实务与执行技巧
金融不良债权诉讼实务与执行技巧是指在金融不良债权纠纷中,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系列策略和方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金融不良债权诉讼实务与执行技巧:
1.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起诉前,应当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诉讼流程、证据要求、诉讼费用等问题,以便更好地进行诉讼准备工作。
2. 收集证据:在起诉前,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借据、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以便在诉讼中证明自己的债权关系。
3. 选择合适的诉讼方式:在起诉前,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方式,如民事诉讼、仲裁等。
4. 确定诉讼请求:在起诉前,应当明确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偿还债务、支付违约金等。
5. 合理运用诉讼时效:在起诉前,应当了解诉讼时效规定,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影响诉讼效果。
6. 合理运用管辖权异议: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不具备管辖权,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争取将案件移送至自己所在地的法院审理。
7. 合理运用反诉策略: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认为对方也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8. 合理运用调解策略: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认为双方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提出调解请求,尝试达成和解协议。
9. 合理运用执行程序:在诉讼胜诉后,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强制执行判决或调解书,追回被侵吞的债务。
总之,金融不良债权诉讼实务与执行技巧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灵活运用,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的办案要点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的办案要点一、引言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是指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后,因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而引发的追偿纠纷。
此类纠纷的处理涉及多个方面的要点,本文将逐一进行探讨。
二、债权确认在处理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时,首要任务是确认债权。
金融机构需提供完整的借款合同、借据、还款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对借款人享有合法债权。
同时,应核实债权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排除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
三、债务人财产查明为了顺利实现债权,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明。
这一过程包括对债务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对外投资等资产进行调查,以确定其实际财产状况。
同时,应关注债务人的隐形财产,防止其转移或隐匿财产。
四、追偿时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融不良债权的追偿时效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办案人员需注意时效的计算方式和期限,确保在有效期内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进行追偿。
同时,应关注时效中断的情形,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追偿方式在确认债权并查明债务人财产后,应选择合适的追偿方式。
除了常规的诉讼手段外,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追偿。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追偿方式,可以更有效地实现债权。
六、抵押物处置如果借款合同中存在抵押物,则抵押物的处置是追偿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办案人员需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合法性等进行核实,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债权的优先受偿。
七、利息计算金融不良债权的利息计算是纠纷处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办案人员需根据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息方式等条款,准确计算出借款人应支付的利息。
同时,应关注利率的调整和变化,确保利息计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八、诉讼时效在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中,诉讼是常见的解决方式。
办案人员需了解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在有效期内提起诉讼。
同时,应注意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情形,以及债务人提出抗辩的可能性,做好充分准备应对诉讼。
总结:以上就是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的办案要点,包括债权确认、债务人财产查明、追偿时效、追偿方式、抵押物处置、利息计算和诉讼时效等方面。
正确运用新的执行时效制度,有效维护金融债权
履行 期间 的 ,从 法律文 书生效 之 日起 计
Hale Waihona Puke 算。 ”通过修改前后 的比较发现 ,与修 改 前规定 相 比,本 次修改 的 内容 主要有 三 大变 化 :一是统 一 了主体 ,明确 了不 再 将 当事人 区分为公 民与单位 ( 即法人 或 者其 他组织 )的不 同对 待 ,所 有 当事 人
■ 张宗辉
图仲 新社
有所 延长 ,并且 可 以中止 、 中断 ,
大大延长 了申请执 行的期 间 :有利
于债权人维护 自身权益。
新 民诉法 中的执行 时效制 度
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护债权 提供 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修改前 民事诉讼 法针对不 同的
民事 主 体 。规 定 了不 同 的期 间标 准 ,不符 合 民事 主体平 等的原则 ,
的 每 次 履 行 期 间 的 最 后 一 日起 计 算 : 法
式 .更加充分 体现 了当事人 的意 志 ,从 而更 加有利于 判决 的履 行 ,保 护 当事人 的权利 。四是 有利 于减 轻 被执行人 的负
担 .修改 前规定被 执行人 在执行 期 限届 满前必 须 申请执 行 ,执 行具 有 强 制性 , 同时被执行人 应 当承担执行 费用 ,被执 行人 通常经营 状况或 经济 状况不好 ,无 疑 加重 了被执 行人 的负担 。修改后 的申
除斥期 间为不变期 间。不 能中止 、中断。 修 改前 申请 执行期 限届满前 必须 申请 强 制执行 ,限制 了当事人 的权利 ,增 加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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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苑 l 8 第 期息 3辑 2 年 船 第0 0 0 9
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相关问题探析
N F IN A N C E
实务
融 法 苑
债 权 诉 讼 时效 中 断 相 关 问 题 探 析
口魏 强
( 中国 信 达 资产 管理 公 司福 州 办 事处
,
福 建
福 州
350003
)
摘 要 :诉 讼 时 效 中 断 是 债 权 管 理 的 重 要 环 节 事 关 债 权 法 律 保 护 的 有 效 性 和 债 权 存 续 的 安 全 性 本 文 结 合 我 国 司
。
讼 时效效 力 直接表 现 为实体权 利 的消 灭 若 义 务 人 不 知
诉讼 时效 不 满2 年 的 时 效 长 期 诉讼 时 效 指 诉 讼 时效 在2
。
晓 时 效 完 成 而 偿 付 权 利 人 受 领 后 应 按 照 不 当得 利 返
, ,
年 以 上 2 0 年 以 下 的诉 讼 时 效 特 殊 时 效 优 于
。
, ,
权 利 被 侵 害 之 日起 超
,
过20
年 的 人 民 法 院不 予 保 护
, ,
” 。
据
程 中 会 遇 到 由 于 未 及 时 有 效 中 断诉 讼 时 效 而 导 致 诉 讼
此 规 定 最 长诉 讼 时效 期 间 为2 0 年 从 权 利 被 侵害 时开 始
时效丧 失或存 在诉 讼 时 效瑕 疵 无 法 得 到 法 律 的 有效 保
。
“ ,
。
讼 时 效 中断 工 作 对 金 融 机 构 实 现 债 权 保 护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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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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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期 间从 知 道 或应 当知 道 权 利 被 侵 害 时 起 计 算
金融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金融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在金融市场中,债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可以有效地实现债权人的资金周转和风险分散。
然而,金融债权转让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也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金融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金融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金融债权转让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受让人。
债权人是指拥有债权权利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受让人是指接受债权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 权利特征:金融债权转让涉及的权利是债权权利,包括请求权、担保权等。
3. 义务特征:金融债权转让的义务是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4. 法律效力特征:金融债权转让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债务人同意的债权转让无效。
三、金融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1. 债权转让的效力(1)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方能生效:① 债权合法、有效;② 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书面协议;③ 债务人同意或未表示异议。
(2)债权转让的效力范围:债权转让的效力范围包括:① 债权转让的标的物范围;② 债权转让的期限范围;③ 债权转让的担保范围。
2. 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产生的影响(1)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2)债务人不得对债权转让提出异议:债务人不得以债权转让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否则构成违约。
(3)债务人不得对受让人行使抗辩权:债务人不得对受让人行使债权转让前的抗辩权,如时效抗辩、抵销抗辩等。
3. 债权转让对受让人产生的影响(1)受让人享有债权:受让人自债权转让之日起,享有原债权人的债权权利。
(2)受让人承担债权债务:受让人自债权转让之日起,承担原债权人的债权债务。
(3)受让人不得以原债权人的瑕疵债权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受让人不得以原债权人的瑕疵债权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否则构成违约。
4. 债权转让对原债权人产生的影响(1)原债权人丧失债权:原债权人自债权转让之日起,丧失原债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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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态度
2002年认可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享 有通过公告催收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 2009年会议认可国有银行的相关权利; 未明确赋予其他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有 同等权利
结论
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在 不良贷款催收过程中不应过分依 赖公告催收,以免超出诉讼时效
公告催收的法律依据
2008年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条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 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 的公告的,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 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疑问
当事人并未下落不明时, 公告催收是否产生中断时 效的效果?
PART 03
结 语
结
语
不做权利上的睡眠者
未超出诉讼时效的债权,积极主张权利
充分认识诉讼时效的法律意义 依照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已超出诉讼时效的债权,努力设法补救
谢谢大家!
中断的意义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权利获 得新的保护期
中断的次数
没有限制
情形之一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情形之二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情形之三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情形之四
与起诉或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 形,如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请
诉前措施等,控告、请求调解等
6)诉讼时效通常适用于哪些请求权?
合同及缔约过失之债
03
结 金融机构在不良贷款催收过程中,应梳理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有符合条件 论 的债务,应当积极行使抵销权,特别注意即使丧失诉讼时效也不影响行使抵销权。
4)如何应对破产程序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问题1
债务人对外享有 债权的诉讼时效, 自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之日起 中断。那么,何 时重新起算呢?
答案
知道或应当知道 权利被侵害时起 比较合理,中断 时或破产终结时 均不合理。
4)如何应对破产程序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问题2
债务人怠于行使 权利导致债权在 破产申请受理前 一年内超过诉讼 时效的,能否申 请法院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
答案
债务人的遗忘 (怠于行使权利) 不是正当理由, 债权人可以请求 法院重新计算诉 讼时效。
人身损害: 伤害明显——受伤害之日; 伤害当时未发现——确诊之日
债务未约定履行期: 宽限期届满之日,或拒 绝履行义务之日
4)诉讼时效能中止吗? 中止
暂停 计算
补六 个月
不可抗力
法定代理人缺位 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控制
其他障碍(如婚姻关系)
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内
5)如何中断时效?
4)如何应对破产程序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结论
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后,金融机构既要积极梳理
债务人当前有效债权,也要分析破产申请受理前 一年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情况,对债务人在此期间 超出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当积极主张权利。 特别是在正当理由的情形不明确的情况下,金融 机构应积极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尽最大努力维 护自身权益。
YIYAO LAW FIRM OF HUBEI PROVINCE
金融债权的诉讼时效
2018年7月25日
CONT ENT S
01
诉讼时效制度
02
金融债权的诉讼时效
03
结语
PART 01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意义,时效的中断,新旧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是什么?
法律不保护权 利上的睡眠者
诉讼 时效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8)怎样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利益由当事人自行 处分,法院不应干预
自行 抗辩
被动 适用
不应 释明
9)新旧诉讼时效如何适用?
2017年10月1日旧时效尚未届满的 2017年10月1日以后起算时效的
适用新时效——三年 适用新时效——三年
2017年10月1日旧时效已经届满的
不得要求按新时效保护自己的权利
207年10月1日中止时效原 因未消除
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后 届满
PART 02
金融债权的诉讼时效
四大疑难问题
1)公告催收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条件限制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 国家级或省级媒体上公告; 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作出例外规定。
起算点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 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不予保护;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上限
3)特殊起算点有哪些?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法定 代理人的请求权: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 赔偿请求时限: 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
诉讼时效的意义就在于敦促权利 人在法定时限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民 事权利需遵守法定的时限
超出时限则义务人可以 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2)诉讼时效有多长?
基本时限: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 进出口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四年 保险法:人寿保险合同纠纷,诉讼 时效为五年
实务判例
农行诉国网案: 商业银行公告催收不能引起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2)起诉后立即撤诉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3)超出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抵销?
01
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学术界看法不一
问 性质相同的到期债务可依 题 法抵销,但已超出诉讼时
效的债权,还能抵销吗?
02
破产法中不得抵销的情形不包括超出 诉讼时效 农行诉福清华信食品公司案:自然债权 也可抵销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7)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哪些请求权?
民法总则
例外 情形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 请求返还财产(不动产或登记的动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和抚养费
7)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哪些请求权?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例外 情形
广西宾阳莫庆新案 1997.2.4存入40万元,定期一年 2002.5.4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