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里森案最高法院裁决1-裁决摘要
涉及宪法的经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涉及宪法解释的经典法律案件,发生在1803年。
该案的核心争议是总统是否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以及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一项国会法案违宪。
案件起源于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在任期结束前,任命了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为美国马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官。
然而,在亚当斯离任前,任命书未能及时送达马伯里手中。
新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上台后,指示其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阻止马伯里的任命。
马伯里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颁发一份“委任状”,强制麦迪逊将任命书送达给他。
这一诉讼引发了关于总统任命权和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重大争议。
二、案件过程马伯里案在美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案件的主要过程:1. 起诉书递交:马伯里向最高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法院颁发委任状。
2. 最高法院受理: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主持审理此案。
3. 争议焦点:马歇尔面临的主要争议是,总统是否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以及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一项国会法案违宪。
4. 判决:1803年,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宣布马伯里的诉求无效,但同时也确立了司法审查权。
三、判决内容马歇尔在判决书中阐述了以下观点:1. 总统任命权:法院认为,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但必须在国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2. 委任状问题:法院认为,最高法院无权颁发“委任状”,因为这一做法超出了法院的司法权限。
3. 司法审查权:法院首次明确宣布,最高法院有权宣布一项国会法案违宪。
马歇尔指出:“如果一项法律与宪法相抵触,那么宪法必须是最终的裁判者。
”四、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宪法和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司法审查权:该案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使法院成为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机构。
美国最高法院案例解析
美国最高法院案例解析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三个独立系统之一,它是最高的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执行美国宪法和其他法律。
在每年十月到次年翌年六月期间,最高法院会审理一些高度引人注目的案件,这些案件对美国政治、文化和社会都有着深远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一起解析一些经典的最高法院案例。
1.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54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布朗诉密西西比州教育委员会案中做出了具有历史性的裁决。
这个案件涉及到密西西比州的种族隔离教育制度,法院裁定这种制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禁止各州采取任何“基于种族的分离和不平等”的措施。
这个重要的裁决打破了美国南部持久存在的种族隔离制度,同时也启发了其他的民权运动和客观报导,成为了美国现代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2. Miranda v. Arizona1966 年,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最高法院对被捕嫌犯进行讯问的台词进行了重大的调整。
法院裁定,被捕嫌犯必须在被讯问前知晓他或她有权保持沉默,有权寻求律师援助,并且能够放弃这些权利。
这个裁决直接导致了美国警方讯问嫌犯的做法的改变,为被捕嫌犯提供了基本的权利保护。
3. Roe v. Wade1973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罗伊诉韦德案中做出了另一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裁决。
法院裁定妇女有权利在怀孕的前三个月内终止妊娠,而各州的禁止境内的无人盯视堕胎手术是违宪的。
这一决定引发了美国全国关于妇女堕胎的激烈辩论,进一步推动了妇女的权利和权利动员。
4. Obergefell v. Hodges2015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奥伯格费尔斯诉霍奇斯案中做出了一项重大裁决。
法院裁定各州不能禁止同性恋者结婚,并承认同性婚姻在联邦法律上的合法性。
这一裁决是同性婚姻合法化运动胜利的里程碑事件,导致美国各个州的婚姻法都遵循这一统一标准。
5. Citizens United v. FEC2010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公民联合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中做出了得到广泛争议的裁决。
十个美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美国法律体系以其独特性和复杂性而闻名,许多法律案例不仅对当时的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也具有指导意义。
以下列举十个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法律案例,旨在展现美国法律的发展脉络和司法理念。
1. 案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1803)这一案例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石。
马伯里曾任美国国务卿,在他离任时,约翰·亚当斯总统任命他为联邦法院法官。
然而,由于国会未能及时批准这一任命,新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上任后,马伯里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发出命令状,要求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履行任命。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判决,由于国会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赋予最高法院发出命令状的权力,因此马伯里有权获得这一命令状。
然而,马歇尔大法官同时指出,这一判决可能违反了宪法,因此他否决了命令状的颁发。
这一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即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或总统的行为违宪。
2. 案例二:斯科特诉桑德福特案(Dred Scott v. Sandford, 1857)这一案例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法律案件之一。
斯科特是一位非洲裔奴隶,他声称自己已获得自由,但他的主人将其带回了居住在密苏里州(当时允许奴隶制)的住所。
斯科特因此起诉桑德福特,要求获得自由。
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判决斯科特无权起诉,因为他是奴隶,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
此外,法院还宣布联邦政府无权禁止奴隶制在联邦领土上的存在。
这一判决加剧了南北双方的矛盾,最终导致了美国内战的爆发。
3. 案例三: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这一案例是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
布朗是一位黑人学生,她因为种族歧视而无法进入当地的白人学校就读。
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消除学校种族隔离。
最高法院判决,根据“隔离即不平等”的原则,学校种族隔离违宪。
这一判决为美国民权运动注入了新的动力,推动了美国社会对种族平等的追求。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61501101158 法学八班曾水君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概要:该案件的起因是美国第二任总统在任期的最后一天,突击任命的四十二位治安法官,但是因忙乱而疏忽的国务卿马歇尔忘记将这十七份委任状下达。
而后新一任总统杰斐逊让新的国务卿麦迪逊扣押了这十七份委任状。
马伯里就是这十七个人之一。
马伯里等三人在委任状迟迟不发又得知是被麦迪逊扣押后,就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结果:联邦最高法院可以简单的判决原告即马伯里胜诉或者败诉,但是它并没有,而是直接判决授权原告直接起诉到最高法院的《司法法》条款无效。
这其中就涉及到了宪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
马歇尔在判决中想到了两点,一是原告马伯里的委任状是否具有法律权利,二是国家是否应该对权利的侵犯提供法律救济。
委任状是在上一届总统在位时颁布的,无容置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在1789年的《司法法》授权的最高法院对本类案件是可以进行初审的,马伯里的律师也正是根据这一法律进行上诉的。
但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说:“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
对于上诉以外的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述管辖权”而马伯里很明显都不是。
这时就需判断哪一个法律是有效的。
马歇尔法官为此又进行了论证。
首先,宪法和普通法都是有效的。
其次,宪法是高于普通法律的法,决定并控制普通法律的意义。
最后,和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
所以《司法法》中“授权的最高法院对本类案件是可以进行初审的”这一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也就是说马伯里告状告错地儿了,按照宪法规定的管辖权限,马伯里应当去联邦地方法院去控告麦迪逊。
如果此案最终从地方法院逐级上诉到最高法院,那时最高法院才有权开庭审理。
个人见解:制宪先贤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曾评论说:“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是“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
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虽然规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格局,但这部宪法以及后来增添的宪法修正案,对于宪法最终解释权的归属问题从未做出任何明确规定。
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案例
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案例1. 美国布朗富勒案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这个案例是美国最高法院在种族隔离期间作出的决定,判决在公立学校中实施种族隔离违反宪法。
这个判决显示了法官独立审判的重要性,他们不受政治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影响,为保障公平正义作出了历史性的决定。
2. 英国国王对诺斯曼案 (R v. Sussex Justices, 1924):这个案例涉及一名法官的行为,该法官在审理一宗案件时未公正地处理,结果导致被告被判有罪。
最高法院后来裁定这项判决无效,因为法官应在公正的环境中进行审判,而不能受到个人好恶或压力的影响。
3. 印度三权分立案 (Kesavananda Bharati v. State of Kerala, 1973):这个案件解释了印度宪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法官独立审判的原则。
最高法院判定,法官必须完全独立于其他两个分支的政治和经济影响,以保证正义的实现。
4. 南非艾滋病药物案 (Minister of Health v. Treatment Action Campaign, 2002):这个案件涉及南非机关领导拒绝向HIV患者提供免费艾滋病药物的措施。
最高法院判定机关领导的决策违反了宪法保护公众健康的条款,展示了法官在独立审判中应贯彻的平等保护的原则。
5. 西班牙加泰罗尼亚独立公投案 (Declaration of Unconstitutionality by the Spanish Constitutional Court, 2017):这个案件涉及西班牙加泰罗尼亚地区的独立公投。
西班牙宪法法院判定该公投违宪,禁止该公投的举行。
这个案件显示了法官在面临政治压力时,需要独立并依法行事的重要性。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案件背景与判词)
本案背景1800年11月,自美利坚合众国成立以降一直处于执政地位的联邦党(federalist),在总统和议会的两大选举中连遭挫败。
于是,按规定将于翌年3月3日下野的该党领袖亚当斯(Adams)总统和国务卿马歇尔(John Marshall),便力图在司法机关中调整有利于本党的人事安排,以期尽量挽回两大选举中的败局,并同时维护现行宪法秩序的运作。
同年12月,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Ellsworth以健康上的理由提出辞呈,亚当斯便断然任命尚在任中的国务卿马歇尔填补该职。
与此同时,仍然由联邦党控制的国会,也赶在其任期终了前匆忙通过了两个有关联邦法院组织的法律,其中一部即是1801年2月27日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Organic Act)。
根据该法的规定,总统可以任命该区之内共42名的治安法官(Justices of Peace),任期为5年。
这一职位并非那么重要,但实际上由于其任期可跨越下届总统选举,新当选的杰弗逊总统除修改该法之外,将无法替换人选。
1801年3月2日,亚当斯任命了这42名治安法官。
这些任命大多在3月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国务卿盖章后生效,故接受任命的人们被称之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
由于时间仓促,在这批被任命者之中,有些人的任命状顺利地赶在3月3日晚上由马歇尔的兄弟詹姆士完成送达,而另外一些人的任命状则因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而未及发出。
本案的当事人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正是其中的一位倒霉者,但恰恰因此而使自己的名字被写入一个著名的宪法判例的正式名称之中。
1801年3月4日,共和党领袖杰弗逊(Jefferson)正式出任美国第3任总统。
当他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仍滞留在国务院的抽屉时,便授意他的国务卿麦迪逊(Madison)不要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并经封印的任命状,而将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案件背景与判词)
本案背景1800年11月,自美利坚合众国成立以降一直处于执政地位的联邦党(federalist),在总统和议会的两大选举中连遭挫败。
于是,按规定将于翌年3月3日下野的该党领袖亚当斯(Adams)总统和国务卿马歇尔(John Marshall),便力图在司法机关中调整有利于本党的人事安排,以期尽量挽回两大选举中的败局,并同时维护现行宪法秩序的运作。
同年12月,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Ellsworth以健康上的理由提出辞呈,亚当斯便断然任命尚在任中的国务卿马歇尔填补该职。
与此同时,仍然由联邦党控制的国会,也赶在其任期终了前匆忙通过了两个有关联邦法院组织的法律,其中一部即是1801年2月27日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Organic Act)。
根据该法的规定,总统可以任命该区之内共42名的治安法官(Justices of Peace),任期为5年。
这一职位并非那么重要,但实际上由于其任期可跨越下届总统选举,新当选的杰弗逊总统除修改该法之外,将无法替换人选。
1801年3月2日,亚当斯任命了这42名治安法官。
这些任命大多在3月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国务卿盖章后生效,故接受任命的人们被称之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
由于时间仓促,在这批被任命者之中,有些人的任命状顺利地赶在3月3日晚上由马歇尔的兄弟詹姆士完成送达,而另外一些人的任命状则因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而未及发出。
本案的当事人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正是其中的一位倒霉者,但恰恰因此而使自己的名字被写入一个著名的宪法判例的正式名称之中。
1801年3月4日,共和党领袖杰弗逊(Jefferson)正式出任美国第3任总统。
当他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仍滞留在国务院的抽屉时,便授意他的国务卿麦迪逊(Madison)不要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并经封印的任命状,而将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
美联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宪法案例,发生在1803年。
案件起源于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执政时期。
当时,杰斐逊的政党——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在国会中占据多数,而他的前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的政党——联邦党(Federalist Party)则在总统选举中败北。
在亚当斯任期即将结束之际,他任命了大量联邦党官员,包括一名联邦地区法官。
然而,在亚当斯离任前,这位法官尚未被正式任命。
亚当斯离开白宫后,杰斐逊总统任命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为国务卿。
新任国务卿麦迪逊在就职后不久,发现这位法官的任命书尚未签署。
于是,他指示国务卿助理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去美国最高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任命。
二、案件争议马伯里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任命的请求。
然而,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审理此案时面临一个难题:美国宪法并没有赋予最高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直接管辖权。
因此,马歇尔必须找到一种方法来既维护司法独立,又避免违反宪法。
三、判决与影响在1803年的判决中,马歇尔大法官提出了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
他首先确认了马伯里对任命书的权利,但随后指出,由于宪法没有赋予最高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直接管辖权,因此法院无法强制执行这一权利。
然而,马歇尔进一步指出,宪法确实赋予了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并且如果一项法律与宪法相抵触,那么该法律无效。
这一判决确立了美国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同时也赋予了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
这意味着,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或总统的行为违反宪法,从而保障宪法的实施。
四、案例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一个典型的宪法案例分析,它揭示了以下几个关键点:1. 宪法的最高权威:此案强调了宪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
美国烟草公司化解天价赔偿判决
美元 作 为 罚款
陪审 团一旦 作 出天价 赔偿 裁 决后 。 败诉 方可要 求 法官推 翻 陪审 团的 裁决 ,
那就 是 声称 没有 证据 表 明吸 烟有 害健 康 。
当 时 法 院也 认 为 ,原 告 难 以证 明 患
理 由是 陪审 团的裁 决与 事 实相差 太远 ,
实属 荒 谬 。
司打 到 联 邦最 高 法 院 。2 0 0 2年 1 0月 , 洛 杉矾 法 院陪 审团对烟 草公 司菲利 普 ・ 莫
里斯 作 出 2 0亿 美 元 的 惩罚 性 损 害 赔 偿 8 金 的 裁 决 .这 是 美 国历 史上 最 高 的 公 司 惩罚 性 损 害赔 偿 金 。
草 公 司 明知 烟 草 存 在 危 害 而 故 意 加 害吸
集 体 起 诉 的 五 大烟 草 公 司( 利 普 ・ 里 菲 莫 斯 公 司 、 诺 兹 公 司 、 廉 森 公 司 、 里 雷 威 罗 拉 公 司 、 格 特 公 司) 作 出裁 决 . 大 里 案 五
事 案 件 事 实 与 证 据 的 认 定 由 陪 审 团 作 出 , 审 团时 案 件 事 实 争议 进 行 裁 决 。 陪
提出高达 50 0 0万 美 元 ( 人 民 币 3亿 元 ) 约
的赔偿 。 这 两 段 录 像 ,无 疑 将 所 有 矛 头 指 向 了
案, 只是 询 问 了情 况 后 就 走 了 。索 罗 斯 满 脸 得 意 地 对 费 雷 尔 说 :就 凭 你 , 想 跟 我 斗 , “ 还 省 省 吧 !每 年 不 知 道 有 多 少 像 你 这 样 的 女 人 被 我 免 费 打 发 走 。” 罗 斯 还 嚣 张 地 将 用 索 手 机 拍 摄 的 费 雷 尔 答 应 放 弃 起 诉 他 的 录 像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是当时美国统治阶级内部两大党派矛盾斗争的产物。
该案中确立起来的联邦司法审查制度,在世界宪政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宪法原则和宪法制度的确立与完善等方面,更是产生了相当的影响。
在1800年的美国大选中,当任总统、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落选,共和党候选人托马斯•杰弗逊当选为新总统,但要到1801年3月4日才能正式就职。
1801年1月,亚当斯任命他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又在2月国会通过《巡回法院法案》时,成倍地增加联邦法官的人数,并通过了《构成法》(Organic Act),授权在哥伦比亚特区任命42名治安法官,全部由联邦党人充任。
参议院在3月3日批准了对这42名法官的任命,亚当斯总统连夜签发了对这42名法官的委任状。
但由于过于匆忙,有几份委任状未能及时送出。
3月4日,新总统杰弗逊就职。
他一上任便命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扣发了这些尚未发出的委任状。
威廉•马伯里就是被扣发委任状的人之一。
为此,依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规定,马伯里对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提起诉讼,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向麦迪逊发出执行命令,发放委任状。
最高法院根据马伯里的申请,命令国务卿麦迪逊说明为什么不颁发委任状,以考虑如何处理该案。
但杰弗逊和麦迪逊对联邦党人控制下的法院极为轻视,认为在理论上民选的代表即使不具有绝对的最高性,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否认司法机关有权向执行机关发布司法命令。
加上经过改选,国会已控制在共和党人手中,并且正在对上届国会通过的《巡回法院法案》展开激烈辩论。
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判决马伯里一案,最高法院处于两难境地,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请求,显然是向杰弗逊的共和党屈服;如果颁发令状,杰弗逊和麦迪逊显然不会执行,从而贻笑全国。
采用任何一种做法都会形成行政和立法两部门不受司法部门牵制的危险局面。
1803年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这个手段摆脱了两难境地。
大法官斯卡利亚,不止是异议者
大法官斯卡利亚,不止是异议者还是在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Warren Burger)宣布即将退休,参议院正为敲定首席大法官的继任者吵得不可开交。
最高法院由1名首席大法官+8名大法官组成,时任总统罗纳德·里根(Ronald Reagan)提名已经是大法官的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担任首席大法官一职,又提名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补齐空缺,两人都是保守派法官。
大法官的提名需要参议院简单多数通过才能生效,1986年的参议院由共和党籍参议员稍占多数(53-47),自由派的民主党籍参议员把火力集中到了伦奎斯特身上,而没怎么找斯卡利亚的麻烦,不惹人注意的斯卡利亚获得了98-0的全票通过(不过最后伦奎斯特以65-33也获得通过)。
1986年9月26日,斯卡利亚在白宫宣誓,正式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
/AP 30年前投下赞成票的参议员应该想象不到,今天人们对斯卡利亚的突然离世会做出怎样的反应:《纽约时报》称,斯卡利亚是保守派法律巨人;美国企业研究所悲痛地表示,美国失去了一名爱国者和坚定的宪法守护者;《大西洋月刊》认为,斯卡利亚永久改变了美国人思考宪法的方式,如今自由派、保守派都得按照他的游戏规则来行事;《经济学人》则观察,斯卡利亚的去世造成的政治、法律影响要比05年伦奎斯特的去世大得多。
身为美国最重要的保守派人物之一,斯卡利亚究竟有什么能耐,能让自由世界的媒体放下政治立场,纷纷对其进行整版的缅怀和纪念?斯卡利亚到底有多么与众不同,让那些常常反对他的自由派媒体对其做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大法官之一”的评价?斯卡利亚认为与时俱进的“活的宪法”十分愚蠢,他称“唯一好的宪法是死的宪法。
” 从1986年被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以来,斯卡利亚最为人所熟知的形象,就是他作为一名冷酷无情的异议者。
20世纪80年代,沃伦·伯格的最高法院还有各大法学院流行的宪法理论是“活的宪法”(living Constitution),这种理论认为宪法的解释应该随着时代与时俱进。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案件背景与判词)
本案背景1800年11月,自美利坚合众国成立以降一直处于执政地位的联邦党(federalist),在总统和议会的两大选举中连遭挫败。
于是,按规定将于翌年3月3日下野的该党领袖亚当斯(Adams)总统和国务卿马歇尔(John Marshall),便力图在司法机关中调整有利于本党的人事安排,以期尽量挽回两大选举中的败局,并同时维护现行宪法秩序的运作。
同年12月,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Ellsworth以健康上的理由提出辞呈,亚当斯便断然任命尚在任中的国务卿马歇尔填补该职。
与此同时,仍然由联邦党控制的国会,也赶在其任期终了前匆忙通过了两个有关联邦法院组织的法律,其中一部即是1801年2月27日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Organic Act)。
根据该法的规定,总统可以任命该区之共42名的治安法官(Justices of Peace),任期为5年。
这一职位并非那么重要,但实际上由于其任期可跨越下届总统选举,新当选的杰弗逊总统除修改该法之外,将无法替换人选。
1801年3月2日,亚当斯任命了这42名治安法官。
这些任命大多在3月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国务卿盖章后生效,故接受任命的人们被称之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
由于时间仓促,在这批被任命者之中,有些人的任命状顺利地赶在3月3日晚上由马歇尔的兄弟詹姆士完成送达,而另外一些人的任命状则因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而未及发出。
本案的当事人威廉·马伯里 (William Marbury)正是其中的一位倒霉者,但恰恰因此而使自己的名字被写入一个著名的宪法判例的正式名称之中。
1801年3月4日,党领袖杰弗逊(Jefferson)正式出任美国第3任总统。
当他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仍滞留在国务院的抽屉时,便授意他的国务卿麦迪逊(Madison)不要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并经封印的任命状,而将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
(0201)马伯里诉麦迪逊
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件事实]1801年2月,杰斐逊当选为美国第四任总统。
时任第三任总统为联邦党人亚当斯,他力图在司法领域中扩充联邦党人的势力,便于2月23日让国会通过的法令新增16位联邦巡回法院法官的职位,并迅速任命一批联邦主义者为新任联邦巡回法院的法官。
2月27日,国会又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组织法,并授权总统提名12位特区法官。
亚当斯总统于其任期的最后一日签署了委任命令,由时任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加盖玉玺。
然而奉命发出这些人事命令的詹姆斯·马歇尔(约翰·马歇尔的弟弟)并没有将包括马伯里在内的几个人的委任状发出去。
随即杰斐逊总统就任,其国务卿麦迪逊根据杰斐逊总统的指示,扣押委任状,不再发送。
由此,马伯里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担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为曾经担任亚当斯国务卿的马歇尔。
[判决书节选]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发表了法院的意见:在书记员宣读宣誓书(affidavits)并归档之后,此案形成了一个裁决,即要求国务卿说明不送达强制令(mandamus)的理由,并命令他给威廉·马伯里颁发哥伦比亚地区华盛顿特区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的委任状。
但是国务卿没有说明任何理由,而目前的动议正是为了这一强制令。
由于案情的精细微妙,背景的新奇复杂,以及案件争议焦点所产生的真正困难,都要求对法院形成意见的原则作出详尽阐释。
法院审理这一案件时,按顺序考虑并解决了下列问题:1、申诉人是否有权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2、如果他有这个权利,而且此项权利受到侵犯,我国的法律是否为其提供了救济手段?3、如果法律确实为他提供了救济手段,这种救济手段是否指法院下达颁发委任状的命令?首先要调查的是第一个问题:申诉人是否有权要求颁发委任状?本院认为:当总统签发了委任状,即意味着作出了任命;一经国务卿在委任状上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即算完成。
美国宪法的经典案例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最后出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选”总统的奇特局面。
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Al Gore)尽管心里一百个不服气,背后又有赢得多数普选选票的民意撑腰,但表面上也不得不表示完全尊重和服从最高法院的权威,老老实实地宣布竞选失败。
目录编辑本段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是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乔治城(Washington Georgetown)一位41岁的富商;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当时任美国政府国务卿。
富商马伯里究竟有何政治背景?他为什么要起诉国务卿麦迪逊呢?说起来,这桩影响极为深远的诉讼大案与当时美国政坛中的党派斗争有直接关系。
经过六年的反对英国的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
美国人虽然赶走了殖民地的英国军队和总督,但却继承和发扬了英国法治传统的合理部分。
1787年9月,经联邦制宪会议制定通过,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美国费城(Philadelphia)诞生。
但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之后。
(美国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由联邦制宪会议表决通过。
1788年6月21日New Hampshire批准宪法之后,宪法已被四分之三州[九个州]批准,但实际上,当维吉尼亚和纽约两个重要的大州于1788年6月25日和1788年7月26日批准宪法之后,联邦宪法才算被正式批准。
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宣告成立,宪法正式生效。
联邦成立之后,南卡罗林那于1789年11月21日批准宪法,Rhode Island 于1790年5月29日批准宪法。
)。
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正式宣告成立。
独立战争时期的大陆军总司令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将军于当年4月6日被推选为第一任美国总统。
在历届美国总统之中,华盛顿是唯一一位“无党派人士”。
政党制度现在已成为美国宪政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并无只言片语提及政党制度。
《多德-弗兰克法案》实施10周年: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新发展
《多德-弗兰克法案》实施10周年: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新发展作者:季铄人来源:《中国证券期货》2020年第02期摘要:《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法案》)与莫里森案关于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冲突已存在了10年,根据近年判例,《法案》并未推翻莫里森案确立的反域外适用原则,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效力仍被冻结。
直到2019年,美国联邦第十巡回上诉法院才在SECv.Scoville案中首次适用了《法案》的域外管辖条款,标志着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回归。
但法院同时规定域外管辖仅适用于联邦政府提出的诉讼,而投资者私人诉讼中反域外适用仍然有效,美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出现了一分为二的局面。
关键词:《多德-弗兰克法案》域外适用管辖权为肇始于美国并迅速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法案》。
《法案》中的反欺诈域外适用条款由于与“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以下简称“莫里森案”)存在冲突,因而备受关注。
在过去10年的司法判例中,《法案》是否真正推翻了莫里森案?《法案》重新规定的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规则是否得到了落实?随着中概股违法案件的频繁出现,了解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最新趋势在当下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案》与莫里森案的冲突根据现行的通说,国内法域外适用是指国家将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适用于其管辖领域之外的人、物和行为的过程,既包括国内行政机关适用和执行国内法的行为,也包括国内法院实施司法管辖的行为。
《法案》第929P(b)条规定美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规则,但不得不提的背景是《法案》生效前的一个多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刚刚对莫里森案作出了判决,该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首度介入了涉外证券侵权诉讼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颠覆了传统理念,明确指出:在投资者的私人诉讼(pfivate actions)中,美国证券法不得域外适用。
与《法案》的制定存在类似争议,莫里森案的判决结果也引发了美国各界的讨论。
Marbury v Madison, US (一)
Marbury v Madison, US (一)Marbury v Madison 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最有影响力和重要的案件之一。
这场案件制定了美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司法审查”的概念,这是美国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广泛认可的一个重要原则。
该案的背景是,1796年美国总统约翰•亚当斯任命威廉•马伯里为美国驻华大使,但当时的总统小贝尔•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试图废除亚当斯政府的任命,因而还未送到马伯里手中,他的委任书就被搁置在法院办公室。
马伯里决定从美国最高法院获得帮助,并提出其委任书应该立即生效。
最高法院主席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主持审理此案并得出了非常意义重大的判决。
以下是该案的主要要点:1. 列宁政府在《联邦宪法》中授权最高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这意味着最高法院有权支持或无效化任何与宪法相矛盾的法律。
2. 马歇尔针对马伯里的诉求,认为根据《联邦宪法》任命已在国会确认的人必须得到委任,但在此前杰斐逊政府的任命中,委任书还未送达马伯里。
因此,马歇尔得出结论,马伯里有权获得他的委任,并宣布国会的法案侵犯了马伯里的权利。
但最高法院无法在果断的裁判中保护马伯里的权利,因为宪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未得出此类裁定的复权。
3. 尽管无法保护马伯里的权利,但马歇尔还是做出了更广泛的裁定,即废除了国会有权制定违宪法律的做法,明确了最高法院行使审查权的标准。
他认为宪法是“最高法律”,必须完全执行。
因此,任何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应予以废除。
这次裁决使最高法院成为一个强大的保护宪法的工具,确保国会必须遵守宪法规定。
这是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里程碑。
4. 该案的影响力不仅在美国国内体现,还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由于司法审查的概念使美国法律成为一个稳定、公正和尊重个人权利的制度,其他国家也开始采用这种方法来处理宪法和民事问题。
总之,Marbury v Madison 是一次非常重要的司法辩论,它在美国历史和全球法律史上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帮助确保了宪法规定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为所有人都能获得公平和正义奠定了基础。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词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词在上次开庭期,根据当时所宣读并提交书记官的宣誓书,批准了本案所称的法院命令,要求国务卿说明为什么不发给威廉·马伯里被任命为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县治安法官的委任状。
l 现在的申请是要求得到一份强制执行令。
本案的特殊微妙性、某些情况的新奇性、以及处理本案要点的真实困难,都要求全面地解释各项原则,并由本院根据这些原则作出判决。
l 法院在审查本案的过程中,考虑和决定了以下问题:l 申请人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l 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受到了侵犯,这个国家的法律是否为他提供了救济?l 第三,如果法律确实为申请人提供了救济,是否由本法院发出法院强制执行令?l 法院调查的第一个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l 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
l 既然马伯里先生的委任状已经由总统签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了国玺,那么,他就已经被任命了。
因为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该官员任职5年,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权利,所以,这项任命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赋予该官员各项法律上的权利,这些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因此,拒发他的委任状,在本法院看来,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侵犯了所赋予的法律权利。
l 这就带来了我们需要调查第二个问题:如果他有这个权利,并且他的这一权利受到了侵犯,他的国家的法律是否为他提供了救济?l 公民自由权的真正实质在于:每个人在受到侵害时,有权利要求法律给予保护。
政府的首要责任之一就是提供这种保护。
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
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
l 如果要去除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因此,我们有责任查明:是否存在这样一些构成要素,可以使本案免于法律调查,或者受伤害一方被拒绝给予法律救济。
l 该案是业务交接性质吗?发出或拒发委任状的行为是否被视为纯粹的政治行为,是否仅仅属于行政部门专有?或者为了实施这一行为,我们的宪法给予最高行政机关充分的信任,而对于受有关这方面的不当行为侵害的个人司法上没有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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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外法权研究资料——法律的域外适用
安国胜翻译整理
【仅供学术研究,有引用者请核对原文,译者郑重声明:对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各种错误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法律域外适用的司法判例
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裁决日期:2010年6月24日
【中文翻译:安国胜】
裁决摘要
被告澳大利亚国民银行(以下简称澳银)是一家外国银行,其“普通股”未在任何一处美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1998年澳银收购了另一被告即总部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的家边贷款公司,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提供按揭服务——即收取月供款等。
2001年,澳银不得不减记家边公司的资产值,导致澳银股价大跌。
申请人系在减记前购进澳银股票的澳大利亚国民,他们在美国联邦地方法院起诉被告——澳银、家边公司及两公司的管理人员——违犯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条(b)和第20条(a)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10b-5规则。
申请人诉称,家边公司及其管理层人为操纵财务估值模型,使该公司的按揭服务权益的帐面价值远高于其实际价值,而澳银及其首席执行官对该欺诈行为是知情的。
被告以其起诉按《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12条(b)(1)之规定法院无事物管辖权以及未能提出符合该规则第12条(b)(6)规定的诉讼请求为由,提出驳回起诉的申请。
地方法院批准了这一申请,认为发生在美国的行为至多是与在国外完成的证券欺诈存在某种关联,因此法院无管辖权。
第二巡回法院维持该裁决。
裁决:
一、第二巡回法院将《证券交易法》第10条(b)的域外适用范围作为事务管辖权问题处理,并依此维持地方法院根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12条(b)(1)做出的驳回起
诉裁决,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证券交易法》第10条(b)的适用范围属于实体问题,而事物管辖权则“指法院审理案件的权力”{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诉机车工程师兄弟会等被告案}。
联邦地方法院根据《美国法典》第15卷第78条(aa)拥有审理证券交易法第10条(b)案件的管辖权。
但是,由于同一份裁决中法院根据规则第12条(b)(6)之规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所以没有必要因上述错误的存在将案件发回重审。
二、《证券交易法》第10条(b)未向外国原告提供诉讼因由,使其能够就关系到外国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不当行为起诉外国和美国的被告。
(一)“国会通过的法律除非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即意味着仅适用于美国属地管辖范围以内,这是美国法律一项长期存在的原则”{就业均等委员会诉阿美石油公司案第248页}。
在一部法律未就其域外适用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它是没有域外效力的。
但是第二巡回法院却认为,《证券交易法》未就第10条(b)的域外适用做出规定,就是允许法院去“判断”国会当初是否愿意让该法律被如此适用。
不顾反域外适用推定的现象在多家上诉法院已存在了数十年,它们自造了一系列标准来猜测国会的意图,这些标准构成复杂而且在应用时难以预测。
其结果进一步表明了反域外适用推定的正确性。
为避免在面对每起案件时都重新猜测一番,本院将这一推定适用于所有案件,本院将这一推定适用于所有案件,为国会制定具有可预测性效果的法律提供稳定的司法判例背景。
(二)由于10b-5规则是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0条(b)颁布实施的,“它并未超出第10条(b)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范围”{合众国诉奥哈根案第651页}。
这样,既然证券交易法第10条(b)不具有域外效力,10b-5规则也同样。
从条文来看,第10条(b)不包含任何表明其可以在域外适用的内容。
与申请人及总检察长的意见有所不同的是,泛泛地将涉外商业归类于“州际商业”{《美国法典》第15卷第78条c(a)(17)}并不能推翻反域外适用推定{阿美石油公司案第251页}。
蜻蜓点水式地援引《美国法典》第15卷第78条b(2)描述的证券交易法目的,即国内证券交易价格在国外发布和显示行情,也无以否定这一推定。
此外,《证券交易法》第30条(b)规定,任何人“只要进行证券业务交易不属于美国管辖的”,该法便不能适用,除非其行为违反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防止规避(本法)”而颁布的规则或条例。
援引这一规定更是无以撼动反域外适用推定的根基。
认为这一规定即表明证券法总是能够在域外适用,这样的认识是很可疑的。
证券交易委员会保证其规则条例能够防止对该法的“规避”,似乎只是针对有可能掩盖国内违法的国外活动。
申请人与总检察长的主张还疏于考虑《证券交易法》第30条(a)的规定,这一款规定了该法域外适用的具体范围。
如果该法的其他条款都能适用于外国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这一款的规定明显就是多余的,它对该法适用范围仅及于国内发行人的限制就失去了任何意义。
由于在该法中没有任何明确的指示表明第10条(b)可以在域外适用,它当然不具有域外效力。
(三)本案中当事人在美国国内的活动——佛罗里达是家边公司及其管理层从事涉案欺诈行为和产生部分误导性公开信息的地方——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只是寻求证券交易法的国内适用。
这是因与美国领土不具有完全关联而禁止法律域外效力的一起很罕见的案例。
例如,在阿美石油公司案中,原告是美国公民,曾在休斯敦被雇用{参见该案第247页}。
本院认为国会在1964年《民权法》中所关注的“焦点”既非此类关乎领土的事件,亦非此等关系,它只关心美国国内的雇用关系。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本案:证券交易法关注的焦点不是欺诈从哪里开始,而是在美国进行的证券买卖。
证券交易法第10条(b)仅适用于在美国国内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交易和其他证券在国内的交易。
以国内交易所为首要关注点首先体现在该法的序言中{参见《美国联邦制定法大全》第15卷第881页},其次体现在该法的注册要求只适用于在本国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这一事实(参见《美国法典》第15卷第78条l(a)}。
这一焦点也通过该法第30条(a)和(b)的规定得到充分印证。
此外,本院反对《证券交易法》应适用于影响外国交易所或证券交易的国内行为这一观点,理由与本院在阿美石油公司案中
拒绝将《民权法》在域外适用是一样的:与其他国家法律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如此之大,若国会有意赋予其域外效力,“早该提出与外国法律及程序发生冲突的问题”{阿美石油公司案第256页}。
美国政府与本案的申请人均提议选用其他标准,认为藉此可以发现欺诈违法中的显著行为确实发生在美国,但他们均未为此提供任何文本上的支持。
裁决:维持第二巡回法院的裁决。
斯卡利亚法官书写法院裁决意见,罗伯茨首席大法官、肯尼迪法官、托马斯法官、阿利托法官加入;布雷耶法官出具协同意见,同意裁决结果并部分同意裁决意见;史蒂文斯法官出具协同意见同意裁决结果,金斯伯格法官加入;索托马约尔法官未参加本案的审议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