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防护管理办法(20100607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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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产品包装、标识、搬运、储存和保护的方法,针对产品特性提供有效防护措施,防止产品受到损坏或变质,确保产品的质量。
2 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北汽控股乘用车事业部株洲分公司所有原辅材料、配套件、外协件、自制件(半成品)、成品的防护。
3 引用文件
Z/PD 07.04.0-2010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Z/OP 05.10.0-2010 《零部件库房管理办法》
4术语/定义
4.1产品防护:为防止产品在生产过程和最终交付时损坏而采取的措施;
4.2中间产品:车辆生产和制造过程中的半成品及成品。
5职责
5.1总装厂物流管理科归口管理外购零部件的包装、标识、搬运、储存、保护以及制定包装规范。
5.2零部件供应商负责外购零部件的包装设计及制作,并应得到总装厂物流管理科确认。
5.3零部件供应商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物流负责由生产地至北汽株洲分公司指定地点的搬运,物流管理科负
责监督、协调和管理。
5.4各专业厂负责在制品(中间产品)的产品标识、搬运、储存及保护等管理工作。
5.5市场部负责整车入库后(最终产品)的搬运、存储及防护。
5.6公司各部门均有产品防护责任,应避免和制止各种可能造整车或零部件损坏的行为发生。
6管理内容
6.1产品包装
6.1.1包装要求考虑安全、质量、零部件特性、人机工程、储存及运输条件,确保零部件的质量不受损坏,满足防震、防水、防尘和防碰撞的要求。
6.1.2专用包装器具有零部件定位及缓冲防碰装置。
6.1.3零部件外包装有一定的坚固性、耐用性,确保包装箱码放时不发生翻倒、倾覆等现象。
6.1.4包装内衬能对零部件有效的保护和定位,对零部件受到的冲击起到缓冲作用,确保在运输搬运过
程中零部件质量不受影响。
6.1.5对于有防锈要求的零部件,应采取适当的防锈措施,如气相防锈袋包装、表面涂防锈油等。
6.1.6对于表面质量要求严格的零部件,应采用表面贴膜等措施避免表面划伤等缺陷的产生。
6.1.7包装箱上必须在醒目的位置上标出搬运、发送中的注意事项。
6.2产品标识
6.2.1所有外购零部件外包装应粘贴包装标签,并根据要求在零部件或包装箱表面粘贴批号标签。
6.2.2外购零部件应具备合格证,且须经质量检验并标识合格后方可入库。
6.2.3只允许标识清楚的零部件入库或投入生产,顾客有权拒收标识和包装不合格的产品。
6.2.4各专业厂根据生产需要建立适宜的在制品、半成品贮存仓库或场地,并对中间产品进行状态标识。
6.2.5各专业厂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时,应及时进行记录、隔离存放,标识处理,具体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6.3产品搬运
6.3.1零部件运输及装卸
6.3.1.1零部件运输应采用厢式货车,以在运输过程中防尘、防雨水。
6.3.1.2零部件包装容器在运输过程中应有效固定,避免因包装容器翻倒或跌落对零部件质量产生影响。
6.3.1.3运输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剧烈颠簸,以免影响零部件品质。
6.3.1.4零部件应尽量采用集束化包装,用叉车装卸。
6.3.1.5如采用叉车装卸,应确保叉齿插入包装容器的叉孔,长度不小于容器长度的三分之二。
6.3.1.6如采用人工装卸,应保证轻拿轻放,严禁直接抛落等行为。
6.3.2零部件出库及投放
6.3.2.1零部件所在现场的负责人根据零部件的特点,配置适宜的搬运工具,制定合理的搬运方法:
a)不得破坏包装,防止跌落、磕碰和挤压;
b)按照包装箱外的标识要求进行搬运,保持运输通道畅通,搬运过程中注意保护好零部件,防
止丢失或损坏;
c)对易损、危险物品制定专门的作业指导书,或使用特殊的搬运工具;
d)叉车、牵引车等操作工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应上岗证,并按规定对运输搬运设备
进行维护保养。
6.3.2.2在搬运过程中,操作人员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作业,确保零部件不受损伤。
a)零部件的搬运采用规定的搬运工具,并由所属仓库的专职人员负责搬运工作。
b)搬运过程中,如发生物资碰落失散或包装箱破损,应重新报检。
c)露天搬运时,如遇雨雪天气,应采取雨布遮盖、暂停搬运等防护措施,防止零部件生锈和损坏。
6.5.2.4 保持搬运物料的标识完好无损。
6.3.3中间产品的搬运
6.3.3.1在制品或半成品(如白车身\涂装车身等)应采用专用工位器具(含设备)进行转运或搬运,部分中间产品搬运应遵循时效等特殊要求,搬运过程应做好防护措施。
6.3.3.2整车的搬运或转移必须由专职司机或具备公司内部资格人员进行。
6.3.3.3中间产品搬运过程中应注意安全,对车身及零部件做好防护措施,避免搬运过程造成不合格。6.4产品储存
6.4.1零部件入库后储存必须有清楚的标识,分类存放,防止混淆和丢失。
6.4.2仓库配置适当的设施,保持安全、适宜的储存环境,以满足储存零部件的环境及安全的要求。6.4.3所有零部件按照堆高要求进行码放,除高层货架外,零部件料箱堆高不允许超过4米。专用料架或铁箱堆高不超过3层。
6.4.4对有储存期限要求的产品,要明确有效期,保管员要定期查看库存物品,对超出保存期的产品提出超期复检。
6.4.5对所有储存产品应建立收发台帐,保管员定期盘点,确保料、帐、卡的一致。具体按《零部件库房管理办法》执行。
6.5产品保护
6.5.1各专业厂负责对在制品进行防护;在制品要分区摆放,并有状态标识。
6.5.2各专业厂应按工艺或产品要求对车辆及零部件进行防护,在容易造成不合格的过程中采取防护措施(如生产工具及工装的防护等),防止生产过程中零部件及中间产品不合格的产生;
6.5.3各专业厂应对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品进行防护,操作人员应清楚各零部件防护要求,遵守着装要求,随身无金属饰件(如手表、戒指、钥匙及皮带头等)外露,严格控制非操作人员或外来人员靠近车辆或进入工作现场(如进入车内或涂装车间),且进入工作现场人员应做好防护措施。员工有权制止可能造成产品损坏的行为发生。
6.5.4上道工厂(车间)转入下道工厂(车间)的在制品、半成品,根据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后进行报交,整车下线后,相关责任单元应对整车做好防护,将车辆停放至指定地点,做到关好门窗、各车灯及点火开关,拉紧手刹。
6.5.5在翻箱、驳运过程中,特别注意防止灰尘、雨水,禁止剧烈震动。用塑料袋包装的零部件,要确保塑料袋完整,对使用的料箱、料盒要及时清除箱底灰尘、杂屑,保持包装容器的清洁。
6.5.6根据整车特性,市场部应做好整车(最终产品)维护和保养,负责制定整车防护规定,对整车发运过程按防护规定进行防护。
6.6产品防护异常处理
6.6.1在厂内物流各环节中,现场相关人员如发现包装容器或内衬损坏,应及时通知总装厂物流管理科以采取相应措施。
6.6.2包装流转过程中,现场相关人员如发现包装存在可能影响零部件质量的缺陷,应及时通知物流管理科进行处理。
6.6.3各专业厂及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防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并在限定的整改期限内进行复检。
7 记录
8 评审与更改
本文件每一年一次由北汽控股乘用车事业部株洲分公司组织评审其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并在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