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代位责任还是自己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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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有五种情况可“代位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有五种情况可“代位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有五种情况可“代位赔偿”作者:刘清
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6年第12期
刘清
发生交通事故,明明是对方的全责,却碰上不肯认责、不愿赔偿的主。

遇到这种情况,你可以申请“代位赔偿”维护自身利益,不用再与“老赖”纠缠。

“代位赔偿”又称为“代位追偿”,简单来说就是由你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维修费后再向责任方追讨赔偿。

例如,你的车与其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判对方全责,但是对方无经济能力,无法进行赔付。

这时候可以向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然后由保险公司向肇事方追讨赔偿款。

“代位赔偿”已经被《保险法》规定为每家保险公司必须要承担的一项责任,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人无责任”这种借口,拒绝赔偿无责任方的相关损失。

申请使用“代位赔偿”的前提就是你需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否则保险公司不会受理申请。

五种情况可以申请“代位赔偿”:一是对方车辆无保险,对方不赔付,可以先由你所在的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用,之后再向肇事方追求索赔;二是对方无经济赔偿能力;三是对方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关赔偿,甚至“人间消失”;四是对方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五是对方逃逸后有证据证明肇事车辆信息。

要注意的是,如果事故是单方事故,没有造成第三者的损失是不适用于“代位赔偿”的。

此外,如果在车辆事故中轮胎破损、轮圈划伤、后视镜伤痕以及车内物品遗失等可能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物品损伤,无论是不是有第三者都不适用“代位赔偿”。

本栏责任编辑/艾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号主席令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后追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赔偿后追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国家赔偿后追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国家赔偿后追偿制度的规定是在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针对那些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也应该承担部分的责任,但是这里的责任仅限于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故意徇私舞弊的,才有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

一、国家赔偿后追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家赔偿的法律实务中,因出现冤、错案件,由赔偿申请人提起的国家赔偿案件,进行追偿的几乎没有,从理论上讲的国家赔偿的追偿制度,在实施中,形同一纸空文,并没有得到落在实处。

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国家赔偿案件,大多涉案人员即不会被追责,也不追偿,除非案件事件在网络媒体或新闻舆论产生了社会影响力,才会不得不象征性地处理涉案当事人,但往往也是以内部行政纪律处分代替对其违法人员财产赔偿责任的追究。

法学界人士曾就如何解决国家赔偿追责问题,如何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展开过大讨论,最终形成共识的就是追责和追偿机制有待完善。

二、国家赔偿追偿与追责制度的行使(一)对追偿权行使国家机关责令所属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受害人的损害必须是由该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的;第二、该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存在有致害故意或重大过失或有其它法定情形;第三、致害工作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或其他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对请求权人给予了赔偿。

国家赔偿法春电大考试复习资料7

国家赔偿法春电大考试复习资料7

国家赔偿法复习资料一、问答题1、如何理解我国国家赔偿的概念?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四层意思:⑴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首先,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受国家侵犯行为侵害的相对人所给予的赔偿;其次,国家赔偿的费用来自于国库。

⑵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引起。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明确:A、国家赔偿限于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在上述机关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害;B、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C、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

⑶国家赔偿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

⑷国家赔偿是一项旨在为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的具体的法律制度。

2、我国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在我国,国家赔偿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表现在:⑴赔偿主体不同。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而民事赔偿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是一致的。

⑵赔偿发生的基础不同。

国家赔偿发生在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中,由国家侵犯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则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发生在民事活动中。

⑶归责原则不同。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以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为补充。

⑷赔偿的程序不同。

国家赔偿的程序分为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民事赔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⑸赔偿范围不同。

国家赔偿主要限于直接物质损害;民事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⑹赔偿方式不同。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而民事赔偿既可采取余钱赔偿的方式,也可采用恢复原状等方式。

3、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有什么区别?⑴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

⑵性质不同。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目的是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国家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由法律规定为限,其目的是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相对人的提供补偿,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

国家赔偿法总结

国家赔偿法总结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其所有的以国家名义而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行动..国家赔偿的特征:①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②国家赔偿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③国家赔偿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实施..国家赔偿法:是指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以及在国家赔偿方面的司法判例..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理论根据:①人民主权学说②法律拟制说③公平负担理论..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典诞生于1994年..世界上首次通过国家的宪法对于国家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法国是西方国家中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我国历史上首次将国家赔偿写入了宪法文本是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西方国家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具有代表性的有:①以法国为代表的以公务过错理论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②以德、日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③以英美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公务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其分别是危险责任说、公共负担平等说..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时期负责..赔偿归责原则包括:①过错归责原则..指行为人因存在过错;从而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英美德日..公务过错归责原则在法国..②无过错归责原则..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③违法归责原则..瑞士..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侵权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法律规定要件..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即危险责任说和公共负担平等说..行政赔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及其其他组织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行政赔偿的产生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违法拘留;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劳动教养;违法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违法强制遣送;违法强制扣留;违法即时强制..非法拘禁;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名誉权与荣誉权..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违法罚款;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违法责令停产停业..违法没收财物..其他违法行使处罚权行为的情形:违法查封财产..违法扣押财产..违法冻结财产..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有: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正当防卫..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时;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依法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原则是:谁侵权;谁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①实施行政侵害的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委托的行政机关..④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⑤行政复议机关..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程序;或者不服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决定而向人们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由人们法院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行政赔偿处理方式:协议式、决定式..行政赔偿处理审查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已经被依法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行政相对人已经受到的损害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依法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针对行政相对人赔偿的具体方式和标准..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全面地审查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行政赔偿程序的种类:单独赔偿程序和一并赔偿程序..单独处理程序包括行政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司法赔偿: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因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给其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国家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作用:违法兼结果责任原则..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赔偿: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证据保全;违法财产保全;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①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②违法采取排除防害诉讼强制措施..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种类:1、因公民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①因公民自己作虚伪陈述;或者故意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②因公民自残、自伤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2、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况..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收到国家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损害;依法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司法赔偿的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赔偿中接受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并对赔偿事由进行审查和做出赔偿决定;代表国家承担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①错误拘留的赔偿义务机关;②错误逮捕的赔偿义务机关..③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④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⑤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赔偿义务机关..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司法赔偿程序:是在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参与下;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予以赔偿的程序;总体来看;我国的司法赔偿由三个程序组成;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辅以程序、人民法院的决定程序..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收到国家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损害;依法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司法赔偿的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赔偿中接受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并对赔偿事由进行审查和做出赔偿决定;代表国家承担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请求人赔偿请求的程序..司法赔偿复议程序:是指行使侦查、检察、监狱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机关职务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司法赔偿作出决定的程序..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对人民法院的赔偿处理不服;向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赔偿申请人对人民法院违法行为不予确认不服的;可以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问题:①赔偿申请人可以像他们中任何一个机关提出赔偿申请..②应当由先收到赔偿申请的机关作为赔偿案件办理机关..国家追偿制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履行了国家赔偿责任之后;依法责令实施侵权行为的机构或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行政追偿的条件:①行政赔偿机关机关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刑事赔偿: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依法责令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刑事追偿的条件:①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②刑事追偿的案件属于法定的可以追偿的国家赔偿案件范围..刑事追偿的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行政追偿的程序和刑事追偿程序基本相同:立案、调查核实证据、陈述与申辩、作出决定与送单、申诉刑事、执行..行政机关工作在行使追偿权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目前;在行政追偿中;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的;可通过申诉途径寻求救济..国家赔偿方式的种类: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则: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抚慰性原则中国..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和赔偿误工收入..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生活费..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各级财政的预算..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为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行政拘留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承担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益而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所解决的是“该不该赔”的问题,它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也是国家赔偿诉讼的核心,它一方面限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受害人的求偿权。

按照通说的理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四个方面,即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以及因果关系要件,本文试从这四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解决的是国家对哪些组织或个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问题。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能成为国家赔偿责任中的侵权主体的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有法律、法规授予国家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另外,有几类特殊的组织或个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种是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他们在行使受委托的职权时违法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受委托人超出委托范围实施了侵权行为,国家是否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呢?笔者认为如果受委托人的侵权行为与执行受托的职权有关,且侵权人只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国家对受托人的侵权行为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

如治安联防队员在维护治安的过程中,对不服管理的人员使用了强制力,却造成了对方的人身伤害,国家是需要对此负赔偿责任的。

但如果治安联防队员在休假期间,粗暴殴打他人则可视为被委托人实施非职权范围的行为,国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另一种是应邀或自愿协助执行公务的组织或个人,他们在执行公务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国家应当负责。

如某公民在协助警察追赶逃犯时用木棒殴打致人伤害的,国家应当对此类行为负责,但是如果协助人员对已被抓获的逃犯殴打致人伤害的,其行为不可视为国家侵权行为,应由其个人负责。

还有一种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内部机构或临时组建机构,他们依职能或授权执行职务的侵权行为所致损害,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

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

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一、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1. 侵权责任原则国家赔偿法基于侵权责任原则,即国家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原则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原则,确立了国家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

2. 公平合理原则国家赔偿法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即赔偿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合理、公正地进行。

在判定国家赔偿责任和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合理的裁决。

3. 补偿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国家赔偿法强调补偿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旨在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并对国家行为的错误行为进行惩戒,促使国家依法行政,规避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单位,以及依法享有行政公共权力和承担行政公共职责的组织和个人。

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任务中的错误行为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

三、国家赔偿的适用条件1.行政赔偿条件(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任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2)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3)该行为是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直接原因;(4)该行为是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之一。

2.刑事赔偿条件(1)被侵权人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2)侵权行为与刑事案件有因果关系;(3)被侵权人要求国家赔偿。

四、国家赔偿的救济方式国家赔偿的救济方式包括道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金、扶助等。

1. 道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应当及时通过媒体公开道歉,恢复受害人的名誉。

2. 赔礼道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侵害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表达诚挚的歉意。

3. 恢复名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名誉侵害时,应当通过相关权威机构进行名誉恢复。

浅谈国家赔偿之侵权行为主体

浅谈国家赔偿之侵权行为主体
任 。 该 责任 的 采用 , 法 律 上 开始 承 认 行 为人 应 对 自己 行 为所 造 成 因 在
在此, 笔者认为 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侵权行为主体还需注意以
下 几个 问题 :
首先, 行政机关 内部机构侵权 的, 应该是为所属行政机关侵权。 因为, 任何行政机关都应当负有监 督其 内部机构的职责, 以内部机 所 构的侵权理所 当然的应当视 为该行政机关侵权 。 其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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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国家赔偿之侵权行 为主体



要 国家赔偿 法是我 国社会 主义法律 体 系 中的重要 组成 部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家赔偿 责任是 国家承担 赔偿责 任的依据 , 国 这是 国家赔
责 任 ,而 是 规 定 了 起 因 于 公 务 员 的行 为 而 需 要 直 接 承 担 的 自 己责
任” 。0
该 处 的法 律 、 规 所 授 权 的 组 织 的 定 义为 : 法 首先 , 是 指 非 国家机 关 的组 织 , 只 是在 国家 法 律 、 规 的授 权 它 它 法
二 、 家赔 偿 责任 的 行 为主 体 国
时, 才享有国家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 其次, 其行 使 的 是 特 定 的 、 定 的、 体 的某 项 职权 或 具 体 事 项 。 规 具 最后, 其职权为具体的法律 、 法规所授予, 而非行政法规所规定, 在我国法律、 法规所授权 的组织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类: 第一 , 事业 组织 。 特 定情 况 下 , 企 在 法律 、 规授 权 其 行 使 一定 的 法 行政职权, 并且主管机关也会授予其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或委托其处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

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国家赔偿法形成性考核册学校名称:学生姓名:学生学号:班级:【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一一、填空题:8、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二、单项选择题:1.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颁布于哪一年?()A.1992B.1993C.1994D.19952.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A.代位责任B.自己责任C.合并责任D.中间责任3.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不包括()。

A.国家行为B.抽象行政行C.违法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D.内部行政行为4.下列说法哪种是正确的?()A.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B.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C.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D.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下列关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哪种情形是受害人没有权利取得赔偿的?()A.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B.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D.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轻罪的6、再审改判无罪的,()为赔偿义务机关。

A.作出第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B.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C.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D.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7、下列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依法公平进行B.依法不公开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C.无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D.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加盖委员会的印章后生效8、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受理?()A.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B.作出司法行为的上一级人民法院C.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D.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的上级高级人民法院9、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方式的是()。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有哪些?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有哪些?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有哪些?国家赔偿属于国家责任,国家赔偿其目的是当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公权力非法侵害时,将以国家名义进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国家赔偿是国家行为,是国家责任。

由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于不同民事责任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有哪些1.代位责任该观点认为,国家赔偿是公务员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由国家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就是说,国家承担的责任并不是自己本身的责任,而是代公务员承担责任。

从理论上讲,公务员就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公务员自己承担责任,但因公务员财力有限,为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实际赔偿,改由国家代替公务员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2.自己责任该观点认为,无论公务员有无主观过错,只要损害发生在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由违法行为所引起,国家都要负赔偿责任。

该学说认为,国家授予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权限,本身就包涵着被公务员违法执行的可能。

也就是说,权限本身已具有危险,所以国家自己应当负担危险责任,而与工作人员个人是否对此加害行为有无故意或过失以及应否负责无关。

3.合并责任该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公务员是否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而定。

如果公务员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则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自己责任;如果公务员不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仅具有受雇人的身份,则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系代位责任。

也就是说,具有公务机关身份的公务员所为的侵权行为,可视为国家自身的行为,国家自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自己的责任,反之,公务员若仅居于受雇人地位而不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则其侵权行为不能视为国家的,故国家所应负的赔偿责任,仅为代位责任。

两者依具体情形,择一适用。

4.中间责任该说认为,公务员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公务机关的侵权行为时,国家对公务员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是自己责任。

如果公务员在实施侵权行为.埘,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该行为便失去了公务机关行为的性质,仅为该公务员个人的行为。

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谁

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谁

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谁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即对于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违法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赔偿主体是国家而非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我国的法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也在不断的完善,因此更加注重公平正义,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维护公民权益,如果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损害,那么公民可以要求国家赔偿,那么▲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就会涉及到我们找谁赔偿的问题,下文给大家介绍。

▲一、国家赔偿的定义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二、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即对于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违法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赔偿主体是国家而非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赔偿的费用是来自国家财政。

所以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其具体分析如下:1、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抽象的主体,它要行使其对全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法制建设与实施的全面职能,必须借助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国家公务员依法行使权力、执行职务来实现。

如果发生违法侵权造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则后果应当由其代表的行政权力的主体国家来承担。

依法实施赔偿,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应该从微观上看成是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错误和责任,而错误的仅仅归责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从而错误的导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应当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

而应当从宏观上看总体的、根本上的错误应由国家来承担。

虽错误表现在国家公务员身上,而错误的根源和根本责任在国家。

行政赔偿及其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及其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及其归责原则一、行政赔偿及其归责原则的立法现状(一)行政赔偿的含义行政赔偿,既可以理解为一种法律制度,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和第3、4 条之规定,对行政赔偿这一术语可以从法律制度与法律责任两种视角作如下解释:行政赔偿,是指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负责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法律制度;或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害时,国家依法应对此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基于现行立法,一般认为,行政赔偿具有如下特征:1、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赔偿旨在确保违法行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赔偿,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其本质是国家对违法行政的受害人所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即责任主体为国家,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损失。

2、行政赔偿以违法行政为前提,即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3条、第4条都明确限定:“违法行使职权”)3、行政赔偿法定,即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范围、形式、实现机制(程序)等法定。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1、主体要件引发行政赔偿责任的致害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即在我国为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行为要件引发行政赔偿责任的致害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损害结果要件行政赔偿责任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若仅仅存在侵权而无损害,则不构成行政赔偿责任。

4、因果关系要件实际损害与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法定范围要件请求行政赔偿,必须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

也就是说,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定赔偿。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第2章第2节以“赔偿范围”为题,从予以赔偿的情形、不予赔偿的情形两个方面对行政赔偿的范围作了规定,其中予以赔偿的情形又可以分为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和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两个方面,具体如下:1、应予赔偿的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情形(《国家赔偿法》第3条)(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注意:以上立法条款表明:现行法列举的受侵害的权利仅限于: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三类。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及答案(1)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及答案(1)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一答案一、填空题:1、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仅包括行政机关对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赔偿两种。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6、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该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8、(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二、单项选择题:1.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颁布于哪一年?()A.1992B.1993C.1994D.19952.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A.代位责任B.自己责任C.合并责任D.中间责任3.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不包括()。

A.国家行为B.抽象行政行C.违法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D.内部行政行为4.下列说法哪种是正确的?()A.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B.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C.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D.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下列关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哪种情形是受害人没有权利取得赔偿的?()A.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B.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D.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轻罪的6、再审改判无罪的,()为赔偿义务机关。

确定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确定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确定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本文介绍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和国家赔偿中的司法赔偿原则。

司法赔偿的基本原则一、国家赔偿责任概念及原则国家赔偿责任,又称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目前,实行国家赔偿制度的世界各国采用的原则不相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种,即: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违法规则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违法规则原则,《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司法赔偿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参诸西方国家赔偿法,司法赔偿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下列四个:(一)财产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是指致害的司法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这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大小的一个基本原则。

确立财产赔偿原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赔偿。

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不能用其他方式赔偿。

第三,对于精神损害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以财产方式予以赔偿。

(二)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致害的司法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

换言之,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确定全部赔偿原则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应当将全部赔偿原则与全额赔偿区别开来。

前者包含了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两方面的内容,后者仅指赔偿数额的问题;前者包含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后者则只包括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

精神痛苦和其他非财产损害尽管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抚慰受害人,制裁司法违法行为,立法仍规定给与一定数量的损害赔偿金,这也包括在全部赔偿之中。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

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国家赔偿法形成性考核册学校名称:学生姓名:学生学号:班级:【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一一、填空题:8、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二、单项选择题:1.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颁布于哪一年?()A.1992B.1993C.1994D.19952.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A.代位责任B.自己责任C.合并责任D.中间责任3.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不包括()。

A.国家行为B.抽象行政行C.违法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D.内部行政行为4.下列说法哪种是正确的?()A.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B.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C.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D.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下列关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哪种情形是受害人没有权利取得赔偿的?()A.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B.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D.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轻罪的6、再审改判无罪的,()为赔偿义务机关。

A.作出第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B.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C.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D.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7、下列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依法公平进行B.依法不公开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C.无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D.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加盖委员会的印章后生效8、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受理?()A.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B.作出司法行为的上一级人民法院C.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D.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的上级高级人民法院9、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方式的是()。

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关于代位理赔

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关于代位理赔

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关于代位理赔(原创实用版)目录一、代位理赔的定义及法律依据二、代位理赔的条件三、代位理赔的行使范围四、代位理赔的法律效果正文一、代位理赔的定义及法律依据代位理赔,又称代位追偿,是指在保险事故中,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的一种理赔方式。

这一制度在我国《保险法》第 60 条第一款中有明确规定。

二、代位理赔的条件代位理赔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保险事故由第三者造成: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应归咎于第三者,如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方等。

2.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第三者应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后,代位追偿权才生效。

三、代位理赔的行使范围代位理赔的行使范围以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为限。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代位追偿时,只能追偿其已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且追偿金额不能超过赔偿金总额。

四、代位理赔的法律效果代位理赔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保险公司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在代位追偿权生效后,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向第三者追偿。

2.被保险人权益得到保障:代位理赔制度保障了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向第三者追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保险公司可避免重复赔偿:通过代位追偿,保险公司可以避免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复赔偿,减少保险公司的损失。

总之,代位理赔是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的一种理赔方式。

智慧树答案国家赔偿法知到课后答案章节测试2022年

智慧树答案国家赔偿法知到课后答案章节测试2022年

第一章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应由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错2.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导致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

()答案:对3.现代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性质的通说是“国家代位责任说”。

()答案:错4.以下不是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是()。

答案:打击预防犯罪 ;规范国家经济秩序5.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范围为()。

答案: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第二章1.以公务过错理论作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是美国。

()答案:错2.我国国家赔偿实行()归责原则。

答案:无过错;违法3.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

()答案:对4.我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归责原则。

()答案:错5.违法原则与过错原则的区别在于,违法原则不问行为人过错有无,认定标准更加客观化。

()答案:对第三章1.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下列不属于行政赔偿责任构成条件为()答案: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过错2.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下列()人身权,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答案:姓名权3.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不列主体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有。

()答案: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党的机关及其党务工作人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对5.警察行使了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国家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 )答案:错第四章1.我国行政赔偿不包括军事赔偿。

()答案:对2.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不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

( )答案:对3.某甲妻子开车肇事,某甲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虚假陈述,承认是自己在开车,某甲因此被错误行政拘留,国家对某甲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对4.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为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什么是代位赔偿

什么是代位赔偿

什么是代位赔偿要是碰上这样的情况,可怎么办?今天店铺⼩编就来教⼤家碰上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什么是代位赔偿1、代位赔偿”⼜称为“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物品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保险公司)向被保险⼈(车主)履⾏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车主)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要求赔偿的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向被保险⼈赔偿保险⾦之⽇起,在赔偿⾦额范围内代位⾏使被保险⼈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后,被保险⼈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赔偿保险⾦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额。

保险⼈依照本条第⼀款规定⾏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除被保险⼈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条第⼀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不得对被保险⼈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员⾏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是什么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般应具备下述要件⽅能成⽴:(1)、保险⼈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负有赔偿义务。

如果损失发⽣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代位求偿权。

(3)保险⼈给付保险赔偿⾦。

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给付赔偿⾦,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给付赔偿⾦,请求权便⾃动转移给保险⼈。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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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代位责任还是自己责任(一)一、老调重弹?这是一个可以列为“陈芝麻、烂谷子”的老旧话题。

因为,早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责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确立后不久,2]即有学者提出国家赔偿是代位责任的观点。

3]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酝酿之际,国家赔偿责任究系国家代位责任还是国家自己责任,一度引起立法参与者的热烈讨论。

最终,国家赔偿法的制定者和在法律释义中担纲主要角色的绝大部分法律学者,都采纳了国家自己责任说,4]并以国家是国家赔偿唯一责任主体、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实际履行赔偿义务的主张,作为对现行国家赔偿制度的通行诠释。

5]既已尘埃落定,为何又在十几年后重拾这一话题?于国家赔偿法待修之际,似有再搅纷争之嫌。

然而,至少有如下三点理由,本文作者深感重新对此话题进行探讨之必要。

其一,如同任何主流理论似乎都有反对或商榷空间盘踞着非主流理论一样,面对自己责任说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格局,代位责任说并未完全在学术市场上销声匿迹,尽管残余声音是如此微弱和缺乏系统强力的自证。

6]这也就意味着,代位责任说不能简单地弃之如敝屣,在两种理论之间选择何者,仍需认真审慎地给出更具说服力的理由。

其二,代位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是在一番较量之后决出胜负的,只是,自己责任说的支持者似乎未完全使其主张形成融贯一致的体系,以至于在部分关键见解上尚存含糊不清或自相抵牾之处。

例如,应松年教授早期主编的一本书在介绍日本部分学者所持的代位责任说时指出,“如果官员的行为是故意或严重过失,国家有权向该官员追偿赔偿费。

这就能证明国家赔偿责任为代位责任。

因为如果国家承担的是直接赔偿责任,则不能行使追偿权。

”不过,该书在明确我国的国家赔偿法采纳自己责任说之后,则把追偿制度解释为“采用国家机关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方法实现国家机关内部纪律惩戒。

”7]如此,不免令人心生疑窦:追偿制度之有无,到底是不是两种理论的区别所在?此类关于二者真正差异的困惑,并不仅仅限于此例。

这就给理论的竞争和选择制造了障碍。

不同立场的观点和见解,绝不应该蒙着神秘的面纱,让选择者在辨识不清的情形下进行糊里糊涂地挑拣。

其三,暂且不论两种学说的其它区别,公务人员8]可否作为公权力行为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中与受害人一方对立的另一方责任主体,在多数论者眼中,是代位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的区别之一。

代位责任说的主张是:公务人员应为其侵权行为承担个人赔偿责任;只是,考虑公务人员财力有限而出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需要,以及考虑公务人员因畏惧赔偿而可能导致的对公务效率之损害,国家才替代公务人员负起赔偿责任;也正鉴于此,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排除公务人员个人在法定情形下对公务侵权的受害人直接赔偿的逻辑可能性。

而依据自己责任说,公务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就是国家侵权,其法律后果皆由国家承担,国家对受害人负责,公务人员不直接向受害人赔偿。

9]仅就两种理论的这一区别而言,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确是采纳了自己责任说。

因为,无论在通行理论中还是司法实务中,公务人员都不会是与受害人相对的另一方责任主体。

10]然而,公务人员不直接对受害人负责的原则,现正受到较之以往更多的、只是尚未形成主流声音的质疑。

不少论者立足于对追偿制度无效率或低效率的观察,为使公务人员能够在直接面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制下更多地树立起责任感和敬畏感,减少故意和重大过失侵权行为的发生,提出了确立公务人员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主张。

11]乍看上去,它将公务人员推向直接给受害人赔偿的前台之作法,似与当前通行的国家自己责任说相冲突。

可惜,它的拥趸们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就此进行充分的阐释或论辩。

以上三点,系本文旧话重提的动因所在。

本文拟首先澄清两种学说在面临的制度目标上的共通点以及它们的真正差异之处。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以理性维度和功能维度相结合的路径,去检视和比较它们可能的优势和问题。

最后,本文的主张是,两种理论不应该成为非此即彼的、排他的、垄断的规范论,而应该是对经过合理设计的公权力侵害赔偿整体制度的解释论,并且,根据不同的制度结构特点,二者有可能不共存,但也有可能是共存的。

二、在国家、公务人员与受害人之间其实,代位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之间,并不存在巨大的差异,也并不像许多论者所言的那样是一种后者渐趋替代前者的单线进化关系。

回顾世界范围内国家赔偿制度演进的历史线索,这两种学说都是在否定只有公务人员自己对侵权行为负责、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后,因应国家赔偿责任之确立而产生的。

虽然二者对由此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之性质给出了不同解说,但是,在真正摸清它们的差别之前,还是有必要花费一定笔墨,勾勒出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它们所共同面对的核心现实问题。

这个问题就是,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在国家、公务人员与受害人之间寻求或达成一个合理的权责关系,以同时实现四个目标:1、受害人得到充分或公平的救济;2、维护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积极性;3、在必要的范围内保持公务人员对侵权行为的应责性,防止其不负责任的恣意妄为;4、确保国家财政对公务侵权的适当负担,避免为公务人员个人过错而过度“买单”。

首要的目标当然是,受害人遭遇公权力侵害的,其损失应当得到充分的或公平的弥补。

否则,不仅受害人对制度的正义性失去认同,而且,每个人也都会从受害他人未获足够补救的现实中,移情地知晓自己可能面临的同样境遇。

进而,制度正义性认同之缺失会在公众中间形成一定的普遍规模,直至最后扩大到挑战并颠覆传统制度的程度。

这个目标是单纯由公务人员负责赔偿的制度最终被改革的决定性因素。

因为,完全个人负责制显然在一般意义上无法保证受害人从公务人员有限的腰包中得到应有补救。

更何况,为了使公务人员不至于因为赔偿责任的威胁而过分挫伤其执行公务的积极性,这种个人赔偿制度还为公务人员设计了较多的责任豁免规则。

12]受害人希冀仅仅从公务人员那里获得充分或公平救济的可能性,也就因此被进一步限缩。

为了实现上述首要目标,制度设计者就需要在公务人员之外考虑一个更能胜任的侵权赔偿责任主体。

这个主体不可避免地落在了国家身上。

因为,只有国家才能被法律理论阐释为,与公务人员之间存在委托或授权关系(无论直接还是间接),从而必须为公务人员在委托或授权范围内的侵权后果负责。

而且,只有国家才具备提供充分或公平救济的能力。

甚至,只有国家“挺身而出”,才能在保证受害人获赔的实效性同时,承继原先公务人员个人负责制中通过诸多责任豁免规则所表现出来的对公务积极性的考虑,使公务人员依旧可以在执行公务时不至于过分的畏首畏尾。

于是,国家责无旁贷地被确立为向受害人赔偿的主体,以往与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制度相随的“国王不能为非”、“国家主权至上”、“国家主权豁免”等观念与理论,也就因势而衰微。

然而,假如由国家全面取代公务人员承担起公权力损害赔偿责任,又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会弱化和放松公务人员的行为约束机制,甚至会让公务人员对其侵权行为的后果无所顾忌而恶意行使权力或任意疏忽职责要求。

这样的后果不利于国家对公务人员的有效控制,也不利于善政的形成。

更何况,国家财政毕竟是靠全体纳税人支撑的,它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为所有恣意妄为的公务人员支付赔偿金。

否则,国家财政有可能负担过重,对全体纳税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基于这些考虑,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在建构起国家赔偿制度的同时,大致上以三种形式保留了公务人员对公务侵权的个人金钱责任13]:一是由国家先予赔偿,而后对在法定情形下需要负责的公务人员进行追偿或求偿;二是在一些法定情形下由公务人员直接承担公务侵权赔偿责任;三是在一些法定情形下由国家和公务人员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赔偿制度先发的一些国家,采取了至少让其中两种形式并存的制度,14]我国大陆则是选择了第一种形式。

不过,无论采取怎样的制度形式,从中不难窥见,它们都是在国家负起赔偿责任从而让受害人得到应有赔偿、让公务人员积极性得到应有维系的基础上,竭力确保必要的公务人员应责性以及国家财政的平衡性。

这些就是在国家赔偿历史演绎中显现出来的、需要兼顾实现的制度目标,而且,只要在公权力侵害赔偿制度的框架内,这些都将是永久的目标。

不管本文所关注的代位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以及这两种理论的其他变体15])在解读国家赔偿责任性质方面,存有怎样的不同见解,它们得以孳生的制度背景中所具有的这些共通目标,决定了它们的生命力在于,是否能够对在特定境域中的国家赔偿制度,作出合乎理性的、逻辑自洽的解释和引导,从而使该制度可以较好地实现上述目标。

三、真正的差异和误解那么,代位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究竟哪一个更具竞争力呢?这就必须放下它们面临的共同使命,关注它们的真正差异,为进一步检视与比较它们的优势和问题铺垫基础。

本文以为,二者的区别在于两个方面。

其一,如上所述,公务人员可否直接对受害人负责,系代位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的区别之一。

自己责任说强调公务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国家行为,国家赔偿就是国家自己的责任。

因而,在逻辑上就不可能推演出,受害人可以向公务人员直接请求赔偿。

相反,代位责任说则认为,公务人员的职务侵害行为自当由公务人员个人负责,国家只是代替公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按照代位责任说的逻辑,受害人赔偿请求可以直接向国家提出,也可以向公务人员(本质上的侵权责任者)提出。

也有台湾学者对此持不同看法,“国家赔偿责任既然是在替代公务员个人之赔偿责任,因此,被害人不能直接向公务员个人请求赔偿,仅能向国家请求”;相反,根据自己责任说,国家赔偿责任和公务人员个人赔偿责任是相互独立的,各负其责,受害人可以选择同时或先后行使赔偿请求权。

16]对此,本文不能赞同。

的确,当国家赔偿责任依实定法的规定、原则上取代公务人员个人赔偿责任之后,无论以代位责任说还是以自己责任说解释之,受害人直接面对的,一般都是国家而不是公务人员。

否则,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就失去了意义。

但是,正是因为代位责任说仍然把侵权责任的本质定性为公务人员的责任,所以,即使它主张国家代替公务人员承担责任,也在逻辑上留下了公务人员可以直接就其公务侵权行为向受害人赔付的可能性。

这种逻辑可能性在部分国家转化为了制度现实,只是把公务人员直接承担责任限定在少数情形之中。

17]而主张国家为所有公务侵权行为承担自己责任的理论,是无法将这一点容纳于它的逻辑中的。

18]否则,就形成了这样一个悖论:公务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是国家行为,国家当负责;但特定情形下,公务人员要为国家行为直接向受害人承担责任。

19]其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是否以公务人员个人赔偿责任的构成为必要,是两种理论的另一区别。

代位责任说既然以国家代替公务人员赔偿为基本主张,那么,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当然应以公务人员个人赔偿责任的构成为必要;换言之,国家赔偿责任与公务人员个人赔偿责任应该具有同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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