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正文:----------------------------------------------------------------------------------------------------------------------------------------------------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2023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一览表
防眩板
外观质量
结构尺寸
抗风荷载
抗变形量
新建和改扩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
GB/T 24718-2009《防眩板》;
防眩板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试行)(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32号公告)。
3
轮廓标
色度性能(逆反射材料夜间色)
发光强度系数
逆反射系数
反射器的密封性能
新建和改扩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
GB/T 24970-2020《轮廓标》;
JT/T 769-2009《公路工程 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
高性能减水剂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JDCC 2020-07)。
8
锚具
硬度
静载锚固性能
新建和改扩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
JT/T 329-2010《公路桥梁预应力钢绞线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公路桥梁预应力钢绞线用锚具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JDCC 2020-06)。
新建和改扩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
GB/T18173.3-2014《高分子防水材料 第3部分:遇水膨胀橡胶》;
高分子防水材料 遇水膨胀橡胶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遇水膨胀橡胶(腻子型)
体积膨胀倍率
高温流淌性(80℃×5h)
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客运车辆终端
一般要求(外观、铭牌)
功能要求(自检、定位、通信、信息采集、行驶记录、休眠、警示、终端管理、人机交互、多中心接入)
性能要求(整体性能、卫星定位模块、电气适应性能、环境适应性、电磁兼容)
终端生产企业、车辆生产企业、服务企业
JT/T 794-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铁设备监规〔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0〕63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0年12月31日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国家铁路局为监督铁路专用产品质量,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铁路专用产品依法有计划组织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铁路专用产品是指依据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生产、制造,专用于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且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环境保护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公正、公平,以确保铁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基本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相关工作程序,采取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重点产品为必要补充的工作原则确定监督抽查对象。
第四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检验应当以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样品抽取、运输、检验及复查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按年度制定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可根据铁路运输安全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七条国家铁路局负责组织开展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拟定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办法;(二)组织研究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三)组织研究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四)组织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工作报告;(五)协调解决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监督抽检技术要求
监督抽检技术要求一、监督抽检范围宁波市辖内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二、主要人员最低要求注:证明材料1、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主要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一般为近3个月,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如果投标人属事业法人单位,则由投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是投标人本单位职工的书面证明材料。
2、附有有效证件的清晰可辨的复印件(包括职称证、身份证、学历证书、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等)。
三、监督抽检的项目及内容1、常用产品、原材料主要包括水泥、砂、碎石、沥青、沥青混合料、钢筋、锚夹具、支座、塑料排水板、防水卷材、波纹管、交通安全设施材料、伸缩缝等原材料和成品材料的质量检测。
(检测项目详见附表)备注:上述“原材料和常用产品检测项目一览表”中未列明的,根据工程监督需要可另行增减。
2、实体检测主要检测参数如下,未列明部分根据工程监督需要可另行增减。
2.1、路基检测项目包括路基弯沉,路基压实度,小桥涵砼强度,支挡工程砂浆及砼强度,支挡工程断面尺寸,排水工程铺砌厚度及断面尺寸,小桥涵主要结构尺寸。
2.2路面检测项目包括几何尺寸、厚度、压实度、平整度、弯沉、构造深度、摩擦系数、路面渗水、车辙等。
2.3、基桩包括基桩完整性(取芯法、低应变反射波法、超声波法)、承载力、成孔质量检测、必要时进行基桩取芯检测。
2.4、结构物(码头)包括尺寸、强度、保护层厚度等、平整度等。
2.5 、桥梁结构包括钢筋保护层厚度,上部砼强度,墩台砼强度,桥面宽度、厚度、横坡,伸缩缝与桥面高差,墩台垂直度,上下部主要结构受力钢筋间距等。
2.6 、隧道检测包括衬砌强度,衬砌厚度,净空,锚杆间距、长度、拉拔力、注浆密实度,钢支撑间距等。
2.7 、安全设施包括护栏横梁中心高度、立柱壁厚度、砼护栏强度、波形板厚度、标志板净空、标线厚度等。
2.8 、钢结构包括几何尺寸、防护涂装、高强螺栓扭矩、钢材及焊缝无损探伤等。
三、监督抽检方式(一)定期抽检定期抽检指在建工程开工后,对常用产品进行一次全面抽检。
论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
摘 要 : 阐述我 国 交通 运 输 产 品质 量 监 督 抽 查 不 合格 企业 后 处 理 工 作 涉及 的 工 作 流程 、组 织管 理 模 式 、跟 踪 验 证 过 程 等 内
容 .并 提 出改进 建议 。 关 键 词 :质 量监 督 抽 查 :后 处理 : 管理 模 式
中图 分 类 号 :C 3 . 91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 7 6 2 1 ) 1 0 4 — 2 0 2 4 8 (02 0 — 10 0
Po tTr a m e fUnqu lfe a p r a i n M a uf c ur r n s e t nto a i d Tr ns 0 t t0 i n a t e si
及其对区域经济发展 的启 示
崔 莹
( 中交 远 洲 交 通科 技集 团有 限 公 司 ,河 北 石 家庄 0 0 5 ) 5 0 1
摘 要 : 高速 公路 经 济带 的 产 生 是 交 通 引导 区域 空 间 结 构演 化 及 经 济 发展 的一 种 重要 体现 。研 究高 速公 路 经 济 带 的形 成 机
Qu lyS p r i o ai u evs n t i
S Ja q, U Yu h n , ig y U i— i L — o g HE Jn — i
( eerhIstt o i w y Miio o rnpr B in 00 8 C ia R sa ntue f g a, n t, f aso , e i 10 8 , hn ) c i H h s T t jg
产 ,认真 分析 原 因 。并追溯 与不 合格 批次 相关 的其 他 批次产 品 的质量 ,采取 切实 可行 的整改措 施 。对
货物运输质量抽查制度范本
货物运输质量抽查制度范本一、目的和原则为确保货物运输质量,提高运输服务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抽查制度。
货物运输质量抽查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二、抽查范围与对象1. 抽查范围:全国范围内的货物运输企业、个体经营者及货运相关服务机构。
2. 抽查对象:从事货物运输活动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和货运相关服务机构。
三、抽查内容1. 企业资质:检查运输企业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道路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2. 运输设备:检查运输车辆的合法性、安全性、环保性等,包括车辆类型、车况、安全设施等。
3. 运输行为:检查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
4. 服务质量:检查运输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包括运输时效、运输安全、货物损耗等。
5. 安全生产:检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培训等。
6. 投诉处理:检查运输企业对投诉的处理机制和效率,以及投诉处理的公正性、合理性。
四、抽查方式与程序1. 抽查方式:采用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2. 抽查程序:(1)制定抽查计划: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抽查对象、内容、时间等。
(2)通知抽查对象:提前通知被抽查的运输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3)开展抽查工作:按照抽查计划进行实地检查、查阅资料等。
(4)反馈抽查结果:将抽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抽查对象,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5)整改落实:被抽查对象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报告。
五、违规处理1. 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货运相关服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2. 对违反抽查制度规定的抽查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3. 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六、抽查制度的监督与评估1. 建立健全抽查制度的监督机制,确保抽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2. 定期对抽查制度进行评估,完善相关措施,提高抽查效果。
3. 鼓励社会各界对抽查制度进行监督,对抽查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运输公司检查管理制度
运输公司检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运输公司的检查工作、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检查机构1. 运输公司设立检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运输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2. 检查部门设立主任一名,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负责全面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3. 检查部门设置专职检查员数名,负责具体执行检查任务,保障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
三、检查内容1. 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包括外观、机械设备、制动系统等,确保车况良好。
2. 对驾驶员进行定期体检和培训,确保身体健康和安全驾驶技能;落实“先检后发”原则,确保驾驶员具备上岗资格。
3. 对运输路线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通畅和安全。
4. 对货物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确保发货时符合要求,到达目的地时完好无损。
5. 对客户满意度进行定期跟踪和调查,及时解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四、检查程序1. 定期检查:按照规定周期对运输车辆、驾驶员、路线、货物等进行检查。
2. 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突发情况,对关键环节进行随机检查。
3. 特别检查:对发生事故、投诉或其他异常情况的运输过程进行特别检查,追究责任。
五、检查结果处理1. 合格:对合格的运输车辆、驾驶员、路线、货物等予以肯定和奖励。
2. 不合格:对不合格的运输车辆、驾驶员、路线、货物等要求立即整改,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理。
3. 严重不合格:对严重不合格的运输车辆、驾驶员、路线、货物等立即停用,追究责任。
六、检查记录1. 检查部门要做好检查记录的登记和备份工作,确保准确完整。
2. 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上级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保障信息畅通。
3. 检查记录要定期进行归档和整理,便于查阅和审查。
七、责任追究1. 对检查部门和检查员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理。
2. 对发生事故、违规行为或其他问题的要及时追究责任,形成有力震慑。
3. 对违规违法行为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交通部最新_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问询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 1-3 ,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 4-9。
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 10-11。
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 12。
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综合督查计划。
综合督查每年应抽查不少于全国 1/3 的省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第一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09.14•【文号】交办科技函〔2023〕1381号•【施行日期】2023.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第一批)的通知交办科技函〔2023〕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抽检机构:为提升交通运输产品质量,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组织完成了2023年度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
第一阶段抽查结果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交办科技函〔2023〕534号)的工作安排,部组建监督抽查对象信息库和检验机构信息库,随机抽取被抽查对象,并随机选取27个抽检机构,通过“抽检分离”的方式开展监督抽查。
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为牵头技术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数据审核等。
各抽检机构随机选派抽查人员,严格按照部有关文件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工作。
二、抽查结果部在第一阶段随机抽查了24个省份、137家生产企业、163个批次产品、514组(件)样品,涉及59个重点公路路段,包括路面标线涂料、轮廓标、玻璃钢管箱、减水剂、锚具、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高分子防水材料、高密度聚乙烯硅芯塑料管、防眩板等9类产品,总体抽样合格率为98.2%,共发现3家企业、3个批次产品不合格。
其中1家企业、1个批次已完成整改,经复查确认合格;另2家企业、2个批次产品正在整改当中,涉及的2个工程建设项目已更换产品供货企业。
(一)路面标线涂料。
在3个省份抽查了3个路段、3家生产企业、3个批次、13组样品,抽样合格率为100%(见附件1)。
交通运输部:解读《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和 实施行 政许可 ,应 当依 照法定 的权 限、范围 、条件和 程
序 。”第 十 四条规定 : 本 法第 十 二条 所 列 事 项 ,法 律 可 “
以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 尚 未 制 定 法 律 的 ,行 政 法 规 可 以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 其 中第十二 条中规定 的“ ’ ’ 直接 关系公共安全 、
( 品质 量 监 督 抽 查 管 理 办 法》(0 年 总 局令 第 ( 产 21 1
1 3号 ) 3 ,其 中规定 了监 督抽 查的总体要求 、抽样 、检验 、 异议 复检 、结果处理 、法律责任等要求 。 国务 院关于进 一步加 强产 品质量 工作若 干问题 的决
三 制定 《 办法》的依据
有关部 门在各 自的职责 范围 内负责产 品质量监 督工作 。”
第 十五 条规定 : “ 国家对产 品质量 实施 以抽查为主 要 方式 的监督抽 查制度 ,对可 能危及人体 健康和 人身 、财 产安全
监 机构 ”)的监督检 查 ,不得拒 绝或者 阻碍 。前 款所称从
需 要按 照技 术标 准 、技 术规 范 ,通 过检验 、检测 、检 疫等
方式进行 审定 的事项”可 以实施行 政许 可。交通运输 行业
实行的监督 抽查 工作 属于行 政许 可范畴 ,故 基于依法 行政 的原则 ,制定本 办法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依法行政原则 一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 政许 可法》第 四条规定 : “ 设定
理 单位提 高质量 意识 ,督促 不合格 企业采 取解决质 量 问题 措 施 ,鼓励 合格企 业进一步 加强质 量管理 的积极 性 ,确保
交通 建设质 量和 交通运输 安全 。 目前 ,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5.06•【文号】交办科技函〔2024〕930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交办科技函〔2024〕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升工程建设和运输服务质量,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交科技规〔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定于2024年5月至11月组织抽检机构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产品监督抽查产品为:公路波形梁钢护栏、防眩板、玻璃钢管箱、公路隧道LED照明灯具、板式橡胶支座、路面标线涂料、沥青、高分子防水材料(止水带)、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以下简称车载终端)、溢油分散剂、船用救生衣等11种。
监督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1。
二、抽查程序(一)听取产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产品使用及质量控制情况的介绍;(二)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及有关产品质量控制记录;(三)按标准规范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按照《办法》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三、抽查组织与实施(一)部科技司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在监督抽查检验机构信息库、抽查对象信息库中随机抽取27家抽检机构及抽查对象,并制定了《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分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2),明确各抽检机构具体工作任务(见附件3)。
后续将对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检验机构工作情况督导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全文)
Don't believe everything you see, don't say everything you know.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交通运输部对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进行监督抽查
4
石
油
沥
青
2 0 1 3年第 2 7卷
中车辙 病害尤 为显 著 ,这与 沥青路 面材料 的抗剪
强度不 足具有 直接关 系 。
的抗剪性 能最好 ,橡胶 沥青 混合 料次之 ,基质 沥 青 混合料抗 剪强 度最小 。对 于交通 量较大 、交叉 口处 的沥青路 面 ,除 上面层 选用 改性沥青外 ,其 中面层也应 选用 改性 沥青 。
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抽检管理指南
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抽检管理指南
一、总则
1.1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抽检工作,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公路、铁路、航道、机场、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监督抽检工作。
二、监督抽检的职责和原则
2.1 监督抽检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
2.2 监督抽检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三、监督抽检的内容和程序
3.1 监督抽检内容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工序、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等。
3.2 监督抽检程序:
(1)编制监督抽检计划;
(2)现场抽样检测;
(3)评定检测结果;
(4)监督处理;
(5)存档备查。
四、监督抽检的方式
4.1 监督抽检可采取见证取样、抽检复核、委托检测等方式。
4.2 对重要工程或关键节点,应当采取见证取样或现场检测的方式。
五、监督抽检结果的处理
5.1 对抽检合格的,应当予以确认。
5.2 对抽检不合格的,应责令整改,必要时责令停工整顿或停止施工。
5.3 对拒绝监督抽检或隐瞒、伪造资料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六、监督抽检的管理要求
6.1 建立健全监督抽检制度,制定工作规程。
6.2 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设施。
6.3 加强监督抽检信息化管理,实现检测数据的规范化和资料的电子化。
七、附则
7.1 本指南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7.2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一、引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和完善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是当前工程建设管理的迫切需求。
本文将针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提出以下几点具体要求。
二、制定监督办法的必要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安全,提升基础设施建设质量。
同时,通过监督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促进整个工程建设产业链的健康发展。
三、监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1.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强化工程建设主体的责任意识,确保各个环节的监督落实。
2. 完善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和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明确各项指标和要求,为督查工作提供明确的依据和规范。
3. 强化督查力量:加大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监督能力,不断完善督查队伍的建设。
4.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平台,实现监督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提高监督效能。
5. 加强隐患排查: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事故的发生。
6. 加大惩处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和失职失责情况,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从严从速给予相应的处罚,形成威慑效应。
7. 完善督查报告和反馈机制: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报告和反馈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督查结果和问题,促进整改落实。
四、监督办法的实施与效果评估1. 实施阶段划分: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实施划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阶段,确保各个环节的有序推进。
2. 监督办法的配套政策: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为监督办法的实施提供政策支持,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3. 监督结果的评估: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实施结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进行矫正和改进,保障监督工作的效果。
交通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方案
交通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方案1. 背景交通质量是指交通系统在运营过程中的安全、快捷、便利、舒适等各方面的综合水平。
为了维护广大市民的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交通行业需要进行监管和监督。
因此,制定一份适用于交通质量行业的监督抽查方案迫在眉睫。
2. 目的本方案旨在明确交通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的目的、范围、程序和具体操作规程,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
3. 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所有交通质量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包括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公路管理局等。
4. 内容4.1 目标本方案的监督抽查目标为交通质量行业的安全性、便捷性、舒适性、服务质量等各方面,着重检查以下内容:1.交通安全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包括道路警示标志、红绿灯、路障等。
2.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指标和行驶状态,包括车辆外观、车内卫生、驾驶员资格证等。
3.公共交通服务状况,包括公交站点排队情况、站牌标识情况等。
4.出租车服务质量、价格、安全指标等。
4.2 抽样方法本方案采用随机抽样方法,通过计算机程序在被监管对象中抽取符合条件的样本,生成检查计划。
4.3 检查程序1.通知被监管对象:检查前需向被监管对象发出检查通知,并告知具体检查时间、地点和内容。
2.参加人员及工具:检查人员必须是具备专业知识和资质的相关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配备检测工具和设备。
3.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等方法都可以采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法。
4.检查结果处理:根据检查结果,分类处理问题,录入数据库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5.报告:检查结束后,对被检查对象的合规性和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检查报告,并报交监管机构。
4.4 监督与管理1.监督:对所有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发现和及时处置措施,确保检查流程的公正、严密和规范。
2.管理:对检查质量进行考评和研究,逐步完善监督抽查制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5. 维护和更新本方案咨询涉及方面的意见,有任何需要调整的内容,均要在透明、公开的原则下进行优化或更新,并及时发布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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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交通运输部对进入交通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输市场,并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和工程建设质量,以及有关单位或用户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是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监督抽查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应满足随机抽取被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抽样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的要求。
第四条被抽查产品所涉及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施工和工程建设单位等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数量不得超过产品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五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交通运输部按规定列支。
第二章抽查组织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会同质检总局管理并组织监督抽查工作,优先选取列入《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监督管理产品目录》的产品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汇总、分析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负责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监督抽查组织工作,按要求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有关信息。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相关文件制定并公告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交通运输部制定实施细则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可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建立检验机构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发布检验机构名单。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从检验机构信息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验机构,由其承担并实施监督抽查工作。
检验机构应随机选派抽样人员。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部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信息,以及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产品生产情况等建立抽查对象信息库,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查对象。
第三章检验机构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取得计量认证资质。
(二) 涉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机构应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甲级或专项等级评定。
(三) 承担的监督抽查产品及其参数在计量认证证书、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授权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抽样人员为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至少1名具有中级职称。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开展抽查工作,确保用于监督抽查检验的仪器设备符合有关规定且在计量检定周期内,并能正常运行。
第四章抽样与样品管理第十五条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出示《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通知书》(见附件1)、有关监督抽查文件或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介绍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和判定规则等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在生产企业内抽查的产品应具有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证明。
第十七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一)产品未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
(二)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三)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上有“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四)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监督抽查要求的。
第十八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一)抽样人员少于2名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携带的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不齐全的。
(四)抽样人员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第十九条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填写《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抽样单》(见附件2)。
抽样单中的企业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抽样日期、抽样地点、生产许可证(制造特许证)和认证证书等内容应逐项填写清楚。
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抽样单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在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内抽样时,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抽样单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和被抽查企业各执一份,其余一份附于被抽查的样品包装中。
第二十一条工程现场抽样应有检验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被抽查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的有关人员参加,抽样并确认后,在抽样单上签字。
抽样单一式六份,检验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被抽查生产企业各执一份,其余一份附于被抽查的样品包装中。
生产企业人员不在工程现场时,由经销企业或施工单位人员将抽样单转交生产企业。
第二十二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在生产企业无样品可抽的,生产企业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对拒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视为拒绝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在证明材料上签字,并由检验机构及时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三条被抽查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或工程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由抽样人员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确认,按拒绝监督抽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抽样人员抽样后进行封样,封样时应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五条需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样品,应由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寄送。
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第二十六条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
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在检验结果异议处理完成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
第五章检验第二十七条检验机构应按照标准、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开展检验工作,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或委托他人检验。
第二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样品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按程序执行,避免出现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对在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条需配合检验时,检验机构提出具体要求,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应配合完成检验工作,否则按拒绝监督抽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检验原始记录应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确需更改的,更改处应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二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应如实记录,并保留充分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须出具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内容齐全、信息真实、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第六章检验结果告知和异议处理第三十四条检验机构应及时将《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见附件3)送达生产企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在工程现场进行的监督抽查,其结果还应及时通知工程建设单位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被抽查企业在接到《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后,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原检验机构或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六条收到企业提出的书面复检申请后,对具备检验条件的,原检验机构或交通运输部指定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复检,并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七条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复检申请的企业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七章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部对监督抽查结果予以公告。
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一)暂停不合格产品在交通运输行业的经销和使用,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
(二)已经使用的,应将本批次不合格品无偿剔除,并以合格品替代。
第三十九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接到《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后,如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即可开始整改。
第四十条企业完成整改后,应向交通运输部提交整改报告并提出复查申请,接受复查检验。
复查申请需于监督抽查结果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交通运输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被抽查企业(见附件4)。
第四十一条监督抽查结果纳入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拒绝监督抽查及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其被抽查产品未经交通运输部确认合格前,不得在交通运输行业使用。
对拒绝监督抽查的工程建设单位,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的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将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四十四条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应遵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不受任何方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二)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三)保守检验秘密,不得将检验情况泄露给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
(四)在承担监督抽查工作期间,不得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
(五)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得开展相关产品推荐、评比活动。
(六)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参与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事监督抽查工作的资格,并建议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行。
附件1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通知书(××××年)第号:兹委托同志等人前往,对你单位的产品进行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
请协助。
(有效期限天)年月日计划抽样日期: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检验机构(盖章)(请注意背页的“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须知”)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须知1.监督抽查依据《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执行。
2.监督抽查事先不通知企业,《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通知书》由检验机构现场发放。
3.任何单位不得拒绝监督抽查。
抽查样品在现场随机抽取,并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
4.监督抽查检验依据是有关标准规范、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
5.被抽查企业在接到《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后,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原检验机构或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