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观测站管理制度

观测站管理制度

观测站管理制度一、观测站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科学性原则。

观测站管理制度应以科学为导向,遵循气象观测的科学原则和规范,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法律依据原则。

观测站管理制度应以中国气象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观测站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规范性原则。

观测站管理制度应遵循规范化管理的原则,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确保观测站工作有序进行。

4. 连续性原则。

观测站管理制度应具有持续性和系统性,保证观测站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5. 创新性原则。

观测站管理制度应鼓励创新思维和方式,推动观测站工作不断发展和创新。

二、观测站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观测站设置和建设管理制度。

规定观测站的设置条件和建设标准,明确观测站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观测站的正常运行。

2. 观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规定观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安装、维护和保养等管理规定,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3. 观测员管理制度。

规定观测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待遇等管理规定,确保观测员的素质和能力。

4. 观测数据管理制度。

规定观测数据的采集、传输、处理、存储和发布等管理规定,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连续性。

5. 观测站安全管理制度。

规定观测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观测站工作的安全和稳定。

6. 观测站运行管理制度。

规定观测站的日常运行管理规定,确保观测站的正常运行和服务。

7. 观测站质量管理制度。

规定观测站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确保观测数据的质量。

8. 观测站绩效考核制度。

规定观测站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科学的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观测站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三、观测站管理制度的实施与检查1. 观测站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由观测站站长和相关负责人负责,要求全体观测员严格遵守制度规定,确保观测站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观测站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各项规定能够得到全面有效执行。

3. 对观测站管理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应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推动观测站管理工作不断发展和提高。

海洋气象观测站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

海洋气象观测站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

海洋气象观测站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海洋气象观测站点是用于收集海洋气象数据的重要设施。

它们的建设和维护对于准确预测和理解海洋气象现象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海洋气象观测站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重要性,并探讨现代化技术对其发展的影响。

海洋气象观测站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是确保准确和可靠数据收集的重要保证。

首先,选择合适的位置非常重要。

观测站点应远离人类活动和污染源,以避免干扰气象数据的准确性。

其次,观测站点应具备稳定的地质条件,以确保观测仪器的安全稳定运行。

建筑物的结构和材料选择也需要考虑到周围环境的恶劣条件,如强风、浪涌、海水侵蚀等。

此外,为了增强数据采集的准确性,观测站点还需要配备先进的气象观测仪器和设备,如气象雷达、浮标、测量仪器等。

维护海洋气象观测站点的基础设施是确保数据质量和连续性的关键。

定期的维护保养可以确保观测站点的设备和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这包括设备的校准、检查和修理。

观测站点的维护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持续的技术更新,以便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维护需求。

此外,观测站点的基础设施还需要具备防灾能力,如抗台风、抗海啸等。

经常进行应急演练和检查,确保站点在灾害发生时能够保护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随着现代化技术的发展,海洋气象观测站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传感器技术的进步使观测仪器更加精确和可靠。

自动化技术的引入使得数据的收集和传输更加方便和高效。

无人机和遥感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对远程和难以到达的地区的观测,进一步拓展了数据采集的范围。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运用可以对观测数据进行更精确的分析和模型预测,提高了海洋气象观测的效果和准确性。

然而,海洋气象观测站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资金是一个主要的问题。

建设和维护一个海洋气象观测站点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政府和国际组织需要加大对这方面的支持和投资,以确保海洋气象观测站点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其次,人力资源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培养和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对于观测站点的运行和维护至关重要。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上海市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上海市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上海市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海洋局•【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沪海洋〔2023〕50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上海市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海洋〔2023〕50号各沿海区海洋局、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4号)要求,为履行海洋观测活动监管监督职责,规范海洋观测预报活动,推动海洋观测预报共建共享,服务于上海市海洋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编制了《2023年度上海市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明确监管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人,于7月21日(周五)17:00前填报《上海市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组信息表》(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2023年度上海市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2.上海市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组信息表上海市海洋局2023年7月20日联系人:曹丹旭152****2162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2023年7月20日印发附件12023年度上海市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管辖海域内海洋观测预报活动,促进海洋观测预报业务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长江河口海域重叠区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3〕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开展2023年度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和《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等条例及管理办法,按照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总体部署,以海洋观测活动备案、观测资料汇交、观测体系质量控制、观测设施管理保护、预警报发布管理和基准潮位核定等内容为重点,开展海洋测报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海洋观测预报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进一步促进本市海洋观测预报标准化规范化运行,进一步提升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效能,服务本市现代海洋城市建设。

海洋测绘安全管理制度

海洋测绘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海洋测绘安全管理,保障海洋测绘工作顺利进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洋测绘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海洋测绘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及海洋测绘工程项目。

三、安全管理制度1. 组织机构(1)成立海洋测绘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海洋测绘安全管理制度。

(2)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海洋测绘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 安全责任(1)海洋测绘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安全负总责,确保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2)海洋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3. 安全培训(1)海洋测绘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 安全设施(1)海洋测绘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等。

(2)海洋测绘项目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注意事项。

5. 安全检查(1)海洋测绘单位应定期对海洋测绘项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海洋测绘项目现场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6. 事故报告与处理(1)发生海洋测绘安全事故时,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处置,并向上级报告。

(2)海洋测绘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

7. 应急预案(1)海洋测绘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措施。

(2)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海洋测绘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海洋测绘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海洋站和志愿船观测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海洋站和志愿船观测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海洋站和志愿船观测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国海环字[2000]10号【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发布日期】2000.01.12【实施日期】2000.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海洋站和志愿船观测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0年1月12日国海环字〔2000〕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海洋站和志愿船观测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及总体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实施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设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实施需各沿海省(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参与,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建设和完善全国的海洋环境监测系统。

第二章项目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和项目技术组。

第五条项目领导小组是项目的指导和决策机构,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对项目的批复精神,负责对项目的统一领导,并监督实施。

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海洋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办公室(财务司)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分局、预报中心、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海洋技术研究所的领导组成。

第六条项目办公室是项目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贯彻执行项目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和管理。

项目办公室设在海洋环境保护司,办公室主任由海洋环境保护司领导担任,成员由海洋环境保护司和办公室(财务司)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项目技术组是项目的技术支持机构,在项目办公室的组织和协调下开展工作。

负责技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技术组由与项目有关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章项目方案编制第八条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计委的批复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编制项目总体方案。

第九条项目总体方案的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考虑需求和可行两个方面,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效率。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80]国海后字第207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80]国海后字第207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80)国海后字第207号1980年2月23日)各分局、研究所,各直供单位: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适当扩大各单位的财权,开阔财源,增加收入,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确定从一九八0年起对海洋调查、科研业务等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

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现将《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收费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发给你们。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希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改进。

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收费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适当扩大各单位的财权,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积极因素,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开阔财源、增加收入,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现对调查科研业务外协等实行收费和分成留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如下:一、收费范围和内容在保证按规定完成局统一计划下达的年度海洋调查、科研等任务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挖掘潜力,广开财源,增加收入,今后各单位接受海洋局系统和局外单位的调查、科研、试制、试验、鉴定、计算、制图、照相、翻译、复制、印刷、发行、提供资料、气象服务;租借船只、车辆、仪器设备、出售科研成果、代培人员、招待住所等外协任务,应按照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实行收费。

二、收费标准接受外协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包括船只收费标准)由各分局、研究所制订,报局批准。

1.要有科学根据,按照既组织一定的收入而收费标准又不能过高,即有一定的标准制度而又简便易行和内外有别的原则制定。

海洋生态监测站建设指南的标准化构建

海洋生态监测站建设指南的标准化构建

海洋生态监测站建设指南的标准化构建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海洋生态监测站建设指南的标准化构建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海洋生态环境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威胁。

为了更好地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监测海洋环境及资源变化,建设海洋生态监测站成为当务之急。

目前我国海洋生态监测站的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建设主体不清晰、标准不统一、技术水平不高等。

为此,有必要制定一份关于海洋生态监测站建设指南的标准化构建,以规范海洋生态监测站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一、建设标准1.选址环境:海洋生态监测站应选址在远离人类活动干扰的海域,水质清澈、植被茂盛、动植物丰富,并且有利于长期监测和科学研究。

2.建设规模:海洋生态监测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监测内容和需求确定,包括建筑面积、科研设备、观测设备等。

3.设施配备:海洋生态监测站应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仪器,包括水质监测设备、生物采集设备、气象观测设备、声纳设备等。

二、建设流程1.项目立项:确定海洋生态监测站的建设需求和目标,制定项目计划和预算,明确项目建设的主体。

2.选址规划:进行现场勘测和环境评估,确定最佳选址,并进行规划设计。

3.设备采购:根据监测需求和规模确定监测设备和仪器的选购计划,依据采购管理规定进行设备采购。

4.建设施工:依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确保建设质量达标,工程验收合格。

5.设备调试:对采购的监测设备和仪器进行调试和安装,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6.开展监测:进行定期的海洋生态监测工作,收集数据并进行分析,为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管理机制1.监测站负责人:设立海洋生态监测站站长,负责站点的管理和运营,组织监测工作的开展。

2.技术团队:建立专业的监测团队,包括海洋生态学家、水文学家、化学专家等,提供技术支持。

3.监测数据管理: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便于数据共享和科学研究。

4.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海洋生态监测站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保护。

海洋气象观测站点的规划与选址原则

海洋气象观测站点的规划与选址原则

海洋气象观测站点的规划与选址原则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的日益严重和人类对海洋资源的不断探索,海洋气象观测站的建设变得越来越重要。

海洋气象观测站是进行海洋气象观测、监测和预测的重要设施,对于掌握海洋气象变化趋势、保障海上航行安全以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在规划和选址海洋气象观测站点时,需要根据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来进行。

首先,选址原则需要考虑气象观测站的覆盖范围。

海洋气象观测站通常需要覆盖广阔的海域,因此在选址时应尽量选择广阔的海域,以能够更全面地观测海洋气象现象。

此外,海洋气象观测站的选址应该考虑到流场、温度场和海洋生物等要素的分布情况,以确保观测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其次,选址原则还需要考虑海洋气象观测站的可达性和安全性。

海洋气象观测站通常位于远离陆地的海域,因此选址时应考虑到交通条件和海况,以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抵达。

此外,观测站的选址还需要考虑到天气和水下地质条件,以防止设备损坏或无法正常运行。

另外,选址原则需要考虑到海洋气象观测站的资源可利用性。

海洋气象观测站通常需要依靠外部能源供应,例如电力和通信网络。

因此,在选址时应考虑到附近是否有现有的电力和通信基础设施,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

此外,选址原则还需要考虑到观测设备的安装和维护条件。

海洋气象观测站通常需要配备各种各样的观测设备,包括浮标、航标、气象雷达等。

因此,在选址时需要考虑到设备的安装和维护条件,例如水深、浪高、浮标安放条件等,以确保观测设备的稳定和可靠的运行。

总的来说,海洋气象观测站点的规划与选址需要综合考虑气象观测的覆盖范围、可达性、安全性和资源可利用性等因素。

只有在满足这些原则和要求的基础上,海洋气象观测站才能够开展有效的气象观测工作,为海上航行安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气象预测和研究提供可靠的支持。

海洋气象观测站的规划与选址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科学的方法和准确的数据支持。

通过制定合理的选址原则,能够确保观测站在合适的位置上进行观测工作,有效地提供气象预测和研究数据,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做出贡献。

海洋站水质在线观测系统运行规程

海洋站水质在线观测系统运行规程

海洋站水质在线观测系统运行规程
海洋站水质在线观测系统运行规程是为了保证海洋站水质观测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数据质量和观测效果,确保水质数据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下面是一个海洋站水质在线观测系统运行规程的示例:
1. 系统日常维护:
- 每日检查在线观测系统各个传感器的运行状态,记录并报
告任何异常。

- 定期检查传感器的校准状况,如有需要,进行校准。

- 定期检查系统的供电情况,确保供电稳定。

2. 数据采集和处理:
- 在线观测系统应该按照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数据采集,并
将数据存储到指定的数据库中。

- 采集的数据需要进行质量检查和清洗,如有异常数据,应
及时记录并进行处理。

- 数据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频率进行上传和共享。

3. 数据分析和报告:
- 每日、每周、每月或每季度对采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生成报告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 分析结果应反馈给站点管理部门和相关利益相关者,以及
上级监管部门,如有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改善水质状况。

4. 应急响应:
- 如果系统发生故障或数据异常,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进
行相应的处理。

- 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以保护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 数据保密:
- 所有采集的数据和相关信息都应严格保密,只能在授权的情况下提供给相关方使用。

-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需要进行数据脱敏处理和加密传输,确保数据安全。

以上是一个海洋站水质在线观测系统运行规程的基本内容,具体规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不同海洋站可能需要制定针对性的规程,以满足具体站点的要求和监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3号——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3号——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3号——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3号•【施行日期】2017.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3号《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6月7日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2017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观测站点管理,保护海洋观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立、调整和保护海洋观测站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洋观测站点,包括海洋观测站、测点、浮标、潜标、雷达站、海上观测平台、海底观测站点等。

第三条海洋观测站点分为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海洋观测站点。

基本海洋观测站点,是指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海洋观测网规划统一设立的海洋观测站点,包括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和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

第四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负责所管辖海域内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近岸海域内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

第五条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和调整应当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海洋观测站点的调整,包括海洋观测站点的迁移、撤销以及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变更。

第六条设立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由海区派出机构按照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组织专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论证,报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设立。

海洋站实施方案

海洋站实施方案

海洋站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海洋资源的日益枯竭和环境污染的加剧,海洋站的建设和实施变得尤为重要。

海洋站是指在海洋中建立的一种综合性观测系统,用于监测海洋环境、海洋气象、海洋生物、海洋地质等多个方面的数据,为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设目标1. 提高海洋观测能力,实现对海洋环境的全方位监测;2. 建立海洋数据共享平台,促进海洋科研成果的传播和应用;3. 推动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4.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

三、实施方案1. 建设海洋观测设施在海洋站周围布设海洋观测设施,包括海洋气象观测站、海洋生物观测设备、海洋地质勘测仪器等,实现对海洋环境的多角度、多层次监测。

2. 建立数据采集系统通过各类传感器和监测设备,实现对海洋环境数据的实时采集和传输,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搭建数据处理平台建立海洋数据处理中心,对海洋观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存储,形成完整的海洋环境数据库,为科研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4.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建立海洋数据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部分海洋观测数据,促进科研成果的共享和应用,推动海洋科研和产业发展。

5. 加强科研合作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和科研团队开展合作,共同开展海洋观测和科研工作,提高海洋站的科研水平和影响力。

6. 推动政策支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和资金投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海洋站的建设和实施提供政策保障。

四、预期效果1. 提高海洋环境监测能力,为海洋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2. 构建海洋数据共享平台,促进海洋科研成果的传播和应用;3. 推动海洋科研和产业发展,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4.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促进海洋生态平衡的恢复。

五、总结海洋站的建设和实施对于推动海洋科研和产业发展,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按照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海洋站的建设和实施工作,为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海洋气象观测站点的布设与分布策略

海洋气象观测站点的布设与分布策略

海洋气象观测站点的布设与分布策略海洋气象观测站点的布设与分布策略是保障海洋气象数据准确性及海洋天气预报准确性的重要环节。

合理的观测站点布设和分布策略是确保海洋气象观测数据的全面性和代表性,提高海洋气象服务的有效性的关键。

首先,海洋气象观测站点的布设应注重气候特点和海洋环境特征。

不同海洋地区的气象特点存在差异,布设适应性强的观测站点能够更好地反映当地气候变化情况。

例如,热带地区应增加台风和热带气旋的监测站点,渤海海峡地区需要更多对雾和渤海海峡风暴的观测站点。

此外,根据海洋气象观测的研究和经验,应优先选择水文物理条件较好、气流扩散较快的海域进行布设,以提高观测数据的准确性。

其次,海洋气象观测站点的布设还应根据观测要求和信息获取的需要。

海洋气象观测站点的布设不能只考虑观测数据的数量,还应注重观测点之间空间分布的合理性。

合理的观测站点布设能够提供全面的数据支撑,为科学研究和气象预报提供准确的海洋气象数据。

同时,观测站点的分布策略应遵循经济合理原则,根据资源配置和成本效益进行权衡。

根据观测需求和经济可行性,可以采用区域布设和点位布设相结合的方式,既能保证全区域覆盖,又能节约成本。

此外,海洋气象观测站点的布设还应重视技术水平和设备先进性。

观测站点的技术水平和仪器设备的先进性直接影响到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因此,在布设观测站点的同时,应确保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良好,具备高精度、高灵敏度的观测能力。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仪器设备的更新,应适时对现有的观测站点进行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换,保持观测数据的准确性。

最后,海洋气象观测站点的布设和分布策略应采用综合评估和多方面参考的方法。

布设观测站点需要综合考虑海洋气象观测的科学性、全面性和经济实用性。

在布设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调查,了解当地的海洋气象特点和观测需求,结合历史的观测数据和经验,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与此同时,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合作,倾听各方意见,形成最终的观测站点布设和分布策略。

海洋观测站建设标准

海洋观测站建设标准

海洋观测站建设标准
海洋观测站建设标准是指为了保障海洋观测数据质量,提高科学研究水平,规范海洋观测站建设而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海洋观测站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站选址要求:海洋观测站应选址在海洋环境条件相对稳定、对研究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区域,同时考虑到观测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观测设备要求:海洋观测站应配置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的各类海洋观测设备,包括浮标、浮标锚链、浮标锚链锚固系统、海洋自动站、海洋声学观测设备、海洋电子测量设备等。

3. 观测数据质量要求:海洋观测站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对观测数据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和校核,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4. 安全管理要求:海洋观测站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观测人员安全操作,确保观测设备的安全运行。

5. 环保要求:海洋观测站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保护海洋环境,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海洋观测站建设标准的实施,能够提高我国海洋观测站的观测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推动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

- 1 -。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数据资料管理办法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数据资料管理办法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数据资料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8.05.19•【文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主权领土正文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数据资料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数据资料的质量、安全和时效性,促进数据资料的共享和合理使用,依据《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系统运行中所有相关单位在数据资料采集处理、汇交和管理中的责任、任务和权限,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资料主要包括海洋基础地理、海域使用确权、海洋功能区划、地面监视监测、卫星遥感、航空遥感数据,以及在上述资料基础上做出的分析与评价成果等形成的数据、表格、图形、图像、影像及相关文字等。

第四条为了确保数据资料及时准确上报,地方各级系统软件设计必须具备以下功能:本省市海洋功能区划、地面监视监测和海域使用确权等数据一经确定完成入库,具有自动上报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监管中心)和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同步数据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同步数据中心)的功能。

第五条有关监管中心在将数据资料提交国家监管中心的同时抄报给国家同步数据中心,国家监管中心在下发给有关监管中心数据资料的同时也交付给国家同步数据中心。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提交数据资料的,应及时提供书面说明。

第六条国家监管中心负责系统数据资料管理工作,并要建立严格的资料接收、下发、登记制度,为海域管理司对系统运行监督检查提供详实的依据。

国家同步数据中心必须建立严格的资料接收、下发、登记制度,作为海域管理司对系统运行监督检查的备份依据。

第七条地方各级监管中心必须详细记录由国家监管中心和国家同步数据中心下发的有关数据的情况。

第八条海域管理司依据系统运行及资料接收报送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及经费安排。

海洋监测工作制度范本

海洋监测工作制度范本

海洋监测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监测工作,保障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海洋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海洋监测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法和手段,提高监测能力,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条海洋监测工作范围包括海洋环境、海洋资源、海洋灾害、海洋生物多样性等方面,涵盖海洋水文、气象、地质、生物等学科。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洋监测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地方各级海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洋监测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海洋监测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的监测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我国海洋监测水平。

二、组织管理第六条海洋监测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洋监测工作。

第七条海洋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承担海洋监测任务。

第八条海洋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九条海洋监测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条海洋监测工作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第十一条海洋监测内容包括海洋环境质量、海洋资源利用、海洋灾害风险、海洋生物多样性等。

第十二条海洋监测方法包括现场监测、遥感监测、模拟预测等,应当根据监测目的和对象选择合适的方法。

第十三条海洋监测周期根据监测对象的特点和需求确定,可以分为定期监测、专项监测和应急监测。

第十四条海洋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伪造、篡改、隐瞒。

四、监测数据管理与应用第十五条海洋监测数据由海洋监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和储存,建立海洋监测数据库。

第十六条海洋监测数据应当及时报送给上级海洋管理部门,并公开发布,供社会各界查询和利用。

第十七条海洋监测数据应用于海洋环境保护、资源管理、灾害预警、科学研究等方面,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浙江发布全国首份省级层面海洋观测站点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浙江发布全国首份省级层面海洋观测站点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LAND&RESOURCES10浙江发布全国首份省级层面海洋观测站点运行维护管理规定□郭媛媛 曾群安然资源领域治理现代化。

细化梳理重大需求、多跨场景、改革任务,结合各地实际聚焦应用场景建设,做好支撑,不断推进自然资源数字化改革。

迭代升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夯实国土空间治理的数字底座。

优化完善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实现“云上读地”“网上交易”“线上签约”。

加快“数字国土空间”“不动产智治”“码上有地”“天巡地查”等场景和平台建设,集成自然资源移动应用服务,实现自然资源、资产数据“一网尽收”“实时掌握”。

近日,浙江印发《浙江省海洋观测站点运行维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这是自2017年国家《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和《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发布以来,首份省级层面印发的海洋观测站点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据悉,《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全省海洋观测站点运行维护工作,明确了海洋观测系统运行维护的主要内容及各级海洋观测预报机构和观测资料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管理规定》对观测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提出了细化要求,包括细化在日常巡检、汛前自查、应急修复与报告、重大损毁与报告、现场比测、仪器检定等具体工作中的流程和要求等;其次,《管理规定》明确了海洋观测资料的数据质量控制,传输方式、数据到报率和有效率的相关要求等,进一步明确了不仅要对资料和档案进行归档和存储,还要对观测仪器统一编号并登记,对设备维护记录进行整理和归档。

此外,《管理规定》还对备品备件的数量、采购及管理等工作做了明确规定。

海洋观测是海洋灾害预警和灾害应急管理的基础,是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

自“十二五”以来,浙江新建基础观测站11座,X 波段雷达站8座,东瓯海上综合观测平台1座,简易自动站57座,志愿船82艘,观测浮标17个,已初步建立自动化程度较高的业务化海洋灾害观测网,全省观测站点纳入国家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网数量全国第一。

海洋管理事业单位的海洋观测与数据共享实践

海洋管理事业单位的海洋观测与数据共享实践

海洋管理事业单位的海洋观测与数据共享实践海洋观测是海洋管理事业单位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通过对海洋环境进行观测和研究,可以有效地监测和评估海洋资源的状况,为海洋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海洋观测所获取的海洋数据也是其他相关领域的重要数据来源,数据共享更是加强各个领域合作和提升整体海洋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介绍海洋管理事业单位在海洋观测与数据共享方面的实践经验。

一、海洋观测实践海洋管理事业单位在海洋观测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的实践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海洋观测网络建设海洋观测涉及到广阔的海域和多种不同类型的观测参数,为了提高观测水平和数据全面性,海洋管理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和推动海洋观测网络的建设。

通过建立观测站点、安装观测设备等方式,实现对海洋环境各要素的连续监测,为之后的数据采集和分析提供便利。

2. 观测仪器的更新与维护海洋环境的观测需要依靠各种观测仪器和设备,这些仪器的性能和准确度对于观测数据的可靠性至关重要。

海洋管理事业单位在实践中注重对观测仪器进行定期的更新和维护,确保其在观测工作中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3. 观测数据的质量控制观测数据的质量控制是海洋观测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海洋管理事业单位通过建立严格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对采集到的观测数据进行规范的筛选、校正和验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数据共享实践海洋观测所获得的海洋数据是多个领域的重要参考和决策依据,海洋管理事业单位在数据共享方面积极实践,推动海洋数据的开放和共享。

1. 数据标准化与共享平台建设海洋数据的标准化对于实现数据的互通和共享具有重要意义。

海洋管理事业单位参与制定和推动海洋数据的标准化工作,通过制定数据格式、数据元标准等方式,实现数据在不同平台之间的有效共享和交流。

2. 数据共享政策与机制建立为了加强数据共享意识和促进数据流通,海洋管理事业单位积极制定和实施数据共享政策和机制。

通过明确权责关系、规范数据许可协议等方式,促进数据提供方和数据使用方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实现数据的开放和共享。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全文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全文

We end all together, and then start over.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观测预报管理,规范海洋观测预报活动,防御和减轻海洋灾害,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预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海洋观测预报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

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观测预报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洋观测预报工作。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负责所管辖海域的海洋观测预报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洋观测预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海洋观测预报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培养海洋观测预报人才,促进海洋观测预报业务水平的提高。

对在海洋观测预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海洋观测网的规划、建设与保护第六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

编制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和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洋观测网规划,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海洋观测网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编制海洋观测网规划,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保障国防安全。

编制海洋观测网规划,应当将沿海城市和人口密集区、产业园区、滨海重大工程所在区、海洋灾害易发区和海上其他重要区域作为规划的重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8月19日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观测站点管理,保护海洋观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立、调整和保护海洋观测站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洋观测站点,包括海洋观测站、测点、浮标、潜标、雷达站、海上观测平台、海底观测站点等。

第三条海洋观测站点分为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海洋观测站点。

基本海洋观测站点,是指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海洋观测网规划统一设立的海洋观测站点,包括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和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

第四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负责所管辖海域内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近岸海域内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

第五条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和调整应当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海洋观测站点的调整,包括海洋观测站点的迁移、撤销以及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变更。

第六条设立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由海区派出机构按照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组织专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论证,报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设立。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
(一)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确需依法占用的;
(二)海洋观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或者不能确保海洋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因素无法正常开展海洋观测业务的;
(四)因海洋观测业务发展需要的;
(五)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因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由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海区派出机构提出迁站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表;
(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批准文件;
(三)迁建工程计划。

海区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开展迁站选址工作,并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迁站选址报告。

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五项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由海区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迁站选址工作,并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迁站选址报告。

第九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海区派出机构提交的迁站申报材料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实地核查,并作出决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同意迁站,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二)符合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
(三)新站选址合理;
(四)迁建工程计划可行。

第十条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迁站申请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海区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迁建工程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完成新站建设。

因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需要迁建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所需费用由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或者由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迁建的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建成后,由海区派出机构组织验收。

符合下列条件的,海区派出机构应当予以验收:
(一)建设任务已经完成;
(二)建设内容和建筑物布局与申报材料一致;
(三)观测场所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观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并已取得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五)配套工程及附属工程能够满足业务需求。

第十二条迁建的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建成后,应当与旧站进行至少一年的对比观测。

旧站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工作的,可以在原址设立临时观测站点,进行一个月的对比观测。

新站与旧站经过对比观测,实现观测资料的有效衔接后,由海区派出机构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启用申请,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正式启用新站。

新站正式启用前,应当严格保护旧站及观测环境和观测设施。

新站正式启用后,才能改变旧站用途。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
(一)海洋观测环境已经不能确保海洋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且失去海洋观测服务的价值并无法恢复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因素,现址已经不具备设立条件,且无另选新址重建必要的。

第十四条撤销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由海区派出机构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交撤销论证报告。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实地核查,并作出决定。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同意撤销,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内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外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应当报海区派出机构,并由海区派出机构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应当在完成设立、迁移、变更后三十日内提交备案报告。

备案报告包括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的观测要素、规模、观测时限以及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十七条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房屋、围墙、堤坝等障碍物;
(二)设置影响潜标使用功能的水声干扰源和影响雷达站的强电磁干扰源。

第十八条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原负责设立、调整该海洋观测站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采取措施,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九条沿海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设立、调整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沿海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海洋观测站点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海洋观测站点设立、调整、保护和检查应用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相关资料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纳入海洋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的,依照《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沿海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同意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同意迁建的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通过验收和启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同意撤销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

第二十三条设立、调整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应当符合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和地方海洋观测网规划,避免与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重复建设。

具体办法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