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土地矿产,报告书)

合集下载

法律文书-国家开放大学2022年1月期末考试复习资料-法学(本)

法律文书-国家开放大学2022年1月期末考试复习资料-法学(本)

法律文书一、单项选择题1.清朝时期,正式对刑、民判决书规定了统一的文书格式和写作内容的是我国著名法学界沈家本主持、编纂的( A ).A.考试法官必要B.办案要领C.文体明辨序说D.肖曹遗笔2.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依法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清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犯罪嫌疑人就案情所作的陈述和辩解的文字记载,称为(D)。

A.现场勘查笔录B.询问笔录C.侦查实验笔录D.讯问笔录3.申请人向公证机关请求确认其与关系人之间确实存在某种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书是(D)。

A.继承公证书B.遗嘱公证书C.委托公证书D.亲属关系公证书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调解书的尾部应当写明(C )A.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B.本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C.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D.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判决被告(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结果应写为(B)。

A.判决被告XXX(行政主体名称)B.责成被告XXX (行政主体名称)C.判令被告XXX(行政主体名称)D.责令被告X xX (行政主体名称)6.监狱起诉意见书的尾部应当写明致送机关名称,即(A )。

A. XX人民检察院B.xX公安局C.XX监狱管理机关D. XX人民法院7..辩护词通常有一种习用的层次结构,即前言、辩护意见和(B)。

A.辩护理由B.结束语C.法律依据D.开场白8.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是(C).A.仲裁答辩书B.仲裁裁决书C.仲裁协议书D.仲裁申请书9.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央时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文书是(A)。

A.监狱起诉意见书B.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C.要求复议意见书D.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10.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项写为( B)。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06.17•【文号】矿安综〔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3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有关要求,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改革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工作部署,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实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放得下、交得清”、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得住、管得好”,确保移交前后审查标准不降、监管监察有力、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移交事项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承担的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移交至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承担。

三、具体工作任务1.编制移交方案。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主动沟通,分别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方案,明确移交工作负责人和工作完成时间、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

2.熟悉业务流程。

监管部门要依据法定审批流程,尽快明确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审批,许可证颁发、变更、延期、暂扣、注销、吊销,许可证制作等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并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办理流程及操作要求。

监察机构要安排负责许可证办理的业务人员到监管部门开展指导培训业务系统使用等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对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废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

二、对2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附件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七条修改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确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报送合同有关情况。

”二、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向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保种、育种和质量监控单位登记。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实验动物工作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三、删去《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五条改为第四条,并修改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第八条修改为:“中方石油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按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者谈判,确定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报送合同有关情况。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资源环境审计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2014年5月编纂及使用说明开展资源环境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

国内外的资源环境审计实践都表明,在资源环境领域,最高审计机关凭借其在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透明性等方面的优势,在应对地区和全球资源环境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各级审计机关要通过积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资源环境审计监督,维护资源环境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由于资源环境领域多,覆盖面广,专业性强,政策法规多,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并且不断出现新兴的工作领域或工作内容,很多的相关政策、制度尚处于推进和完善过程中,因此,资源环境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适用,呈现出一些有别于其他专业审计的特点,要求审计人员严谨、专业地对查出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进行研究,实现规范化,以确保资源环境审计工作质量。

为此,我们在以往资源环境审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基础上,归纳确定资源环境审计发现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进行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资源环境审计(试行)》(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资源环境审计实践中,有些领域的审计已发展得比较成熟,有的审计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本《法规向导》采取“分步发展、不断完善”的思路,即根据审计机关资源环境审计实践的现实情况,选择审计技术方法比较成熟、审计经验积累较多的领域,先进行归纳总结,今后根据审计实践的发展,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完善。

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具体说明:一、本《法规向导》包括土地资源审计、矿产资源审计、水资源和海洋环境审计、节能减排审计、退耕还林审计五个部分,每部分按照相关的专业特点和审计工作的重点进行分类,包括不同类别的违反规定的行为。

2017《煤矿安全规程》

2017《煤矿安全规程》

高坝完小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煤矿安全规程》(2016)二〇一六年三月页脚内容高坝完小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二编地质保障 (4)第三编井工煤矿 (6)第一章矿井建设 (6)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6)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1)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2)第二章开采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7)第三节采掘机械 (23)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25)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5)第六节防止坠落 (26)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6)第一节通风 (26)第二节瓦斯防治 (33)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3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37)第一节一般规定 (37)页脚内容高坝完小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40)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1)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43)第一节一般规定 (43)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44)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45)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45)第六章防灭火 (46)第一节一般规定 (4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4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0)第七章防治水 (51)第一节一般规定 (51)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52)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53)第四节井下排水 (55)第五节探放水 (56)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57)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57)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60)第三节井下爆破 (61)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66)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66)页脚内容高坝完小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第二节立井提升 (7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77)第四节提升装置 (82)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86)第十章电气 (87)第一节一般规定 (8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90)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91)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91)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93)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94)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95)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96)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97)第一节一般规定 (97)第二节安全监控 (97)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01)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01)第四编露天煤矿 (103)第一章一般规定 (103)第二章钻孔爆破 (104)第一节一般规定 (104)第二节钻孔 (104)页脚内容高坝完小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第三节爆破 (104)第三章采装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07)第三节破碎 (109)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09)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09)第四章运输 (110)第一节铁路运输 (110)第二节公路运输 (11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12)第五章排土 (112)第六章边坡 (114)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15)第一节防治水 (115)第二节防灭火 (115)第八章电气 (1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15)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16)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16)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17)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18)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19)页脚内容高坝完小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第七节照明和通信120第九章设备检修 (120)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22)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22)第二章粉尘防治 (122)第三章热害防治 (124)第四章噪声防治 (125)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25)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25)第六编应急救援 (127)第一章一般规定 (127)第二章安全避险 (128)第三章救援队伍 (129)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130)第五章救援指挥 (130)第六章灾变处理 (131)附则 (134)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135)第一编总则 (10)第一条 (10)页脚内容高坝完小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第二十一条 (16)第二编地质保障 (17)第二十二条 (17)第三十三条 (19)第三编井工煤矿 (20)第一章矿井建设 (20)第三十四条 (20)第八十五条 (39)第二章开采 (39)第八十六条 (39)第一百三十四条 (6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63)第一百三十五条 (63)第一百八十八条 (86)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87)第一百八十九条 (87)第二百二十四条 (98)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99)第二百二十五条 (99)第二百四十五条 (105)第六章防灭火 (105)第二百四十六条 (105)第二百八十一条 (117)第七章防治水 (117)第二百八十二条 (117)第三百二十五条 (131)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31)页脚内容高坝完小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第三百二十六条 (131)第三百七十三条 (149)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49)第三百七十四条 (149)第四百三十四条 (189)第十章电气 (190)第四百三十五条 (190)第四百八十六条 (209)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209)第四百八十七条 (209)第五百零九条 (219)第四编露天煤矿 (220)第一章一般规定 (220)第五百一十条 (220)第五百二十条 (222)第二章钻孔爆破 (222)第五百二十一条 (223)第五百三十八条 (228)第三章采装 (229)第五百三十九条 (229)第五百五十八条 (235)第四章运输 (235)第五百五十九条 (236)第五百七十三条 (241)第五章排土 (241)第五百七十四条 (241)第五百八十二条 (244)页脚内容高坝完小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第六章边坡 (244)第五百八十三条 (244)第五百八十八条 (245)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246)第五百八十九条 (246)第五百九十六条 (247)第八章电气 (248)第五百九十七条 (248)第六百二十八条 (257)第九章设备检修 (258)第六百二十九条 (258)第六百三十六条 (260)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261)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261)第六百三十七条 (261)第六百三十九条 (261)第二章粉尘防治 (262)第六百四十条 (262)第六百五十四条 (266)第三章热害防治 (267)第六百五十五条 (267)第六百五十六条 (267)第四章噪声防治 (267)第六百五十七条 (268)第六百五十八条 (268)第六百五十九条 (268)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268)页脚内容高坝完小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第六百六十条 (268)第六百六十一条 (269)第六百六十二条 (269)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269)第六百六十三条 (269)第六百七十一条 (271)第六编应急救援 (272)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六百七十二条 (272)第六百八十二条 (274)第二章安全避险第六百八十三条 (275)第六百九十二条 (277)第三章救援队伍第六百九十三条 (277)第六百九十八条 (278)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第六百九十九条 (279)第七百零二条 (279)第五章救援指挥第七百零三条 (280)第七百零七条 (281)第六章灾变处理第七百零八条 (281)第七百一十九条 (286)附则 (288)第七百二十条 (288)页脚内容第七百二十一条 (288)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一)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

依法新设立的采矿权(开采放射性矿产的除外)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具体式样和内容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

现有采矿权人应当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工作。

(二)加强矿产督察管理。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号)的要求,依据督察工作任务量,聘请地方矿产督察员。

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和地方矿产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矿产督察员任务分工要具体到矿山(矿区),现场督察每年不得少于4次。

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考核不称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及时解聘。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煤安监司办﹝2016﹞17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煤安监司办﹝2016﹞17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煤安监司办﹝2016﹞17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7号)要求,各级煤矿安监机构深入开展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累计抽查煤矿989处,查处安全隐患2976条,下达执法文书2181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842.14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煤矿15处,责令停止采掘工作面79个,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5个(见附件),有效遏制了煤矿超能力生产。

通过此次专项监察,也发现一些突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个别煤矿仍超能力生产。

内蒙古自治区赛蒙特尔、满世罐子沟、霍煤集团南露天矿、东明矿业公司、乌兰图嘎等5处煤矿产量超出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神华宁煤集团羊场湾煤矿、贵州省盘县新华煤矿存在“剃头下山”开采问题。

贵州省大方煤业有限公司小屯煤矿、云南省塔甸煤矿科拉池井存在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现象。

二、未按规定公示产能。

河南省郑煤集团、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龙煤集团、德利能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所属部分煤矿未在显著位置公示生产能力。

三、没有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安徽、吉林、江苏、云南等省部分煤矿或其上级公司未按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未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安徽省一些煤炭企业未按276个工作日制度调整下属煤矿相关经济指标。

四、一些矿井采掘接续关系紧张。

部分煤矿多采区、多水平布置采掘工作面,多煤层同时开采,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失衡,造成采掘接续紧张。

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

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

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篇一:立案决定书】区队:07刑本区队姓名:宋礼俊学号:70017区队:07刑本区队姓名:宋礼俊学号:70017【篇二:刑事立案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刑事案件用) ___________:本院受理??一案,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在______开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______人准时出庭。

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附: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出庭时使用。

二、送交本通知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

篇二:刑事案件立案文书第二刑事犯罪照管究刑书。

请立管辖章案嫌辖事主案决刑事案件立案文书件立案类文书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对控告疑人的自首以及在工作中直接获得的案件范围进行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存在,责任时依法制作的以立案或不立案为主旨要包括: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报告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定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等。

第一节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用登记表是公安机关依法接受案件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填写的表格式受刑事案件时首先采取的必要的了解、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督制约机制,妥善保管案件原始是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或移、材并的笔书检料需法录、举,要律、指和按追文呈定一、概念与作接受刑事案件时,在报案笔录或报案人法律文书。

制作该表是接法律手续,有利于报案人情况,完善公安机关的监材料以便存档备查。

它也送案件的依据之一。

二、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人自首的,都应当接受。

非法采矿鉴定报告

非法采矿鉴定报告

XXX矿非法采矿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XXXXXX年XXX月XXX日XXX矿非法采矿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报告提交单位:XXX报告编写单位:XXX项目负责人:XXX编写人:XXX审核:XXX总工:XXX队长:XXX日期:XXX年XXX月XXX日参加野外调查人员名单:目录1、鉴定委托单位 (1)2、鉴定单位 (1)3、鉴定目得 (1)4、鉴定工作依据 (1)5、鉴定区概况 (1)5、1鉴定区交通、位置 (1)5、2鉴定区范围及对象 (1)5、3鉴定区矿权设置情况 (2)5、4、鉴定区地质矿产资源概况 (2)6、鉴定区前人工作程度及开采情况 (3)6、1以往地质工作概况 (3)6、2本次工作情况 (3)6、3本次鉴定工作质量评述 (4)7、鉴定区非法开采现状 (4)8、鉴定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储量估算 (5)8、1储量估算工业指标 (5)8、2储量估算范围、对象 (5)8、3储量计算参数 (7)8、4矿体圈定原则 (7)8、5储量估算方法选择 (7)8、6资源量估算 (8)9、鉴定区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价值估算 (8)9、1 XXX价格得确定 (8)9、2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得价值估算 (8)10、鉴定结论与说明 (9)10、1鉴定结论 (9)10、2鉴定说明 (9)附图:1、XXX矿非法采矿鉴定范围暨破坏资源量计算平面图 1:20002、XXX矿非法开采采空区资源量估算剖面图 1:2000附表:1、XXX矿工程测量结果表2、XXX市XXX区XXX镇XXX村XXX屯开采XXX矿资源量估算结果表附件:1、委托书2、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3、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4、样品检验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5、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6、样品检验报告7、价格证明书8、承诺书1、鉴定委托单位XXX.2、鉴定单位XXX.3、鉴定目得为维护矿业秩序,严禁非法采矿活动,XXX委托XXX对XXX矿非法采矿现场实地勘测并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为执法部门打击非法采矿提供执法依据。

司法文书习题-考查课

司法文书习题-考查课

《司法文书》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古代法律始于夏朝,距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

到(),初步形成了以《吕刑》为代表的奴隶制法律体系,诉讼制度也相应有了发展。

.商朝.西周.东周.秦朝2.下面哪种说法是错误的?().司法文书的发展有赖于法制的发展.司法文书的发展趋向是由类别的单一型到多样型.司法文书的语体在宋朝以后形成,是历史的自然选择.司法文书属于公文体,但不要求必须有统一的格式3.律师记录询问证人谈话内容的文书,在表达上属于法律文书中的().笔录式.文字叙述式.表格式.填空式4.唐朝对司法文书的发展有三大突出贡献,下面哪一项不是其贡献之一?().开创了书判体(判词).首创将“拟判”列为科举考试科目之一.开创了书判汇编的先例.判词袭用四六骈体5.法律文书的主旨和材料在文书制作中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相对独立.相互包容.相互补充6.法律文书在使用中的首要作用是()。

.宣传法律的工具.法律活动的记录.考核人材的内容.实施法律的手段7.法律文书从结构上划分通常可分为()三部分。

.标题、正文、尾部.首部、事实和理由、结尾.首部、正文、尾部.标题、事实和理由、结尾8.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文书是().起诉意见书.起诉决定书.公诉意见书.起诉书9.制作起诉意见书的文字依据是()。

.立案报告.结案报告.破案报告.批准逮捕决定书10.民事起诉状的正文不包括()。

.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当事人身份事项.我国古代法律始于夏朝,距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

到(),初步形成了以《吕刑》为代表的奴隶制法律体系,诉讼制度也相应有了发展。

.商朝.西周.东周.秦朝.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的文书有()。

.侦查文书、检察文书、民用法律文书.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判文书.侦查文书、检察文书、公证文书.侦查文书、检察文书、仲裁文书. 法律文书的程式性主要表现在()。

.材料客观化、结构固定化.制作合法化、结构固定化.制作合法化、用语成文化.结构固定化、用语成文化. 下列不属于强制措施类的文书是()。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规范
III
XX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的目的任务、工作内容、技术方法、成果编制等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1﹕50 000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其它比例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 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给出的规则起 草。
本规范由中国地质调查局提出和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山西省地质环境监测 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铁锋、徐友宁、张进德、张开军、张茂省、张江华、何芳、乔冈、曹金亮、 张德强、柯海玲、陈华清、刘瑞平、白光宇。 本标准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解释。
调查评价规范
中国地质调查局
2014 年 7
目次
前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采矿权评估案例——肃北华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柳沟峡铁矿Ⅰ矿段采矿权评估报告

采矿权评估案例——肃北华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柳沟峡铁矿Ⅰ矿段采矿权评估报告

肃北县华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扩大柳沟峡铁矿采矿权范围,甘肃省国土资 源厅同意以有偿协议方式出让柳沟峡铁矿扩大区采矿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对 柳沟峡铁矿Ⅰ矿段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本次评估即是为了实现上述目的而为甘肃
1 陕西旺道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肃北县华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柳沟峡铁矿Ⅰ矿段采矿权评估报告
法定代表人:叶文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610000100047727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8〕004 号 2 评估委托方
评估委托方:甘肃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委托方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团结路 6 号 3 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肃北华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肃北华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3 月,地址:甘肃省肃北县鱼儿红牧 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铁矿石开采、加工、销售。 4 评估目的
省国土资源厅提供该采矿权公平、合理的价值参考意见。 5 评估对象和范围
1 陕西旺道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肃北县华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柳沟峡铁矿Ⅰ矿段采矿权评估报告
10 评估方法 ......................................................... 16 10.1 本次评估思路.......................................................16 10.2 计算公式...........................................................16 11 评估参数的确定.................................................... 17 11.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参数选取的依据 ...................................17 11.2 技术参数的选取和计算 ...............................................18 11.3 评估基准日可采储量.................................................21 11.4 生产规模...........................................................21 11.5 矿山服务年限的确定.................................................21 11.6 主要经济指标参数的确定与计算 .......................................22 11.7 折现率 ............................................................32 12 评估假设 ......................................................... 32 13 评估结果 ......................................................... 33 14 特别事项说明...................................................... 33 15 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 33 15.1 评估结果有效期.....................................................33 15.2 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33 15.3 评估结果有效的其他条件 .............................................34 15.4 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34 16 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 34 17 矿业权评估报告日.................................................. 34 附表目录 ............................................................. 35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2014年9月10日发布2014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1适用围 (2)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2)3依据 (2)4总则 (7)5线索发现 (9)6线索核查与行为制止 (9)7立案 (10)8调查取证 (12)9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17)10案件审理 (23)11处理决定 (25)12行政处罚 (26)13送达 (29)14执行 (30)15移送 (33)16结案 (34)17立卷归档 (35)18监督与责任追究 (36)19附则 (37)附录A主要土地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39)附录B主要矿产资源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62)附录C国土资源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 (74)国土资源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为规国土资源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适用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当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7228-1998《地质矿产勘查测绘术语》GB/T 17986-2000《房产测量规》GB/T 18341-2001《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GB/T 18507-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9231-2003《土地基本术语》GB/T 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8407-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5-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TD/T 1010-1999《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TD/T 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3依据(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4)《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7)《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8)《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9)《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10)《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11)《中华人民国物权法》(12)《中华人民国刑法》(13)《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14)《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6)《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5)《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2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27)《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8)《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2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30)《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3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3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3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3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span>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3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3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3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4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4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4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4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4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4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4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4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4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5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5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9号)(5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5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2号)(5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57)《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5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5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试行)和<</span>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6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6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62)《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6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6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65)《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6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6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6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span>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6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70)《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7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7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0号)(7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span>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span>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7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75)《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7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79)《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83)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高检会〔1999〕3号)(8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5)《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高检会〔2007〕7号)(8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8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4总则4.1查处国土资源行为的基本容查处国土资源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案件装订顺序

行政案件装订顺序

行政案件装订顺序第一篇:行政案件装订顺序绍兴市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排列顺序1、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43、盘问笔录2、调查(结案)报案44、讯问笔录、违法嫌疑人员亲笔供述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先附空白纸)45、询问笔录(受害人、证人)4、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46、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照片5、罚款收据、银行收讫凭证47、鉴定材料6、责令限期通知书48、电话查询记录7、送达回执(可先附空白纸)49、查获、抓获经过8、执行通知书(回执)9、移送案件通知书10、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11、继续盘问通知书12、继续盘问人员家属通知书(发函收据)13、延长继续盘问呈批表14、延长继续盘问通知书15、受案登记表16、申请回避审批表17、传唤审批表/强制传唤审批表18、传唤证19、延长讯问查证审批表20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1、要求听证申请书2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23、举行听证通知书24、听证笔录25、听证报告书26、检查审批表27、检查证28、检查笔录29、抽样取证审批表30、抽样取证证据清单31、先行登记保存(处理)证据审批表3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33、返还保存物品清单34、扣押物品、文件审批表3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36、扣押物品、文发还凭证37、收缴物品审批表38、收缴物品决定书39、收缴物品清单40、销毁物品审批表41、销毁物品清单42、销毁记录 50、违法(嫌疑)人员身份证明51、医院伤情鉴定书、病历卡、医药费凭证、赔偿费收据等52、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53、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5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行政拘留所回执)55、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银行回执)56、担保人保证书57、退还保证金审批表58、退还保证金决定书59、退还保证金通知书(银行回执)60、没收保证金审批表 61、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62、其他需保存的材料第二篇:行政案件装订顺序行政(治安)案件卷宗装订顺序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公安行政、治安案件,卷内应当保存下列文书材料:受理案件材料;处(罚)理决定文书材料;强制(调查)措施文书材料;调查取证材料;告知材料;听证文书材料;送达执行文书材料;其他结案文书材料;需要保存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治理报告

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治理报告

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治理报告目录一、总则 (3)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4)1.2 适用范围 (4)1.3 主要术语和定义 (5)二、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概述 (6)2.1 地质背景 (8)2.2 主要隐蔽致灾地质因素 (9)三、普查工作方法与技术要求 (10)3.1 普查方法选择 (12)3.2 普查技术要求 (13)3.3 普查质量控制与管理 (14)四、普查结果 (16)4.1 普查区域与范围 (16)4.2 普查样品类型与数量 (17)4.3 普查技术路线与方案 (18)4.4 普查数据分析与综合评价 (19)五、矿井地质条件分析 (21)5.1 矿田地质条件 (22)5.2 矿井地质结构 (22)5.3 主要地质灾害预测 (24)5.4 地质灾害影响因素 (25)六、治理方案 (26)6.1 灾害防治原则 (27)6.2 灾害预控措施 (28)6.3 综合治理措施 (29)6.4 灾害预警与应急救援 (30)七、治理效果评价 (32)7.1 治理效果监测 (33)7.2 对比分析 (34)7.3 治理方案调整与优化 (35)八、总结与建议 (36)8.1 普查治理工作总结 (37)8.2 存在问题与不足 (39)8.3 改进建议 (40)九、附件 (41)9.1 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42)9.2 技术标准与规程 (43)9.3 普查数据与图表 (43)一、总则本报告旨在详细阐述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的普查治理工作,以全面识别和评估煤矿地质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通过对煤矿区域地质环境、隐蔽地质构造、地下水状况等关键因素的深入分析和研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为煤矿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报告遵循科学、全面、系统的原则,旨在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持。

煤矿作为重要的能源供应基地,其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煤矿开采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地质隐患,其中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是最具挑战的一类。

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不确定性管理

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不确定性管理
2.4.1 方法学问题 ........................................................................................................................................... 2.51 2.4.2 报告和归档 ........................................................................................................................................... 2.55 2.4.3 清单质量评估和质量控制 ................................................................................................................... 2.56
1998图11固体废弃物堆弃地甲烷排放决策树事例ipccipccsbsta72151614政策适用性ipccipccipccipccsbsta82cp33cp5fccccp199773cp5能源ipcc2122ipcc联合主席编辑和专家能源排放专家会议联合主席takahiraishiburuhaninyenzi评审编辑marcgillet综合性背景报告作者jeroenmeijertinuspullus专家组静止源燃烧二氧化碳排放联合主席timsimmonsmilostichy背景报告作者timsimmons参加人员aguscahyonoadimonikachandrasalemmanueljeanpierrefontellepavelfottkarigronforsdietmarkochwilfredkipondyasergiolamottaelliottliebermankatarinamareckovaipccrobertoacostaunfcccnewtonpaciorniktinuspulleserikrassmussensararibackebojanrodearthurrypinskikarentreantonstephanewillemsoecd专家组静止源燃烧非二氧化碳排放联合主席samiramousastridolsson背景报告作者samiramous参加人员ijazhossaindariogomezmarkvartmiroslavjeroenmeijermichirooiumarajarathnamsamituhkanenjimzhang专家组移动源燃烧公路运输联合主席michaelwalshsamirmowafy背景报告作者simoneggleston参加人员javierhannafrankneitzertankeheroldtakahiraishiburuhaninyenzinejibosmansimonegglestondavidgreenecindyjacobsjeanbrennanipcc23专家组移动源燃烧水运主席wileybarbour背景报告作者wileybarbourmichaelgillenwaterpauljun参加人员leonniedobbierobertfalkmichaelgillenwaterroberthoppausipccoecdrobertoacostag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5.10.12•【文号】煤安监调查字[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字[2005]56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大煤矿事故查处力度、加快事故批复结案工作进度,并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上报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及格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精神,加大煤矿事故查处力度。

对煤矿事故的查处,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及时结案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除按要求立即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中心外,要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事故调查司书面报告基本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件一),待事故调查结束后,要根据调查结果重新上报。

三、煤矿发生特大事故后,要严格按照原国家局《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煤安安监字[2000]第10号)的要求,由省局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征求省(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国家局批复结案。

四、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力度。

对煤矿特大事故要严格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严格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从严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对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煤矿企业的有关责任人员,要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对事故矿井,凡是无证非法开采、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煤柱和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1-5倍的罚款;超层越界开采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将井巷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对非法矿井和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的矿井除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予以关闭。

2021年最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1年最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成 员:调度室、安监科
工作职责:
(1)负责应急状态下应急物资、设备的组织、调配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的资金保障工作,对应急救援所需的装备和物资提供资金支持等相关工作。
(3)负责保障井上下电话、网络通讯畅通,保证应急状态下,相关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4)负责应急状态下安全保卫、人员疏散、警戒和交通保障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与被困人员家属的后勤保障工作。
总指挥职责:总指挥是应急指挥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召开应急会议,组织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下达抢险救灾处置命令。
副总指挥职责:在总指挥的领导下组织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完成总指挥交办的专项工作。
成员职责: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制定可靠的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及时调集救灾所需的设备,确保主要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对矿井的风流、设施、安全通道、顶板状况等进行调整、疏通、支护。对井下的环境参数进行有效监控。监控入井人员,确保井下及地面通信系统畅通。
工作职责:
(1)组织编制、修订和报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按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3)组织调动和协调救援队伍;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技术方案的论证。
(4)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指示,组织参与事故调查。
2.2 指挥部下设五个工作组
2.2.1 抢险救援组机构组成及职责
5.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37
5.3 响应启动38
5.4 处置措施38
5.5 应急保障40
6.矿井突然停电停风事故专项应急预案41
6.1 适用范围41
6.2 组织机构及职责41
6.3 响应启动41
6.4 处置措施41
6.5 应急保障44
7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44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矿业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以补充完善储量标准规范体系,现印发执行。

请转发有关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

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附件: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一)基本要求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