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 款)费率表
2014年平安福交费费率表
产品组合保额(万/份)产品组合保额(万/份)平安福主险15万平安福主险15万重疾提前给付12万重疾提前给付12万意外伤害15万意外伤害15万健享人生A+可选2份健享人生A+可选2份住院日额2份住院日额2份意外医疗A 2万意外医疗A 1万年份年龄男性女性男性女性1996182972.222745.822912.222685.821995193043.132816.632983.132756.631994203194.342964.643134.342904.641993213265.73023.863205.72963.861992223352.443110.453292.443050.451991233439.543182.193379.543122.191990243511.873254.253451.873194.251989253614.893341.783554.893281.781988263703.233429.673643.233369.671987273792.113517.983732.113457.981986283908.783606.723848.783546.721985294026.153695.923966.153635.921984304332.043997.284272.043937.281983314451.114102.694391.114042.691982324598.464220.714538.464160.711981334718.554311.034658.554251.0319********.254430.274808.254370.271979355034.644565.514974.644505.511978365170.384684.945110.384624.941977375367.324821.755307.324761.751976385533.374954.485473.374894.481975395745.945108.265685.945048.261974406105.025419.896045.025359.891973417411.236657.627351.236597.621972427635.776839.427575.776779.421971437877.777018.97817.776958.91970448149.397214.598089.397154.591969458452.77443.298392.77383.291968468741.5976418681.5975811967479048.737870.468988.737810.461966489404.418102.839344.418042.831965499757.3783509697.37829019645010265.928731.410205.928671.4平安福——平安旗舰产品全面保障平安打造基本1基本2(18-40)周岁30年交 (41-50)周岁20年交产品组合保额(万/份)产品组合保额(万/份)平安福主险40万平安福主险30万重疾提前给付12万重疾提前给付12万意外伤害15万意外伤害15万健享人生A+可选2份健享人生A+可选2份住院日额2份住院日额2份意外医疗A 2万意外医疗A 2万年份年龄男性女性男性女性1996185366.444753.714408.753950.551995195519.094905.544528.714069.981994205778.645135.244744.9242671993215933.455276.924866.354375.71992226130.625472.815019.354527.861991236329.545628.945173.544650.241990246489.075786.545298.194773.621989256733.225986.995485.894928.911988266938.536189.335644.415085.471987277146.596393.815804.85243.481986287411.576600.546010.455403.011985297680.356809.736218.675564.21984308168.097259.876633.675954.841983318446.377516.616848.276151.0419********.757788.837110.236361.581981339101.598036.417348.376546.261980349454.418316.287619.956761.881979359858.618643.217929.027012.1319783610212.458958.718195.627249.219773710692.999296.158562.727506.3919763811124.169634.148887.857762.2819753911641.7710026.529283.448059.2219744012318.7710582.789833.278517.6219734115046.1613177.711992.1910569.6719724215621.9413673.7312427.4710940.0119714316257.2414146.912905.4511295.71970441696614670.6613439.3611688.2319694517724.1715262.5714015.5912134.8619684618486.8315803.4114588.7312538.4519674719317.4216440.6215209.9413012.5619664820249.317061.6715911.3413478.1319654921202.1517763.5816624.2413998.1519645022368.2518581.1517527.3214641.25全面保障平安打造基本1基本2(18-40)周岁30年交 (41-50)周岁20年交产品组合保额(万/份)产品组合保额(万/份)平安福主险20万平安福主险20万重疾提前给付12万重疾提前给付12万意外伤害15万意外伤害15万健享人生A+可选2份健享人生A+可选2份住院日额2份住院日额2份意外医疗A 2万意外医疗A 1万年份年龄男性女性男性女性1996183451.063147.43391.063087.41995193538.323234.413478.323174.411994203711.23398.763651.23338.761993213799.253474.483739.253414.481992223908.083582.923848.083522.921991234017.543671.543957.543611.541990244107.313760.714047.313700.711989254238.553870.824178.553810.821988264350.293981.64290.293921.619872744634093.1544034033.151986284609.344205.484549.344145.481985294756.994318.684696.994258.681984305099.254649.85039.254589.81983315250.174785.485190.174725.481982325435.724934.335375.724874.331981335595.165056.115535.164996.111980345785.485207.475725.485147.471979355999.435381.055939.435321.0519********.795539.76118.795479.71977376432.465716.636372.465656.631976386651.535890.416591.535830.411975396925.116091.926865.116031.921974407347.776452.467287.776392.461973418938.227961.638878.227901.6319724292338206.2891738146.281971439553.668444.59493.668384.51970449912.718705.89852.718645.8196945103079007.151********.1519684610690.649273.4810630.649213.4819674711102.469584.511042.469524.519664811573.399894.611513.399834.619654912046.3210232.7211986.3210172.7219645012686.3910701.3512626.3910641.35全面保障平安打造基本1基本2(18-40)周岁30年交 (41-50)周岁20年交。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4)简介□ 险种特点:◎个性化设计,满足不同需要该系列意外险单个险种责任简单清晰,针对性强。
客户只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即可随意选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与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中的一款或两款,组合的灵活度更强。
◎为成年人可单独投保该系列意外险投保年龄为3~64周岁,3~17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单独投保。
◎保额免费自动递增意外伤害保险或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前5次续保时,保险金额按续保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自动增加,且不影响保费计算,免费实现声价提升。
◎60天续保宽限期该系列意外险1年保险期满时,若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进行续保,则自满期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如果在该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仍可获得赔付。
◎一张保单,全家投保被保险人投保该系列意外险后可选择为其配偶或子女投保,实现全家共保。
□ 保单利益:□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医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二、附加非医疗事故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 (一)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至保险期间终止的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正式聘用或临时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医 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虽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患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在约定的非医疗事故过失责任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 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等),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赔偿处理 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按照下列标准赔偿: (一)死亡: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赔偿金额以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三)死亡及伤残以外的人身损害,按公安部门出具的验伤单、报案证明,在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1%内赔偿。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 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中国居民(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伤残、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住院安心团体医疗保险(A 款)条款
平安住院安心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平保寿发[2010]34号,2010年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癌症住院医疗津贴和住院手术医疗津贴三部分,保障程度分为三档(见附表1),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档投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一般住院医疗津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起每日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津贴,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为合理住院日数减3日。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日数超过15日的,须事先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人方对超过15日的住院日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否则,保险人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津贴给付以15日为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的日数达到180日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癌症住院医疗津贴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90日后因初次患癌症,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每日癌症住院津贴给付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癌症住院医疗津贴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
(三)住院手术医疗津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且施行手术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所施行手术项目按附表2标准给付手术医疗津贴,手术医疗津贴给付金额以5000元为限。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2011-09-26 15:53:23 向日葵保险网[导读]:产品特色:费用有补偿,疾病有保障;多份更优惠,省心更省钱;保证续保期,保障不间断;犹豫期设计,贴心关怀您;人性化设计,满足您需求。
爱家人健康是福产品特色费用有补偿,疾病有保障;多份更优惠,省心更省钱;保证续保期,保障不间断;犹豫期设计,贴心关怀您;人性化设计,满足您需求。
产品简介投保年龄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0周岁,可续保至64周岁。
保险对象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见释义1)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您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
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1)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最高续保年龄;(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
在您每个保证续保期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如果我们审核同意,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审核后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每份的保险金限额见附表。
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份数一经确定,在该保单年度内将不能变更。
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增加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您在投保可选部分时必须同时投保该部分的两项责任,不能只选择其中一项。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等待期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2)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1922018052817942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第十一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一百八十天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十)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529-1无忧医疗A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 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 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6) ;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8) ,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 7.9)的机动车(见 7.10) ;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 等类型) ;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 7.11) 、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 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导致的伤 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使用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见 7.12)不在此限; (11)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7.13) 、跳伞、攀岩(见 7.14) 、蹦极、驾驶滑翔机 或滑翔伞、探险(见 7.15) 、摔跤、武术比赛(见 7.16) 、特技表演(见 7.17)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2、2.3、3.1、6.1 本附加险合同对主险合同的宽限期进行了重新约定………………………………………4.2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7.19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1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险合同应当进行险种转换,请您注意………………………………6.4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1.5 费用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2.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5
平安人寿附加险介绍文档
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种附加险介绍目录01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04 【附加意外08,518】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05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07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交费率表07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08 【意外医疗A,527】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年交费率表08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09 【意外医疗B,528】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年交费率表10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11 【附加残疾,180】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12 【意外住院,520】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年交费率表12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A,2004)13 【豁免(A),754】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2004)14 【豁免(B),755】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07)15 【豁免重疾07,916】附:重大疾病释义16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22【住院费用A,507】附: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表24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年交费率表24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25 【健享人生A,521】附: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表27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年交费率表27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28 【健享人生B,522】附: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表30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年交费率表30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31 【高中教育,769】附: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费率表32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33 【大学教育,770】附: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费率表3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险种简称:附加意外08险种代码:518一.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至64周岁二.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分别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同一项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4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椎间盘突出症;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地址变更;
(10)争议处理。
5. 释义
5.1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定点医院。我们保留变更定点医院的权利。定点医院发生变更时,我们会书面通知您。
5.2净保费
“净保费”的计算公式为“保险费×( 1-30%)”。
其他释义参照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4)条款或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4)条款。
1.2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对象
凡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附加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本附加险。
2.我们提供的保障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4)年交费率表(单位:人民币元)
职业类别 基本保险金额
首个 1000元 以后每 1000元
本
人 一类 24 6
二类 30 8
三类 36 9
四类 54 14
五类 84 21
六类 108 27
配偶 30 8
子女 54 14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527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 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 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5) ;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7) ,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见 7.8)的机动车(见 7.9) ;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 类型) ;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 7.10) 、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 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7.11)不在此限; (11)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7.12) 、跳伞、攀岩(见 7.13) 、蹦极、驾驶滑翔机或
2.3
责任免除
滑翔伞、探险(见 7.14) 、摔跤、武术比赛(见 7.15) 、特技表演(见 7.16) 、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3.2 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 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 应在 3 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 在申请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平安医无忧医疗保险(A)条款
附件1-1: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A.)合同.............,对.“平安医无忧医疗保险(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5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2、2.3、3.2、7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费用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2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在某些情况下本主险合同可以进行险种转换,请您注意…………………………………6.5请留意条款所称指定医院的特定含义…………………………………………7.9、7.4、7.5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本主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主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1.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平安医无忧医疗保险(A)条款(平保健发[2010]101号,2010年1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团险--盈动力套餐价格速算表
产品
职业 一至三类 四类 五类
保费 190 250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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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盈B
盈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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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一至三类
保费 220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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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智盈A
意外医疗2万(100元以上 85%赔付) 意外住院津贴30元/天 疾病身故5万 航空意外20万,火车轮船 10万,营运汽车4万 保障内容 意外伤害10万(法定节日 保额翻倍) 意外医疗2万(100元以上 85%赔付) 意外住院津贴30元/天 疾病身故5万 航空意外20万,火车轮船 10万,营运汽车4万 意外伤害6万(工伤保额翻 倍,含疾病全残) 意外医疗1.2万(100元以 上90%赔付) 意外住院津贴20元/天
产品
保障内容 意外伤害6万(法定节日保 额翻倍)
职业 一至三类
保费 150
产品
保障内容 意外伤害6万,交通意 外6万
智盈C
意外医疗1万(100元以上 85%赔付) 意外住院津贴20元/天 航空意外20万,火车轮船 10万,营运汽车4万 保障内容 意外伤害10万(法定节日 保额翻倍) 意外医疗1万(100元以上 85%赔付) 意外住院津贴30元/天 航空意外20万,火车轮船 10万,营运汽车4万 保障内容 意外伤害10万(法定节日 保额翻倍)
四类 五类
390 870
盈动力
职业 一至三类 四类 五类
保费 220 390 870
产品
盈动力
意外医疗2万(100元以 上90%赔付) 意外住院津贴30元/天 附加定寿5万 航空意外20万,火车轮 船10万,营运汽车4万 保障内容 意外伤害6万,交通意 外6万 意外医疗2万(100元以 上90%赔付) 意外住院津贴30元/天 附加定寿5万 航空意外20万,火车轮 船10万,营运汽车4万 意外伤害6万,交通意 外6万 意外医疗1万(100元以 上90%赔付) 意外住院津贴20元/天
平安-2004-意外伤害、医疗、意外津贴条款介绍
140/141条款的利润测算说明
利润
=
死差
+
费差
‖
实收保费*75%*(1-净保费赔付率)
‖
实收保费*考核费用率-费用支出
费用支出 营业费用支出
险种 140 141 228 考核费用率 23% 20% 20%
= =
10% 8% 8%
(分摊后)固定费用支出
+ 费用,日常经营费用,职 场维护费用,其他)
140/141/228条款内容剖析
险种 名称 保险责任 责任说明 费率 累计净 水平 赔付率 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 140的 70% 保险金 就其保险金额给付,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
140
141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 31.90%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比例*保险金 意外残疾 140的 备注信息 30% 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如果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 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备注信息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给付:A.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 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原为: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实 意外伤害 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B.被保 140的3 倍 93.05% 医疗保险金 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 任(原为: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 分,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C.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 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新增加内容); 2)责任免除: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原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为责任免除范围)
平安保险高额医疗保险医疗费用A款
条款规定住院医疗费用限额为5万----50万,每5万一档。现定为 5000----500000万之间任意金额。
条款规定报销比例为90%。不少地区出现了低于90%的业务需 求,此时可通过签补充协议的方式解决。
注意对保险金额的理解分三种: 1、被保险人实际花销的住院医疗费用 2、被保人实际花销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范围的 住院医疗费用 3、被保人实际花销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 付范围和项目的住院医疗费用。 说明:列入A款的是第三种。 另外要注意与社保谈的保额实际上是最高住院费用限额。
在第三阶段我们要注意竞争策略的选择,注意理解市 场份额和保费总量的关系;注意联合竞争对手共争取垄断 利润和保费总量的关系。
第四阶段 竞标和签单阶段 目的:通过竞标成功,签定协议、收进保费,完成销售 核心任务。
工作要点:
本阶段若采用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业务承办机构时,政府组 成的招标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财 政部门、体改办部门人员等组成)会到各保险公司现场观看一 下,此时一定要作好接待工作,参观时要重点展示我司的HBS 电脑系统。在三级机构要争取当地三级机构地区经理参与接待, 而不必分个团。 在竞标时,如果要求各方展示,此时要注意两点; 1、发言简练、重点要突出。 2、切忌攻击竞争对手。 竞标成功后,政府部门一般会主动要求我们一起起草详细 的运作方案和合同协议。此时有关问题可积极与总公司联系, 最后协议要报总公司健保部确认。 签单时,为扩大影响,可组织一个签字仪式,邀请高级别 领导参加,并在新闻媒体上作好宣传,并为其他保险业务打好 良好基础。
E 其他方面 比如一些特别优惠政策或其他类如当地平安机构对当地社 会公益事业的贡献等等。
第三阶段为项目最长也是最关键的部分。如果我们成 功地争取到对方核心决策意见倾向于或决定与平安合作, 就为第四阶段打下了成功的基础。在第三阶段项目公关小 组可视情况和必要充分利用公司内外一切人、财、技术、 等级等资源。必要时可邀请对方核心关键决策人物访问平 安总部,注意分公司一定要派专人陪同。 注意: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2)条款
单证代码:1262中國平安人寿保險股份有限公司PING AN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LTD.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2)条款(平保发[2002]133号,2002年6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2)或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2)。
第二条保险对象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本附加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对于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受益人指定或变更“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说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本公司与投保人在签订本附加合同时约定的定点医院或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平安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平安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产品提供手术津贴保障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王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平安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简称手术津贴)。
保险期间内王先生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用6000元。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手术津贴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领取条件手术津贴王先生10000元王先生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用6000元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险种简称:手术津贴 险种代码:1570平安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1.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需住院1进行手术2治疗的,不论手术时间是否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我们在保险期间内不对该次手术治疗承担给付手术津贴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手术治疗的等待期。
以下三种情形,无等待期:(1)因意外伤害3发生上述情形的;(2)您在保证续保期间内续保本产品的;(3)您在不迟于上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60日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手术津贴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经定点医院4诊断必须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且在住院期间实际实施了手术,若被保险人因该手术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大于5000元,我们一次性给付10000元手术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