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生育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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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生育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XXX有限公司女员工孕、产、哺乳、计划生育假期规定、待遇、请假程序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公司正式员工。

第二章员工生育休假期限

第四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应在怀孕60天内,及时告知部门负责人,将医师诊断证明交行政中心审核备案,作为享受产假的依据。如员工未及时提交诊断证明,将不享受本办法第五、六条所规定福利。

第五条孕期女员工如需在工作时间进行例行产前检查,需提前1日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行政中心批准后,给予产前检查假。产前检查假时间不超过4小时,计为正常工作时间,不扣减个人工资。如非例行产检则按照

病假计算。

第六条例行产前检查时间为: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

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例行产检须提交孕检手册或诊断证明复印件报行政中心作为考勤

的依据)

第七条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第八条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奖励假3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婴儿不满一周岁,每天安排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九条已婚育的正式男员工配偶生育的,予以15日护理假(含休息日)。护理假包含孩子出生当日在内。经公司批准的男员工护理假,不扣减个人工资。

第十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怀孕女员工,怀孕期间经区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诊断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给予30天保胎假,保胎假不得超过60天。保胎假期工资按照病假发放。

第十一条保胎假请假手续提交不齐备的,一律按事假记处;所出具的诊断证明与本人孕检手册、B超、血液生化报告内容不相符,弄虚作假,一律按事假记处,属严重违纪行为,视情节进行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产假休完未按规定时间返岗,未经部门、总经理、行政中心批准,又不能提供(区级)医疗机构出具有效书面休假证明手续的员工,按擅自离岗处理,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章员工生育请(休)假程序

第十三条女员工请休产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向行政中心提交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孕检手册、医疗费收据、建休证明(加盖医院公章),由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行政中心审批后,方能离岗。

第十四条女员工请休流产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向行政中心提交结婚证、准生证、医院诊断证明、建休证明、医疗发票,由公司行政中心审核其能享受的计划生育规定的相应休假天数,经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

行政中心审批后,方能离岗。

第十五条女员工请休保胎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本人向行政中心提交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B超或血液生化报告、孕检手册、医疗费发票、挂号费发票、建休证明(加盖医院公章),由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

同意,行政中心审批后,方能离岗,保胎假最长不超过60天。

第十六条男员工请休护理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凭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准生证、子女出生证,由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行政中心审批后,方能离岗。

第四章员工生育休假待遇规定

第十七条根据《深圳市生育保险规定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及以上的员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的基本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九条员工在本市分娩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设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市内二级医院为200元,市内三级医院为300元。

第二十条以下医疗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1、员工在市外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2、属于婴儿的医疗费用;

3、员工发生的住院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

4、员工发生的国家、广东省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5、员工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6、员工未能提供计生证明的;

7、按照国家或广东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二十一条员工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其中剖腹产、多胞胎

生育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

2、妊娠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一个月生育津贴;

3、妊娠4个月以下实施流产手术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

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200元;

5、实行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术(复通术),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

二十二条员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1、女员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奖励假30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

计算假期。

二十三条生育津贴按照公司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若天数计发。

二十四条女员工申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单位办理: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附件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计

划生育手术、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提供);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符合

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分娩的提供);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

2、个人办理: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附件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员工

提供);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产前检查及分娩的提供)。

二十五条申报期限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员工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1年内,由公司或本人到社保机构

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报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申报时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员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在员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

个月并向员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二十六条产假工资:

1、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社保生育津贴支付,公司不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2、符合国家规定的流产假及流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社保生育津贴支付。公司不再支付流产假期间的工

资。

3、未办理生育保险或办理了生育保险但因缴费期限未达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规定的,其产假期间待遇按

本人基本工资(不含岗位津贴及工龄津贴)计发。

4、公司有先行代垫员工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情况的,在社保报销的员工生育津贴金额到账后,须先从员工

生育津贴中扣除公司先行代垫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金额及产假期间社保个人代扣部分金额后,方能拨

付剩余生育津贴到员工个人账户。

二十七条女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不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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