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商品检验及索赔仲裁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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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一、商品检验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重要性在国际贸易中,商品检验是交易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双方进行商品检验能够确保质量和数量的一致性,并防止交易中的纠纷和损失。

商品检验的目的是确认商品的符合标准和合同要求,从而确保双方的权益。

二、商品检验的程序和事项1. 商品检验的程序商品检验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委托检验:买卖双方约定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商品检验。

双方应协商选择公正、权威的检验机构,并明确检验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检验报告的编制:检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商品的质量、数量、规格等信息,并根据检验结果做出明确的结论。

检验报告的提交:买方和卖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检验报告。

双方应认真核实报告内容,如有异议可及时沟通和协商解决。

2. 商品检验的事项商品检验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商品检验应基于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检验时应准确记录和测量相关数据,避免主观判断和误差。

检验应覆盖到所有的商品,包括质量、数量、规格、包装等方面。

双方应明确约定检验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检验结果应及时通知双方,并明确结论和相关责任。

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通过仲裁解决。

三、商品索赔的原因和程序1. 商品索赔的原因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索赔是指买方因商品质量、数量等方面的问题而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和赔偿的行为。

商品索赔的原因包括: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和标准要求;商品数量与合同要求不符;商品包装破损或不符合要求;商品交货延迟或未交货;其他侵犯买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2. 商品索赔的程序商品索赔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通知索赔:买方应在发现问题后及时书面通知卖方,并附上必要的证据和资料。

通知内容应包括索赔的原因、金额以及相关要求。

卖方回复: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及时回复并进行调查。

如果卖方认可索赔事宜,应协商解决,并达成赔偿协议。

不达成协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考虑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1】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7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5%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5%。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5%,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2】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

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1)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2)进行合理的报价;(3)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3】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500箱,5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5月1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6月1日才装运。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在国际贸易的广袤领域中,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以及仲裁等环节,犹如构建起贸易大厦的坚实支柱,每一项都承载着重要的功能和意义。

它们不仅关系到贸易双方的权益保障,也直接影响着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当货物跨越国界,从卖方手中流转到买方手中时,检验成为了确认商品质量、数量、规格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关键手段。

通过专业的检验机构或者双方约定的检验方式,对商品进行细致的检测和评估,能够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

在进行商品检验时,需要明确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等重要要素。

检验时间的选择至关重要,过早或过晚都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比如,如果在货物尚未完全生产完成时就进行检验,可能无法全面反映商品的真实情况;而如果检验时间拖延过久,一旦货物出现问题,可能会给责任的判定带来困难。

检验地点的确定也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常见的有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检验以及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等方式。

不同的检验地点选择,会对买卖双方的责任和风险产生不同的影响。

检验标准则是检验工作的重要依据。

国际上有各种各样的标准,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在合同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采用何种标准进行检验,以避免因为标准不一致而导致的争议。

检验方法的选择同样需要谨慎,科学合理的检验方法能够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当商品检验结果表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与合同约定不符时,索赔就成为了买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索赔的依据通常是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提出索赔时,买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如检验报告、相关的单据等,以证明货物存在问题以及由此给自身造成的损失。

索赔的金额和方式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索赔金额应当合理,既包括直接损失,如货物的价值损失、修复费用等,也可能包括间接损失,如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的生产延误、市场机会丧失等。

国际贸易中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国际贸易中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 (一)有关检验权的规定 • 除双方另有规定者外,对货物进行检验是
买方的一项基本权利,也就是买方的检验 权。
• 最好,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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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 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 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 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 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 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 要求。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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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温度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Temperature),即证明出口冷冻商品温度 符合要求的书面文件。
10、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即证明进口货物发 生残损情况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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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 不一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表明:卖 方对交货后货物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 实际上排除了买方的复验权。除非买方能 证明,他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 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的固有瑕疵所造 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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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 交易。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 后的60天。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 任何异议。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 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 价格的40%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 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 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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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验证书 (一)检验证书的种类 进出口贸易中常见的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1、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仲裁地点为北京,后来发生交货品质纠纷,外商不愿到北京仲裁,于是在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法院向我外贸公司寄来传票。

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答:(1)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将争议案件退交北京仲裁庭截断。

(2)本案例涉及仲裁协议问题所谓仲裁:是指交易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一个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第三者的裁决对双均有约束力,仲裁协议有形式有:仲裁条款和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的作用有:A发生争议,只以仲裁;B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C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结合本案例,我方与外商的出口合同中明确有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仲裁外商不但不愿遵守,且在当地法院起诉,根据仲裁的作用外商的做法违背了仲裁协议,是无理论依据的,故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坚持将该案件由北京仲裁庭裁断。

2、有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在9月15日以前装船,但在同年8月20日,卖方所在地发生地震,由于卖方存货的仓库距震中较远,因此货物未受到严重损失,仅因交通受到破坏而使货物不能按时运出。

但事后,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买方不同意。

试分析:卖方的主张对否?答:(1)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的主张是不对的。

(2)本案例涉及不可抗力问题,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并不是十分严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另一种是解除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严重,完全排除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商品检验、仲裁、索赔和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商品检验、仲裁、索赔和不可抗力

第七章:商品检验、仲裁、索赔和不可抗力【教学重点、难点】掌握商品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不可抗力条款的性质、范围与应用。

【教学方法】精讲、讨论与案例教学法【教学用具】多媒体【教学过程】买卖双方交易的商品一般都要进行检验,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情况,受害方都有权提出索赔。

合同鉴定后,若发生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可按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买卖双方对履约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难以和解,可采取仲裁方式解决。

因此,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要在合同中订立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第一节:商品检验一、商品检验的作用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

它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商品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

对此,有关国家法律或政府法令已有所肯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凡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

2、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规定:当货物交付买方时,除另有协议外,买方有权要求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以便确定它们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还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现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的商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

(三)船舱和集装箱检验(四)海运出口危险品的包装检验。

(五)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三、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时间、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依据与检验方法、商品复验等。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1、我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以即期信用证付款的FOB合同,进口食品1000箱。

接到对方的装运通知后,该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

对方公司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及其他有关单据向银行收妥货款。

但货到目的港后,经复验发现以下情况:(1)、200箱货物内含有大肠杆菌,超过我国标准。

(2)、实收货物998箱,短少2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工短少60公斤。

请分析上述情况,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2、我某公司与澳大利亚商人签订小麦进口合同200万吨,交货期为某年5月份,但澳大利亚在交货期年度遇到干旱,不少小麦产区欠20%,而且当年由于苏联严重缺粮,从美国购买大量小麦,导致世界小麦价格上涨,澳商提出推迟到下年度履行合同,中方是否可以同意?3、我某公司匈牙利出口水果一批,支付办法货到验收后付款。

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即拒付款,也拒绝提货。

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

问中方应如何办?4、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货物要转销美国。

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

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

问,我国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为什么?5、在希普顿.安德逊公司诉威尔兄弟公司一案中,交易双方在履行买卖小麦的合同时,卖方交货重量比合同许可的限度4 950吨多出55磅,当时按合同价算,价款总值为4万英镑以上,而55磅小麦仅值4先令,卖方并未对这4先令提出要求。

尽管如此,买方仍以超重为由拒收整批货物,于是卖方便将该批货物赔本出售,然后以买方无理拒收货物为由,向买方提出损失赔偿要求,并诉诸法院。

法官根据本案情况,判决买方无权拒收货物,卖方终于胜诉。

6、1999年8月12日,买卖双方按信用证付款条件签订了两份买卖金属硅的合同。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某贸易商以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还是?【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月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月份。

但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进行合理的报价;()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箱,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月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月日才装运。

当该公司凭月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

第八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第八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我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 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2001年12 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因雷击发 生火灾,致使一半以上的出口家具被烧毁。我企 业遂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 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经多方努力, 于2002年1月初交货,而美方以我方延期交货为 由提出索赔。
2、索赔期限(Period of Claim) (1)约定索赔期限 (2)法定索赔期限 3、索赔的处理办法
• 一般只做笼统规定
(二)罚金或违约金条款(Penalty Clause or Liquidated Damage Clause) • 该条款的适用场合: • 违约金的性质 : •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
4、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 一、各国法律对违约的不同规定
二、索赔对象
(一)向买、卖方索赔 (二)向承运人索赔 (三)向保险人索赔 • 国际贸易业务中常见索赔事故及可能的责任分析:
案例分析1:
中国某公司与欧洲某进口商签定一份皮具合同, 以CIF鹿特丹成交,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用信 用证支付。货到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 货物潮湿、发霉、变色,损失价值10万美元。据 分析,货物损失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生产厂家在生 产的最后一道工序中,未将皮具湿度降到合理程 度。 问:1、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价款?
四、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1、检验证书的种类 2、检验证书的作用
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一般 早于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
• 五、检验标准
• 六、检验条款的实例
检验条款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 复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和检验证书、检验 标准等。

国际贸易不可抗力之检验索赔与仲裁

国际贸易不可抗力之检验索赔与仲裁

国际贸易不可抗力之检验索赔与仲裁在国际贸易的广袤海洋中,不可抗力、检验索赔与仲裁犹如隐藏在波涛下的暗礁,若处理不当,便可能使贸易之舟触礁沉没。

这些环节不仅涉及复杂的法律规定和商业规则,更直接影响着贸易双方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

不可抗力,这个在国际贸易中时常被提及的概念,宛如一位神秘的访客。

它指的是那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它可能会打乱贸易的正常节奏,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

例如,一场突如其来的地震摧毁了工厂,使得货物无法按时生产和交付。

在这种情况下,受影响的一方往往会依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来寻求免责或部分免责。

然而,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

它需要综合考虑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影响的范围以及双方在合同签订时的预见能力等多个因素。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也存在差异,这就要求贸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对不可抗力的定义、范围和后果进行明确而细致的约定,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争议。

检验,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道重要关卡。

它就像是一把衡量货物质量和数量的尺子,确保交易的公平与公正。

在国际贸易中,检验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检验机构的选择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检验可以在货物装船前、卸货后或者在目的地进行。

如果检验结果显示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那么就可能引发索赔。

例如,购买的一批服装在到达目的地后经检验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如面料瑕疵、裁剪不当等,买方就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索赔,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

当一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便会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的依据通常是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索赔的范围可以包括货物的损失、运费的增加、利润的损失等。

然而,索赔并非一帆风顺,它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损失的存在和责任的归属。

比如,要提供检验报告、发票、运输单据等相关文件。

同时,索赔的方式和期限也需要遵循合同的约定。

国际贸易题商检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国际贸易题商检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国际贸易题商检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国际贸易中的商检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在国际贸易中,商检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是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商检索赔是指在货物交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外部力量,而仲裁是通过独立的仲裁机构解决贸易纠纷的方式。

本文将探讨这些主题并分析它们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一、商检索赔商检索赔是指在货物交付过程中,由于产品质量、数量、包装等方面的问题而引起的索赔行为。

商检索赔通常是由买卖双方就质量问题进行协商解决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商检索赔的处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客户提出索赔申请:买方在发现问题后应尽快向卖方提交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如货物照片、检验报告等。

2. 卖方核实索赔事实:卖方接到索赔申请后,需要核实货物质量问题是否属实,并有必要的话可以要求买方提供更多的证据。

3. 协商解决: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退货、换货或商定补偿等。

4. 仲裁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就索赔达成一致,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二、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外部力量。

这些力量通常是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原因引起的,超出了合同当事人的控制范围。

不可抗力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能导致交付延迟、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等问题。

根据国际贸易实践和相关法律,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可以暂时或永久地解除合同的履行责任,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当一方主张不可抗力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所面临的不可抗力事件是真实存在且无法克服的。

此外,合同当事人也应该尽力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防范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

三、仲裁仲裁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方式,它通过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公正、高效的裁决。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仲裁具有时间短、成本低、保密性高等优点。

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与检疫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与检疫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与检疫索赔不可抗力仲裁在国际贸易的广袤领域中,商品的检验与检疫、索赔、不可抗力以及仲裁等环节犹如支撑大厦的重要基石,每一个环节都对贸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权益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品的检验与检疫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它是对交易商品的质量、数量、规格、包装等方面进行的检查和验证,以确保其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

这一过程通常由专业的检验检疫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来执行。

通过科学、严谨的检验与检疫,可以有效地防止不合格商品的进出口,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生态环境。

在国际贸易中,索赔是当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时所采取的一种救济措施。

索赔的原因可能包括商品质量不合格、数量短缺、交货延迟等。

当发生索赔情况时,受损方需要及时收集证据,如检验报告、提单、发票等,以支持其索赔主张。

同时,索赔的方式和金额也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不可抗力是国际贸易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它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禁令等。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受影响的一方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然而,要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当事人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仲裁则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一种常见方式。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灵活性、保密性、专业性等优点。

当贸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了仲裁协议,就可以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机构通常由专业的仲裁员组成,他们依据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对争议进行公正、独立的裁决。

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中,这些环节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例如,商品检验与检疫的结果可能成为索赔的依据;不可抗力事件可能引发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进而涉及到索赔和仲裁等问题。

因此,贸易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这些因素,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

《国际贸易实务》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实务》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 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战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因 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主题重要性
01 02
保障合同履行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是双方合作的基础,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因 素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因此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障合同顺利履行至 关重要。
维护合法权益
05
案例分析
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 未能按时交货,导致买方遭受 损失。
索赔过程
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赔 偿因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经 过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 见。
案例结论
此案例中,卖方未能按时交货 ,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买方可依据合 同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并寻 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通过索赔和仲裁等手段,合同一方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对 方违约而遭受损失。
03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解决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因素带来的问题,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增强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和交流。
02
索赔
索赔的定义和类型
索赔定义
在国际贸易中,索赔是指一方因对方违约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 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常见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索赔问题 包括货物损坏、交货时间延误、 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等。
解决索赔的方法和程序
方法
解决索赔的方法主要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程序
解决索赔的一般程序包括提出索赔、进行调查、协商解决、仲裁或诉讼以及执行裁决等步骤。在国际贸易中,双 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索赔问题,以避免纠纷升级。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但需要事先约定仲裁 机构或法院管辖范围。

国际贸易实务-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国际贸易实务-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4.检验依据和检验方法 1)检验依据索赔 所谓争议(Disputes)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对 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 引起的纠纷。 所谓索赔(claim)是指买卖双方中一方违反 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受损害的一方向违约 的一方提出赔偿要求。违约方受理受损害一方提 出的赔偿要求,成为理赔(settlement)。由此 可见,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对 守约方而言是索赔,对违约方而言是理赔。
• 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即异议和 索赔条款、罚金或违约金条款。一般合同大多只订立异议 和索赔条款,买卖大宗商品或机械设备的合同,往往还要 加订罚金条款。 1.异议和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 1)索赔的依据 2)索赔的期限(1)货到目的港货„„天起算 (2)货到目的港卸离海轮后„„天起算 (3)货到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后„„天起算 (4)货物检验后„„天起算 3)索赔的办法 2.罚金或违约金条款(Penalty Clause)
合同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 1.检验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1) 产地(工厂)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 2)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4)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2.检验机构 1)国际上商品检验机构的类型 (1)官方检验机构 (2)半官方检验机构 (3)非官方检验机构
• 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1.仲裁地点 1)多数合同规定在中国仲裁 2)有时规定在被申请人所在国仲裁; 3)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2. 仲裁机构 3. 仲裁程序 4. 仲裁裁决的效力 5. 仲裁费用的负担
• 注意事项 当交易双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除责任时,我 们应按照合同规定严格进行审查,以便确定其所援引的内 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规定的范围。凡不属于该范围又 无“双方同意的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规定时,不能按 不可抗力事故处理。即使有此规定,也应由双方协商,一 方不同意时,不能算作不可抗力事故。援引不可抗力条款 的后果时,如果合同中无该项条款的规定,则应本着实事 求是的精神,弄清情况,确定影响履约的程度,以此来确 定是解除履约责任,还是延期履行合同。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在国际贸易的广袤海洋中,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如同四座灯塔,为交易的顺利进行指引方向,保障着各方的权益和公平。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确保商品质量的重要环节。

当货物跨越国界,从卖方交付到买方手中,检验就成为了判断商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关键步骤。

这不仅涉及到商品的外观、数量,更深入到品质、规格等核心要素。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常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有的选择在出口国检验,这对卖方较为有利,因为他们能在熟悉的环境中掌控检验过程;而在进口国检验,则更多地保障了买方的权益,能及时发现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检验机构的选择至关重要。

权威、公正、专业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律效力,能为双方提供有力的证据。

无论是国际知名的检验公司,还是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其检验结果都将直接影响交易的成败。

检验标准也是不容忽视的一点。

是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或者是双方约定的特殊标准,这都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确。

一旦检验结果显示商品不符合约定,就可能引发索赔。

索赔,是买方或卖方在权益受损时寻求补偿的手段。

当买方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缺陷、数量短缺,或者卖方未能按时交付等情况,买方有权提出索赔。

反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付款、拒绝接收货物等,卖方也可以向买方索赔。

索赔的依据通常是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

在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如检验报告、货运单据、往来函电等,以证明损失的存在和责任的归属。

索赔的金额应合理计算,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然而,索赔并非一帆风顺。

双方可能会对责任的认定、损失的计算等产生分歧,这时候就需要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来解决。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就可能升级为仲裁。

不可抗力,是国际贸易中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政策变动等。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但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与检疫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与检疫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与检疫索赔不可抗力仲裁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与检疫索赔不可抗力仲裁引言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与检疫是贸易活动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由于商品的特殊性质和国家之间的贸易壁垒,商品的检验与检疫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如自然灾害、人为因素等,贸易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遭受损坏或变质。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买卖双方通常会寻求索赔。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与检疫中的不可抗力因素及其处理方式。

背景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与检疫是保证贸易商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国通常都有一套完善的检验与检疫制度,并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商品的检验与检疫工作。

这些机构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检,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然而,即使通过了检验与检疫,商品在运输过程中仍然有可能遭受损坏或变质。

检验与检疫中的不可抗力因素检验与检疫中的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

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风暴等都有可能导致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受损。

例如,海运中遇到暴风雨可能会导致货物受潮或甚至丢失。

此外,人为因素如运输过程中的交通事故、劫持等也可能对商品造成损害。

检验与检疫不可抗力仲裁的意义在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与检疫中,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商品损坏或变质,相应的索赔责任问题需要解决。

此时,不可抗力仲裁的意义就凸显出来。

不可抗力仲裁是通过第三方中立机构介入,根据双方协议或相关国际贸易规则,对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损失进行判决和赔偿。

不可抗力仲裁程序不可抗力仲裁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提交仲裁申请首先,买卖双方需要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仲裁机构。

在申请中,应该详细描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经过、造成的损失以及索赔金额等信息。

受理申请并组成仲裁庭仲裁机构在受理申请后,会根据相关规定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通常由三个仲裁员组成,其中一位由申请方提名,另一位由被申请方提名,第三位由两位被申请方同意的仲裁员共同提名。

证据交换申请方和被申请方在一定时间内需要交换相关证据。

8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8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四,检验时间和地点
(一)在出口国检验 即 离 岸 品 质 和 离 岸 重 量 ( Shipping Quality and Shipping Weight). ) 工厂检验;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 有:工厂检验;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 用于EXW,FAS,DAF合同. 用于 , , 合同. 合同
第八章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2007年5月装运,允许分批和转船
由卖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按发票总值110%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 买方应由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30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至装运 月份后第15天在中国议付有效.
货到港后7天内提出数量异议, 天内提出品质异议 天内提出品质异议. 货到港后 天内提出数量异议,60天内提出品质异议 天内提出数量异议
销售合同 S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
编号NO.: 编号 日期DATE: 日期 地点SIGNED IN: 地点 SC07102 2007-3-13 中国大连开发区辽河西路10号 新加坡国兴大街36号 65-76328701
买方 BUYER:
Smith & Sons Co. , Ltd.
见书255页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指当签定合同是指当签定合同以后以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而是由于发生了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预见和人力所和人力所不能控制不能控制的的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或或意外事故意外事故以至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期履行合以至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同有关当事人即可根据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免除有关当事人即可根据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免除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责任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责任
(二)在进口国检验 即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 即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Landed Quality and Landed Weight). ) 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 有: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在用户所在 地检验. 地检验. 用于DES,DEQ,DDU,DDP. 用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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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商品检验
案例1 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
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

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

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分析:
(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案例2 检验条款的索赔期限不可忽视
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

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

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

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

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

经过半年多时间,花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只开出了4套生产线。

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分析:
该案例的要害问题是合同签订者把引进设备仅仅看作是订合同、交货、收货几个简单环节,完全忽略了检验、索赔这两个重要环节。

特别是索赔有效期问题,合同质量条款订得再好,索赔有效期订得不合理,质量条款就成为一句空话。

大量事实说明,外商在索赔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见,往往表明其质量上存在问题,需要设法掩盖。

如果你只满足于合同中形容质量得漂亮词藻,不注意索赔条款,就很可能发生此类事故。

第八章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
案例1:三洋国际贸易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
1987年9月13日,三洋国际贸易公司(下称三洋公司)与江苏省对外贸易公司(下称江苏外贸公司)在南京市签订一项购销制造乳胶手套合同。

合同规定:三洋公司向江苏外贸公司出售一套乳胶手套制造设备,价款CIF南通53万美元,其中75%即397500美元以信用证支付,25%即132500美元以产品补偿。

此外,合同中还约定了出现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

合同签订后,三洋公司交付了设备,江苏外贸公司支付了75%的货款。

后来,双方就设备投产后的产品质量及补偿产品的价格等问题产生争议。

为此,三洋公司与该设备的实际用户江苏省滨海合成纤维厂协商,于1988年11月26日签订了《备忘录》,对设备投产后的遗留问题作出规定,并将原合同中以产品补偿货款25%的付款方式变更为以现款方式,于1989年3月30日前分两次支付给三洋公司14万美元。

江苏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和用户的代理人在《备忘录》上签属了同意的意见。

付款期限过后,三洋公司在多次催要剩余货款,江苏外贸公司始终拒付的情况下,于1990年1月19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990年11月12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江苏外贸公司于1991年1月15日前分两次支付给三洋公司货款132500美元,逾期加计年利率为12.5%的利息。

1991年2月21日,因江苏外贸公司未按仲裁裁决履行,三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仲裁机关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查与执行】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三洋公司申请执行书后,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予以执行。

该院首先向被执行人江苏外贸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于1991年3月1日派员前去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它是代理江苏省滨海合成纤维厂进口设备,该厂是实际用户,产生的纠纷应由该厂承担责任;被执行人并据此拒绝履行裁决中确认的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鉴于此种情况,执行人员明确指出:依据双方所签合同,与三洋公司签订购销设备合同的买方是江苏外贸公司,仲裁中的被诉方和裁决中的义务承担方也是江苏外贸公司,因此,江苏外贸公司应当承担和履行裁决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如不履行义务,法院将强制执行。

3月2日,江苏外贸公司将货款及逾期利息共计138053.96美元和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693.64元,用支票汇往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年4月3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的货款及利息交付申请执行人三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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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案是因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被执行人)不履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涉外经济仲裁是终局裁决,即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也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自觉执行;逾期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那么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由于本案是在《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期间审结的,申请执行人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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