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济法律责任
《刑法》具体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具体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修(八)》第2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第2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3款(《修(七)》第1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第2款(《修四》第2条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1条《修(六)》第5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妨害清算罪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虚假破产罪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第164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第164条第2款(《修(八)》第29条第2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第16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70条伪造货币罪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3条变造货币罪第174条第1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2款(《修正案》第3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2款(《修(五)》第1条第2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8条第1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4款(《修(七)》第2条第2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2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决定》第1条骗购外汇罪第183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第184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第185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第187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第189条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90条逃汇罪第191条洗钱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条(《修(七)》第3条)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第202条抗税罪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4条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之一(《修(八)》第33条)虚开发票罪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4款非法出售发票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0条之一(《修(八)》第35条)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6条假冒专利罪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2条虚假广告罪第223条串通投标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224条之一(《修(七)》第4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第227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款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9条第1款、第2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第230条逃避商检罪下载说明:文档《《刑法》具体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感谢你的阅读和下载。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
二、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首先要固定市场主体类型,将市 场主体类型法定化的含义包括(1)名称固定化。如 经营者与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2)内涵特定化。应将不同名称所表示的市场 主体的法律特征固定化。 (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任何一种市场主体类型的确立,都反映了国家对这种 市场主体进行干预的特定目的,往往基于某种特定 目的而肯定某种新的市场主体类型。如基于反垄断、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扩大就业等目的,确立了中小 企业;基于发展高新技术目的,确立了高新技术企 业。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一)政府—市场框架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可以说是规范政府 与市场互动之法。 因此,经济法主体体系可设计为 政府—市场框架。 理论基础:经济学领域,基于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 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相联系; 法学领域,私益与公益,私法与公法划分。 现实基础:许多制度设计都是以政府与市场两个层次 展开的。如政府与企业由合一走向分开,一直是经 济立法关注的主题。
(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在政府—市场框架互动过程中,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地 位的社会中间层,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出现,既履 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 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如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和股民 两层框架有局限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已出现政 府与市场之间不足以互补的现象,政府不足以弥补 市场的不足,市场不足以弥补政府的缺陷。 三层框架的理想模式:社会中间层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与市场通过社 会中间层制约政府的力度均衡。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不存在市场主体,市场 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培育市场主体。 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所编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规和政策》(1992-1996)就“市场主 体”单列一编,这表明“市场主体”一词已由学 术术语演变为具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
经济法概论1-6章重难点分析
《经济法概论》复习指导第一章基础理论知识一、重点掌握的问题1.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2.法的本质与特征(一)法的本质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二)法的特征1、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2、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3、它是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的规范(与道德规范、礼仪规范、宗教规范等相比较)综上所述,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家在协调以及管理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以及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概念定义为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经济法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答: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它必须首先有参加者,这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者依据法律、法规,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根据设定的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就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掌握的问题1.法的作用:1、制裁、惩罚被统治阶级破坏和反抗现行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2、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3、维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分配制度;4、调整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保障统治阶级内部的团结和民主;5、执行社会公共事务.2.经济法的作用(一)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二)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三)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四)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
案例: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 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1)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2)10日内连续 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3)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 计10%以上的。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 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 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 无异议。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可以限定生产企业的利润率和流通企业的商 品进销差率。
国家干预主体—国家机关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第一,权力机关—国家经济决策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例:在计划和预算法律关系中《宪法》第62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审查和批准国 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人大常委会在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 调整方案”。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不同主体的地位: 重要主体: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经济法主体 结构中处于主导地位,是经济法的重要主体; 基础地位的主体:各类生产经营企业是国家 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的管理、监管对象,在经 济法主体结构中处于基础地位; 中介主体:各类社会自治组织在国家管理国 民经济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 受保护主体: 消费者、劳动者在经济法主体 体系中是被保护对象。
最新经济合同法全文参考
最新经济合同法全文参考经济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下面是最新经济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加强和完善经济法律制度,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我国领土内签订的、我国法律适用的经济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经济合同自愿订立的权利,并应当及时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第五条当事人可以依法订立任何形式的经济合同。
法律对某些经济合同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按照法定形式订立。
经济合同书面形式可以是书面、电文或者其他形式。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可以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数据交易等方式。
第六条经济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当事人自愿一致的方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强迫当事人订立合同。
第1页/共5页第七条经济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经济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具体的、明确的内容。
第九条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字面意思进行,不能以自己的意图解释。
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的解释有争议,应当根据合同的案件设置、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目的等因素进行解释。
第十条经济合同应当经过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无约定,应当按照通常做法履行;没有通常做法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履行。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违背合同约定。
如遇不可抗力、基本风险等原因,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根据法定程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等履行合同。
配套高等教育出版社《经济法》第三版练习题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一、名词解释1. 经济法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经济诸环节进行干预之法。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4.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5.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直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与终止的客观情况。
6.经济法律责任亦即违反经济法的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判断正误1.错2.错3.错4.错5.对6.对7.对8.错9.错10.错三、单项选择题1. B2. D 3.A4.D5. A6. D7.C8.B9.B10.C四、多项选择题1. A B C2.A C3.B C D 4.A B C D 5. A B C D6. A B C D7.A B D8. A B C D9.A C D10.A B C D五、填空题1.民法2.市场自主国家干预3.市场监督关系宏观调控关系4.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商品经济关系经济关系6.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7.市场中的经济规律法律财政8.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9.占有使用收益排他性绝对性10.非财产所有者六、简答题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皆属于社会上层建筑中法制的组成部分,它们都以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
从法律发展的历史看,民法出现在前,经济法出现在后。
民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基于私有制而产生的商品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基于经济的社会化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前者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相适应,后者以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为出发点。
民法与经济法的具体区别在于:(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协调与管理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试述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范例1)
试述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摘要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法律责任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权利的行使、实现,义务的履行,纠纷的解决,都要归结为法律责任,因此,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法律责任同样也是经济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违反经济法法律规定是一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起步较晚,几乎是与民商法、行政法同时发展的,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而其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传统部门法的巨大阻碍和排拒。
这样使得经济法责任如何存在备受关注。
文章通过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分析,认为其责任承担方式应该是一种综合性的,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以及社会责任在内。
我们必须承认,现在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现象很难用这三种责任进行规之,或者说有一些规制的手段难以划入以上任何一类之中,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等。
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引入一个新的责任形式———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存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法律责任;社会责任ACCOUNTABILITY OF THE FORM OF ECONOMIC LAWABSTRACTEconomic law is the count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verall economic development, with social and public nature of economic activity intervention, management and regulation of the legal norms.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is the basic elements of the law, exercise of the right, implementation, obligations, dispute resolution, should be attributed to legal liability, therefore, like other branches of law, liability is also an integral part of economic law content. Law is a violation of the law must bear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World War II, a large number of economic law phenomenon occurs in the world, China's economic legal system 70 years from the 20th century began, a late start, almost with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Administrative Law at the same time developing, not adapt to the market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its development inevitably be a great obstacle to the traditional sectors, and excluded the law. This makes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existence of economic law concern. By the liability of the analysis of economic law, that its accountability should be a comprehensive manner, including civil, criminal,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to account. We must admit that society, the phenomenon of more and more difficult to regulat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se three, or some means of regulation is difficult to classified into any category above, for exampl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listed companies and so on. So, I think it is necessary to introduce a new form of liability --- social responsibility, legal liability as a fourth.Key words:l aw; liability law; social responsibility目录1我国现行的法律责任体系 (4)1.1 法律责任的概述 (4)1.1.1责任的定义 (4)1.1.2法律责任的概念 (4)1.1.3法律责任的分类 (5)1.2对现有法律责任的分析 (5)2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必然存在 (6)2.1经济法律责任的学界观点…………………………………………………………. .62.2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6)3社会责任的引入作为法律责任的第四种类型 (7)3.1社会责任概念......................................................................... (7)3.2效果分析............................................................................... (8)3.3以南京冠生园为例,分析引入社会责任的可行性 (8)4结论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1我国现行的法律责任体系1.1法律责任概述1.1.1 责任的定义“责任”有着双重的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1]。
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1998.02。
12 【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8。
02.12【分类号】C622014199803【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物价【颁布单位】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文号】闽价(1998)房字第32号文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我省工程咨询业的发展,实现工程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ﻫ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咨询收费单位,必须是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或是取得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或是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ﻫﻫ第三条本规定是工程咨询单位与委托咨询方确定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的依据,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类工程咨询业务.第四条工程咨询收费是经营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属省物委,本规定未包括的收费项目,应按照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章收费规定ﻫ第五条工程咨询收费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体现其智力型服务的特点,能够以其高新综合技术为委托方提供全面的多方位的工程技术咨询,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科学性,减少盲目性,为此,工程咨询应严格按照资格等级规定的范围承接业务。
ﻫﻫ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要确保咨询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并对委托方负责.ﻫﻫ第七条根据不同的工程咨询服务的性质、内容,可采取以下不同的收费方法:1.按耗用工时(日)计费;2.按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或按合同金额百分比计费;ﻫ3.按聘期定金计费;5.上述方法混合计费。
4。
一次总额计费;ﻫﻫ各项工程咨询服务的收费方法,可由工程咨询单位和委托咨询方根据具体情况共同商定。
ﻫ第八条按耗用工时(日)计费,较广泛地适用于各类工程咨询服务.咨询单位根据派出不同技术层次的人员,可按以下人日费用定额收费。
ﻫ1.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咨询人员600元/人·日.ﻫ2。
经济法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经济法内涵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内容认识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但是对于市场秩序规制法和宏观经济调控法是经济法的内容是没有争议的。
市场秩序规制法: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的法律;宏观经济调控法: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审计法、会计法、价格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概述2.除宪法典之外,宪法部门还包括相关法律民法:调整民事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调整行政关系。
包括: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宪法部门行政法部门民商法部门经济法刑法部门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经济法定义1、国家干预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新经济行政论: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干预调控和管理的法律。
3、经济协调关系论: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论: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促进其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概念理解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是个集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市场秩序规制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规制关系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
是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
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过程中,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特征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统一经济权力与经济义务的关系主要产生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三者缺一不可)主体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
思考题
• 私企酿酒厂的张某,用买得的五粮液酒瓶装上在市场 上买得的普通白酒,贴上买得的五粮液酒商标,以每瓶60 元卖给李某,共获款34000余元。李某怀疑是假五粮液,但 因价便宜能赚钱,(正品市价一般为120元一瓶)李购得后 号称五粮液酒,以每瓶80元出售给宾馆、饭店、居民等, 共获款25000元。案发后从张某的厂房中还查获了假五粮液 酒共1000瓶;从李某的商店中查获未销出的从张某处购得 的假五粮液酒1000瓶,其标价是90元一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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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构成要件 该节罪共九个罪名,共同特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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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侵犯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同时侵犯消费者的人身 权利和财产权利,也会损害其他合法生产、销售者的利益。九个罪主 要区别在犯罪对象不同。
2、客观要件:行为人有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的生 产、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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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的种类
走私罪
1、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币罪 4、走私文物罪 5、走私贵重金属罪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7、走私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制品罪 8、走私淫秽物品罪 9、走私废物罪 1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三、处理走私罪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每个罪的构成特征(4、5两罪只禁止“出境”,第9个罪只禁止“进 境”,其他罪均禁止“进出境” 第10个罪要求偷逃关税5万元以上)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一节、概述
• 一、概念: 本章共105个罪名。现修正案八新增:对外国公职人员、 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普通发票罪、持有假发票罪、修改 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 要件,扩大犯罪圈、降低定罪条件,对十余个罪废除了死刑、增加 罚金刑。
《福建省建设工程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8】房字32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我省工程咨询业的发展,实现工程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咨询收费单位,必须是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或是取得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或是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是工程咨询单位与委托咨询方确定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的依据,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类工程咨询业务。
第四条工程咨询收费是经营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属省物委,本规定未包括的收费项目,应按照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章收费规定第五条工程咨询收费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体现其智力型服务的特点,能够以其高新综合技术为委托方提供全面的多方位的工程技术咨询,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科学性,减少盲目性,为此,工程咨询应严格按照资格等级规定的范围承接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要确保咨询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并对委托方负责。
第七条根据不同的工程咨询服务的性质、内容,可采取以下不同的收费方法:1.按耗用工时(日)计费;2.按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或按合同金额百分比计费;3.按聘期定金计费;4.一次总额计费;5.上述方法混合计费。
各项工程咨询服务的收费方法,可由工程咨询单位和委托咨询方根据具体情况共同商定。
第八条按耗用工时(日)计费,较广泛地适用于各类工程咨询服务。
咨询单位根据派出不同技术层次的人员,可按以下人日费用定额收费。
1.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咨询人员600元/人•日。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咨询人员400元/人•日。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咨询人员300元/人•日。
4.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咨询人员200元/人•日。
第九条按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或合同金额等百分比计费的各项工程咨询服务收费,详见附表。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大全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八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全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极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第八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国家根据需要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的,有关企业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二、数量和质量;三、价款或者酬金;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
第三章 经济法的宗旨和原则 课件.ppt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政府适度干预原 则;加强经济责任 制,提高经济效益 原则;平衡协调原 则;维护公平竞争 原则
ko
• 按客观经济规律办 事的原则;坚持和 发展社会主义公有 制,保护非公有制 经济共同发展的原 则;国家宏观调控 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原则;实行责权利 相结合和国家、集
•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经 济民主原则;经济 公平原则;经济效 益原则;可持续发 展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 平竞争原则和责权利相 统一原则
• 经济民主原,效率优 先、兼顾公平原则,可 持续发展原则和经济公
正原则
• 实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原则,宏观调控与市场 机制相结合原则,权、 责、利统一原则和维
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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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的学说概括
“五原则说” “六原则说” “七原则说” “八原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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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宗旨的具体内容
(一)市场机制及其失灵:确立经济法宗旨的客观基 础 (二)国家调制与公权力的体系革新:实现经济法宗 旨的工具依赖 (三)公正及其观念变迁:经济法宗旨的价值基础 (四)从个人利益向社会利益:经济法宗旨的最终定位 (五)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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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二原则说” “三原则说” “四原则说”
• 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 原则和兼顾各方经济利 益原则
• 社会本位原则与效率优 先、兼顾公平原则
• 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 和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 化原则
• 市场竞争原则和宏观调 控原则
•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 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 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 定的原则
因此,经济法的宗旨起着维系和保障经济法制的统一、协 调与稳定的作用。
经济法考试重点要点笔记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的概述经济法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国家协调说——杨紫烜主张。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王保树主张。
3、纵横统一说——肖江平主张。
4、国家调节说——漆多俊主张。
5、国家调制说——张守文主张。
6、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教授主张。
上述观点,尽管在表达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
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
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五、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1、定义经济法的方法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把某种法的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1、经济法定义的表述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
李讲:适当干预论。
其含义有四点: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
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
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
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
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第四,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这一定义,影响较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是市场经济确立后,西南一派的代表观点。
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
没有怀疑论者,就没有学问家。
大体说来,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以下不足:一是其仍然有较大的模糊性,如用“需要”、“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等语词,在定义中并不确切,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有“大体的”含义;二是过份强调国家的随意性,一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经济法的存在、具体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都取决于国家的需要,这为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国家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市场(乡长、村长也可随意“干预经济”)。
经济法概论第三章公司法[精]
(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特殊规定
1.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只设董事会与监 事会。
(三)公司申请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 公开发行;
2 .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3000 万 元 ;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 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 的比例10%以上;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的职权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法定职权;另一 部分是章定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 点:(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 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 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案例分析3-1
甲乙丙三人共同募集设立某股份有限责任 公司,三人协商公司注册资为1000万元,其 中甲说,2014年实施的公司法最大特点,就 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于是其主张1000万元 完全向社会募集。乙说,三个人将公司章 程制定并三人签字盖章后,公司章程即发 生法律效力。丙说,由丙负责向社会公开 募集股份,这就需要他到银行以自己的名 义开设的账户。
于股东会的职权。
(三)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