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列展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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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物馆协会关于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博物馆协会关于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博物馆协会关于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博物馆协会在推动行业自律作用,指导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行为,确保设计和施工任务质量,为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正式出台本领域专门标准奠定良好基础,在国家文物局的支持和指导下,中国博物馆协会邀请行业专家调研、起草了《中国博物馆协会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该办法经2013年10月协会五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反复讨论修改,并获得一致通过,现已正式发布。

办法自2014年1月试行。

中国博物馆协会关于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博协第五届八次常务理事会2013年10月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的管理,提高陈列展览的质量和水平,维护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和博物馆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是指以博物馆藏品为物质基础,以博物馆学理论为指导,以陈列展览主题要求和内容大纲为依据,综合运用各种展示手段,对构成陈列展览的各种元素进行设计、制作、布展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可以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以及陈列展览设计施工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级。

第四条中国博物馆协会是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证机构,负责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的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施工资质分为一、二、三三个等级。

第六条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一、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承担各类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能力,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业务不少于8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展厅面积均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1000万元以上(含)大型陈列展览项目设计,艺术效果良好,设计质量合格;(三)有相应的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人员,有不少于8年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经历的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总设计师;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高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5人;(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馆内展陈布展要求

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馆内展陈布展要求

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馆内展陈布展要求引言博物馆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机构,承载着保护、研究和展示人类文明的重要使命。

对于博物馆来说,展陈是一种重要的表达方式,通过布展展示馆藏文物和展品,向观众传递相关的知识和文化价值。

因此,科学合理的展陈布展要求对于博物馆的发展与运营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博物馆馆内展陈布展的要求进行详细讨论,包括藏品保护要求、展陈主题设计、展品陈列方式、展览空间布局等方面的内容。

藏品保护要求1.环境控制:博物馆展陈场所应具备恒温、恒湿、低照度等环境条件,以保证文物不受湿度、温度和光线的影响。

2.防灰尘和污染:展品要求定期进行清洁,并采取有效的防尘、防污染措施。

展陈空间要做好通风排湿和防尘措施,避免灰尘进入展览区域。

3.恰当的陈列材料:选择无腐蚀、无污染、对文物不产生化学反应的陈列材料,以避免对展品的损害。

4.安全保护设施:配备安全监控系统、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等设施,确保展品的安全。

展陈主题设计1.确定展览主题:根据馆内的藏品和历史背景,确定展览的主题和内容,确保展览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2.合理安排展览顺序:根据观众的浏览习惯和展览内容的关联性,合理安排展品的陈列顺序,使观众能够顺利地理解展览内容。

3.采用多样化的展陈手法:展览可以采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以丰富观众的感官体验,提高展览的吸引力。

4.注重展品与场景的协调:结合展览主题,选择合适的展陈道具、照明和背景装饰,与展品形成和谐的整体效果。

5.考虑观众需求:考虑观众的接受能力和审美需求,设计展览内容和展览方式,使观众容易理解和接受。

展品陈列方式1.分类陈列:根据文物的种类、时代或地域等因素,合理进行分类陈列,方便观众了解和比较。

2.时空背景展示:根据文物的历史属性和时空背景,创建恰当的展陈环境和场景,帮助观众更好地理解文物的历史价值。

3.重点突出展示:对于馆内重点藏品,可以通过突出展示的方式引起观众的关注,如单独设立展区或采用特殊的展陈手法。

中国博物馆协会关于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博物馆协会关于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博物馆协会关于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博物馆协会在推动行业自律作用,指导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行为,确保设计和施工任务质量,为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正式出台本领域专门标准奠定良好基础,在国家文物局的支持和指导下,中国博物馆协会邀请行业专家调研、起草了《中国博物馆协会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该办法经2013年10月协会五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反复讨论修改,并获得一致通过,现已正式发布。

办法自2014年1月试行。

中国博物馆协会关于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博协第五届八次常务理事会2013年10月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的管理,提高陈列展览的质量和水平,维护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和博物馆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是指以博物馆藏品为物质基础,以博物馆学理论为指导,以陈列展览主题要求和内容大纲为依据,综合运用各种展示手段,对构成陈列展览的各种元素进行设计、制作、布展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可以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以及陈列展览设计施工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级。

第四条中国博物馆协会是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证机构,负责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的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施工资质分为一、二、三三个等级。

第六条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一、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承担各类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能力,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业务不少于8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展厅面积均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1000万元以上(含)大型陈列展览项目设计,艺术效果良好,设计质量合格;(三)有相应的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人员,有不少于8年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经历的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总设计师;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高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5人;(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一: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物馆管理,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和其他博物馆管理机构的博物馆管理活动。

第三条 博物馆的管理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教育和科学普及服务的宗旨,为保护、利用和发展馆藏文物、史料和其他文化资料,开展研究工作,提供陈列、展览、交流、学术研讨等活动服务。

第二章 博物馆的设立与登记第四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办馆目的、馆名、馆址;(二)有良好的博物馆基础设施和展览陈列条件;(三)有专职或兼职的专业人员,并按照博物馆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配置;(四)有合理的收藏、保管和利用馆藏的措施;(五)有良好的经费保障和设备设施保障;(六)有与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法务、财务等工作规程;(七)有开展公共教育和服务的能力。

第五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报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将博物馆登记备案。

第六条 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文化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完成设施登记、藏品登记、文物保护登记、人员登记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博物馆的管理与服务第七条 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文物保护、展览、教育、科研、文化市场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馆藏信息系统和管理措施,强化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文物修复、检测、鉴定、保险等工作,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条 博物馆应当积极开展文物的陈列和展览活动,向社会公众提供展览展示、科普教育和文化交流的服务。

第十一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科研工作,开展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推动博物馆学科的发展。

第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管,打击文物走私、盗窃和非法交易行为。

第四章 附件1. 博物馆登记备案申请表2. 博物馆基础设施标准3. 博物馆职业标准4. 博物馆文物保护登记表5. 博物馆管理制度模板6. 博物馆公共教育活动计划示例二: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物馆管理,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博物馆协会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博物馆协会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博物馆协会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博物馆协会第六届第二次理事长会议2015年4月27日通过)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的管理,提高陈列展览的质量和水平,维护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和中国博物馆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是指为生动展示博物馆藏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准确表达陈列展览主题内涵而进行的形式艺术设计,以及制作、布展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活动的中国博物馆协会会员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申报取得相应资质。

 第四条 中国博物馆协会的会员单位在陈列展览设计施工招标中,在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可在其他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取得本办法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

 第五条 中国博物馆协会负责本办法所指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认证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国博物馆协会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设计资质标准 第七条 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八条 甲级资质标准: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业务不少于8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展厅面积均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或造价1000万元(含)以上的陈列展览项目设计,艺术效果良好,设计质量合格; (三)有不少于8年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经历的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相关专业总设计师;具备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经中国博物馆协会认证的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专业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首次申报单位从获得资质之日起1年内达标); (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博物馆或其部门申请甲级资质参考上述条件,并结合实际情况处理。

陈列展览管理办法

陈列展览管理办法

陈列展览管理办法陈列展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陈列展览活动,激发创意和想象力,提高展览效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陈列展览的组织和管理第二条陈列展览的组织和管理由专门的陈列展览管理部门负责,负责制定展览计划、策划、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陈列展览的申报和审核第三条陈列展览活动需提前申报,由陈列展览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包括展览主题、目的、规模、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四章陈列展览的安全保障第四条陈列展览活动在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障要求,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等工作,保证观众和展品的安全。

第五章陈列展览的布展和搭建第五条陈列展览活动在布展和搭建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证展览效果和艺术性。

同时,要遵守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资源。

第六章陈列展览的监督和评估第六条陈列展览活动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展览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展览质量和效果。

第七章陈列展览的宣传与推广第七条陈列展览活动应做好宣传推广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展览信息,吸引更多观众参观,并进行评选和颁奖。

第八章陈列展览的费用管理第八条陈列展览的费用管理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合理安排展览经费,并做好相关的报销和记录工作。

第九章陈列展览的法律责任第九条在陈列展览活动中,如发生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陈列展览活动申报表格- 附件二、陈列展览活动费用预算表第十一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陈列展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陈列展览活动的相关部门。

2:布展:指对展览场地进行陈列展示物品的布置工作。

3:搭建:指搭建展览场地的搭建工作,包括搭建展览展台、搭建展览装置等。

4:监督评估:指对陈列展览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5:盗版:指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

以上是陈列展览管理办法的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陈列管理制度

公司陈列管理制度

公司陈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陈列管理工作,提高陈列质量,确保产品展示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陈列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的陈列工作,包括陈列人员的操作规范和管理要求。

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条公司陈列管理制度的宗旨是通过规范化的管理,提高陈列效果,增强公司形象,提升销售业绩。

第四条公司陈列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陈列工作的组织管理、陈列物料的使用管理、陈列空间的规划管理、陈列指导培训等方面。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陈列部门或岗位,负责公司陈列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公司陈列工作应与销售部门、市场部门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制定陈列方案,确保陈列工作与市场需求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应制定陈列工作的年度计划,明确每个阶段的任务和责任,确保陈列工作有序进行。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陈列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对陈列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价,激励其提高陈列水平。

第三章陈列物料的使用管理第九条公司应统一规划陈列物料的使用和存放,确保陈列物料的品质和数量。

第十条公司应规定陈列物料的规格、尺寸和数量,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合理搭配。

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检查陈列物料的状态,及时更换和更新,确保陈列效果的新鲜和多样。

第四章陈列空间的规划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对陈列空间进行科学规划,根据产品的属性和陈列的目的进行布局设计。

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不同陈列场景的需求,合理利用陈列空间,提高空间利用率,增强展示效果。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对陈列空间进行清洁和整理,保持陈列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第五章陈列指导培训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组织陈列指导培训,传授陈列技巧和知识,提高陈列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陈列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指导,确保其遵守公司陈列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十七条公司应及时总结和分享陈列经验,不断优化陈列方案,提高陈列效果。

第六章陈列管理的监督和改进第十八条公司应设立陈列管理岗位,对陈列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2.12.13•【文号】文物博函[2012]2254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意见(文物博函〔2012〕2254号)各省、市、自治区文物局(文化厅):陈列展览是博物馆向社会奉献的最重要的精神文化产品,是博物馆开展社会教育和公共服务、实现社会职能的主要载体和手段。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博物馆在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提高展示服务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公益属性。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要始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着眼于中华文明和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反映人类最美好的目标理想和价值追求。

行业类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的陈列展览,要面向广大公众,从较为单一的行业发展历史、企业文化、个人收藏展示,提炼升华为表现中华文明和人类文明相关领域的共同成果和价值共识。

二、突出科学品质。

深入挖掘文物、标本的丰富内涵,反映最新研究成果,增加文化含量,创造导向正确、主题突出、有丰富语境、观点和故事的陈列展览,避免缺乏价值观的所谓“精品文物展”。

陈列展览应充分体现博物馆通过实物反映真实历史的特征,坚持以文物、标本原件为主;使用必要的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的,应符合学术要求,并予明示。

纪念类、行业类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要进一步明确收藏政策,不断充实藏品体系。

三、强化教育功能。

紧密结合素质教育,与教育部门特别是中、小学校完善联系机制,丰富面向或配合学校教育的陈列展览,以博物馆之长补学校教育之不足,真正使博物馆成为学校教育的“第二课堂”。

中国博物馆协会关于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博物馆协会关于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博物馆协会关于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博物馆协会在推动行业自律作用,指导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行为,确保设计和施工任务质量,为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正式出台本领域专门标准奠定良好基础,在国家文物局的支持和指导下,中国博物馆协会邀请行业专家调研、起草了《中国博物馆协会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该办法经2013年10月协会五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反复讨论修改,并获得一致通过,现已正式发布。

办法自2014年1月试行。

中国博物馆协会关于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博协第五届八次常务理事会2013年10月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的管理,提高陈列展览的质量和水平,维护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和博物馆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是指以博物馆藏品为物质基础,以博物馆学理论为指导,以陈列展览主题要求和内容大纲为依据,综合运用各种展示手段,对构成陈列展览的各种元素进行设计、制作、布展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可以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以及陈列展览设计施工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级。

第四条中国博物馆协会是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证机构,负责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的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施工资质分为一、二、三三个等级。

第六条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一、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承担各类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能力,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业务不少于8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展厅面积均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1000万元以上(含)大型陈列展览项目设计,艺术效果良好,设计质量合格;(三)有相应的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人员,有不少于8年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经历的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总设计师;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高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5人;(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展览馆管理制度_展览馆管理制度办法

展览馆管理制度_展览馆管理制度办法

展览馆管理制度_展览馆管理制度办法一、总则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展览馆的所有工作人员。

2.展览馆的管理人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二、安全管理1.各个展览馆区域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2.保护展品是展览馆的基本任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展品保护要求,禁止触摸展品、摄影闪光灯等可能对展品造成伤害的行为。

3.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按照紧急预案和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三、服务管理1.工作人员应接待游客时亲切热情,提供相关询问和指导服务。

2.游客的入馆资格需按照规定检查有效证件。

3.游客在展览馆内应保持文明礼貌,不得大声喧哗、吸烟等影响他人的行为。

4.展览馆应提供饮用水、卫生间等基本设施,并保持清洁整洁。

四、展览安排1.展览安排应提前制定详细计划,包括展览主题、展览内容、展览时间等,并按时完成展览准备工作。

2.展览前,工作人员应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展览设备运转正常、展览布局合理、展品陈列有序等。

3.展览期间,工作人员应站在观众角度检查展览效果,及时调整并解决问题。

五、员工管理1.展览馆应制定员工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水平。

2.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3.工作人员应保持仪表整洁,佩戴证件,文明待客。

4.工作人员应互相协作、团结合作,共同维护展览馆的良好运营秩序。

六、违纪处罚1.任何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况轻重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等处罚。

2.对于涉嫌犯罪行为的工作人员,将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并按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对于本管理制度中未能涉及的事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补充规定。

陈列展览项目支出预算方案编制规范和预算编制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办预〔2017〕56号)

陈列展览项目支出预算方案编制规范和预算编制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办预〔2017〕56号)

陈列展览项目支出预算方案编制规范和预算编制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办预〔2017〕56号)设计根据项目类型和主题,确定展品选取和陈列方式,编写展览大纲和脚本,阐述展品展示的内容和形式。

3.陈列展览形式设计根据展览内容和场馆特点,设计展示形式和布置方案,包括展览设计初步方案和深化设计方案。

4.施工布展按照招标、监理、场内场外制作、布展、调试等步骤进行施工布展,确保展览效果和质量。

5.展览评估对展览效果和绩效进行评估,反馈意见和建议,为后续展览项目提供参考。

四)预算编制标准1.预算编制原则遵循“科学编制、严格执行、节约用钱、合理支出”的原则,确保预算合理、科学、严谨。

2.预算编制内容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和工程量清单,编制预算内容,包括建设投资、设备购置、施工安装、工程监理、技术服务、质量检测、税费等方面的支出。

3.预算编制程序按照“编制、审核、批准、执行、监督”的程序进行预算编制和管理,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4.预算执行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预算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以上是《试行办法》中关于陈列展览项目支出预算方案编制规范和预算编制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单位在陈列展览项目的预算编制和管理中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详细介绍各展厅的陈列展览内容,强调展品的特色、行业特色、学术文化内涵、现代科学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等方面的亮点和重点。

同时,说明设备(展柜)和辅助展品(雕塑、绘画等)的选择和应用,尽量避免过多使用不必要的进口展柜。

对各展厅的室内装饰方案及要求进行详细说明,包括电气、消防、安防、水暖、智能化控制系统等相关安装工程,重点说明墙柱面、楼地面、天棚面所使用的材料和材质。

重点介绍陈列展览展品的征集方式,包括调拨、移交、借展、捐赠、交换、购买、复仿制等方式,以及展品的种类、地点、规格、品质、数量及有关协议。

根据展品特殊要求,依据《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等规定,详细说明专业灯光的具体配置方案,包括所采用的光源、灯具的型号、规格、产地等。

陈列展览管理办法

陈列展览管理办法

陈列展览管理办法河南博物院陈列展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陈列展览工作,使筹办的各种陈列展览具有科学性、艺术性、创新性、普及性,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陈列部是我院面向社会开展陈列展览的主要业务部门。

陈列展览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繁荣博物馆事业全心全意地为观众服务.第三条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第二章基本陈列与专题陈列第四条基本陈列指常年展出的、相对稳定的、包容面较广的陈列。

专题陈列指针对某一特定内容,包容面相对较窄、展期较短的陈列。

基本陈列、专题陈列是博物院的重要陈列,一般情况下基本陈列保持五年以内基本不变,专题陈列一至两年内基本不变.第五条基本陈列的筹备要提前二至三年进行,专题陈列的筹备要提前一年进行.陈列的筹备与实施由陈列部负责完成.保管部配合文物的挑选工作,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配合有关布展与保卫工作。

第六条基本陈列、专题陈列的内容与形式方案均需主管副院长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大型基本陈列的内容与形式设计要提交国家文物局专家组论证,专题陈列与中小型基本陈列的形式与内容设计要提交省内专家论证。

第八条基本陈列、专题陈列所需文物经主管副院长签字同意后,由陈列部从保管部提取,审验无误后,双方签字,办理出库手续。

布展工作完成后二天内,陈列部与保管部、保卫处有关人员共同核对布展文物,确认无误后三方在《文物清单》上签字.《文物清单》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陈列展览管理办法

陈列展览管理办法

陈列展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陈列展览活动,提升展览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等文化机构举办的陈列展览活动。

第三条陈列展览应遵循教育性、科学性、艺术性原则,注重内容与形式的统一,确保展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展览筹备
第四条展览筹备应包括主题策划、展品征集、资料研究、设计制作等环节。

第五条主题策划应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和前瞻性,符合社会文化发展趋势。

第六条展品征集应合法、合规,确保展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展览设计与布局
第七条展览设计与布局应考虑观众体验,确保展览信息的清晰传达和展品的安全展示。

第八条设计方案应经过专业评审,确保设计的专业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展览实施
第九条展览实施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展览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展览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章观众服务
第十一条应提供详尽的展览介绍、导览服务和互动体验,提升观众满意度。

第十二条应建立观众反馈机制,不断优化展览内容和服务。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展览安全管理应包括展品安全、观众安全和场馆安全。

第十四条应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文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旨在确保陈列展览活动的规范化、专业化,同时提升展览的教育和审美价值,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文化体验。

陈列展览管理办法

陈列展览管理办法

陈列展览管理办法陈列展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陈列展览管理,规范展览活动,提高展览质量,保障观展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展览活动的组织、管理和规范。

第三条展览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提升文化艺术水平和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展览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批准文件和办展资质,确保展览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五条展览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加强对展览内容的审核和策划,确保展览内容健康、向上。

第六条展览活动的组织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展览管理,确保展览秩序和观展者安全。

第二章展览活动的准备和组织第七条展览活动的组织单位应依法申请展览场地使用许可,并按照要求进行场地布置和陈列设计。

第八条展览活动的组织单位应确定展览时间、展览主题和展览规模,并制定展览策划方案。

第九条展览活动的组织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展品进行选择、验收和保管,确保展品的品质和安全。

第十条展览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制定观展者入场管理规则,并保障观展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展览活动的执行和管理第十一条展览活动的组织单位应按照展览策划方案组织展览,并指定专人负责展览活动的具体执行。

第十二条展览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定期检查展览场地和展品的安全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展览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加强对展览现场秩序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并及时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展览活动的组织单位应根据活动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人力资源,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展览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做好展览活动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展览的知名度和参观人数。

第四章展览活动的评价和报告第十六条展览活动结束后,组织单位应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展览活动进行改进。

第十七条展览活动的组织单位应编制活动报告,详细记录展览的准备、组织、执行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展览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报送活动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法律名词及注释:1.展览活动:指组织单位根据一定的主题、规模在指定场地举办的一种文化艺术、科技或经济交流活动。

陈列展览管理办法

陈列展览管理办法

陈列展览管理办法
陈列展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陈列展览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提高陈列展览的质量和效益,保障参展单位和观众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
第二条陈列展览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设立陈列展览管理办公室进行具体操作。

第三章参展单位及申请
第三条参展单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展。

第四章展览场地选择
第四条展览场地应具备安全、便利、公正、公开的条件和设备。

第五章展览策划与设计
第五条展览策划应根据展览的主题和目的进行,合理安排展览内容和布置方式,确保展览效果。

第六章展览宣传与推广
第六条展览宣传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广告、媒体、互联网等宣传渠道,提高展览的知名度和参与度。

第七章参展费用及收费管理
第七条参展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参展费用,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建立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公正合理。

第八章观众服务
第八条展览期间应提供充足的观众服务设施,在观众流量较大时加强安全管理,保障观众权益。

第九章附件
1、参展申请表
2、参展费用缴纳凭证
3、展览策划书
4、场地选择方案
5、宣传推广方案
6、观众服务方案
7、陈列展览活动流程
附件一:参展申请表
(略)
附件二:参展费用缴纳凭证(略)
附件三:展览策划书(略)
附件四:场地选择方案(略)
附件五:宣传推广方案(略)
附件六:观众服务方案(略)
附件七:陈列展览活动流程(略)
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略)。

陈列展览管理办法

陈列展览管理办法

陈列展览管理办法
一、前言
陈列展览是一种重要的文化交流和展示方式,对于促进文化艺术的发展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陈列展览的质量和安全,提升观展体验,制定本陈列展览管理办法。

二、展览审批
1.所有陈列展览都需提前向相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展览申请者需充分提供展览内容、规模、持续时间等详细信息,并提供相关资质和材料。

3.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展览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申请将获得展览许可。

三、展览策划与设计
1.展览策划应充分考虑观众需求和市场情况,明确展览目标和主题,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展览计划。

2.展览设计需要满足专业性、创意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展览空间布局、展品展示和交互体验等要合理规划。

3.在展览设计过程中应注重保护文物、艺术品和展品的安全与完整性,合理使用展览材料和展示工具。

四、展品征集
1.展览主办方通过征集、购买、借展等方式收集展品,并对展品进行专业鉴定和保管。

2.征集展品应遵循合法、民族特色和时代性原则,避免侵犯他人权益。

3.展品的保管要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因保管不善或意外事件造成展品损失。

五、展览布展
1.展览布展应根据展览设计方案进行有序实施,确保展览效果的达成。

2.布展过程中要注意展品安全,灯光、温湿度等环境因素的控制。

博物馆管理办法 (文化部35号令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博物馆管理办法 (文化部35号令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5号《博物馆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

鼓励优先设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四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五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六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展会管理办法

展会管理办法

*****展会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规范 ***** (以下简称“ *****”)及各权属(子、托管)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参展标准和操作流程,掌握国内外的大型专业展会的行情,持续改进和完善公司展会的组织、开展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展会的组织、信息收集和参展的程序管理。

企业规划发展部为展会统一管理部门。

第三条展会操作流程国内展会操作流程收集资料。

企业规划发展部负责收集行业展会信息,并与展会组委会取得联系,向其索要参展指南及参展注意事项。

确展。

经公司研究确认参展及参展人员,筹备参展计划及人员分工(拟定公司全年展会计划表)。

签订合同。

与展会组委会联系、洽谈合同签订事宜,合同签订后,催促对方尽快确定展位。

如需广告宣传,签订广告宣传合同,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与广告代理商联系并签订合同,办理相关事宜。

参展证。

摊位确认后,向组委会询问参展商证等证件办理有关事项,确定参展人数后,酌情办理人员证件。

展会筹备。

在展前的筹备时间内,参展人员按展会方案分工实施完成;特别足以如参展形式为特装展的,应做好展台的设计、搭建工作。

展前动员。

展前按要求召开参展会议,以确保参展过程中万无一失。

参展总结。

将各人汇报附在材料后归档,并将所有带回的客户名单输入公司客户名单,所有影像资料,在电脑中存档。

存档。

将所有展会的资料汇总装订成册,经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存档。

国外展会操作流程收集资料。

企业规划发展部负责收集行业展会信息,并与展会组委会或中国承办方取得联系,向其索要参展指南及参展注意事项。

确展。

经公司研究确认参展及参展人员,筹备参展计划及人员分工(拟定公司全年展会计划表)。

签订合同。

与展会主办单位或组展方联系、洽谈合同签订事宜,合同签订后,催促主办单位或组展方尽快确定展位。

如需广告宣传,签订广告宣传合同,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与广告代理商联系并签订合同,办理相关事宜。

展会筹备。

在展前的筹备时间内,参展人员按展会方案分工实施完成;特别足以如参展形式为特装展的,应做好展台的设计、搭建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博物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博物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博物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2.0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施行日期】2015.03.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博物馆条例》已经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2月9日博物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博物馆体系。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

第五条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第六条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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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展览筹备工作中,由陈列部负责展览大纲的撰写、协议书草案的拟定,藏品管理部负责开列文物清单,与申办单位办理文物借出手续,并监督协议公司进行文物装箱。需对参展文物进行保护处理时,向主管副院长提出申请,展览大纲要提交院内专家论证。
第三十七条 文物在办理借出手续后的安全保卫工作,由申办单位负责。展出期间文物损坏或丢失,由申办单位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院出国展览的组织工作由主管副院长负责,陈列、保管、保卫、后勤管理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分管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于选定的基本陈列或专题陈列正在展览中的文物,在撤离展线前五天,要选取、确定替补文物。
第二十九条 认真核对文物完残情况,填写文物清单。
第三十条 文物出库与入库,要与交接方核实无误,方可办理手续。如有问题双方要记录确认。记录要有笔录、照相,如有条件应录像。
第五十一条展览完成后,布展计划、形式设计方案等有关的文字与图像资料要一式两份,分别由陈列部和图书资料部保存。
第五十二条布展完成后,由照相室负责对展厅进行拍摄,照片一式两份分别由陈列部和图书资料部保存。
第五十三条举办各类展览需在展览结束15日内,展览负责人填写
《展览结项表》,并对展览的资料进行收集、备份,资料
? 河南博物院陈列展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陈列展览工作,使筹办的各种陈列展览具有科学性、艺术性、创新性、普及性,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陈列部是我院面向社会开展陈列展览的主要业务部门。陈列展览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繁荣博物馆事业全心全意地为观众服务。
第十五条 基本陈列与专题陈列展览对外开放三个月内,由部门人员分头对展览的资料进行收集、备份,并归档立卷,确保展览档案的完整。资料包括陈列招标任务书、协议书、策划书、陈列大纲、文物点交清册、宣传资料、各类设计图纸、形式设计资料、验收报告等等。展览对外开放半年内,将展览资料移交院图书资料部保存。展、成就展,对展览内容需认真审核,报请主管副院长审批后予以实施,重要展览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
八条布展、撤展工作要在我院人员监督下进行。布展完成后,未经我院有关人员同意,不得随意挪动展品。
第三
十九条对方不得随意对展品进行复制、传拓、照相。
第四十条 筹展与展出期间我院人员的劳务费用、交通、食宿、医疗及差旅补贴等费用应依据有关规定由申办方承担。
第十二条布展完成后,展厅内所有设备的移动或更换,均需征得陈列部有关设计人员的认可后方可进行。展厅内的安全保卫由保卫处负责,日常卫生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十三条陈列部要经常收集观众意见,对较集中、较合理的意见与建议,要采取措施,在展览中予以吸收。
第十四条展览推出后,一年内要出版有关的宣传品与书籍。
包括展览协议书、策划书、陈列大纲、文物点交清册、宣传资料、形式设计资料。展览结束一月内,这些资料存入部门档案柜内,并进行登记。每年12月份部门对
展览资料进行核查,翌年初展览负责人将合格的展览资料移交院图书资料部保存。
第十条 对每次院内基本陈列、专题陈列展线上进行调陈的文物申请批件进
行备份。
第十一条 展览需更换
展品,由陈列部提出申请,经主管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在开柜时,要由陈列部与保卫处人员同时在场。工作完成后,双方对展品的变动要进行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根据展品情况,应向申办方收取一定的展览筹备费。
第六章展厅巡视制度
第四十二条 陈列部人员对基本陈列、专题陈列进行不定期巡视。
第四十三条 由陈列部排出巡视人员名单,每周一人,每天一次,每周五下班前交接班。
第四十四条 巡视员巡视要检查展厅内的展示设施受损情况、及时发现与文物有关的展示设施的安全隐患,及早联系部门主任,并在部门统一的巡视记录本上认真做好巡视记录。
(一)因展览等原因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加封后,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向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出境审核机构申报。
(二)因展览等原因临时出境的文物,出境前应向
第五条 基本陈列的筹备要提前二至三年进行,专题陈列的筹备要提前一年进行。陈列的筹备与实施由陈列部负责完成。保管部配合文物的挑选工作,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配合有关布展与保卫工作。
第六条 基本陈列、专题陈列的内容与形式方案均需主管副院长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大型基本陈列的内容与形式设计要提交国家文物局专家组论证,专题陈列与中小型基本陈列的形式与内容设计要提交省内专家论证。
第三十四条 举办国内巡展,要将文物的安全放在首位。原则上国内巡展要在条件较好的博物馆举办。一般应首先由陈列部、藏品管理部、文物保护研究中心保卫处派有关人员赴实地考察,符合安全展出条件后,方可同意展出。
第三十五条外单位邀请巡展,要出具本单位的正式函件,经主管副院长同意后,由保管部与陈列部共同组成筹备小组,负责实施。陈列计划、展品目录、协议书等要在主管副院长审核后,经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九条若对引进的临时展览进行内容的重新设计,展览大纲要提交院内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确定引进临时展览之前,要派有关业务人员认真了解展品与展览设备情况,报经院领导同意后,由陈列部组成展览筹备组,实行展览负责人制度,负责承办展览的相关工作,并会同保管部、保卫处办理展品的接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要认真草拟展览协议,协议条款需经院方认可。展览协议至少一式四份,对方两份,我方两份。凡协议条款中涉及与钱款有关的协议书,需盖我院的合同专用章,协议书一份原件归财务处存档,一份原件归院办公室存档,部门保存协议书复印件。若协议条款不涉及与钱款有关的协议书,需加盖河南博物院公章,协议书一份原件归院办公室存档,另一份暂归部门存档。
第四章 进出境文物展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入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物博发[ 2010] 23号)要救,如实填写申报文物入境展览项目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2号)中对文物进出境的要求,做好展览中进出境的申报及验关工作。
第三条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附件:《河南博物院展览结项表》
第八条 基本陈列、专题陈列所需文物经主管副院长签字同意后,由陈列部从保管部提取,审验无误后,双方签字,办理出库手续。布展工作完成后二天内,陈列部与保管部、保卫处有关人员共同核对布展文物,确认无误后三方在《文物清单》上签字。《文物清单》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展柜钥匙由保卫处管理。
第九条 基本陈列与专题陈列展柜内每半年要清理一次,并经常更换展品,对展览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更正。
第三十一条 文物装箱与布展要在我方人员监督下进行,遇到问题要详细记录,并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尽快解决。
第五章 国内巡回展览
第三十二条 国内巡回展是指由我院进行展品组合,或以我院展品为主、由我院主办的在本院以外展出的展览。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馆藏文物借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发[ 2008]42号)要求,做好上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等一系列工作。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临时出境文物复进境时,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二十四条举办出国(境)展要依据国家文物局的有关规定选取展品,参展所选文物要突出特色。
第二十五条 展览大纲需提交院内专家论证。
第二十六条 赴展地区和场地必须具备安全条件和采取可靠措施,确保文物的绝对安全。并出具环境情况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部门主任根据巡视员的巡视情况,将紧急情况及时上报主管副院长后,尽早处理问题;次紧急问题在每周五下午进行汇总,提出解决办法,上报主管副院长,于周一闭馆时由部门统一解决。一般性问题在每月底进行汇总,下月初的第一个闭馆日(周一)解决。
第七章展览材料的购置、保存、提取和展览资料管理
(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二章 基本陈列与专题陈列
第四条 基本陈列指常年展出的、相对稳定的、包容面较广的陈列。专题陈列指针对某一特定内容,包容面相对较窄、展期较短的陈列。基本陈列、专题陈列是博物院的重要陈列,一般情况下基本陈列保持五年以内基本不变,专题陈列一至两年内基本不变。
第四十八条购置物品属固定资产范围的,要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相应手续。陈列部要建立档案,经常使用的,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十九条 展览剩余材料要统一收归陈列部保管,有关灯具等材料交后勤管理处保管。
第五十条存入库房的材料要指定专人造册保管,如需使用须经陈列部主任批准。
第四十六条 展览材料的购置,由陈列部根据举办展览的规模和计划,列出预算清单,经主管副院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七条购置陈列用品,要本着节约的精神,避免重复购置。要体现经济、实惠、美观、耐用的原则。对于能提高陈列水平的机器设备,要事先了解市场,多方调查,保证设备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适用性强,并列出预算,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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