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列展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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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博物院陈列展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陈列展览工作,使筹办的各种陈列展览具有科学性、艺术性、创新性、普及性,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陈列部是我院面向社会开展陈列展览的主要业务部门。陈列展览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繁荣博物馆事业全心全意地为观众服务。
第三条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二章 基本陈列与专题陈列
第四条 基本陈列指常年展出的、相对稳定的、包容面较广的陈列。专题陈列指针对某一特定内容,包容面相对较窄、展期较短的陈列。基本陈列、专题陈列是博物院的重要陈列,一般情况下基本陈列保持五年以内基本不变,专题陈列一至两年内基本不变。
第五条 基本陈列的筹备要提前二至三年进行,专题陈列的筹备要提前一年进行。陈列的筹备与实施由陈列部负责完成。保管部配合文物的挑选工作,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配合有关布展与保卫工作。
第六条 基本陈列、专题陈列的内容与形式方案均需主管副院长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大型基本陈列的内容与形式设计要提交国家文物局专家组论证,专题陈列与中小型基本陈列的形式与内容设计要提交省内专家论证。
第八条 基本陈列、专题陈列所需文物经主管副院长签字同意后,由陈列部从保管部提取,审验无误后,双方签字,办理出库手续。布展工作完成后二天内,陈列部与保管部、保卫处有关人员共同核对布展文物,确认无误后三方在《文物清单》上签字。《文物清单》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展柜钥匙由保卫处管理。
第九条 基本陈列与专题陈列展柜内每半年要清理一次,并经常更换展品,对展览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更正。
第十条 对每次院内基本陈列、专题陈列展线上进行调陈的文物申请批件进
行备份。
第十一条 展览需更换
展品,由陈列部提出申请,经主管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在开柜时,要由陈列部与保卫处人员同时在场。工作完成后,双方对展品的变动要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布展完成后,展厅内所有设备的移动或更换,均需征得陈列部有关设计人员的认可后方可进行。展厅内的安全保卫由保卫处负责,日常卫生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十三条陈列部要经常收集观众意见,对较集中、较合理的意见与建议,要采取措施,在展览中予以吸收。
第十四条展览推出后,一年内要出版有关的宣传品与书籍。
第十五条 基本陈列与专题陈列展览对外开放三个月内,由部门人员分头对展览的资料进行收集、备份,并归档立卷,确保展览档案的完整。资料包括陈列招标任务书、协议书、策划书、陈列大纲、文物点交清册、宣传资料、各类设计图纸、形式设计资料、验收报告等等。展览对外开放半年内,将展览资料移交院图书资料部保存。展、成就展,对展览内容需认真审核,报请主管副院长审批后予以实施,重要展览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若对引进的临时展览进行内容的重新设计,展览大纲要提交院内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确定引进临时展览之前,要派有关业务人员认真了解展品与展览设备情况,报经院领导同意后,由陈列部组成展览筹备组,实行展览负责人制度,负责承办展览的相关工作,并会同保管部、保卫处办理展品的接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要认真草拟展览协议,协议条款需经院方认可。展览协议至少一式四份,对方两份,我方两份。凡协议条款中涉及与钱款有关的协议书,需盖我院的合同专用章,协议书一份原件归财务处存档,一份原件归院办公室存档,部门保存协议书复印件。若协议条款不涉及与钱款有关的协议书,需加盖河南博物院公章,协议书一份原件归院办公室存档,另一份暂归部门存档。
第四章 进出境文物展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入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物博发[ 2010] 23号)要救,如实填写申报文物入境展览项目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2号)中对文物进出境的要求,做好展览中进出境的申报及验关工作。
(一)因展览等原因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加封后,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向原审核、登记的文物
进
出境审核机构申报。
(二)因展览等原因临时出境的文物,出境前应向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临时出境文物复进境时,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二十四条举办出国(境)展要依据国家文物局的有关规定选取展品,参展所选文物要突出特色。
第二十五条 展览大纲需提交院内专家论证。
第二十六条 赴展地区和场地必须具备安全条件和采取可靠措施,确保文物的绝对安全。并出具环境情况证明书。
第二十七条 本院出国展览的组织工作由主管副院长负责,陈列、保管、保卫、后勤管理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分管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于选定的基本陈列或专题陈列正在展览中的文物,在撤离展线前五天,要选取、确定替补文物。
第二十九条 认真核对文物完残情况,填写文物清单。
第三十条 文物出库与入库,要与交接方核实无误,方可办理手续。如有问题双方要记录确认。记录要有笔录、照相,如有条件应录像。
第三十一条 文物装箱与布展要在我方人员监督下进行,遇到问题要详细记录,并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尽快解决。
第五章 国内巡回展览
第三十二条 国内巡回展是指由我院进行展品组合,或以我院展品为主、由我院主办的在本院以外展出的展览。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馆藏文物借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发[ 2008]42号)要求,做好上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等一系列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举办国内巡展,要将文物的安全放在首位。原则上国内巡展要在条件较好的博物馆举办。一般应首先由陈列部、藏品管理部、文物保护研究中心保卫处派有关人员赴实地考察,符合安全展出条件后,方可同意展出。
第三十五条外单位邀请巡展,要出具本单位的正式函件,经主管副院长同意后,由保管部与陈列部共同组成筹备小组,负责实施。陈列计划、展品目录、协议书等要在主管副院长审核后,经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展览筹备工作中,由陈列部负责展览大纲的撰写、协议书草案的拟定,藏品管理部负责开列文物清单,与申办单位办理文物借出手续,并监督协议公司进行文物装箱。需对参展文物进行保护处理时,向主管副院长提出申请,展览大纲要提交院内专家论证。
第三十七条 文物在办理借出手续后的安全保卫工作,由申办单位负责。展出期间文物损坏或丢失,由申办单位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
十
八条布展、撤展工作要在我院人员监督下进行。布展完成后,未经我院有关人员同意,不得随意挪动展品。
第三
十九条对方不得随意对展品进行复制、传拓、照相。
第四十条 筹展与展出期间我院人员的劳务费用、交通、食宿、医疗及差旅补贴等费用应依据有关规定由申办方承担。
第四十一条根据展品情况,应向申办方收取一定的展览筹备费。
第六章展厅巡视制度
第四十二条 陈列部人员对基本陈列、专题陈列进行不定期巡视。
第四十三条 由陈列部排出巡视人员名单,每周一人,每天一次,每周五下班前交接班。
第四十四条 巡视员巡视要检查展厅内的展示设施受损情况、及时发现与文物有关的展示设施的安全隐患,及早联系部门主任,并在部门统一的巡视记录本上认真做好巡视记录。
第四十五条 部门主任根据巡视员的巡视情况,将紧急情况及时上报主管副院长后,尽早处理问题;次紧急问题在每周五下午进行汇总,提出解决办法,上报主管副院长,于周一闭馆时由部门统一解决。一般性问题在每月底进行汇总,下月初的第一个闭馆日(周一)解决。
第七章展览材料的购置、保存、提取和展览资料管理
第四十六条 展览材料的购置,由陈列部根据举办展览的规模和计划,列出预算清单,经主管副院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七条购置陈列用品,要本着节约的精神,避免重复购置。要体现经济、实惠、美观、耐用的原则。对于能提高陈列水平的机器设备,要事先了解市场,多方调查,保证设备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适用性强,并列出预算,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购置物品属固定资产范围的,要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相应手续。陈列部要建立档案,经常使用的,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十九条 展览剩余材料要统一收归陈列部保管,有关灯具等材料交后勤管理处保管。
第五十条存入库房的材料要指定专人造册保管,如需使用须经陈列部主任批准。
第五十一条展览完成后,布展计划、形式设计方案等有关的文字与图像资料要一式两份,分别由陈列部和图书资料部保存。
第五十二条布展完成后,由照相室负责对展厅进行拍摄,照片一式两份分别由陈列部和图书资料部保存。
第五十三条举办各类展览需在展览结束15日内,展览负责人填写
《展览结项表》,并对展览的资料进行收集、备份,
资料
包括展览协议书、策划书、陈列大纲、文物点交清册、宣传资料、形式设计资料。展览结束一月内,这些资料存入部门档案柜内,并进行登记。每年12月份部门对
展览资料进行核查,翌年初展览负责人将合格的展览资料移交院图书资料部保存。
附件:《河南博物院展览结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