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经济资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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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办法[1].doc

中国农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办法[1].doc

中国农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办法(2005年3月发布实施,2006年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银行的资本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业务发展模式,转变增长方式,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和风险调整后经营绩效,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实行经济资本管理。

经济资本管理是指在经济资本计量的基础上,通过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和配置,以资本约束资产增长,并在控制业务风险的同时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使业务发展的速度、效益与风险承担能力相协调,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

经济资本管理主要包括经济资本计量、经济资本分配、经济资本配置、涵盖经济资本成本的产品定价及以经济资本回报率或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绩效考核等管理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资本,是指用于抵御业务(资产)风险的资本。

从计量角度,经济资本等于各项业务(资产)的风险总量,反映了各项业务(资产)风险所产生的资本需求。

风险即非预期损失,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既定置信区间内可能超过预期损失的那部分损失。

第四条经济资本管理遵循计划分配、优化配置、回报约束、价值考核的原则。

计划分配是指通过经济资本计划管理的形式向分支机构分配经济资本增量限额,视同虚拟分配用于抵御业务风险的资本,并以此约束业务(资产)风险的增长,确保增量业务具有充分的风险抵御能力。

优化配置是指将有限的经济资本重点配置到风险相对较低并具有较高经济资本回报率的业务(资产)上,在控制风险增长的同时提升各项业务(资产)的风险调整后绩效。

回报约束是指贷款等各项业务(资产)占用的经济资本必须能够提供相应的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业务收益必须能够弥补包括经济资本成本在内的各项成本支出,并限制经济资本回报率水平低于目标要求的各项业务(资产)的增长。

价值考核是指对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及各项业务经营绩效的考核评价应以经济增加值为主要依据,以促进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各一级分行(不含西藏)及总行营业部、票据营业部(以下统称“各分行”)。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银行的资本管理,保护金融市场稳定和消费者利益,中国的银监会出台了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该办法在2017年3月1日实行,并在2020年1月1日进行了修订,以进一步加强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

本文将对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进行全面解读。

一、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工具银行资本充足率是银行遵循监管要求的重要指标。

资本充足率按照其资本的可抵御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综合资本充足率。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减值准备和未分配利润,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优先股,综合资本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同时,银行还可以发行其他类型的资本工具,如债券、互换债券、优先股等。

二、资本管理要求银行在进行资本管理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风险管理:银行需要对所有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风险。

2. 资本充足率:银行需要确保按规定的指标和阈值进行资本管理,维持充足的资本水平以应对计量和非计量风险。

3. 资本组成:银行需要确保符合核心一级资本的定义和要求,在其他资本组成方面也需要遵循法规和规定。

4. 资本补充:银行应该对资本缺口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资本达到监管要求。

5. 分红和股票回购:银行需要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对可能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分红和股票回购进行控制。

6. 资本计划:银行需要制定并执行资本计划,确保资本充足率的长期可持续性。

三、监管要求银行需要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资本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综合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基准和要求。

2. 资本缺口:银行需要在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基准的情况下进行资本缺口评估,制定计划并采取措施填补缺口。

3. 资本工具:银行需要进行资本工具的发行和管理,确保其符合监管要求。

4. 分红和股票回购:银行需要对分红和股票回购进行控制并报告银行监管部门。

5. 资本计划:银行需要制定长期的资本计划,并在监管部门的审批后落实。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部分,承担着资金中介、风险管理等重要职能。

而在银行运营过程中,资本管理是确保其稳健运作的关键环节。

因此,相关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稳定。

一、资本管理的重要性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经营活动涉及到大量的资产负债和风险管理。

资本是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商业银行的信誉和声誉的重要保障。

充足的资本可以提升银行的抵御外部压力的能力,并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资本管理办法,对保障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资本管理的原则1. 合规性原则:商业银行需严格遵守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资本监管要求,确保资本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行业的自律规则。

2. 充足性原则:商业银行应保持足够的资本储备,确保在面对外部风险冲击时,能够有效缓冲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3. 效益性原则:商业银行需要合理配置资本,提高资本的效益,以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4. 透明度原则: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与资本管理信息披露机制,保障信息的透明度,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三、资本管理的内容1. 资本充足率的测算和监管:商业银行需定期测算资本充足率,并根据监管要求保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

监管机构会根据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来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2. 内部资本管理体系的建立: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资本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框架、风险测量模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来确保资本的有效配置和使用。

3. 资本监管工具的应用:监管机构可采用一系列的资本监管工具,如资本缓冲区、资本要求和贷款损失准备金等,来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行为。

4. 资本管理信息的披露:商业银行需要按监管要求制定并披露资本管理相关信息,确保各利益相关方对其资本状况有准确的了解。

四、资本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 宏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面临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包括经济周期波动、利率市场的变化等。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9号)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9号)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
通知(金规[2023]9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4()5
【摘要】各监管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2023年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重法下损失准备相关要求(一)对计人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

【总页数】6页(P63-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相关文献】
1.银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
2.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金监规〔2022〕1号)
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完善省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1号)
4.金融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和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金规〔2023〕3号)
5.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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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导向原则。

根据不同风险水平和业务特点,合理配置资本。

(二)整体平衡原则。

综合考虑资本的数量、质量和时点等因素,实现资本的整体稳定。

(三)合规度原则。

遵守国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行使资本管理权益。

(四)市场约束原则。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状况,灵活调整资本结构和规模。

第二章资本管理范围第三条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包括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和资本构成的管理。

第四条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核心指标之一,包括风险权重资产比例和资本充足率两个指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资产比例应当根据风险敏感性原则确定。

各项资产和业务根据其风险特征被分配到不同的风险权重类别中。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当按照国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监测和报告。

第三章资本充足率计算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

第八条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包括风险资本比例法和标准法两种。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的风险特征,确定相应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监测和外部公开披露。

第四章资本构成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第十二条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包括股本和留存收益。

第十三条附属资本是商业银行的补充资本来源,包括优先股和准资本债券等。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进行精细化管理和风险监控。

第五章资本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本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本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设立专门的资本管理机构,负责资本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外公开披露资本管理的有关信息,增强透明度。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行为,加强资本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金融风险的有效防控,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本计量及要求第一节资本计量方法商业银行的资本计量应符合国内外通行的标准和原则,采用风险敞口法进行计量。

商业银行应根据其不同业务和风险特征,通过风险权重调整因素,计算各项资产的风险敞口。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应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具备持续运营的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应按照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计算和披露。

第三节资本补充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资本补充。

资本补充可通过股权融资、债券发行等方式进行,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资本管理措施第一节内部资本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资本管理制度,明确资本管理的责任和流程,确保资本充足率的监测和控制。

第二节风险资本分配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和风险水平,合理分配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分配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盈利能力和负债能力等因素。

第三节监测和报告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监测和报告机制,定期对资本充足率进行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应对资本缺口和风险暴露。

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一节监管指标国家银行监管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的资本情况和风险水平,制定并监测相关监管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节复核和评估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有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情况进行复核和评估,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的落实情况。

第三节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反资本管理要求的商业银行,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执照等。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以上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资本计量、资本要求和监管措施等细则,详见相应法规和规章。

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xx银[xx] 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我行资本和风险管理水平,建立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自我约束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主动适应银监部门的资本监管要求,实现我行“质量、效益、规模”协调发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经济资本是指从风险角度计算的银行资本应保有额,是为抵御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支持,又称风险资本。

第三条经济资本管理是指在明确经济资本计量范围和方法的基础上,以资本约束风险资产的增长,将经济资本控制在既定范围内,并确保获得必要的回报,促使业务发展的速度、效益与风险承担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经济资本管理实行战略引导、总量控制、回报约束的管理原则。

战略引导是指各支行、业务部按总行确定的风险资产的内部风险系数,优先发展经济资本占用少、回报率高的业务,从而实现总行的战略意图。

总量控制是指通过对经济资本有计划的管理和配置,将风险资产总量控制在既定目标内,使风险资产的增长受到经济资本的有效约束,从而控制全行风险。

回报约束是指各项业务必须达到经风险调整后的预期资本回报。

第五条经济资本管理的内容包括经济资本计量、经济资本分配、经济资本配置和绩效考核四方面。

第二章经济资本计量第六条经济资本的计量范围目前仅包涵对信用风险的计量,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暂不纳入经济资本计量范围。

第七条表内外的风险资产是指具有风险性的资产在扣除合格风险缓解金额后的实际风险资产。

合格缓解金额是指存单、国库券、保证金等抵(质)押金额。

第八条经济资本的计量采用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法。

即通过对各类风险资产赋予一定的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来计算各类风险资产的经济资本占用。

即:某项业务的经济资本占用额=某项业务的风险资产余额×相应经济资本分配系数第九条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是用于计算各项表内外风险资产所占用的经济资本的系数。

用公式表示为:某项业务的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某项业务的内部风险系数×经济资本充足率目标值。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阅读感受
在我深入阅读并理解《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后,我深感这部法规不仅充 分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运营情况,还巧妙地融入了国际监管改革的最新成 果,为我国的资本监管制度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完善。
我被这部法规对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的构建所吸引。这种差异化的资本监管 模式,使得资本监管更加贴近银行的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为中小银行降低了合 规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这样的设计无疑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实际情况 的深刻理解和灵活应对的体现,同时也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 障。
对于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将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整改、 限制业务扩张、限制资产增长等。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银行,监管部门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该办法的实 施将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将推动中国银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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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内容摘要 04 阅读感受 06 作者简介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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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中国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 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该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的定义、构成、 计算和监管要求,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加强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该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的定义,即银行为覆盖风险而持有的自有资金。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构成。其中,核心一级资本是最为稳定的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其他一级资本包 括符合条件的优先股、永续债等;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贷款损失准备、 从属债务和长期次级债务等。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最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那么该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一起来了解。

最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本管理,维护本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本行资本管理组织体系、资本规划、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资本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第五条核心一级资本包括:(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一般风险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

(六)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六条其它一级资本包括:(一)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七条二级资本包括:(一)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1.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前款所称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

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

2.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

前款所称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

(三)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本行持有的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本行持有的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本行持有的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十一条本行资本管理的原则:科学规划、优化配置、高效使用、回报优良。

第十二条本行资本管理的目标:建立健全资本管理机制、满足本行规模发展和风险管理需要、符合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实现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最大化。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和客户服务能力,保护储户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商业银行的全部资本管理活动,包括资本的构成、计算、监管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商业银行在进行资本管理活动时,应当遵循“风险控制、合规经营、客户至上”的原则,注重资本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加强对资本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储户权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第二章资本的构成和计算第四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应当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份。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和其他资本工具;附属资本包括优先股、次级债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实收资本应当是永续性的股本,即不能转换、不能回购;(二)其他资本工具应当是可转换债券等股权相关工具;(三)优先股、次级债等附属资本工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资本计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核心资本的计算方法包括实收资本和其他资本工具的加权计算;(二)附属资本的计算方法包括优先股、次级债等相关工具的加权计算;(三)商业银行的总资本应当是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总和。

第三章资本监管第七条商业银行在进行资本管理活动时,应当加强资本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包括资本计算、资本充足率、资本补充等方面的制度;(二)进行资本计算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资本不足问题;(三)对资本充足率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保障资本充足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监管部门和公众披露资本情况和变化情况,保持透明度和公平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管部门将根据《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公开暴光违法行为。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_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_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_全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平安、稳健运行,爱护存款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资本监管要求。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同时符合相关方法规定的附加资本监管要求。

第五条资本监管指标包括资本充分率和杠杆率。

本方法所称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方法规定的机构档次划分标准,适用差异化的资本监管要求。

其中,第一档和其次档商业银行应满意本方法各章节和相应附件的监管规定,第三档商业银行应满意本方法附件23的监管规定。

(一)第一档商业银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1.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50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2.境外债权债务余额3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占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10%(含)以上。

(二)其次档商业银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1.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1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不符合第一档商业银行条件。

2.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但境外债权债务余额大于0。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一、导言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商业银行能够稳健经营、风险可控,资本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相关办法与措施,并提出一些建议。

二、资本管理目标与原则1. 资本管理目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目标是确保银行资本的适度和充足,以应对风险并保护储户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同时,资本管理还应促进银行业的稳健发展、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2. 资本管理原则(1)风险导向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风险特征和业务特点,合理配置资本,以降低风险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2)适度与充足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经营风险,确保资本充足,防范资不抵债的风险。

(3)动态监管原则:监管部门应采取动态监测和评估银行资本充足率,以适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干预。

三、资本管理的主要指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主要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率和风险加权资产比率等。

1. 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程度的重要指标。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应根据其风险承担能力和业务特点,确保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监管部门的要求,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2. 核心资本率核心资本率是衡量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占总资本的比重。

核心资本是指商业银行资本中的最高级别资本,具有较高的抵御风险能力。

核心资本率的提高,可以增强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3. 风险加权资产比率风险加权资产比率是衡量商业银行风险资产规模与资本储备之间关系的指标。

合理的风险加权资产比率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并为银行风险管理提供有效的参考。

四、资本管理措施1. 提高核心资本水平商业银行应优化资本结构,提高核心资本水平。

核心资本水平的提高可以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长期稳健经营的能力。

2. 规范风险管理与风控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与风控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等。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充足,提高资本质量,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管,确保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保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状况,合理配置资本,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动态的资本充足率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资本不足问题。

第三章资本构成与分类第八条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第九条核心一级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在持续经营和清算情况下,能够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条其他一级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在持续经营和清算情况下,能够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包括优先股、永续债等。

第十一条二级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在清算情况下,能够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包括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等。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资本工具的性质和风险特点,合理分类和计量资本。

第四章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对各项资产进行风险加权计量,确定风险加权资产。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准确识别、计量、监控和控制各类风险。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及时调整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和参数。

第五章资本补充与约束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内部积累、外部融资等方式,确保资本充足率的稳定和增长。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资本消耗,避免过度扩张和盲目投资。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行为,加强商业银行的财务风险管理,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保护银行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制定的规章制度,下面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银行资本的概念及类型银行资本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中所持有的、可用于抵消不良资产损失的经济价值。

银行资本包括股本、准备金、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特殊风险准备和其他资本等。

特殊风险准备是为了应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所需而设置的。

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原则1、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法制化、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性原则;2、银行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的资本管理体系,加强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3、商业银行应当合理配置资本,保持合适的资本充足水平,确保银行的稳健经营和正常运营。

三、商业银行资本的决策机构和管理体系商业银行资本的决策应当服从于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由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共同参与的管理决策机制。

银行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体系。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度的要求银行应当根据其所处市场的特点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资本充足度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其资本充足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开展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工作,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流程,加强对风险的评估和掌控,确保出现风险时能够及时遏制和处置。

六、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定期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对资本管理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到银行资本管理决策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以便及时调整并完善资本管理体系。

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法律责任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资本管理过程中,严重不合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建立了严格的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体系,保证了银行的健康稳定发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双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双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保障银行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二)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充分考虑银行经营风险,确保资本充足;(三)有效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提高资本使用效率,促进银行稳健发展;(四)持续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改善资本状况。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全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本定义与分类第五条商业银行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第六条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第七条其他一级资本包括优先股、永续债等。

第八条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等。

第三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以下要求:(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十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核心一级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二)一级资本充足率 = 一级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三)资本充足率 = 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规定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第四章资本管理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资本管理制度,明确资本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资本规划,合理确定资本补充方式、时间和数量。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状况,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为了有效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运行,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确保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在此制定。

一、总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银行。

二、资本监管指标1. 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的不同水平,设置相应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核心资本 / 风险资产。

2. 资本构成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应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商业银行的股本、留存收益及其他核心资本工具;附属资本包括商业银行的次级债券和优先股等。

3. 资本监管工具商业银行可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吸收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来增加资本。

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资本充足计划,并定期向银行监管机构报告资本充足状况。

三、风险管理1. 风险定价和分配商业银行应根据资本市场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合理定价和分配风险。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定价模型,评估并确定不同业务和产品所具有的各类风险,确保风险价格与实际风险相匹配。

2. 风险监测和控制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及时识别风险暴露,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商业银行的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应包括风险度量指标、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报告等。

3. 应急情况下的资本管理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及时调整资本结构以应对风险。

在严重风险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应立即采取措施稳定金融市场,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四、监管和问责1. 监管机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管机构为银行监管部门。

银行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提出相应的风险警示和监管措施。

2. 监督报告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银行监管机构报告资本管理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023修正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2023修正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行为,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定义1. 商业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主要开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中间业务的银行。

2. 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3. 核心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4. 目标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为保持资本充足,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所设定的资本充足率。

5. 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经济资本占用量。

6. 资本管理工具:商业银行合规进行资本管理的各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股本、准股本和附属资本工具等。

第四条资本管理原则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充分性原则:商业银行应保持足够的资本以防范风险和损失;2. 从严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管理自身资本,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3. 合理配置原则:商业银行应合理配置资本,以满足业务经营需要,维护金融市场稳定;4. 创新发展原则:商业银行应积极创新,不断提高资本效益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五条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计算。

第六条目标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状况、业务规模和经营特点等因素,设定合理的目标资本充足率水平,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第七条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应保持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

第八条风险调整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调整资本要求模型,对各项业务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并根据监管部门要求保持风险调整资本充足。

第三章资本管理工具第九条股本管理商业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合理配置股本,确保股本充足,并保持股本结构的稳定。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回报,使本行资本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涵盖监管资本、经济资本和账面资本。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经营机构及风险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资本管理目标(一)建立运行有效的资本管理体系,保持合理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持续满足监管与内部资本充足要求,实现资本要求与风险管控能力的密切结合,提高全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优化全行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机制,提高资本使用效率,逐步实现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最大化。

(三)综合运用各类资本工具,优化资本总量和结构,控制资本融资成本。

第五条资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协调。

统筹制定资本规划、计量标准、配置计划,建立监管资本、经济资本与账面资本三者之间的全面、协调管理机制。

(二)综合平衡。

计量方法科学性与适用性的平衡,资本要求与风险水平的平衡,资本消耗与价值贡献的平衡。

(三)强化约束。

将资本总量约束下的资本绩效作为资源配置、业务取舍、绩效评价、产品定价等管理决策的首要标准。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六条资本管理的组织架构包括本行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资本管理部门和执行单位等层级划分。

第七条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中长期资本充足达标规划和每年的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

(三)审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并定期听取评估报告,确保资本充分覆盖主要风险。

(四)审批资本补充、股利分配、资本工具发行、赎回和股权投资等重大决策,以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资本补充的需(五)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能够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一、引言资本是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源,银行资本充足程度直接关系到银行的经营安全和稳健。

在保持资本充足率的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通过合理的资本管理策略,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实现盈利最大化,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

本文旨在探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相关内容,包括资本的含义和分类、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监管要求、资本管理策略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以便商业银行在资本管理方面做出科学、规范和有效的决策。

二、商业银行资本含义和分类(一)含义资本是商业银行的净资产,指银行所拥有的净资产部分的价值,包括所有权益工具、非控制权益工具和超额资本等,具有承担损失、维持信用和抵御风险的作用。

(二)分类商业银行资本按照资本等级分为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三级资本:1.一级资本是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也叫做核心一级资本或Tier 1资本(T1),包括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债券和其他资本工具;2.二级资本是商业银行的补充资本,也叫做补充一级资本或Tier 2资本(T2),包括次级债、赞助证券和其他后备资本工具;3.三级资本指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主要用于满足银行特定业务的风险和损失,也叫做外部一级资本或Tier 3资本(T3),包括有条件转换的次级债券和混合资本证券等。

商业银行资本按照风险分类,可以分为流动资本和长期资本:1.流动资本是指可以快速转换成现金的资本,如普通股、优先股等;2.长期资本是指不能快速转换成现金的资本,如资本债券、次级债券等。

三、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监管要求(一)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测量其风险抵御能力的指标,是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

根据监管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至少要达到8%,其中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5%。

具体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

(二)资本监管要求资本监管是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保持银行的稳定运营和财务健康。

资本监管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其业务风险和风险担保能力不同,保证资本充足率在合理的范围内,并接受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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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ⅩⅩ银行经济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银行的资本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业务发展模式,转变增长方式,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和风险调整后经营绩效,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银行实行经济资本管理。

经济资本管理是指在经济资本计量的基础上,通过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和配置,以资本约束资产增长,并在控制业务风险的同时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使业务发展的速度、效益与风险承担能力相协调,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

经济资本管理主要包括经济资本计量、经济资本分配、经济资本配置、涵盖经济资本成本的产品定价及以经济资本回报率或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绩效考核等管理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资本,是指用于抵御业务(资产)风险的资本。

从计量角度,经济资本等于各项业务(资产)的风险总量,反映了各项业务(资产)风险所产生的资本需求。

风险即非预期损失,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既定置信区间内可能超过预期损失的那部分损失。

第四条经济资本管理遵循计划分配、优化配置、回报约束、价值考核的原则。

计划分配是指通过经济资本计划管理的形式向分支机构分配经济资本增量限额,视同虚拟分配用于抵御业务风险的资本,并以此约束业务(资产)风险的增长,确保增量业务具有充分的风险抵御能力。

优化配置是指将有限的经济资本重点配置到风险相对较低并具有较高经济资本回报率的业务(资产)上,在控制风险增长的同时提升各项业务(资产)的风险调整后绩效。

回报约束是指贷款等各项业务(资产)占用的经济资本必须能够提供相应的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业务收益必须能够弥补包括经济资本成本在内的各项成本支出,并限制经济资本回报率水平低于目标要求的各项业务(资产)的增长。

价值考核是指对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及各项业务经营绩效的考核评价应以经济增加值为主要依据,以促进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境内各一级分行(不含西藏)及总行营业部、票据营业部(以下统称“各分行”)。

境外分行的经济资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经济资本计量范围和方法第六条经济资本的计量范围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尚未成熟,暂不纳入计量范围。

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

信用风险经济资本的计量范围包括表内信贷类资产、非信贷类资产和主要的表外业务(或有资产)。

固定资产类资产虽无信用风险,但仍纳入经济资本计量和管理范围。

第七条经济资本计量采用内部系数法。

总行参照巴塞尔资本协议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经营政策导向及各项业务的风险状况,并考虑风险缓释因素,统一制定各项业务(资产)的经济资本系数(详见附表)。

经济资本系数为各项业务(资产)的资本需求及资本配置比率。

总行将根据政策导向、风险状况、统计口径等的变化对各项业务(资产)的经济资本系数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各项业务(资产)经济资本的计量公式为:经济资本=各项业务(资产)净额×该项业务(资产)的经济资本系数表内信贷类和非信贷类业务(资产)净额为余额减去已提取的专项损失准备、折旧或减值准备后的净额,表外业务(资产)净额为余额减去相应保证金存款后的净额。

第九条各分行经济资本余额为本、外币各项业务(资产)经济资本余额之和,并以本币反映。

第三章经济资本分配和配置第十条总行对分行实施经济资本增量计划分配制度,建立资本约束机制,以经济资本计划约束分行业务风险增长,使全行的业务风险与资本承受能力相协调。

第十一条在全行计划期可供分配的经济资本增量计划目标内,总行主要依据各分行基期经济增加值贡献度并参考基期及预期经济资本回报率、贷款经济资本占用率等指标确定分配数量。

经济增加值贡献度=分行经济增加值÷全行经济增加值经济增加值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的计算口径和方法从绩效考核办法。

贷款经济资本占用率=月均信贷类经济资本余额÷月均各项贷款余额第十二条各分行应在总行分配的经济资本增量计划内,根据各项业务(资产)的经济资本系数制定经济资本配置计划,将可用的经济资本安排到各项业务(资产)上。

第十三条各分行应坚持经济资本优化配置的原则,在测算各项业务(资产)预期经济资本回报率的基础上,将经济资本主要配置到具有较高经济资本回报率的业务(资产)上,并限制经济资本回报率较低的各项业务(资产)的增长。

第十四条各分行应依据回报约束原则制定新发放贷款及其他各项增量业务的内部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目标要求,并将经济资本成本纳入贷款等各项业务产品定价,确保业务收益能够弥补包括经济资本成本在内的各项成本支出,并创造经济增加值。

经济资本成本即各项业务(资产)配置或占用的经济资本与该项业务(资产)内部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目标要求的乘积。

第十五条各分行应根据经济资本配置计划制定业务经营计划,并向下级机构分解下达,引导各项业务(资产)规模的合理、适度增长,优化业务结构。

第四章经济资本计划管理第十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依据资本充足率规划目标、计划期利润目标等确定计划期经济资本增量计划目标。

在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后,资本补充计划是确定全行经济资本增量计划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总行对分行实施经济资本计划管理,以公历年度为计划期,制定并向分行下达经济资本增量计划,或同时下达本外币信贷类经济资本计划、非信贷类经济资本计划和表外业务类经济资本计划等结构计划。

季度经济资本增量及结构计划按全年计划的适当比例确定,根据情况下达。

第十八条总行在计划期初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测算确定各分行经济资本初次分配计划并下达各分行。

各分行应根据经济资本初次分配计划,结合各项业务的发展需求、风险状况、预期经济资本回报率等,预编经济资本配置计划和业务经营计划并上报总行。

如初次分配计划大于或小于分行预测的经济资本需求,分行可提出退回或追加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总行根据全行业务发展规划,结合各分行的预编计划和预测的经济资本需求,制定正式的经济资本年度计划并下达分行执行。

分行应根据总行下达计划编制正式的经济资本配置计划和业务经营计划,按有关管理要求报总行备案或审批,并向辖属二级分行分解下达经济资本计划。

第二十条经济资本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果分行的实际经济资本需求数量和结构与总行下达的正式计划有差距,可申请调增或调减计划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调增经济资本计划的分行,总行将在不突破全行经济资本增量计划的前提下,依据分行当期的经济资本回报率或申报项目的预期经济资本回报率择优分配。

第二十一条对经总行批准调增经济资本计划的分行,将按高于考核要求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的经济资本回报率计算经济资本成本,并纳入经济增加值考核。

原则上,因实施总行审批贷款调增的经济资本计划,在计算和考核经济增加值时,月均经济资本余额中与调增计划等额的部分,按绩效考核要求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的110%计算经济资本成本。

因其他原因调增的,月均经济资本余额中与调增计划等额的部分,按绩效考核要求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的150%计算经济资本成本。

第二十二条总行对各分行经济资本计划实际执行情况按月监测,按季或按半年、年考核。

对考核期末实际经济资本增量超总行下达当期(或年度)经济资本计划(包括允许浮动的幅度)的分行,将予以通报。

超计划部分,按10倍转入资金处罚账户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处罚。

第二十三条总行在计划期末对各分行经济资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分行实际经济资本增量低于年度计划(包括调整后计划,下同)20%(不含)以上且未申请调减计划的,其差额部分视同为经济资本月均余额增加,按绩效考核要求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的110%计算经济资本成本,纳入经济增加值计算和考核。

经济资本实际增量超过年度计划的,超计划部分视同月均经济资本余额增加,按绩效考核要求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的200%计算经济资本成本,纳入经济增加值计算和考核。

第五章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经济资本管理的领导机构,组织制定经济资本管理有关的制度办法,组织编制、审批经济资本计划和业务经营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督导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负责测算、编制、下达及在授权权限内调整经济资本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考核,并制订贷款定价、综合绩效考核等其他经济资本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经济资本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科技、统计、信贷管理等部门应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的需求,在有关信息系统中建立经济资本监测统计报表或模版。

财务会计部门在计划期期初提出计划期利润计划目标及固定资产增减计划目标。

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按相应的管理职能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各级行及各级业务管理部门应认真领会并全面贯彻经济资本管理理念和管理要求,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建立对辖属机构、业务部门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制度,在有效控制业务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各项业务的经济资本回报率水平,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1:信贷类经济资本系数表附表2:非信贷类和表外业务类经济资本系数表附表1:信贷类经济资本系数表注:1、信用卡透支数据来源于CMS系统5111报表。

该表按五级分类反映信用卡透支,其中正常部分计入“正常贷款”中的“信用卡透支”项,经济资本系数为8%。

不良部分按五级分类分别计入“不良贷款”各项目中,经济资本系数为12%。

除信用卡透支外,其他贷款数据来源于CMS系统D358报表。

2、无评级包括未评级、免评级及其他所有没有正式评级的法人客户正常贷款。

附表2:非信贷类和表外业务类经济资本系数表注:外币业务统计代码首位由“1”改为“W”。

附件二关于《中国ⅩⅩ银行经济资本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中国ⅩⅩ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5年3月发布实施以来,各分行认真贯彻实施,总结实践经验,并提出了很多完善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经济资本管理,总行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办法》修订原因及基本情况一是我行经济资本管理体系建设日臻完善,不仅限于经济资本计划分配,还包括涵盖经济资本成本的贷款定价、经济增加值考核等内容。

为明晰经济资本管理体系架构、管理内容和原则等,《办法》中增加了相关内容,以使《办法》成为经济资本管理的体系的基础,并作为其他有关制度办法的制定依据。

二是为深入贯彻实施经济资本管理,总行于2006年起对分行实施单一的或附加适当限制的经济资本计划管理。

有鉴于此,删除了《办法》中原涉及的信贷计划管理的相关内容。

三是我行于2006年起实施新的《会计科目表》,部分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统计口径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原有分类中的小额质押贷款、外汇担保贷款等核算科目取消),《办法》中原有的业务(资产)分类已不完全适用,因而对《办法》的《经济资本系数表》进行了修订,根据统计科目及口径的变化,取消、合并了一些分类项目,并增设了一些分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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