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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审计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集团各成员单位的工程项目审计归口安审法律服务中心。

第二条审计责任与权利:

(一)审计责任:主要是服务于集团各成员单位,同时还要做到:

1、遵循"掌握政策、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维护公司利益"的指导思想,合理地审定造价。

2、对审计内容负责,严格监督执行标准定额和各项规定,审计时要做到依据充分,计价合理,计算准确。

3、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保证审计质量。

(二)审计权利:

1、有权向审计单位了解、调查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查阅、索取有关资料。

2、有权参加重大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3、有客观公正地进行工程监督工作的权利。

第二章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三条审计范围:集团成员各单位在建、拟建及已完工工程项目,重点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等。

第四条审计内容:招投标过程审计、采购价格审计、合同审计、工程预决算审计、工程资料审计以及对工程管理过程中的经济责任监督审计。

第五条审计工作程序:

(一)年初根据集团公司的部署,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实施审计计划时应拟订审计方案,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配合。

(三)在审计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

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四)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实反映给领导,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

(五)审计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总结好的经验,提出存在的问题或隐患,指出会造成的影响,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审计资料及方法

第六条审计资料:对确定审计的集团各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被审单位应及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正式书面合同书(或协议书);

(二)经初审的工程预、决算书(附有工程量计算式和加盖送审单位公章、造价工程师专用章),其组成内容最少应包括:

1、封面及签署表页;

2、审核意见表;

3、编制说明;

4、费用计算表;

5、工程计价表;

6、材料汇总表;

7、材料价差表。

(三)施工图(竣工图)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变更事项洽商记录;

(五)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六)主要材料发票复印件;

(七)主要材料或特殊材料合格证或检测证明;

(八)与业务单位的书面来往函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九)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资质等级、取费资格证等证明。

第七条工程审计的具体方法

(一)招投标审计:参与监督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是否明确,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惩、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二)采购价格审计:参与监督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

求采购,有关合同是否合法合规,价款是否合理。

(三)合同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合同从签定、履行、变更到终止的审计,审查是否有不规范、不严密的现象,防范和规避经济风险,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凡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需一次性包干的,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前须经预算审计,对合同进行签章前审核,规范经济合同的签订,避免事后的纠纷和集团利益的损失。

(四)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项目完工后,被审单位应及时提供审计资料,以便安审法律服务中心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将工程决算审核初步结果,与承办单位及施工单位沟通,并作出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经分管领导签批后,作为工程项目结算依据。

(五)工程预算审计:工程项目在开工前15 天,被审单位应将含工程建设的审批程序在内的审计资料报安审法律服务中心。安审法律服务中心接到上述材料后,10 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经审核并获批准后,工程方可实施。

(六)施工中审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安审法律服务中心要根据了解的信息或审计工作需要到现场了解工程有关情况,以加强工程管理过程中的经济责任审计。

1、工程变更审计:经审批后的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因故变更施工方案,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在1 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管部门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审法律服务中心备案,待核准后方可实施。

2、隐蔽验收审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监管部门须提前2 天通知安审法律服务中心,安审法律服务中心决定是否派员参加验收。

3、询价审计:对工程特别是装饰工程中所用地新型材料按同质同价原则进行市场咨询,掌握合理地材料价格。

4、计量签证审计:工程上发生计量签证的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八条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审计人员在工作中有泄漏机密、以权谋私、舞弊行为者应给予处分

第十条对经审计确有问题的事项,安审法律服务中心查清原因和责任人,按具体情况和责任大小出具处理意见并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安审法律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005 年5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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