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罪刑相适应看许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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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罪刑相适应看许霆案
一、许霆案基本案情及审理经过
2006年4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4岁青年保安许霆在广州市商业银行的atm机上取款,自己银行工资卡帐上只有171元,但atm机的计算机系统存在程序错误,每取1000元在帐户上只划走1元钱,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在此期间,许霆告知同事郭鞍山该银行atm机出现故障,并伙同郭鞍山取款1.8
万元,事后,二人各自携款离开工作单位。2006年4月24日中午,
许霆离开广州回老家,后得知银行报案开始一年逃亡生涯。在逃亡路上,许霆丢失赃款5万元,另外投资10万元开网吧,赔得血本无归。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出差途经宝鸡火车站时被当地民警抓获。2007年6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正式对许霆进行刑事拘留。2007年10月1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许霆犯有盗窃罪。2007年11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正式开庭审理许霆盗窃案。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此之前,2006年11月许霆的同案犯郭鞍山在老家湖北向警方自首,郭鞍山因为有自首情节,并且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认罪态度较
好”,被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许霆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此案发回广州市中院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万元,并追缴17万多元违法所得。宣判时,许霆表示不再上诉,后在上诉期内又表示对此重审判决不服,向广东高院再次提起上诉。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就此,许霆仍将获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此时,许霆表示认罪,并对银行道歉。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被赞誉为“称职辩护律师”的许霆辩护人吴义春律师,一直作无罪辩护。
二、案件分析
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本文认为,许霆案的量刑明显过重,应当依法减轻许霆的责任。所谓罪刑相适用原则,首先不是“同罪同罚”;其次,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用原则包含了刑事古典派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事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再次,它要求在量刑时除了考虑犯罪行为本身的轻重外,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它要求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立法、司法、执行都要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立法上确立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司法上要求在量刑上兼顾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执法方面,合理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许霆恶意大
额取款的行为由于有atm机出现故障在先,因此,行对来说其主观恶性较轻,因此,根据罪刑相适用原则的要求,许霆符合减轻罪责的基本要件,可以采取较轻的刑罚。
适用特殊减轻的理由有三:一是银行明显存在过错。这一过错虽然不能成为许霆无罪的理由,却可以成为适用特殊减轻的根据。二是违法程度较轻。许霆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窃取财物,这和采用破坏自动取款机甚至非法潜入金融机构的盗窃行为相比,客观违法程度较轻。三是责任程度较轻。银行的过错产生了巨大的金钱诱惑,从而诱发了许霆的犯罪。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由于存在着自动取款机故障这一附随状况而使得期待可能性程度有所降低,由此可以减轻许霆的责任。
对许霆判处低于无期徒刑的刑罚有两个可供选择的途径:(1)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适用该款时,并不是先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后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而应先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然后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认定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但不认为其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采取这一途径时法官必须作如下说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就一般盗窃而言。至于在盗窃金融机构的案件中,应当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法定刑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多少,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判处许霆无期徒刑过重,故可以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的数额,并没有达到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特别巨大标准,因而只能适用有期徒刑。
刑罚的威摄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同时,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我们非常欣喜的看到,对于许霆案,法院重审后,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其未退还的非法所得17万3千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