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参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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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探究

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探究
为广 阔 的空 间 其次 .环 保N G O的专业 性能够 适应 环境 公益诉 讼 的特 殊要 求 。 环境 侵权 是一种 特殊 的侵权 行 为 . 具 有侵
性 分 析
环保N G O 作 为环 境公益诉 讼 主体 在 国际 上 已得 到 许 多 国家 的立法 支持 。美 国作 为环境 公 益诉 讼制 度 的 创始国, 早在1 9 7 0 年修 订 的 《 清 洁 空气 法 》 中就 规 定 了 公 民诉讼 条款 .在 随后 的1 4 部 环境保 护 法律 中也都 有
环保N G O即E N G O( e n v i r o n me n t a l n o n — g o v e mm e n t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是指 环 境保 护 非 政府 组织 。 环境保 护 部 《 关 于培 育 引导环 保社 会组 织有 序发 展 的指导 意见 》 指 出: “ 环保 社 会组 织 是 以人 与环 境 的和 谐 发展 为 宗 旨 . 从 事 各类 环境 保 护活 动 。为社会 提供 环境 公益 服务 的
的 相 关 制 度
关 键
词 :环保 N G 0;环 境 公 益 诉讼 ; 主体 资格 ;制 度保 障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7 - 8 2 0 7( 2 0 1 3 )0 3 — 0 0 6 5 - 0 5
中 图 分 类 号 :D 9 2 5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1 2 — 2 7
益诉 讼 。 环保 N G O 与其 他 组织相 比 . 具 有 提起 环境公 益
诉 讼 的明显 优势 。如 何确 立环保 N G O的诉 讼 主体地 位 以及 如何 建 立相 应 的法律 制度来 保 障环保 N G O 对环 境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环境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主体资格问题备受争议。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是指谁有权对环境犯罪行为提出诉讼,此问题不仅涉及法律义务,也涉及社会责任。

因此,了解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问题对于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概念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是指能够代表公共利益、保护环境权益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通常包括环保组织、公民、法人等。

这些主体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可以有效地维护环境权益,保护公众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争议就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而言,存在一些争议。

首先,一些人认为只有政府才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为环境问题涉及公共利益,应由政府来管理。

但另一些人持不同意见,认为环境保护是每个人的责任,因此公民和环保组织也应该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这种争论也体现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社会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

例如,在某些国家,只有政府才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在另一些国家,除政府外,环保组织和公民也可以代表公众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这种法律规定的差异反映了环境保护在不同国家的重要性和不同程度的法律保障。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意义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这是一种保护环境权益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地维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立还可以促使相关部门和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避免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

最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还有助于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结语综上所述,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是环保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不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

期待在未来的发展中,各国能够加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为环保事业的推进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分析现代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威胁到人类生存和发展,因此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重要议题。

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广泛适用于环境保护各个领域,目的是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特定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代表公众、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等无法为自身维权的环境要素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

这类诉讼通常不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主,而是以维护大众和社会共同的利益为目的。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涉及到多个主体,其中主要包括政府、公众环保组织和个人。

政府是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主体之一,它在环境问题上具有权力和责任。

政府通常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政策,管控环境污染源,并监督这些污染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政府通常是提起诉讼的主要责任方,旨在维护和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公众环保组织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另一个主体,它作为代表公众环保利益的司法赋能主体。

在环境行政管理方面,公众环保组织通常是监督政府是否制定和实施了环境法规和政策,并对环境问题的发生提起诉讼。

此外,公众环保组织也可以通过宣传、调查等措施,提高公民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个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也是一个重要的主体,它作为环境权的直接受益人,在环境问题中应该有权利为自身维权,也可以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和大众的环境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个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可以加强公民的环境保护观念,还对环境保护事业的实施和完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总之,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政府、公众环保组织和个人都是重要的参与者。

他们之间有不同的角色和职责,但都在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需要看到,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需要不同主体之间的协调合作,以此来实现更加有效的环境保护。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内容摘要:目前,明确界定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的范围是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分析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适格性问题,并建议赋予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公民个人等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从而使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适格性引言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明确了我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规定了适用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和原告资格问题。

这使得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有法可依,从法律位阶上解决了环境公益诉讼仅仅依靠地方规定开展的困境,也使得诉讼理念的变革与发展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的要求,成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里程碑。

但是,该条规定比较原则,只是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创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具体哪些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提起诉讼的主体,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否则,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将面临困境。

据《南方周末》报道,新民诉法实施8个月以来,环境公益诉讼迎来的却是一场“倒春寒”。

相比较民诉修法之前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基本胜诉”,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共提起6起环境公益诉讼,无一立案,“全军覆没”。

作为环保部下属的“官方”组织尚且如此,民间环保组织更是步履艰难。

从法律层面讲,这是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悬而未决之下,地方法院的集体沉默。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正在审议中。

笔者认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应该在新《民诉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哪些“机关”、哪些“社会组织”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适格主体,即明确界定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的范围,同时也应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将公民个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范围。

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其含义是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为了保护环境以及维护公共利益而提出的诉讼方式。

在这种诉讼中,必须明确的是符合主体资格的人或组织才能进行环境公益诉讼。

1、环境保护组织
环保组织是最具有代表性的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一。

这种主体资格的底线是具有环保组织的资格,因此需要组织在行政机关登记,并且不断从事环保的工作。

华东环保公益诉讼中心、绿色和平等环境组织,都可以是环境保护组织。

2、公民
公民是另一个主体资格。

这种主体需要明确的是公民具备了相应的条件才能进行环境公益诉讼。

这种主体资格的条件有人数、居住地、受损程度等。

比如说,如果居住在生态环境受到影响的地方,就符合主体资格。

3、律师
律师是另一个具有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人。

律师要求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且在执业中经常为环保主题提供法律支持。

此外,大多数的环保组织也可以选择律师来代表他们。

环保组织要注意的是,需要律师持有健康证明,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如诈骗等)。

4、政府机关
政府机关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一。

这种主体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有效的环境监管机关。

在政府机关中,包括了环保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保护区管理等等。

不同的政府机关有不同的管理职责,但是都可以提出环境公益诉讼。

5、企业
企业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一。

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要求维护环境。

如果企业的行为导致环境污染,就会涉及到环境公益诉讼。

因此,如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足,那么就要承担环境公益诉讼的后果。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分析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以保护环境利益为目的的诉讼行为。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条件之一,对于诉讼的合法性和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分析,探讨在不同情况下哪些人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包括三类人:1.环境保护行政部门;2.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公益组织;3.被授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三类人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他们可以在环境受到破坏或者受到威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环境权益。

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主体资格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认为环境受到破坏或者受到威胁;2.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已经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取得不良行为的证据;3.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环境权益。

四、被授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被授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依法取得环境公益诉讼授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被授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在环境受到破坏或者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被授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环境权益。

五、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适用条件在具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环境公益诉讼时,其主体资格应符合以下适用条件:1.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具体确定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环境受到破坏或受到威胁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主体资格的具体适用条件。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分析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环境权益、预防、制止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公益诉讼形式。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是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和资格。

下面将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特定人员三个方面具体分析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主体之一。

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职责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资源综合利用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包括:一是行政机关具备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的能力;二是行政机关具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三是行政机关能够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职责。

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代表,具备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能力,同时也具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资格和义务,因此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要求。

二、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另一个主要主体。

社会团体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具备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包括:一是社会团体具备保护环境权益的目的和宗旨;二是社会团体在环境保护方面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三是社会团体具备保护环境权益的实际行动能力。

社会团体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之一,一方面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技术支持,另一方面也具备集合公众力量、发挥群体效应的能力,因此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要求。

三、特定人员特定人员指的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职业或者特殊身份的人员。

环境公益诉讼法规定的特定人员包括公益诉讼代表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海关、保险机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

这些特定人员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包括:具备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能够证明环境犯罪行为发生的证据、有经济纠纷赔偿能力以及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特定人员作为法律规定的职业或者特殊身份的人员,一方面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能够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也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保证环境公益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因此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要求。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分析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代表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恢复生态环境功能、防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诉讼行为。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主体资格是指能够成为诉讼参与人的条件,主体资格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根据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中,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是最主要的主体。

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能够独立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主体主要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涉案环境资源有利害关系的行业组织、依法设立的环境保护组织等。

1.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参与者之一。

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有权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和处罚,并可以代表公益诉讼主体行使诉讼权利。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下的农村经济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全体农民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代表农民维护其合法权益,包括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3. 行业组织行业组织是指与涉案环境资源有利害关系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

行业组织通过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维权诉讼可以保障行业内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行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4. 环境保护组织环境保护组织是社会公众基于环境保护目标自发组织起来的公益组织。

环境保护组织通过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起诉,可以推动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个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主体资格的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起诉: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的利益受到侵害,但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个人在环境违法行为中受到了侵害,或是个人的健康、生活环境等利益受到损害,也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分析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意义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环境保护组织或其他社会团体代表公众,就涉及公共利益的环境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

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保护公众环境权益,引导污染者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提高环境治理效果,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1、环境保护组织环境保护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环境保护的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环保协会、绿色和平等环保组织。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协会是依法注册、从事环境保护活动的社会团体,是积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力量。

绿色和平等环保组织也是环保领域的重要力量,曾多次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2、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代表会员或特定义务人群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人民团体。

在实践中,公益组织、消费者协会、维权组织等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例如,某地公益组织代表群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要求当地某公司停止违法排污行为,保护公众环境权益。

案件最终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保护了公众环境权益。

3、公民、法定代表人和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公民、法定代表人和检察机关均可以作为主体资格,代表公众维护环境权益。

例如,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地,一位公民在生活中发现某工厂非法排污,引起当地公众强烈反响,该公民便利用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安排,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该公司停止非法排污行为,保护公众环境权益。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照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保组织和社会团体必须具备独立法人地位,才能拥有诉讼权和诉讼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直接与环境问题有关环保组织和社会团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必须与其保护对象的环境问题直接相关,否则无法获得诉讼资格。

3、具有实际利益环保组织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必须具有实际利益,且其行为符合一定的诉讼条件,例如具有举证能力、提出符合法定要求的诉讼请求等。

德国环保NGO通过环境诉讼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介评——以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为中心

德国环保NGO通过环境诉讼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介评——以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为中心

2007年第4期(总第6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4 2007(Sum No .61)德国环保NG O 通过环境诉讼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介评———以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为中心张式军(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 摘要:环保NG O 在通过环境诉讼参与环境保护方面有着公民个人所不具备的优势,环境立法发达的国家普遍赋予环保NG O 以环境诉讼的“原告资格”。

德国的环境立法和环境判例也在不同程度上认可了环保NG O 的原告资格,但这种原告资格还是受到很大的限制,原告仅能依据自然保护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只赋予被官方承认的环保NG O,因而,德国环保NG O 通过环境诉讼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尚有待拓宽。

关键词:环保NG O;环境诉讼;公众参与;“原告资格” 中图分类号:DF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7)04-0095-04 收稿日期:2007-05-23 作者简介:张式军(1966-),男,山东青岛人,副教授,法学博士。

①如1970年《清洁空气法》、1972年《清洁水法》、1980年《超级基金法》所规定的环境“公民诉讼”的原告是“任何人(any pe rson )”,“人”被宽泛地定义为包括公民个人、公司、法人、社团和政府机关。

②美国1972年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Sierra C lub v .Mort on,405U .S .727)的判决首次为确认环保NG O 环境“公民诉讼”原告资格打开了闸门,此后的一系列环境判例都确认了环保N G O 的原告资格,如3年联邦诉反对管理机关程序的学生案等。

NG O 是非政府组织(Non -G ov e rn m ent Organizati on )的简称,环保NG O 又称环保民间组织或环保社团,西方国家的环保NG O 是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它是介于政府与公众、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是具有自治性质的社会中间层。

对环保NGO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思考

对环保NGO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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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 工大 学 学报
2 0 1 3年 8月
在 提起 环 境 公 益诉 讼 时 证 据 收集 、鉴定 方 面 的难 题 。于此 同时 , 环保 组织 还可 以监督 行 政机关 积极
大进 步 , 他 们 自身 也得 到 了不 断 的完 善 。 “ 美 国的环
履行 自身职责 , 通过组织的活动向环保行政主管部 门提供 自己已经收集到的数据 、 证据等 , 协助环保

染 环 境 行 为 的及 时 发 现 、 监督 、 起诉 , 对 环 境 的恢


环保 N GO 成 为环 境 公 益 诉 讼 主 体
复、 保护 都有 十分 重大 的意 义 。
的 可 行 性
( 一) 环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N GO 自身 的优 势
最后 , 它可以避免其他诉讼主体在提起环境公 益诉 讼 方面 的缺 陷 。 如 可 以避 免像个 人那 样 因缺 乏 专业方面的技术 、 对环境信息的了解程度而在诉讼 中无 法 解 决 因果 关 系 证 明 、证 据 收集 等 方 面 的不
为 目的 , 致 力 于推动 公 众参 与环 保 事业 , 在环 境保 护 中发挥 着 积极 的作 用 。但 是 , 要 成 为 主力 军 ,
他 们仍 有一 些不足 。 因此 , 需要 从 法律 上 明确 环保 NGO 的原告 资格 , 政府 加 大对环 保 NGo 的 支持 , 加 强环保 NG O 自身发展 等 途径 进行 完善 。
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 而且为构建环境友好型社
会, 建设 生 态文 明提 供 了坚实 的群众 基 础 。 其 次 ,环保 NG O大都 数 是 由民 间人士 自发 组 织形成 , 他们对于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有较强的使

公益组织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适格性案例评析

公益组织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适格性案例评析

542018年 总第277期公益组织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适格性案例评析韩 枫DOI:10.16176/ki.21-1284.2018.07.011[提要]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明确赋予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随后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目前我国海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下社会公益组织不是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无权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

[案情概述]审理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2017年12月28日。

原告:某公益组织。

被告:美国某石油公司、中国某石油公司。

2011年6月,位于中国渤海湾海域的蓬莱19-3油田的海床发生原油漏油事件。

该油田系由一家注册于中国的国家石油公司和一家注册于利比里亚的美国某石油公司共同开发。

该案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公益诉讼纠纷,青岛海事法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审判]法院就本案的审判意见集中在法律适用问题上。

判决中首先明确了本案性质为针对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

然后分别列举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以及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法院认为,“该法律规定赋予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海洋环境的职责,专门授权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污染海洋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也同时排除了社会组织提出该类请求的资格”。

接下来论述《环境保护法》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关系,即《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系关于就普通环境污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般规定,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是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特别规定。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研究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研究
均 规 定 ,对 于 环 境 侵 权 案件 的 索 赔 ,原 告 必 须 是 与本
五 ” 期 间 ,环 境 信 访 案 件 数 量 达 3 0多 万 件 ,其 中
诉讼 案件 不足 1 % 。 中华 环 保 联 合 会 副 主 席 兼 秘 书
长 曾晓东也 说 :“ 我 国每 年 发 生 的 环 境 污 染 案 件 有 几 十 万 起 ,但 能 进 入 到 诉 讼 程 序 的寥 寥 无 几 ,受 害 者 的 环 境 权 益 得 不 到 伸 张 ,污 染 企 业 逍 遥 法外 ,而 且 不 需 要 为污 染 损 害 的 生态 环 境 买 单 。 ” 『 3 截止2 0 1 3年 1 2 月 ,我 国 各 级 法 院 共 受 理 的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仅 有 5 3
关 键 词 :环 境 ; 公 益 诉 讼 ; 主 体 ; 资 格
中 图分 类 号 :D9 1 2 . 6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4 — 1 4 9 4 ( 2 0 1 4 ) 0 4 一 o 0 3 4 — 0 4
专 门审 判合 议庭 ” 。此 项环 境保 护 司法新 机 制 的建
省 市纷 纷 成 立 环 保 法 庭 。据 《 云南 日报 》报 道 :截 至
2 0 1 3 年 1 月 1 日开 始 ,我 国 新 修 订 的 《 民事诉讼
法 》开 始 实 施 。新 民诉 法 第 一 次 以 基 本 法 的形 式 明确
了 民 事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 法 律 地 位 。该 法 第 5 5条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转 变 提 供 司法 保 障 和 服 务 的若 干 意 见 》
有 限 放 开 是 对 当 下 各 种 现 实 因 素 综 合 权 衡 的 权 宜 结 果 ,对 公 民 个 人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主 体 资 格 的 排 除 ,也 只 是 一 种 阶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要求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要求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要求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不过,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具有规定的要求。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根据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可知,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其中,“社会组织”是指“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是指“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无违法记录”是指“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5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研究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研究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研究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公益诉讼已成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我国当前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主体资格的困境。

本文将就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是指具有起诉资格的实体,其基本条件包括: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同时又具备与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的特定条件。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因此其主体资格问题至关重要。

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存在以下问题:法律空白。

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但并未明确规定哪些机关和组织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导致实际操作中缺乏法律依据。

实际操作困难。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一般个人或组织往往难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

环境公益诉讼还涉及到利益平衡问题,如何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不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也是一个难题。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将探讨以下几种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类型:社会组织。

包括环保协会、环保组织等,具有相对专业的环保知识和广泛的代表性。

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更好地代表公众利益,有效弥补政府监管不足的问题。

公民个人。

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以通过司法实践积累相关经验。

但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恶意诉讼和私人利益对环境公益的影响,应对公民个人的起诉资格进行适当限制。

政府机关。

《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违法者提出处罚建议。

”因此,政府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具有当然的主体资格,可以更好地发挥监管作用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在申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方面,应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并结合环保领域的特殊性进行综合考量。

具体而言,申请时应准备以下材料:一是证明自身身份和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如社会组织需提供法人证明、环保协会需提供行业协会证书等;二是有关侵害环境公益事实的证据,如调查报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三是证明受到损害的证据,如经济损失、生态破坏等;四是有关因果关系的证据,如污染物排放量与损害程度之间的关系等。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及程序建构探析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及程序建构探析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及程序建构探析近年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越来越受到重视,检察机关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及程序建构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深入探析。

首先,我们来看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环境、资源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消费者保护都有相关的部门,涉及各自的监管范畴和职权。

因此,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往往需要和其他部门协调合作。

此外,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一,应当在提起诉讼前对案件进行充分调查和取证,以确保案件事实清晰、证据充足。

接下来,是程序建构方面的探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已经很多,但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却相对较为复杂。

例如,在证据收集和证明方面,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履行一定的司法程序,这也就意味着涉及到法庭审理、保全等程序,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需要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和关系,从而保证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有效维权。

因此,在程序建构方面,需要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和关系,并且建立条理清晰、程序规范的操作指南和流程。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目前一些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具体的案例。

一个经典的案例是,2016年北京检察机关向三家企业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涉及大气污染、固废污染等问题。

该案件不仅引起了舆论的关注,也显著改善了环境质量,可谓是一次标志性的环境公益诉讼事件。

另一个案例是,2019年广东省邕宁县检察机关,与多个行政部门开展联合行动,打击非法处置危废的违法行为。

此外,2017年两江新区人民检察院也利用公益诉讼机制,成功促使在建中的A股上市公司停止违法用地行为,给予整改。

这些案例说明,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并且也激励人们更多地关注环境保护,共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身份的认定——以荣成伟伯案为例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身份的认定——以荣成伟伯案为例

张继峰: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身份的认定——以荣成伟伯案为例第6期5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二)第七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入海排污口设置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应当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021参见沈跃跃:《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2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7〕23号。

23杨仁寿:《法学方法论》(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页。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身份的认定——以荣成伟伯案为例张继峰1,2(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2.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 201900)一、荣成伟伯案的案情及其法律问题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研究所”)以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伟伯”)、王文波、何延青等人破坏环境为由,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

一审(青岛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系针对破坏海洋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认为自然之友研究所不是提起本案诉讼的适格主体,对其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专门授权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同时也排除了社会组织提出该类请求的资格。

尽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社会组织对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该条是对普通生态破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般规定,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是对海洋渔业水域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方面的特别规定,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二条确立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则,本案应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谈谈公民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谈谈公民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谈谈公民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关于《谈谈公民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当设置前置程序, 前置程序不能解决环境侵权时侵权行为地的适格公民方可提起诉讼。

对于可能发生的多人提起同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可以借鉴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设定其具体程序。

关键词:公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民事公益诉讼On the Subject Qualification of Citizens in Environmental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Abstract:At present, China's civil legisla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gislation exclude the citizens' qualification for conducting prosecution of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but it is necessary.It is the extension and the specific embodiment of citizen environment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the field of litigation.It should be set up the pre-procedure in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of citizen, and citizen in place of tort can sue when the pre-procedure cannot solve the environmental tort. For the case that many people may bring up the same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we can draw lessons from the joint action and the representative action system to set up the specific procedure.Keyword:citizen,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subject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实施, 排除了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我国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标题:我国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研究研究背景和意义: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化,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数量逐年增加,环境NGO也逐渐成为重要的诉讼主体。

但是,环保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扮演的角色和其参与的问题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争议。

比如,环保NGO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环保NGO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是否畅通,环保NGO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等等。

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讨我国环保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参与问题,深入分析环保NGO在环保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资格要求、协调机制、影响力等,为完善我国环保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参与机制提供参考。

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收集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我国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际案例为基础,系统研究我国环保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参与问题。

研究内容主要包括:1.敏感话题:就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论述。

2.资质要求:考察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要求,分析在实际操作中环保NGO如何申请参与,并探究评判标准和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矛盾和局限性。

3.协调机制:分析环保NGO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是否畅通,如何协调矛盾,如何在协调过程中维护环保NGO的权益等。

4.影响力:探究环保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影响力源自何处,如何评价环保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和贡献。

预期成果:通过对我国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的深入研究,期望从资格要求、协调机制、影响力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和完善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机制,保障环保NGO的权益,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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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参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探究
文章分析了NGO参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对策。

要通过立法确认环保团体原告主体资格;保障海洋环保NGO的诉权行使;加强海洋环保NGO的自身完善。

标签:海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非政府组织一、引言
“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海洋环境的重要性与其在经济发展中的竞争力日渐提升,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也引起了更多关注。

虽然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了大门,但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不明使得作为非政府组织的海洋环保民间组织或环保社团缺乏作为适格原告的正当性,公益组织公益诉讼仍受到现行立法不完善的限制。

本文对于我国海洋环保社团在参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及其作为海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NGO参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存在的问题
借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公益诉讼保护环境利益、追求环境正义的方式,已经成为各国推动公民个人能够积极参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可靠动力,例如: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生物多样性中心、动物法律诉讼基金等诉BP公司违反美国《清洁水法》、《濒危物种法》等法律。

反观我国,在“塔斯曼海轮”漏油事件、“蓬莱19-3”漏油事件中参与诉讼的重要一方都为国家海洋局,而且在2013年1月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一年中竟无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的艰难局面,造成这种现状的问题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1、立法缺陷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条中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将此条控告权具体化,如对非政府组织的主体资格、举证责任等加以规定,使这一原则性的规定难以实际应用。

而在我国采取“直接利害关系说”的前提下,也导致海洋环保NGO无法通过环境保护实体法进行诉讼。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及第5条,关于不同类型案件由不同机关代表国家进行诉讼的规定,其中未对具体程序做出相应的解释与保障,也导致实体法无法适用。

“新《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正式实施后,我们依据该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条款规定积极进行司法实践,全年共开展了8起环境公益诉讼,包括7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对这8起公益案件,法院均以原告主体不适合为由未予立案。

”[1]而其依据理由都是只有“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法律尚未对海洋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做出明确规定,因而不能作为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主体。

2、海洋环保NGO诉权行使缺乏保障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出现较晚,海洋环境保护救助体系尚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案件的态度难以统一、原告诉讼权利行使缺乏保障,更易造成类似的案件在不同法院出现不同审理结果的情况。

特别是针对海洋环境污染来源复杂、辐射面积大、损害具有持续性、治理难度大等特点,对于法官个人素质、诉讼中程序性事项都有更高的要求,关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非政府组织诉讼权利的保障也因为地域差别而可能具有更大的地方局限性,适用范围窄,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

3、海洋环保NGO自身的局限性
在我国较为著名的海洋环境保护公益非政府组织有中华环保联合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深圳市蓝色海洋保护协会等,但作为发展低级阶段的环保团体在运营管理方面和海洋环境保护专业知识方面的匮乏,使其在独立参与海洋环境保护政策制定、提起公益诉讼等方面有心无力。

公民对于相关组织的认知度、参与度低,也限制了这些团体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例如,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企业会员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其公益性遭到质疑;而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立足于海南,本土性较强,影响力不够,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各个地方性海洋环境保护团体中。

三、完善NGO参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对策
1、立法确认环保团体原告主体资格
2013年10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审的环保法修订草案再次对环境公益诉讼发起者的范围做出调整。

草案规定,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虽然相比此前限定诉讼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各地分会的草案,本次调整的主体范围可能有所限制,但却也是有了实质性的明确规定。

伴随着《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的逐步完善,我国也应该对《海洋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与环境保护团体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进一步修改或采取司法解释等方式,扩大享有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主体。

立法方面要同时兼顾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存在的不足,针对海洋环境污染与保护中存在的特殊性,例如:陆源污染物、船舶排放的污染物、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污染、不合理的海洋工程的兴建和海洋开发,尤其是人类对核武器、核工业的开发,客观上也加剧了海洋环境受高危害性污染物侵蚀的可能。

充分发挥其跳出恶性循环之外以一己之力与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一方进行周旋,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的优点,以保证权利得以真正实现。

2、保障海洋环保NGO的诉权行使
针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提出具体方案。

首先要从保证环保团体的诉讼权利出发,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中适用的证据规则、诉讼费用承担、司法管辖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原则等问题。

较之于行政或者检察等国家机关,环保非政府组织从根本上就是为了保护环境利益而建立。

在明确举证责任分配、政府管理方式、法院受理海洋环境保护案件方式、扩大“直接损害后果”计算方式等方面都应该针对性的倾斜,以保证环境公益诉讼不会因为其自身的特殊性而带来诉讼双方的非正义。

著名政治学家托克维尔曾这样描述过环保非政府组织:“所有的美国人,无论年龄的老少、想法的异同,都不断地结合成立新的社团。

你会意识到,无论在哪个地方,一些新兴事业的倡导者在法国是政府,在英国是贵族,而在美国一定是社团组织”。

[3]
3、加强海洋环保NGO的自身完善
环保团体自身的发展水平与影响力直接决定着其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成功与否。

首先,应当确定有针对性的管理体制;其次,注重吸收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专业性人才,提高可信度;再次,加强国际合作,增加团体的国内国际影响力,激励更多人参与。

例如,中华环保联合会于2014年2月加入全球环境基金NGO 网络,有利于拓宽与国际非政府网络的交流合作渠道、扩大国际影响力,增加在国际上的话语权,也开辟了中国环保民间组织与世界环保NGO间交流的新窗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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