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2020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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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经济法律关系

1、1997年9月23日由江苏国际广告公司策划的斯亚花园售楼广告在报上刊出。该广告采用四方联邮票形式,印刷带有“中国邮政”字样,50分面值和图案,并在四方联的右上角冒用邮政日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邮政专用标志。南京邮政局对此作出了2000元罚款的处罚。请根据上述情况:

(1)试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

(2)邮政局有无处罚权?请说明理由。

2、江西省赣州××百货商厦在1995年7月向社会招工时,向被录用人员每人收取押金100元。1996年10月8日江西省赣州地区劳动局对此做出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百货商厦未执行。1997年1月16日,劳动局又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局,××百货商厦的法定代表人仍未于理睬。劳动局遂于1997年3月18日作出劳行决字(97)1号行政处理决定:

(一)严肃执行整改指令,退还员工缴纳的抵押金;

(二)处罚款8000元整。

3、安徽新集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自1997年5月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以来,继续以个人名义买卖股票并利用28俱个人股票帐户长期申购新股获取暴利。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三部委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为严肃证券法规,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集科贸公司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没收该公司非法买卖股票所得,对单位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将非法开设股票和资金帐户限期纠正。

请运用所学知识分析以上案例,并阐释经济管理权的行使方式。

4、SARS期间价格规制行为所依价格法规范的效——价格法的渊源

2003年4月24日至27日,北京京鲁水泊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龙安84消毒液

(470ml装),应售4元/瓶,实售15元/瓶,抬高价格2.75倍。北京市物价局认定该公司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超最高限价销售龙安84消毒液,决定对其处以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北京市物价局认为,该公司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违反,因而依法予以上述处罚。

请分析:

(1)价格主管机关的价格规制行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2)价格法规范的效力渊源有哪些?

(3)经济主管部门的市场规制行为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依据和经济法规范的效力渊源之间是何种关系?

分析:价格干预,是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所采取的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等行为的总称。价格干预法律规范是一项重要的价格法规范。北京市物价局的价格规制行为,是实施价格干预法律规范的行为。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0条及相应的法规、规章。这就涉及经济法的渊源问题。

经济法,是指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部门法意义上的概念。经济法之所以称为法,乃在于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种实施的保证并不必然时时事事都以强制实施为外观,有时可能是相关主体“自愿”的。这种自愿,无论是因为国家强制力所生的威慑力,还是相关主体的博弈,都体现了法律的效力。本案中,北京市物价局实施价格干预规范的行为,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就在于该项规范的效力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0条。这种效力渊源作为法的渊源,直接影响着依据该规范所为行为的效力。

《价格法》第30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该规定是现行法律中价格干预法律规范的最高法律效力的渊源。国家发展与计划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8月1日公布)的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不执行提价中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的其他行为。这是现行规章中价格干预法律规范的效力渊源。2003年4月下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对部分与防治非典有关的医药用品和相关商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以稳定市场物价。北京市物价局于2003年4月22日发出

《关于对部分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列出了具体品名及其最高限价。该通知是北京市物价局根据《价格法》第30条的规定,经北京市政府批准、以京价(医)字[2003]190号文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这样,以上述与价格干预法律规范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例,如果将2003年2至5月SARS疫情在我国部分地区蔓延期间,一些与稳定市场物价、一个分层次的链:《宪法》中关于国家和各级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律规定,《价格法》第30条及其他相应条款,国务院制定的与价格有关的法规、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如前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如前述)等等。因此,当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时,以经济法规范为元素的经济法体系,都可以从现行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找到其相应的形式渊源。正是这些形式渊源,才使经济法规范有了法律文本的依托,才有了其发生法律效力并将法律变成现实的可能。

点评与提示:关注经济法的渊源,会使经济法学理论的学习与经济法治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逐渐培养和增强从事经济法实务的能力。

5、桂中岳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税收基本法的议案》

——税收法律体系与税法体系

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2003年3月上旬至中旬),由桂中岳等30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税收基本法的议案》。该议案认为,我国税收立法主要采取授权立法形式,因此,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大会秘书处已经将包括该项议案在内的338件议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其中交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有67件。桂中岳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税收基本法的议案》也已交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据悉,本次全国人大会收到的1050件议案中,有关税收的有28件。这些议案对于尽快制定我国税收基本法、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请分析:

(1)税收法律体系与税法体系的关系。

(2)税收基本法在税法体系中的地位。

分析: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的宏观调控法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因此,通过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以完善我国的税法体系,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宏观调控法体系,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为此,需要明确税收法律体系、税法体系之间的关系。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包括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税收体制关系是指各相关国家机关因税收方面的权限划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分配关系税收征纳关系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发生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税收征纳关系还可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两类。相应地,税法体系是以税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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