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的劳动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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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相关争议案例汇总
案例一: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2)
案例二:公司是否可以用调休代替加班费? (5)
案例三:用工单位能否约定节日加班费基数? (9)
案例四: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费如何计算? (12)
案例五:诉求加班费,其举证责任如何划分? (15)
案例六:值班非加班,单位要给加班费吗? (19)
案例七:综合工时制下的加班费之争,你怎么看? (22)
案例八:计件工资如何来计算加班费? (25)
案例九:值班是否等同于加班,能否要三倍工资? (27)
案例十:员工未休所积攒的倒休工时,辞职时要给加班费吗? (28)
案例十一:休息日安排员工培训,是否要给加班费? (30)
案例十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以另行约定吗? (32)
案例十三:劳务派遣工的加班费应该找谁要? (34)
案例十四:员工法定假日加班,公司安排调休,是否合法? (35)
案例十五:保安全天24小时吃住在值班室,怎么算加班? (36)
案例十六:自愿加班能够获得加班费吗? (37)
案例十七:技术人员的工资,奖金能不能代替加班费? (39)
案例十八:公司和员工“预订”加班工资,是否不需要另外发放? (40)
案例十九:制造型企业普工,加班工资怎么核算? (41)
案例二十:员工加班没有申报,是否能够获得加班费吗? (42)
案例二十一:公司加班给予补贴,是否可以不发放加班工资? (44)
案例二十二:公司拒付加班费,员工有权辞职要补偿吗? (45)
案例二十三:公司规定员工服从加班安排,能够仲裁获得加班费吗? (46)
案例二十四:超龄员工能够依据劳动法,申请加班费补偿吗? (48)
案例二十五:员工讨要加班费时证据不足,如何申请经济补偿? (50)
案例二十六:劳务派遣人员不发放加班工资,合法吗? (52)
案例二十七:员工未按制度申请加班,要求加班费,能否获得支持? (53)
案例一: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请问关于计算加班工资时,计算公式中的“基数”是否有法律相关规定?例如:我公司的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补助,但是公司制度中规定了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为基本工资与岗位工资之和(非全部实际工资),这样做合法吗?
案例解析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即超过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后劳动所支付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那么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就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
55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所以加班费基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
1、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确定。
3、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但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
回到案例中的问题,“我公司的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补助,但是公司制度中规定了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为基本工资与岗位工资之和(非全部实际工资),这样做合法吗?”根据劳动法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应当”一词表明这一条款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根据这一强制性规定,加班工资应当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只按照“基本
工资+岗位工资”来作为加班基数,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加班工资低于这一数额,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该规定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再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首先从其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从其集体合同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都没有约定的,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基数。所以,公司只是在公司制度中如此规定是无法作为加班基数的,应当以该职工的实际工资作为基数计发加班工资。
案例延伸阅读: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案例二:公司是否可以用调休代替加班费?
某公司实行标准用工制,员工小王因工作量的增加,不得不利用加班时间来完成自己的工作。在加班前,小王利用邮件向经理说明加班事宜,并请批准,部门经理答应其加班。等到发工资时,小王发现自己的工资条上并没有出现自己的加班工资,于是小王找到部门经理追问情况,部门经理之后与人事经理一同来到会议室向小王解释,人事经理解释说,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工作日延长时间的,首先予以调休,你上个月在工作日总加班时间为8H,公司将会根据你的工作情况给予你调休一天。
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小王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说明公司如何合理的控制加班时间。
案例解析
本案是关于加班费所引起的纠纷,焦点是公司拿员工工作日加班时间来进行调休是否合理。
案例中小王是由于工作量无法在正常上班时间完成,向经理申请加班以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可见小王加班程序走的合情合理,并无不拖之处。
公司制度规定,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加班的,应该给予调休,可以理解为公司规定员工在工作日以外加班的优先进行调休。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