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会工会能否成为公司股东
员工持股会、工会能否成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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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会、工会能否成为公司股东一、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你所10月13日给我部的《关于职工持股会能否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对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特此函复。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发行监管部: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上市案例研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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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案例研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案例情况】一、柘中建设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系经奉贤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成立##柘中电气股份##职工持股会的批复》(奉府批[1997]57号)批准设立的,于1997年12月在##市奉贤县总工会(已变更为##市奉贤区总工会)登记。
经##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设立##柘中电气股份##的批复》(沪府体改审(1998)008号)批准作为柘中电气的发起人之一。
根据##新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新审编号248),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股本总额3,600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以货币出资1,559万元,占股本总额的43.31%。
1998年7月柘中电气成立,经全体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为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议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并进行清算和分配剩余财产。
2003年2月18日柘中电气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未分配利润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的形式将总股本从3,600万股增为7,200万股。
根据##新正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正光会验资2003第364号),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持有3,118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43.31%。
2003年2月28日,##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下发《##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柘中电气股份##职工持股会的批复》(沪奉府[2003]5号),同意撤销##柘中电气股份##职工持股会。
2003年3月13日,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经全体会员讨论,审议并通过决议,一致同意职工持股会分别向康峰投资、##索邦商贸##转让其持有的柘中电气2,016万股股份及1,102万股股份,转让价格为经审计每股净资产1.315元;并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注销职工持股会。
前述决议经全体职工持股会成员签字确认。
2003年3月,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按照前述职工持股会决议分别与康峰投资、##索邦商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2,651.04万元和1,449.13万元。
员工持股与公会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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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与公会持股员工持股计划是指公司向员工提供购买公司股票的机会,并鼓励员工持有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会持股则是指工会作为整体购买公司股票并代表会员进行投资的行为。
这两种形式的持股在企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产生着积极的影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通过让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他们将对公司的业绩和发展产生更大的关注和积极参与。
员工将更加投入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绩效,从而推动公司的创新和竞争力。
此外,员工持股计划可以繁荣企业文化。
当员工拥有了公司的股份,他们会更加关心和珍惜公司的声誉和品牌形象,积极维护公司的利益。
这有助于构建一种共同的企业价值观,加强员工之间的团队合作,进一步凝聚公司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公会持股的意义公会持股作为工会的一种权益表达形式,有助于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利益。
工会作为员工的代表,拥有公司股权可以参与企业决策,对公司经营政策和资源分配等发挥影响力。
这将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维护。
另外,公会持股也有助于提高工会的议价能力。
拥有公司股份的工会可以运用自身的话语权和地位,与雇主进行更公平和平等的谈判,并争取更好的薪酬、福利和工作条件等。
这将进一步增强工会的组织力量和行业地位。
三、员工持股与公会持股的辩证关系员工持股和公会持股作为两种不同的形式,在企业治理中可以起到互补的作用。
员工持股主要关注个体员工的利益,通过让员工成为公司股东提升他们的积极性和参与度;而公会持股则更注重集体利益,以维护会员权益为出发点。
在实践中,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有助于公会持股的运作。
当员工成为公司股东后,他们将更加关注和参与公司事务,为工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反馈。
工会持股拥有的股份也可以作为工会与公司展开合作的交换条件,从而推动员工权益的实现。
四、员工持股与公会持股的前景与挑战员工持股计划和公会持股作为一种企业治理的创新形式,已经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
员工持股与公会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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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要求在系统研究这个问题的来龙去脉之前,我们先明确企业上市过程中监管机构关于这个问题的明确要求,这里主要涉及到法协字(2002)第115号文和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0)第24号文。
系统总结这两个虽然级别不高但是参考性很强的文件,我们主要得出以下结论:(1)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不得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其原因主要是:①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第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③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其他一些存在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特殊情形,需要特殊处理:①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
②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③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2、实务概况上个世纪80、90年代,我国的公司法以及整个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公司运行的类型和模式也是一直在摸索着前进,从而在这个过程中曾经存在过很多种类型的公司形式以及股东形式,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就是当时比较典型的历史产物。
尤其是在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工会和职工持股会持股的情形几乎是全部都会存在。
鉴于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历史都比较远,加上当时历史环境和政策复杂,每个地方的处理方式企业模式都不尽相同,就导致我们在现在这个时点来思考这个问题时觉得千头万绪、五花八门不知如何下手。
工会是否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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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st is good, but monitoring is more importan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工会是否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导读:工会是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的,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这些社会团体通常情况下都能够成为公司的股东,但所谓的工会股东实际上也就是员工持股。
与此同时,相关的法律制度当中对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所控制的,所以公会持股也会有一定的难度。
一、工会是否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工会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工会具有法人资格,但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公司法中一些规定对工会多有限制。
如现行《公司法》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
这一规定就给工会持股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的经费来源于:(一)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二、股东的权利1、股东身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退股权《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获其他解散是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等相关法规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等相关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6d17f9222f60ddccda38a04d.png)
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2000年12月)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2000年12月11日发布)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你所10月13日给我部的《关于职工持股会能否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对此前已经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作为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特此函复。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2002年11月)法协字[2002]第115号发行监管部: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职工持股会资格被禁个人持股面临200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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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会资格被禁个人持股面临200人限制IPO大量涌现之际,资本市场屡屡演绎造富传奇,但在财富传奇的背后,部分曾经“贵”为公司股东的职工却成为失意的一群。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前持股职工人数超过200人的,一律不准上市。
存在工会持股、持股会以及个人代持等现象的公司也一律不准上市,除非上市前予以彻底清理。
清理工作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职工持股遂出现了种种怪现状:11月6日上市的洋河股份(002304.SZ)中,有9位因上市而身家千万的高管,其持股资金竟来自向职工的借款;而现身于徐家汇IPO的作家股东余秋雨其持股也是来自于原职工持股会的转让。
“肥水流了外人田”合理合法,内部职工持股权利却被剥夺;拟上市公司为规避证监会职工持股规定进入半隐蔽式代持……目睹种种怪现状,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对记者表示,应立即修改不合时宜的有关内部职工持股制度的规定。
持股会失“名分”在著名作家余秋雨因徐家汇商城的IPO或将身价逾亿的同时,失意的则是徐家汇的前身上海六百的职工持股会。
1995年,徐家汇的前身上海六百改制时,公司11.87%股权由职工持股会持有,其后股权比例逐渐上升至2001年时的24.5%。
2001年12月,六百决定解散职工持股会,并将其持有的六百24.5%股权转让,余秋雨斥资200多万元购买其中部分股票,而职工持股会在完成股权受让的使命之后也告解散。
职工持股会并非从一开始就受到限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云丽对记者表示,在世纪之交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普遍存在由员工组成持股会持有改制后公司股权的现象。
在2000年之前,这些存在职工持股会的公司无须清理职工持股会而进行公开发行并上市。
但在2000年7月7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规定对职工持股会不予登记,职工持股会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被动摇。
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中明确规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职工持股会成员可以行使股东权吗
![职工持股会成员可以行使股东权吗](https://img.taocdn.com/s3/m/d293f479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e2.png)
职⼯持股会成员可以⾏使股东权吗职⼯持股会成员能否⾏使股东权⾃然⼈B、C、D于2000年7⽉共同出资设⽴A公司。
2002年4⽉,A公司成⽴了职⼯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代表持有内部职⼯股的股东⾏使股东权利。
持股会未经登记,理事长为B。
2002年4⽉,持股会向E出具了出资证明书。
该出资证明书注意事项中记载: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持股会承担责任;持股会以其投⼊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持股会章程中,也有相同规定。
2002年9⽉19⽇,B、C、D作出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D将其在A公司的出资转让给B,并据此办理了⼯商变更登记,章程和相关⽂件上登记的股东为C和B。
2007年5⽉25⽇,C和B召开A公司第⼆届第⼗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将A公司所有的“分布处理平台”和“⽹络管理平台”两个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偿转让给控股⼦公司F公司。
请问:E作为持股会会员,是否有权以其享有A公司股东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A公司第⼆届第⼗次股东会决议中将A公司的“分布处理平台”和“⽹络管理平台”两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偿转让给F公司的内容为⽆效,并且要求作出上述决议的股东C与B赔偿A公司的损失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政法规的⽆效,如果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式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决议作出之⽇起六⼗⽇内,请求⼈民法院撤销。
如果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E如果提出确认A公司股东会决议⽆效的诉讼请求,并且要求作出上述决议的股东C与B赔偿A公司的损失,其前提是在C与B作出A公司第⼆届第⼗次股东会决议时,E具有A公司股东的⾝份,并且股东会决议违法或者侵害了A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先,我们注意到,E确实持有持股会出资证明书。
但是,在该出资证明书中的注意事项中栏⽬中记载: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持股会承担责任;持股会以其投⼊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职工股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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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股民法典
职工股是指由职工持有并享有相应权益的股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职工股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职工持股计划:公司可以制定职工持股计划,通过非公开发行等
方式授予职工股份,并由职工持股会、工会、委托人等持有和管理。
2.股份转让限制:在一定期限内,职工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或
者只能按照特定条件进行转让。
3.权益保障:职工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公司利润分配、表决权、处置
权等权益,但需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
4.合法性要求:职工持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股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和问题,如资金来源不合法、持股方式不规范等。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职工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上市案例研习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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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案例研习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上市案例研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案例情况】一、柘中建设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系经奉贤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成立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奉府批[1997]57号)批准设立的,于1997年12月在上海市奉贤县总工会(已变更为上海市奉贤区总工会)登记。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沪府体改审(1998)008号)批准作为柘中电气的发起人之一。
根据上海新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新审编号248),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股本总额3,600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以货币出资1,559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1998年7月柘中电气成立,经全体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为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议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并进行清算和分配剩余财产。
2003年2月18日柘中电气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未分配利润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的形式将总股本从3,600万股增为7,200万股。
根据上海新正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正光会验资2003第364号),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持有3,118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2003年2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下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沪奉府[2003]5号),同意撤销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2003年3月13日,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经全体会员讨论,审议并通过决议,一致同意职工持股会分别向康峰投资、上海索邦商贸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柘中电气2,016万股股份及1,102万股股份,转让价格为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元;并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注销职工持股会。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fc5dc8c05ef7ba0d4a733bf8.png)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2010-12-01 11:08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chigu)、工会持股(chigu)等情况的处理总结【问题背景】《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现实障碍】原来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导致持股职工众多,成为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尤其是新《公司法》、《证券法》实施以来,这个问题就更为突出。
现中国证监会已成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作为专门的部门监管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但如何处理这类公司的职工持股问题,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办法。
而采用将分散的个人股权集中到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壳公司)持股等方式均不能规范、有效地解决职工持股问题。
根据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的规定,目前职工持股会不得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证监会也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https://img.taocdn.com/s3/m/1d36deb0e53a580216fcfe58.png)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以及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等情况的规范处理分析《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
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工会职工持股会
![工会职工持股会](https://img.taocdn.com/s3/m/6e41a96de53a580217fcfe4c.png)
工会职工持股会工会、职工持股会工会、职工持股会目前规定是:1、工会、职工持股会不能作为首发发行人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如果是历史原因形成上市公司的股东,再发时候需要清理,形成实际控制人的不用清理3、工会、职工持股会如果是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股东的,不在此限至于内部职工持股的规定,目前的规定是:如果是既成事实,需要考虑是否超过人,如果清理是否有风险如果是准备实施,可以参考股权激励的规定,同时要考虑是否国有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DE 解决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XX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的申请”XX年法协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XX年4月至XX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经整理,XX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人等情况的案例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XX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 3、委托个人持股; 4、信托持股;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 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这类公司大多在XX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序号公司名称职工持股形式规范途径1 全聚德 XX年,定向募集设立,内部职工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XX年4月,与北京证券登记公司签订了《内部股权登记管理协议》;XX年6月,又与北京证券登记公司签署了托管协议,对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行集中托管2 济宁如意 XX年,定向募集设立,内部职工股80万股,同时超范围发行,社会个人股形成内部职工股万股 XX年4月将准备上柜交易的全部社会个人股和内部职工股在山东企业产权交易所进行了托管;XX年4月,将停止交易后的社会个人股和内部职工股在山东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进行了托管;XX年6月,再次办理托管至今;取得省体改委及省*确认批文 3 恒邦冶炼 XX年,定向募集形成25%的内部职工股,名职工 XX年委托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对内部职工股进行托管;XX年内部职工股在内部职工之间进行转让,并经山东省体改办批复同意;XX年,全部职工股转让给恒邦集团4 烟台氨纶 XX年,定向募集改造设立,内部职工股占比% XX年至XX年,于烟台市股权证托管中心托管,托管比率达%;XX年至XX年1月,转至山东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托管,托管比率为%;截止XX年6月,公司*已经山东省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完毕,确认股东身份的内部职工股股东持有的股数占内部职工股总数的% 5 江西特种电机 XX年,募集方式设立,内部职工实际认购万股;由于职工股在设立时并未募足,在此后的经营过程中,公司持续接受职工认购股份本金,同时也办理相关职工的退股手续;截止XX年6月,职工个人股万股,占股本总数的% XX年11月,将全部股份托管于世纪证券,托管率为%;XX年,为规范股权结构,公司部分内部职工股将其持有的职工股以1元/股转让给南昌高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XX年x月x日-19日,公司在报刊刊登了《关于职工股托管确认的公告》要求XX年11月托管时尚未确认股权的职工股股东进行确认至此内部职工股股东确认的股份占内部职工股总数的%;XX年1月,公司所有内部职工股股东均签署了股份锁定承诺,同时对其持股数全部进行了确认 6 九鼎新材XX年,定向募集设立,形成内部职工股,占股份总额的%但内部职工并未实际出资,所有出资由玻纤厂垫付将公司设立时形成的职工股万以1元/股转给玻纤厂;省*出文确认 7 粤传媒 XX年建北大厦定向募集设立,内部职工股万股;XX年,建北大厦与建北集团重组,以定向募集方式增资扩股,内部职工股为万;内部职工股委托自然人持有 XX年-XX年,公司内部职工股于清远市证券登记公司办理集中托管,托管率%;XX年4月,公司内部职工股托管比例达%,对于未办理托管手续的内部职工股,该中心继续跟踪办理及统一代管其历年的分红派息;截止XX年11月,将内部职工股共计股的托管资料移交到国信证券,余下的股仍自清远市股权托管中心进行托管至今; 8 南京红宝丽XX年6月,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内部职工股占比20%; XX年9月,建立职工持股会,承接高淳县财政局所持有的万股份 XX年8月,内部职工股托管于南京证券登记公司;至XX年9月,公司股本认足以后,再次办理托管至今,托管率%;XX年10月,持股会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自然人柏青;XX年5月,将剩余的股份以元/股转让给陶梅娟上述8家公司中,九鼎新材由于内部职工未实际出资,因此将职工股全部转让给实际出资股东;山东恒邦在XX年将内部职工股全部转让给恒邦集团,其余公司的内部职工股都是采取托管方式,直到公司上市此类公司,如在上报前拟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一直处于托管状态,股份转让相关情况也予以了充分披露,且获得有权部门的确认批文,认为不存在潜在股权纠纷和法律纠纷的,内部职工股就不构成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案例此类公司发生在XX年《公司法》生效以后,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同时职工又有持股的意愿,所以通过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方式对公司进行间接持股序号公司职工持股形式规范途径1 塔牌集团 XX年,部分职工以安置费折为塔牌集团股权并委托塔牌集团工会代为持有;XX年塔牌企业集团职工技术协会于XX年12月,受让公司30%的股权,该股权受让价款由钟烈华实际支付,职工技术协会代为持有 XX年8月和12月,集团工会通过减资和股权转让方式,实现退出; XX年,技术协会将该股权变更至实际持有人钟烈华名下2 海亮股份集团职工持股协会持股 XX年x月x日,经集团股东会同意,海亮集团职工持股协会将其所持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3 恩华药业 XX年,恩华药业集团成立,徐州第三制药厂职工持股会出资万元,人数人;XX年4月,恩华公司将国有股量化至恩华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万元;同时职工持股会现金出资万元 XX年3月,将职工持股会合计持有的股权以出资额转让给恩华投资,并将股权转让款对恩华投资进行增资,然后再将上述恩华投资的股权转让给孙彭生、祁超等25位自然人;XX年8月,将职工持股会予以注销4 华昌集团 XX年11月,华源化工改制设立,华昌集团工会出资万,其中万是由名职工以华昌集团工会的名义投入华源化工,万元股权由华昌集团工会以自有资金出资投入 XX年12月,华昌集团工会以其持有的华源化工万元股权出资设立了华源投资;华昌集团工会持有华源化工的股权转为华源投资持有华源化工的股权;XX年,名职工合计出资万以资金信托方式委托其他7名职工购买华昌集团工会对华源投资的出资额,;华源集团工会以自有资金出资形成的华源化工的那部分股权,全部转让给其他自然人XX年,名职工合计出资万,以资金信托方式委托其他7名职工购买华昌集团工会对华源投资的万元出资 XX年x月x日-25日,原资金信托委托人与受托人解除原民事信托关系;XX年x月x日,按每1元华源投资的出资额作价20元,将其转给名自然人;XX年x月x日,由于华源投资股东人数增至人,超过《公司法》规定的,将华源投资整体变更设立为华纳投资股份5 宏达经编 XX年,浙江宏达经编实业实行公司制改制时,浙江宏达经编实业公司员工持股会持股万元 XX年7月,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万元予以转让,其中33%股权转由11名工会持股会会员个人直接持有,16%分别转让给天通股份、钱江生化、宏源投资;持股会XX年完成清算,XX年予以注销6 湖南辰州矿业 XX年,原湘西金矿改制设立辰州有限,原湘西金矿工会和员工持股会合计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 XX年,员工持股会联合组建西部矿产,员工持股会通过西部产矿间接持有辰州有限股权,后经过一些列运作,公司工会成为%持有西部矿产的唯一股东,并间接持有辰州矿业股份;XX年5月,西部矿产将所持辰州矿业股权转让予金鑫集团7 桂林三金药业 XX年,三金药业集团改制,集团职工购买集团股权,集团公司全部由名职工持有;XX年2月,公司由股份合作变更有限责任,由于50名股东的限制,公司名股东持有的股份由工会代为持有 XX年12月,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工会对所持股份进行了清理:将万股以元/股转让给三金集团,万股以元/股转让给孙家琳等39人8 云海金属 XX年5月,云海有限改制设立,其中名员工出资额在元以下,通过持股会代为持有,占比% XX年5月-XX年12月,职工持股会部分会员进行股权转让,持股会会员由位减少至24位;XX年12月,职工持股会解散,职工持股会将其名义持有的云海有限 %的股权按各持股会会员的实际出资转让给各持股会会员,由持股会会员直接作为股东持有云海有限的股权9 江苏江阴港 XX年,江阴港改制后,职工持股会持股49%,后由工会代持 XX年,职工持股会所持江阴港有限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持股会解散;但至持股会解散,仍有8名会员不同意领取其所持职工持股会出资份额应得的款项该款项由工会代为保管,通过股东会决议、持股会会员大会、并对会员大会进行公证、对款项存入专户、受让人出具承诺、保荐人和发行律师发表意见10 云变电器 XX年4月,云变厂改制设立云变有限,职工持股会占% XX年将股权分别转给冷铆厂、大众厂和电气公司、昆明电缆;XX年收到转让款,同时又将冷铆厂、大众厂所支付的转让款以相同金额借给冷铆厂、大众厂,至XX年4月才予归还上述公司通过以合理的价格向外转让股权,或在股东人数的规定范围内以股权还原的方式进行了规范其中江苏江阴港由于仍存在8名职工持股会会员不同意股权转让,被认定为解决不够彻底和存在潜在纠纷而被否;云变电器也因为长期占用转让款被认为清理不力被否所以,此类公司的规范途径可总结为:实现工会和持股会的百分之百退出,转让价格合理并获得持股职工的%同意,并取得相关有权部门的确认批文 3、委托持股案例通过委托持股形式来实现职工持股的案例与工会、持股会代持不同的只是受托人由一个团体变成了1个或数个自然人,实质上还是一种“以一拖N”的代持方式由于是自然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拟上市发行时,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可能存在潜在的纠纷,故须在发行前进行规范、清理序号公司职工持股形式规范途径1 联合化工 XX年4月,山东东风化肥厂改制,其中万元出资实际上是由19名自然人股东受名委托投资形成 XX年5月签署委托投资转让《协议书》;在每股净资产元的基础上,以2元/股将委托的投资,全部转让给19名自然人股东;并由县公证处对《协议书》进行公证;股东出具承诺2 金风科技 XX年,对职工进行股权激励,并将用于激励的股权由陶毅代持 XX年底,将代持股权以等价方式向原股权所有人转让,并获得新疆自治区国资委的确认批复3 太阳纸业 XX年4月,山东太阳纸业集团总公司改组,32%界定为职工出资,委托田西杭等五名自然人持有;XX年,将32%股权以出资额价格转让给兖州市金太阳纸业,并以该转让款对兖州市金太阳纸业增资,占其注册资本32% XX 年6月,将上述股权以净资产为基础转让给白懋林等37名自然人案例显示,委托持股的方式主要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实际股东人数少于人,审核关注点仍在于转让价格的合理性,以及转让行为的真实性方面 4、信托持股案例序号公司名称职工持股形式规范途径1 准东石油 XX年准油技术成立时向职工借入经济补偿金;XX年,准油技术股份制改制将债权转为股权,并与在册股东签署《资产信托合同书》,委托在册股东持有; XX年9月解除全部的信托持股协议;同时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不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2 福建星网锐捷 XX年x月x日,福建福日集团公司工会委员委托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以现金认缴万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5%, XX年x月x日,经福日集团工会同意,联华信托将其所持本公司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盈仁投资,转让价款为万元信托持股的案例相对较少,同时解决方案也比较简单,通过解除信托协议,并转让相关股权,使股东人数降至合法范围三、其他案例除以上情况外,我们在分析整理过程中还发现一些不具有可复制性和操作较简单的案例,列示如下: 1、中国南车其下属11家三级企业和1家四级企业存在工会委员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以及信托持股问题,通过全部转让的方式进行解决 2、上海海得、水晶光电、广电运通及金风科技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职工持股会持股、浙江水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信托持股、光电运通和金风科技存在个人代持,四者共同的特点是背后的实际股东人数较少,远低于人的限制,所以它们均采取了还原股东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3、江苏通润江苏通润的控股股东常熟市千斤顶厂为全员持股的集体企业千斤顶厂全部由职工持股,目前现有股东1名,上市前未进行清理千斤顶厂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集体企业,XX年设立,全部由职工持股,申报前股东为名自然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从立法来讲,我国现在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但尚无合作制企业法或合作社法因此,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并上市的情况,是否需要对该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进行清理,尚无相关规定此案例并非普遍情况,若非股份合作制企业无借鉴意义 4、通达果汁通达果汁的股东东部投资存在企业经营者员工持股,实际股东达多人,“XX年7月协议将原名实际出资人权益转让给名自然人,约定:权益资产转让价格为元/股,受让方于五年之后将该权益资产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受让方每年按10%的利率向转让。
关于公司内部员工持股主体工商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公司内部员工持股主体工商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ea435cf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ec.png)
关于公司内部员工持股主体工商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深工商函(2001)172号
根据《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内部员工持股主体工商登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员工持股主体建议以自然人的身份或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持有。
一个企业的内部员工持股,可以自然人或工会社团法人为持股主体,也可以两类持股主体并存,经营管理者以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股份,一般员工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称持有股份。
二、员工持股主体一般不采取内部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持股公司")形式,但中外合资企业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经批准可采取持股公司的形式。
已经通过自然人或工会社团法人持股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上市时,在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另有规定以前,其内部员工持股主体,可改造为持股公司。
三、企业以持股公司作为持股主体,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要遵守如下事项:
1.申请注册登记相关资料中,不得出现持股公司字样,而应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登记。
2.注册资金中,必须提供员工持股合法验资的报告。
3.经营范围可定为对外投资,自身不可从事房地产等业务。
4.持股公司对外投资可参照对创业投资公司的规定,对外投资
额可以超过50%,直至100%。
四、其他公司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可照此执行。
员工持股会、工会能否成为公司股东
![员工持股会、工会能否成为公司股东](https://img.taocdn.com/s3/m/3bf9a7a4daef5ef7ba0d3c47.png)
员工持股会、工会能否成为公司股东一、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你所10月13日给我部的《关于职工持股会能否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对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特此函复。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发行监管部: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工会能否持有企业股权?
![工会能否持有企业股权?](https://img.taocdn.com/s3/m/1fa02a05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9e.png)
⼯会能否持有企业股权?⼯会能否持有企业股权?⼀、⼯会持股的可⾏性分析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可以不将实施激励的所有股权全部分配⾄员⼯个⼈名下,⽽仅向员⼯授予⼀定的股权利润分配权。
在此种情况下,就需要将该部分股权登记在⼀定的实体名下。
那么,公司可以将实施激励部分的股权登记在⼯会名下吗?⼯会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吗?1、相关法律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民法院审理涉及⼯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应当认定依照⼯会法建⽴的⼯会组织的社团法⼈资格。
具有法⼈资格的⼯会组织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建⽴⼯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会以及⼯会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分别承担各⾃的民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推断,⼯会具备社会团体法⼈资格,可以作为民事主体投资兴办企业。
除此之外,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的允许⼯会作为企业股东或限制⼯会作为企业股东的具体规定。
2、实际操作情况经查询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系统发现,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少企业采⽤企业⼯会持股的⽅式,由⼯会持有相应的股权激励份额:(1)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青岛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可见,⽬前有很多企业都在采⽤⼯会持股模式,并已顺利办理⼯商登记,⼯商部门对“⼯会”这⼀类股东持认可态度。
⼆、采⽤⼯会持股模式的优缺点1、优点(1)⼯商登记及变更⼿续简单。
⼯会持股的,在⼯商局登记的股东是⼯会,相关员⼯的分红权等信息均由⼯会内部记载,不涉及庞杂的⼯商登记及变更问题。
(2)对员⼯的激励作⽤更为明显。
将部分股权归⼯会长期持有,并仅⽤于对在职优秀员⼯的额外奖励,将能够起到更明显的股权激励作⽤,也更贴近股权激励的本质。
2、缺点按照⽬前的监管要求,如果企业未来有上市安排,则⼯会持股可能会对此造成⼀定障碍。
根据证监会法律部《关于职⼯持股会及⼯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的规定,考虑到⼯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与其设⽴宗旨不符等因素,证监会⾃2002年起即已停⽌审批职⼯持股会及⼯会作为发起⼈或股东的公司的发⾏申请。
国有企业领导、职工或公务员担任股东的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职工或公务员担任股东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ef1409d84868762caaed59b.png)
一、国有企业员工(非领导)是否可在国企之外做其他非国企公司的股东?基本可以,但有限制条件。
《公司法》没有禁止国企员工成为其他非国企公司股东的条款,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中规定:(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
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
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
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二、国企领导在外担任非国企股东有哪些限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中规定:(十一)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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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会工会能否成
为公司股东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员工持股会、工会能否成为公司股东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 4号)(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你所10月13日给我部的《关于职工持股会能否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对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特此函复。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
发行监管部:
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
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
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3、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法律部
2002年11月5日
三、《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五、我的理解
依证监会的复函,员工持股会不能成为股东,工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工会可以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股东,间接承认工会可以成为非上市公司股东。
依《工会法》,工会可以是社会团体法人,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工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实践中,现存许多公司的股东就是某某公司的工会。
我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有查到过一些公司的股东是几个国有企业的工会。
可能出资不属于“经营”行为,只是投资行为;再参看多氟多IPO前的工会持股清理情况,是将“该等出资对外转让,转让款按照原始出资额退还出资职工”。
按此表述,出资职工非但没有营利,反而承担了人民币贬值的损失。
不过工会有没有营利多氟多IPO律师工作报告并未作出说明。
(如果有必要,我会在看完补充法律意见书后进行补充)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但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不过该执行意见已于2006年6月23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更值得一提的是,我没有找到其他有关社会团体法人出资或者成为股东的直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