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案件中如何认定学校的过错与责任
小学涉及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名小学四年级的学生,他活泼好动,热爱运动。
一天,小明在学校操场上进行篮球训练时,由于另一名同学小刚的不小心推搡,导致小明摔倒并受伤。
小明家长得知情况后,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学校方面则认为小明受伤是由于自身行为不当造成的,拒绝赔偿。
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小学生意外伤害赔偿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在本案中,学校在管理上是否存在疏忽,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2. 学校管理疏忽的认定(1)操场设施维护:学校操场设施是否完好,是判断学校是否尽到管理义务的重要依据。
在本案中,学校操场篮球架附近存在安全隐患,但学校未及时进行维修,导致小明受伤。
因此,学校在维护操场设施方面存在疏忽。
(2)安全教育:学校是否对小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也是判断学校是否尽到管理义务的重要依据。
在本案中,学校未对小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导致小明在训练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
因此,学校在安全教育方面存在疏忽。
(3)现场监管:学校是否对操场活动进行现场监管,是判断学校是否尽到管理义务的关键。
在本案中,学校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管,导致小明在训练过程中发生意外。
因此,学校在现场监管方面存在疏忽。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在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在操场设施维护、安全教育和现场监管方面存在疏忽,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启示1. 提高小学生法律意识本案提醒我们,小学生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
学校和家长应加强对小学生的法律教育,使其了解自身权益,学会依法维权。
2. 学校加强管理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在设施维护、安全教育、现场监管等方面,学校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防止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
校园意外事故责任划分
校园意外事故责任划分——怎样才能做好?随着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校园的安全事故正在逐步减少。
但是,校园意外事故仍然难以避免,而当意外事件发生时,如何划分责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通过分析意外事故的类型、原因及相应的责任方,我们可以为提供一些有用的思路。
一、校园意外事故的类型几乎所有类型的事故都有可能在校园里发生,比如交通事故、火灾、电器事故、食品中毒、跌倒伤害等等。
而不同类型的事故可能导致不同的责任方,因此在处理事故时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校园意外事故的责任划分1.学校责任学校是校园意外事故的第一责任方。
事实上,学校在组织安全教育、建立安全制度、主管安全工作等方面都应当尽到最大的责任。
如学校没有制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进行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及时维修损坏的设施等,都可能导致校园意外事故的发生。
因此,学校应当尽可能地为保障师生的安全尽到最大的责任。
2.师生个人责任虽然学校是校园意外事故的第一责任方,但师生个体也应当尽到相应的责任。
比如在操场上奔跑打闹,吃食品没考虑卫生安全,无照驾驶车辆等,这些行为都很容易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
因此,每一个师生个人都应当时刻注意自身行为引起的风险问题,从而避免或减少校园意外事故的发生。
3.第三方责任另外,校园意外事故还可能由第三方的责任导致。
比如,如果学校在进行建设或维修时与承包商签署的合同中没有包含足够的安全条款,出现事故导致学生伤害,那么承包商就应当承担这个责任。
因此,第三方在与学校进行合作时应当尽可能地考虑到安全问题,从而减少可能的责任。
三、应对校园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当校园意外事故发生时,如何应对也是非常重要的。
学校应当尽快组织教职员工进行救援,如送伤员就医、调查事故原因等。
同时,学校还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及时通知家长,并及时向公安、质监等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总之,只有在强化意识、规范行为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减少校园意外事故的发生。
因此,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学校应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完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范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防范意外,切实保障师生的安全。
论学校在校园伤害索赔案中的民事责任
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论学校在校园伤害索赔案中的民事责任赵霞摘要校园伤害案件时有发生,在这样的案件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了校园伤害索赔案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一、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二、学校和学生家长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三、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校园伤害索赔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9-01近年来,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伤害案件日益增多,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做法也屡见不鲜。
由于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致使这一法律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一些学校由于对法律不甚了解,为了避免学生家长无休止的纠缠,对学生家长提出的赔偿要求一味迁就。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学校承担责任的依据、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等问题作一番探究。
一、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此意见规定了学校如有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确立了学校的赔偿责任。
在学校中的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时,学校如有过错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适当赔偿的规定既考虑到学校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损害承担责任,又考虑到学校承担责任的能力和职责。
二、学校和学生家长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这告诉我们,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与途径
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与途径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和学生的监护人,在日常管理和教育过程中,有时难免会出现意外事故或其他可能导致损害学生利益的情况。
为了保护学生的权益,法律规定了学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学校可以采取的途径来减少和防范可能的民事责任。
本文将重点探讨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和途径。
一、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1.过错责任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学校在管理和教育过程中应当注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学校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学生受到损害,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
例如,学校应确保教学设施和设备安全可靠,如果学校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在学校发生事故,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严格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学校的民事责任并不要求证明学校存在过错。
例如,对于学校承担的学生保管责任,学校应以严格责任来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在托管学生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如果学校管理不善导致学生的财产损害,学校将无需证明过错,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3.合同责任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存在教育合同关系,学校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教育责任。
如果学校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教育服务,导致学生或其家长受到损害,学校将承担合同责任。
例如,学校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教育质量,导致学生的学业发展受到影响,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途径1.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内部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学校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安全措施,确保学生在学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课程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制度,保证教育质量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减少因教育质量问题所导致的民事责任纠纷。
2.加强师资培训与安全教育学校应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师德师风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对学生安全的重视。
学校还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校园伤害事故归责1、过错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根据此条规定,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基础前提是单位有过错。
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推定虽然在实质上是过错责任,但究其目的是加强侵害人的责任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基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适用该原则,即是学校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情况下推定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校园伤害案件中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学校与学生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如果适用该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将会加重学校负担,学校为免责会减少各种有可能形成责任的活动,如春游、做实验等活动,不利于学校实施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事实上已有许多学校已取消了学生集体活动。
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使校园伤害案件不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指导司法实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已被广泛接受,这里笔者已无需多议。
2、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此项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适用公平原则应严格掌握以下几个问题:(1)公平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调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它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不能适用后才选择的一种归责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伤害事故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因过错或者其他原因受到的人身损害。
第三条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客观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故的处理机关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当设立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事故的调查、调解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的责任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第六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纪律,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教师、学校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致使学生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因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害后果和当事人的行为等因素,分别确定。
第十条事故的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承担的责任,不影响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的处理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救受伤学生,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受伤学生的家长,并向事故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指导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事故的调查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并制作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事故的调解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对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学校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学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加,校园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高校发生的一起学生伤害事故为例,对大学校园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某高校2018年9月,一名大一新生在宿舍楼内不慎摔倒,导致头部受伤,住院治疗。
经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宿舍内电线老化,导致漏电。
该新生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性质该案件涉及校园事故、侵权责任、合同法等多个法律问题,属于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件。
二、案件分析(一)学校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学校宿舍楼内电线老化,导致漏电,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维修,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学校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学校因电线老化导致漏电,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合同法问题本案中,学校与家长之间存在教育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的履行。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因此,学校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判决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学校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件启示(一)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学校应加强对校园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校园环境安全。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二)提高法律意识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完善规章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确保校园安全。
五、结论本案通过对某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分析,揭示了大学校园法律案件的特点和涉及的法律问题。
浅议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中校方的法律责任
从未成 年人校 园伤 害事件所 产生 的间接结 果来看 , 最终将造
案件 分析 , 重 点分析 了学校应 该在这 类案件 中承担 的法 律责任等 成 的后果有 : 一是学 校为 了减少 其责任 和经济 、 名誉损 失, 势必 会 方 面 的内容 。
作 者简 历 : 洪 霞。 广 东省 电子 职 业技 术学校 , 研 究方 向 : 经 济法 学。
近 些年 来 ,未成 年学 生 的校 园伤 害事件 在我 国 各地频 频 发 财政 陷入 困境 , 势 必会 影 响到其 教育 教学经 费 的投入 。再次 , 如
生, 而 学校 作 为未成 年 学生在 校期 间 的监 管单 位 , 对 未成 年学 生 果是 在学校 内部发 生的伤 害事件 , 学校 可能 同时成为案件 被害人 的人身 安全 负有 不可 推 卸 的责 任 。而 许多 家长 和学 生也 常常将 与致 害者 双方 的监护 方 , 学校 必然要 承担 双重 的责任 和压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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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经纬
浅议未 成年学生 校园伤害案件中 校方的法律 责任
洪 霞
摘 要 未成年 学 生在校期 间发 生人 身伤 害案件 ,是 学校 日常教 学 管理 工作 中时常遇 到 又难 以回避 的事 实。一旦 发 生 了
未成年学生人 身伤害事件,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纠纷,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正常教学秩序 , 则是校方应理性对待
一
种委 托教育 管理 的关系 , 这种 关系与 学生与家 长之 间那 种监护
二、 学校 与未 成年 学生之 间的法律 关系
校园意外伤害责任划分
校园意外伤害责任划分校园里总是充满了欢声笑语,学生们嬉戏打闹,老师们忙着传授知识,真是一幅热闹的画面。
不过,谁能想到,这样一片和谐美好的校园,背后其实藏着不少责任和义务呢?嘿,今天咱们就来聊聊校园里的意外伤害责任划分,听上去有点严肃,但别担心,我会让它变得轻松些。
校园是个让人开心的地方,大家在这里学习、玩耍,然而,意外往往就在不经意间发生。
一个小同学在操场上摔了一跤,痛得哇哇大哭,老师们赶紧来安慰、处理伤口。
可是,这时候就会有人问了,哎,这责任到底该谁来承担呢?学校?老师?还是小朋友自己?这个问题可就复杂了。
一般来说,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当然有责任保障学生的安全。
就像一个老母鸡护小鸡,学校得为每个孩子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
校园里的设施,比如操场、体育器材,都得合格、齐全。
如果某个器材坏了,学生摔伤了,学校可得承担一定责任,不能袖手旁观。
话说回来,这就好比是家里的电器坏了,你可不能就让孩子自己去摸索,不然可真是祸患无穷啊。
老师也是责任重大,毕竟他们是带队的“船长”。
在课堂上,老师得时刻关注学生的动向,避免意外发生。
如果某个学生因为老师疏忽而受伤,那老师的责任可就大了。
要是课堂上玩得太疯了,老师没及时制止,这就得问问自己,老师是不是太放松了呢?不过,咱们也得明白,老师不是超人,难免会有失误的时刻,就像打游戏的时候,不小心掉线了一样。
说到学生自身,别忘了他们也是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
小朋友们,特别是那些精力旺盛的家伙,常常因为一时兴起而做出一些让人捧心口的举动。
比如,前天有个同学在操场上玩“飞人”,结果一头撞上了栏杆。
哎,这责任可不全在学校呀,自己也得有点分寸,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就像家长常说的:“不要自找麻烦”,这话可是有道理的。
家长们的责任也不能忽视。
孩子从小到大,很多习惯都是在家里培养的。
家长们要教会孩子如何保护自己,别老想着天真无邪地去玩耍。
孩子摔了,家长当然心疼,但要是没教育好,那也得反思一下自己。
学生受伤学校责任怎样界定?
For a girl who has been injured, the only thing she learns and understands is to be strong.(页眉可删)学生受伤学校责任怎样界定?《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们每天都可以看到全国各地的中小学因为各种原因,总会发生学生受伤的事件。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更是国家的未来,学生受伤定责的问题理所当然的会引发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今天,就为您从法律的角度剖析学生受伤学校责任有哪些的相关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1、《侵权责任法》的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是否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否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实务中存在争议。
而在《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适用公平原则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条文。
该条例第13条规定:“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学生在上海学校受了伤,即使学校没有责任,只要诉至法院,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让学校承担适当的经济补助。
当然前提是学生及监护人也没有过错才可适用公平原则。
二、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存在责任以上归责原则可以看出,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时,学校是否具有过错至关重要。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摘要: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高校在校人数逐渐增加,进而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普遍增多,因此受到社会各界,以及媒体的广泛关注。
追根溯源,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规定模糊、分散,对此法学界也存有较大分歧。
如何规范确认各方的法律责任,根据什么原则承担法律责任,科学合理地处理高校学生的伤害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1.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概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制定、颁布并正式实施,在《办法中》中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但没指明适用对象。
根据《办法》的立法精神,我们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概念概括为高校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以及组织的一系列的校外活动中,或者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发生的,给在校大学生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在本文中,通常所说的事故是指在高校内学生的人身受到伤害,只针对学生发生的与学校有关的人身伤害事故。
1.2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特征与中小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相比,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主要表现在,年龄阶段存在较大的差异,进而在侵权责任主体和受害者的法律关系方面存在不同。
在伤害事故方面,高校学生具有自己的显著特征:1.2.1 特定的主体在本文中所讲的主体特定性是受损害的主体仅仅局限于在高校学习生活的在校生。
他们大部分年满18周岁,是法律意义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一公立大学全日制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二民办大学的在校生;三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在公立大学和民办学校注册的函授生、自考生和成教生等发生伤害事故。
1.2.2 具有特定的时间在校期间,对于学生来说,其受到伤害都有特定的时间,在这里特定的时间是指在校期间。
学生在校期间指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民法典》时代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认定
《民法典》时代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认定摘要:“依法治教”为我国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我国立法在学生伤害保护上很大程度倾向了中小学生,高校学生这一群体缺乏重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存在诸多争议。
究其原因,高校自身角色定位不明,立法暂无完备的规范体系,高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尚未统一。
结合国内外相关经验,要解决这一问题,可考虑提高相关法律效力层次,或将现有法律法规中“学校”的适用范围扩大解释至高等教育院校;确认高校具有行政和民事主体双重属性;在认定校方责任的司法实务中应采用“四要件说”。
关键词:依法治教;注意义务;侵权赔偿责任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相关立法现状党的十九大以来,“依法治教”成为是我国教育发展事业的重中之重。
我国法律在学生伤害保护上很大程度上倾向了中小学生,对高校[1]学生伤害事故[2]的保护则较为薄弱。
笔者通过法律检索、文献阅读,将我国大陆以及日本、美国、加拿大的现有相关法律作出如下梳理。
[1](一)我国大陆相关立法2021年正式生效施行的《民法典》中,第1199条[3]、第1200条[4]、第1201条[5]虽对教育机构侵权责任进行规定,但仅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当今高校学生基本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人。
第1198条[6]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进行了专门规定。
高校校园属于“公共场所”,高校作为校园的管理者,依照第1198条之规定,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该条也是法院在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时最为常见的法律条文。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除了《民法典》,还有《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但上述法律法规较为粗疏,如《高等教育法》第53条仅简单规定高校学生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管理规定》仅明确学生在校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享有申诉或依法起诉的权利;《处理办法》主要适用于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且效力层次较低,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解决起不到太大的作用。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为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责任分类1. 意外事故:指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事故。
2. 人为事故:指因学校、教师、学生、家长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过错或疏忽导致的事故。
3. 责任事故:指因学校、教师、学生、家长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追究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应公平公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
2.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应同时注重教育和惩罚,以达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3. 及时性原则: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制,及时追究相关责任。
4. 责任明确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应明确责任主体,避免责任推诿。
三、事故责任追究程序1.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学校领导应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 事故调查:学校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3. 事故处理: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学校应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4. 责任追究:学校应根据事故责任分类和责任追究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事故责任追究方式1. 警告: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警告,要求其立即改正错误,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2. 记过: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记过处分,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错误,并接受学校监督。
3. 降级: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降级处分,降低其在学校的职务或职称等级。
4. 撤职: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撤职处分,免除其在学校的职务。
5. 开除: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开除处分,取消其在学校的教师资格或其他相关资格。
6. 赔偿: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法律案例分析--课间打闹致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法律案例分析--课间打闹致受伤,责任由谁承担两名中学生在课间追逐打闹,导致另外一名同学撞到教室图书柜的玻璃而受伤。
事情发生后,老师联系家长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事后,各方就赔偿方案未达成一致,受伤者的家长将打闹学生及其监护人和学校诉至人民法院法庭。
一、案例简介某中学学生俊俊和小东课间在教室内追逐打闹,俊俊追逐小东,小东跑时撞倒了玲玲,玲玲撞到小明,小明撞到了教室图书柜的玻璃,导致小明受伤。
老师第一时间将其送到学校附近的诊所进行包扎处理发现止血不住,随即通知其家长,由家长送往医院治疗。
小东方认为,小东与本案没有关系,小东一周有六天都在学校,监护人不存在教育失误。
俊俊方认为,俊俊不存在过错,其行为与小明的受伤不存在因果关系,俊俊在追逐过程中,没有对小东构成任何危险。
玲玲方认为,二人打闹致使玲玲被推,也属于受害者,若玲玲也摔倒也会受伤,故玲玲应不承担责任。
学校方称,小明与俊俊、小东和玲玲三人是同学,希望可以调解,学校会帮助落实相应险种理赔。
事情发生后,学校已经尽到应当尽的责任。
二、裁判结果由于本案涉案主体多,承办法官仔细察看各方提供证据。
查明,本案小明系因俊俊和小东在教室追逐打闹,俊俊追小东,小东跑时推倒前面的玲玲,玲玲撞到小明,小明撞到教室图书柜有损坏的玻璃,据而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
法院审理认为,小东系推撞的第一责任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俊俊与小东追逐打闹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玲玲在本案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学校方虽有进行安全教育,但其图书柜玻璃损坏没有及时更换,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方安全管理存在失职,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由于小东、俊俊系未成年人,法院判决由其监护人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学校方承担在安全管理失职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三、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规定
校园⼈⾝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规定校园⼈⾝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规定,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校园⼈⾝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规定1.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管理责任中⼩学校、幼⼉园内发⽣了伤害事故,这些教育机构该不该承担责任、应该怎样承担责任,学⽣家长和教育机构的观点常常不同。
学⽣家长普遍认为,学校应当承担监护不⼒的责任。
教育机构则认为,监护是⼀种法定职责,家长把未成年⼦⼥送到学校、幼⼉园,不能认为是监护责任转移,发⽣伤害事故,家长作为监护⼈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幼⼉园对事故的发⽣有过错,可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传统观念认为学校应该承担未成年学⽣在学校的监护⼈责任,家长交了学费,学⽣在学校发⽣的⼀切都由学校负责。
如果学⽣在学校出了事故,学校理所应当负全责。
不同意这种观点,认定学校是未成年学⽣在校期间的监护⼈没有法律依据。
⾸先,我国民法典规定,对监护⼈的范围、顺序、权利和义务等,都作了⾮常明确的规定,⽽学校不在监护⼈的范围之中。
其次,学校对未成年学⽣履⾏的是教育管理职责。
学校的这种职责,是受公法⽽⾮私法调整的,学校与未成年学⽣之间的这种教育管理关系,也是⼀种公法关系,⽽⾮私法关系。
同时,这⼀教育管理职责包含着要充分地保护未成年学⽣的⽣命、健康、安全等义不容辞的责任,尽管带有监护的性质,但是绝⾮私法意义上的监护。
学校对在校学⽣应承担管理责任。
学校不应对在校学⽣承担监护责任,但决不意味着学校对学⽣受到的伤害可以不负任何责任。
《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否定了过去认为学校对学⽣存在监护义务的观点,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这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也是有《教育法》作为法律⽀撑的。
这些法律规定均明确了学校应承担管理责任,是指当学校疏于管理、违反学校应尽的管理义务,使学⽣在校受到伤害时,学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从另⼀⾓度说,对学⽣进⾏管理也是学校的⼀种权利。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用是什么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是什么校园⼈⾝损害赔偿案件是近年来⼈民法院受理的各类侵权案件中⼀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也是⼈⾝损害赔偿案件的热点和难点。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是什么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应承担监护职责或者认为未成年学⽣的⽗母将学⽣送到学校后,发⽣了监护权的转移。
因监护责任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是⼀种⽆过错责任,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应承担⽆过错责任,即使学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损害赔偿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我们可以将“校园⼈⾝损害赔偿案件”界定为:未成年学⽣在学校、幼⼉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读期间,因学校、幼⼉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正确履⾏教育、管理、保护职责⽽遭受⼈⾝损害,或者因实施侵权⾏为致他⼈⼈⾝损害所引发的案件。
《民法典》第⼀千⼀百九⼗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千⼆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为能⼒⼈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零⼀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及防范处理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认定条件等,为处理学校伤害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 偿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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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报告与处理
一旦发生伤害事故或突发事件,应 及时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受 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04
案例分析
学校责任案例
案例概述
学生在学校内发生伤害事故,学 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
事故发生。
案例分析
学校未按规定安排安全教育课程, 未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应
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划分
学校承担主要责任,学生家长承 担次要责任。
02
责任划分
学校责任
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或者未对校园内设施进行 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学生受伤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学校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导致学 生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及家长责任
学生自身过错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或者自身存在过失行为,如擅自离校、私自攀爬等,导致自己 受伤的,学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长未履行监护职责
家长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监护,或者未及时告知学校学生的特殊体质或者疾病, 导致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的,家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人责任
第三人侵权行为
因校外人员闯入校园,或者校园内设 施、设备被校外人员破坏等,导致学 生受伤的,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及 防范处理
如何认定校园意外伤害事故责任
如何认定校园意外伤害事故责任幼儿园意外伤害事件经常发生,那我们应该如何认定校园意外伤害事故责任?接下来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如何认定校园意外伤害事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列举712种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从中可以看出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如课间休息时,有4个小孩在做游戏,其中一个小孩不慎摔伤,另外三个小孩没有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因为学校地板过滑,学校对学生疏于安全教育,则应当承担对学生保护不当的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
通过购买保险释放事故风险
究竟谁该为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买单呢?有关专家指出,最好的途径是购买保险,通过购买保险将事故风险释放给保险公司。
目前,针对学生伤害的保险有两种,一种是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另一种是校园责任险。
这两种保险互为补充。
其中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由学生自己购买,保险期限为一年,不管在何地发生意外伤害(自杀等除外),均可
获得赔付。
校园责任险一般由学校购买,是学生在校园里发生意外伤害时的一种赔付手段,目前仅限于校内或由学校安排的课外活动等,并且学校有责任的情况下。
但许多学校资金不足,无力购买。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中校方的法律责任
成年 学生 与学校之 间是一种监护关 系, 该观点在社会 非法学 专业群体 中是一种 较为普遍 的认识 。即认 为学 校对未成 年
学生 的管理职责是一种特定 的监护 义务 , 校对未成年 学生 学
的损害应 承担 无过 错责 任 , 只要 在校 期 间发生 人 身伤害 事
收 稿 日期 :0 1 0 2 1 — 3—1 4
关键 词 : 成 年人 ; 园伤 害 ; 校 ; 未 校 学 赔偿 责任
摘
要: 未成年学生在 校期 间发 生人 身伤 害案件 , 学校 日常教 学管理 工作 中时常遇到又难 以回避 的事 实。一 是
旦发 生了未成年 学生人 身伤 害事件 , 如何 运用法律手段妥善 处理纠纷 , 维护 学校 的合 法权益和正 常教 学秩 序,
引言
近年来 , 各地 陆续发 生 以未成 年学 生为伤 害对象 , 以报 复社会为 目的的恶性伤 害案件 。未 成年学生 在校期 间 的安 全保障成为全社会 日益关 注 的热点 问题 。深 入研究 未成年
学生校 园伤害案件涉及 的相关 问题 , 明确校方 法律 责任 , 对 推进依法治教进程 、 维护正常 的教育秩序是极有意义 的。而
权利进行监督和保 护 的一种 民事法 律制度 。由于监护 涉及 公 民的基本权利 , 因此监 护人 的确定 应严格 遵循法 律规定 , 并非任何人都有资格成 为监护人 。 其一 ,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则》 l 第 6条 之 规 定, 具备监护人资格的个人和组织范围中并 未包括 学校。监 护人是一种法律 主体资 格 , 不是任 何人 或 组织 都可 以担 任
校园侵权案件赔偿主体及责任承担的正确认定
校园侵权案件赔偿主体及责任承担的正确认定——王某诉高甲、高乙、淄博某学校健康权案裁判要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高甲与原告王某在淄博某学校内上体育课时,高甲无故将王某的门牙打掉。
请求判令高甲、高乙、淄博某学校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600元;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高甲、高乙共同辩称:对原告陈述高甲无故将原告打伤的事实,不予认可,事实是被告在遭到原告拍打并追逐的过程中,原告王某自行撞掉门牙。
事后被告已支付治疗费用4280元。
被告淄博某学校辩称:不是被告高甲无故打掉原告的门牙,是两个孩子在打闹时原告撞到篮球架磕掉的门牙,当时被告高甲承担了原告的全部治疗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一定会承担,不是学校的责任,学校不承担。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高甲均为被告淄博某学校同班同学。
在体育课预备时间,双方因玩笑、嬉闹,导致起哄追逐,被告高甲追逐原告王某,在追逐过程中,原告不慎碰到篮球架致门牙受伤,但依据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涉案伤害事故系由被告高甲无故殴打所致。
关于治疗费用,原告第一次就医费用4280元(该费用被告已支付),第二次就医费用68元,第三次就医费用2168.20元,后续治疗费8600元(鉴定意见书),鉴定费2000元,以上共计17116.20元。
对上述医疗等费用双方无异议。
裁判结果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高甲、高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等费用2566.48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淄博某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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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案件中如何认定学校的过错与责任
朱卫庆*
[案情]
被告杜某系宿豫区某中学3年级学生,2004年4月15日下午,因其与同学胡某发生纠纷,杜某拿过他人茶杯,砸向位于教室后面的胡某,茶杯击中教室后门破裂,造成在后门附近的顾某头部、眼部受伤。
后顾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医院检查结论为:右眼巩膜穿孔伤、右眼玻璃积水、右眼外伤性低眼压、右眼外伤性上眼下垂(轻度)、右眼睑穿通伤、面部多处皮肤切割伤。
顾某受伤后,先后在宿迁市钟吾医院和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36天,支付费医疗费等10571.9元。
顾某所受损害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在顾某治疗期间,杜某家已经支付顾某医疗费用共4200元,杜某所在学校也支付了顾某医疗费用等共16400元。
在诉讼过程中,经过协调,顾某与学校达成和解,并撤回了对学校的起诉。
[争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案件。
由于理论界对校园伤害案的处理,争议较大,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亦无一个可操作的执法尺度,因而在实践中也较难处理。
本案在顾某撤回对学校的起诉前,围绕学校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存在一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中所列举的学校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故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一概地认为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均存在过错,应根据校园伤害发生的时间、方式和当事人年龄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学校的责任。
在审理中法官对学校责任的自由裁量应有相应的证据支撑。
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此事故是由杜某的行为引起的,其是直接的侵权人,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而杜某所就读的学校,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评析]
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一、关于在校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在理论界及实务中认识并不统一,从目前来说,所有争论的焦点主要在学校对就读学生的管理程度上。
对此,有人认为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应等同于监护人承担的监护职责,特别是对未成人学生。
这种说法对司法实践产生的影响也比较深,这从大量校园伤害案件的处理可以看出。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虽然有利于增强学校对就读学生的管理责任,保护就读学生,特别是未成学生的人身安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相关规定的错误理解,特别是混淆了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与监护人对监护对象的监护责任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对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没有分辨清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人
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该条中明确将教育机构对就读学生的义务界定为“教育、管理、保护”,并未明确规定此为监护责任,特别是对未成年学生。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有关监护的规定及理论上的学说来看,监护具有“监督、保护”的含义,监护的主要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的内容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从监护权实质内容来分析,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具有人身特殊性,一般不能随意变更和让与。
而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管理,仅是在履行教育职责的过程中,为了保障正常的教育秩序,行使的一种具有一定行政权管理权的管理行为,该行为与监护责任存在很大的区别,无论从管理的对象、管理的内容、采取的方法等都有实质性的差异。
再者,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公益性机构,它所教育管理的对象数量巨大,让其承担起如同未成年人父母一样的监护责任将加重学校的教学管理义务,偏离了学校教书育人的主要目的。
同时,从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来看,学校承担监护责任,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义务仅是教育、管理、保护,该义务是法定的管理责任,并不是民法上所称的监护责任。
因此那种将学校与学生的管理关系等同于民法上的监护关系的理论,是站不住脚的。
笔者认为,应该将学校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法律义务归位,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处理此类纠纷。
二、关于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
校园伤害案件中的侵权方式大致上有两种,一种是积极作为,另一种是消极不作为。
积极作为的伤害是一般侵权的常态,但是在校园伤害案件中较为少见。
消极不作为的侵权方式在我国民法法律体系中尚无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旧拘泥于积极作为的侵权传统模式。
为了尽可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将违反保护他人义务的不作为行为纳入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围已是立法惯例和学界通说。
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消极不作为是造成校园伤害多发的主要原因。
那么如何对消极不作为行为进行归责则是解决学校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所在。
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律体系中,侵权归责一般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目前只有《民法通则》规定的8种,并没有对校园伤害案件的规定。
实践中有人提出学校相对于学生而言,属于强势一方,应适用公平原则。
但是公平原则的适用是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官来裁量,而学校作为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一味强调适用公平原则将会加重学校的负担,影响教育事业的发展。
既然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公平责任归责原则在此类案件中不能适用,所以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被伤害人应该举证证明学校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
当然在实践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适时调整举证责任分配,但应该掌握一定的度,否则,就违背了法律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的一般规定。
三、认定学校是否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注意的问题
虽然归责原则问题已经解决,但基于事后双方对证据保存时效性上的差异,导致证据存在不同程度的模糊性,给审判人员正确界定学校的过错造成一定的困难,有时对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无法辨明,在此情况下,就要运用证据规则关于优势证据有关规定来裁量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前文已有所说明,司法实践中,有些审判人员会基于某种已有认识甚至某种思维定势,在实践中会要求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种定式思维的存在对学校过错的认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在
双方证据效力基本相当的情况下。
因此,要坚决摒弃这种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认识,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按证据规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和事故发生的时间段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综合来认定学校的过错。
就本案而言,杜某所就读的学校作为一所乡镇初级中学,其教学管理虽然不能说没有任何瑕疵,但其合理有效的教学管理制度的存在应是事实,且在庭审中学校亦提出相关证据来证实对顾某的伤害无过错。
如果按有的审判人员的认识,认为学校提供证据还不充分,达不到证明其无过错的要求,对此,笔者认为有落于窠臼之嫌,虽然案件最后结果是学校与学生达成协议,顾某撤回对学校的诉讼请求,但是从该起事件发生的时间上看是在下午放学前后自由活动时间,这段时间我们不应苛求学校不间断来教育、管理、保护学生。
且在事件发生时,被告杜某已年满15周岁,应对自己的行为的后果可以感知。
同时从事故发生的原因看是由于被告与其他同学之间的打闹行为造成的,该行为持续时间不长,因此不能苛求学校及时预知和处理,亦不能机械的认定学校有消极不作为行为,既然学校没有违反其有关义务,认定学校具有过错就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