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论文关于产品质量法的论文: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
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二、我国关于质量安全立法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完善的建议首先,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包括《产品质量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但是由于立法和执法上的缺陷使得近年来大量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得不到公平的审理,严重影响了我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使得产品质量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而由于立法上的漏洞,很多具体行业没有法律进行规范,导致近年来我国产品安全问题频发。
《产品质量法》作为最重要的产品质量调整规范,其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这样的一个定义将很多商品排除在产品质量法的规范范围之内。
其次,产品责任承担的前提是有缺陷的产品,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不同,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标准。
但是在实践中,某一强制性标准可能并不包含产品的全部安全性能指标,因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是人制定出来的,它会受到人们认识能力的限制,所以,即使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也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这样就会导致有些使用具有不合理危险但又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而受害的消费者难以获得赔偿。
鉴于此,对于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当规定同时适用不合理危险标准,违反任何一项规定均可认定具有缺陷。
再次,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从而明确了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是生产者与销售者,并且该法还分别详细地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但是,我国《产品质量法》并没有直接给生产者、销售者下定义,在当今生产日益社会化、销售方式多样化的情况下,会给该法的实施带来操作上的困难。
最后,《产品质量法》将产品责任限制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越来越多的外国厂商将产品销售到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案件必将日益增多,当国外产品对我国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涉外产品责任,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就可以主体不合格为由提出抗辩,从而使国内消费者难以运用法律手段向国外生产者或出口商索赔;而且依据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难以适用,影响了法律间的协调统一。
产品质量法实施问题研究
产品质量法实施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自1993年开始实施了《产品质量法》。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需加强产品质量法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但由于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新技术的涌现,现行的产品质量法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还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责任划分并不明确,导致一些企业漠视产品质量问题,不愿意承担责任。
2. 法律法规与实际需求不符: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与市场实际需求脱节,未能及时跟上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步伐,不能满足当前消费者的新需求。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1. 加强对产品质量法的修订工作,明确相关责任划分,确保企业对产品质量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2.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法修订机制,定期对法律进行评估和修正,与市场需求保持一致。
二、监督执法力度需加强产品质量法的实施离不开监督执法的支持。
然而,目前监督执法力度仍然不够,导致一些企业可以逃避责任和法律的制裁。
针对此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1. 增加监督执法力度,加大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惩罚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2. 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减少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的风险。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需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产品质量法实施的核心,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维权意识相对较低,无法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降低产品质量,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针对此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1.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宣传,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维权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企业责任需加强企业是产品质量法实施中的主体,其责任不可或缺。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界定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界定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够满足消费者合理期待的性能和安全要求。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通过了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对于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界定进行探讨。
一、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和消费者在产品质量事宜上享有平等地位。
生产者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生产产品,而消费者有权依据产品的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和维权的要求。
2.谁生产谁负责原则产品质量法倡导“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
也就是说,生产者对于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全部责任。
不管是生产过程中的设计、生产、包装等环节还是售后服务过程中的收集反馈、修理等,生产者都应该为产品质量负责。
二、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类型1.合同责任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产品交易往往会通过合同达成。
当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生产者应承担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包括履行合同、改正缺陷、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
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2.侵权责任当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生产者可能还要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的制裁。
三、产品质量法的具体责任界定1.明示质量标准不符合生产者对于产品质量的承诺常常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当产品在明示质量标准下不符合约定时,生产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退款或者更换产品,并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2.默示质量标准不符合除了明示的质量标准外,产品还有默示的质量标准。
默示质量标准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具备的性能和安全要求。
当产品在默示质量标准下不符合约定时,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要求退货、退款或者更换产品,并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3.生产者失去尽职检查义务生产者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尽职检查产品的质量。
产品质量法法律问题
产品质量法法律问题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日益重视,产品质量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产品质量法律问题的背景、法律规定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产品质量法律问题的背景产品质量问题是指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所出现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甚至造成财产损失,各国纷纷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律,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产品质量法律的制定,不仅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提升产品质量,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二、产品质量法律的规定不同国家的产品质量法律规定各有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 产品质量标准的设定:产品质量法律会规定产品的基本质量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和产品特点制定相应标准。
包括产品的安全性、功能性、耐久性等要求,以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产品符合基本质量要求。
2. 产品质量责任的划分:产品质量法律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责任划分。
生产者需要承担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销售者需要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责任,而消费者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3.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法律要求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包括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维权机制的建立等。
消费者在购买到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时,可以要求退换货、维修、赔偿等。
4. 违法处罚措施: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制约,产品质量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产品召回、法律追责等。
三、应对产品质量法律问题的措施针对产品质量法律问题,企业和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企业应该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律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抽检的频次和覆盖范围。
2. 提升企业责任意识:企业应该承担起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加强产品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法律要求。
对《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思考
对《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思考《产品质量法》是我国关于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于1993年正式颁布实施,针对质量管理、责任追究、质量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产品质量法》进行思考,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
首先,要审视《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缺陷。
一方面,该法律对于一些新兴行业中的产品类型,如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网络购物等并未予以充分规范,导致缺乏有效监管。
另一方面,该法律对于一些具体质量问题的追责、处罚力度较低,无法有效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缺乏足够威慑作用。
这些法律缺陷导致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低质量产品,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一定困难。
其次,就是对《产品质量法》在法律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方面,执法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管方面存在着执法难、执法不公等问题,导致部分违法生产者能够逃避法律制裁。
另一方面,从消费者角度来看,维权渠道不畅通、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也成为了限制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因素。
因此,加强执法部门的监管能力、提升维权渠道的畅通度,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
接下来,对《产品质量法》改进的方向进行探讨。
第一,要完善和深化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新兴行业、新型产品及生产模式加强监管,确保法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二,加大对违法生产者的处罚力度,增加经济制裁和刑事处罚的力度,提高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戒能力。
第三,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监管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完善和加强消费者维权体系,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渠道,减少维权成本,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问题需要思考。
例如,如何加强对供应链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的整体水平;如何增加产品质量信息的透明度,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何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采取主动防范措施,提高产品质量的前端管控能力等。
综上所述,针对《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思考,我们需要深入挖掘其中存在的法律缺陷和执行问题,并在不断改进的过程中完善和完善法律制度,增强法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产品质量法论文关于产品质量法的论文: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
产品质量法论文关于产品质量法的论文: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摘要:人类的消费行为与产品及产品质量问题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
因此,《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也不尽人意,还不够完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本文仅就《产品质量法》立法中有关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有关问题简单的谈一下认识。
关键词:产品质量;产品责任;瑕疵担保目前,我国《产品质量法》采取了综合性的立法体制,在内容上包括了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所需涉及的所有主要问题:即有产品行政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规定,又有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的规定,还有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
在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中,分别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方面(一)产品质量责任在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2000年7月22日的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了产品运输、保管、仓储和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增加服务业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但是,上述市场主体的产品质量责任都是一种行政责任。
能否要求这些市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质量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如果《产品质量法》没有作出规定,应当适用民事基本法对这些市场主体进行规范。
而依照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很难直接追究这些市场主体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运输人或仓储人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为援引法律处理相关的纠纷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二)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问题产品质量行政法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产品质理检验机构因其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义务,实施了扰乱国家对产品质量管理的正常秩序、但是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后果。
根据上述的概念,质量监督方面的问题属于行政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追究
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追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纷纷制定了产品质量法,明确了生产者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本文将围绕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追究展开论述。
一、国家层面的法律框架在产品质量法中,国家层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各国政府通过立法,制定相关法规来规范产品质量问题。
例如,中国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其中明确了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并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这种国家层面的法律框架,为责任追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生产者的责任在产品质量法中,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承担着首要责任。
生产者应当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并承担由产品质量问题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生产者应当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消费者的合理期望,不得生产或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三、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法中也强调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他们享有合法权益,有权要求生产者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
如果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在中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维权的渠道,如投诉、起诉等。
这种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机制,对推动产品质量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在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时,责任追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产品质量法对责任追究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生产者被查实存在质量问题,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措施。
同时,消费者也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者赔偿损失。
这种责任追究的程序,使得产品质量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在单个国家范围内存在,有时会涉及跨国企业、跨境贸易等复杂情况。
为了更好地追究责任,各国之间需要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承担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承担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普遍提高和产品质量问题的频繁暴露,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承担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对消费者造成了经济和安全风险,同时也对企业的信誉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因此,对于企业和消费者而言,建立健全的法律责任承担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工具,产品质量法在法律责任承担方面有着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首先,产品质量法强调了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原则。
这意味着产品必须具备安全性,不得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其次,产品质量法还强调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原则。
消费者有权获得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以便能够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最后,产品质量法强调了平等自愿交易原则。
产品交易应该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消费者不得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基于上述原则,产品质量法明确了法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和内容,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承担1. 生产者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是指在产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出厂的经营者,包括制造商、组装商、加工商等。
生产者对于所生产的产品质量承担特别的法律责任。
首先,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监督、检验和保证的责任,以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其次,如果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受到的损害情况,要求生产者承担补偿责任。
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经营者,包括零售商、批发商等。
销售者对产品质量问题也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首先,销售者有义务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销售者应当对产品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质量把关,以保证产品质量可靠。
其次,如果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销售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退货、换货或者赔偿等责任。
产品质量法论文提高产品质量论文
产品质量法论文提高产品质量论文试论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范围的界定摘要产品是产品质量法体系中的基本概念,产品的定义及范围直接影响着产品质量法的适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产品质量法》出现产品范围过于狭窄的不足。
针对以上不足,文章提出扩大产品范围的建议,并对现行的一些建议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产品产品范围产品范围的科学界定是一国制定《产品质量法》、《产品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重要前提,如果没有产品范围的科学界定,则无法想象一国的上述相关法律规范是否会科学完备。
产品范围的科学界定更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使其更容易获得法律的救济,追究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一、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范围的界定及其存在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73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以下简称条文释义)第二条中规定,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
不动产中的动产适用本法。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不动产、初级农产品、电、气、热等无形产品、书籍等智力产品、军工产品以及服务,都被排除于产品范围之外,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有些产品应该纳入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之内,以更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范围界定的建议针对我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范围存在的问题,建议修改产品质量法时,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对产品范围给予宽泛地界定,将下列产品纳入产品范围内:(一)血液及血液制品血液和血液制品不是同一概念,血液是人体自然生长的,而血液制品尽管来源于血液但却不同于血液,它已经包含了经过工业加工的成分和内容,所以,血液制品完全属于“产品”的范围。
论产品责任的问题
论产品责任的问题佚名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正式颁布施行,初具规模地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市场经济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然而对比各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还任重道远,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法律制度尚存在某些不足,这就亟待我们去加以完善.文章从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法律关系、赔偿范围及责任竞合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冀望借此加深对产品责任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的产品、出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在19世纪中叶英美两国判例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民事责任.它最初是作为合同责任来对待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被视为是构成产品责任的前提.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首创的"无合同,无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奉行了近百年之久."无合同,无责任"原则限制、剥夺了一些与产销人无合同关系的缺陷产品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其保护的重心是产销人,适应和反映了当时资本主义国家大力发展生产的要求.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生产的高度发展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日益高涨,立法者和司法者逐步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到了重要的地位.20-30年代,英美两国法院率先开始适用侵权行为理论来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按照这一理论,只要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不论受害人与产销人是否有合同关系,都将按照一定的归责原则追究产销人的责任.近年来,各国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已形成了共识,即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纠纷应由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来调整.以下拟从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赔偿请求权的选择等方面进行阐述.一、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法律要件.按照各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因归责原则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我国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须有缺陷产品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按照各国的一般解释,产品缺陷,是指产品缺乏人们期待的安全性.我国产品质量法将它定义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可以按不同标准分类.依形成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产品投流通前形成的缺陷和投入流通后形成的缺陷.前者又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装配缺陷和指示缺陷,等等.按隐蔽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当时科学上能发现的缺陷和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和世界各国产品责任法,均将产品投入流通前的缺陷和科学上能发现的缺陷作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他缺陷,为免责的范围.2. 有损害事实存在即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人身及其他财产的损害.如果产品有缺陷,但并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或者仅造成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均不构成产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或销售者仅按法律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3. 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在证明中,对于高科技产品致害原因不易证明者,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即受害人证明使用或消费某产品后即发生某种损害,且这种缺陷产品通常可造成这种损害,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转由侵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证明属实的,则否定因果关系要件.对于缺陷产品的免责事由,应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二、赔偿法律关系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赔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1. 赔偿权利主体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受害人残废或死亡的,是其受害人本人或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主要是自然人,但在造成财产损害的场合,受害人也包括法人.受害人依其赔偿请求权,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赔偿.请求的内容,是赔偿损失,包括恢复原状,但不包括修理、重做、退换缺陷产品的合同责任形式.2. 赔偿义务主体1 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和产品质量法也有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将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作为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对于其他人员,如运输者、仓储者、非直接销售者虽然对产品缺陷负有责任,但消费者不能直接向其请求赔偿,而只有生产者、销售者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再向这些人追偿.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消费者请求的方便.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2款作了与之不同的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如果销售者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即非直接出售人,则该提供者应承担责任.2 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3 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由于在我国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进行非法经营的现象为较普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4 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由于各种展销会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购物方式,柜台的出租者在许多商场已非常普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5 广告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在我国已司空见惯,为规范广告市场和加强广告经营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又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赔偿范围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了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其他赔偿.1. 人身伤害赔偿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种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对致人死亡的,应赔偿抚恤费.2. 财产损害赔偿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基本相同.因而,应当依照侵权行为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则予以赔偿.四、责任竞合1. 产品责任与加害给付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包括对该产品买受人的损害和对第三人的损害.缺陷产品造成第三人损害,该第三人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损害赔偿关系,只能是侵权责任,应当以侵权损害赔偿确认其性质.缺陷产品致该产品的买受人损害,在产品销售者、制造者与买受人即受害人之间,原本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就是这种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发生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之后,在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产生两个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二是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前者依据法律而发生,后者依据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保护义务而发生,形成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2. 赔偿请求权的选择民事责任的竞合,实际上表现为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受害人对竞合的赔偿请求权,享有选择权.合同损害赔偿旨在赔偿受害人的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损失,从而使受害人获得从交易中应该得到的利益.产品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如果因此遭受了重大的可得利益损失,受害人并可以就此举证,那么允许受害人选择合同责任,就可以得到可得利益的赔偿,而按照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则难以包括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赔偿.可见,准许受害人选择侵权赔偿请求权或合同赔偿请求权,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有利的.产品致害责任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由受害人作出选择都对受害人有利,因而必须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在何种情况下受害人不可以选择而只得按侵权责任起诉.其规则是:第一,受害人不得选择的产品侵权责任.对此,受害人只能依照侵权的诉因起诉,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由于缺陷产品造成了对第三人的损害.由于第三人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对第三人的损害也是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适用合同责任,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既可以合同相对性规则否定其存在,也可因其订约时不可预见违约后果而要求减轻或免除责任.这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不利.因此,应当将缺陷产品造成第三人损害作为一种单独的侵权行为对待,由加害人直接对第三人负侵权责任;二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这种情况,按照我国判例和学说的一般观点,违约责任只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违约而造成人身伤亡,则因为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不应由合同债务人赔偿.合同法主要保护财产利益,侵权法既保护财产利益,也保护人身利益.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损害,超出了合同法保护利益的范围,因而不能选择合同责任保护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的损失,必须按侵权责任处理;三是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例如缺陷产品是腐烂食物,受害人食用后造成精神痛苦,是否可依同责任获得赔偿,判例、学说都不允许受害人根据合同责任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我们认为,由于精神损害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这种损害又难以通过金钱加以衡量,因此原则上受害人不能通过合同之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又主张精神损害,就只能按照侵权责任请求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选择的产品致害责任.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其他缺陷产品致害,受害人可以选择侵权的诉因或者违约的诉因向法院起诉.选择的原则,是赔偿权利人即受害人认为对自己的利.加害人对此无选择权,亦无拒绝选择的权利.受害人选择不明或未选择的,法官应向受害人履行"释明权"义务,通常情况下作出对受害人有利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产品进入到流通领域,有的生产厂家不重视产品质量,构成了对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的威胁,缺陷产品对人身和财产伤害的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而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又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不够.综上,我国应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责任予以明确的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关系
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关系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责任法是两个独立但相互关联的法律概念,它们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本文将探讨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它们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产品质量法的定义与要求产品质量法是一系列旨在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的法律规定。
它规定了生产者应当遵守的一些基本要求,包括产品的设计、材料选择、生产过程、使用说明等。
产品质量法要求企业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消费者的使用体验。
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的要求并不仅限于产品本身,还涉及到生产过程、销售环节等。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质量标准,并承担起产品质量监督和责任。
二、产品责任法的定义与适用范围产品责任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过程中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产品制造商、销售商、产品服务提供者等在产品质量问题出现时的责任和义务。
产品责任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
根据产品责任法,如果消费者因使用产品而遭受伤害或遭受财产损失,他们有权要求相应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而产品责任法要求企业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召回产品、修理、替换、退货等。
三、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的关系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紧密相关,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产品质量法确保了产品本身的质量,要求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防止产品质量问题带来的风险。
而产品责任法则在产品质量问题出现时定义了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
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之间的关系可以理解为前者为后者提供了实施和执行的基础。
只有当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或存在缺陷时,产品责任法才会适用。
因此,产品质量法的存在为产品责任法提供了依据,并规定了企业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和义务。
四、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责任法的实施对企业和消费者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与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与实践问题
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与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与实践问题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意识的觉醒和消费环境的改善,产品质量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不断加强产品质量法律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本文将探讨产品责任与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与实践问题。
一、产品责任的法律机制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了生产者的主体责任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生产者对所生产的产品承担严格责任,即使产品质量问题是由于生产过程中的错误或外部因素造成,生产者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当前我国在产品责任法律机制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产品责任的证明存在难度。
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往往难以证明产品质量问题是由生产者引起的,导致维权困难。
其次,对于产品责任的追究方式缺乏灵活性。
目前,我国产品责任主要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来进行处理,但这种方式在效率和成本上存在一定的限制。
二、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法律系统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消费权益保护机制。
首先,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市场秩序。
其次,我国建立了多层次的消费者组织和纠纷解决机构,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渠道。
最后,我国还对消费者提供了一系列便利和刺激措施,如退货、换货、维修等,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能力。
然而,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层面对于消费者权益的定义和保护范围尚不明确,导致维权过程缺乏规范性。
其次,消费者组织和纠纷解决机构的能力和效率有待提高。
目前,这些机构在维权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如证据获取困难、维权成本较高等。
三、产品责任与消费权益保护的实践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产品责任与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存在一些实践问题。
首先,消费者在面对产品质量问题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往往难以获取到准确、全面的产品信息。
其次,一些不良商家存在规避产品责任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于维权的消费者构成了挑战。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法律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法律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法律班级:会计(双)1202 姓名:黎定伟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颁布了《产品质量法》。
这部法律促使了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体系的初步形成,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我们必须立足本国国情,使之更趋完善。
产品的定义范畴不明确,产品缺陷的内涵、外延及缺陷的判断标准在《产品质量法》中尚未明确规定。
《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从该定义我们得知,不合理危险属于产品缺陷的内涵,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是判定缺陷的一种方法,将这两者混同在一起是不科学的。
产品质量标准不明确。
一般来讲,判断产品质量的优劣依据是产品的“标准”。
《产品质量法》产品标准的原则是“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具体的判断以国家、行业制定的标准为准。
可以说,在产品质量标准方面的规定,我国一直予以高度重视关于人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方面。
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标准也在不断的提高,与此同时,国际上对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也日趋严格,某些发达国家以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幌子,对技术标准进行精心设计和研究,发展中国家一方面由于技术有限,很难达到此技术标准,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实验条件有限,无法检测出超标的物质,而如果让发达国家机构检测,费用又相当昂贵,成本增高,从而实现了技术壁垒的目的。
“损害赔偿”的规定十分简陋,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责任主体过于狭窄,其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差。
立法者本意是想通过扩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力和加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而不是通过完善损害赔偿制度和依靠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来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行为。
产品质量法与法律责任承担
产品质量法与法律责任承担随着现代社会发展,人们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用户的安全与权益,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运而生。
本文将围绕产品质量法与法律责任承担展开讨论,包括产品质量法的背景与意义、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的建议等方面。
通过深入了解产品质量法与法律责任承担,我们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产品质量法的背景与意义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类商品充斥市场,产品质量问题也时有发生。
恶意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问题频频曝光,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完备的产品质量法成为必然。
1.2 意义与作用产品质量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推动产品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增强了消费者的维权信心。
另一方面,该法律规范了企业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行为,促进了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和质量控制。
通过产品质量法的实施,我们能够建立一个依法经营、诚信互惠的市场环境。
二、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2.1 违约责任当产品的质量问题与事先约定不符合时,相关当事人之间就会产生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赔偿责任和补充履行责任。
赔偿责任指当事人因不能或不愿意履行合同而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补充履行责任指当事人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补充履行责任。
2.2侵权责任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时,涉及到的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又分为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
过失责任是指在未能尽到应有注意义务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无过失责任则是指即使在无过失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责任。
2.3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企业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当承担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这主要包括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提供售后服务等。
经济法论文 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论文产品质量法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产品质量成为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立法措施,其中产品质量法是重要的经济法律。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述产品质量法是指国家为规范产品质量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护和促进消费者权益,保障公共利益而颁布的专门法律规范。
产品质量法的颁布旨在确立和维护产品质量的基本标准和质量认证制度,完善质量检测体系和资质认证机制,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二、产品质量法的法律体系产品质量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管理法等。
其中,产品质量法作为重要的立法法律,对于监管和管理产品质量的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且和其他法律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保障消费者和公共利益。
三、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1.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明确了产品的基本质量标准,包括安全性、适用性、耐用性、维修保养等方面的要求。
2.产品质量检测:规定了各种产品的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3.产品质量认证:制定了包括3C认证、ISO认证等在内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保证了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4.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具体规定了相关的投诉和处理机制,包括退货、赔偿等方式,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产品质量法的应用产品质量法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
它适用于生产企业、销售商、服务提供商等各个环节。
生产企业必须制定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生产标准,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产品质量规定;销售商必须按照标准出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服务提供商要遵守产品质量,保证服务质量符合法律规定。
总之,产品质量法的出台,使得产品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和保障,更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真实权益和公共利益。
产品质量法与法律风险
产品质量法与法律风险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担忧。
在市场经济中,保障产品质量是企业的责任,也是政府的监管重点。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
在这篇文章中,将探讨产品质量法与法律风险的关系,并探讨如何有效应对。
一、产品质量法的背景与原则1.1 产品质量法的背景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消费者的满意度以及社会的稳定。
产品质量问题涉及到千家万户,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产品质量法的制定和实施,并将其作为保障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1.2 产品质量法的原则产品质量法的制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1.2.1 安全性原则安全性是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不会给用户带来伤害。
1.2.2 可靠性原则产品应当具备足够的可靠性,能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持长时间的稳定性能,不会出现过早损坏或故障。
1.2.3 合规性原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环境保护、能源效率等方面的规定。
1.2.4 遵循性原则产品制造商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或者剥削消费者的行为。
二、产品质量法与法律风险之关系2.1 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的影响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具有重要的约束作用。
一方面,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企业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要求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另一方面,产品质量法为消费者提供了权益保障,一旦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追究企业责任。
因此,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和信誉损失。
2.2 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影响法律风险是企业在产品质量问题上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
一旦企业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可能会引发消费者投诉、索赔以及各类法律纠纷。
这些法律纠纷不仅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品牌形象。
同时,一旦涉及到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还有可能面临政府的处罚和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法论文提高产品质量论文
产品质量法论文提高产品质量论文试论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范围的界定摘要产品是产品质量法体系中的基本概念,产品的定义及范围直接影响着产品质量法的适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产品质量法》出现产品范围过于狭窄的不足。
针对以上不足,文章提出扩大产品范围的建议,并对现行的一些建议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产品产品范围产品范围的科学界定是一国制定《产品质量法》、《产品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重要前提,如果没有产品范围的科学界定,则无法想象一国的上述相关法律规范是否会科学完备。
产品范围的科学界定更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使其更容易获得法律的救济,追究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一、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范围的界定及其存在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73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以下简称条文释义)第二条中规定,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
不动产中的动产适用本法。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不动产、初级农产品、电、气、热等无形产品、书籍等智力产品、军工产品以及服务,都被排除于产品范围之外,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有些产品应该纳入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之内,以更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范围界定的建议针对我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范围存在的问题,建议修改产品质量法时,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对产品范围给予宽泛地界定,将下列产品纳入产品范围内:(一)血液及血液制品血液和血液制品不是同一概念,血液是人体自然生长的,而血液制品尽管来源于血液但却不同于血液,它已经包含了经过工业加工的成分和内容,所以,血液制品完全属于“产品”的范围。
有关产品质量法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
有关产品质量法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产品质量法领域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有关产品的各种问题称为产品的瑕疵和缺陷,我国目前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当产品出现问题,产生不合理危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消费者第一个疑问便是应当找谁承担损失的责任,这样的责任我们称之为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涉及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虽然都有规定,但是有些含糊不清,有些又不完整,导致在现实的维权中多了一层阻碍。
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其对于我们生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严厉惩戒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引进了特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而其对于产品质量法领域的借鉴意义重大。
关键词:产品瑕疵;产品缺陷;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A study on the legal problem of Product Quality Law Abstract:Product quality law refers to the products after processing, production, sales for the products, all kinds of problems about products called product flaws and defects, China's current product quality problem is serious, when the product problems, produce unreasonable danger, resulting in personal, property damage, consumers first question is who should bear the loss of responsibility, this responsibility we call the product liability, product liability refers to the subject of liability, imputation principle,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the questions of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in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although there are provisions, but there are some vague, and incomplete, resulting in real rights in a layer of obstacles. Food as a special product, its importance to our life in order to severely punish illegal behavior it is self-evident, the production, sales do not meet the standards of food, the introduc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n particular, and the product quality law in the field of reference significance.Keywords:Defective product; product defect; product liability; punitive damages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呈现一副欣欣向荣的景象,各种产品为我们带来了许多便利的同时,产品的流通量加大流通速度加快,随之而来的是产品质量的问题,越来越多以次充好的、以假充真的产品,甚至有毒有害的产品混入市场,造成了巨大的隐患,为了应对这样的市场状况,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包括《产品质量法》 ,《食品安全法》 等等,以此来加强市场监管,提高产品质量,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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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论文关于产品质量法的论文: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摘要:人类的消费行为与产品及产品质量问题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
因此,《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也不尽人意,还不够完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本文仅就《产品质量法》立法中有关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有关问题简单的谈一下认识。
关键词:产品质量;产品责任;瑕疵担保目前,我国《产品质量法》采取了综合性的立法体制,在内容上包括了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所需涉及的所有主要问题:即有产品行政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规定,又有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的规定,还有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
在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中,分别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方面(一)产品质量责任在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2000年7月22日的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了产品运输、保管、仓储和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增加服务业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但是,上述市场主体的产品质量责任都是一种行政责任。
能否要求这些市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质量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如果《产品质量法》没有作出规定,应当适用民事基本法对这些市场主体进行规范。
而依照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很难直接追究这些市场主体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运输人或仓储人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为援引法律处理相关的纠纷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二)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问题产品质量行政法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产品质理检验机构因其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义务,实施了扰乱国家对产品质量管理的正常秩序、但是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后果。
根据上述的概念,质量监督方面的问题属于行政法律责任。
虽然,产品质量法关于行政规范方面的规定的较多,但监督规范特别是拒斥实施规范不够,并且缺乏相应的对于监督措施实施的保障制度,从而对产品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有所影响。
例如: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这其中的问题是如果监督部门违法该规定,不抽查,即不按规定履行职权,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由谁追究?另外,如果被抽查者拒绝抽查,不予配合或阻挠抽查的,在行政处罚规范中则没有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建议将抽查活动制度化,并在立法中对相应的内容做以规定。
二、产品质量民事责任部分(一)产品质量义务方面规定尚不完善产品质量义务是认定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基础,没有它,则无从判断或成立民事责任,因而其地位非常低,也较全面,但不够完整。
例如,产品投放流通后没有继续观察的义务,对投入市场当时符合标准的产品,后来随着科技进步发现有问题,生产者是否有回收或采取其他措施、避免产品发生危害的义务?我国质量法对此没有做出规定。
我国台湾消保法实施细则予以了明文规定。
按照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生产者在将产品投入市场后注意科技的进步和发展。
一旦投放市场的产品因科技的进步暴露出有缺陷,就应采取措施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该产品并负责回收该产品,否则不能以开发风险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
这一义务对于事故的防止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非常重要。
将此义务分配给生产者从风险控制能力角度而言是合理的,因而我国应吸收此做法,将其规定为生产者的义务之一。
(二)民事归则原则对学术上的分歧未能解释明确《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
其中既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有民事责任。
引起争议最大的就是民事责任部分。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抑或发生合同与侵权的竞合。
关于《产品质量法》中的民事归则原则,有人认为是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有的学者依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认定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适用“过失责任原则”也有人认为《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民事责任为“严格责任”。
还有人认为,《产品质量法》中生产者承担的产品责任应为无过错产品责任(即严格产品责任),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修改对学术上的这些分歧并没有给予法律上的明确解答。
该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似乎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生产者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其它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应当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三)构成要件方面的问题民事责任有两种—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责任,它们分别与对产品的积极质量要求和消极质量要求相对应,由分别违反两种质量要求所产生。
在立法例上,前者为瑕疵担保责任,属合同法调整或规范;后者国外多由单行法专门调整。
我国《产品质量法》以产品质量为中心,将此两者一并规定,对于法律的系统化无疑有好处。
但我国《产品质量法》由于囊括了国外多用于专门的单行法规定的问题,由于法律体系框架限制,其不能对诸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科学的表述,这就为法律的适用增加了困难。
1.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方面第一,适用对象。
质量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
建设工程作为不动产是否不在产品责任的规范范围内,立法例上有不同。
按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不适用产品责任。
其理是依交易观念,不动产无法被制造且欠缺可代替性而无法使之流通进入市场及经营之。
但即使这样也不意味着建设工程不适用瑕疵担保责任。
因为这两种责任是不相同的。
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建设工程有质量问题,按承揽人瑕疵担保责任处理。
因而,我们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其意可能在于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责任规范之对象,而非不适用于瑕疵担保责任。
我国统一合同法建设工程章规定建筑者(施工者)对建设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如果不这样理解,则在质量法与统一合同法之间会产生矛盾或冲突。
因此,此规定也应如对产品之界定一样,应纳入有关产品责任的内容中规定。
另外,按本法动产适用于产品责任,而不动产是由动产组成的,那么组合到不动产中去的动产的瑕疵(缺陷)造成的损害是否由该动产之提供者或制造者承担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该法只适用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这种规定是否适宜?各国通例,瑕疵担保责任适用的标的(对象)没有限定或限制: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不论是消费资料还是生产资料;不论是工业产品还是农产品一概适用。
第二,瑕疵。
该法指产品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通常效用或价值。
在瑕疵种类上,该法与《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未衔接好。
该两条例不仅包括产品效用—内政质量的不符合要求(明示或法定的要求),而且包括产品外在质量的不合要求—产品品质、型号、规格、花色等;而《产品质量法》仅指产品内在质量。
该两条例只适用于组织与其他组织间的交易,不适用于处于消费目的的个人购买合同,即仅适用于商人与商人之间而不适用于商人与非商人之间。
因而,在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买卖,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是否包括品种、型号、规格等?值得欣慰的是,刚刚出台的统一合同法采民商合一制,不分是商人间买卖还是非商人间买卖均适用该法。
因而质量法的上述弊端有所克服。
第三,瑕疵通知。
《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质理责任条例》未将瑕疵通知列为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工矿、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两条例规定商人间适用瑕疵通知,但商人与非商人的买卖不适用。
这种区分商人与非商人的买卖而有不同规定,国外也有之(日本、德国等)。
该法明文规定不论商人间买卖,还是非商人间都适用瑕疵通知,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瑕疵通知出卖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标的物有瑕疵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没有瑕疵。
但对标的物有质量问题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2.产品责任构成要件方面第一,生产者,也称产品制造者。
生产者在产品责任主体中居于核心地位位置,所以应对生产者的范围作出规定。
国外有生产者、准生产者—进口商,在产品上标明自己是生产者的非生产者,均视为生产者,与生产者一同承担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界定过于狭窄,只规定了销售者无法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时,其被视为生产者。
第二,缺陷。
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机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按此规定,不符合有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指标、行业指标的产品也被视为一种“缺陷”。
该法对此界定合理,但如何判断呢?这是个重要问题。
立法上应对司法者加在责引。
从国外的理论及立法上看有多层标准;产品之呈现(标示说明)、产品投入市场时消费者之合理期待、产品之价格、产品之性质、科技水准等。
本法只规定了一个标准: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对于本法此条规定只能作例示性的理解。
总之,产品质量法本身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的问题多且复杂,目前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之处。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需求水平的提高,产品质量越来越重要,也会不断地产生法律责任方面以及其他方面的新问题,相信产品质量法将会通过不同的途径不断地得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