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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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仲PPT (4)[12页]
2. 仲裁庭查明双方争议的事实后,首先应当适用当事 人之间的合同中的规定决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 权利与义务,如无此规定,可以适用商人习惯法或 一般法律原则,决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3. 商人习惯法是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普遍适用的,体现 在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原则和守法原则等项基本原则 和体现这些基本原则的各项有关行为规则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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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商人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和在此原则基础上所形成的 各项有关行为规则是在各主权国家同意和认可的范 围内发展起来的,是为世界各国国内法所普遍认可 的原则和规则,因而一般均体现在各国的国内立法、 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示范合同或示范法之中。
5.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商人习惯法可以由当事人 在合同中就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作出规定。在无此 项规定的情况下,也可由仲裁庭决定它的适用。适 用商人习惯法的最终的目的是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得到比较公正、合理的解决。
mercatoria in the award? 4. Whether the arbitrators, who were not granted the powers
to rule in equity as amiable compositeurs, could disregard all national legal systems and rely on lex mercatoria only. 5. What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ction to set aside brought in the country where the seat of the arbitration is located and the enforcement actions initiated in other countries where the enforcement sought?
3. 商人习惯法是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普遍适用的,体现 在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原则和守法原则等项基本原则 和体现这些基本原则的各项有关行为规则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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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商人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和在此原则基础上所形成的 各项有关行为规则是在各主权国家同意和认可的范 围内发展起来的,是为世界各国国内法所普遍认可 的原则和规则,因而一般均体现在各国的国内立法、 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示范合同或示范法之中。
5.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商人习惯法可以由当事人 在合同中就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作出规定。在无此 项规定的情况下,也可由仲裁庭决定它的适用。适 用商人习惯法的最终的目的是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得到比较公正、合理的解决。
mercatoria in the award? 4. Whether the arbitrators, who were not granted the powers
to rule in equity as amiable compositeurs, could disregard all national legal systems and rely on lex mercatoria only. 5. What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ction to set aside brought in the country where the seat of the arbitration is located and the enforcement actions initiated in other countries where the enforcement sought?
国际商事仲裁法课件
定 »仅约定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
不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明 »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不视为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来自当事人可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协议
• 案例2: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订立一项钢材买卖 合同,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在中国 通过仲裁解决。后因美方供货迟延,甲乙产生纠纷, 通过协商未达成任何协议,问:中国甲公司能否向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 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怀疑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 立性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请求应在第一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 出;如回避事由发生和得知在第一次开庭审 理之后,则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 可选择一家申请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庭的组成
–由3人组成 –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
册中选定1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 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 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主要内容
• 仲裁地点 • 仲裁机构 • 仲裁程序规则
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 • 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规则
种类
• 临时仲裁机构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 当事人依法选定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审理当 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 行解散的仲裁机构。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课件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例: ★ 案例:仲裁管辖权争议案
1995年,厦门的甲公司与香港的乙公司在厦门签订了一 份买卖2000吨化学制品的中英文对照合同。但合同仲裁 条款的中英文表达却不一致:中文写明争议应提交经双 方同意的具有法律承认效力的美国仲裁机构按有关国际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美国;英文则写明争议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 北京。 合同项下的2000吨化学制品运达厦门后,经检验发现货 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但未达成新的、 意思表示一致的仲裁协议。
被申请人香港的乙公司经法院通知未答辩,也未出庭应 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96年作出的管辖权决定书, 以表明该仲裁委员会对该合同争议仲裁无管辖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仲裁协议效力问 题与仲裁管辖权是同一法律问题。申请人在收到仲裁机 构有关本案的管辖权决定后,又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 议的效力,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20条所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40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 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类型
相关链接: ★ 相关链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示范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 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CIETAC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国际商事仲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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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性的立法
英国《仲裁法》:仲裁条款应被视为可分割的 协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不能因为一个协 议的无效、不存在或已经失效而将该协议中的 仲裁条款视为无效、不存在或已经失效。
德国、意大利、法国、日本、荷兰、瑞士、瑞 典、比利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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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立法及相关规则
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 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98年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1998年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1997年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
(三)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在合同 无效、解除或者终止等情形下是否还具 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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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两种理论
传统观点:仲裁条款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主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中的仲 裁条款当然无效。
现代观点:含有仲裁条款的主合同与仲裁 条款应被看作是两个单独的协议具有相对 独立性,仲裁条款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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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与司法状况
德国: 自动转让 法国: 明确同意 我国: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债权 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 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
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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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立法状况
1994年《仲裁法》第19条(1): 仲裁协议独 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 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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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仲裁条款的可转让性
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生效之后,当事人将 其在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 他人,仲裁条款是否约束合同的受让人?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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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下列五个 方面的优点或特点:
1.中立性 2.自主性 3.专业性 4.保密性 5.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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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及国际性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一、外国的常设仲裁机构
许多西方国家都有常设的仲裁机构,这些仲 裁机构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全国性的仲裁机构,例如,英国伦 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 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 商事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与澳大利亚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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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一、仲裁(arbitration)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办法:
协商调解、 提交仲裁、 司法诉讼。 前面两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 是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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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种类
仲裁,根据其适用的领域,可以 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国际仲裁 2.国内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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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是一个处理 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它的 主要任务是:
(1)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 (Rules of Conciliation)的适用;
(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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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联合国没有成立常设的仲裁机构,
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 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 仲裁(non-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必须由双方 当事人事先约定。
《国际商事仲裁法》PPT课件
称:根据《仲裁规则》第七条,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 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仲裁。双方在合同中签
订了仲裁条款,这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仲裁规则仲裁,
故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仲裁委员会审查合同及有关材料,认为: 本案合同三方当事人均为中国法人,但本案合同仍具有涉外因素,
属于涉外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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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难点]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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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目] 1.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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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概述
一、国际经济争议的种类及其解决方法 (一)司法方法 (二)非司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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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司法方法 (一)法院对国际经济争议案件的管辖 1、管辖权的冲突 2、平行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的《仲裁规则》是从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受理国内仲裁 案件,因此,如果案件发生在现在,仲裁委 员会当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也不 会以案件没有涉外因素而提出管辖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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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关系 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 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 临时仲裁机构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 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平合理原 则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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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 事人自主选择出来用以解决其争议的 民间性机构,其审理案件的管辖权限 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和授权。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分为临时仲裁机 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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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课件】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
▪ 异:
▪ 1、受理案件的依据,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而 仲裁则是协议管辖。
▪ 2、 审理案件的组成人员
▪ 3、审理案件的方式,有公开与不公开之别
▪ 4、审理结果不同
▪ 5、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不同
▪ 6、判决和裁决在境外的执行程序不同
▪ 7、其他区别
back
审理结果不同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世界著名的常设仲裁结构介绍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
▪ 一、仲裁的定义及其特点 ▪ 二、仲裁与诉讼的异同 ▪ 三及其特点
判决和裁决在境外的执行程序不同
▪ 法院作出的判决要到境外执行时,需根据作出判 决的所在地国与申请执行的所在地国之间所签订 的司法协助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去处理。
▪ 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要到境外执行时,如 果作出裁决的所在地国与申请执行的所在地国均 为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的成员国,当事人可以向执行地国的主管法院提 出承认及执行的申请;不是公约成员国的,则需 根据司法协助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处理。back
▪ 仲裁协议在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前提下,即具有
合法效力。
back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 二、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它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仲
裁协议对于仲裁当事人、仲裁机构以及仲裁裁决 本身的作用和影响。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 (一) 赋予并限制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排除法院的 管辖权 ▪ (二) 赋予仲裁机构及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的仲裁管 辖权 ▪ (三) 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国际私法课件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世界各国对于国际商事争议,除由双方协商解 决外,一般都采用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 解决。三种方式各有特点。国际商事仲裁兼具 自愿性和强制性。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就调解和仲裁而言,调解是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协议由双方自愿执行, 因此调解最大的特点是自愿性。仲裁则是在双 方自愿的基础上交给双方选定的或同意的仲裁 机构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 约束力,如果一方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可 以向法院或其他执行机构申请强制执行,因此 仲裁除了自愿性外,还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做了宽泛的界定
这一规定借鉴了《合同法》第11条关于 合同“书面形式”的界定方法,对仲裁 协议的“书面形式”做了较为宽泛的确 定,有利于仲裁协议的成立。
对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作 了宽泛解释
仲裁协议一般不对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的 争议事项作完全详尽的列举,而是笼统 地规定“本合同项下的争议”或“与本 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仲裁。有 的仲裁条款甚至规定,“发生的争议” 应提交仲裁解决。即使是国际著名的仲 裁机构的标准仲裁条款,对于应提交仲 裁的争议事项,也仅使用“源于本合同 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这样笼统的措 词。
第九条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 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 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二、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书独立于主合同,没有问题。 但对于构成仲裁条款而言,存在独立性 问题。所谓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是 指如果合同终止、无效和失效,构成合 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是否也随之终止、 无效或失效,所发生的有关争议是否还 应该根据仲裁条款提交裁协议有两种表现类型: 仲裁条款,是指争议发生前,双方当事人在合 同中订立的,将有关合同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 这是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中最常用的仲裁解决方 式。 仲裁协议书,是指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订 立的,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处理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这两种表示方式,其效力和作用是 一样的,大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和有关的国际 公约都允许采用这两种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PPT课件
所作决定的法律效力 通常情况下,生效 的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 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自觉全面履行。 这也是许多国家成文法的规定。如果一 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胜诉 方可依可适用的法律或公约,请求法院 通过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则 除友好仲裁外, 一般而言,法院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也须依据,并且, 仲裁庭适用相同于法院的冲突规范,按 照其指向的实体规范,对争议的是非作 出裁决。
2、契约论。契约论者认为,仲裁员不是从 法 律或者司法当局获得仲裁权,而是从
当事人那里获得此项权力;整个仲裁都 是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创立,当事人具 有完全自愿和自治的特征;因此,裁决 是仲裁员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所订立和 完成的合同,因而仲裁是合同性质的关 系;离开仲裁协议,裁决什么都不是。
3、混合论。混合论者兼采司法权论和契约 论的长处,既赞同仲裁员的职能是判案 的论点、又调和了仲裁员不能代表国家 的观点,认为仲裁裁决介于判决和合同 之间。混合论在现代仲裁理论上具有较 大影响;从实践来看,仲裁虽然源于当 事人的约定,但仲裁程序一经启动,法 院的干预也就随之而来、有时还必不可 少;比如在某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法院 强制执行裁决,仲裁所涉争议很难说已 经彻底了结。
仲裁与诉讼
相同点
处理争议的主体 仲裁与诉讼一样,均是通过 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审理案件,依据法律和事 实对争议作出判断。仲裁是通过仲裁庭,诉讼 则是通过法院。二者均具有独立公正性的特点, 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发挥同样的功能,具有同样 的权力,承担同样的义务和责任。并且,审理 机构同样具有专业化的特征,而且专业化的倾 向日益明显。
不同点
仲裁与诉讼有颇多相同点,但二者毕竟 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程序,因此,存 在许多区别。较之诉讼,仲裁更强调当 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且因此具有更多的 灵活性、经济性、保密性。当代国际商 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又使得仲裁裁决更 易于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具体而 言,其区别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最新国际商事仲裁法幻灯片
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成立于1926年,它是由1922年成 立的美国仲裁协会与1925年成立的美国仲裁基 金会合并组成的。该协会总部设在纽约,在美国 其他城市设有分会。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于1990年3月成立, 中心的宗旨是为国际和国内的商事仲裁和调解提供服务,
机构仲裁的第三个优点是便于选择胜任的仲裁员。从某种程度 上讲,仲裁是否成功通常取决于仲裁员的才智和技能,因而,选 择好的仲裁员是很重要的。而在这方面,仲裁机构是有相当优势 的,仲裁机构都备有经过精选产生的仲裁员名单。 机构仲裁的第四个优点是裁决的履行更能得到司法的支持。按 照现有的国际条约和各国的立法与实践来看,对于常设仲裁机构 作出的仲裁裁决,只要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那么,如果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则可申请有关法院强制执行。而在 临时仲裁情况下,裁决主要是靠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申请法 院强制一方当事人履行仲裁裁决往往有很多障碍。况且,有些国 家还只承认机构仲裁没有从法律上确认临时仲裁,在这些国家里,
机构仲裁的第一个优点便是专业化管理。常设仲 裁机构设有秘书处,主要从事仲裁程序的组织和 行政管理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和便利:诸如 代为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传递文件证据、
机构仲裁的第二个优点便是有确定的仲裁规则。常设国际商事仲 裁机构大多备有多种文字写成的仲裁规则。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制 定的仲裁规则,有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日 文和阿拉伯文等七种文字的文本,以供使用不同语言文字的当事 人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也备有中文和英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成立于 1917年,是隶属于斯德哥尔摩商会的一个专门处理商 事争议的独立机构。由于瑞典在政治上处于中立地位, 加之该仲裁院历史悠久,有一整套完善的仲裁法规, 具有丰富的仲裁经验,还愿意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 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其他任何规则来审理裁决有关 当事人提交给它的任何商事争议,因而在保证仲裁程 序迅速及时地进行与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方面,该 仲裁院在国际社会享有很高声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与该仲裁院已经建立了业务联系,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议,涉外经济合同中当事人 双方打算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时,可给该院以优先考 虑。该仲裁院于1995年和1999年分别制定了《瑞典斯 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加速仲裁规则》和新的《瑞典斯 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于1990年3月成立, 中心的宗旨是为国际和国内的商事仲裁和调解提供服务,
机构仲裁的第三个优点是便于选择胜任的仲裁员。从某种程度 上讲,仲裁是否成功通常取决于仲裁员的才智和技能,因而,选 择好的仲裁员是很重要的。而在这方面,仲裁机构是有相当优势 的,仲裁机构都备有经过精选产生的仲裁员名单。 机构仲裁的第四个优点是裁决的履行更能得到司法的支持。按 照现有的国际条约和各国的立法与实践来看,对于常设仲裁机构 作出的仲裁裁决,只要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那么,如果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则可申请有关法院强制执行。而在 临时仲裁情况下,裁决主要是靠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申请法 院强制一方当事人履行仲裁裁决往往有很多障碍。况且,有些国 家还只承认机构仲裁没有从法律上确认临时仲裁,在这些国家里,
机构仲裁的第一个优点便是专业化管理。常设仲 裁机构设有秘书处,主要从事仲裁程序的组织和 行政管理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和便利:诸如 代为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传递文件证据、
机构仲裁的第二个优点便是有确定的仲裁规则。常设国际商事仲 裁机构大多备有多种文字写成的仲裁规则。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制 定的仲裁规则,有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日 文和阿拉伯文等七种文字的文本,以供使用不同语言文字的当事 人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也备有中文和英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成立于 1917年,是隶属于斯德哥尔摩商会的一个专门处理商 事争议的独立机构。由于瑞典在政治上处于中立地位, 加之该仲裁院历史悠久,有一整套完善的仲裁法规, 具有丰富的仲裁经验,还愿意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 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其他任何规则来审理裁决有关 当事人提交给它的任何商事争议,因而在保证仲裁程 序迅速及时地进行与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方面,该 仲裁院在国际社会享有很高声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与该仲裁院已经建立了业务联系,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议,涉外经济合同中当事人 双方打算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时,可给该院以优先考 虑。该仲裁院于1995年和1999年分别制定了《瑞典斯 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加速仲裁规则》和新的《瑞典斯 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分析ppt
发展方向二
加强仲裁机构建设。提高仲裁机构的国际化水平和专业化程度,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提升国际商 事仲裁的整体质量。
发展方向三
推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调解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与仲裁相结合,形成“调解+仲 裁”的争议解决模式,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THANKS FOR WATCHING
规则解释
程序性事项处理
程序性事项包括仲裁庭组成、开庭安排、证 据提交等,应按照选定规则和程序进行。如 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程序,应征得各方当事人 歧,应由仲裁庭进行解释。解释时应 遵循国际惯例和公平合理原则。
程序性事项处理
• 仲裁庭组成:根据当事人约定或仲裁机构规则,确定仲裁员人数和选任方式。 通常情况下,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各自指定一名,第三名由双方 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
益得到平等保护。
裁决结果的合理性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应考虑相关 法律规定、事实依据以及商业惯 例等因素,确保裁决结果具有合
理性和可接受性。
不同法律观点比较与探讨
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差异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对同一争议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观点和处理方式。因此,在国际商 事仲裁中,需要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挑战二
仲裁费用的高昂。国际商事仲裁涉及跨国因素,费用相对 较高,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经济压力。
应对策略
推广仲裁费用分担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费用争议;同时,仲裁机构可设立援助基金,为经济困难 的当事人提供一定支持。
未来发展方向探讨
发展方向一
拓展仲裁服务领域。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商业领域和争议类型将不断涌现,国际商事仲裁需要不断拓展服 务领域,满足市场需求。
加强仲裁机构建设。提高仲裁机构的国际化水平和专业化程度,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提升国际商 事仲裁的整体质量。
发展方向三
推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调解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与仲裁相结合,形成“调解+仲 裁”的争议解决模式,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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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解释
程序性事项处理
程序性事项包括仲裁庭组成、开庭安排、证 据提交等,应按照选定规则和程序进行。如 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程序,应征得各方当事人 歧,应由仲裁庭进行解释。解释时应 遵循国际惯例和公平合理原则。
程序性事项处理
• 仲裁庭组成:根据当事人约定或仲裁机构规则,确定仲裁员人数和选任方式。 通常情况下,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各自指定一名,第三名由双方 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
益得到平等保护。
裁决结果的合理性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应考虑相关 法律规定、事实依据以及商业惯 例等因素,确保裁决结果具有合
理性和可接受性。
不同法律观点比较与探讨
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差异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对同一争议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观点和处理方式。因此,在国际商 事仲裁中,需要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挑战二
仲裁费用的高昂。国际商事仲裁涉及跨国因素,费用相对 较高,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经济压力。
应对策略
推广仲裁费用分担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费用争议;同时,仲裁机构可设立援助基金,为经济困难 的当事人提供一定支持。
未来发展方向探讨
发展方向一
拓展仲裁服务领域。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商业领域和争议类型将不断涌现,国际商事仲裁需要不断拓展服 务领域,满足市场需求。
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PPT优秀课件
用和仲裁语言的任何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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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应按照第3条第1款要求的份数提交 申请书,并按照提交申请书时有效的附件 三(仲裁费用表)预付管理费。如申请人未能 履行前述要求,秘书处可确定一个时限, 要求申请人遵照办理,逾期则作封卷处理, 但不影响申请人以后就相同主张重新提交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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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答辨与反请求 1.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秘书处送达的申请书之后30日
内提交答辩(下称答辩),其中应载明下列内容: (1)被申请人全称、基本情况和地址; (2)对据以提出请求的有关争议的性质及情况的评论; (3)对所寻求救济的意见; (4)对申请人依据第8、9、10条的规定在仲裁员人数
及其产生方式方面所提建议的任何评论,并按照 这些条款的要求提名仲裁员人选;以及 (5)关于仲裁地、法律适用和仲裁语言的评论。
16
仲裁庭 第七条 一般规定
1.每位仲裁员均应独立于各当事人并保持独立。 2.在指定或确认其指定前,相关仲裁员应签署一份
独立声明,向秘书处书面披露在当事人看来可能 影响仲裁员独立性的任何事实或情况。秘书处应 将此信息书面通知各当事人,并规定期限要求他 们予以评论。 3.在仲裁进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类情形,仲裁 员应立即书面通知秘书处和各当事人。 4.仲裁员接受指定即承担按本规则履行职责的义务。
11
2.如果被申请人申请延期且已对仲裁员人数 及其产生方式作出评论,并按照第8、9、 10条的要求提名了仲裁员,秘书处可延长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的期限。反之,仲裁院 将依照本规则继续仲裁程序。
3.提交给秘书处的答辩应按照第3条第1款备 足相应的份数。
4.秘书处应向申请人送达一份答辩及其附件 材料。
12
5.一旦有足够的份数且已收到预付费用,秘 书处应立即向被申请人发送一份申请书及 其附件材料,以便被申请人答辨。
评论。
8
4.申请人应按照第3条第1款要求的份数提交 申请书,并按照提交申请书时有效的附件 三(仲裁费用表)预付管理费。如申请人未能 履行前述要求,秘书处可确定一个时限, 要求申请人遵照办理,逾期则作封卷处理, 但不影响申请人以后就相同主张重新提交 申请书。
10
第五条 答辨与反请求 1.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秘书处送达的申请书之后30日
内提交答辩(下称答辩),其中应载明下列内容: (1)被申请人全称、基本情况和地址; (2)对据以提出请求的有关争议的性质及情况的评论; (3)对所寻求救济的意见; (4)对申请人依据第8、9、10条的规定在仲裁员人数
及其产生方式方面所提建议的任何评论,并按照 这些条款的要求提名仲裁员人选;以及 (5)关于仲裁地、法律适用和仲裁语言的评论。
16
仲裁庭 第七条 一般规定
1.每位仲裁员均应独立于各当事人并保持独立。 2.在指定或确认其指定前,相关仲裁员应签署一份
独立声明,向秘书处书面披露在当事人看来可能 影响仲裁员独立性的任何事实或情况。秘书处应 将此信息书面通知各当事人,并规定期限要求他 们予以评论。 3.在仲裁进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类情形,仲裁 员应立即书面通知秘书处和各当事人。 4.仲裁员接受指定即承担按本规则履行职责的义务。
11
2.如果被申请人申请延期且已对仲裁员人数 及其产生方式作出评论,并按照第8、9、 10条的要求提名了仲裁员,秘书处可延长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的期限。反之,仲裁院 将依照本规则继续仲裁程序。
3.提交给秘书处的答辩应按照第3条第1款备 足相应的份数。
4.秘书处应向申请人送达一份答辩及其附件 材料。
12
5.一旦有足够的份数且已收到预付费用,秘 书处应立即向被申请人发送一份申请书及 其附件材料,以便被申请人答辨。
第七章国际商事仲裁幻灯片资料
3、美国仲裁协会(AAA)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是美国主要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
1926年设立,总部在纽约
该协会分支机构遍布美国的主要城市
协会现行的《国际仲裁规则》1991年3月 1日生效
协会受理的仲裁案件主要是货物买卖合 同、代理合同、工业产权、公司的成立与 解散,以及投资等方面的争议。海事仲裁 案件由专门的海事仲裁机构受理。
法院享有对此案的管辖权。既然合同 无效,仲裁条款也无效,那么双方出现争议 不应当提交仲裁处理,所以只能通过法院处 理。
五、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仲裁的申请
请仲裁的受理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审理
仲裁裁决
六、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裁决的执行是一 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各国仲裁机构一般都没 有强制当事人执行其裁决的权利,它的裁决 能否得到执行首先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由 于国际商事仲裁经常涉及外国的当事人或外 国的财产,因此不仅有在本国境内执行的问 题,而且常有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瑞典政治上的中立 首席仲裁员应同时具备东西方法律的教育 背景,熟悉东西方的法律文化,并具备较丰 富的法律从业经验 从案件的裁决来看,该院始终高举着一杆 大旗,那就是公平合理 在SCC的仲裁实践中,仲裁庭通常都是 从经济交往最原始,同时也是最基本的两个 原则——意思自治和公平合理、诚实信用来 衡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
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是指在国际经济 贸易活动中,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根据当事 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和当事人 一方的仲裁申请,对其争议进行仲裁审理 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仲裁课件:仲裁的司法监督
思考:仲裁司法監督的時間後移趨勢及意義
三、仲裁司法監督的理論基礎和必要性
1、理論基礎: ①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是仲裁司法監督的
法理基礎 ②對仲裁進行監督符合司法最終解決的
原則精神 2、仲裁司法監督的必要性 ①仲裁的性質決定了司法監督的必要性
②仲裁的價值目標決定了司法監督的必 要性
③仲裁本身的局限性決定了司法監督的 必要性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 定不予執行。
仲裁的司法監督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節能燈的合同。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果發生糾紛,應提交某仲裁 委員會仲裁。後來,乙公司提貨時發現甲公司提供 的貨有嚴重的品質問題,於是向甲公司提出賠償損 失的要求,甲公司不允,雙方協商未果。乙公司遂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申請的時間為8月18 日,仲裁委員會於8月28日受理此案,並決定由3名 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甲、乙公司分別選定了一名 仲裁員。乙公司作為申請方又委託仲裁委員會主 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員。乙公司所選的仲裁員恰好 是乙公司上級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此三名仲裁 員公開對此案進行了審理。當事人當庭達成了和 解協議,仲裁庭依和解協議製作了仲裁調解書,此 案圓滿結束。
1、特點: ①被動性和間接性 ②程式性 ③事後性 ④“雙軌制”審查,即對國內仲裁與涉外仲裁
採取不同的監督模式 2、仲裁司法監督的範圍 ①對仲裁管轄權的確定: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
、是否存在越權仲裁及漏裁現象
②對仲裁程式的司法監督 ③對仲裁員行為的司法監督 ④公共秩序審查: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問題 3、仲裁司法監督的時間範圍: ①仲裁程式開始前 ②仲裁程式進行進程中 ③仲裁程式完結後
度問題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 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 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三、仲裁司法監督的理論基礎和必要性
1、理論基礎: ①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是仲裁司法監督的
法理基礎 ②對仲裁進行監督符合司法最終解決的
原則精神 2、仲裁司法監督的必要性 ①仲裁的性質決定了司法監督的必要性
②仲裁的價值目標決定了司法監督的必 要性
③仲裁本身的局限性決定了司法監督的 必要性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 定不予執行。
仲裁的司法監督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節能燈的合同。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果發生糾紛,應提交某仲裁 委員會仲裁。後來,乙公司提貨時發現甲公司提供 的貨有嚴重的品質問題,於是向甲公司提出賠償損 失的要求,甲公司不允,雙方協商未果。乙公司遂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申請的時間為8月18 日,仲裁委員會於8月28日受理此案,並決定由3名 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甲、乙公司分別選定了一名 仲裁員。乙公司作為申請方又委託仲裁委員會主 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員。乙公司所選的仲裁員恰好 是乙公司上級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此三名仲裁 員公開對此案進行了審理。當事人當庭達成了和 解協議,仲裁庭依和解協議製作了仲裁調解書,此 案圓滿結束。
1、特點: ①被動性和間接性 ②程式性 ③事後性 ④“雙軌制”審查,即對國內仲裁與涉外仲裁
採取不同的監督模式 2、仲裁司法監督的範圍 ①對仲裁管轄權的確定: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
、是否存在越權仲裁及漏裁現象
②對仲裁程式的司法監督 ③對仲裁員行為的司法監督 ④公共秩序審查: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問題 3、仲裁司法監督的時間範圍: ①仲裁程式開始前 ②仲裁程式進行進程中 ③仲裁程式完結後
度問題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 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 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与上述不用的表达相对应,学界 对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大体存 在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理解
h
1狭义的理解:司法监督专 指法院对仲裁的审查和控制
2 广义的观点则认为监督 不仅包括法院对仲裁的审查 和控制,还包括支持与协助
本次论述采用广义的理解
h
Hale Waihona Puke 司法监督应采取怎样的模式才可以 达到既防止因国际商事仲裁权被滥 用而引发的危险,又无损于商事仲 裁发展的目的,人们对此看法不一 而足,各家见解存在两方面的严重 对立:
h
双轨程序监督论
这种主张在司法监督问题上,区分 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而 且,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应仅局 限于仲裁程序,不应该过问裁决的 实体内容。他们认为,与国内商事 仲裁相比,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更 加灵活,其合意因素显然占据主导 地位,法院审查应该被限制在最低 限度。
h
单轨程序监督论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观点对 “统一全面监督论”和“双轨 监督论”的借鉴与批评。它主 张统一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 事仲裁的司法监督范围,将二 者都限定在程序审查上
h
修正的全面监督
简而言之,其基本主张是:统 一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进行 包括程序性事项及实体事项在 内的全面司法监督,但对实体 性事项的监督施加一定的限制。
h
四种监督模式比较
h
修正的单轨程序监督论
法院在对商事仲裁进行司法 监督的时候,应以仅涉及程 序性问题的监督为原则。同 时,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 授权法院对裁决中的实体问 题进行监督
h
国际商事仲裁 司法监督模式 的理论纷争
h
3
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司法监督” 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表述, 如“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法院干预”(count intervention)、“法官的协助和监 督”(court assistance and supervision)
h
1狭义的理解:司法监督专 指法院对仲裁的审查和控制
2 广义的观点则认为监督 不仅包括法院对仲裁的审查 和控制,还包括支持与协助
本次论述采用广义的理解
h
Hale Waihona Puke 司法监督应采取怎样的模式才可以 达到既防止因国际商事仲裁权被滥 用而引发的危险,又无损于商事仲 裁发展的目的,人们对此看法不一 而足,各家见解存在两方面的严重 对立:
h
双轨程序监督论
这种主张在司法监督问题上,区分 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而 且,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应仅局 限于仲裁程序,不应该过问裁决的 实体内容。他们认为,与国内商事 仲裁相比,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更 加灵活,其合意因素显然占据主导 地位,法院审查应该被限制在最低 限度。
h
单轨程序监督论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观点对 “统一全面监督论”和“双轨 监督论”的借鉴与批评。它主 张统一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 事仲裁的司法监督范围,将二 者都限定在程序审查上
h
修正的全面监督
简而言之,其基本主张是:统 一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进行 包括程序性事项及实体事项在 内的全面司法监督,但对实体 性事项的监督施加一定的限制。
h
四种监督模式比较
h
修正的单轨程序监督论
法院在对商事仲裁进行司法 监督的时候,应以仅涉及程 序性问题的监督为原则。同 时,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 授权法院对裁决中的实体问 题进行监督
h
国际商事仲裁 司法监督模式 的理论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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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司法监督” 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表述, 如“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法院干预”(count intervention)、“法官的协助和监 督”(court assistance and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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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监督标准上:国际商事仲裁的 司法监督是否应与国内仲裁双轨实 施;
2 在监督的内容上:对程序性事项 与实体事项如何处理
从国际上就这一问题的研究来看,学者 们曾经在考察有关国家立法实践的基础 上,在其论著中区分出两种性质完全不 同的司法监督。
第一种:“仲裁程序是否遵守了自然正 义(natural justice)的要求,以及按照 当事人适用的法律,该仲裁协议是否有 效”,也即通常所说的程序性监督
2020/12/28
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司法监督” 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表述, 如“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法院干预”(count intervention)、“法官的协助和监 督”(court assistance and
supervision)
与上述不用的表达相对应,学界 对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大体存 在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理解
1狭义的理解:司法监督专 指法院对仲裁的审查和控制
2 广义的观点则认为监督不 仅包括法院对仲裁的审查和 控制,还包括支Biblioteka 与协助本次论述采用广义的理解
司法监督应采取怎样的模式才可以 达到既防止因国际商事仲裁权被滥 用而引发的危险,又无损于商事仲 裁发展的目的,人们对此看法不一 而足,各家见解存在两方面的严重 对立:
修正的全面监督论
这种模式在英国1996年的仲裁法中得到了淋漓 尽致的体现。英国1996年的仲裁法受尊重当事 人意思自治的影响,使其与以前的法律文本相 比而言明显弱化了法院对仲裁的干预,修正了 过去对仲裁实行严格的司法监督的做法。
该法在国内商事仲裁监督和国际商事仲裁监督 方面已经无二致。
在监督范围上,该法规定了法院可以对仲裁裁 决中的实体问题(如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但 又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这种审查。 此外,该法还对当事人提请法院就法律问题进 行审查设置了一系列条件。
双轨程序监督论
这种主张在司法监督问题上,区分 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而 且,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应仅局 限于仲裁程序,不应该过问裁决的 实体内容。他们认为,与国内商事 仲裁相比,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更 加灵活,其合意因素显然占据主导 地位,法院审查应该被限制在最低 限度。
单轨程序监督论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观点对 “统一全面监督论”和“双轨 监督论”的借鉴与批评。它主 张统一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 事仲裁的司法监督范围,将二 者都限定在程序审查上
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ppt课件
参考文献
1 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 督》,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 版。
2 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法 律适用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1月第1版。
3 周江:《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 模式的理论反思》,西南政法大学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第二种:“对仲裁裁决的是非曲直的审 查,这里的问题是仲裁员是否犯有错 误”,也即通常所说的实体性监督。
关于争论,出现四种观点: 1 统一全面监督论 2 双轨程序监督论 3 单轨程序监督论 4 修正的全面监督论
统一全面监督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否定了我国 目前在司法监督问题上对国内 仲裁与国际仲裁加以区分并对 国际商事仲裁只审查程序运作 的做法。他们希望代之以对国 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一 视同仁的实行从程序运作到实 体内容的双重监督
修正的全面监督
简而言之,其基本主张是:统 一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进行 包括程序性事项及实体事项在 内的全面司法监督,但对实体 性事项的监督施加一定的限制。
四种监督模式比较
修正的单轨程序监督论
法院在对商事仲裁进行司法 监督的时候,应以仅涉及程 序性问题的监督为原则。同 时,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 授权法院对裁决中的实体问 题进行监督
2 在监督的内容上:对程序性事项 与实体事项如何处理
从国际上就这一问题的研究来看,学者 们曾经在考察有关国家立法实践的基础 上,在其论著中区分出两种性质完全不 同的司法监督。
第一种:“仲裁程序是否遵守了自然正 义(natural justice)的要求,以及按照 当事人适用的法律,该仲裁协议是否有 效”,也即通常所说的程序性监督
2020/12/28
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司法监督” 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表述, 如“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法院干预”(count intervention)、“法官的协助和监 督”(court assistance and
supervision)
与上述不用的表达相对应,学界 对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大体存 在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理解
1狭义的理解:司法监督专 指法院对仲裁的审查和控制
2 广义的观点则认为监督不 仅包括法院对仲裁的审查和 控制,还包括支Biblioteka 与协助本次论述采用广义的理解
司法监督应采取怎样的模式才可以 达到既防止因国际商事仲裁权被滥 用而引发的危险,又无损于商事仲 裁发展的目的,人们对此看法不一 而足,各家见解存在两方面的严重 对立:
修正的全面监督论
这种模式在英国1996年的仲裁法中得到了淋漓 尽致的体现。英国1996年的仲裁法受尊重当事 人意思自治的影响,使其与以前的法律文本相 比而言明显弱化了法院对仲裁的干预,修正了 过去对仲裁实行严格的司法监督的做法。
该法在国内商事仲裁监督和国际商事仲裁监督 方面已经无二致。
在监督范围上,该法规定了法院可以对仲裁裁 决中的实体问题(如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但 又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这种审查。 此外,该法还对当事人提请法院就法律问题进 行审查设置了一系列条件。
双轨程序监督论
这种主张在司法监督问题上,区分 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而 且,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应仅局 限于仲裁程序,不应该过问裁决的 实体内容。他们认为,与国内商事 仲裁相比,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更 加灵活,其合意因素显然占据主导 地位,法院审查应该被限制在最低 限度。
单轨程序监督论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观点对 “统一全面监督论”和“双轨 监督论”的借鉴与批评。它主 张统一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 事仲裁的司法监督范围,将二 者都限定在程序审查上
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ppt课件
参考文献
1 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 督》,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 版。
2 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法 律适用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1月第1版。
3 周江:《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 模式的理论反思》,西南政法大学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第二种:“对仲裁裁决的是非曲直的审 查,这里的问题是仲裁员是否犯有错 误”,也即通常所说的实体性监督。
关于争论,出现四种观点: 1 统一全面监督论 2 双轨程序监督论 3 单轨程序监督论 4 修正的全面监督论
统一全面监督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否定了我国 目前在司法监督问题上对国内 仲裁与国际仲裁加以区分并对 国际商事仲裁只审查程序运作 的做法。他们希望代之以对国 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一 视同仁的实行从程序运作到实 体内容的双重监督
修正的全面监督
简而言之,其基本主张是:统 一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进行 包括程序性事项及实体事项在 内的全面司法监督,但对实体 性事项的监督施加一定的限制。
四种监督模式比较
修正的单轨程序监督论
法院在对商事仲裁进行司法 监督的时候,应以仅涉及程 序性问题的监督为原则。同 时,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 授权法院对裁决中的实体问 题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