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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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轨程序监督论
这种主张在司法监督问题上,区分 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而 且,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应仅局 限于仲裁程序,不应该过问裁决的 实体内容。他们认为,与国内商事 仲裁相比,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更 加灵活,其合意因素显然占据主导 地位,法院审查应该被限制在最低 限度。
单轨程序监督论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观点对 “统一全面监督论”和“双轨 监督论”的借鉴与批评。它主 张统一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 事仲裁的司法监督范围,将二 者都限定在程序审查上
第二种:“对仲裁裁决的是非曲直的审 查,这里的问题是仲裁员是否犯有错 误”,也即通常所说的实体性监督。
关于争论,出现四种观点: 1 统一全面监督论 2 双轨程序监督论 3 单轨程序监督论 4 修正的全面监督论
统一全面监督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否定了我国 目前在司法监督问题上对国内 仲裁与国际仲裁加以区分并对 国际商事仲裁只审查程序运作 的做法。他们希望代之以对国 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一 视同仁的实行从程序运作到实 体内容的双重监督
2020/12/28
修正的全面监督论
这种模式在英国1996年的仲裁法中得到了淋漓 尽致的体现。英国1996年的仲裁法受尊重当事 人意思自治的影响,使其与以前的法律文本相 比而言明显弱化了法院对仲裁的干预,修正了 过去对仲裁实行严格的司法监督的做法。
该法在国内商事仲裁监督和国际商事仲裁监督 方面已经无二致。
在监督范围上,该法规定了法院可以对仲裁裁 决中的实体问题(如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但 又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这种审查。 此外,该法还对当事人提请法院就法律问题进 行审查设置了一系列条件。
修正的全面监督
简而言之,其基本主张是:统 一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进行 包括程序性事项及实体事项在 内的全面司法监督,但对实体 性事项的监督施加一定的限制。
四种监督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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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的单轨程序监督论
法院在对商事仲裁进行司法 监督的时候,应以仅涉及程 序性问题的监督为原则。同 时,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 授权法院对裁决中的实体问 题进行监督
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司法监督” 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表述, 如“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法院干预”(count intervention)、“法官的协助和监 督”(court assistance and
supervision)
与上述不用的表达相对应,学界 对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大体存 在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理解
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ppt课件
参考文献
1 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 督》,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 版。
2 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法 律适用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1月第1版。
3 周江:《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 模式的理论反思》,西南政法大学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1狭义的理解:司法监督专 指法院对仲裁的审查和控制
2 广义的观点则认为监督不 仅包括法院对仲裁的审查和 控制,还包括支持与协助
本次论述采用广义的理解
司法监督应采取怎样的模式才可以 达到既防止因国际商事仲裁权被滥 用而引发的危险,又无损于商事仲 裁发展的目的,人们对此看法不一 而足,各家见解存在两方面的严重 对立:
1 在监督标准上:国际商事仲裁的 司法监督是否应与国内仲裁双轨实 施;
2 在监督的内容上:对程序性事项 与实体事项如何处理
从国际上就这一问题的研究来看,学者 们曾经在考察有关国家立法实践的基础 上,在其论著中区分出两种性质完全不 同的司法监督。
第一种:“仲裁程序是否遵守了自然正 义(natural justice)的要求,以及按照 当事人适用的法律,该仲裁协议是否有 效”,也即通常所说的程序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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