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有哪些主要的功能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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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借据书解析票据与借据的关系与区别

票据借据书解析票据与借据的关系与区别

票据借据书解析票据与借据的关系与区别票据与借据是财务领域常见的两个概念,它们在商务交易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和法律效力。

本文将对票据和借据进行解析,探讨它们的关系和区别。

1. 票据的定义及特点票据是现代商业交易中常用的一种支付工具,它通常由出票人向收款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票据的特点如下:1.1 书面形式:票据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通常是由出票人书写并签名。

1.2 特定格式:票据有一定的格式要求,包括票据种类、金额、付款期限等。

1.3 可转让性:票据可以被持有人转让给其他人,实现票据权利的转移。

1.4 法律保护:票据受法律保护,持有人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措施。

2. 借据的定义及特点借据是一种证明借款事实的书面凭证,它记录了债务人从借款人处取得借款的金额、时间、利率等信息,并承诺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

借据的特点如下:2.1 书面记录:借据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确保借款事实的真实性和明确性。

2.2 涉及借贷关系:借据涉及到借贷关系,其中一方是借款人,另一方是债权人。

2.3 归还义务:借据明确规定了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包括金额、利率和期限等。

2.4 可能附加担保:借据常常与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相结合,增加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3. 票据与借据的关系票据和借据都是与金融债权有关的文书,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金融工具:票据和借据都是金融工具,用于进行商业交易和融资活动。

3.2 支付方式:票据可以作为借款的支付方式,借据则记录了借款的具体细节。

3.3 法律依据:票据和借据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4 证明效力:持有合法的票据或借据,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维护自己的权益。

4. 票据与借据的区别虽然票据和借据具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它们在性质、功能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4.1 性质不同:票据属于债权凭证,主要用于支付和转让货款,具有世界性和续签性等特点;借据则主要记录借款事实,反映债务关系和还款义务。

国际结算重点知识整理

国际结算重点知识整理

国际结算重点知识整理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国际结算重点知识整理一、国际结算的含义: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

方式:商业信用、银行信用、非贸易结算二、票据(一)定义(1)广义的票据是指一般商业凭证。

(发票、提单、保险单、纸币)(2)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信用工具,可以约定为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汇票、本票、支票)。

(二)票据的特性:(1)流通转让性:除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者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3种书面凭证权利转让:过户转让、交付转让、流通转让)(2)无因性:票据只要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的规定的文件,票据权利就成立,不需考虑产生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因。

(3)要式性:票据形式必须符合规定,从形式上看记载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个必要的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

(三)票据作用(功能):1)支付作用2)信用作用3)三大功能:①结算作用②流通作用③抵消债务作用(四)票据当事人关系:基本关系人(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受款人)非基本关系人(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对价持票人、正当持票人)5、票据行为:出票、背书(记名、无记名/空白、指示)、承兑、提示、付款、追索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出累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票据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

-按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按有无附属单据.分为光票汇票与跟单汇票.•汇票到期日的计算:算尾不算头•信用证项下汇票与托收下汇票填制的不同•汇票的贴现汇票的必要项目:(1)“汇票”字样。

票据有哪些主要的功能与性质

票据有哪些主要的功能与性质

票据有哪些主要的功能与性质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其实票据也有一定的功能与性质。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的票据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票据的主要介绍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

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

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

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6、流通作用。

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的特征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

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票据行为的特征、性质和分类

票据行为的特征、性质和分类

票据行为的特征、性质和分类李绍章在票据法学上,票据行为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说。

从严格意义上讲,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

学者多称此为狭义的票据行为。

与此相对应,广义上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

一般认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行为,其中出票、背书和保证行为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所共有,承兑和参加承兑仅限于汇票,保付仅见于支票。

我国现行《票据法》未对参加承兑和保付作出规定,因此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则除了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更改、涂销、禁止背书、付款(为三种票据所共有)、划线(仅限于支票)、见票(仅限于本票)等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特征从票据行为的概念可以看出,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因此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特征。

但票据法在性质上属于商法,票据行为则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特征相比,还具有自身的特点。

我们认为,要式性与文义性是票据行为的外在特征,独立性与无因性是票据行为的内在特征,兹分析如下:1.外在特征之一:要式性——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有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之分,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实行形式自由原则,即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法律行为的形式。

而票据行为作为商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这首先是由票据的要式性决定的,在根本上是由票据的高度流通性所决定的。

只有将票据行为规定成具体、明确的要式行为,才能保证票据形式、内容统一,使交易方在票据流通中清楚地确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从而方便授受,提高流通的速度与效率。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具体表现在:(1)票据行为形式的要式性。

每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口头形式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不允许变更。

票据贴现基础知识

票据贴现基础知识

一、关于票据—基本知识(一)、票据的概念、性质和作用1、票据概念: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2、票据的性质:(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2)票据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3)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3、票据的作用:(1)支付结算的工具(2)信用工具(3)融资工具(4)流通工具(二)票据关系人与权利义务关系1.票据关系人票据关系人,是对票据具体享有某种权利或承担某种义务责任的当事人。

它主要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及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等。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是票据的基本关系人。

①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的人。

出票人应是独立的法人或有一定行为能力的个人。

由谁出票,主要依据票据的性质和付款方式而定。

例如,支票是由付款人出票;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中,是由银行出票;而在商业汇票中,既可由收款人出票,又可由付款人出票。

②付款人是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或委托,向收款人、持票人支付票款的人。

如在支票中,开出该支票单位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中,一般以承兑人为付款人;在本票中,出票人即是付款人。

③收款人是享有票据债权,具体收取票款的人。

④背书人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接到票据后,经过背书,将票据转给他人的人。

而从背书人手中接受票据的人,即票据的受让人被称为被背书人。

背书人既然在票据上背书签字,就要对票据负责,将票据授让给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在票据上再加背书而转让,则成为第二背书人。

新的受让人成为第二被背书人。

依次类推,票据可以连续转让。

⑤承兑人是远期票据到期前,票据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的人。

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前时按出票人的指示对正当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义务。

票据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而承兑后出票人居于从属债务人的地位,承兑人则成为主债务人。

持票人即为占有票据的收款人、被背书人等持有人。

第二讲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讲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1)过户转让--股票、债券
(2)交付转让--提单、仓单、栈单 (3)流通转让---汇票、本票、支票
二、票据的特性
设权性 无因性 文义性 要式性 流通性 货币性 债权性 提示性 返还性 可追索性
1、设权性
票据发行的目的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
以便票据能代替现金执行支付手段的功能。 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开立而存在,无法提示票 据就无法实现票据权利。票据的主要功能不是 证明权利义务关系存在。这是票据与其他有价 证券的重要区别之一。
10、可追索性
票据遭到拒付,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
债务人追索,要求取得票据权利。
三 票据的功能
结算作用(汇兑、支付)
信用作用
流通作用
融资作用
四、票据的关系人
基本关系人: 出票人(drawer) 付款人(drawee) 收款人(payee) 其他关系人: 背书人(indorser) 承兑人(acceptor) 持票人(holder) 保证人(guarantor)
付款人
审查支票是否合格;付款。 收款人
在有效期内提示
五、种类
按抬头人不同: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
有无付款限制:一般支票和划线支票
可否提现: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保兑支票
银行支票
第四节:票据间的区别
性质和内容上的区别 1、性质:支付命令或支付承诺 2、当事人之间关系: 3、主债务人 4、出票份数 5、付款人责任 6、付款期限 7、票据行为 使用上的区别 1、作用:结算工具、信贷工具 2、使用范围:汇票广泛使用;支票国内使用多;本票使用少,多为 融资工具。
2.空白背书:无记名背书,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只有背书人的签字。被背书人可继续转让。 (1)签名后转让,会被追索。可在被背书人一栏记名,也可不记名。 (2)不签名,直接交付转让,不会被追索。可在被背书人一栏记名,也可不记名。

票据的概念和性质

票据的概念和性质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的概念和性质票据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繁荣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

就其历史来看,学者们多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票据起源于12世纪的欧洲。

当时欧洲各国的商事交易极为发达,商人们为避免货币因交通不便带来的携带困难,通常以现金到货币兑换商处换取一张凭证,依该凭证向兑换商在目的地的分店支取当地通用的货币。

这种凭证即为票据的萌芽。

到了现在,票据成为“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

一、票据的概念那么,究竟什么是票据呢?我们认为,探讨票据的概念,需要从证券以及有价证券的概念入手。

证券,实质上乃表彰私权利之书据;有价证券,指具有财产价值并且可以成为交易客体之证券。

有价证券与权利紧密结合、融为一体,要行使证券表彰之权利,就必须拥有证券,可以为所有,也可以为占有。

学理上,根据不同标准,有价证券可以划分为若干种类。

根据有价证券之占有与权利之享有间的关系,可以分为完全有价证券与不完全有价证券。

前者以占有证券为享有权利之必要要件,丧失占有即不能享有权利,后者虽也以占有为享有权利之要件,但丧失证券之占有,并非绝对不能享有权利;根据有价证券与权利发生时间,可以分为证权有价证券与设权有价证券。

前者权利发生在前,证券发生在后,后者则为证券与权利同时发生。

根据有价证券上有无记载权利人之姓名或者名称,可以分为记名有价证券与无记名有价证券。

前者证券上记载权利人之姓名或者名称,后者则未记载任何权利人之姓名或者名称。

根据有价证券所表彰权利的性质,可以分为债权有价证券、物权有价证券与社权有价证券。

前者所表彰权利为债权(如债券),中者所表彰权利为物权(如钞票),后者所表彰权利为社员权或者社权(如股票)。

根据有价证券所表彰权利客体是否为金钱,可以分为金钱有价证券与非金钱有价证券。

前者所表彰的权利客体为金钱,后者所表彰的权利客体为物、劳务以及无体财产等非金钱形式。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的含义
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票据的基本特征 票据的功能
一、票据的含义(BILLS) 票据的含义(BILLS)
广义的票据概念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 广义的票据概念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 包括汇票、支票、本票、股票、仓单、提单、 包括汇票、支票、本票、股票、仓单、提单、 债券等等。 债券等等。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包括汇票、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包括汇票、 支票和本票。 支票和本票。 狭义票据的定义:票据是由债务人按期无条件 狭义票据的定义: 支付一定金额, 支付一定金额,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即证券在一旦设立以后, 即证券在一旦设立以后,其证券权 无因证券的含义: 利就和证券原因分离了,成为独立 利就和证券原因分离了, 的债权债务关系, 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票据 原因的影响。 原因的影响。
票据的基本特征( 二、票据的基本特征(二)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requisite in form) (二)、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准确理解狭义票据的含义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 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对该定义的理解: 对该定义的理解: 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无条件支付 3)可以流通转让 4)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5)受让人可以获得完整的权利
(二)票据义务的种类 主票据义务:按照票面记载给付金钱, 主票据义务:按照票面记载给付金钱,由主债务人承担 副票据义务: 副票据义务:背书人被追索 辅助票据义务:参加承兑、保证 辅助票据义务:参加承兑、

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票据法》第一章票据概述

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票据法》第一章票据概述

第一章票据概述序论部分包括两章:第一章票据概述、第二章票据法概述。

本章学习的重点:1.有价证券的概念、特征2.票据的概念、分类以及特征3.票据的功能本章历年所占分值的分布情况:2007年上半年的自学考试中,有3道单选,每题1分,共3分。

2007年下半年的自学考试中,有2道单选,每题1分,共2分。

2008年上半年的自学考试中,有3道单选,每题1分,占3分,有1道多选,占2分,共5分。

本章平均所占的分值在3分左右,2008年达到了5分。

第一节有价证券一、有价证券的概念(一)有价证券的概念有价证券,是指表彰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能成为交易客体的书面凭证。

股票、债券、仓单、提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均为有价证券。

(二)有价证券的特征1.有价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

2.有价证券具有财产价值。

3.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为权属之公示方式。

4.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一)债权证券、物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根据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类型的不同,有价证券可以分为债权证券、物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

债权证券所表彰的权利为债权。

例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属于债权证券。

债权证券的持有者所享有的权利为债权;证券发行者所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发行者依据证券记载的事项履行承担还本付息的债务。

物权证券所表彰的是物权。

例如,仓单、提单。

社员权证券所表彰的是社员权。

例如,股票。

(二)证权证券、设权证券(重点)根据证券权利发生依据的不同,有价证券可以分为证权证券、设权证券。

证权证券是证明权利存在的证券。

例如,股票、仓单、提单、债券。

设权证券是创设权利的证券。

例如,汇票、本票和支票。

证权证券与设权证券的区别:主要的区别在于票据所发生的依据不同。

证权证券是权利发生在先,证券产生在后,证明之前所存在的权利关系的证券;设权证券权利的产生是由证券签发所引起的。

(三)完全证券、不完全证券根据权利的占有和享有之间关系是否紧密,有价证券可以分为完全证券与不完全证券。

票据法

票据法






(二)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1、实质要件 (1)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是票据法上规定的使票据 义务产生的必要条件 票据行为的记载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绝对应记载事项 (2)相对应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 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 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 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 由对抗该持票人 假设AB两个企业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合同, B向A发货,A向B签发了支票,B将支票背书转 让给C,事后经查B向A发的货质量有问题,A作 为债务人,如果C是善意的,而且C支付了对价, 不能提出抗辩;如果C是善意的,无对价取得的, A可以以对抗B的事由,来对抗C
(1)“出票人”在汇票(正面)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 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 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 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 责任” (2)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 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 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 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二、汇票的出票 (一)汇票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 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内容: 1、做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 2、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二)汇票的记载事项 1、汇票出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付款人的名称; (4)确定的金额;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汇票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票据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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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相关内容
以下是一些关于票据的相关内容:
1. 定义: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2. 种类:常见的票据包括支票、汇票和本票。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 功能: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融资等功能,它可以在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以及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资金结算和融通。

4. 流通: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在市场上流通,持票人可以在到期日之前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实现资金的流转。

5. 风险防范:为了防范票据风险,通常会采取一些措施,如审核出票人的信用状况、核实票据的真伪、要求提供担保等。

简述票据记载的性质及效力

简述票据记载的性质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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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票据记载 的性质及效力
杨 若 竹 李 成 伟
【 提要】票据上的记载应3符合票据法对票 - "
亍 为的行使要求。 文章提出票据记载含义. 并将
己 载共作 6 种性质与效力的关联分类。有利于
1 更全面地把握 票据效力、 瑕疵 票据 、 票据抗辩
日 问题 。 关
( 指汇票. 本票和支票) 作为一种流通证券, 其比一般 更为迅捷的流通性使票据成为商品经济的重要工
蕾支付、 流通、 信用、 、 结算 融资等多种功能。票据是

其内容完全以 ia n n i l Ac o n i t lu e c l Fi a c a c u tn
信 息 系 统 风 险 管 理 审 计 的 研 究
李 霁坤 马 风 才 李 国华
【 提要】本文根据企业风险管理的过程和方
; 上所作的记载必须符合票据的一般属性, 不违背票 i 及存在价值 , 不违背票据法作为强行法对票据运作
为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人背书转让 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
4 . 相对有益记载事项/ 不具有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 票据 法第 2 条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 4 “
3绝对有益记载事项/ . 可具有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 此类 票据记载是指既非必须记载. 又非不得记载, 而由当事人 自
由选择是否记载。行为人一经选择并做出记载, 该记载事项
首先, 票据记载是对票据内容的确定, 而票据签章仅
据主体即票据义务承担者的确定。其次, 某些票据
《 有可能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推定 , 时, 即推定已

各类票据知识点归纳总结

各类票据知识点归纳总结

各类票据知识点归纳总结一、票据的基本概念票据是指权利的凭证,是债权的书面证明。

据有权利或债权的证明书,是指证明付款人有权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的商业凭证。

二、票据的种类目前,票据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按照票据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将票据分为以下几类:1.汇票: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开出的无条件支付、承兑或见票付款的凭证。

根据行为主体不同,汇票又可分为出票人为出票人单据和支付行为主体为承兑人或见票人单据。

2.本票:本票是指债权人出具并签字的一种固定金额的支付凭证,承诺让指定的人对其出具的票据承担支付责任。

3.支票:支票是银行、邮局等金融机构出具的可支付条款,持票人可以凭支票到出票人所属的机构领取现金。

4.债券:是指宣誓的有价证券,是公司和政府向投资者发行的证明债权关系的凭证。

5.借据: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写明借款金额、时间、借款用途等内容的借条。

6.收据:是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到他人的货款、租金、押金或其他款项时,发给付款人的一种证明。

7.承兑汇票:承兑人承诺在该票据期限内,在预定地点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8.银行汇票:银行作为支付行接受或者见票付款人签发的票据,进而为贷款或汇款提供证据。

9.商业汇票: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与银行汇票相类似的票据,是交易中常用的一种支付手段。

10.外汇汇票:是指在跨境贸易交易或国际金融结算中充当支付手段的汇票。

三、票据的要素每一张票据都有其独特的要素,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支付地点、到期日期、收款人签名等。

这些要素构成了票据的基本结构,也是票据的重要特征。

出票人是开具票据的人,收款人是票据上指定的收款方,付款人是票据的付款方,出票金额是票据上应付的金额,出票日期是出票人签发票据的日期,支付地点是票据规定的支付地点,到期日期是票据规定的付款期限,收款人签名是收款人在票据上签名确认收款。

四、票据的功能票据作为一种法律文件,不仅对出具人和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起着约束和保障作用,还具有支付、结算、融资、信用证明等多种功能。

票据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票据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票据是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分为汇票、本票、支票以及旅行支票四种。

那么,票据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今天赢了网小编针对这一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票据的法律特征有:(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券证券。

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

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

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

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

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二、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

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

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

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三、票据的性质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

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各种票据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

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

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

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

票据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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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 所谓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依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享有票据权利。包括: 原始取得:是指票据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即通过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也称为发行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票据的前手权利人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 它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义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对价持票人是取得票据时,付出一定代价的持票人。 (2)正式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正式持票人也称善意持票人,是指一个持票人,他取得一张票据,票面是完整而合格的,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他成为持票人时票据没有过期; 2)如果票据曾遭退票,他不知悉; 3)他善意地付了对价而取得票据; 4)接受转让时,他未曾获悉票据转让者对该票据的权利有任何缺陷。 正式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诸当事人中任何“其它权益”或权利缺陷的影响。也就是说,正式持票人能够获得十足的票据金额。
A(出票人) B(收款人) C(第一受让人) D(持票人) (第一背书人) (第一被背书人) (第二受让人) (第二背书人)(第二被背书人)
图2-3票据转让关系
图中甲,乙是丙的前手,乙、丙是甲的后手
6.票据的金钱性 票据权利,是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
7.票据的提示性 提示性是指持票人要求付款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出示票据,以显示占有这张票据,才能要求付款。 8.票据的可追索性 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2.有关票据效力的抗辩 指因票据债务所赖以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欠缺,无相应效力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包括票据伪造、变造的抗辩、无行为能力人的抗辩、无代理权抗辩等。

票据总论

票据总论
融资作用是对未到期的远期票据进行贴现 和再贴现,持有者通过卖出票据而获得现 金。此外,还可以将票据抵押给银行进行 抵押贷款融资。
融通汇票
平煤公司需要融资,它(被融通人)开出以某 承兑公司为付款人的融通汇票,没有付给对价, 要求承兑公司(融通人)承兑汇票 。 再交给贴现公司予以贴现,把净款立即付给平 煤公司(被融通人)使用。 等到汇票到期日,平煤公司把应该还款的票面 金额交给承兑公司(即融通人) 此时贴现公司向承兑公司提示要求付款,承兑 公司使用平煤公司交来资金付款给贴现公司,结 清这笔融资业务。
委托证券 支票
二、票据的性质
(一)票据的设权性
票据的设权性是指票据一经作成,票据当事人 的权利随之产生。票据发行的目的就是设定票据 上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票据能代替现金执行支付 手段的功能。 离开票据,就不能证明其票据的权利。票据权 利的产生必须做成票据,权利的转移要交付票据 ,权利的行使要提示票据。无法提示票据就无法 实现票据权利。
在英美法中,转让有三种类型 1. 让与 一般债权的让与,如合同的转让。必须 以通知原债务人为条件,受让人的权利要受 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例:A卖给B一批货物,并将应收帐款转让 给C。如果A的货物有问题或根本没有交货 ,B可以对C据付货款。
2. 转让 物权凭证的转让。如,保险单,提单 等。可以凭交付或加上适当背书而转让, 无须通知债务人。但受让人的权利不能优 于出让人。 甲窃取了乙的提单,并把它转让给丙 ,即使丙是善意的、付了对价的受让人, 由于甲对该提单无合法的权利,丙也不能 对该提单取得合法权利。一旦乙发现被窃 ,有权要求丙返还提单。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 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对该定义的理解: 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无条件支付 3)可以流通转让 4)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票 据 法

票  据  法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
据。我国《票据法》对于本票的使用限制,表现
在以下两方面。
• (1)本票的出票人限于银行,即仅为银行本票。
• (2)本票限于见票即付,即仅为即期本票。
– 二、本票适用汇票的法律规定 – 三、本票的出票
• (一)出票人的资格 • (二)本票的记载事项
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 担汇票责任
– 四、汇票的承兑 •(一)提示承兑 •(二)承兑成立
– 五、汇票的保证 – 汇票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
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 六、汇票的付款
• (一)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 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 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 示付款。
• (二)支付票款
– 七、追索权
•(一)行使追索权的实质要件 •(二)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 •(三)追索权的行使
–1.发出追索通知 –2.追索对象 –3.追偿金额
第三节 本 票 规 则
• 一、本票的概念
经济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 一、票据的概念、性质与功能
• (一)票据的概念
广义上的票据,与有价证券同义,包括所 有能使财产证券化并具有支付、流通功能的证 券。
狭义上的票据,则专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即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 在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按票面所载文义无 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 价证券。
• (二)票据的性质
(1)票据是设权证券 (2)票据是债权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要式证券 (5)票据是文义证券 (6)票据是金钱证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5.银行支票。指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 因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
6.旅行支票。指银行或大旅行社为便利旅行者支取 存款而发行的固定金额,专供旅行者使用的一种定 额票据。
第三节 其他几种主要票据
一、发票
(一) 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通常简称发票,是
卖方向买方开立的,凭以向买方收款的发货清单, 也是卖方对于一笔交易的全面说明;内容包括商品 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包装等。
5.付款。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收款人支付 票款,解除票据一切权利义务的行为,是票据流通的 最终目的和流通过程的终点。
6.追索。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对其前手及其他票据 债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的权利行为叫追索。
7.保证。它是指非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在票据上签 字对票据债务人的债务作担保的行为。
●参加承兑人:远期汇票遭到付款人拒绝承兑而退票时, 第三人在得到持票人的同意下,参加承兑的当事人。
●参加付款人。指票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票据遭 到拒绝付款,且巳作成拒绝证书的情况下,参加支付 票款的当事人。
票据所有当事人中,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 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和保证人是票据上的债务人。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产地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Origin) 、 卫生证明书 (Health Certificate) 。 (二)附属于商业发票的单据 :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 Shipped B/L或on boaed B/L);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2. 按提单上有无承运人对货物外表状况的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Clean B/L);不清洁提单( Unclean B/L) 。

简述票据的分类。 -回复

简述票据的分类。 -回复

简述票据的分类。

-回复【简述票据的分类】票据是指以特定形式记载权利、义务以及支付金额的书面凭证。

它是商业交易中非常重要的支付工具之一,可以用于转移债权、证明债权金额以及促进交易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根据票据的特点和功能,票据可以分为不同的分类。

本文将从票据的本质、基本分类、衍生分类等方面,对票据的分类进行简述。

一、票据的本质票据具有可撤销的命令或承诺性质,持票人凭票据可以向出票人或买受人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票据具备以下基本特点:1. 写作:票据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可以是手写、打印或印刷。

2. 指示性:票据上应包括对付款人的命令或承诺,确立持票人的权益。

3. 转让性:票据可以进行转让,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等方式将票据权利转移给他人。

4. 付款性:票据是表示支付款项的凭证,具有支付义务。

二、基本分类根据票据的支付方式和出票人的名义,票据可以分为如下几类:1. 汇票:由出票人向付款人发出的请求付款的书面命令。

汇票通常用于跨国贸易,以便买方将货款交给出口商。

2. 本票:由出票人亲自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一般用于个人间债权债务的转让。

3. 支票:由银行代客户支付的一种书面命令。

持票人提出支票到银行,银行以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向持票人支付。

4. 提单:在海运货物交付时,由承运人给予装货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规定托运船舶或非托运船舶的交付和交易细节的书面凭证。

5. 本票:具体参见第二点。

三、衍生分类除了基本分类外,根据票据的特定功能,还有一些衍生分类:1. 商业汇票:一种由商业机构发行的票据,用于商品交易中的付款。

2. 收据:一种由收款人发给付款人作为付款凭证的票据,涉及到一种具体的交易。

3. 汇兑票据:汇兑票据是一种具有固定金额的票据,注明了票据的金额以及缴付地点。

4. 旅行支票:为了方便旅行者携带和支付旅行费用而设计的一种支付工具。

5. 票据付款保证:在特定条件下由第三方向收款人保证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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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有哪些主要的功能与性质
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其实票据也有一定的功能与性质。

以下是由整理的票据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

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

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

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
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6、流通作用。

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的特征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

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

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

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

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票据的基本性质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

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

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

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

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

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

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没有票据。

所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票据的主要种类汇票
(BILL OF EXCHANGE)汇票(Bill of Exchange/Postal Order/Draft/Money Order)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本票
(PROMISSORY NOTES)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个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支票
(CHEQUE)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

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

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给持票人。

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QUE)外币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ck)是指境内商业银行代售的、由境外银行或专门金融机构印制、以发行机构作为最终付款人、以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有固定面额的票据。

境内居民在购买时,须本人在支票上签名,兑换时,只需再次签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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