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集团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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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宪章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制订《宪章》的目的 (1)
第二条《宪章》的地位 (1)
第二章集团体制 (1)
第三条集团公司性质 (2)
第四条集团构成 (2)
第五条母子公司权责定位 (2)
第六条母子公司管理原则 (3)
第七条集团公司管控模式 (4)
第八条分类管理 (4)
第九条组织机构 (5)
第三章集团文化 (6)
第十条文化主旨 (6)
第十一条核心理念 (6)
第十二条行为准则 (6)
第十三条集团标识 (6)
第十四条文化传播用语 (7)
第十五条企业文化管理 (8)
第四章战略管理 (8)
第十六条战略管理原则 (8)
第十七条战略目标 (9)
第十八条发展战略 (9)
第十九条战略管理 (10)
第二十条战略联盟 (10)
第五章人力资源管理 (10)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管理原则 (11)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管理 (11)
第二十三条选拔与任用 (11)
第二十四条人才培养与发展 (12)
第二十五条考核与评价 (12)
第二十六条薪酬与福利 (13)
第二十七条劳动关系 (13)
第六章财务管理 (13)
第二十八条财务管理原则 (14)
第二十九条会计核算 (14)
第三十条预算管理 (14)
第三十一条融资管理 (15)
第三十二条资金管理 (15)
第七章投资管理 (15)
第三十三条投资管理原则 (15)
第三十四条股权投资管理 (16)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16)
第三十六条机场规划管理 (16)
第三十七条机场建设管理 (17)
第八章经营绩效管理 (17)
第三十八条经营绩效管理原则 (17)
第三十九条经营绩效管理 (17)
第九章信息管理 (18)
第四十条信息管理原则 (18)
第四十一条管理信息系统 (18)
第四十二条业务信息系统 (19)
第十章风险管理 (19)
第四十三条风险管理原则 (19)
第四十四条内部控制 (19)
第四十五条质量安全管理 (20)
第四十六条法律风险管理 (20)
第四十七条审计管理 (20)
第十一章附则 (21)
第四十八条宪章的适用范围 (21)
第四十九条宪章的修订、解释和生效 (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宪章》的目的
为统一首都机场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意志,规范公司管理体制,弘扬企业精神,明确发展战略,统领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效率,防范经营风险,促进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订本《宪章》。
第二条《宪章》的地位
《宪章》是全集团的基本准则,是各项管理制度的总纲领,是各层级管理团队和全体员工的价值理念、行为规范。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任何战略、政策、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都不得与《宪章》相违背。
第二章集团体制
第三条集团公司性质
集团公司是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四条集团构成
首都机场集团是以集团公司为核心,以产权为纽带,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可实质性控制的其它企业等共同组成的机场管理集团。
集团公司包括总部职能部门与直属单位。直属单位是集团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机构。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可实质性控制的其它企业等统称为集团成员企业。
第五条母子公司权责定位
集团公司是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为龙头的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是集团企业的核心,是全集团的战略中心、投融资中心、绩效管理中心和风险控制中心,对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主要通过产权管理方式对成员企业实施战略管理、投融资管理、绩效评价和风险监控。
成员企业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并组织实施自身发展战略,落实集团公司的管控要求。在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日常经营决策权,承担本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六条母子公司管理原则
依法合规原则:集团公司的管理要符合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民航局管控规定。集团公司先通过“内部程序”形成股东意志,再通过“法定程序”行使出资人权利。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战略协同原则:集团公司通过战略规划,并对成员企业战略实施进行过程监控和效果评价,促进成员企业间的战略协同,实现集团整体价值最大化。
权责对等原则:集团各级企业作为独立运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主体,根据集团公司战略部署,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相应地行使权力、承担责任、享有权益。
分层管理原则:原则上集团公司下管一级,成员企业对其所属企业的管控模式参照集团公司执行。
第七条集团公司管控模式
集团公司通过产权、行政、党群三种关系,以战略管理为导向,以财务管理为重点,对成员企业实施管理。
集团公司依据产权关系,按照“集权与分权相结合,适度集权、逐级授权”的原则,对成员企业实施企业文化、战略规划、人力资源、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经营绩效、信息管理、风险管理等职能管理。
第八条分类管理
集团公司根据持股比例和控制力度的不同,对成员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对于直属单位、全资企业和可实质性控制的其它企业,集团公司直接委派经营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集团公司的决策意志通过委派的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来体现。
对于控股企业,集团公司依法委派董事、监事,推荐经营管理人员。集团公司的决策意志通过委派的董事来体现,集团公司的监管目标通过委派监事来实现。
对于参股企业,集团公司通过委派董事、监事和推荐经营管理人员,参与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行使监督权利,确保股东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