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与租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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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与租赁
一. 什么是信托
1.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是以资财为核心,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
2.特点/本质特征
(1)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
委托人必须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否则无权信托;
受托人必须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及处置权,及委托人要将财产权授予和转移给受托人。
(2)信托以充分信任为基础
信托更强调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尤其是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一方授信于人,一方接受信任。
(3)他人利益是信托的目的
一方面,委托人为受益人的目的而设立信托;
另一方面,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取得信托财产,并管理运用。
(4)委托人或受益人自担信托财产的损益
受托人只要履行“善良管理义务”,信托财产的损益根据受托人经营的实际结果计算,并由受益人或委托人承担或分享。
(5)手续费是信托报酬的形式
受托人作为委托人信任的理财专家,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或代办事务”而收取相应的费用作为报酬。3.要素
(1)信托行为
A.信托行为: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指合法设定信托的行为。
B.信托约定:信托行为的依据,即信托关系的成立必须有相应的信托关系文件作保证。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
托人和受托人进行约定。
a)信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签署的书面信托证明。
b)个人遗嘱:委托人的个人行为,不需要签订信托合同。
c)信托宣言:以信托宣言所形成的信托称为宣言信托,这种宣言信托通常由财产所有人自己发表宣言,自某
时起其财产专为某人即受益人谋利益,但仍由自己来管理财产并以自己为委托人,在这种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同为一人。
d)法院命令:以法律规定信托行为的成立。
e)协议章程:以协议章程的形式而形成的信托关系。
(2)信托目的
A.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B.信托目的的约束条件:国家法律、社会道德、民族习惯;信托目的必须为受益人所接受、受托人所力所能及。
C.信托目的一般形式:转移财产、保管保全财产、增值财产、代办财产事务、食利致富等。
D.信托目的违反行为:违法性信托、诉讼信托、诈骗信托、
(3)信托主体:完成信托行为的行为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A.委托人:让受托人遵从一定的目的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和处理的人。
a)委托人的作用:提出信托请求,在整个信托中处于主动地位,信托的创造者,信托行为的起点。
b)委托人的一般资格:凡是具有签订合同能力的人,即可为委托人。
c)委托人的权利:
i.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时,有权要求补偿信托财产损失以及复员财产;
ii.有权查阅、查询相关文件和事务;
iii.有权要求法院免除受托人;
iv.有权准许受托人辞职;
v.有权向法院提出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式;
vi.自益信托时有权解除信托;
vii.有权得到信托财产;
viii.有权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
d)委托人的义务:让渡信托财产、支付相关费用
B.受托人:接受委托并按照约定的信托条件受托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理的人。
a)受托人的作用:受托管理财产。
b)受托人的地位:信托的核心。
c)受托人的资格:信托管理的核心,要体现专家经营的特点,包括自然人、法人,有良好的信誉记录。
d)受托人的义务:最基本义务是按信托行为的规定,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理。
i.忠实服务的义务;(首要义务)
ii.分别管理义务;
iii.善于管理义务;
iv.亲自执行义务;
v.不当赔偿义务;
vi.分配收益义务。
e)受托人的权利:基本权利是按信托的规定,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理。
i.固有权利:委托人赋予的权利;
ii.具体规定的权利:
iii.要求报酬的权利;
iv.要求补偿费用的权利。
C.受益人:信托中享有信托利益的人。
a)受益人的资格:资格上无特别要求。具有非特定和尚未存在性。
i.委托人本人就是受益人(自益信托);受益人不是信托合同的当事人(他益信托)。
ii.本钱受益人(享受相当于信托本钱利益的人);收益受益人(享受相当于收益部分的人)。
b)受益人的权利:享受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收益权/受益权)。拥有信托的确认权。
(4)信托客体: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即信托财产。
A.信托财产的范围:
a)信托财产是委托人通过信托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理的财产。(信托
财产+信托收益)
b)财产形式:有形财产(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
B.信托财产的特性:
a)转让性:指信托财产是委托人独立支配的可转让的财产。信托的成立以财产的转移为前提条件,转让性是
信托财产的首要特征。
b)独立性(排他性):“闭锁效应”。指信托财产独立于其他财产之外的特性。
三种表现: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同一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相互独立;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
c)有限性:信托财产只能存在于一定的时空上。空间的有限性指其范围受法律限制;时间的有限性指其时效
性,即只有在信托期间具有信托财产的特性。
d)物上代位性:指信托财产的形态发生改变,但并不改变其作为信托财产的特性。
(5)信托报酬: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它通常是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的。其性质是
手续费。
(6)信托结束:信托行为的终止。
A.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B.信托的续存违反信托目的;
C.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D.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E.信托被撤销;
F.信托被解除。
3.职能
(1)财产管理职能(基本的、首要的职能):信托机构受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