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内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京卫办字[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办字[2013]35号)市卫生局各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为充分挖掘和利用好卫生统计信息资源,推进卫生统计信息公开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要求,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局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5月6日北京市卫生局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挖掘和利用好卫生统计信息资源,推进卫生统计信息公开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卫生统计信息范围是根据《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和《北京市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获取并存贮在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的卫生统计信息资料,首期对外服务的内容是2007年以来的统计信息,2007年以前的卫生统计信息经整理后,将逐步纳入本办法所指的卫生统计信息服务范围。
第三条由国家规定建立的卫生统计信息库要逐步开放,在北京卫生信息网上免费提供给公众查询,鼓励科研教学等科研单位进行深度分析,服务于公众健康和卫生决策。
第四条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工作应当遵循透明、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稳妥推进,逐步提高服务水平和改善服务方式。
第五条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负责我市卫生统计信息服务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一)按照规定采集、整理、汇总、分析、展示各类卫生统计数据,及时维护和发布各类需公开的卫生统计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必要的统计解释;(二)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卫生统计信息获取申请;(三)组织编制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内容目录和使用指南;(四)建立健全卫生统计信息服务的保密审核工作机制,对外提供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和本市安全与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信息。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沪卫办[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办〔2010〕47号)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近期,卫生部颁布了《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抓紧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办法》,进一步提高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并准确把握《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
信息公开涉及卫生行业各条线、各层面,贯穿于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单位要将贯彻实施《办法》作为重要工作加以研究和推进,并与加强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相结合,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架构,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指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
要落实信息公开工作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并按《办法》的要求向社会公开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三、各单位要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根据《办法》的要求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要抓紧对其他相应工作制度和服务规范的梳理和完善,将信息公开的要求融入其中,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四、各单位要对照《办法》规定的公开范围和内容,根据本单位的属性和职能,对信息进行梳理和分类,对主动公开的信息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或告知特定服务对象;要明确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明确受理、处理、审核、答复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工作。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机关各处室:《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第一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及业务需求,将卫生信息化工作纳入正常议事日程,并建立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卫生信息化工作,以保证《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卫生厅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进卫生信息化发展进程,以信息化带动卫生行业现代化,促进卫生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卫生部、省政府有关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信息化是指以信息技术应用为主导,信息资源为核心,信息网络为基础,信息人才为依托,有关信息法规、政策、标准和管理制度为保障,不断采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应用于医疗卫生的各个领域,全面提高卫生医疗质量、卫生服务能力和卫生管理水平的过程。
第三条卫生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一规范、资源共享;统一平台、集成建设;“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发展原则,努力贯彻建设“数字安徽”、打造“信息卫生”的指导思想,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进卫生管理方法、优化卫生业务流程,提高卫生服务效能。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06•【文号】卫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设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求的信息化体系,提高卫生服务与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卫生(含中医药,下同)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卫生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以医院管理和临床医疗服务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卫生应急管理水平为主要目标的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中西医电子病历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获得有益经验,信息化为群众服务、为管理和决策服务的效果逐步显现。
但长期以来,卫生信息化建设缺乏顶层设计与规划,标准和规范应用滞后,导致信息不能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程度较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资源库建设滞后,难以适应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需求。
同时,卫生信息化管理和专业人才缺乏,卫生信息化对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意见》要求把卫生信息化建设作为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的八项措施之一,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整合资源,加强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统一高效、互联互通。
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对于有效落实医改措施,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医药费用,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一、政务公开制度二、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政务公开制度1 组织机构。
1.1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长:所长、书记.副组长:分管所长。
成员:职能科室、综合科室科长.1。
2 领导小组职责。
1.2。
1 负责梳理应主动公开的事项,并确定承办科室。
1。
2。
2 确定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工作流程.1.2。
3 确定各科室政务公开的工作协调机制。
2 政务公开的内容。
2.1 重大事项决策,包括:中长期卫生监督工作发展战略、五年计划、行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思路和总结等。
2.2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
3 职工考核、任免、奖惩和出勤等情况.2.4 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2.5 单位职责、职能和范围,办事程序和要求、办事时限和结果等.2。
6 违规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2。
7 其它应予公开的重要事项。
3 政务公开的形式。
3。
1 主动公开.3。
1。
1 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办公楼楼道内和一楼大厅设置固定政务公开栏,定期公布本所对外公开内容.3。
1。
2 印发政务公开资料。
各成员科室根据管理的业务工作,制作办事指南(包括许可办理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规范标准等),在窗口或办公室免费发放给管理相对人,让办理各项业务的单位和群众查阅或索取。
3.1.3 建立监督所官方网站.将应予主动公开的事项内容在网站上全方位公开,定期更新。
3.1。
4 利用报刊、电视、电台、微博等媒体公开新政策、新法规以及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
3.2 对内公开。
3。
2.1 在所会议室设立对内公开栏,随时公开职工关心各项内容3.2.2 根据实际,通过各类会议通报干部职工关心的问题。
3.3 申请公开。
对申请公开的事项,接到卫生局办理单后,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按领导批示组织相关科室按时填报、公开。
4 公开程序。
4。
1 各职能、综合科室依据政务公开的精神和科室职责,定期拟定公开的事项和内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政务公开审批表》,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开。
浙江省台州医院院务公开管理办法
浙江省台州医院院务公开管理办法(2007年1月27日台州医院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六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及台州市卫生局《市级医院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精神,为认真落实政府指示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深化院务公开,推进医院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办事公开制度,保障职工的知情权、民主参与权和民主决策权,现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务公开主要是指将医院办事依据、目的、职责、程序、纪律、结果及评估等医院运营与发展的必要信息公布于广大职工,发动职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医院成立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医院的院务公开工作。
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陈海啸成员:章永川蔡玉英朱成楚朱坚胜季一鸣周世娟第四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办室。
办公室主任:蒋斌彪成员:郑彩霞吴晓艳唐礼江黄米武詹才胜卢岩杨双齐第五条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院务公开的领导、策划、协调、沟通工作,组织全院各部门对院务公开工作进行落实;2、负责对公开的具体事项、公开对象、公开形式、考核、评议、督办等有关院务公开的重大事项的审定;3、定期听取院务公开情况汇报,对院务公开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制定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办法;4、及时收集职工群众对院务公开、临床、医技各科室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安排相关科室人员限时整改并提出考核意见;5、监督和督促医院的各类基建工程、重要设备、材料、医疗设备、药品、卫生材料、宣传广告制作、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等实行招投标。
第六条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1、负责院务公开实施过程中的组织检查、指导、反馈、协调及统计报告。
2、开展相关评议,提出批评与表扬等建议。
3、负责对院务公开实施办法的修订。
第三章院务公开内容第七条医院院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报告制度(5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报告制度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1、加强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
健康档案要采用统一表格,在内容上要具备完整性、逻辑性、准确性、严肃性和规范化。
2.卫生院要建立专人、专室、专柜保存居民健康档案,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居民健康档案安全。
居民健康档案要按编号顺序摆放,指定专人保管,转诊、借用必须登记,用后及时收回放于原处,逐步实现档案微机化管理。
3、为保证居民的隐私权,未经准许不得随意查阅和外借。
在病人转诊时,只写转诊单,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把原始的健康档案转交给会诊医生。
4、健康档案要求定期整理,动态管理,不得有死档、空档出现,要科学地运用健康档案,每月进行一次更新、增补内容及档案分析,对辖区卫生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总结报告保存。
5、居民健康档案存放处要做到“十防”(即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____)工作。
6.达到保管期限的居民健康档案,销毁时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办法,禁止擅自销毁。
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制度一、居民建档率要符合卫生局的要求。
设立健康档案资料室,以户为单位,一人一档的原则为家庭和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二、健康档案要集中档案室保管,按行政村名和编号顺序存放,档案专柜存放,保持整洁、美观和规范有序,逐渐实行计算机化管理。
三、居民健康档案应由全科医师负责填写,责任医生要对健康档案进行按照____岁以老人、儿童、孕产妇、慢性病人及重性精神病人等进行分类专册登记,档案盒要设目录和分类信息登记。
四、定期开展随访工作,按疾病分期随访病人,结合参加合作医疗农村居民和育龄已婚妇女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以及儿童预防接种和体检、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常见妇女病检查、临床诊断治疗、职业体检和健康随访服务等资料内容,及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对体检和随访发现的健康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以健康教育为重点的健康干预。
五、资料管理人员及责任医师,应及时登记已经获取的各种信息,并进行分析统计,及时反馈。
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23•【文号】卫医发[2006]424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卫医发[2006]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医院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医院民主科学管理,依法执业,诚信行医,和谐医患关系,不断满足群众的就医需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推行医院院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医疗卫生方针、政策,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通过医院院务公开工作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和医院职工民主监督,促进医院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医院持续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十一五”期间,医院院务公开应与卫生政务公开目标和进程相协调,成为医疗机构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提高医院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医院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到2007年底前,全国县级(二级)以上医院应普遍实施医院院务公开;2008年底前,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实现医院院务公开。
二、医院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医院院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向社会公开的医院院务主要内容1.医疗服务信息(1)医院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职能科室设置。
(2)主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或提供查询服务。
遵化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遵化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切实做好卫生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卫生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需要获得遵化市卫生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
申请人可以在遵化市政府网站(网址:/)上点击卫生局查阅《公开指南》,也可以到《公开指南》查阅所(市档案局、图书馆)或市卫生局综合办公室领取。
一、卫生局政府信息分类卫生局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
指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卫生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
二、卫生局公开信息编排体系(一)卫生局公开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二)编排体系描述1.公开内容。
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
指公开信息的种类,即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
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
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
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
指市卫生局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一)主动公开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
市卫生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遵化市卫生局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市卫生局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网址:/。
市卫生局地址:遵化市文化北路7号(市卫生局档案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联系电话:6609818。
3.主动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3篇医院卫生院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完整版)
3篇医院卫生院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础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形式,进一步构建医院民主,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市委“要向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拓展,积极推行院务、所务、校务公开”的精神。
按照市卫生局党政工联合下发的《市卫生事业单位院务公开实施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单位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单位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院领导班子成员为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医院办公室,牵头组织全院信息公开工作,医疗、财务科、医务科、人事科、药剂科、公共卫生科、医保科、检验科、放射科、彩超室、预防接种科等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分别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
审核发布第四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一)承办全院信息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二)受理和处理院内外向医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三)采集、维护和更新医院的信息;(四)对医院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公开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
信息公开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公开范围和内容第七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实行主动公开:对外公开医疗服务信息:1.医院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职能科室设置。
2.主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或提供查询服务。
卫生监督协管的信息报告制度(3篇)
卫生监督协管的信息报告制度(3篇)卫生监督协管的信息报告制度(精选3篇)卫生监督协管的信息报告制度篇1一、受理范围1、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卫生安全问题。
2、发生的各类饮用水污染、放射污染事件(故)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3、因饮(使)用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等造成的健康损害;4、住宿、理发、娱乐、医疗等公共场所和服务行业无证经营行为;5、其他违反各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6、各类卫生监督知识的咨询。
二、工作要求和程序1、卫生监督协管机构要建立投诉举报接待制度,对外公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信箱或网址,并准确地记录投诉举报信息。
2、对群众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造册登记。
3、来信、来电或来访人员咨询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4、要保护投诉举报人相关私人信息,未征得投诉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
5、卫生监督协管员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在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处理工作,查处结果要记录留存并答复投诉人,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6、群众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较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予以答复;违法事实较重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卫生监督局,并协助卫生监督员查处。
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投诉、举报应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时限和方式上报,不得延误。
7、卫生监督局查处完毕后,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将查处结果登记、归档,必要时向投诉人反馈。
卫生监督协管的信息报告制度篇2一、认真履行卫生监督协管员各项职责。
二、在实施卫生监督时要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程序合法。
三、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四、坚持办事程序公开、执法人员姓名公开、监督结果公开、举报电话公开。
五、工作时间不饮酒,不得酒后实施卫生监督巡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黑卫办发[2009]156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卫办发〔2009〕156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厅直属(管)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黑龙江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
凡在黑龙江省范围内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互联网卫生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第四条省卫生厅是全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站前置审批(备案)部门,负责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项目的前置审批(备案),对网站相关专项内容进行审核,并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对全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在市直卫生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在市直卫生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淄卫党字[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在市直卫生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淄卫党字[2011]22号)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局机关党总支: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在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淄办发〔2011〕8号)精神,深入推进市直卫生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根据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方案》(淄党公开[2011]1号),结合卫生实际,制定市直卫生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如下:一、实行党务公开的主体实行党务公开的主体是:局机关及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各级党的基层组织。
二、组织领导和任务分解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市卫生局党委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局纪委监察室。
领导小组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市直卫生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
局纪委监察室负责市直卫生系统党务公开的组织、协调联络、督导检查等日常工作;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规划财务科抓好局党委的党务公开具体内容、事项及存档等工作的落实。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应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以认真专业务实的精神,切实履行好职责。
各单位纪检组织负责做好牵头工作,全面抓好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
广大基层党组织是本级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党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也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人员,确保及时联系、沟通和协调。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市直卫生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卫生系统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卫生系统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03.14•【字号】陕卫办统发[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卫生系统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卫办统发〔2005〕3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属各单位,西安交大第一、第二、口腔医院,厅机关各处(室):现将《陕西省卫生系统网站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陕西省卫生系统门户网站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陕西省卫生系统门户网站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陕西省卫生系统门户网站是指以“陕西卫生网”为中心网站,各设区市卫生局、杨陵区卫生局和厅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和西安交大第一、第二、口腔医院网站为分站点的网站群(以下统称:“陕西卫生网”),是陕西省政府公共信息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陕西卫生网”是陕西省卫生厅主办的门户网站,是陕西省卫生厅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唯一对外发布卫生信息、卫生政策的窗口,为公众提供卫生信息服务的平台。
“陕西卫生网”的域名为 http://。
第三条“陕西卫生网”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卫生事业方针政策,发布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公开办事程序,传递卫生政务信息,普及卫生知识。
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大众服务。
第四条“陕西卫生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网站建设管理第五条“陕西卫生网”按照“谁主管,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及单位秘密的绝对安全。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潍政办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潍坊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Ο一Ο年五月六日潍坊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4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潍发〔2010〕3号),设立潍坊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医疗事故鉴定、免疫规划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和鉴定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
(三)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五)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六)加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卫生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卫生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卫生局人事管理办法
卫生局人事管理办法卫生局人事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卫生局的人事管理,增强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卫生局制定了本办法。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卫生局内所有人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三、招聘1.卫生局招聘工作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具体招聘流程如下:1)公布招聘信息;2)收集、审核简历;3)组织面试或考试;4)择优录取。
2.每次招聘结束后,卫生局应当将招聘结果及时公布,并保护人事信息的保密。
四、任免1.卫生局内部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需要填写干部任免表,经过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
2.支队长及以下干部的任免,局长应当征求有关部门领导的意见,并听取有关人员的评价,确保任免程序合法合规且公正公平。
五、培训1.卫生局应当组织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2.卫生局内部应该有定期组织的内部竞聘活动,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意识和积极性。
六、考核1.卫生局对工作人员进行每年一次的绩效考核,以鼓励工作人员积极工作、推动工作发展。
2.绩效考核应当与工作实际紧密相?,体现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七、离岗1.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局的规章制度,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理甚至解雇。
2.工作人员离职前必须参加离职知识培训,并将相关资料及时备案。
3.工作人员在离职时必须交回工作证件及其他物品,并办理离职手续。
八、附则1.卫生局人事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解释权属于卫生局管理部门。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经过本次规范管理,卫生局的人事管理将更加有效,为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高效的工作效率奠定了基础。
卫生局一诺三评三公开活动方案
卫生局一诺三评三公开活动方案一、活动背景新时代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提升卫生健康领域的诚信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水平。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建设“诚信中国”“互联网+监管”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卫生健康行业对“一诺三评三公开”活动的实施进行了有力推进。
该活动是以卫生行业的信用体系为基础,通过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居民三方开展承诺、评价和公开,倡导公正、公平、公开、诚信的文化,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信用建设和互联网+监管,提升卫生行业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活动目的1. 提高卫生健康行业的管理信用度和公信力水平,推动诚信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入宣传和贯彻。
2. 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意识,提高行业统计和信息化监管水平,形成企业和机构诚信评价机制,增强社会监督。
3. 开拓卫生健康行业的信息化监管模式,优化管理方式,实现公益性与市场化的有机结合。
三、活动方案1. 一诺:建立“医德立至、服务为民”的诚信承诺制度,让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踏实守诺,注重职业责任感的树立,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
2. 三评:通过对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居民三方的评价和打分,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评价体系,借助信息化手段进行数据收集和处理,形成公正、科学、客观的评价结果。
3. 三公开:(1)医疗机构公开承诺书,强化机构的服务和管理意识,建立诚信经营、规范运作的文化形象。
(2)医务人员公开承诺书,优化医务人员的职业形象与工作态度,要求医务人员合理规范自身行为,增进医患关系。
(3)居民公开评价结果,以居民的诉求为依据进行公示,鼓励居民积极参与诚信监管和卫生行业的健康发展。
4. 活动宣传: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诚信试问、服务丈量”的口号,加强对公众、医务人员和企业管理者的宣传,形成共鸣和行动,让诚信建设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业文化。
四、活动策划和组织实施1. 活动策划:确定活动主题、内容和宣传方式,制定活动方案,明确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做好活动的前期准备和后期评估。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京卫办字[2008]107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办字〔2008〕107号)各区县卫生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我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卫生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加快信息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7〕5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的通知》(卫办发〔2003〕74号)精神,北京市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并细化了市卫生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
附件:1.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北京市卫生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流程3.北京市卫生局市级预算单位名单4.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参考模版)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附件1: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卫生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加快信息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7〕5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的通知》(卫办发〔2003〕74号),结合卫生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22号)
卫医政发〔2009〕122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全面推动和规范院务公开工作,建立院务公开工作监督考核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医疗机构民主科学管理,依法执业,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发扬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制订全国院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办法,并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把院务公开工作作为对医疗机构评审评价、考核评优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加强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包括日常监督与定期考核;监督考核的重点是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院务公开纳入年度总体工作目标进行管理,并作为评定科室与部门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院务公开的日常监督第八条院务公开日常监督是对医疗机构日常院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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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内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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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卫生局内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上级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行政务公开,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守国家机密;必须实事求是,分步实施;必须坚持政务公开与接受民主监督结合,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执法水平。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由卫生局统一领导。
卫生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促。
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应及医疗卫生单位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第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顺行。
第五条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下列政务活动内容应向社会公开:
1、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情况;
2、各科室的职能、职责、权限;
3、各单位的办公地址、业务联系及咨询电话、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
4、行政执法办理案件的依据、程序和处罚标准;
5、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和缴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