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新闻宣传报道与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新闻宣传报道与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新闻宣传及信息发布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防科技工业新闻宣传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保密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新闻宣传包括:新闻发布、编辑出版、影视广播、展览展示、互联网站及其他媒体信息发布。
第三条信息发布包括:专利申报、职称评定、评奖评优及其他非媒体信息发布。
第四条公司新闻宣传保密管理工作,坚持“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归口管理、统一发布、严格控制、内外有别”的原则,落实有关主管部门关于 *工业务新闻宣传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工作部署。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 工业务宣传活动、各种媒体宣传活动以及各类限定范围公开的信息发布。
因业务工作需要向特定对象提供的信息,参照信息交换中间机和涉密载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职责:
1.保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有关新闻宣传保密工作部署和要求,指定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宣传管理部门。
2.保密工作分管领导负责审批新闻宣传、信息发布等各。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公众了解实事求是,促进社会参与公共事务,在政府执法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是政府宣传和社会公众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宣传报道技术的发展,政府在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方面也面临着挑战。
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对信息公开和监督的要求,政府应建立健全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为公众提供更全面的信息服务。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建立优质的宣传报道平台,提高宣传报道质量,构建宣传报道标准化可持续的机制,加大宣传报道的可操作性,满足不断变化的宣传报道需求。
同时,它还将加强公众参与,提高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强化宣传报道发布和控制,加强宣传报道报错制度,促进更加有效的信息公开和沟通。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政策、法律法规要求。
政府有权把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看作是实现宣传报道技术和沟通技术有序发展的必要工具和手段,实施适当的管控措施,编制实施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根据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要建立规范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流程,制定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政策,畅通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渠道,实施实时信息公开和实时网络参与,加强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监督和管理,推进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健全发展。
此外,还应完善宣传报道的平台,开展信息宣传报道能力建设,强化宣传报道资讯的立体化收集,提高新闻和信息工作的专业性。
政府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宣传报道方针。
要坚持正确处理政治、财经、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报道,促进公众了解实情。
还要注重公众参与,促进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提高社会凝聚力。
同时,政府应编制宣传预算,加强宣传报道技术,加强宣传报道考核评议,加强管理,加强宣传报道的宣传作用。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构成了政府宣传和社会公众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促进政府宣传报道技术能力的提高,可以提高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可以增强宣传报道的可操作性,可以促进宣传报道技术有序发展,可以满足公众对信息公开和监督的要求,为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营造良好的氛围。
宣传和报道管理制度

宣传和报道管理制度[YHNB/B 20013-2016]第一条宣传报道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凡按行业保密范围被列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利用公开媒介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条保密委员会负责对外提供和宣传报道的审批,凡属国家秘密事项各部门和个人未经明确通知或审查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公开报道或参加公开展览。
第三条拟对外提供资料(包括学术报告、论文、投稿、先进事迹材料等),对外公告、信息披露、公开宣传报道或参加公开展览的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承办部门需事先填写《宣传报道资料审批表》,报保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各部门或员工个人向外公开发行、内部发行的报刊、杂志或其他宣传媒介投稿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第五条员工个人向公开或内部发行的报刊投稿,涉及公司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事项的稿件,须经部门和保密办审核批准。
第六条员工个人撰写论文拟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禁止在论文中直接引用通过试验直接采集到的数据,以及通过秘密途径收集到的国外情报的内容。
第七条通过非公开渠道或特殊手段获得的产品、设备和技术资料,严禁对外宣传和进行公开报道。
在内部介绍情况时,必须严格限定和控制知悉范围,并对知悉情况的人员做出明确的书面记载。
第八条对于在内部展室或研制过程中的涉密事项,需要参观的,须按公司进入要害部位的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参观。
第九条涉及国防科技工业及本系统、本单位各种型号及其它尖端技术领域中的关键和薄弱环节,严禁公开宣传报道。
第十条公司所有员工未经批准不得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因工作需要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时,填写《接受采访保密审批表》。
第十一条涉外活动和对外交流与宣传报道主办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保密防范措施或提出具体的保密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产品宣传手册不得登载涉密事项。
负责编辑印刷部门必须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报公司保密办审批方可印发。
第十三条带有密级的宣传品,必须与秘密文件、资料同等对待。
公司信息及宣传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及宣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宣传工作,内聚人心,外塑形象,加强信息宣传工作管理,提高公司信息宣传工作的整体水平,推进公司宣传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为更好地为公司领导决策和企业运营服务,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宣传工作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反应快速”的原则,紧紧围绕公司、各分厂和各部门确定的各阶段中心工作,切实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充分发挥其交流、借鉴、参谋、服务、支持管理决策和弘扬企业文化的作用。
第二章信息宣传工作的原则和纪律第三条公司信息宣传工作的原则。
宣传工作应坚持全面、准确、及时,实事求是,亮点突出,对内造势、对外扬名的原则。
为此,在宣传工作中必须注重:(一)导向性。
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做到有利于推进公司的事业发展;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有利于塑造公司形象,创立品牌,开拓占领市场;有利于鼓舞和激励职工立足本职,开拓进取;有利于建立和谐公司。
(二)真实性。
宣传内容所反映的事件与数据应与事实相符,禁止发布虚假不实报道。
(三)先进性。
宣传内容所反映的内容应在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性和借鉴意义。
(四)时效性。
宣传内容应是近期发生的事实反映或状态描述。
(五)激励性。
广泛宣传职工为公司无私奉献和优质服务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迹,激励职工勇于开拓创效的精神,打造公司形象,有利于提升公司形象、促进公司内外宣传沟通。
(六)保密性。
在宣传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宣传,不得提供早于、超出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的范围和本制度规定之外的信息内容。
第四条各分厂、各部门必须在新闻宣传工作中积极配合、相互协调,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宣传工作,必须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每月宣传稿件数量。
保密管理制度-宣传报道管理制度

保密管理制度宣传报道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提供资料、发表各类文章、进行宣传报道和接受媒体采访等审查、审批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涉及军工科研生产事项的宣传报道、展览、对外公告、信息披露、根据上级机关要求承办展览、外单位展览需公司提供相应材料、展品等事项和个人对外提供涉密资料、公开发表著作和论文等(包括学术报告、论文、先进事迹、业绩报告材料和接受媒体采访等)的保密审查审批管理。
第三条 保密宣传报道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先审后用,先审后发”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提供涉密资料、发表各类文章和进行宣传报道,按以下程序,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承办部门必须事先填写公司《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保密审查审批表》,经部门领导审查后报公司宣传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核,由宣传部门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以下简称保密办)。
(二)公司保密办审核后,报保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由保密办出具相关证明。
(三)如无法确定对外提供、发表资料和进行宣传报道的涉密情况,由公司保密办牵头,组织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有关专家或专家组进行鉴定。
报公司保密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未经公司保密办审核和保密工作委员会审批,一律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相关资料、进行公开报道或参加公开展览。
第六条 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提供、报送或传递涉密资料时,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或必要时经公司保密工作委员会主任审批后,须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传递,机要通信或传递要由专人签收。
对于报送或传递的涉密资料,承办单位应对资料名称、密级级别、报送或传递的份数、页数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公司各有关部门向有关协作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时,公司承办部门也应填写公司《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保密审查审批表》,经本部门领导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保密办提出保密要求并进行无密化技术处理后方可提供。
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

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为了加强医院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保障患者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同时确保医疗机构内部信息的保密和安全,我院特制定了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范围和要求1.宣传报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院科研成果、医疗技术和新设备的推广、医院教育培训活动报道、医院荣誉与表彰等。
2.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服务指南、医疗质量报告、患者权益保护告知书、医院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等。
3.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应当准确、真实、客观、公正,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标准的要求。
二、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程序和管理1.编写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稿件应当经过科室或相关单位审核,并报医院宣传部备案。
3.凡属涉及医患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内容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应当经过相关法律事务部门的审查,并获得书面授权后才能发布。
三、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2.宣传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审查工作,并报医院领导进行最终审批。
3.医院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当负责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法律合规性审查,并给予书面意见。
4.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委员会是医院对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查的机构,负责审核、审批、监督该项工作。
5.医院宣传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专业水平。
四、违反制度的处罚规定2.对于违反保密审查规定或故意虚假报道的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于违反保密审查规定且给医院声誉和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医院保留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的权利。
本制度经医院领导审议通过,并于(日期)起正式执行。
对于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医院宣传部门将对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并及时向医院全体员工通报,以保证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我们相信,通过执行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能够更好地建立和维护医院在社会中的信誉,提高患者对医院的满意度,并为医院持续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宣传报道与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为贯彻《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部门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与其她不应该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就是指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组织相关科室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就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就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二、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三、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四、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她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五、经审查,对就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与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就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与属于何种密级不确定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与《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六、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七、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
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五)本单位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六)本单位认为应当记载的其她内容。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一、简介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工作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旨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本文将就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目标和实施手段进行探讨。
二、宣传报道管理制度宣传报道是社会各界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政府决策的报道和宣传工作。
宣传报道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报道公正、真实、客观,并承担起监督舆论的责任。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宣传报道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规范报道流程:制定明确的报道流程,包括信息采集、审核、编辑、发布等环节,以确保报道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提高报道质量:加强对记者的培训和专业素养的要求,提高记者的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确保报道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事件的真相。
3. 加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内部监察机构,加大对报道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理力度,保证宣传报道工作的规范运行。
4. 推进技术应用: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提高报道的效率和质量,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
三、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信息公开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以满足公众对知情、监督和参与的需求。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的透明、廉洁和责任。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建立信息公开目录:明确公开的信息内容和范围,建立信息公开目录,方便公众获取所需信息。
2. 规范信息公开流程:制定明确的信息公开流程,包括信息的收集、审核、公开和回应等环节,确保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强化信息公开宣传: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信息公开工作。
4. 加强信息公开监督: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包括社会监督、专业评估等手段,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
四、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关系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构建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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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部门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该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组织相关科室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二、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三、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四、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
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五、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确定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六、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七、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
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单位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单位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