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近因原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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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 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因而,各国司法界 对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把握都十分严格。被保险人违 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 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 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节 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 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 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且双方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该保险利益的额度。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1、让与。 2、继承。 3、破产。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 三、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 四、最大诚信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体现在三方面:告知、保证及 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 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广义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 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 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告知对投保人而言,由于各国保险立法不同,告知分为 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立 法形式。 对保险人而言,告知是有两种形式,即明确列示和明确 说明。我国要求保险人的告知采取明确说明形式,要求保险 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进行说明。

保险原则-近因原则

保险原则-近因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一)近因和近因原则
• 保险损害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损害最有效的、起主导作 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一定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保 险损害最接近的原因。
•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赔付以保险风险为损害发生的近因为要 件的原则,即在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 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近因属于不保风 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的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
课程目的
让学员了解掌握保险近因原则以及在实际理赔中的 运用,同时应用近因原则分析、判断并解决保险理赔过 程中的实际问题。
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第55条 依照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对于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负 赔偿责任,但对于不是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 的损失,概不负责。
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 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 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但存在多个原因的, 近因原则的适用较为复杂,以下结合案例来具体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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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 单一原因致损,即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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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 如在目前发生的地震中,若某人投保了意外 伤害保险,若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被砸断双 腿,在治疗的过程中因高位截肢发生并发症 造成死亡。虽然从表面上看,并发症状引起 死亡不是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但从近 因的角度分析,并发症的发生是地震引起房 屋倒塌砸伤被保险人而高位截肢的必然结果, 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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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学 保险利益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财产保险学 保险利益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 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 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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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利益的转移与消灭
让与
继承
破产
保险利益亦随之 同时转移,即受 让人对该标的具 有保险利益。
当被保险人死亡 时,保险利益因 继承而转移给继 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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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破产时, 其财产便转移给 破产债权人和破 产管理人。
小张想给她个惊喜,就悄悄买了份
保单,准备生日那天送给小王。谁
知在小王赶往小张所在城市的路上,
遭遇车祸身亡。小张悲痛之余想起
了手里的保单,不料保险公司核查
后却拒绝支付保险金。这是为什么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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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原则
❖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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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 甲某以市场价50万元购得一处房产,其预计 该房产在一年后将增值100%,申请投保保险 金额100万元,由于该房的市价为50万元, 超过部分50万元是甲某的主观臆断,因而不 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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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 案例
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 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 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 予以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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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
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
及是否缔约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遵守合约
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
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

财产险理赔流程PPT课件

财产险理赔流程PPT课件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有关约定,应由第三者负责的,建议保 险人做好追偿工作并协助收集相关证据。
消防证明
❖ 主要包括内容: 火灾基本情况(时间、地
点、单位、发生情况) 火灾原因认定 火灾造成损失项目及范围 火灾认定依据 出具证明单位公章 出具时间
气象证明
❖ 主要包括内容:时间、地点、灾害名称、标准 和等级、出具证明单位公章和时间
❖ 2、要求被保险人指定专人配合清点与核损工作。清点、检 验时,首先应按照建筑物、机器设备、仓储物等进行分类; 其次,应确定未损数量和受损数量,将同类保险标的按照不 同的损失情形进行分类分别记录,并详细描述损失情形。对 于原材料、产成品,现场查勘时需记录名称、规格、型号等; 对于机械设备需记录机械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名称、损坏 零部件名称、型号、规格等;缮制清点表并签名,并请被保 险人确认、签字。
估损法
❖ 建筑物的估损法也同样适用于机器设备,但 评价方法稍有不同,如下表所示:
❖ 2、现场形成的工作底稿(现场查勘记录、清点表、 询问笔录、《企财险索赔资料清单》等)及获取的 资料,应尽量让被保险人盖公章。以上工作底稿和 资料应复印一份,复印件留给被保险人。
现场查勘查账工作及注意事项
❖ 查账目标 ❖ 查账范围 ❖ 查账技巧资产总帐(流动资产总 帐)--固定资产明细帐(流动资产明细帐) 损益表,银行帐,定购合同,资产评估报告 固定资产台帐、流动资产仓库帐、出入库单 证 其他帐目
查账技巧及注意事项
❖ 瞄准对象:老板、财务人员、库管员、销售 人员
❖ 穷追猛打:跟着去取和复印 ❖ 盘根查底:多方位了解 ❖ 帐帐相符:财务帐和实物帐 ❖ 帐物相符:帐和实物
现场照相
❖ 1、首先,应拍摄受损标的的全景照片,如工厂全景、大厦 全景、机器设备全景,对工商企业,记得拍摄厂牌和门牌号。

保险近因原则

保险近因原则
限度: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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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
获得保险赔偿的条件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在保险责任范
围之内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
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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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利益,发挥保险的 经济补偿职能;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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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2、重置价值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 需费用或成本来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的财产进行重置或 重建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的 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 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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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的情况下,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 应困情况而异: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 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 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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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 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 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 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
近因原则
近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 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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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 责任,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责任。
即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 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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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
判定近因的方法:
从原因推断结果:从最初事件出发,按照逻辑 推理直至最终损失的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损失 的近因。

保险学第四章 近因原则

保险学第四章 近因原则

2004年5月16日,穆某的儿子持证(2003年7月15日取得驾驶 证),驾驶该车,在上三高速公路上虞段,碰撞中央护栏,造成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154952元。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6000元。 交警部门于2004年7月17日,对该案作出处理。随后,穆某 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持学习驾驶证及实 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由,于2004 年9月15日,向穆某发出拒赔通知书,确认拒赔数额为 141198.26元。于是,穆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案例1、王启(化名)有一辆桑塔纳轿车,一直由王东保管使用。 2004年9月,王东就该辆桑塔纳轿车以自己的名义投保第三者综合 责任险和车损险,并向某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2275元,保险公司也 向其出具了保险卡,保险期限为2004年9月28日至2005年9月27日。
今年1月,桑塔纳轿车的主人王启把该车转让给了陈先生,但 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2月,陈先生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经济损失3222.40元。该车损由投保人王东出面向保险公司申请 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也进行了赔付。
五代位原则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对被保险人因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保险标的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依法取得向对保险标的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代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取代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A 单一原因情况下的近因认定 B多种原因存在时的近因认定 1)多种原因同时并存的情形 易:多种原因同为保险责任或同为除外责任 难:多种原因中有除外责任和承保责任,若 损失结果可以分解,则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 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汽车由于发动机故障导致自燃,同时,遭 冰雹袭击,后因及时救助,车辆未全损。该车 投保了机动车辆险,自燃为除外责任,则在自燃 的损失与外界冰雹的砸伤易于分解时,保险人 只承担冰雹造成的损失。

第3章 财产保险经营原则

第3章  财产保险经营原则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保证是对某个特定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 不是对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证,因此,在某 种情况下,违反保证条件只部分地损害了 保险人地利益,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 分拒绝承担履行赔偿义务。 违反承诺保证,合同生效前退费,生效后不 退。
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认为:1.造成发动机缸体损 坏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进气口浸泡在水中或空气隔有 余水,启动发动机,气缸吸入了水,导致连杆折断, 从而打烂缸体。2.事发时的可能:当天晚上下了大 雨,该车停放的地方涨过水,使该车被雨水严重浸 泡,进气管空气隔进水,当水退至车身地台以下, 驾驶员启动汽车时,未先检查汽车进气管空气隔有 无进水,使空气隔余水被吸入发动机气缸,造成连 杆折断,缸体破损。杨某和保险公司对质监所的鉴 定意见均无异议。 近因是:汽车点火还是暴雨
第3章 章
财产保险经营的原则
第1节 最大诚信原则 节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活动的各方主体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诚 实不欺,重信守诺。最早出现于1906年海上保险法。 原因:信息不对称、合同的射幸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告知 告知
①投保方通过询问告知告知保险标的重要事实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若 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 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 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 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 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 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则由双方 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 1)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 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2)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 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 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 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 4)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 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致损原因有多个,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 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 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 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 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 因是近因。 因是近因。

第五章 财产保险

第五章 财产保险

三、运输工具保险
(一)概念
各种机动运输工具:机动车辆、船舶、飞机、 摩托车等各种以机器为动力的运载工具 投保人:客运公司、货运公司、航空公司、航 运公司以及拥有上述运输工具的家庭或个人 分类: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
(二)主要险种
1、机动车辆保险(汽车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中的主要业务,以机器为动力的 陆上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包括各种汽车、摩 托车、拖拉机等
第三节 运输保险
一、运输保险概述
(一)运输保险的概念 保险标的:处于流动状态下的财产,货物运输保险 和运输工具保险 (二)运输保险的特征 1、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 2、保险风险具有复杂性; 3、保险事故具有异地性; 4、通常涉及第三者责任;
二、货物运输保险
(一)概念 保险标的:运输途中的货物 种类: 根据货物运输方式:海洋、陆路、航空、邮包 根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基本险、综合险、附 加险 投保人:收货人或发货人
(二)第一损失保险与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保险: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损失为第一 损失;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为第二损失。 2、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对第一部分的损失承担全部赔 偿责任,超过的不负赔偿责任 3、适用:保险标的小、价值不易确定 家庭室内财产
(三)定值保险与定值保险赔偿方式
1、定值保险: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 中予以载明; 2、定值保险赔偿方式: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这里,损失程度=(合理市价-残值)/合理市价 3、适用: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贵重艺术品
(一)产品责任保险
定义:承保因生产商和销售商生产、销售或修理 的产品存在缺陷,致使用户或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 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 由生产商、销售商或修理商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投保人: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销 售商或修理商等一切可能对产品事故造成的损害负 有赔偿责任的人。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

第三节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时,被保险人能否得到保险赔偿或取得保险金,取决于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若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责无旁贷必须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若是除外责任,保险人可以免责。

但是,在保险实践中,保险标的的损害并不总是由单一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发生的原因经常是错综复杂的.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的是同时发生,有的是不间断地连续发生,有的则是时续时断地发生,而且这些原因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不属于保险责任。

对于这一类因果关系较为复杂的赔案,保险人应如何判定责任归属呢?这就要根据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P164。

这既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有力,以至于在一连串事件中,人们从各个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意料中的结果;如果有多种原因同时起作用,那么近因是其中导致该结果的起决定作用或强有力的原因。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以承保危险为近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承保危险非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判断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近因原则”,这一规定,确立了保险责任认定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近因原则。

在保险业务中,近因的确定,对于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若引起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也就是说,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坚持近因原则,有利于正确、合理地判定损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从而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近因原则在理论上讲简单明了,但在实际运用中却存在相当的困难,即如何在众多复杂原因中判断出引起损失的近因。

保险学(金融专业)PPT课件:第五章 近因原则

保险学(金融专业)PPT课件:第五章  近因原则
•首先,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

其次,核定A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
任,给付A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核定B
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
付B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而核定B死亡的
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
死亡保险金。
案例:2011年6月,王某为自己所经营的零售 店铺以及店内货物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 险。店铺保险金额为15万元,店内货物的保险 金额为3万元。并在签单时一次缴清了保险费。 2011年7月28日下午,店铺失火。王某在无法扑 灭大火的情况下将店内的主要货物 (其价值据 当事人估计约2万元)搬出放置街边。
• 但是新婚姻法不溯及以往,也就是说新 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前的事实婚姻可以和合法 婚姻一样受保护。
•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 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 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 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例1:如暴风引起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 火花引燃房屋,从而导致财产损失。
暴风
电线杆倒塌 财产损失
火花 房屋燃烧
二、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规则
(一)单一原因致损 所谓单一原因致损,即造成损失的原因
只有一个,这唯一致损的原因就是近因。
如:某船舶投保碰撞损失险,敌对行为为除外责 任。假如该船航行途中与他船碰撞致损,则 保险人应该赔偿;如果该船是被敌军舰击中 受损,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启示: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是维护保险合同关系 正常发展,防止道德风险发生的客观要求。保 险合同双方应严肃对待,尤其是保险公司业务 员,应及时进行说明,在核保时应调查清楚, 尽量避免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保险理赔中的近因原则页

保险理赔中的近因原则页

近因原则的挑战
法律与合同条款的冲突
在某些情况下,近因原则与保险合同 条款存在冲突,导致保险公司和被保 险人之间的纠纷。
道德风险
近因原则可能引发道德风险,被保险 人可能故意制造或扩大损失,以获取 更高的保险赔偿。
如何应对争议与挑战
A
明确近因原则的定义
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应明确近因原则的定义和 适用范围,减少理赔争议。
近因原则的适用范围
近因原则适用于各类保险合同,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在财产保险中,近因原则主要用于判断保险标的损失的责任 归属;在人身保险中,近因原则主要用于判断被保险人的死 亡或伤残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在适用近因原则时,应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多个环节和因素 ,分析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作用机制。同时,应遵循法律 和合同的规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保公平合理地处 理保险理赔事务。
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具体应用
分析因果关系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需根据 近因原则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 确定是否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
范围相符。
排除其他原因
如果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止一个,保 险公司需判断哪个原因是导致事故 发生的“近因”,排除与保险责任 无关的原因。
判断主要原因
当多个原因共同导致事故发生时, 保险公司需判断哪个原因是主要原 因,以确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02 近因原则的定义与理解
近因原则的定义
近因原则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确 定保险责任归属的重要原则。它主要 关注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 的原因,即“近因”。
近因原则的核心在于判断多个连续发 生的事件中,哪一个或哪几个事件是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从而 确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近因原则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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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
8
• Eg1:某被保险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某天 被保险人下班回家,脱袜子时大拇指指甲划破 了腿。6天后,医生告诉他伤口已变为脓毒了。 第10天他得了败血症,尽管医生作了努力,第 20天他死于败血性伤寒。
20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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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2. 在著名的艾思宁顿诉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 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险人 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 亡。对该意外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 在这个案例中,船舶沉没由两个原因造成,鱼雷的轰击和防波堤外的反复搁浅。 鱼雷轰击发生在前,反复搁浅在后,Ikaria号在遭受鱼雷轰击以后,其所受损坏一 直未得到修复,即船舶一直处在鱼雷轰击所造成的损坏影响之下,从来没有脱离 过危险。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的影响,当地的港务局才命令船舶停泊在防波堤外。 之后发生的船舶搁浅并没有消除、减弱或者超过鱼雷轰击对船舶造成的损坏影响。 因此可以说,船被鱼雷击中后直至沉没,这一条因果关系链没有被反复搁浅这一 原因所打断。因此鱼雷轰击是造成船舶沉没的决定性原因,即近因,属于该船保 险的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疾病
Eg5.某轮船在河中与一沉船相撞,撞出一个洞,经临时补漏
后经海路被拖往修理港口,途中,水从漏洞涌入,最终弃船。
近因?
碰撞
2020/7/3
12
• 思考:近因有几个?
• 某船航行途中遇他船碰撞致损
• 非典型肺炎致人死亡 (慢性病与非典)
• 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 起爆炸
• 投保人罹患心脏病多年,被车辆碰擦,送往医 院后突发心肌梗死不治身亡。
近因是什么? 是否赔偿? 多个原因由法院裁量。
20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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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标准”向“效力标准”转变
• 1915年的Leyland Shipping Co.Ltd..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一案,该案例是近因确定标准由“时间标 准”向“效力标准”转变的分水岭
• 在该案中,kIaria号投保的是“海上危险”,“敌对行为和类 似战争行为的一切后果”是除外责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分析:
Lord大法官对此作了精辟的论述: • 他认为:把近因看成是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是不正确的。因果关系不是一条链,而
是一张网,各种先后或者同时发生的影响、力量、事件在每一点上相遇,然后从 每一点上无限地扩散。并进一步论述:近因的含义是什么?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 近,真正的近因是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近因所表 示的是对结果产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 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有效性的原 因。玩dr大法官便是根据这一思想来判断这一案件。
属于意外,赔付
2020/7/3
10
Eg3.在Canada Rice Mills Ltd.一案中,运输大米的船只在海中 航行时遇上大风浪,船长命令关闭船舱的换气口以防海水浸入。 船舱换气不足给大米造成损坏。近因是海上风险还是关闭换气 口
近因为海上风险
2020/7/3
11
Eg4.在Lawrence v Accidental Ins Co. Ltd.案中,死者投保了意外 伤害保险,保单中将疾病引起的死亡排除在外。死者站在一个 站台上等车时,突然病情发作,跌到驶过的火车下致死。近 因?。
(1)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
同时发生的原因都是承保风险,没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 保险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同时发生的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非保险风险,保险人 只负责赔偿保险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对非保险责任近因造成的 损失不赔。
如何赔偿?
5.3.3近因原则的运用
1、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
这里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原因只有 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若该近因属保险责任,则赔付,否则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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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近因原则的运用
2、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这里指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它们可能同时发生, 也可能连续发生,还可能间断发生。分不同情况 :
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 构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 性质
• 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 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 .
• 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 人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 救援时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
• 投保人被车辆碰擦,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死 亡原因是心肌梗塞
近因原则
1918年以前时间标准
例如,一艘满载水果的船舶在驶往某港口的途中与别 的船只相撞,之后,不得不到港口修理。为了修船,船上 所载运的水果必须卸下,等船修好后再重新装船。在装卸 过程中,水果因露天堆放,未加妥善管理而发生变质,再 加上因修船而使航程延迟,待到最后运抵目的港时,水果 已腐烂,且损失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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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近因原则确定近因的方法
1.顺推法 从事件链上的第一个事件开始,按照逻辑推理,思 考下一步可能发生的时间是什么。
2.逆推法或倒推法 从损失开始,逆着事件链往前推理,在每一个事 件链的环节上,都要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 只要事件链不中断,一直追溯到最初事件(第一 事件),则最初事件就是致损的近因。
• 在一战期间,一艘名为Ikaria的船被德国潜水艇的鱼雷击中→ 船体受损而进水→船在拖轮的协助下进了法国的勒阿弗尔港, 并停泊在该港的码头边上→港务局担心该船沉没从而阻碍这 个码头的使用,命令该船到港外抢滩或者移泊到防波堤外→该 船选择停靠在防波堤外→停靠处的风浪较大和kIaria号被鱼雷 击中后头重脚轻的共同→该船随退潮而搁浅,随涨潮又起伏, 直至最终沉没。
5.3.1近因原则的含义
•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地损害之间的因 果关系,进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 近因原则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判定致损近因,二是保 险赔偿以近因属于保险事故为前提。
• 所谓近因,是指造成事件最直接而有效的原因,具体 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毁损、灭失的有效原因,与实际损 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是指时间上和空间上与损 失最为接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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