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财务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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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178 号(5 月 26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费用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成本支出,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本行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费用管理的对象为总行机关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费用管理范围及划分第三条费用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营运费用、人员费用、专项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

第四条营运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安全防卫费、邮电费、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税金。

第五条人员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临时工工资、专项奖金。

第六条专项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钞币运送费、保险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上交管理费、车船使用费、其他费用。

第七条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主要指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第三章费用管理的方法第八条费用管理的方法:年初预算、一次核定、序时使用、超支自负、逐级审批。

第九条每年初由总行财务会计部组织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各支行的营运费用预算由财务会计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总行机关行政费用预算由办公室编制;房屋租赁费、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装璜预算由办公室编制;电子设备运转费预算由科技部编制;安全设施改造费用预算由保卫部编制;抵债资产维修费预算以及诉讼费用预算由风险管理部编制;人员费用预算由人力资源部编制;低值易耗品购置和其它费用预算由财务会计部编制。

财务会计部汇总,提交行长室、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严禁擅自变更财务预算,如确需变更,由行长室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部对经相关程序审核通过的费用预算按单位建立台账,适时调整经批准的费用预算台账,严格控制费用使用。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5篇)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5篇)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为加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保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预决算制度为增强财务收支的计划性,做好财务日常收支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1、预算编制内容(1)年度内各项收入。

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土地、山林果园等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2)年度内各项支出。

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支出、农业发展支出、资产购建支出、其他支出。

(3)年度可分配收益。

包括:年度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

(4)年度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顺序:上缴国家的各项税费;计提公积金、公益金;股东所得。

2、预算编制程序(1)每年年初参照上一年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当年的生产经营计划,坚持“统筹兼顾、量入而出、增收节支、留有余地”的原则,董事会负责编制预算草案。

(2)草案编制完毕后,召集村三委会,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3)完善后的草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签章后,向全体股东公开,报镇经管站和会计服务站备案。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在每年____月底前完成。

3、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1)执行日期为每年的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

(2)村集体每季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3)预算内的各项开支原则上不得突破,遇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的,按规定程序追加预算。

4、财务决算(1)年终根据当年财务收支预算具体执行情况,编制当年的财务决算报告。

决算报告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签章后,向全体股东公开,报镇经管站和会计服务站备案。

(2)财务决算与当年的财务收支预算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变动原因,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以指导下一年预算的编制。

5、财务预算、决算的监督(1)财务收支预决算列入财务公开内容。

信用社(银行)财务开支及费用管理制度

信用社(银行)财务开支及费用管理制度

信用社(银行)财务开支及费用管理制度.doc信用社(银行)财务开支及费用管理制度一、总则目的:为规范财务开支及费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信用社(银行)所有财务开支及费用管理活动。

原则:财务开支及费用管理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率性原则。

二、组织机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开支及费用的预算编制、审核、监督和控制。

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开支及费用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其他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合理申请和使用财务资源。

三、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历史数据,编制财务预算。

预算审批:财务预算需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管理层审批。

预算执行: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财务开支。

四、开支分类日常运营开支:包括员工薪酬、办公费、通讯费等。

项目开支:包括项目实施所需的物资采购、外包服务费等。

资本性支出: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大型设备投资等。

五、费用审批流程费用申请:由需求部门提出费用申请,并提供详细预算和计划。

初步审核:财务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符合预算和政策。

管理层审批:通过初步审核的费用申请,提交管理层审批。

费用支付:经批准的费用,由财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支付。

六、费用报销制度报销标准:制定明确的报销标准和流程,确保费用的合理性。

报销申请:员工需填写报销单,并附上相应的票据和证明材料。

报销审核:财务管理部门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规定。

报销支付:审核通过的报销申请,由财务管理部门及时支付。

七、财务监督内部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财务开支的合规性和效率。

财务分析:定期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评估财务状况和趋势。

风险控制:建立风险控制机制,防范财务风险。

八、违规处理违规认定:对于违反财务开支及费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认定。

责任追究: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整改要求:要求违规部门或个人进行整改,并防止再次发生。

银行财务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银行财务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银行财务支出审批管理办法银行财务支出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财务支出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保障银行经营和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财务支出审批管理。

第三条银行财务支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有效、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财务支出审批程序,并通过内部文件进行公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对违规行为进行追责。

第二章审批流程第六条银行的财务支出审批流程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提报申请;(二)评审;(三)审批;(四)执行;(五)核对。

第七条提报申请环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经办人员填写《财务支出申请表》,并签署该表;(二)经办人员填写《财务支出经济效益分析表》,经审核后,签署该表。

(三)申请报告书。

第八条评审环节应当进行如下审批:(一)评审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分类评审,对合规的资料进行评审,统计出费用总额;(二)评审人员对不合规的资料进行整理,记录不符合要求的项。

第九条审批环节应当进行如下审批:(一)银行领导层审批:根据评审环节中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一步审核和审批。

(二)中央银行和有关部门的审批:由政府机构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相符,符合国家政策。

(三)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由银行监管部门,在监管职责范围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执行环节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经办人员在财务系统中新建申请单,并在对应的费用科目中录入申请金额;(二)财务部门审核申请单,确保申请单中的科目和金额正确,并将申请单通过邮件发送给业务部门。

第十一条核对环节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业务部门核对申请单中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操作相符;(二)财务部门对申请单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项进行退回。

第三章制度与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制度,并将其纳入银行的制度体系中,定期修订和完善该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178 号(5 月 26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费用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成本支出,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本行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费用管理的对象为总行机关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费用管理范围及划分第三条费用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营运费用、人员费用、专项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

第四条营运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安全防卫费、邮电费、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税金。

第五条人员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临时工工资、专项奖金。

第六条专项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钞币运送费、保险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上交管理费、车船使用费、其他费用。

第七条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主要指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第三章费用管理的方法第八条费用管理的方法:年初预算、一次核定、序时使用、超支自负、逐级审批。

第九条每年初由总行财务会计部组织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各支行的营运费用预算由财务会计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总行机关行政费用预算由办公室编制;房屋租赁费、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装璜预算由办公室编制;电子设备运转费预算由科技部编制;安全设施改造费用预算由保卫部编制;抵债资产维修费预算以及诉讼费用预算由风险管理部编制;人员费用预算由人力资源部编制;低值易耗品购置和其它费用预算由财务会计部编制。

财务会计部汇总,提交行长室、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严禁擅自变更财务预算,如确需变更,由行长室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部对经相关程序审核通过的费用预算按单位建立台账,适时调整经批准的费用预算台账,严格控制费用使用。

农村信用社费用开支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费用开支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费用开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农村信用社财务开支行为,有效控制费用支出水平,扩大盈利空间,提高经营效益,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xx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xx联〔2010〕48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级行社,其中地级市联社及地级商业银行称为市级行社,县及县级市机构称为县级行社)。

第三条费用开支管理实行“预算管理、流程控制、效益优先、分类管理、职责细分”的原则。

“预算管理”是指各级行社年度费用支出在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下达的公用费用率指标内,依据业务发展规模、机构和人员状况、经营目标和历年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编制全年费用开支预算,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年度中间未经批准,不得突破费用支出预算。

“流程控制”是指在全年预算内,各级行社费用支出依据统一规范的申请、报账、审批、核算和分析等各个环节流程实施控制,保障费用预算支出的可行性。

“效益优先”是指各级行社费用支出要充分考虑成本效益,优先保证能够带来更高现实和长远效益增加的开支项目。

“分类管理”是指对不同等级行社、不同类别、不同金额的费用支出实施不同管理审批控制。

“职责细分”是指各级行社应严格按照上级机构下达的费用指标进行控制,根据具体情况对费用指标细分,对每一细分后的费用落实到岗、到人,结合相应的考评办法,更好地进行控制。

第四条费用开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各级行社法人代表。

包括从相关费用制度的制定、开支控制、预算、考核等以行社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监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绿化费、理(董)事会费、会费、税费、交通工具耗用费、开办费、管理费、物业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利润分享、辞退福利、非货币性福利、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取暖及降温费、租赁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费、其他费用等。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内财会〔2011〕21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工作以法人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其财务管理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努力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职责、职权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社员(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有关理(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理(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决定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二)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三)制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四)制订财务管理制度;(五)审议、批准大额贷款、大额投资、大额资产处置方案及重大关联交易;(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七)聘任或解聘财务部门负责人;(八)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经营层对理(董)事会负责,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执行国家有关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规定;(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理(董)事会或社员(股东)大会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五)研究决定理(董)事会授予权限内的财务支出、固定资产购置、资金调剂、大额贷款发放、抵债资产处置等财务事项审批;(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和理(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信用社(银行)财务开支及费用管理制度

信用社(银行)财务开支及费用管理制度

信用社(银行)财务开支及费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农村信用社的费用管理,促进费用管理规范化,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锦州市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市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以下称联社)机关、所辖的信用社及所属营业网点。

第三条联社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分类管理、统一标准、厉行节约”的办法,管理各项费用支出。

“总额控制”是指联社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分别下达各基层信用社的年度费用总额计划。

年度费用总额计划原则上不得突破。

“分类管理”是指联社财务部门、基层信用社根据权限分别对其费用开支实行管理。

“统一标准”是指联社机关、基层信用社的费用开支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执行统一的标准。

“厉行节约”是指联社机关、基层信用社对各项费用开支应严格控制,合理使用,杜绝铺张浪费行为。

第二章部门、及职责权限第四条××市农村信用社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是专门负责全辖的财务管理、监督和审批工作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人员组成,财务管理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主管财务的主任李洪宝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郝利华、赵志国担任,成员由田光、徐友刚、李国刚、张士凡组成。

财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田光同志兼任。

第六条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权限:1、组织联社及辖区内财务管理工作。

2、负责联社及辖区内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

3、负责权限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出售,财务收支审核、审批工作。

4、组织对商品的招标、采购工作。

5、省联社及市办交给的其他工作职权。

第七条联社机关的费用管理实行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负责制。

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联社年度费用预决算的编制、费用额度的下拨、机关费用开支的核算。

财务核算管理实施细则

财务核算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核算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财务核算行为,真实反映经营成果,根据《企业财务通则》、《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金融企业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三条信用社的财务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核算管理职责,依照本细则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核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财务核算原则第四条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是指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当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作为确认计量的标准,凡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但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五条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信用社的各种资产应当按其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确认、核算。

第六条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信用社有关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具体判断必须从费用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分析,而不是费用支出的结果。

第七条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是指成本费用的确认应当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以正确核算信用社的当期损益。

第八条一贯性原则。

一贯性原则是指信用社成本费用列支所采取的方法和程序前后各期必须保持一致,要求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成本费用列支的方法和程序。

第三章财务核算内容第一节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信用社在一定期间内因对外提供一种能够生息资产的特殊商品(资金)或劳务而获得的新流入信用社的资产,或得以抵销信用社原有的债务。

它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第九条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项贷款的实收和应收利息、融资租赁利息收入。

1.农户贷款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发放农户的短期、中长期、抵押、质押及逾期、呆滞呆帐贷款的利息收入。

农村信用社成本费用控制制度

农村信用社成本费用控制制度

农村信用社成本费用控制制度为深化约束机制,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有效控制成本支出,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促进全市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省县级农村信用联社统一法人会计核算与管理试行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级联社及辖内信用社、信用分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成本是指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以及其他营业支出等,信用社对成本确认应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信用社财务收支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一支笔签批制度,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报告手续。

第四条信用社必须建立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实行成本定期分析和财务公开制度,每季要向本社员工和社员代表公布成本费用支出及其增减变化情况,加大民主管理力度,接受社员监督,切实加强资金成本核算管理。

第五条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等筹集的各类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及提取应付利息的范围、方法,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

实际支付给债权人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当年实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的差额部分以及不提取应付利息的各项负债,直接列入当期损益。

严禁在应付利息中列支不属于规定负债资金的各种成本和费用。

违规扩大利息支出的视其情节追究责任人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条代办储蓄手续费按年平均余额的8%。

之内控制使用,主要用于:支付代办储蓄劳务费、对代办人员的表彰、奖励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

应付代办储蓄手续费一律以代办单位(或人员)吸收储蓄存款的上月年平均余额为基础划分档次,按额度大的比例小、额度小的比例大的原则分档次计付,控制比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

在计算代办储蓄平均余额时,应扣除信用社人员在代办单位的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余额。

对信用社员工吸收存款存入代办单位,借以虚支代办储蓄手续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三章资金筹集管理第四章资产营运管理第五章成本控制管理第六章收益分配管理第七章清算(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不断规范财务核算和管理行为,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护自身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含办事处,以下简称省联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以上单位以下统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理(董)事会领导下的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其财务审批权限由财务管理委员会授权。

同时接受广大社员(股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有关重大财务事项须经民主管理组织研究决定,并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股东会)报告其财务状况。

第五条陕西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联社依据省政府的授权,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直接负有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六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纳税。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七条财务管理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战略,遵循资金营运规律,对财务活动进行组织、预测、决策、计划、控制、分析和监督等一系列管理工作的总称。

信用社管理费管理实施细则(参考Word)

信用社管理费管理实施细则(参考Word)

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管理费的筹集、使用等方面的管理,确保管理费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XX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费是保障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办理分散的信用社难以单独承办的事项;服务、协调、指导信用社开展经营管理;帮助困难的信用社改善基本经营条件,维持正常经营,促进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按规定集中的管理费,统由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筹集的管理费,应坚持“收支平衡,节约开支”的原则,以收定支,严格管理,合理使用。

各联社和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通过抓业务增加信用社财务收人增加管理费,同时,要精简人员,压缩开支,控制管理费支出。

严禁摆排场、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第五条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筹集、使用管理费,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六条信用社管理费实行比例提取,总量控制,统一上缴,分级提留的办法进行筹集。

第七条各信用社上缴的管理费,实行按季预提、年终统算的方式在成本中提取。

第八条各信用社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管理费,按一定的比例上缴县级和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

第九条各信用社必须按照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计提和上缴管理费。

管理费提取的计算公式为:业务总收人乘以规定的比例。

其中,总收人包括利息收人、金融机构往来收人、手续费收人、其他营业收人、投资收益、营业外收人。

第十条联社营业部作为联社的附属会计核算单位,不提取上缴联社部分的管理费,只提取应上缴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各联社提取上缴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业务总收人(剔除联社管理费收人)乘以应上缴上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比例。

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2.01.06•【文号】国税发[1992]009号•【施行日期】1992.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1月6日国税发〔1992〕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农业银行分行,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农业银行分行:现将《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从1992年度起试行。

各级税务机关和农业银行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

本《办法》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更好地发挥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用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本社的资产安全、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并享有与此相适应的自主权。

第三条信用社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挤占、摊派和侵吞、私分信用社的资金财产。

对侵犯信用社合法权益的行为,信用社有权拒绝和抵制,必要时可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第四条信用社财务管理是信用社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财务计划,组织和管好、用好资金,搞好经济核算,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财务监督,反对铺张消费,防止贪污盗窃,保障资产安全;正确分配盈利,依法纳税,妥善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关系;进行财务分析,参与经营决策,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信用社发展。

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工作以法人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其财务管理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努力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职责、职权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社员(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有关理(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理(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决定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二)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三)制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四)制订财务管理制度;(五)审议、批准大额贷款、大额投资、大额资产处置方案及重大关联交易;(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七)聘任或解聘财务部门负责人;(八)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经营层对理(董)事会负责,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执行国家有关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规定;(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理(董)事会或社员(股东)大会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五)研究决定理(董)事会授予权限内的财务支出、固定资产购置、资金调剂、大额贷款发放、抵债资产处置等财务事项审批;(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和理(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管理费核算办法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管理费核算办法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管理费核算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管理费的管理,规范管理费核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及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省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联社机关按照《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财务管理规定(试行)》和本办法要求,进行管理费核算。

第三条省联社管理费会计科目、明细账户的设置以及核算范围按照有关会计管理制度和《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财务管理规定(试行)》和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省联社管理费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

会计电算化是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会计核算业务。

第五条核算组织程序(一)根据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二)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打印记账凭证;(三)根据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登记各明细分户账;(四)根据总分类账和各明细分户账编制会计报表。

第六条记账规则(一)以记账凭证和审核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为记账依据,由指定的操作员办理,非操作人员不得输入任何数据;(二)输入计算机的每一笔经济业务,都要有书面凭证与之对应,操作人员不得自制凭证上机处理,更不准无凭证进行数据输入;(三)记账凭证编号必须连续,编号间断时在断号后的第一张凭证上说明断号的原因并签字盖章;(四)各项业务应实时处理,明细账随时登记,总账定期登记(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五)每一笔账须记明日期、凭证号码和摘要,经济事项的摘要不能过分简略,以保证第三者能看清楚;(六)记账发生差错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办理,对红字凭证,输入时按同方向负数据处理,用“—”表示,并在摘要栏简要说明理由;(七)各账户在一张账页记满后接记次页时,需要加计的借贷发生总额的账户,应将加计的借贷发生总额和结出的余额记在次页的第一行内,并在摘要栏注明“承前页”字样;(八)年度更换新账时,需要结转新年度的余额,可直接过到新账各该账户的第一行,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必要时,详细注明余额组成内容,在旧账的最后一行数字下面注明“结转下年”字样。

信用社(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财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益,进一步明确“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充分调动各信用社和营业部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通则》、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依法计算和缴纳税收,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第三条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到增收节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辖各支行、营业部。

第二章费用管理开支的范围第五条所有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财务收支均不得违反《商业银行法》、《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0]101号)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行的营业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理事会费、税金、专项奖金、上缴管理费、会费、住房公积金、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宣传费。

指本行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5‰的比例内掌握使用。

(二)印刷费.指本行需印制的各种业务凭证、帐簿、报表、包装运送费、刻制图章等费用开支.当年出售凭证取得的凭证费收入冲减印刷费。

(三)业务招待费.指本行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交际费用。

业务招待费在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5‰的比例内控制使用。

(四)电子设备运转费.指本行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而购买纸张、色带、软盘等所开支的费用.(五)钞币运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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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财务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县信用社财务管理,健全约束机制,促进信用社增收节支和效益增长,根据《信用社(银行)财务审批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联社机关部室、营业部(清算中心)、信用社(分社、储蓄所)。

第三条各发起费用开支单位要加强费用管理,坚持双人(含)以上经办原则,对开支的大额费用采购采取询价、招投标等方式,减少费用支出,符合大宗物品采购的按大宗物品采购办法进行采购。

第四条加强采购物品的管理,需求部门必须对采购物品进行仔细验收,验收合格后,落实专人管理,按物品管理办法对采购物品进行管控。

第二章费用范围
第五条费用需审批列账的范围有:
(一)手续费支出: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代办收贷手续费支出、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支出、结算手续费支出。

(二)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理事会费、税金、专项奖金、上交管理费、车船使用费、住房公积金、临时工工资、其他费用、补提养老保险金、震灾遇难职工抚恤及安置费、震灾中受损财产修理费。

(三)其他营业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呆账准备金、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投资损失、汇兑损失、其他营业支出、计提震灾中新增不良贷款损失准备。

(四)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其他税金及附加。

(五)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损失、出纳赔款、结算赔款、其他营业外支出、因震灾报损的固定资产损失、因震灾报损的抵债资产损失。

(六)所得税。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审批权限:
(一)县联社办公室主任审批权限:
1.县联社开支的公用水、电、气费。

2.县联社开支的单笔金额元(含)以内的下列费用:汽车油料费、差旅费、绿化费、公杂费。

3.县联社开支的单笔金额元(含)以内的修理费。

4.县联社开支的单笔金额元(含)以内的下列费用: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印刷费、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保险费、低值易耗品。

5.县联社开支的单笔金额元(含)以内的下列费用:邮电费、各类凭证、账簿、报表、合同、计算机运转所需纸张、色带、软盘、线路租用等费用。

(二)县联社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权限:
1.营业税金及附加、税金、职工工资(包括按月计发的基础工资、临时工工资)、根据财务制度按比例提留的各项费用。

2.县联社开支的单笔金额元(含)以内的下列费用:差旅费、绿化费、公杂费、修理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保险费、印刷费、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低值易耗品、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租赁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劳动保护费、理事会费、其他费用。

3.县联社开支的单笔金额元(含)以内的下列费用:邮电费、各类凭证、账簿、报表、合同、计算机运转所需纸张、色带、软盘、线路租用等费用。

4.信用社向县联社申请的下列费用:元(含)以下的房屋维修费、抵债资产维修费、超核定限额的单笔金额在元(含)以下的钞车维修费。

5.根据目标责任考核,确定的目标责任工资、效益工资。

(三)县联社财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
1.信用社向县联社申请在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以上的费用。

2.在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以上由县联社开支的费用。

3.不属于信用社和县联社分管领导审批权限内的费用。

4.县联社认定应当审批的各项费用。

(四)信用社财务审批小组权限:列支单笔元(含)以上元(含)以内的各项费用。

(五)信用社主任审批权限:列支单笔元(不含)以下的各项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税金、职工工资及根据财务制度按比例提留的各项费用除外)。

第七条审批程序:
(一)县联社费用的审批程序
1.营业税金及附加、税金、根据财务制度提留的比例费用由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签。

2.县联社开支不属于以上项目的费用:(1)办公室主任审批权限内的费用由办公室主任审签。

(2)分管财务
领导审批权限内的费用,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签。

(3)财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县联社开支的费用,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签。

(二)信用社费用的审批程序
信用社的各项费用在权限范围内据实列支,由信用社会计主管审核,主任审签。

(三)信用社向县联社申请费用的审批程序
1.应由县联社审批的钞车维修费、房屋维修费,由办公室主任、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签。

2.抵贷资产管理中发生的费用,由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签。

3.除上述1-2项费用以外的费用由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签。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与上级管理部门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管理部门管理规定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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