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干教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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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干教师管理制度

2016-11-17

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规范骨干教师队伍管理,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化发展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骨干教师是指思想政治过硬,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学术水平较高,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工作中起骨干带动和示范、辐射作用的教师。

第三条骨干教师是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宝贵财富,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不断壮大骨干教师群体,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责任,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速骨干教师的培养步伐。

第二章骨干教师的选拔第四条市级骨干教师的选拔范围为全市幼儿园、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的教师和学校领导以及教研部门的教研员。

第五条市级骨干教师一般应从参加过市级骨干教师培训对象的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产生。市级骨干教师培训对象一般应从县区级骨干教师或参加过县区级骨干培训对象的培训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产生。

第六条市级骨干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依法施教;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改革创新意识;遵循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在工作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城镇教师应该具有在农村工作或支教一年以上经历。

2、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全面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改动态,在本学科教学方面有特色,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近三年来,承担过(区)及以上示范课、公开课、专题讲座(报告)的任务;在区级以上教学大赛中获得奖励;在校本培训中做过主讲或重点发言;在青年教师培养中发挥了传、帮、带作用。

3、具有扎实的学科知识和教育理论基础,有扎实的教学基本功和熟练的教学技能,能够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积极参加进修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认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且每年考核合格。

4、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近三年来,承担或参与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并有阶段性成果,所撰写的教育教学经验、论文在县级

及以上会议交流,论文、教科研成果以及优质课评比等方面获得县级及以上奖励。

5、教龄在5年以上,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高中本科、初中专科、小学中师、幼儿园幼师学历),40岁以下的小学、幼儿园教师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学教师须具有本科学历;合格学历应为师范类且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相一致;学历属非师范专业的必须已经参加了盛市、区统一组织的教育专业培训。

6、有班主任工作经验,心理健康,身体状况良好。

第七条市级骨干教师一般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骨干教师评选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严格按照“广泛发动,层层推荐,择优选择,严格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市级骨干教师由县(区)或市直学校推荐,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审,颁发《骨干教师证书》。

第三章骨干教师的职责和待遇第十条市级骨干教师应履行如下职责:

1、在师德建设方面发挥表率作用。热爱学生,教书育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立志终身从教,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投身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做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楷模和教育教学改革的促进者。

2、在教育教学方面发挥示范作用。认真研究教育教学理论、规律和方法及教学发展动态。掌握现代教育理念和技能,保持较高教育教学水平,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在当地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示范作用,推动本学科教学的改革和发展。每年做示范课不少于4课时。

3、在进修学习方面发挥带头作用。自觉学习进修,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和学科专业水平,及时了解本学科教学前沿信息,不断拓宽专业知识面。

4、在教育科研方面发挥引领作用。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主持、承担或参与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每年至少在市级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1篇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

5、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传、帮、带作用。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每年有计划地指导一至三名青年教师,帮助其提高师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在校内参与评课每学期不少于20课时。

6、在承担各项对外交流、教师培训和支教工作中发挥模范作用。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讲座等对外交流任务,承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继续教育指导、培训、送教下乡以及支援农村或薄弱地区教育等各类活动。

其他职责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市级骨干教师待遇

1、骨干教师在职称评定、晋级、聘用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2、市级骨干教师是推荐省级骨干教师的重要条件之一。

3、优先安排市级骨干教师参加学术交流、培训进修、考察学习、科研立项、经验总结等活动。各县(市)区、学校应大力宣传推广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鼓励并支持骨干教师著书立说、多出成果。骨干教师参加国家、盛市级培训,其学费、差旅费应予以报销。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优先解决骨干教师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免除骨干教师后顾之忧,有条件的县区或学校可按有关规定发给一定的'津贴。

第十二条市、县区教育局要设立骨干教师专项基金,用于骨干教师的培训和奖励。

第四章骨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第十三条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负责市级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推荐市级骨干教师参加省级、国家级培训。

第十四条骨干教师应加强自身学习并认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市、县区组织的专题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不得少于120学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者,取消骨干教师称号。

第十五条骨干教师要积极参加高层次学历进修,中学教师要逐步达到研究生学历,小学、幼儿园教师要达到本科学历。进修的专业要与任教学科一致。

第十六条骨干教师所在县区和任职学校,要加强骨干教师的培养,为骨干教师的工作、学习、进修和参加学术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时间和经费上的支持。

第十七条骨干教师市级培训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区、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题培训。

第十八条加强骨干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采取资格认定和项目管理制度。培训机构由市教育局审批确定后,下达培训任务。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审定的培训实施培训,努力提高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培训资格。

五章骨干教师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九条市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列为教师荣誉称号,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的体制。市级骨干教师不搞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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