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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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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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授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规范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集体审议程序,切实落实审贷分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成立xx市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贷审委实行民主讨论,记名投票表决的集体审议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第三条贷审委成员由贷审委主任、常任委员和备案委员共计7名组成。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贷审委可设专家委员(包括法律及有关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贷审委负责对各贷款经营单位送审项目综合各委员意见形成集体决议,为总行有权审批人决策、批准授信业务提供参考意见。

第五条贷审委集体审议形式可采取召开贷审委会议和贷审委成员会签方式。

原则上应以召开贷审委会议方式进行审议,但低风险项目、已落实上一次贷审会条件的复议项目以及特殊情况报总行行长批准的项目可采取会签方式进行审议表决。

第六条贷审委委员职责:(一)贷审委主任:由总行副行长轮流担任,为总行行长指定的贷审委会议牵头人,负责保障审议的民主化、程序化和科学化,保证会议在公正、透明、民主的气氛中进行;(二)常任委员:由贷审委主任、风险管理部、业务发展部、计划财务部、内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总经理以及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担任,按规定出席贷审委会议,尽职评估授信风险,充分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三)备案委员:从无参会项目的城区支行行长(副行长)中产生, 按规定尽职评估授信风险,充分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四)专家人员: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贷审委会议可聘任法律人员或行业专家提供法律和行业咨询意见。

专家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七条贷审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上报贷审委审议项目资料的接收、整理,完成资料的齐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做好贷审委会议记录和结果汇总、上报、传递及通知等工作。

第三章会议召开及流程第八条贷审委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举行1次会议。

XX银行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XX银行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华融湘江银行模式化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华融银发〔2013〕128号2013年5月2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模式化授信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华融湘江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模式化授信业务系指本行通过行业研究、市场调查和需求分析,对一定区域或市场范围的商圈、贸易链、集群式等客户群,按照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相同或相似的风险控制措施,核定该区域或市场的授信总额,并在额度内为该区域或市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模式化授信业务管理系指本行对模式化授信方案的设计、准入程序、模式化授信业务办理的基本流程、授信后管理的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本行模式化授信管理遵循“统一模式、明确标准、总额控制、风险分散”的原则。

(一)统一模式。

系指本行对具有经营共性、需求共性、风险控制共性等特征的客户,通过设计统一的操作方案进行授信管理。

(二)明确标准。

系指本行对模式化授信的客户按照客户经营资质、交易的违约记录、经营年限、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可提供的担保方式等指标明确客户的准入标准。

(三)总额控制。

系指本行对模式化授信的客户群,应根据该市场或区域的整体经济规模核定授信敞口的上限,防范授信集中度风险。

(四)风险分散。

系指本行模式化授信的客户群,应达到一定的规模跟数量,对单户授信敞口应实行比例控制,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前台业务部门职责(指公司业务管理部、零售业务管理部、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等,下同)职责(一)负责指导分支机构模式化授信市场调研,论证需求分析的方案,并定期发布营销指引;(二)负责模式化营销策略的理论研究,并制定相关制度;(三)负责对分支机构申报的模式化授信方案进行风险评审,并就分行申报的授信方案提出具体的意见;(四)负责指导、推动分行开展模式化授信业务营销,制定年度经营计划;(五)负责指导分支机构对模式化授信业务的营销、组织、推动、实施等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XX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XX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XX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授信决策水平和效率,加强我行授信风险管理,保证授信资产质量,适应我行资产业务新的发展需要,根据《贷款通则》、《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等要求,特修订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授信审查委员会是XX银行授信审批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授信资产质量重要控制机构,是授信新业务开办准入批准机构。

第三条授信审查委员会坚持“集体审议、独立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签字必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审查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第四条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及一般委员组成,委员选拔范围:(一)由总行分管授信工作的行领导担任主任委员;(二)总行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总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组成3-4名常任委员;(三)从各分行分管授信工作的行领导或总行外派风险监控官中选派,每个分行选拔出1名任一般委员;(四)从总行直属支行(部)主要负责人上年度经营考核结果为杰出员工中选拔出1名任一般委员。

委员人数随着开设分行机构数量的增加相应进行调整。

原则上每次授信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当其请假外出等事项不能参加授信审查委员会时,在常任委员中随机抽选一名出任主任委员主持,负责组织授信评审。

分行暂不设立授信审查委员会,实行独立授信审批官审批制。

第五条授信审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处理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各分、支行(部、中心)、金融市场部等单位负责授信申报事项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总行审计部受行长委托对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负责一般委员的抽选、会议记录和委员投票统票等事项,发挥监督作用。

第三章授信审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第八条授信审查委员会的职责:(一)审议需经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的贷款、国际贸易融资、对外担保、承兑、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具体要求参照XX银行相关授信审批权限规定执行;(二)组织对全行授信资产质量的监测和控制,根据特定授权对受托人的授信资产的质量控制状况,提出是否调整对其授信的建议,提供给授权人决策;(三)审议对分行主要负责人的授信授权管理办法;(四)审议风险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授信及采取的补救方案;(五)批准全行年度授信指引;(六)推荐、推广新的授信业务品种;(七)根据《XX银行董事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需向董事会备案的大额授信业务;(八)行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概要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概要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行零售授信业务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保证资产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业务设立总行和分行两级授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

分行评审会接受总行评审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评审会是总、分行零售授信业务的决策机构,是总、分行零售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委员资格第四条各级评审会至少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评审会主任委员一名,总行评审会主任委员由零售银行风险管理总监或其指定代理人担任,分行评审会主任委员由分行零售授信业务审批人及其指定代理人担任。

评审会秘书一名,由评审会主任委员指定。

秘书、各级零售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人员及售后服务部门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

评审会应另外设立候补委员,当然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候补委员替代。

第五条评审会委员资格委员须有3年以上银行信贷从业经验,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深入了解零售授信业务特点,熟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熟练掌握我行零售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定。

第六条评审会应建立由外聘专家组成的咨询后援力量,辅助评审会决策。

复杂贷款应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专家或中介机构否决的事项,评审会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七条评审会办公室设在总行零售银行部风险管理中心和分行零售授信评审部门,负责处理评审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八条总行评审会的职责范围(一)研究分析零售授信业务的发展趋势,审议我行零售授信业务发展方向及业务指引。

(二)审议全行零售授信业务的政策及制度。

(三)审议零售授信新产品、新模式的风险管理政策。

(四)审查审批总行受理的授信项目或大额单笔授信,包括:1、额度30000万元以上(不含)的小微项目授信及法人机构担保项目授信;2、单笔金额1500万元以上贷款;3、主任委员认为需要上会的其他项目或贷款。

(五)审议重大风险事项的救济方案。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授信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评审行为,完善本行授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总行信审会)工作机制,明确信审会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信审会是本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货币政策及本行信贷政策,在授权范围内,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审批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表内授信业务和表外授信业务。

信审会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本行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审批授信业务的种类、额度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总行信审会设立固定委员 5 名,备选委员8名,固定委员包括: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信贷的副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副行长担任;委员3 名,由总行信贷管理等部门人员担任,委员的任免由行务会决定,备选委员由支行行长担任(营业部总经理担任)。

第五条总行信审会固定委员有缺席的,由备选委员参加,确保信审会参予表决人数为5 人(其中备选委员不得超过2人),实行专业化审批。

各支行成立授信评审小组,比照总行信审会成立。

第六条行长对信审会同意(含有条件同意)的审批意见行使“一票否决”权,但对审批结论为“否决”的议案,其行使的否决权不能使该议案获得通过。

第七条信审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熟悉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二)具备相应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熟悉授信业务,风险控制能力较强;(三)从事授信工作两年以上,无不良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第八条信审会委员资格应每年初开展重新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调整。

第九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务会免去委员资格:( 一) 本人书面申请不担任委员;( 二) 担任委员期间因职务变动,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 三) 不能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委员职责。

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全行信贷审批决策机制,提高信贷审批的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贷款通则》等国家有关法规及制度,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则为操作规程。

本规程所称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审会”)是本行专门设立负责全行授信及信贷相关业务的审议决策机构,为行领导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意见,同时实现对有权审批人的权力制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条信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授信审批部的行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授信审批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信审会委员由部门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

第五条部门委员由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法律合规部负责人担任,部门委员为固定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会,部门委员可由部门中层副职或部门唯一指定人员参会。

第六条专家委员从本行具备信贷从业、风险管理等工作经验人员中产生,由授信审批部通过对行内人员履历筛选,提交主任委员审定后在行内建立专家委员名单库。

其中入专家委员名单库的要求: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银行或相关从业经历6年以上,信贷或相关岗位1/ 12(对公、零售、风险、法规、计财等)工作3年以上,熟悉经济和金融政策,对信贷政策、国家产业政策等有深入认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财务或法律知识基础,风险意识和责任心较强。

第七条其他人员可以列席会议,但不得作为委员参加。

第八条信审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授信审批部,作为信审会常设机构,负责信审会的会议组织和日常工作,信审会办公室负责人由授信审批部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信审会职责。

信审会通过集合不同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的专家委员集体审议,从信用、合规等多角度充分揭示风险,并提出有效风险防范措施,提高全行信贷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的机构。

(一)审议超经营机构、授信审批部负责人转授权的个人授信金额超过500万、对公授信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信贷业务。

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使信贷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制度》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授信审查委员会是规避贷款风险,强化科学决策,完善贷款审批程序和责任制的议事组织,协助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起智力支持作用和制约作用。

第三条授信审查委员会通过委员会议履行职责。

授信审查委员会实行民主讨论、人人表决的审议原则。

凡属于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授信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本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并以文件明确,人数不得少于7人。

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临时不能主持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五条授信管理部为授信审查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议事范围第六条授信审查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是:1.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的准备;2.待审授信事项及资料的复审;3.传达并督促落实授信审查委员会意见;4.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要求整理会议纪要,根据审议结果填制授信审查委员会《表决结果统计表》;5.下达《议案审结通知书》;6.指定专人负责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对授信审查委员会运作资料进行管理,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未经允许,不得将会议记录、委员表决票交本行领导和授信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人员查阅。

授信审查委员会运作资料档案应包括:⑴提交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的申报资料;⑵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⑶记载授信审查委员会成员意见的原始记录簿、委员表决票;⑷授信审查委员会已通过议案报批表及附件资料;⑸议案的批复文件存根和资料;⑹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和资料。

7.协调和落实授信审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授信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审议各类授信申报事项。

授信评审委员会章程

授信评审委员会章程

授信评审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集团整体优势,促进集团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授信审批决策机制有效运转,规范授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评审会是为审批人提供授信评审意见的审议机构,负责审议本公司业务部门发起的各类权限授信,有审议权、决策权。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各部门。

第四条评委会运作原则(一)集体审议原则。

评审会采取“集体审议”制度,经过审议并表决,形成集体决议。

(二)独立运作原则。

评审会对授信发表独立的评审意见,不受个人或业务部门的影响。

(三)专业化原则。

评委在行业、信贷、财务、法律、风险管理等专业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入研究,具备较强的授信风险识别、分析和独立判断能力。

(四)客观公正原则。

评委具有较强的全局观念、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公平公正、廉洁自律。

(五)恪守保密原则。

评审会与会人员对审议过程及评审意见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并做好评审会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评审会构成评审会由董事会成员组(5人),总经理、副总经理、风控总监、特约评委、后备评委组成,独立履行对授信评价、判断和建议职责。

评审委按以下程序任命。

(一)评委:是集团董事会、总经办、高层管理人员、需从事风险管理、公司、法律等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或在本公司经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后备评委、特约评委:需从事风险管理、公司、法律等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或在本公司经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

预备评委:是集团为发现人才、培养管理人才梯队,鼓励员工参与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员工职业生涯晋升通道。

可推荐、自荐,考察期一年,半年一考核,合格后经董事会批准可晋升为后备评委。

(二)评审会委员的聘任应经董事会同意。

第七条评委聘任程序评委由本公司根据统一标准和程序,在公司范围内进行评聘。

第八条评委考核(一)本公司对评委的考核,结合本公司对本部人员的考核同步进行。

(二) 对评委的评审会出勤进行统计考核,依据考核情况计发评审奖金。

某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某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ⅩⅩ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为规范信贷审批程序,完善信贷审批制度,提高信贷管理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明确审查审批责任,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总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范围和职责第一条市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是由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层的资产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对全行各类授信业务进行审查的机构。

信贷审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办理。

第二条信贷审查委员会基本职责:(一)负责落实董事会及相关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二)负责落实监事会及相关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三)依据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本行的规章制度,对公司业务部提交的授信额度、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保函、重点客户信贷服务方案、资产处置等各类信贷业务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决策意见;(四)负责对信贷审查委员会会议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五)审查总行行长、主管行长决定和有关部门需要由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第二章信贷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第四条信贷审查委员会由15—17名审贷委员组成。

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业审贷委员3名,专家审贷委员3名,行业审贷委员7名。

信贷审查委员会设专职秘书1名,审贷会秘书不享有表决权。

主要负责信贷审查会议的会务通知、资料传递、会议记录、审贷委员意见的整理和下发。

第五条信贷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委员:由分管信贷工作的行级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业务部、授信评审部负责人担任专业审贷委员:由资产监控部、合规部、法律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行业审贷委员:由行业部门的总经理担任。

专家审贷委员:由精通审贷对象行业的外聘专家或本系统专家组成。

专业审贷委员和行业审贷委员分别代表本部门执行信贷审查职能。

每个部门可确定不超过2名备案委员(可由副经理担任,其他条件与部门正式委员相同)。

部门审贷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信贷审查会议时,由备案委员代行部门审查委员职责和权利。

银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

银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

xx银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xx总发〔xx〕45号, xx年2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运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授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保证贷审会工作的正常、有序、高效运转,提高我行授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审会是本行授信业务的最高审议机构。

贷审会通过集体审议授信业务,向行长提供审议意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总行设立贷审会,总行营业部、各分行、一级支行均应设立贷审会。

第四条总行贷审会实行委员制。

设委员13名、其中常值委员9名,轮值委员4 名,常值委员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总行副行长或行长助理担任。

其他常值委员分别由授信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会计结算部等部门负责人及熟悉我行有关授信业务制度和管理办法的相关人员组成,轮值委员从总行相关业务部门中选派,由熟悉国家金融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办事公正的业务骨干人员组成。

第五条贷审会委员成员由授信管理部根据本办法规定推选候选人,报行长确定。

第六条贷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授信管理部,由授信管理部总经理任办公室主任。

贷审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联络、会议记录、会议相关事项的协调与落实以及评审结果通知书的下发和资料保存归档工作。

第七条贷审会委员、列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审议情况和审议结果。

第三章任职资格第八条贷审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勤勉尽职,办事公正,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二)专科及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三)熟知金融、财务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授信业务内控政策;(四)熟知国际、国内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区域、行业、客户运行的最新态势,有较强的市场敏感度;(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四章工作职责和议事范围第九条贷审委主要职责:(一)审查审议授信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政策以及本行有关授信政策;(二)审查审议授信项目办理是否符合操作流程,是否与授权授信有关规定相符;(三)审查审议授信项目的风险及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具有偿还能力和担保能力;(四)审查审议认为有必要需贷审会审议的贷款授信和其他有关业务授信等;(五)负责领导贷审会办公室的工作。

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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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一、制度概述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核审批借款人申请的贷款,从而保证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为了更好地规范委员会审批工作,我们制定了以下《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委员会的职责1. 对于申请企业的财务状况,投资计划,财务指标等信息进行审查。

2. 根据银行制定的贷款政策和法律法规,审议和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3. 对于高风险客户,给出相应的建议并在必要时给予否决。

4. 定期汇报审批情况,并对审批结果进行阶段性的总结和分析。

5. 与风险管理部门对接,确保贷款审批程序的规范,有效降低银行贷款风险。

三、委员会的成员委员会成员由银行授权任命,其中需要包括银行高管、风险控制专家、市场专家等多个领域的人才,旨在提高审批质量和风险控制精度。

其中,银行高管任命会长,其他成员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四、审批程序1. 借款企业递交贷款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资料。

2. 资料审核环节: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准确。

如资料不完整或有问题,应要求借款方补充或改正。

3. 风险评估环节:根据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业务活动报告等资料,综合评估申请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风险偏好等。

如果企业有拖欠汇款,逾期贷款,信誉不良等情况,则进行更为严格的评估。

4. 委员会审议,并按照标准程序决定贷款申请是否批准。

5. 审批结果通知借款方。

五、注意事项1. 委员会应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尊重市场规律和纪律,不接受任何违法违规的申请。

2. 为了保证客户的权益,相关信息应当得到严格保护,不得泄露。

3. 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应当立即进行报告并协同处理。

4. 对于审批过程中的纠纷或疑问应当投诉或申诉,提高公开透明度,维护客户和银行的利益关系。

以上就是我们制定的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模板 draft,请依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信贷运行机制,规范本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程序,提高审议决策水平,明确审查审批责任,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本行信贷业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设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审委是行长领导下的信贷业务决策议事机构,是授信风险控制的研究、审议和决策机构,对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起智力支持和制约作用。

第三条贷审会通过委员会议履行职责。

凡属于贷审会审议范围的事项经提交贷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方能进入下一步操作程序。

第二章主要职能和议事范围第四条基本职能。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金融货币信贷政策及本行信贷业务经营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对按照规定超出应由支行行长及其他有权审批人审批权限的授信额度、贷款、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信用证等业务进行审查审议,提出审查意见和决策建议报行长审批;2、信贷业务“三查”尽职质询。

“三查”尽职质询是指对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贷后管理人员及其他信贷岗位管理人员在信贷业务经办过程中履行岗位职责、按制度操作的尽职情况,通过质询方式进行考察验证,以发现经办人员存在的失职、重大疏漏、业务差错、违规违章及风险隐患等。

第五条审议(质询)范围。

(一)、审议支行报请总部审批的超过支行行长授权范围和单笔单户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二)、审议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请行长、主管副行长审批的超过其部门负责人授权范围和单笔单户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三)、审议信贷资产质量分类结果;(四)、审议对不良贷款的处置意见,包括以物抵贷、呆帐核销、企业兼并、破产、改制贷款的处置等;(五)、审议行长和主管副行长认为有必要需上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组成办法第六条贷审委委员组成。

贷审委主任由主管信贷的副行长担任。

委员分别由信贷管理部门、授信评审部门、资产保全部门、计划财务部门等部门负责人和本行具有评审能力的其他人员组成。

银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

银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

银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
银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模板
一、制定目的
为明确银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规范集体评审工作程序和流程,保障信贷评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工作制度模板。

二、组织机构
1. 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是全行信贷工作第一线评审管理工作组织,由行长设立,行内业务中心、部门经理、分管副行长、总行审查部等相关人员组成。

2. 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主席由行长亲自担任,秘书长由总行审查部指定,其他委员由各业务中心和部门经理推荐,经行长批准。

三、职责
1. 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信贷业务审批流程,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2. 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对于大额信贷、涉及重要领域或重点客户等风险高的项目进行集体评审决策,具体包括对借款人及企业的背景调查,信贷资料准备、审查、审核、报批等。

3. 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信贷流程、信用风险评级标准、财务分析会计核算、资格审查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审批程序及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改
进建议。

4. 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向行长报告关于信贷评审工作的信息、报告有关重大改变损失和风险,出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制定和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5. 担任经办部门对外的批复单位,确保批复文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对于由本办法规定的业务段,经审批对外发布的其他文件,均必须有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的盖章。

四、工作程序和流程
1. 申请阶段:客户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银行受理申请,并要求客户提交所需资料。

2. 审查资料阶段:银行内部审查部门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提供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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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信贷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信贷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公司信贷风险内控管理机制,完善授信审批制度,规范信贷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审会”)工作程序,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审批工作效率,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信审会委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资金部经理等组成,监事长(监事会召集人)及其他部门经理列席会议。

信审会主任委员由总经理担任,主持信审会会议。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由其安排人员主持会议。

信审会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无投票权。

第三条信审会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信审会工作职责包括:(一)审议、核定集团成员单位、银行机构、同行业财务公司、投资业务、资金业务的各类授信方案(包括授信总额度、授信产品额度、产品期限、担保方式等);(二)审议、核定公司资产分类;(三)审议、核定其他事项。

第二章议事规则第五条信审会一般采用会议形式进行审议。

信审会会议至少有80%(含)有表决权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信审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六条信审会会议定期召开,如有调整,需经主任委员决定后由信审会办公室提前通知相关人员。

遇特殊情况,信审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集委员开会。

第七条信审会采用记名投票,投票情况分为“同意”、“否决”、“再议”三种,具体说明如下:(一)凡认为授信业务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风险防范措施到位,同意操作方案者,可投“同意”票。

凡投“同意”票者,可写出“同意”理由和先决条件、管理要求;(二)凡认为授信业务风险大且难以防范,不符合我公司经营宗旨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者,可投“否决”票。

凡投“否决”票者,应写出“否决”理由;(三)凡认为授信业务具有一定可行性,但贷款前期工作尚不够细致,或缺乏保障授信安全的必要条件,要求相关人员再行调查者,可投“再议”票。

凡投“再议”票者,应写出“再议”的理由及条件。

城商银行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城商银行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某城商银行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授信决策水平,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规范授信审批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使授信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某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某银行授信审批中心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分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共6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委员5名。

第三条授信管理部作为授信审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授信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条授信审批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总行经营方针,审议制定分行授信政策、授信业务发展战略;(二)审议分行信用评级、授信管理等主要授信业务管理制度;(三)审议支行同意的各项授信业务、授信调查报告及我行承担风险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四)审议年度客户授信额度及授信方案;(五)监督授信的发放,保证其符合国家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授信政策、原则的要求;(六)审议与授信业务相关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准入;(七)协调和掌握信贷资金在贷款种类、方向上的投放,合理安排和控制信贷资金的总体结构;(八)审议风险授信业务的化解方案;(九)审议以实物资产方式收回授信、并决定抵债资产的处置方案;(十)审议其他事项。

第五条授信审批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一)组织、筹备授信审批委员会会议;(二)审查待审议授信事项及授信资料;(三)传达并督促落实授信审批委员会意见,并按意见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各机构具体实施承办;(四)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要求整理会议纪要;(五)负责整理会议相关材料,并归档保存;(六)落实授信审批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授信审批委员会委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按时出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授信审批委员会主任请假;(二)主任委员或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主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其他与会委员发表意见,保障决策的民主化、程序化和科学化,保证集体审议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三)对提交授信审批委员会的审议事项进行质询和讨论,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阐明观点,不得采取不当手段干扰他人发表意见;(四)独立投票表决,并对审议事项承担表决责任;(五)对经授信审批委员会审议的授信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质询。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授信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评审行为,完善本行授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总行信审会)工作机制,明确信审会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信审会是本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货币政策及本行信贷政策,在授权范围内,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审批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表内授信业务和表外授信业务。

信审会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本行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审批授信业务的种类、额度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总行信审会设立固定委员 5 名,备选委员8名,固定委员包括: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信贷的副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副行长担任;委员3 名,由总行信贷管理等部门人员担任,委员的任免由行务会决定,备选委员由支行行长担任(营业部总经理担任)。

第五条总行信审会固定委员有缺席的,由备选委员参加,确保信审会参予表决人数为5 人(其中备选委员不得超过2人),实行专业化审批。

各支行成立授信评审小组,比照总行信审会成立。

第六条行长对信审会同意(含有条件同意)的审批意见行使“一票否决”权,但对审批结论为“否决”的议案,其行使的否决权不能使该议案获得通过。

第七条信审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熟悉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二)具备相应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熟悉授信业务,风险控制能力较强;(三)从事授信工作两年以上,无不良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第八条信审会委员资格应每年初开展重新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调整。

第九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务会免去委员资格:( 一) 本人书面申请不担任委员;( 二) 担任委员期间因职务变动,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 三) 不能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委员职责。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行零售授信业务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保证资产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业务设立总行和分行两级授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

分行评审会接受总行评审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评审会是总、分行零售授信业务的决策机构,是总、分行零售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委员资格第四条各级评审会至少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评审会主任委员一名,总行评审会主任委员由零售银行风险管理总监或其指定代理人担任,分行评审会主任委员由分行零售授信业务审批人及其指定代理人担任。

评审会秘书一名,由评审会主任委员指定。

秘书、各级零售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人员及售后服务部门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

评审会应另外设立候补委员,当然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候补委员替代。

第五条评审会委员资格委员须有3年以上银行信贷从业经验,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深入了解零售授信业务特点,熟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熟练掌握我行零售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定。

第六条评审会应建立由外聘专家组成的咨询后援力量,辅助评审会决策。

复杂贷款应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专家或中介机构否决的事项,评审会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七条评审会办公室设在总行零售银行部风险管理中心和分行零售授信评审部门,负责处理评审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八条总行评审会的职责范围(一)研究分析零售授信业务的发展趋势,审议我行零售授信业务发展方向及业务指引。

(二)审议全行零售授信业务的政策及制度。

(三)审议零售授信新产品、新模式的风险管理政策。

(四)审查审批总行受理的授信项目或大额单笔授信,包括:1、额度30000万元以上(不含)的小微项目授信及法人机构担保项目授信;2、单笔金额1500万元以上贷款;3、主任委员认为需要上会的其他项目或贷款。

(五)审议重大风险事项的救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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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资产负债业务类**银行**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提高信贷决策水平,更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结合分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根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按照总行制定的信贷政策、信贷经营方针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在分行行长领导下评审各项授信业务,并就评审事项中属于总行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提出评审意见、对超权限授信业务提出申报意见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函、信贷证明、委托贷款等形式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授信业务审批应坚持先调查评审、后审批决策,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审批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授信业务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未通过的授信业务,不得发放或上报总行审批。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和成员组成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1、总行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及需报总行审批的各项授信业务;2、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统一授信、贷款质量认定;3、对客户综合授信方案;4、其他需评审的事项。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授信管理部副行长、分管客户经理部副行长、行长助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客户经理部总经理、客户经理部副总经理和财务部总经理组成,共7人;其中,分管授信管理部副行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客户经理部副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其余为成员。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总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名,由授信管理部统计员兼任。

负责收集整理评审项目资料,通知开会时间、地点等会前准备工作,负责做好评审委员会记录和评审结论反馈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评审委员会会议事规则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实行例会制,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第十条主持人负责维持会议秩序,掌握会议节奏和进度,在表决前不应发表引导性或主导性意见,不应影响评审成员在评审过程的正确判断和独立决策,评审委员会会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评审原则。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必须由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三人数出席,否则评审结论无效。

评审成员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向主任委员请假,并由评审秘书登记备案。

根据评审事项需要,会议可以聘请专家列席,接受咨询,但客户代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会。

第十二条评审会议一般程序:1、主办信贷员向与会成员介绍信贷业务情况和审查意见;2、与会成员进行讨论并书面表决;3、秘书统计并当场报告表决结果;4、主持人当场宣布信贷业务通过或未通过,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章评审委员会表决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议决事项实行多数决定制,采取记名方式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再议三种,一人一票。

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的为“同意”,三分之二(含)以上不同意的为“不同意”,其他情形为“再议”,未通过事项可根据情况再议一次,但再议仍未通过的,半年内不得再议。

第十四条分行行长对评审委员会评议的授信业务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五条未通过事项,主管信贷员应将资料退回借款人,并说明原因;对会议提出需要进一步调查补充核实的问题和资料,主管信贷员要限期完成。

第五章评审委员会会议文书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会秘书主要记录的内容包括:1、开会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会议人员;2、评审项目的内容,包括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来源;申请人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抵质押、保证等第二还款来源情况;评审结论。

3、与会成员的质询、讨论发言和不同意见。

4、需要落实的问题、补充的资料和提出的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其他工作细则可参照《**商业银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银行**分行授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银行**分行信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进一步规范授信业务操作流程,明确授信业务操作环节工作要求,严格执行“三查”制度,防范授信业务风险,提高授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进一步提高授信工作人员文明优质服务水平,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商业银行公司贷款贷前调查操作指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查指引》、《**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和细则。

第二章信贷受理第二条授信业务操作流程1、分行权限内授信业务:客户申请—确定是否受理—客户管理部贷前调查—授信管理部贷款审查—分行评审委员会审议—落实用信条件—分行领导审批(用信申请表和贷款审批表)—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不含全额保证金、存单、国债等有价单证质押的授信业务、不含银行承兑汇票业务)2、分行权限外授信业务:客户申请—确定是否受理—客户管理部贷前调查—授信管理部贷款审查—分行评审委员会审议—分行领导审批(贷款审批表)—向总行授信业务部门报送调查材料—授信业务部门初审—总行授信评审会审议—总行领导审批—落实用信条件—用信审批(用信申请表)—向资金营运部报贷款发放和用款计划—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三条客户申请1、客户以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提出授信申请的,客户经理最迟应在1天(节假日顺延)内至少以电话方式回复客户是否正式受理申请。

同时,对同意受理申请的客户出具“客户申请授信需提供资料清单”,出具方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纸质清单方式。

2、对客户的授信申请不予考虑的,客户经理应留有余地的表明立场,向客户耐心解释原因,并建议其他融资渠道或寻找其他业务合作机会。

第四条确定是否受理对客户提出的授信业务申请,客户经理应根据本行的授信业务制度要求及时做出判断,是否正式受理;对不能判断是否正式受理的,应与客户详细沟通,较详细的了解客户情况后1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向部门总经理汇报有关情况,以供决策判断。

部门总经理在听取客户经理汇报1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应做出判断,不能判断的向分行领导汇报,但也必须在1天内回复客户是否正式受理申请(注意任何人不得超越权限轻易做出有关承诺)。

第五条资格审查客户资格要求:按照《贷款通则》的要求,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我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向我行申请贷款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 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证明文件;(2) 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3) 有足额的资本,并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4) 在我行开立帐户,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政策,结算管理制度;(5)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东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6)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自有资金)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或总行要求)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7) 按我国的会计准则登记帐户,编制财务报表。

2、向我行申请贷款的自然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 有合法的身份;(2)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 有可靠的担保措施。

第六条提交资料:基本客户资料,信贷业务资料 (项目资料、用途资料)、担保资料。

第七条初步审查:信贷人员收到客户申请材料后,应清点材料是否齐全,并对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

根据各信贷业务品种的规定对客户提供的信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对担保材料的初步审查,根据《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客户提供的担保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客户申请材料审核后,如不合格,经请示部门总经理及分管行长后,信贷人员将申请材料退回客户,并作好解释工作;如合格,则进入调查阶段。

整个受理过程,限时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调查评价凡第一次向我行申请贷款的客户,应进行全面调查评价工作,老客户则采取补充调查与原来情况一并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评价应包括企业概况、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企业信用史和在我行信用史、经营者素质、借款用途真实、合法性分析和还款来源、担保能力分析、综合分析、调查结论及意见等内容。

第八条客户信用评价:对公司类客户根据总行下发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执行,对个人客户经办人员应通过实地走访等多种途径了解借款人及其配偶、家属的效益、工作、住房、收入、偿债能力等情况。

第九条信贷业务评价:按照不同的信贷业务品种的要求和方法对信贷业务的风险点和效益进行分析评价。

主要包括:1、用途及还款来源:用途是否与申请的信贷业务、项目一致、还款来源是否落实并足以履约等。

2、确定信贷业务的期限、利率和金额;测算客户申请的信用量是否能满足客户需要和达到我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要求。

3、该笔业务给我行带来的附带效益;从存款、结算、中间业务,提高资产质量等方面定性和定量结合加以分析。

4、风险分析:分析该笔业务的风险点,信贷业务发放主要风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第十条担保评价:按《担保法》及我行有关规定、要求、内容对客户提出的保证人和担保物进行调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撰写调查评价报告(客户经理需登记**银行**分行授信业务登记簿):调查评价报告一般由客户评价报告、业务评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担保评价报告3部分组成。

1、客户评价报告。

按总行下发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方法对客户进行综合分析。

2、业务评价报告。

应有以下内容:(1)用途、项目经济效益、还款来源;(2)信贷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3)该笔信贷业务给我行带来的综合效益;(4)是否同意办理该笔信贷业务的调查意见和建议。

3、担保评价报告。

如为保证担保的应根据客户评价方法对保证人进行综合分析。

如为抵(质)押贷款应分析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变现性、安全性、易管理性、易外置性等。

第十二条根据不同种类授信业务的要求,按以下时限(节假日顺延)完成授信业务调查报告并填制《贷款审批报告表》:1、但对因客户必备资料不齐的,如重要证照不齐、重要批文未取得、重要商务合同未取得、自有资金不落实或不能证明已落实、暂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可以将客户申请授信业务资料退回或经行领导审批确认后适用工作期限顺延。

退回客户资料时必须向客户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2、贷前调查工作期间。

确实因调查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了解,或收集资料的,可以进行补充调查或补充收集资料,但补充完善的次数不宜过多,原则上定为2次。

第十三条授信调查报告完成后报客户经理部总经理审查,客户经理部总经理应按以下审查项目及审查内容进行授信审查:并在以下时间内完成审查:第十四条部门总经理对审查后认定需要补充调查或完善调查材料及报告的,可将调查材料退回客户经理,并根据补充完善调查的难易程度确定期限,责成客户经理完成,补充完善调查的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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