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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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资产负债业务类

**银行**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提高信贷决策水平,更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结合分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根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按照总行制定的信贷政策、信贷经营方针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在分行行长领导下评审各项授信业务,并就评审事项中属于总行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提出评审意见、对超权限授信业务提出申报意见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函、信贷证明、委托贷款等形式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授信业务审批应坚持先调查评审、后审批决策,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审批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授信业务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未通过的授信业务,不得发放或上报总行审批。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和成员组成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1、总行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及需报总行审批的各项授信业务;

2、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统一授信、贷款质量认定;

3、对客户综合授信方案;

4、其他需评审的事项。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授信管理部副行长、分管客户经理部副行长、行长助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客户经理部总

经理、客户经理部副总经理和财务部总经理组成,共7人;其中,分管授信管理部副行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客户经理部副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其余为成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总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名,由授信管理部统计员兼任。负责收集整理评审项目资料,通知开会时间、地点等会前准备工作,负责做好评审委员会记录和评审结论反馈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评审委员会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实行例会制,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第十条主持人负责维持会议秩序,掌握会议节奏和进度,在表决前不应发表引导性或主导性意见,不应影响评审成员在评审过程的正确判断和独立决策,评审委员会会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评审原则。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必须由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三人数出席,否则评审结论无效。评审成员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向主任委员请假,并由评审秘书登记备案。

根据评审事项需要,会议可以聘请专家列席,接受咨询,但客户代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会。

第十二条评审会议一般程序:

1、主办信贷员向与会成员介绍信贷业务情况和审查意见;

2、与会成员进行讨论并书面表决;

3、秘书统计并当场报告表决结果;

4、主持人当场宣布信贷业务通过或未通过,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章评审委员会表决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议决事项实行多数决定制,采取记名方式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再议三种,一人一票。

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的为“同意”,三分之二(含)以上不同意的为“不同意”,其他情形为“再议”,未通过事项可根据情况再议一次,但再议仍未通过的,半年内不得再议。

第十四条分行行长对评审委员会评议的授信业务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五条未通过事项,主管信贷员应将资料退回借款人,并说明原因;对会议提出需要进一步调查补充核实的问题和资料,主管信贷员要限期完成。

第五章评审委员会会议文书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会秘书主要记录的内容包括:

1、开会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会议人员;

2、评审项目的内容,包括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来源;申请人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抵质押、保证等第二还款来源情况;评审结论。

3、与会成员的质询、讨论发言和不同意见。

4、需要落实的问题、补充的资料和提出的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其他工作细则可参照《**商业银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银行**分行授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银行**分行信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进一步规范授信业务操作流程,明确授信业务操作环节工作要求,严格执行“三查”制度,防范授信业务风险,提高授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进一步提高授信工作人员文明优质服务水平,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商业银行公司贷款贷前调查操作指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查指引》、《**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和细则。

第二章信贷受理

第二条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1、分行权限内授信业务:

客户申请—确定是否受理—客户管理部贷前调查—授信管理部贷款审查—分行评审委员会审议—落实用信条件—分行领导审批(用信申请表和贷款审批表)—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不含全额保证金、存单、国债等有价单证质押的授信业务、不含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2、分行权限外授信业务:

客户申请—确定是否受理—客户管理部贷前调查—授信管理部贷款审查—分行评审委员会审议—分行领导审批(贷款审批表)—向总行授信业务部门报送调查材料—授信业务部门初审—总行授信评审会审议—总行领导审批—落实用信条件—用信审批(用信申请表)—向资金营运部报贷款发放和用款计划—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三条客户申请

1、客户以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提出授信申请的,客户经理最迟应在1天(节假日顺延)内至少以电话方式回复客户是否正式受理申请。同时,对同意受理申请的客户出具“客户申请授信需提供资料清单”,出具方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纸质清单方式。

2、对客户的授信申请不予考虑的,客户经理应留有余地的表明立场,向客户耐心解释原因,并建议其他融资渠道或寻找其他业务合作机会。

第四条确定是否受理

对客户提出的授信业务申请,客户经理应根据本行的授信业务制度要求及时做出判断,是否正式受理;对不能判断是否正式受理的,应与客户详细沟通,较详细的了解客户情况后1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向部门总经理汇报有关情况,以供决策判断。部门总经理在听取客户经理汇报1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应做出判断,不能判断的向分行领导汇报,但也必须在1天内回复客户是否正式受理申请(注意任何人不得超越权限轻易做出有关承诺)。

第五条资格审查

客户资格要求:按照《贷款通则》的要求,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我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向我行申请贷款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证明文件;

(2) 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

(3) 有足额的资本,并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

(4) 在我行开立帐户,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政策,结算管理制度;

(5)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东权益性投资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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