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讲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法学
总纲
●原理篇(一、二、三)
●主体篇(四、五、六、七)
●过程篇(八、九、十、十一)
●实践篇(十一到十七)
原理篇
●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论
●第二章教育法的概念
●第三章教育法的价值
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论
一、教育法学的概念
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律及其问题的学科。
二、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开始走向成熟。
三、教育法学的性质
可以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也可以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教育管理学关密切。
四、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
(实践)依法治教的需要;(理论)促进教育法学发展的需要
第一章
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
含义
学科的基本特点: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概念范畴、研究范式和学科边界;有一支专门的研究队伍;建立了独立的专业研究组织。
教育法学已经具备了一个学科的基本特点。
(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
1、新兴独立学科说
教育法学是以理论法学为指导,运用法学共用的方法,吸收邻近法律学科、一般法学以及其他特别法学的研究成果,并在教育法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门新的独立学科。(何瑞琨)
这段话的前半段指明了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而后半句则指明了教育法学的来源与基础。存在问题:一是定义过宽二是定义本身不明确
第一章
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
(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
2、综合性边缘学科说
教育法学是一门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以教育问题为中心的多学科综合性的边缘学科。(胡文斌)
教育法学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学科,它以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为基础,是法学和教育学相互渗透的产物,因此它又是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的有机结合。(李晓燕)
理论基础:教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
研究对象:教育问题
学科性质:综合性的边缘学科
存在问题:学科基础过于狭窄;“教育问题”提法过于宽泛;性质表述用词不准确。
第一章
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
(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
3、交叉学科说
教育法学,就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交叉学科。(谭晓玉)优点:说明了教育法学的理念基础及其功能。
存在问题:“交叉”学科范围过宽;纯粹的“法学理论”说明种的选择太少。
4、知识部门说
教育法学继承了法学基础理论和行政法学的一切有益因素,包括了教育体系中产生的全新的诸多现象和诸多关系,是一门以法学和教育学的方法论为基础,以教育法为对象,研究学校教育关系的法律调节的特定的知识部门。(劳凯声)
存在问题:“以教育法为研究对象”使研究对象不够全面。
第一章
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
(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
5、分支学科说
教育法学是以教育规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郑良信)
存在问题:定性不够全面,既是法学的分支学科,也是教育学的分支学科。
小结:
五种概念的界定既有共性,也有差异:首先,在学科的理论基础认识方面意见比较一致,
都把法学和教育学作为教育法学的理论基础;其次,在学科的研究对象认识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教育问题、教育法);再次,在学科的基本性质认识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独立新兴、综合边缘、交叉、知识部门、分支)
第一章
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
(二)教育法学概念新解(教育法学是什么)
在吸收以上概念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教育法学是一门以法学和教育学为主要理论基础,以教育法律及其问题为研究对象,运用案例法、分析法、比较法、语义法、推理法以及系统法等多种方法对教育法律及其问题进行研究,揭示教育法律规律,构建教育法律理论,指导教育法律实践的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性分支学科。”
任务、目的:进行研究,揭示教育法律规律,构建教育法律理论,指导教育法律实践
学科性质: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性分支学科
第一章
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学研究对象概说
对一般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不同的法律学派有不同的理解。
西方: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柏拉图、罗尔斯),强调理性、正义、公平、自由、平等、博爱;历史法学派:习惯法;实证主义法学派:实在法;社会法学派:法律维护社会利益
中国:
先秦: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统治者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汉至清末,律令;现代意义上的法学研究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80年代初后得以全面开展;当代:法律现象,法律规律(不尽一致),(如行政法学:行政法或行政法律现象;民法学:民法及其发展规律)
综上:一是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律;二是法律本身
第一章
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
(二)教育法学研究对象观点评述
比较流行的观点有三种:研究教育法律现象与规律说、研究教育法律说、研究教育法律问题说
1、研究教育法律现象与规律说
孙葆森:教育法学“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郑良信:“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教育法律现象≠教育法律问题;规律:是目的,不是对象
第一章
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
(二)教育法学研究对象观点评述
2、研究教育法律说
劳凯声:教育法学“以教育法为对象,研究学校教育关系的法律调节”。
李晓燕:“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特定的社会现象——教育法规以及由其所引起的一切法律现象”。
教育学还研究可能的教育法律
第一章
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
(二)教育法学研究对象观点评述
3、教育法律问题说
张理智: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既不能超出教育领域,也不能超越法律范围。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产生于教育实践中的包含教育法律事实与教育法律价值的法律问题。
理论?价值标准?
第一章
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
(三)教育法学研究对象定位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及其问题。”
1、教育法学以教育法律为研究对象。
教育法律作为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根源于分析法学学派的观点,分析法学学派把法学的研究对象定位为实在法,即“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比如奥斯丁、凯尔森等。
就法学的发展逻辑来看,先有法律,然后才用法学;先有某个部门法,然后才有研究该部门的法律。所以,教育法学首先要研究实在的教育法律。
但从教育法律的实践来看,教育法学不仅仅研究“实际上是这样的教育法律”,还研究“应当是这样的教育法律”,即以价值为基础的法律,也就是“正义法”。教育既是事实性存在,同时也是价值存在,既要遵循客观规律,也要遵循价值原则。
第一章
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
(三)教育法学研究对象定位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及其问题。”
2、教育法学以教育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
教育法学不仅研究存在的教育法律,还要研究教育法律引起的教育法律问题。任何一门科学或学科都起源于对问题的解决。
由教育法律引起的问题很多,从不同角度,大致归纳为这么几类:教育法律的事实问题和价值问题、教育法律的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教育法律的常规问题与革命问题。还应当有教育法律的发展问题(魏哲峰)。
第一章
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
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
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很多。根据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结合研究教育法律问题的实际需要,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案例法、分析法、比较法、语义法、推理法和系统法等。
1、案例法是指通过调查、收集和整理有关教育法律问题的案例,并对其分析
和归纳,然后得出教育法律理论。
2、分析法是指对法律的分析、注释和解释等。
3、比较法律研究既可以被看作是一门法学学科,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法学研
究方法。可以是宏观的,也可以是微观的,既可以是横向的,也可以是纵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