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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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理学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的微观运行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1.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特点: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分类(3)法律关系主体:我国: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①权利能力。

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一般权利能力: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特殊权利能力: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

②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两者的关系:权利能力是前提,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但是,有行为能力,必定有权利能力。

③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限的。

并且,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

(4)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与义务的区别:所属领域(现实、可能),针对主体(特定、不特定),法的效力(个别、普遍)。

(5)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①物:A.法律认可;B.人类认识控制;C.经济价值;D.独立性。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第一章法的含义[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了解有关法律含义的最基本的知识,包括法的词源和词义、“法”字使用的大体范围、法的基本类别等。

因此,要求学习者熟练掌握有关法的基本含义、范围与种类,从有关法的不同用词中体会到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能够从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中初步辨别出法律现象与法律规范,认识到不同法律类别之间的差异。

第一节法的词源与词义一、中国古代法的词源与词义汉字法的古体为“灋”。

从文字的结构上看,这个字由氵、廌、去三字组成。

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古代中国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语词,夏、商、周为刑,春秋战国为法,秦之后改为律,一直沿袭到清末。

三者的核心是刑。

一定意义上,这是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

由于中国古代一般将法与成文法相等同,并且尤其强调法自君出,所以,法律一般被人们就理解为以刑事惩罚这种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君主控制大臣和百姓的手段及工具。

二、西方法的词源与词义由于西方国家的文字与拉丁文联系密切,我们可以以此为线索进行考察。

在拉丁语中,Jus和Lex都可以译为法,但却分别代表了两种意义上的不同的法。

Jus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和权利,兼有正义、公平的道德意蕴,通常可以在形而上的本体论范围内讨论;而Lex则是一个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经验范围内讨论的概念,原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

这两种法律之间不是平行的各行其是的关系。

一般认为:具体的法被抽象的法所决定和支配。

这种观点与西方固有的思想方式关系密切。

从清末修律开始,汉语中的“法”、“律”的词义有所变化,不再局限于“刑”的范围。

目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可视为狭义的法律;而在广义上,我国法律则泛指一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教育法学,讲义 第六章

教育法学,讲义 第六章

第六章学生讲义第一节学生概述一、学生的法律概念(识记)(一)学生的法律含义从《宪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来看,学生的本质属性包括三个层面的意思:1、学生是国家社会成员,是国家公民。

2、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获得学籍的公民。

3、学生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学生的法律概念为,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二)学生的法律地位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在教育领城中,学生的法律地位是学生作为受教育的公民,在参加教育活动,与教师、学校和教育行政机关形成的法律关系中,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如人格权、健康权、名誉权、受教育权等。

在教育过程中,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教育的平等权、公正评价权、物质帮助权等。

第二节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学生的基本权利(识记)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教育法律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

这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性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体现。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或“获取各种学金资助的权利”。

它体现国家政府对为学生提供完成学业的物质保障的重视,也是学生的一项实质性权利。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获得公正评价与相应证书的权利”。

它具体可以分为:一是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二是有获得学业、学位证书的权利。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教师法》讲义

《教师法》讲义

《教师法》讲座一、做为一名教师为什么要学习教育法规和政策从案件中引入内容:教师和学校间的人事争议应如何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贯重视教育法制建设。

早在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要搞好教育立法”。

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针对教育体制改革的新情况,重申“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教育立法工作”/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系统提出了教育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今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

通过教育法制建设,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教育制度与规范,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校长负责制)通过教育法制建设,促进了全社会尊师重教风尚的形成,为我国教育的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通过教育法律的宣传与实施,保障教育的优先发展在全社会基本形成了共识;送适龄子女入学接收义务教育已成为家喻户晓的观念;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已在全社会发扬光大。

发展教育,已从教育部门一家的事变为全党关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一件大事。

参加教师法治教育学习主要是了解教育法律法规,以法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例如:私拆学生信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有的学校规定:对于没有按时上下班和教职工,违反一次者,从当月工资中扣除10元~20元的处罚。

这一条就与《教师法》中的有关条款明显相背。

又如:有的学校规定,具有偷窃、旱恋、打架等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在全校大会上作检讨,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条款相矛盾。

还有的学校规定,学生每次迟到罚款1元,每次旷课罚款2元,打架骂人罚款5元,吸烟罚款10元……这些规定都是违法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而学校没有法律的授权,无外部行政行为能力,因而罚款根本无效。

高等教育学讲义

高等教育学讲义
现的各门系统的学科知识为对象,即主要是书本知识,是以教材为 中介的间接经验; ❖ 不是学生独立的发现活动,而是在教师指导下学习和掌握知识的过 程,即再发现的过程; ❖ 教学认识过程是有时限的。
第六讲 教学过程与原则
2 教学过程是师生双方活动的过程*
师生双方配合,共同实现教学目的的过程,是教为主导和学为 主体相结合的关系。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三、人才类型
❖ 精英人才与一般人才:精英人才不够,一般人才没有特色
19世纪中期以前,基本是英才教育模式,以后逐渐具有大众化的 色彩。
在英培养才之外培养一般高级人才,并不是降低标准,而是建立 多种不同的标准。
第四讲 高等教育目标
❖ 学术人才与实用人才:19世纪中叶前,基本是学术人才,
莫里尔法案之后,实用人才得到重视,19世纪末,美国培养实 用人才的学校在数量上超过学术型大学。
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课程 专业基础课程(技术基础课程):某一专业门类(类)的基础课 专业课程:某一专业(种)的课,该专业最必要的核心课程,最
基本的训练。以及起启发点拨作用的课 工科专业课:专业理论课、专业技术课、专业实践课 课程的层次结构只具有相对的意义。
第五讲 高等学校专业与课程
课程的横向结构:必修和选修
展,但仍保留部分小专业
第五讲 高等学校专业与课程
第二节 高校的课程结构
课程:教学科目及其内容。或在学校指导下的和学生自我安排的 学习、活动的总体计划和学习、活动本身及其过程中的非计划 因素。
一、课程的纵向结构:层次结构:按学生认识规律、专业发展规 律和专业教育规律划分
公共课程:高校所有专业都有的课程:最基础的德智体教育课程。 基础课程:一般基础课程。某一学科门类(科)的必修基本理论

教育法学,讲义 第七章

教育法学,讲义 第七章

第七章学制讲义第一节学制概述一、什么是学制(一)学制的概念(识记)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由国家颁布并保证实施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调整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利分配关系的教育基本制度。

它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国家、学校、公民教育权利的分配关系。

学制具有一定的历史性与时代性。

任何一个学制总是和一定时期、一定历史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相伴随的。

(二)学制构成的基本要素(领会)•学校的类型:实施哪种性质的教育•学校的级别:学校在学制系统中所处阶段以及在同类性质的学校中所处的地位•学校的结构:(三)学制的类型(领会)•双轨制:英国;实际上是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规定了不同的受教育权利•单轨制:美国;确立了包括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完整的教育制度,“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分支型学制:前苏联,学制的分支是在初中的教育阶段以后进行二、我国近现代学制发展的过程(领会)学制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

一个完整的学制的产生需要有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客观上刺激了社会对教育所培养人才的需求,从而使得学校的发展量呈现潜在的势头;二是国家教育权的出现;三是学校的发展必须有一定的规模。

我国在古代社会初期,虽然有学校的产生但还没有构成学制系统1、近代学制①壬寅学制是由清政府管学大臣张百熙于1902年主持拟定的,名为《钦定学堂章程》。

它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最早由国家正式颁布的学校系统。

(未实施)②癸卯学制亦称1904年学制,由张百熙、荣禄、张之洞三人主持拟定。

它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部由国家颁布的,并在全国实行的学校学制。

壬寅学制和癸卯学制都是取法于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学制。

③壬子癸丑学制是1912年在蔡元培的主持下制定的中国近代第二部学制。

2、现代学制壬戌学制是中国现代教育史上的第一个学制。

1919年的“五四”运动是中国现代教育的起点,而壬戌学制是在“五四”运动影响下,随着外国教育理论的传入和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而产生的。

《教育法学》高级教案

《教育法学》高级教案

《教育法学》高级教案教案概述:本教案旨在为高级教育法学课程提供一个详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资源,以便教师能够有效地传授教育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法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能够了解教育法的基本框架,掌握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教育行政执法、教育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提高自己在教育法律实务中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目标:1. 理解教育法的基本概念、特点和作用。

2. 掌握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处理原则。

3. 了解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4. 熟悉教育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规范。

5. 掌握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归责原则。

6. 提高自己在教育法律实务中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内容:1. 教育法的基本概念、特点和作用2.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类型和处理原则3.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4. 教育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规范5. 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归责原则和追究机制6. 教育法律实务分析与案例讨论教学方法:1. 讲授:讲解教育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法规。

2. 案例分析:分析教育法律实务中的典型案例,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3. 小组讨论:分组讨论教育法律问题,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

4. 模拟演练:组织学生进行教育法律实务的模拟演练,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教学安排:共计32课时,每课时45分钟。

1. 教育法的基本概念、特点和作用(4课时)2.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类型和处理原则(6课时)3.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4课时)4. 教育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规范(6课时)5. 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归责原则和追究机制(4课时)6. 教育法律实务分析与案例讨论(8课时)教学资源:1. 教材:《教育法学教程》2. 案例库:教育法律实务案例3. 法律法规汇编: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4. 教学课件:教育法学课程PPT教学评价:1. 平时成绩:课堂参与度、小组讨论和模拟演练(30%)2. 期中考试:考查教育法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法规(30%)3. 期末考试:综合分析教育法律实务案例,撰写案例分析报告(40%)注:本教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以满足不同教学需求。

高等教育法规讲义

高等教育法规讲义

高等教育法规讲义高等教育法规讲义2012年8月I第一章教育法学的发展一、教育法制建设发展的第一阶段(19世纪70年代至19世纪末)这一时期,是现代资本主义教育制度的产生时期,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初创时期。

19世纪70年代,西方主要国家开始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科技和经济获得迅速的发展,政治上趋于保守、稳定,对现代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提出迫切的需求和必要的条件,而与现代教育紧密相联的教育法制建设也就提到了各国立法机关的议程上来了。

1870年,英国颁布了《初等教育法》,也称《福斯特法案》,确立了英国现代国民教育制度的基础。

1872年,以普鲁士为主体的德意志帝国建立之初,为适应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对外侵略扩张的需要。

制定了《普通学校法》,把6~14岁的8年初等教育规定为强迫义务教育阶段,并对原有的初等教育系统进行了调整和改革。

18812年,法国颁布了《费里法》,确立了国民教育制度及其义务性、免费性和世俗性三项重要原则;1882年,又发布法律,把义务教育年龄规定为6~13岁。

日本自1868年明治维新之后,为尽快加入世界列强的行列,从教育入手,开启民智、发展国家,分别于1872年和1879年颁布了《学制》和《教育令》,奠定了日本现代教育制度的基础。

这一阶段的各国教育立法活动,开创了现代的教育法制建设进程。

其主要侧重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而对其他领域的教育立法关注不多,但毕竟走出了教育法制建设的第一步。

二、教育法制建设发展的第二阶段(20世纪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这一时期是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完成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的时期,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对外侵略扩张政策给教育立法留下了深刻的历史烙印。

1902年,英国颁布了《巴尔福法案》,这是3英国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第一个重要的教育法案。

它确立了由地方教育机关负责地方初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并对中等教育的发展规定了相应的促进措施。

1918年英国又一次颁布了《初等教育法》,即著名的《费舍法案》,规定了幼儿教育的法律措施,还对童工的劳动时间进行限制,对和义务教育的年限作了新的规定。

专业课《教育法学基础》教案整理版

专业课《教育法学基础》教案整理版

专业课《教育法学基础》教案整理版
一、课程概述
本课程旨在向学生介绍教育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相关法律制度,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教育法学的基本知识和方法,以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应用能力。

二、教学目标
1. 了解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2. 掌握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3. 理解和运用教育法律制度;
4. 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 培养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和法律研究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
1. 教育法学的概念和发展历程;
2.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3. 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4. 教育法律制度的组成和功能;
5. 教育法律实务案例分析;
6. 教育法律文书写作和研究方法。

四、教学方法
1. 理论讲授:通过课堂讲授,介绍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2. 案例分析:引用实际教育法律案例,讲解相关法律条文的解
释和适用;
3. 讨论研究:引导学生参与课堂讨论,探讨教育法学的相关问
题和研究方向;
4. 研究文献阅读:要求学生阅读相关教育法学专业书籍和论文,提升学术研究能力。

五、教学评估
1. 平时表现:包括学生的课堂参与度、思考质量和问题解答能力,占总成绩的30%;
2. 作业成绩:包括课后作业、小组研究报告等,占总成绩的40%;
3. 期末考试:对学生对教育法学基本知识和理论的掌握情况进
行考核,占总成绩的30%。

以上为《教育法学基础》课程的教案整理版,希望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和应用教育法学知识。

教育法讲义

教育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月1日起实施。

它是教育的母法,共十章。

一、指导思想《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

二、地位《教育法》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十六大报告强调:“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必须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什么是教育优先发展?又叫教育先行或教育超前发展,其内涵:(1)教育投入增长速度应超过经济增长速度教育投入是指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是国际公认考核各国教育投入的主要指标,是由国家的能力及国家考虑对教育支出的优先程度来决定的,更能反映一国教育资金投入的整体水平。

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百分比是,2001年3.19%, 2002年 3.14%,2003年 3.28%,2004年 2.79%,低于世界各国平均水平(5.1%),低于发达国家水平(5.3%),低于发展中国家水平(4.1%)。

到2010年能够实现本该在2000年实现的4%的目标。

(2)教育应先于或优于社会上其他行业和部门而发展现在,我国的教育地位可以说全社会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重视教育,这里有几句话,大家都很熟悉。

一句话,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

这句话说得非常精辟,也非常准确。

还有两句话,也表达了教师在教育以及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们有两个“根本大计”在中央文件里面有明确的表述。

一个“根本大计”是,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政治和科学文化素质,这是我们国家实现现代化的根本大计。

另外一个“根本大计”是,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这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根本大计。

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讲义

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讲义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讲义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略)第四节法学教育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1.概念:定位为素质教育原因:(1)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与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法规有关的书籍 -回复

与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法规有关的书籍 -回复

与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法规有关的书籍-回复与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法规有关的书籍一直是教育界的热门话题。

教师职业道德是维护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教育法规则是教师行为准则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书籍角度出发,分为几个部分,一步一步回答与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法规有关的书籍的相关问题。

第一部分:关于教师职业道德的书籍推荐1.《教师的自我修养:心灵拯救教室》这本书由中国著名教育家倪海厦撰写,旨在引导教师从自己的内心进行修养。

书中通过一系列案例和故事,探讨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相应的自我修养方法和建议。

该书激励教师积极反思自己的行为和态度,提升教学质量和教育水平。

2.《教师伦理学》该书由李其瑞等人合著,是一部系统介绍教师伦理学理论和实践的教材。

该书从伦理学的角度剖析了教师职业的伦理问题,探讨了如何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和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

通过对伦理学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讲解,帮助教师建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

第二部分:关于教育法规的书籍推荐1.《教育法学》由李来宪主编的《教育法学》是一本权威性的教育法学教材。

该书全面介绍了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体系,包括宪法、教育法、规章和部门规定等。

通过对教育法律制度的解读,帮助教师了解教育法规的内容和精神,规范自己的行为。

2.《教育法律法规讲义》这本书由教育部主编,是一本介绍教育法律法规的普及读物。

该书主要介绍了中小学教育、教师职业准入、教育经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典型案例详细解析了相关法规的实施。

通过本书,教师可以全面了解我国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第三部分: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法规的关系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法规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教育法规是教师行为的法律依据,规范着教师的职业行为。

而教师职业道德则是教师从事教育事业的内在规范和行为准则。

只有恪守职业道德,才能更好地遵守教育法规。

教师职业道德起着引领和规范教师行为的作用。

通过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教师能够自觉遵守教育法规,如做到严守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权益、维护教育公平等。

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标题: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引言概述:
《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是一本关于民法学的教学资料,由知名法学家孟献贵编写。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该讲义的内容与特点。

正文内容:
1. 第一大点:讲义概述
1.1 讲义的编写目的和背景
1.2 讲义的适用范围和读者对象
1.3 讲义的组织结构和章节安排
2. 第二大点:民法基本理论
2.1 民法的概念和历史渊源
2.2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3 民法的分类和体系
3. 第三大点:民法主要内容
3.1 民法的一般规定
3.2 民法的物权编
3.3 民法的债权编
3.4 民法的合同编
3.5 民法的侵权责任编
4. 第四大点:讲义的特点与亮点
4.1 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案例分析
4.2 重点难点问题的深入解析
4.3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和解读
4.4 与其他学者观点的对比与讨论
4.5 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建议
5. 第五大点:讲义的应用与推广
5.1 讲义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价值
5.2 讲义在法律实务中的指导作用
5.3 讲义的推广与传播方式
总结:
综上所述,《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是一本内容丰富、理论实践结合的法学教材。

通过对民法基本理论、主要内容以及相关案例的深入解析,该讲义为读者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学知识,并通过与其他学者观点的对比与讨论,提供了不同角度的思考。

同时,讲义还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适当的推广与传播方式,该讲义能够更广泛地影响和受益于法学领域的学者和从业人员。

财产保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二章第一节讲义

财产保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二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二章第一节财产保全一、 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的制度。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一)诉讼中的财产保全1.概念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又称为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终结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2.特殊情况:(1)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2)第一审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3)原告在起诉的同时或者在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但人民法院尚未受理案件的,应当认为属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3.条件(1)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须为给付之诉。

财产保全不适用于单纯的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3)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采取,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

(二)诉讼前的财产保全1.概念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争议标的物或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依法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2.条件(1)必须是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1. 引言法律是指国家或社会公认的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制度。

它是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正和平等的重要手段。

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还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适应社会。

本讲义将介绍一些基本的法律基础知识,包括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来源与层级、法律的实施和适用等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对法律有更清晰的认识。

2. 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为的准则。

它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通过法律人员的努力,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益。

在法律中,行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行为是指个人或团体在特定情境下的行动或不行动。

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影响,法律对行为进行分类,并赋予不同的法律后果。

3. 法律的来源与层级法律的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等。

宪法是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其他法律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从而形成了法律的层级关系。

法律的层级关系表现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

上位法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下位法包括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上位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下位法应当依据上位法而制定。

4. 法律的实施与适用法律的实施和适用是指将法律规定的内容转化为实际行动并在社会中得以执行的过程。

法律的实施主要包括法律的颁布、修改和废止等过程。

法律的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适用哪一条法律以及如何操作的过程。

在法律的实施与适用中,常常需要借助法律机构的力量。

法律机构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和解决各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5. 个人的法律责任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刑事责任是最严重的法律责任,包括犯罪行为的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个人在民事关系中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规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教育学原理》讲义教案第3章 教育与人的发展

《教育学原理》讲义教案第3章 教育与人的发展

第三章教育与人的发展Ⅰ、教学时间安排:5课时Ⅱ、概要和教学目标:概要:关于人的发展问题是多学科共同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

哲学、心理学、社会学都从不同角度揭示了人的发展的概念,人的发展主要是指一个人从出生到成年经衰老至死亡身心两个方面的积极变化。

人的发展具有统一性、阶段性、稳定性、顺序性、不均衡性以及个别差异性。

影响人的身心发展的因素主要有遗传、环境、教育以及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其中,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环境,在人的发展中起主导作用,但这种主导作用是有条件的,主要受教育自身状况,家庭环境以及社会发展状况的制约。

教学目标:描述遗传、环境、教育、个体因素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

阐述人的发展的规律及其对教育的制约。

应用本章所学原理,结合本校实际,探讨如何发挥教育对人的发展的主导作用。

Ⅲ、教学重点和难点:教育对人的发展的主导作用Ⅳ、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多媒体Ⅴ、教学过程设计:第一节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及其对教育的制约一、人的发展的涵义发展: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由封闭到开放,由潜能到现实的过程。

因此,发展不等于位置的移动、数量的增减等,而是一种旧质不断消失,新质的不断增加的过程。

人的发展:“人的发展”有两种意义:第一即个体的发展,指一个人在外界环境的刺激下,身心各方面结构与功能的不断优化和增强。

第二即总体人的发展,指人类在地球上出现和进化的过程。

前者主要出现于教学论述中,后者主要出现于教育与社会关系的论述中。

人的发展,包括身体和心理两方面的发展。

身体的发展是指机体的各种组织系统(骨骼、肌肉、心脏、神经系统、呼吸系统等)的发育及其机能的增长,是人的生理方面的发展。

心理的发展是指感觉、知觉、注意、记忆、思维、想象、情感、意志、性格等方面的发展,是人的精神方面的发展。

人的生理发展与心理发展是紧密相联的,生理的发展是心理发展的物质基础,心理的发展也影响着生理的发展。

在发展水平上,人的身心发展应当是全面的、充分的、自由的发展。

法学教育教案

法学教育教案

法学教育教案
介绍
本教案旨在提供一份法学教育的教学计划,使学生能够全面了解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应用。

教案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评估方式等方面。

教学目标
1. 掌握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2. 了解法学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3.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4. 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 培养学生的法学研究和写作能力。

教学内容
1. 法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
2. 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体系;
3. 法学的学科体系和研究方法;
4. 法学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实践;
5. 法学研究与写作方法。

教学方法
1. 授课讲解:通过讲解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帮助学生建立
起扎实的法学基础;
2. 讨论互动: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培养学生的法律
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实践应用:开展法学实践活动,让学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
际情境中;
4. 研究写作:引导学生进行法学研究和写作,提升他们的法学
研究和写作能力。

评估方式
1. 平时表现:考察学生的课堂参与、讨论表达和实践表现等;
2. 作业考核:布置法学案例分析、论文写作等作业,评估学生
的理论和实践能力;
3. 考试测试:开展定期考试,综合考察学生对法学知识的掌握
和理解。

通过本教案的教学,学生将能够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法学的基本
知识和技能,为日后从事法律工作或深入学习法学打下坚实的基础。

《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

《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

《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第一、《物权法》的意义第二、什么是物权第三、物权法的三项原则第四、物权法的概念第五、物权法的主要内容一、《物权法》的意义。

前段时间某地交警禁“黑摩”营运,将缴获的摩托车销毁。

《物权法》将阻止此类行为的发生,“黑摩”虽不能营运,但其是车主的合法财产,受《物权法》保护,交警不能随意毁坏私人的合法财产。

法学名家梁慧星有一句名言:“《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

理由就是《物权法》规定的征地制度将商业用地排除于国家征收之外,企业取得商业用地要与土地使用权人谈判签约。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这是一句英国名谚,其实可以作《物权法》的最佳注脚。

总的来说,《物权法》是国家的基本财产法,主要为界定产权,特别是私有财产身份的确定并且私有物权具有的排他性,更重要是排除了国家机器的干涉。

二、什么是物权?简单地说,就是指权利人支配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

物权首先是财产权。

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物权与知识产权区分较容易。

物权是有形财产权,具体针对房屋、土地、车辆、有价物品等。

动产以及不动产。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看不见摸不清的,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至于物权与债权区分相对来说复杂一些。

比如我们在购买衣服,在这个简单的行为中,就产生四种权利: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

购买衣服就形成一个买卖合同,买受人就享有债权,其就享有追索衣服的请求权。

可见债权并不实际占有衣服(物),但其享有请求债务人交付衣服(物)的权利。

一旦衣服交付,买卖人就对衣服(物)享有物权,可见物权是对衣服(物)的实际占有,也就是支配权。

支配权是物权的一项重要的特征。

物权产生支配权,债权产生请求权。

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控制动产、不动产,不需借助别人的帮助就可以行使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特定的义务人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同时,物权也是一种对世权。

所谓对世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任何人侵害或妨害了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

教育法学,讲义 第四章

教育法学,讲义 第四章

第四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讲义第一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概说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定义(识记)(一)一般定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般定义为,它们是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最为常见、最为普遍的社会机构。

(二)法律定义法律意义上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性质(领会)(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组织的区别(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特点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特点。

在我国,公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我国的《教育法》针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出了如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这就表明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原则。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领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它们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了各种社会关系。

这些关系依据其特征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民事关系。

两类关系中,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政府与学校之间的纵向关系;教育民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进行活动时具有两种主体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当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023民法孟献贵主观题讲义

2023民法孟献贵主观题讲义

2023民法孟献贵主观题讲义一、引言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民法作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广大学生和专业人士的重视。

而在2023年,民法考试又出现了孟献贵主观题,这无疑对考生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和应对这一考试内容,本讲义将对此主观题进行深入的讲解和分析,以期能够帮助大家取得更好的成绩。

二、孟献贵主观题概述1. 孟献贵主观题的背景和意义。

2. 对孟献贵主观题的考查重点。

三、孟献贵主观题解析1. 针对各道题目的详细解答和分析。

2. 对于解答过程中的关键步骤和思维逻辑进行说明。

四、孟献贵主观题解题技巧1. 解题的一般方法和套路。

2. 解题过程中的常见陷阱及应对策略。

五、案例分析1. 结合实际案例,对孟献贵主观题进行生动的讲解。

2. 通过案例分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

六、应试策略1. 孟献贵主观题的应试技巧和策略。

2. 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高效地完成主观题部分的考试。

七、总结与展望通过以上讲义的学习,相信大家对2023年民法孟献贵主观题已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在备考过程中,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多加练习,相信在考试中一定能够取得理想的成绩。

未来,我们也将继续关注和研究民法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变化,为大家提供更多更好的学习资料和考试辅导,共同助力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以上就是2023民法孟献贵主观题讲义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考试顺利,学业有成!八、孟献贵主观题的背景和意义孟献贵主观题,在2023年的民法考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其背景主要是由于民法的重要性与复杂性。

民法是指调整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关系到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生活、财产、人身等方方面面,因而对其考查是必要的与迫切的。

孟献贵主观题的出现也是对考生综合能力的一次考核,不仅要求考生掌握民法相关理论知识,还要求考生具备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对参加民法考试的学生来说,掌握和理解孟献贵主观题的内容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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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总纲●原理篇(一、二、三)●主体篇(四、五、六、七)●过程篇(八、九、十、十一)●实践篇(十一到十七)原理篇●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论●第二章教育法的概念●第三章教育法的价值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论一、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律及其问题的学科。

二、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开始走向成熟。

三、教育法学的性质可以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也可以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教育管理学关密切。

四、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实践)依法治教的需要;(理论)促进教育法学发展的需要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含义学科的基本特点: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概念范畴、研究范式和学科边界;有一支专门的研究队伍;建立了独立的专业研究组织。

教育法学已经具备了一个学科的基本特点。

(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1、新兴独立学科说教育法学是以理论法学为指导,运用法学共用的方法,吸收邻近法律学科、一般法学以及其他特别法学的研究成果,并在教育法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门新的独立学科。

(何瑞琨)这段话的前半段指明了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而后半句则指明了教育法学的来源与基础。

存在问题:一是定义过宽二是定义本身不明确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2、综合性边缘学科说教育法学是一门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以教育问题为中心的多学科综合性的边缘学科。

(胡文斌)教育法学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学科,它以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为基础,是法学和教育学相互渗透的产物,因此它又是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的有机结合。

(李晓燕)理论基础:教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研究对象:教育问题学科性质:综合性的边缘学科存在问题:学科基础过于狭窄;“教育问题”提法过于宽泛;性质表述用词不准确。

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3、交叉学科说教育法学,就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交叉学科。

(谭晓玉)优点:说明了教育法学的理念基础及其功能。

存在问题:“交叉”学科范围过宽;纯粹的“法学理论”说明种的选择太少。

4、知识部门说教育法学继承了法学基础理论和行政法学的一切有益因素,包括了教育体系中产生的全新的诸多现象和诸多关系,是一门以法学和教育学的方法论为基础,以教育法为对象,研究学校教育关系的法律调节的特定的知识部门。

(劳凯声)存在问题:“以教育法为研究对象”使研究对象不够全面。

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5、分支学科说教育法学是以教育规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郑良信)存在问题:定性不够全面,既是法学的分支学科,也是教育学的分支学科。

小结:五种概念的界定既有共性,也有差异:首先,在学科的理论基础认识方面意见比较一致,都把法学和教育学作为教育法学的理论基础;其次,在学科的研究对象认识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教育问题、教育法);再次,在学科的基本性质认识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独立新兴、综合边缘、交叉、知识部门、分支)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二)教育法学概念新解(教育法学是什么)在吸收以上概念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教育法学是一门以法学和教育学为主要理论基础,以教育法律及其问题为研究对象,运用案例法、分析法、比较法、语义法、推理法以及系统法等多种方法对教育法律及其问题进行研究,揭示教育法律规律,构建教育法律理论,指导教育法律实践的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性分支学科。

”任务、目的:进行研究,揭示教育法律规律,构建教育法律理论,指导教育法律实践学科性质: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性分支学科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学研究对象概说对一般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不同的法律学派有不同的理解。

西方:自然法学派:自然法(柏拉图、罗尔斯),强调理性、正义、公平、自由、平等、博爱;历史法学派:习惯法;实证主义法学派:实在法;社会法学派:法律维护社会利益中国:先秦: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统治者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汉至清末,律令;现代意义上的法学研究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80年代初后得以全面开展;当代:法律现象,法律规律(不尽一致),(如行政法学:行政法或行政法律现象;民法学:民法及其发展规律)综上:一是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律;二是法律本身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二)教育法学研究对象观点评述比较流行的观点有三种:研究教育法律现象与规律说、研究教育法律说、研究教育法律问题说1、研究教育法律现象与规律说孙葆森:教育法学“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郑良信:“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教育法律现象≠教育法律问题;规律:是目的,不是对象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二)教育法学研究对象观点评述2、研究教育法律说劳凯声:教育法学“以教育法为对象,研究学校教育关系的法律调节”。

李晓燕:“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特定的社会现象——教育法规以及由其所引起的一切法律现象”。

教育学还研究可能的教育法律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二)教育法学研究对象观点评述3、教育法律问题说张理智: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既不能超出教育领域,也不能超越法律范围。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产生于教育实践中的包含教育法律事实与教育法律价值的法律问题。

理论?价值标准?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三)教育法学研究对象定位综上分析,我们认为:“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及其问题。

”1、教育法学以教育法律为研究对象。

教育法律作为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根源于分析法学学派的观点,分析法学学派把法学的研究对象定位为实在法,即“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

比如奥斯丁、凯尔森等。

就法学的发展逻辑来看,先有法律,然后才用法学;先有某个部门法,然后才有研究该部门的法律。

所以,教育法学首先要研究实在的教育法律。

但从教育法律的实践来看,教育法学不仅仅研究“实际上是这样的教育法律”,还研究“应当是这样的教育法律”,即以价值为基础的法律,也就是“正义法”。

教育既是事实性存在,同时也是价值存在,既要遵循客观规律,也要遵循价值原则。

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三)教育法学研究对象定位综上分析,我们认为:“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及其问题。

”2、教育法学以教育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

教育法学不仅研究存在的教育法律,还要研究教育法律引起的教育法律问题。

任何一门科学或学科都起源于对问题的解决。

由教育法律引起的问题很多,从不同角度,大致归纳为这么几类:教育法律的事实问题和价值问题、教育法律的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教育法律的常规问题与革命问题。

还应当有教育法律的发展问题(魏哲峰)。

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很多。

根据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结合研究教育法律问题的实际需要,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案例法、分析法、比较法、语义法、推理法和系统法等。

1、案例法是指通过调查、收集和整理有关教育法律问题的案例,并对其分析和归纳,然后得出教育法律理论。

2、分析法是指对法律的分析、注释和解释等。

3、比较法律研究既可以被看作是一门法学学科,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法学研究方法。

可以是宏观的,也可以是微观的,既可以是横向的,也可以是纵向的。

4、语义法又称语义分析法和语言分析法。

每一门学科都有其特定的概念以及这些概念所包含的特定的内涵,学习一门学科首先要学习该门学科的语言。

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很多。

根据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结合研究教育法律问题的实际需要,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案例法、分析法、比较法、语义法、推理法和系统法等。

5、推理法是把逻辑的方法运用于教育法律的研究中,是根据教育法律事实材料或思维材料,按照逻辑的规则,形成教育法律概念,说明教育法律的内涵,作出教育法律的判断,进行教育法律推理的方法。

6、系统法就是把教育法律作为整体系统进行研究,从教育法律系统与组成该系统的内部各要素,以及要素与要素、教育法律系统与其他系统以及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关系中揭示教育法律系统的性质及其发展规律,及时发现教育法律系统的无序状态或缺失环节,及时补救,促使教育法律系统不断完善和优化。

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学的研究任务(一)研究教育法律及其问题(二)发现教育法律规律(三)构建教育法学理论(四)指导教育法律实践第一章第二节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国外教育法学的发展教育法律思想在古希腊时期就有了。

柏拉图《理想国》:全部教育公有,教育由国家负责,由国家控制。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少年的教育为立法家最应关心的事业”。

文艺复兴时期及其后,莫尔乌托邦:普及教育,人人受教育。

宗教改革时期,马丁•路德:重建教育,主张国家建立学校并在必要时强制入学。

启蒙运动时期,爱尔维修:国家应该办公民教育。

狄德罗: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应该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教育的法律应该是我们最先接受的法律。

”第一章第二节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国外教育法学的发展教育法律的理论研究是从19世纪开始的。

施泰因,德国行政管理学家,行政管理学的创始人,首先倡导国家利用法律对教育事业进行干预,开创了对教育立法问题的理论研究。

贺拉斯•曼,美国公立教育创始人,对教育法制问题进行了研究,推动了教育法制化进程,倡导实行普及义务教育,建立免费的公共教育制度。

18世纪中期之后,由于社会经济和科学文化的发展以及普及教育的需要,德法美日等国家和地区先后颁布法令,以立法的形式实施义务教育。

教育法律的实践在客观上又要求人们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但早期的研究主要是从行政或从一般法学的角度进行的。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教育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教育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教育法律理论研究就开始作为独立的领域进入研究者的视野。

第一章第二节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国外教育法学的发展德国:立法最早,较早研究教育法律。

施泰因,率先研究教育法律问题;黑克尔:合作的学校法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本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美国:重视判例的汇编、解释与研究。

爱德华兹法院与公立学校:最早的学校判例法的研究著作之一。

诺尔特、林恩学校法教师手册: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建立了教育法学的理论体系。

日本: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初,教育法律问题复杂化,相关的研究专著开始出现,主要讲述了国家管理教育的原则问题、教育行政法制化问题、学校的自治权利问题等。

1963年,兼子仁著的教育法提出了教育法学的基本体系,对国民的教育权、教育行政、学校管理的条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美国及日本先后成立了教育法学的学术组织,并出版了相关刊物。

第一章第二节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中国教育法学的兴起(一)中国教育法律起源的历史考察先秦时期,法家主张依法治国。

商鞅:“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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